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19/4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Sept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一.导言

1. 本报告反映委员会在第十五届至第十九届会议期间收到的资料 , 涉及委员会关于加蓬(CED/C/GAB/CO/1/Add.1)、立陶宛(CED/C/LTU/CO/1/Add.1)、阿尔巴尼亚(CED/C/ALB/FCO/1)、奥地利(CED/C/AUT/FCO/1)、洪都拉斯(CED/C/HND/CO/1/Add.1)、日本(CED/C/JPN/FCO/1)、葡萄牙(CED/C/PRT/FCO/1)、智利(CED/C/CHL/FCO/1)和意大利(CED/C/ITA/FCO/1)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及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通过的评估和决定。报告也提及关于秘鲁的结论性意见(CED/C/PER/CO/1)。缔约国按后续资料提交最后期限先后排列。

2 . 委员会在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届会议期间与相关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本报告所载评估仅涉及选定开展后续行动程序的建议,按要求,缔约国应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就这些建议提交资料。本报告不构成对结论性意见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全部建议之执行情况的评估,也并非在缔约国之间进行比较。

3 . 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开展评估时采用了以下标准:

对答复的评估

A.答复/行动令人满意

缔约国提供了证据,证明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

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其它行动。

C.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

缔约国发送了答复,但所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并不相关或并未落实建议。

D.未与委员会合作

一次或多次提醒之后,没有收到任何后续资料。

E.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建议相悖或者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产生了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的结果与后果,或者体现出对建议的拒绝。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A.加蓬

第十三届会议(2017年9月)

加蓬

结论性意见:

CED/C/GAB/CO/1, 通过日期:2017年9月13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26、第33和第35段

答复:

CED/C/GAB/CO/1/Add.1, 应交日期:2018年9月15日,收到日期:2018年9月26日

第26段: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立即对2016年8月31日的事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即便并没有收到正式申诉,并确保公布调查结果。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GAB/CO/1/Add.1, 第1至第3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为调查2016年8月31日的事件而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未收到强迫失踪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调查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失踪指控而采取的措施。在方面,委员会重申,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则缔约国有义务展开公正彻底的调查,包括没有提出正式申诉的情况。因此,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立即、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失踪指控,即便是没有提出正式申诉的情况。

第3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并为之提供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其有效地履行任务。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GAB/CO/1/Add.1, 第4至第11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欣见,经过2013年至2018年开展的包容的协商进程,拟定了一项关于设立防范酷刑的国家机关的法案,计划以该法案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按照法案中设想的任务、资源和行政结构,缔约国应当能够遵循《任择议定书》设立该机关。但委员会强调,该法案需要获得通过并得到有效执行,并期待收到这方面的补充资料。

第35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无人被秘密拘留,包括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公约》第十七条以及加蓬加入的其他人权文书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尤其应保障:(a) 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能接触律师,并尽快与亲属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如果被剥夺自由者是外国人,还应确保他们能够与自己国家的领事机关联系;(b) 任何有正当利益者均可至少及时、便捷地获取《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信息,包括在警方拘禁期间;(c) 所有剥夺自由的行为无一例外均录入登记册和/或标准文件,内容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d) 及时、准确地填写并更新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册和/或文件,并定期检查,出现违规情况时,对负责的官员给予适当惩处。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GAB/CO/1/Add.1, 第12至第24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为更好地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至第55条的规定,凡被剥夺自由者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调查警官必须将他们的权利告知他们。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信息载于调查档案所附记录中,律师可以查阅这些信息,被拘留者的家庭中的任何成员、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及其雇主也可获得这些信息。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如何维护、更新并定期检查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册和/或档案,或说明出现违规指控时如何调查这类指控并适当惩处负有责任的官员。委员会忆及,必须系统地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绝无例外。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CED/C/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0年9月15日(将延期)

B.立陶宛

第十三届会议(2017年9月)

立陶宛

结论性意见:

CED/C/LTU/CO/1, 通过日期:2017年9月12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22、第24和第26段

答复:

CED/C/LTU/CO/1/Add.1, 应交日期:2018年9月15日,收到日期:2018年9月7日

第22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对有关该国参与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的指控进行调查,同时重申禁止酷刑委员会2014年提出的建议(见CAT/C/LTU/CO/3,第16段)和人权事务委员会2012年提出的建议(见CCPR/C/LTU/CO/3,第9段):

(a)促请缔约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有关该国参与引渡和秘密拘留方案的指控的调查,对责任人予以追究,对受害者予以应有的承认并为他们提供适当补救和赔偿;

(b)建议缔约国向公众通报,并确保其调查过程透明;

(c)请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这些调查的结果,并酌情惩处责任人。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LTU/CO/1/Add.1, 第3至第5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欢迎第01-2-00015-14号审前调查没有暂停或结案。但委员会认为,这项调查仍未结束,没有查明嫌疑人,并且受影响者无一被承认为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约国向阿富汗、摩洛哥、波兰、罗马尼亚和美利坚合众国提出了法律援助请求,这些国家或是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或是没有答复。

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下达的判决(Abu Zubaydah诉立陶宛案,第46454/11号申诉,2018年5月31日),并欢迎缔约国确认将遵守判决。委员会认为,根据该判决,立陶宛当局知晓美国中央情报局在立陶宛领土上的行动。因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阿富汗未回应法律援助请求,从而令相关调查无法完成,目前该调查处于停顿状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向公众通报调查情况并确保调查的透明度。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调查进展,并提供资料,说明为向公众通报情况和确保调查过程透明而采取的步骤。

第24段:委员会建议:

(a)缔约国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能接触律师,并尽快与亲属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联系,如果被剥夺自由者是外国人,还应确保他们能够与自己国家的领事机关联系;

(b)缔约国在实践中保证凡阻碍实现这些权利的行为均受到适当惩处。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LTU/CO/1/Add.1, 第6至第8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欢迎2017年4月至5月期间提出的关于程序保障的国家立法修正案。然而,委员会2017年9月发布结论性意见时,这些修正案已经提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此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可接触律师并毫不拖延地与亲属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并保证被剥夺自由的外国人与自己国家的领事机关沟通。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实践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凡是妨碍遵守这些权利的行为均得到适当惩处,包括关于收到的任何申诉与实施的惩处的资料。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以下补充资料:(a) 为执行2017年通过的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程序保障的立法修正案而采取的措施;(b) 收到的关于妨碍遵守这些权利的任何行为的申诉,以及此类案件中施加的惩处。

第2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公约》第二十三条,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无论文职或军职,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人员,定期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适当培训。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LTU/CO/1/Add.1, 第9至第12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法人员,包括武装部队、公职人员和其他参与拘押或处置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制定的培训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些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频率的资料。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培训方案的实施情况及频率。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3年9月15日(将延期)

C.阿尔巴尼亚

第十四届会议(2018年5月至6月)

阿尔巴尼亚

结论性意见:

CED/C/ALB/CO/1, 通过日期:2018年5月31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31、第33和第39段

答复:

CED/C/ALB/FCO/1, 应交日期:2019年6月1日,收到日期:2020年5月24日

第3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公约》第二十三条,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无论文职或军职,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人员,定期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适当培训。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ALB/FCO/1, 第1至第12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向警察以及监狱、医疗和儿童保护人员提供的人权培训方案,还注意到,缔约国声明,《公约》是治安法官学院初始培训和进修课程的组成部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及的初始培训和进修的主题与《公约》并不专门相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执法人员,无论文职或军职,公职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接受的培训。

鉴于上述,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无论文职或军职,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人员,都能定期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适当培训。

第3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刑事立法中纳入强迫失踪受害人的定义,以确保任何因强迫失踪而受到直接伤害的个人全面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当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确保在《刑法》第58条中规定受害人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ALB/FCO/1, 第13至第15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欣见,结论性意见通过后,欧洲和外交事务部向有关机构通报了委员会的建议,并注意到,司法部没有收到关于修订《刑法》第109(c)条的提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a) 采取了哪些步骤,以确保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刑事立法中纳入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定义;(b) 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刑法》第58条中规定,受害人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执行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第39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和具体的措施,以确保有效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尤其是通过:(a)制定程序,以便在伪造、藏匿或销毁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恢复儿童的真实身份;(b)通过立法并设立程序,以审查并酌情撤销任何强迫失踪儿童的领养或安置;和(c) 与他国达成互助协定,以查找、识别和找到遭到强迫失踪的儿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ALB/FCO/1, 第16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执行第39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执行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4年6月1日

