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19/3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Octo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本报告系根据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9条编写,该条规定,负责核实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措施的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后续活动。

2.本报告根据以下评估标准,介绍了委员会收到的有关第十届会议通过的关于第1/2013号来文(Yrusta诉阿根廷)的《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以及全体会议在这方面通过的决定。

评估标准

已遵守

A

对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对行动部分满意

B

已采取实质性措施,但须增补资料和/或采取更多措施

未遵守

C

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并未落实《意见》/建议

无答复

D

经提醒后未对一项或多项建议或建议的某一部分作出答复

B.第1/2013号来文,Yrusta诉阿根廷

意见通过日期:

2016年3月11日

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的最初截止日期:

2016年9月21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16年9月22日、10月24日和12月15日:请求延期

委员会的决定:

2016年9月22日、10月24日和12月15日。

委员会准许了两次延期。在第二次准许延期时,委员会告知缔约国,若在规定日期未收到后续报告,委员会将根据现有资料,着手评估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2016年12月15日,缔约国再次请求延期。委员会拒绝了这一请求,并表示将根据2016年10月24日照会所述,根据现有资料着手评估。

提交人的评论:

2016年12月18日。

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她们提供资料,说明受害者亲属为跟进委员会的建议并确保建议得到落实而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2017年4月25日。

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后续信函,回顾委员会《意见》第14段要求缔约国“在本《意见》发送之日起六个月内报告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

(a)发送该《意见》之后已过去一年多,但缔约国仍未发送所要求的后续资料;

(b)根据在落实《意见》后续进程中掌握的现有资料,缔约国应该没有采取措施落实《意见》,因此,来文提交人的权利仍继续受到侵犯,且这种情况正日益加剧。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它决定在提交大会的报告中,认定其建议迄今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落实,并在下届会议上重新审议《意见》的后续行动。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2017年6月13日。

提交人要求了解有关后续进程的情况。提交人报告称,委员会的《意见》仍未得到落实。

她们报告说,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她们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国家人权秘书处举行了一次会议。当局在会议上承诺推动落实该项决定。当局特别承诺采取行动推进调查工作,确保将案件重新交给有权审理强迫失踪案件的联邦法院。当局还承诺采取措施,向受害人提供补偿。但是,当局迄今未采取任何此类行动。

提交人还报告说,她们一直与国家人权秘书处的国际诉讼部门保持联系,但由于省政府不愿配合,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2017年7月17日。

提交人表示,她们没有收到缔约国的任何答复。缔约国既未公布该决定,也没有对这些事件进行尽职和充分的调查,而且没有遵循委员会的建议,即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为提交人提供补救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缔约国的答复:

2017年9月8日。

缔约国对根据委员会每项建议所采取的行动进行了评论(《意见》第12段)。

(a)承认提交人作为受害人的身份,从而使她们能够有效参与对其兄弟死亡和遭强迫失踪一案开展的调查。

缔约国辩称,在调查Roberto Agustín Yrusta死亡原因的刑事诉讼中,Yrusta 姐妹不具备作为原告的法律资格,因为根据圣菲省《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只有可公诉罪行的据称受害人或其强制性继承人方可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因此,2015年6月24日,圣菲省第一司法区刑事上诉法庭驳回了违宪诉讼,维持调查法官的决定,拒绝了Yrusta姐妹作为原告的申请。

据称,提交人在联邦开展的调查中也不具备作为原告的法律资格。

但是,提交人以受害人的身份,可以根据圣菲省《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参与调查。事实上,她们正在通过代理人参加调查。应提交人法律顾问的要求,已经采取了一些收集证据的措施。

(b)确保对Yrusta先生一案开展的调查不仅限于对其死因的调查,而且也包括对其从科尔多瓦转往圣菲过程中发生的失踪事件的彻底、公正调查。

缔约国指出,目前正在对Yrusta先生的案件开展两项调查:一项是圣菲省普通法院对他的死亡进行的调查;另一项是2016年10月18日圣菲省最高法院下令移交案件后联邦法院对其强迫失踪进行的调查。缔约国介绍了在整个过程中采取的调查措施,并指出,根据圣菲省最高法院的说法,强迫失踪罪在Yrusta先生死亡之前已经停止,因为那时他已经与家人恢复了联系,家人知道他的下落。联邦法院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机构暴力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予以合作,该办公室的任务是提起刑事诉讼并监督对涉及使用机构暴力的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这些罪行的主要受害人是弱势群体。

