联 合 国

CAT/C/AZE/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January2016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阿塞拜疆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360和第1363次会议(见CAT/C/SR.1360和1363)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AZE/4),并在2015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138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该程序提交了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加强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侧重对报告的研究以及与代表团的对话。

3.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以及缔约国代表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达的关切提供口头和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很高兴看到,除其他外,以下国内法生效:

2012年5月22日关于被拘留者权利和自由的法案;

2013年12月27日关于修正《刑事诉讼法》、使之符合上述法案的法案;

2010年6月22日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2013年4月18日关于向被拘留或被逮捕人员提供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关于将人关押在医疗机构的法案和法规。

5.委员会还很高兴看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根据2012年6月29日第405-IVQD号法案对《刑法》第293条作出修正,规定对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对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酷刑实施刑事制裁。委员会还很高兴的是,该条的修正说明指出,“酷刑”概念包括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词,为了他(她)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她)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她)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制定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通过了第二份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5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上一轮报告周期的遗留后续问题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11月18日提供资料,说明了该国执行委员会关于阿塞拜疆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AZE/CO/3)的结论性意见第9、第11、第12和第26段所载建议的情况,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国没有对这些建议作出适当回应。

酷刑和虐待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很多人持续不断地指称,执法和调查官员经常使用或教唆或同意他人使用酷刑和虐待,主要是为了获取供词或刑事诉讼所用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认为对话期间提出的所有酷刑指控毫无根据,但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和区域人权机制就曾处理过其中一些指控。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据缔约国报告,监狱管理局2009年至2013年调查了334件投诉监狱系统官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申诉,内政部2010年至2013年收到了984件类似申诉,总检察长办公室2010年至2013年收到了678件类似申诉,但是在 2010年至2015年期间无一人被起诉。委员会认为,上述情况无疑表明,该国没有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调查酷刑指控(第4、第12至13条和第15至16条)。

9.作为当务之急,缔约国应:

对持续存在的酷刑问题和有罪不罚现象采取零容忍方针;

提供更多具体资料,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调查据称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

继续向委员会提供最新数据,说明该国收到了多少件指控执法官员和其他公职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缔约国对多少件申诉开展了调查、是否对任何申诉进行了起诉以及最终是否定罪和判刑;

继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在哪些案件中,官员因未能充分调查酷刑或虐待申诉或是因拒绝在调查任何此类申诉过程中予以合作而遭到纪律处分;

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人人都能诉诸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这类机制将迅速开展调查和作出应对;确保起诉据称犯罪者,如罪名成立,确保刑罚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及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补救。

对人权维护者的任意监禁和虐待

1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大量指控一致表明,许多人权维护者被任意剥夺自由,遭到虐待,有时因其专业活动遭到报复,得不到适当治疗。这些人权维护者包括:Leyla Yunus和Arif Yunus夫妇、Ilgar Mammadov、Intigam Aliyev、Mahamad Azizov、Rashadat Akhundov、Rashad Hassanov。委员会注意到,对Yunus先生的监禁已改为软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人权机制都有报告显示指控属实(例如,见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主席2015年8月20日的联合声明,以及欧洲人权法院2014年5月22日关于Ilgar Mammadov诉阿塞拜疆案(申诉号:15172/13)的判决),缔约国还是坚决认定上述所有指控毫无根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指控展开充分、独立和有效的调查,也没有起诉犯罪者。此外,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该国根据2009年和2013年对非政府组织法的修正以及对捐赠法和行政罪法的修正,对执行捐赠协定未经登记的项目以及接受捐赠施以处罚,包括解散非政府组织、罚款、冻结资产以及对非政府组织成员处以重刑(第4、第12至13和第16条)。

11.缔约国应:

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对人权维护者、包括上述人员实施任意拘留、不予以适当治疗以及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指控,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释放因开展人权工作遭到打击报复而被拘留的人权维护者;

修正法律,使之符合国际标准,以方便人权组织进行登记,方便为这类组织的工作提供资金捐助,并改变做法,以确保所有人权维护者都能自由地开展工作。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各项法律规范,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在实践中,缔约国没有从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在被剥夺自由后的一段时间往往不能自己选择律师,也不得与家人联系,还遭到警察强行逼供。委员会很高兴看到,68个临时拘留设施中有63个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对所有人羁押候审人员进行体检,在每个被拘留者到达拘留所后,立即在病历上记录其体检结果,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体检时有警察在场,即使有受伤记录,也不会对可能施行的酷刑或虐待展开任何调查(第2、第11至13和第15至16条)。