D.奥地利

第十四届会议 (2018年5月至6月)

奥地利

结论性意见:

CED/C/AUT/CO/1, 通过日期:2018年5月31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5、第21和第25段

答复:

CED/C/AUT/FCO/1, 应交日期:2019年6月1日,收到日期:2020年1月20日

第1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确保诉讼时效规定较长的期限,与此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相称。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AUT/FCO/1, 第2至第6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称,其当局同意委员会的评估,认为强迫失踪是极端严重的罪行,需要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限。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留其在初次报告中以及在建设性对话中表示的立场,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是根据最高刑期确定的,因此规定的期限较长,与罪行的极端严重性相称(《刑法》第57节第3段)。鉴于此,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根据现行立法,不构成危害人类罪的强迫失踪罪的诉讼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其他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相当。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确保根据《公约》第八条,为强迫失踪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限,包括在强迫失踪这一独立存在的罪行不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情况下。

第2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一切情况下均严格遵守《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载不驱回原则。为此,缔约国应:

(a)考虑在国内法律中明文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有遭受强迫失踪风险时禁止对其实施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

(b)确保制订明确和具体的标准及(或)程序用于评估和核实一个人在目的地国遭受强迫失踪的风险;

(c)确保就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决定提出的上诉具有暂停执行的效力。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AUT/FCO/1, 第7至第13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驱逐和引渡的现行立法的资料,根据这些立法,庇护和遣返程序必须全程遵守《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2、第3和第8条的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由此,如果申请人的生命和/或人道待遇受到威胁,则不得执行遣返决定。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考虑如何在国内法律中明文规定,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在目的国有可能遭受强迫失踪时,禁止实施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缔约国也未解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有明确和具体的标准和程序,用于评估及核实这种风险,并确保就关于这一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具有暂停执行的效力。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21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刑事立法,以便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列为具体罪行,并根据这种罪行的极端严重性规定适当刑罚。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AUT/FCO/1, 第14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答复称,它目前正在考察是否可能审查其刑事立法,以便列入《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作为具体罪行。但委员会强调,这种审查必须得以开展并得到有效执行,并期待收到这方面的补充资料。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4年6月1日

E.洪都拉斯

第十四届会议 (2018年5月至6月)

洪都拉斯

结论性意见:

CED/C/HND/CO/1, 通过日期:2018年5月31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3、第25和第27段

答复:

CED/C/HND/CO/1/Add.1, 应交日期:2019年6月1日,收到日期:2019年6月11日

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资料:

维权与交叉影响问题办公室,收到日期:2019年7月2日;

第13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发生在洪都拉斯境内或针对海外的洪都拉斯国民实施的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建立一个综合登记册。登记册应记录失踪者总人数、后来找到的失踪者人数(无论是生是死)以及仍下落不明者人数。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HND/CO/1/Add.1, 第5至第10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关于建立下落不明者或失踪人员国家登记册的法案。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法案于2018年6月提交国民大会,已过去两年,但法案仍有待通过,并且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拖延的原因。

关于法案的内容,委员会注意到,人权部于2018年10月发布了意见,在其中提出了建议,以便促进将法案与《公约》相统一(CED/C/HND/CO/1/Add.1, 附件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将这些意见纳入法案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法案版本中的第3条第4款,失踪人员的定义是,根据家人、关系密切者或有关联的人提供的可靠信息认定下落不明者。该法案没有具体说明,如果提供相关信息的人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将如何确保失踪登记。这方面,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缔约国必须确保任何指称有人遭受强迫失踪的人都有权向主管机关报告案情。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法案未提及《公约》第二条中的定义所包含的强迫失踪的要素,也未具体说明国家登记册如何记录强迫失踪案件。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收到关于民间社会或失踪人员亲属参与该法案的起草和通过进程的资料。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就以下方面提供进一步资料:

(a)关于建立下落不明者或失踪人员国家登记册的法案的通过为何存在延迟;

(b)人权部2018年10月就法案与《公约》相符的问题发表的意见以何种方式纳入了该法案;

(c)目前的法案文本;

(d)如果提供相关信息的人不属于法案第3条第4款所述任何类别,失踪在国家登记册中如何记录。

(e)在国家登记册中记录强迫失踪案件时将考虑哪些构成要素;

(f)民间社会或失踪人员亲属参与该法案的起草与通过进程的情况。

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实践中,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有人遭遇强迫失踪,即使没有提出正式申诉,也应立即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

(b)加快正在开展的强迫失踪调查工作,并确保所有强迫失踪罪行(包括1980年代和1990代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得到及时调查,起诉所称犯罪人,判定有罪的,根据其行为的极端严重性予以惩处,同时确保强迫失踪行为无一逃脱惩处;

(c)遵循正当程序,鼓励并便利所有拥有合法权益的人,例如失踪人员的家属、关系密切的朋友和法律代表,参与调查和诉讼的所有阶段,并确保定期向他们通报调查的进展和结果;

(d)确保主管当局和机构可以出入任何有理由认为关押着强迫失踪者的剥夺自由场所;

(e)确保任何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国家人员(无论是文职或军职)都无法影响调查进展。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HND/CO/1/Add.1, 第11至第27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搜寻在国外失踪的洪都拉斯国民的资料。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哪些步骤,以确保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遭受强迫失踪时,包括失踪发生在缔约国所辖领土时,立即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即便没有收到正式申诉。

委员会还注意到,与2018年审查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情况相同,人权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强迫失踪科仍负责调查洪都拉斯境内发生的所有强迫失踪案件,迄今已登记案件139起。委员会还注意到,多个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要求提供这些案件的资料。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自2018年以来在调查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包括调查1980年代和1990年代发生的案件方面取得的进展。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共检察机关的资料。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鼓励并便利所有拥有合法权益的人,例如失踪人员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和法律代表,参与调查和诉讼的所有阶段,并确保定期告知他们调查的进展和结果。

委员会欢迎关于国家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2018年进行的访问次数的资料,以及关于该国家委员会进入剥夺自由场所被拒或延误时开展的调查的资料。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自2018年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主管机关和机构能够进入任何有理由相信可能关押了遭受强迫失踪者的剥夺自由场所。

委员会回顾其在结论性意见第24段中表示的关切,即国内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凡涉嫌参与实施强迫失踪罪的国家人员一律停职,并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涉嫌犯有此种罪行的国家人员不能影响调查进展。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25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其中每一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第27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和惩罚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人员的恐吓和/或虐待行为,并确保迅速有效地执行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以有效保护这些人员。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HND/CO/1/Add.1, 第28至第31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欢迎关于强迫失踪的培训纳入了为武装部队开设的课程,并组织了为期两天的讲习班,内容为预防以及对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者去向的调查。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上述活动中是否谈及《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人员的保护问题。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几乎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本国机关采取了哪些其他措施,以防止和惩处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提及的任何人的恐吓和/或虐待行为。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类案件中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

委员会注意到,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三起恐吓和虐待在洪都拉斯参与打击强迫失踪的人权维护者的案件,这些人权维护者已受到保护。但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这些案件中适用了哪些国家立法,以及采取了哪些行动,以确保给予的保护措施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就以下方面提供资料:

(a)采用何种模式将《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人员的保护问题纳入缔约国的后续资料中提及的活动,以及这方面涵盖的主题;

(b)采取了哪些其他措施,以防止和惩处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任何人的恐吓和/或虐待行为;

(c)缔约国的后续资料第29段提及的三起案件中适用的国家立法,以及为确保给予的保护措施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而采取的行动;

(d)2019年4月以来缔约国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任何人采取保护措施的任何其他案件;

