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ITA/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Febr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意大利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354和第2355次会议(CRC/C/SR.2354和2355)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ITA/5-6),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ITA/Q/5-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16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还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关于在防止和打击网络欺凌中保护儿童的2017年5月29日第71号法律,关于保护孤身外国儿童的措施的2017年4月7日第47号法律,关于促进残疾学生融入的规则的2017年4月13日第66号法令,以及2016年通过的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和发展的第四个国家行动计划和干预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资源分配(第8段)、不歧视(第15段)、教育(第32段)、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第34段)以及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第36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各种政策和方案,以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涉及儿童的目标。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协调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部长会议主席部内界定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家庭政策部),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加强国家儿童和青少年观察站在这样一个部际协调机构下的作用。缔约国应确保向国家观察站提供其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2012年以来努力减轻政府2010年以来的紧缩措施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高失业率和贫困率(包括儿童贫困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缩措施继续损害缔约国对儿童权利的有效保护,而且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和监测缺乏儿童权利视角。

8.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在儿童的充分参与下,全面评估紧缩措施对实现儿童权利的影响,并根据这种评估的结果,制定一项战略,以更有效地应对这种影响并确保儿童权利(特别是处境不利儿童和边缘化族群儿童的权利)不会受到进一步不利影响;

在政府各级为执行针对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儿童和边缘化族群儿童)的所有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划拨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建立适当的机制和包容性进程,以便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和评价工作;

定期评估预算拨款对儿童的影响,确保这些拨款有实效、高效率、可持续并符合不歧视原则;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用立足儿童权利的办法,在整个预算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实施为儿童事务划拨和使用资源的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并利用这一跟踪系统评估任一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确保这种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不同影响得到衡量;

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境不利或处境困难、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腐败,包括消除公共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定价过高的现象,从而确保为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所有方案划拨的资金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使用。

数据收集

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继续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特别是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包括不断拓展其数据集以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国籍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独立监测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13段),并建议缔约国:

给儿童和青少年管理局以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增加管理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所做的努力,包括以易读格式提供一些官方文件,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向家长、广大公众、儿童(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宗教组织以及立法者和法官传播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信息,以确保这些信息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应用;

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实施立足儿童权利的培训员培训方法。

民间社会

1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针对在地中海从事移民(包括儿童)搜救行动的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的恶意诽谤仍在继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民间社会的权利和行动自由,并确保营救移民不被视为犯罪。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最低结婚年龄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民法》,取消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RC/C/ITA/CO/3-4, 第24段),特别是:

全国各地所有儿童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最低生活水准和教育方面存在差异;

普遍存在基于儿童的地位、出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儿童的消极态度。

1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保护人民免遭一切形式歧视,包括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并为此:

采取紧急措施,解决全国各地所有儿童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最低生活水准、适当住房(包括防止迫迁)、可持续发展和教育方面的差距;

加强各项措施,反击国家代表和公众的消极态度;

加强反对歧视的其他预防活动,并在必要时采取平权行动使儿童受益,特别是使以下儿童受益:边缘化儿童和处境不利的儿童,如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无国籍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包括罗姆、辛提和坎米南提儿童,非婚生儿童,女同性恋、双性恋、男同性恋或变性儿童以及生活在女同性恋、双性恋、男同性恋或变性者家庭的儿童,双性儿童,残疾儿童以及街头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立法,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适当纳入全国各地的所有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特别是与孤身和离散儿童相关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并对其作统一解释和适用;

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有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给予应用重视,将其作为首要考量,特别是对抵达缔约国的孤身或离散儿童而言;

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特别是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向儿童传播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立法中引入儿童在选定环境中发表意见的权利,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27段),并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规定,规定儿童有权不受任何基于年龄、残疾或任何其他情况的歧视,在家庭环境中和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行政、司法或调解程序中发表意见,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并相应地通过国家统一标准执行各项条例和准则,特别是关于抵达缔约国的孤身或离散儿童的所有决定;

开展研究,以确定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查明在影响他们生活的家庭决策中、在社区和学校中,儿童的意见被倾听的程度,以及他们目前以及可能对国家和地方决策施加最大影响的渠道;

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的自主参与,并让儿童参与与儿童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环境事项的决策;

开发关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公共协商工具包,在高度包容性和参与性的基础上实现这种协商的标准化,包括就影响儿童的问题与儿童进行协商;

将社区儿童理事会制度化,作为一项常规活动,确保为其规定有意义的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关于影响他们的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18.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并参照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29段),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防止无国籍状态,并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无国籍儿童出生时获得意大利公民身份的法律;