13.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每个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能获得免遭酷刑的法律保障。例如,应确保这些人能够立即不受阻碍地与自己选择的独立律师联络,可以与家人联络,可以立即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独立的体检。体检发现有酷刑或虐待迹象时,应迅速展开独立调查。缔约国还应确保,凡拒绝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公职人员将一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确保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公职人员因此类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案件数目。

司法独立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司法系统运作和法官甄选过程提供的大量信息,但是仍然对司法没有独立于行政且易受政治压力表示关切(第14条)。

15.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保障司法部门的完全独立和公正,切实贯彻法律所载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并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构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审查法官的任免和晋升制度。

律师的独立性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根据《律师和法律职业法》运作的阿塞拜疆律师协会没有充分独立于行政部门,且会员人数有限;此外,委员会还担心这对法律职业的独立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很多时候,为人权维护者和酷刑受害者辩护的律师,包括 Javad Javadov和Khalid Bagirov,被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执照,或者作为检方证人被传唤,以致于无法代表其当事人(第2条)。

17.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律师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独立性,保护律师不因为人权维护者和酷刑受害者辩护而遭到任何报复。

使用酷刑获取的证据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众多指控一直表明,被剥夺自由者因逼供遭受酷刑或虐待,这样取得的供词随后在法院上作为证据。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25.2.2条规定,刑事诉讼中不接受通过暴力、威胁、欺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回顾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00年3月10日的决定,该决定指示所有法院不得接受通过酷刑、虐待或身心胁迫获取的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法官认为供词系刑讯逼供所得、故而不予接受的案件,也没有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在多少起案件中,法官试图调查被告提出的认罪系酷刑所致的指控(第15条)。

19.缔约国应通过适当渠道发出明确的讯息,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通过酷刑获取的供词作为证据,除非是用来证明被指控实施酷刑者的罪行。缔约国应审查单凭供词定罪的案件,承认许多这类案件依据的证据可能是通过酷刑或虐待方式获得的,并酌情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缔约国应确保因逼供所得证据或因酷刑或虐待被迫认罪而被定罪的人能得到重新审理的机会和适当补救。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供词系刑讯逼供所得、故而不予接受的案件,并说明是否有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处。

未成年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革少年司法制度,但是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存在通过虐待和酷刑获得未成年人的认罪口供和证词的情况,且未就这类指控开展有效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尚未获得通过《少年司法法》(第2、第11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系统地确保,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被剥夺自由,在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包括在接受警察盘问时,都有律师和(或)所信任的成年人在场。缔约国应停止一切在拘留场所虐待未成年人的做法,惩处犯罪者。缔约国应颁布少年司法法,包括与未成年人年龄相符的保护其免遭酷刑的保障措施。

国家预防机制

22.委员会很高兴看到,2011年6月24日《宪法法案》建立了国家预防机制,注意到缔约国确认该机制的工作人员有权突击检查拘留场所,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报告显示,这一机制未能有效解决与防止在剥夺自由场所发生酷刑和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主要问题(第2和第11至13条)。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项国家制度,在不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监督与视察,将结果公之于众,并向当局提出构成酷刑或虐待的拘留条件或行为。缔约国应酌情修正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方便独立的国内和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组织在缔约国重新启动工作、获准进入并充分运作。缔约国应确保此类组织的代表能够根据其标准作业程序,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突击性的监督。

拘留条件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惩戒机构内囚犯人数下降,拘留条件、特别是新建设施的拘留条件有所改善,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关于拘留期间遭受虐待和拘留期间死亡的报告,其中一些死亡据称是酷刑或虐待所致。委员会还对6号和14号监狱的拘留条件差表示关切(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拘留期间发生的所有死亡案件都能迅速得到调查,并确保对酷刑、虐待或任何其他非法行动导致死亡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改善拘留条件,特别是6号和14号监狱的拘留条件。