(c)对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

有关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缔约国还声称,圣菲省最高法院管理秘书处2014年3月18日下令对负责调查Yrusta先生死亡案件的第一名法官和检察官的行为展开行政调查。圣菲省刑事上诉法庭第四分庭2016年9月作出一项裁决,认定法官和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2017年5月16日,受到调查的法官和检察官得到通知,就所受指控做出其认为相关的辩解陈述。目前正在办理审前程序。

(d)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第五款,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缔约国已经开始与提交人对话,商定充分补偿的条件。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的保证不再重演,包括汇编和维护符合《公约》要求的登记册,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确保所有在其中有合法利益的人都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缔约国指出,有两个关于机构暴力案件的联邦登记册:一个登记册由负责记录、整理和跟进有关酷刑行为和其他形式机构暴力行为资料的单位维护,该单位由行政部门管理,向国家打击机构暴力政策局报告;另一个登记册由首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拥有自主职能的独立机构)所设“打击机构暴力方案”维护。

(f)公布本《意见》,并广泛传播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负责管理被剥夺自由者的安全部队成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中加以传播(《意见》第13段)。

缔约国报告称,目前正在与省政府一起努力执行这项建议。

提交人的评论:

2017年9月17日。

提交人认为,对圣菲省《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解释具有任意性,限制强制性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统一解释。解释的措辞不适用于受害人家庭成员参与确定真相的情况。提交人还报告称,Yrusta先生的母亲是他唯一的继承人,目前由他的姐妹照料,身体状况一直很差。她们已经向缔约国当局报告了这一情况,但当局没有加以考虑。

提交人认为,法律赋予了家庭成员作为原告的权力。因此,当强制性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刑事诉讼时,她们凭借的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继承受害人持有的权利。在本案中,剥夺提交人作为原告的权利所适用的依据是有关继承的条款,其规定的是移交死者遗产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时的优先次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涉及公诉的案件中个人担任原告的法定权力与继承问题无关。因此,提交人认为,即使她们没有继承权,也应该允许她们作为原告行使寻求真相的权利。

提交人认为,在圣菲省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下,受害人地位是有限的并具有限制性。受害人不能采取措施收集证据或启动诉讼程序。她们指出,缔约国没有按照她们的要求,采取任何收集证据的措施。受害人无法查证调查过程中得到的证词,因为她们没有获得任何关于调查情况的资料。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再次要求允许她们作为原告参与对其兄弟的案件开展的调查。

全体会议决定:

2019年4月18日。

[B]:缔约国采取了补充措施,但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并提供更多信息。委员会决定向缔约国发出后续信函。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2019年5月10日。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2018年2月15日和3月7日的后续报告,但向缔约国发送了一份照会,告知其结论和后续建议。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并未令人满意地落实其《意见》所载并在2017年10月6日后续程序中重申的各项建议。委员会特别要求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a) 承认 Yrusta 先生两个姐妹的原告身份 ( 《意见》 第 12 (a) 段 )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一)Yrusta先生的两个姐妹仍未获得原告身份。如能获得原告身份,她们将能够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充分参与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以推翻拒绝承认她们为原告的决定。具体而言,缔约国称,提交人将不得不对圣菲省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联邦层面提起特别上诉,因为她们作为原告的权利问题属于联邦管辖范围,而且因为她们根据省级法规不享有法律地位的问题与宪法权利和国际文书相冲突。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2017年7月13日《犯罪受害者权利和保障法》,提交人作为致死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姐妹,可以成为原告,并以此身份提起法律诉讼;

(二)科尔多瓦第一联邦检察官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致函科尔多瓦第一联邦法院,请其承认这两姐妹为原告。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一年半之后,这项请求仍未得到处理;

(三)尽管根据圣菲刑事诉讼制度,Yrusta先生的姐妹具有受害者地位,但对于她们要求在调查其死亡案件过程中采取的四项最紧迫措施,主管当局没有执行(即挖掘遗体,由不隶属于省安全部队的官员重新进行尸检,重新检查在Yrusta先生的肛门和胃中发现的物质,以及提供关于X光检查的结果);