(e)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任何人受到恐吓和/或虐待的案件进行的调查以及调查结果。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1年6月1日

F.日本

第十五届会议 (2018年11月)

日本

结论性意见:

CED/C/JPN/CO/1, 通过日期:2018年11月14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2、第14和第32段

答复:

CED/C/JPN/FCO/1, 应交日期:2019年11月16日,收到日期:2019年12月26日

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资料:

日本律师公会联合会,收到日期:2019年10月16日

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按照《公约》第一条第二款,将绝对禁止强迫失踪的规定纳入国内法。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JPN/FCO/1, 第2至第4段。

委员会的评价

[E]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采取委员会建议的立法措施,按照《公约》第一条第二款,将绝对禁止强迫失踪的规定纳入国内法。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21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根据本国的公约义务采取的措施。

第1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的定义,将强迫失踪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纳入国内法,并按照《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其定为危害人类罪。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JPN/FCO/1, 第5和第6段。

委员会的评价

[E]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在其国内刑事立法中根据《公约》第二条定义强迫失踪。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四条,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在本国的刑法中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强调,将强迫失踪定为独立存在的罪行是打击有罪不罚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这一犯罪发生的措施。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表达立场称,没有必要将普遍或系统的强迫失踪做法作为一项具体的危害人类罪单独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回顾道,根据《公约》第五条,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规定普遍或系统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

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14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将强迫失踪纳入本国刑事立法,定为下列性质的罪行:

(a)符合《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的独立存在的罪行,依据是《公约》第四条;

(b)危害人类罪,依据是《公约》第五条。

第3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内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能与律师联络,并能不受拖延地与亲属、律师或自己选择的任何人联系或接受他们的探视,如果被剥夺自由者是外国人,还应保证他们能与自己国家的领事机关联系;

(b)有授权查访剥夺自由场所的机制具有独立性,包括为这些机制设立客观的成员选拔标准,保证这些机制能够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并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JPN/FCO/1, 第7至第24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任何措施,以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起即可接触律师,并可毫不拖延地与亲属、顾问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并接受其探视,如果被剥夺自由者是外国人,还应保证其能够与自己国家的领事机关沟通。

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障有权限访问被剥夺自由场所的机制的独立性。具体而言,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a) 采取了哪些步骤,为选任有权限访问剥夺自由场所的机制的成员制定客观标准;(b) 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这些机制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c) 为此类机制提供的关于《公约》的培训。

鉴于上述,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32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4年11月16日

G.葡萄牙

第十五届会议 (2018年11月)

葡萄牙

结论性意见:

CED/C/PRT/CO/1, 通过日期:2018年11月15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5、第17和第21段

答复:

CED/C/PRT/FCO/1, 应交日期:2019年11月16日,收到日期:2019年11月15日

第1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并确保考虑到此种罪行的极端严重性予以适当惩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适当惩治: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PRT/FCO/1, 第1至第4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充分考虑了”结论性意见第15段所载的建议,但目前没有补充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重申其在初次报告中表达的立场,根据这一立场,对任何孤立的强迫失踪案件,都将在归类为公共犯罪的其他罪行(酷刑和其他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待遇、非法拘禁、奴役、贩运人口、绑架和劫持人质)之下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因此,一旦主管机关得知犯罪行为发生,就必须依职权对其开展调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截至本报告的日期,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15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

第1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完全遵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确保国内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援引上级命令或指示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PRT/FCO/1, 第5至第8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宪法》(第271条第3款)和普通法(《刑法》第36条第2款和2014年7月20日第35/2014号法令第177条第5款)禁止援引上级命令或指示作为实施强迫失踪罪的理由。如果服从命令或指示将导致犯罪,则服从义务不再适用,并且下属不得援引上级命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第35/2014号法第177条第1和第2款预设的程序只适用于纪律责任的情况,而从不适用于所涉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任何公共机关的命令或指示都不得用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理由,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第16段)中曾对该程序表示关切。但委员会仍提请缔约国注意,所提及的规定并未具体禁止援引上级命令或指示作为强迫失踪罪的理由,执行非法命令的官员如果事先申请或要求接收书面命令,同时明确提到自己认为命令非法,则仍然可以摆脱纪律责任。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17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