强行安置在精神病院和医院条件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强行或并非基于知情同意把人关在精神病院的报告屡见不鲜。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部分精神病院翻修和改善生活条件的资料,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病人遭到辱骂、有时是身体虐待,一些精神病院过于拥挤,生活条件恶劣(Ganja和Mashtaga医院),没有足够的食物,没有适当的治疗方案和社会心理康复活动,没有关于使用机械束缚手段的详细说明和统一登记系统,也没有对非自愿住院的案件进行司法复审(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根除打骂病人的现象,对犯罪者实施应有的处罚,确保所有精神病院为所有病人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确保向所有病人提供营养充足、分量适中的食物,确保每个病人有特定的治疗方案,可以参加各项社会心理康复活动,确保发布关于使用任何类型束缚手段的详细说明,但凡使用束缚手段,均予以适当登记和监督,确保切实遵守《国家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并确保每个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病人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在主管法官作出安置决定前当面受审,并收到一份法院判决。

武装部队中的暴力行为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军中普遍存在对新兵的暴力行为和虐待,通常称为“Dedovshchina”(捉弄或欺负),据说造成了重伤,此外还有大量的新兵不明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第2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当对每一个现役军人的非战场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进行迅速而有效的调查,对任何导致这种死亡的行为的实施者予以起诉和处罚,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这类事件。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各项措施提供的信息,但是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道仍然表示关切,并且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统计资料,说明举报的家庭暴力案件总数以及调查、定罪和处罚数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官员对妇女就此类暴力行为提出的申诉置之不理,缔约国向此类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帮助的设施不足。委员会还担心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不够多,据报道,巴库为数不多的几家收容所中,最近有一家关闭(第2、第12至14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确保建立鼓励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报案的机制,对所有暴力行为指控开展迅速、彻底和切实的调查,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并确保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缔缔约国应汇编以下方面的资料:家庭暴力案件的报案数目,这些案件中得到迅速、公正和独立调查的数目,调查后加以审判的数目及审判结果,包括予以的处罚以及向受害人提供的赔偿。缔约国应就保护受害人、提供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临时住所以及赔偿和康复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贩运

3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对有报告称阿塞拜疆需要全面执行这些措施仍然表示关切(第2、第10、第12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确保全面执行关于贩运的法律,应继续努力防止贩运,并对责任人,包括作为贩运同谋的政府官员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不驱回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人被排除在庇护申请程序范围外,得不到法律保护。委员会对基于双边引渡协议的非常规引渡案件表示关切,例如将车臣人引渡到俄罗斯联邦,他们在那里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实际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从未参与中央情报局的秘密引渡方案,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据说缔约国允许出于非常规引渡目的使用其机场和领空。委员会对缺乏以下资料感到遗憾:(a) 在哪些案件中,个人声称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将遭受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而应根据《逃犯引渡法》第3.2.2条拒绝引渡;(b)这些案件的结果(第3条)。

35.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可能会在原籍国面临酷刑危险的人不被遣返、引渡或递解回国。缔约国应确保庇护申请被拒的人能够提起具有暂停作用的有效上诉。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按原籍国分列的详细统计数据,说明申请庇护或难民地位的人数、申请结果,以及驱逐、遣返或引渡人数及这些人员返回的国家。

培训

36.委员会很高兴看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临时拘留设施为监狱工作人员和警察举办的关于人权和禁止虐待的培训,以及司法部医疗总局为惩戒机构医务人员举办的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专题研讨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这些培训方案的监测和评估信息有限,至于对所有相关官员,包括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边防人员开展的培训的效果,现有资料不足(第10条)。

37.缔约国应进一步制订教育方案,确保所有官员,包括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边防人员熟知《公约》规定,确保违反《公约》的行为不被容忍并受到调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所有相关医务人员都应接受关于如何辨别酷刑和虐待迹象的专门培训。委员会建议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作为对所有参与拘留或监禁以及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人员的培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此外,缔约国应制订和实施一套方法,用以评估此类培训和教育方案在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案件方面的效果和影响。

对酷刑受害者的补救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法律中有条款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康复,但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该国在本报告期内未判给酷刑受害者或向其提供任何补救或赔偿(第14条)。

39.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对《公约》第14条的执行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这一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并建议对国内法律作出相应修正。

后续程序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12月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关于下列问题的建议的情况:消除广泛存在的酷刑和虐待现象、停止对人权维护者的任意监禁和据称实施的酷刑、确保遵守基本法律保障(见上文第9、第11和第13段)。为此,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1.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2.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3.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