(四)缔约国已采取Yrusta先生的姐妹要求的其他调查措施,但结果尚未告知她们(Yrusta先生死亡前几天的省级监狱日志分析、病史分析、工作人员到达和离开记录以及护理人员证人证词的内容);

(五)缔约国没有告知提交人缔约国是否已下令采取她们要求的其他调查措施(例如从监狱工作人员获取证人证词);

(六)缔约国也没有告知提交人,关于Yrusta先生死亡的申诉已停止审理;而且由于她们并非原告,也无法查阅案卷,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她们享有受害者的权利。

有鉴于此,委员会回顾其2016年3月11日发布的《意见》第12(a)段,并再次要求缔约国给予Yrusta先生的两个姐妹原告地位,并授予她们作为受害者和原告的权利,允许她们启动诉讼程序并有效参与其兄弟遭强迫失踪和死亡事件的调查。

(b)对Yrusta先生的失踪和死亡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意见》第12(b)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对Yrusta先生据称遭强迫失踪的调查中,从提交人那里获取了证人证词,下令采取了收集证据的措施,例如要求科尔多瓦监狱管理局提供行政文件,要求负责Yrusta先生案件的刑事执行法院提供关于执行判决的资料和档案,并要求圣菲科龙达的法官提供Yrusta先生的资料和记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失踪一事的调查仍处于初步调查阶段。

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2014年3月启动的对负责调查Yrusta先生死因的检察官和第一名法官的违规行为的行政调查中,鉴于检察官和第一名法官此前没有违纪记录,总检察长下令将他们停职五天。

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五检察官办公室七号检察官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上诉,对初级刑事法院七号法官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停止审理决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Yrusta先生的死亡案件,该案件于2017年12月移交圣菲上诉法院。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年12月26日,圣菲最高法院总检察长要求圣菲上诉法院一号检察官“行使其技术酌处权”,评估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尸检,并核实Yrusta先生死前打给他家人的电话。

委员会在照会中欢迎这些举措,呼吁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重新启动对Yrusta先生死亡的调查而采取的步骤,并请缔约国根据2016年3月11日《意见》第12(b)段,对他的失踪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c)对Yrusta先生失踪和死亡事件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意见》第12(c)段)。

委员会注意到,自缔约国关于委员会2016年3月11日《意见》执行情况的上一份报告以来,在执行《意见》第12(c)段方面没有任何进展。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对Yrusta先生失踪和死亡事件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

(d)向来文提交人提供补救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意见》第12(d)段)。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2017年9月8日的后续报告中指出,已与提交人就补救和赔偿达成了协议,但提供的最新资料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以及她们的母亲将能够提起民事诉讼,针对遭受的伤害获得经济赔偿。然而,现有资料表明,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只有在定罪的情况下,提交人才能在民事法院要求补偿。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提交人应当局要求提交的经济损失估算没有任何效果,因为迄今为止提交人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因此,根据2016年3月11日《意见》第12(d)段,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e)汇编和维护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并根据《公约》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确保所有在其中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查阅(《意见》第12(e)段)。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联邦监狱管理局有一个网络数据库,其中载有每个被拘留者的唯一个人档案;虽然还没有统一的被剥夺自由者国家登记册,但2017年4月,众议院提出了一项关于建立被拘留者中央登记册的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其《意见》发布三年多之后,各省仍然没有建立被拘留者登记册。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意见》第12(e)段,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建立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并确保所有在其中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查阅。

(f)《意见》的公布和传播。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国家安全部机构暴力成因和联邦利益犯罪监测局已将《意见》转交联邦安全部队,供其传播和参考。委员会还注意到,2018年,此案被纳入人权和多元文化秘书处虚拟校园开设的两门课程,一门面向公众,另一门面向警察和监狱部门。

委员会欢迎这些措施,但认为这些仅仅部分落实了委员会《意见》第13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意见》,并广泛传播其内容。

缔约国的答复:

2019年9月10日。

缔约国对根据委员会的三项建议所采取的行动进行了评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提交人作为受害者的地位和作为原告的地位,从而使她们能够有效参与对其兄弟死亡和强迫失踪的调查,对此缔约国报告称,已经请求批准提交人作为原告参与调查Yrusta先生死亡原因的申请。