第2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载不驱回原则。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PRT/FCO/1, 第9至第15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引渡程序遵循1999年8月31日第144/99号法预设的一套严格的规则,其中规范了刑事事项的国际司法合作,并规定了拒绝国际合作请求的强制性一般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及,拒绝此类请求的前两个理由是:(a) 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或葡萄牙批准的其他相关国际文书(包括《公约》)的要求;(b) 有合理理由相信,要求合作的目的是出于种族、宗教、性别、国籍、语言、政治或意识形态信仰或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之原因起诉或惩处当事人。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应确定无疑的是,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可能遭受强迫失踪,则强制拒绝引渡。但委员会认为,提供的资料重申了缔约国在初次报告和互动对话中提供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做到凡是当事人面临强迫失踪危险的情况,均完全遵守不驱回原则。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4年11月16日

H.智利

第十六届会议(2019年4月)

智利

结论性意见:

CED/C/CHL/CO/1, 通过日期:2019年4月17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9、第17和第27段

答复:

CED/C/CHL/FCO/1, 应交日期:2020年4月18日,收到日期:2020年4月29日

第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界定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并确保考虑到该罪行的极端严重性予以适当惩处。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确立强迫人员失踪罪的修订《刑法典》的法案(第9818-17号公告)的通过程序,并确保最终通过的条款完全符合《公约》。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CHL/FCO/1, 第2至第5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事务副部长办公室开展协商进程之后,确立强迫失踪罪的修订《刑法典》的法案目前已提交参议院,进入第二阶段,正在采取步骤争取通过该法案。委员会欢迎取得的进展,并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加快通过该法案的程序,确保最终通过的条款完全符合《公约》。还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第1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针对独裁统治时期实施的强迫失踪罪行启动并加速调查,并确保参与这些失踪罪行的人员接受审判,认定有罪的,考虑到其行为的极端严重性予以适当惩处;

(b)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凡是直接因强迫失踪而遭受伤害的个人均能行使自己了解调查进度和结果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调查强迫失踪的主管机关可以获得所有相关文件和其他信息,使它们得以有效开展调查;

(d)确保国内法律不含有允许强迫失踪的实施者免于任何适当的法律诉讼或刑事处罚的规定。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宣布《大赦法》(第2191号)无效;

(e)确保参与调查强迫失踪的机构拥有适足的财政资源、技术资源及合格的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CHL/FCO/1, 第6至第52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为促进调查1973至1990年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而采取的行动。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参与搜寻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公共机构部门间小组采取的步骤,例如起草了一项失踪人员案件中的调查、搜寻和身份识别规程,其中考虑了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了解到,由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危机,通过这项规程所需的协商进程不得不延长,并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规程得以执行。委员会期待收到这方面的补充资料。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具体资料,说明1973年至1990年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启动一项关于延迟调查的研究,以查明延迟的原因,这项研究计划于2020年第一季度完成。委员会认为,这一举措十分有意义,并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一份研究报告副本。同样,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补充资料中:(a) 提供可从新的信息技术方案中提取的具体统计数据,该方案是为了留存侵犯人权行为处理情况的最新记录而设立的;(b) 解释该方案在何种程度上为调查强迫失踪的机关提供了所有相关文件和其他信息,使其能够有效开展调查。

[C] :关于结论性意见第17(d)段所载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大赦法》(第2191号)自1998年以来未曾适用,并且预计国家法院的相关判例不会改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尚未采取任何步骤以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并重申,请缔约国宣布《大赦法》(第2191号)无效。

关于第17(e)段所载建议,委员会注意到,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调查1973年至1990年期间发生的案件而部署的人力资源以及组织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使各服务机构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而提供的财政和技术资源。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17段(d)和(e)项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

第2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查明独裁统治期间或之后遭受强迫失踪且下落不明的所有人的下落,若已死亡,则以有尊严的方式识别并归还其遗骨。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以确保负责调查强迫失踪、搜寻失踪人员和识别死亡的失踪人员遗骨的各机构之间高效的协调、合作及数据交叉参考;