通过立法,根据国际标准改进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

恢复罗姆人、辛提人和坎米南提人法律地位工作组会议,并采取措施改善属于这些族群的无证儿童或无国籍儿童的状况;

考虑批准《欧洲国籍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虐待和忽视儿童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举措,包括提高对性别暴力和性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建立一个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国家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系统以及研究议程。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并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及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44段),建议缔约国:

以2015年进行的关于虐待儿童的全国调查为起点,建立一个国家系统,监测和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数据,特别是关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和暴力侵害边缘化和处境不利儿童的数据,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运动),让儿童参与其中,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

在立法中引入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全面和准确定义;

鼓励制定社区方案,旨在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让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确保遭受暴力的受害儿童得到专门的照顾、支持和适当的赔偿。

体罚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35段),并敦促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一切场合的体罚,无论多么轻微;

让家长和公众进一步认识到体罚对儿童福祉的有害影响;

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替代养育和管教形式。

性剥削和性虐待

21.委员会欢迎2015-2017年预防和打击虐待和性剥削儿童的国家计划,并欢迎打击恋童癖和儿童色情制品观察站恢复了活动,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许多儿童遭到天主教会宗教人员性虐待的案件,却很少进行调查和刑事起诉。委员会参照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75段)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一项新的国家计划,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虐待和性剥削,并确保在全国境内和各级政府统一实施该项计划;

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审查天主教会宗教人员对儿童的所有性虐待案件;

确保对据称由天主教会宗教人员犯下的所有性虐待案件进行透明和有效的调查,对被指控的肇事者进行刑事起诉,对被判有罪者予以适当刑事处罚,并对受害儿童(包括已经成年的受害儿童)提供赔偿和康复;

建立体恤儿童的渠道,让儿童和其他人举报这种虐待行为;

保护儿童免遭进一步虐待,尤其要确保防止和阻止因虐待儿童被定罪的人与儿童接触,特别是以职业身份接触;

尽一切努力针对罗马教廷消除1985年修订《拉特兰条约》之协约中存在的障碍,以便对涉嫌性虐待儿童的天主教会宗教人员进行有效刑事起诉,以打击此类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

强制要求每个人,包括天主教会宗教人员,向缔约国有关当局报告任何关于性虐待儿童的指控;

修订执行《兰萨罗特公约》的法律,以确保不将志愿者(包括天主教会宗教人员)排除在预防和保护工具之外。

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并敦促缔约国:

确保对与性别暴力有关的犯罪,包括贩运外国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指控进行独立彻底的调查,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群体定期提供实质性培训,让他们了解顾及性别和儿童问题的处理受害者标准化程序,以及司法部门的性别偏见如何对严格执法产生负面影响;

确保性别暴力的受害儿童得到康复。

有害习俗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双性儿童制定和实施立足儿童权利的保健方案,确定卫生工作队应遵循的程序和步骤,确保没有人在婴儿或儿童时期遭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保障相关儿童的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并为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助;

对医疗和心理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性的多样性和相关的生物和身体多样性,以及不必要的外科手术和其他医疗干预对双性儿童的影响。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4.委员会欢迎通过第173/2015号法律,其中修正了关于儿童的家庭权利和关于寄养儿童即使在寄养结束后仍与养父母保持情感关系的权利的第184/1983号法律,并欢迎在该领域通过了各种国家准则并对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进行了调查。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ITA/CO/3-4,第40段),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继续审查其对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替代性照料政策,以降低对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的依赖,以期发展一个更加综合、立足儿童权利和负责任的系统,既融合大家庭提供的传统照料,又特别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

考虑到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家庭式儿童安置形式,确保在平等的基础上,在全国不同地区在同等程度上有效和适当地适用国家准则;

确保只有在仔细评估每个个案的最大利益后,才允许将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从家庭中带走,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采取措施,拓展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的寄养制度,以摆脱将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的做法;

根据缔约国全国各地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建立关于失去家庭环境儿童的国家登记册。

收养

25.委员会参照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42段),建议缔约国:

有系统地持续收集关于国内和跨国收养的分类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现象;

将关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经宣布适合收养的家庭的国家数据库全面投入运作;

在实践中,确保在收养程序中根据儿童不同阶段的接受能力听取儿童的意见;