委员会建议要确保对Yrusta先生案件的调查不仅限于他的死亡原因,而且要包括对他从科尔多瓦转移到圣菲过程中的失踪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就此报告称,2018年8月16日,科尔多瓦第一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要求停止诉讼程序,理由是无法证明存在强迫失踪,因为强迫失踪的构成要素(缺乏信息和拒绝透露失踪者下落)并不适用。具体而言,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证实,Yrusta先生是在充分了解科尔多瓦和圣菲两省监狱部门的情况下,并经主管刑事执法的法官授权,从科尔多瓦转移到圣菲的,在进入圣菲监狱后不久,他获准与其家人联系,在他抵达圣菲的科龙达监狱后24小时内,以及在2013年1月16日、22日、24日、29日和2月4日,他联系了他的姐妹。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不是提交人声称的秘密转移。

关于对Yrusta先生死亡原因的调查,缔约国还报告称,已传唤她们于2019年7月31日出庭,但找不到她们,她们没有出现。还计划于2019年8月1日进行审理,让与Yrusta先生关在同一侧囚室的另外两名囚犯来作证。2019年8月7日,在科龙达第一监狱对事件进行情景再现,以确定囚室窗户的高度以及事发现场的悬吊点的高度。然而,在情景再现时,窗口的距离小于在事件当天拍摄的照片中观察到的距离,所以才需要再次进行这项工作,并请求重现照片中的情景,以考虑到所涉吊绳的长度。缔约国的结论是,调查正在进行中。

关于对所涉司法官员违规行为的行政调查,缔约国报告称,2019年6月26日,圣菲省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决定将圣菲省刑事法官停职五天作为惩罚。

最后,关于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广泛传播其内容的建议,缔约国报告称,已向联邦安全部队发送《意见》副本,以供传播和参考,人权和多元文化秘书处国家人权公民文化局将此案作为案例研究纳入了“机构暴力、社会话语和人权”以及“人权视角和公共安全”这两门课程。

提交人的评论:

2019年9月24日。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说法不准确,与事实不符,委员会的建议仍未得到充分执行。

提交人特别提到,缔约国仍未向公众传播《意见》,仍仅限于在联邦安全机构内传播,这是不够的,因为直接责任人属于省级部队而不属于联邦部队,而且有必要广泛传播承认国家之国际责任的《意见》。因此,提交人请缔约国通过国家和省级媒体传播《意见》。

提交人还称,她们仍然无法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确保事实得到适当调查。虽然她们注意到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正在努力收集关于Yrusta先生死亡原因的资料,但她们也表示,尚未向她们交代事件责任的概况,调查仍然不足。她们还表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在她们未获准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就排除了强迫失踪的可能性。

提交人进一步辩称,缔约国声称Yrusta先生在秘密转移到科龙达后的24小时内联系了她们,这一说法不属实,而且她们是在24小时、48小时还是120小时内得知关押地点的,这一点并不重要。

最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仍然没有向她们提供赔偿,也没有为被剥夺自由者建立适当和便于查阅的登记册。

全体会议决定:

2020年9月18日。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后续报告,但认为缔约国采取的措施没有令人满意地落实其《意见》所载并在2017年10月6日的后续程序和2019年5月19日的照会中重申的建议。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意见》第12(a)段:“承认提交人作为受害者的地位,从而使她们能够有效参与对其兄弟死亡和强迫失踪一案开展的有关调查”:缔约国采取了补充措施,但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并提供更多信息[B];

(b)《意见》第12(b)段:“确保对Yrusta先生一案开展的调查不仅限于对其死因的调查,而且也包括对他从科尔多瓦转往圣菲过程中发生的失踪事件的彻底、公正调查”[B];

(c)《意见》第12(c)段:“对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经提醒后未对一项或多项建议或部分建议作出答复[D];

(d)《意见》第12(d)段:“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第五款,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和及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经提醒后未对一项或多项建议或部分建议作出答复[D];

(e)《意见》第12(e)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的保证不再重演,包括汇编和维护符合《公约》要求的登记册,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确保所有在其中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查阅相关信息”:采取了实质性措施,但需要补充信息和/或措施[B]。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讨论《意见》的后续程序,并向缔约国再发一份后续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