(b)确保负责搜寻失踪人员和识别死亡的失踪人员遗骨的各机构具备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所需的财政资源、技术资源及合格的工作人员;

(c)确保由主责机关开展搜寻工作,如失踪人员亲属要求,应让亲属积极参与;

(d)确保搜寻工作持续进行,直到查明失踪人员的下落。这包括识别、保存和保护怀疑可能找到失踪人员遗骨的所有地点。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CHL/FCO/1, 第6至第16段和第53至第59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法医局人权股有一个专门搜寻失踪者的多学科技术小组,该小组提供高质量的证据,并运行着一个录入了受害者及家属基因信息的可靠数据库。委员会还注意到为促进失踪者亲属获得这一信息而采取的行动。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促进失踪者亲属积极参与主责机关开展的搜寻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使各服务机构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而为它们提供的财政和技术资源。

关于第27(d)段所载建议,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行动建立和保存文件档案,以提供有关开展失踪者搜寻工作的地点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法医局计划在2020年采取具体措施,记录该局人权股2012至2020年期间曾开展工作的所有地点的确切位置。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COVID-19这一背景对所计划之活动产生了何种程度的影响,以及主责机关如何重新安排或开展这些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持续搜寻直至确定失踪者下落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并请缔约国在将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补充资料中提供这类资料。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5年4月18日

I.意大利

第十六届会议 (2019年4月)

意大利

结论性意见:

CED/C/ITA/CO/1, 通过日期:2019年4月17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5、第33和第35段

答复:

CED/C/ITA/FCO/1,应交日期:2020年4月18日,收到日期:2020年5月22日

第1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明确承认强迫失踪是危害人类罪。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ITA/FCO/1, 第2和第3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主管技术办公室目前特别关注的建议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强迫失踪定为符合《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的独立存在的犯罪,并应明确承认强迫失踪是危害人类罪。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现有资料,这方面未采取任何行动。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15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

第3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立法,以有效纳入受害者定义的全部内容,并依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确保落实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了解真相的权利。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ITA/FCO/1, 第4至第11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申其在2019年4月委员会审议其初次报告时提出的立场,根据该立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涵盖了《公约》第二十四条所列措施清单。委员会还注意到,未采取任何行动以使国内立法符合《公约》的原则,特别是关于缔约国现有赔偿制度范围有限的问题,以及关于了解真相的权利,这项权利仍然仅限于司法真相。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33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

第3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在孤身未成年人抵达移民拘留中心后尽快将其移交儿童保护机构;

(b)确保在所有移民拘留中心切实执行新的跨学科年龄评估统一程序,并确保自称为儿童者在接受全面且符合儿童特点的年龄评估之前得到儿童的待遇;

(c)改善孤身或离散未成年人的数据系统,确保收集孤身未成年人和从接待中心失踪儿童的统计数据;

(d)防止儿童从接待中心失踪,并找到已失踪儿童的下落。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ITA/FCO/1, 第12至第43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外籍孤身未成年人得到充分保护而采取的行动。但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大多重申了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提供的资料,没有涉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5段所载具体建议。关于第35(a)段,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确保孤身未成年人抵达移民拘留中心后尽快移交儿童保护机构而采取的措施。但也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显示,由于海路抵达人数减少,27个一级收容所关闭了19个,到2020年7月,将只设置8个帮助外籍孤身未成年人的项目,总共提供200个名额。鉴于收容所关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必要提供补充资料,澄清目前接收孤身未成年人的能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通过并实施规程草案,以协调全国范围内有关身份识别和年龄评估程序的程序规则的情况,因此请缔约国提供此类资料。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信函中应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5年4月18日

J.秘鲁

第十六届会议(2019年4月)

秘鲁

结论性意见:

CED/C/PER/CO/1, 通过日期:2019年4月17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5、第29和第33段

答复:

应提交日期:2020年4月18日,尚未收到

有待采取的行动

应向缔约国发出新的催复通知,要求其提交后续资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