非法转移和不使返回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确保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个人关系的权利,并根据《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考虑修订《刑法》中将国际儿童拐骗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条款,以便实施拐骗的父母一方更容易与被拐骗的儿童一起返回缔约国。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7.委员会欢迎在落实残疾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改进残疾儿童的数据收集工作,特别是非常年幼的儿童以及有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儿童的数据收集工作,并与残疾儿童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开发高效的残疾诊断系统,以便落实适当的政策和方案;

在适合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早期教育优质服务以及教育人员资格和培训方面,采用国家最低标准;

在全纳课堂培训更多的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人帮助和所有应有的关注;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满足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儿童的特定需求,特别是确保他们充分融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娱乐和文化活动,确保包容性教育适合他们的需求,建立早期发现机制,向专业人员提供充分培训,并确保这些儿童切实受益于基于科学知识的儿童早期发展方案。

健康和卫生服务

28.委员会欢迎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多项与儿童健康有关的举措,包括确定新的基本保健水平,并为新生儿的强制性广泛筛查提供充足的经费,这是上述基本保健水平的一部分。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提高对疫苗接种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儿童疾病免疫全覆盖;

采取措施,通过提高认识措施,推广出生后头六个月儿童纯母乳喂养的做法。

心理健康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然缺乏监测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综合系统,患有神经性精神障碍的儿童获得适当心理保健的机会有限,有行为问题的儿童和被诊断为注意力缺失症或注意力缺失多动症的儿童人数增加,精神药物或精神兴奋剂和抗抑郁药处方增加,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因此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建立儿童和青少年神经精神卫生服务统一综合系统,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建立有效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监测体系,研究注意力缺失症和注意力缺失多动症诊断数量增加的根本原因以及治疗这些疾病的药物处方;

确保对患有注意力缺失症或注意力缺失多动症的儿童的诊断进行彻底检查,并确保药物处方被视为最后手段,并且只有在对该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性化评估之后才能使用;

确保妥善告知儿童及其家长处方药的可能副作用和非医疗替代办法。

生活水准

30.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保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将“包容性收入”改为“公民收入”,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进一步不平等,这可能会逐步排除最有可能陷入贫困的人,例如从事临时或低薪工作的人,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贫困问题采取全面对策,通过支持家长参与劳动力市场,保障儿童获得充足的资源,确保儿童获得平价优质服务并确保儿童的参与。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高质量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罗姆、辛提和坎米南提儿童辍学率高,义务教育的辍学率也高,这也是迫迁的结果;

许多校舍破旧不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天花板倒塌112次,学校缺乏基本配备;

主要在学校环境中,存在欺凌和网络欺凌现象;

缔约国南部幼儿保育和教育率较低。

32.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A, 并参照其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61段),建议缔约国:

加快整合国家学生登记册和区域登记册,以查明所有达到义务教育年龄却未上学、未接受职业培训或学徒培训的儿童,发展和推广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儿童和青年)的技能;对整个教育系统采取立足人权的办法,以便增加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包容度,并支持他们的期望;切实执行2012-2020年关于罗姆人、辛提人和坎米南提人融入的国家战略;

加快建立校舍登记册,确保公民能够访问登记册,确保学校环境是友好和安全的,并对破旧校舍进行系统翻新;

提高民众对欺凌和网络欺凌不利影响的认识,采用《2016/17年防止校园欺凌和网络欺凌国家计划》所载的行动准则,并通过和实施第71/2017号法律规定的综合行动计划;

在教育部设立一个协调机构,与各行政区和地方政府合作,并根据所有地区幼儿保育和发展的全面综合政策,为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引入统一的结构、组织和质量标准。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33条、第35至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孤身外国儿童保护措施的第47/2017号法律,加强了获得服务方面对孤身儿童的保护及防止驱逐的保障措施,禁止在边境驱回孤身儿童,采取更适当的社会和医学年龄评估程序,加快了庇护程序。然而,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迟迟没有通过执行细则以有效实施这项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关于国际保护和移民、公共安全紧急措施的第132/2018号法律,包括以下措施:暂停对被认为“对社会有危险”或被判有罪的人(包括儿童)的庇护程序,废除人道主义保护,在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将移民拘留期从90天延长到180天,并缩减当地接收和融入系统的规模,只接纳已获承认的难民和弱势人员,包括孤身儿童;

孤身儿童紧急接待中心、一级和二级接待中心在年龄评估程序方面存在缺陷,缺乏足够的儿童信息和儿童社会活动,儿童在紧急接待中心或一级接待中心停留时间长,指定监护人不及时;

难民(特别是儿童及其家人)缺乏永久和适当的重新安置选择。

34.委员会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敦促缔约国:

实施具体保障措施,使儿童免受第132/2018号法律规定的措施的影响;

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进入庇护系统提供便利;

为孤身或离散儿童(包括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建立适当的接收和保护机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按需求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接收能力,并确保接收系统适应不断变化的抵达趋势,特别是海上抵达的趋势;

执行一项关于年龄确定方法的统一规程,该规程涉及多学科、基于科学、尊重儿童权利,并且仅在对声称的年龄有严重怀疑的情况下使用,考虑到现有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并确保提供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的途径;

确保及时任命一名具备必要专业知识、随时可用且没有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合格监护人,从而有效落实为孤身和离散儿童提供自愿监护人的规定;

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处理涉及孤身和离散儿童的案件,以便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优先考虑立即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转出区域处理中心,并为难民(特别是儿童及其家人)采取永久和可持续的重新安置方案,以确保他们获得合法居留和合理的就业机会及其他机会;

协调现有数据库并确保纳入每个儿童的所有相关信息,从而改进关于孤身和离散儿童的现有数据系统。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35.委员会对缔约国移民儿童的状况以及第47/2017号法律尚未实施深感关切。

36.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在涉及有国际移民背景的儿童(包括孤身和离散儿童)的所有情况下,始终将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以移民儿童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关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指导,包括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适当保护和援助、正常移民的选择和途径以及返回可能性的信息;

加强措施,减少移民儿童的无国籍状态;

基于对被迫离开原籍国的移民儿童的同情和人道主义考虑,发展或借鉴关于接收和适当逗留时间的现行国家和区域做法,包括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便利采用让移民儿童与家人团聚的相关程序;

审查相关政策和做法,以确保这些政策和做法不会造成、加剧或无意中增加移民儿童的脆弱性,包括采取立足人权、顾及性别和残疾状况并对年龄和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制定全面政策并发展伙伴关系,在移民的所有阶段为处境困难的移民儿童(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国家儿童保护系统中处理移民儿童的情况;

基于现有做法,采用明确和透明的标准,逐案为非正常身份移民儿童的个人评估提供便利,以便其可能获得正常身份;

按照国际法,确保一旦孤身儿童或离散儿童跨越国际边境便立即通知儿童保护机构,并指派该机构参与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包括对边境官员进行如下培训:儿童权利和体恤儿童的程序,如防止家庭离散程序和离散家庭团聚程序;

加强顾及性别且体恤儿童的转介机制,包括改进边境和首次抵达地点的筛查措施和个人评估;

确保移民儿童在首次抵达缔约国时立即得到识别,如果是孤身或离散儿童,则立即将其移交给儿童保护当局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并任命一名合格和公正的法定监护人,确保家庭团聚受到保护,并确保将任何合法自称儿童的人作为儿童对待,除非通过全面和体恤儿童的年龄评估作出其他判定;

加强措施,为移民儿童提供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并促进获得终身学习机会,包括加强教育系统的能力,促进儿童不受歧视地获得儿童早期发展和照料以及正规学校教育,协助无法进入正规教育系统的儿童参与非正规教育计划,提供在职和职业培训、技术教育和语言培训,并与所有能够支持这一努力的利益攸关方培养伙伴关系;

考虑签署《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

委员会先前有关《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关于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ITA/CO/1)的执行情况,并参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ITA/CO/3-4,第75段),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使其国家立法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完全一致;

加强针对旅游业和广大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认识到要预防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传播《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和消除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委员会先前有关《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禁止向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出售小武器和轻武器并将出售行为定为刑事罪,并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12月批准了《集束弹药公约》,并通过第95/2011号法律予以执行。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修正其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发表的声明,也未在国内立法中具体规定招募和使用儿童参加武装冲突可作为申请难民地位的一个理由。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ITA/CO/3-4,第72段以及CRC/C/OPAC/ITA/CO/1和Corr.1),建议缔约国:

修订其根据《任择议定书》发表的关于最低招募年龄的声明,以符合规定最低年龄为18岁的国家法律;

将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可作为申请难民身份的理由的规定明文纳入国家法律;

确保《公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在为军校学生、应征士兵和现役军人开设的课程的中占据重要地位;

扩大儿童和青少年管理局的任务授权,以监测军校,包括接收被军校录取的儿童的投诉并采取行动。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由外交部领导的部际人权委员会及其相关任务,并建议缔约国为部际委员会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作为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运作,负责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以及这类机制提出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部际委员会一旦成立,就应有能力与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进行系统协商。

C.下次报告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0月4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4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