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046/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46/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Hadhoum Hmeed Mohamed(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leh Salem Hmeed(提交人之夫)、Al Sadek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Al Mahdi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Ali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Adel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和Fredj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及提交人(作为受害人之妻与之母)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11年2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1年4月13日转交给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17日

事由:

任意逮捕和拘留、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家庭受到保护的权利;言论和见解自由;和平集会权;有效补救权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予合作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5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子)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046/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Hadhoum Hmeed Mohamed(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leh Salem Hmeed(提交人之夫)、Al Sadek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Al Mahdi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Ali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Adel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和Fredj Saleh Hmeed(提交人之子);及提交人(作为受害人之妻与之母)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11年2月4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17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Saleh Salem Hmeed及其共同利害关系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046/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 日期为2011年2月4日的来文提交人为Hadhoum Hmeed Mohamed, 国籍为利比亚,现居的黎波里。她声称其夫Saleh Salem Hmeed, 出生于1942年,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5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的受害者。此外,她还声称自己及其子Al Sadek Saleh Hmeed、Al Mahdi Saleh Hmeed、Ali Saleh Hmeed、Adel Saleh Hmeed和Fredj Saleh Hmeed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自1989年5月16日起对所涉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86年11月3日,提交人之夫Saleh Salem Hmeed在自家井中发现一具尸体并报告主管部门。检察院刚刚下令展开调查,Saleh Salem Hmeed便被逮捕并拘留。死者的妻子也因谋杀同谋和通奸而被捕。Saleh Salem Hmeed在一间狭小的牢房中被单独羁押了一个月,然而法律规定最多只可关押48小时。羁押期间,他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酷刑,目的是强迫他招认谋杀受害人的罪行。这使Saleh Salem Hmeed精神失常,并落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然而,尽管的黎波里检察官判令将其送至精神病院,监狱管理局却拒绝为其提供医疗监护。控告庭决定将其移送至的黎波里刑事法庭,他于1987年1月28日第一次被带上法庭,其主要罪状为:谋杀;与受害人妻子通奸;以及未经管理部门授权打井。

2.2 诉讼中,总检察长指定的律师仅在审判阶段为Saleh Salem Hmeed进行了辩护。在一番简单迅速的庭审之后,他于1988年4月2日因强奸罪和谋杀罪被判终身监禁。这一判决的主要依据仅仅是受害人妻子――她本人曾是共同被告,随后被免予起诉――及其哥哥的证词。为了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Saleh Salem Hmeed在表格和官方登记册上签了字。然而,负责将其申请递交至上级法院的人民律师管理局却并未执行该程序,上诉未能发生,导致对其的判决成为终审判决。

2.3 在能够委托独立律师,并得知司法机关明确拒绝重审上诉案件后,他的家人向的黎波里刑事法院检察总署提出了再审申请,以对该案进行重审,确保Saleh Salem Hmeed受到公正的审判。其家人还向司法机关和政治部门提出各种非正式交涉,此后,由于负责调查的法警发现了能够证明再审必要性的新材料,司法部秘书长决定于1994年重新开展调查。尽管逮捕并讯问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但在国家最高政治机构的干预下最终将他们释放,调查也再一次被关闭。所有交涉均没有下文,的黎波里检查总署于1997年3月15日作出拒绝Saleh Salem Hmeed申请特赦的裁定,正式否决了复核申请。Saleh Salem Hmeed拒绝照做,认为自己是不公正决定的受害者。

2.4 鉴于人民律师管理局的失职(关于对1988年4月2日判决提起上诉的登记程序),Saleh Salem Hmeed的家人于2001年1月29日向的黎波里上诉法院申请了法律救济,针对的对象为司法制度人民委员总会秘书与会长、司法机构监管委员会会长以及人民律师管理局局长。该程序最后石沉大海。

2.5 由于Saleh Salem Hmeed的权利受到侵害,且仍然处于羁押状态,提交人(受害者之妻)及其子向非政府人权组织和维权人士求助。他们同时也接受了一位著名的维权人士的邀请,将参加于2007年2月17日组织的一次和平静坐,以揭露该国总体人权状况,尤其是Saleh Salem Hmeed的情况。随后,卡扎菲基金会于2007年2月13日联系了Saleh Salem Hmeed的家人,要求其放弃静坐行动,并向其保证就Saleh Salem Hmeed的问题与主管部门进行交涉。家人表示拒绝,随后受到了来自自称主管部门代表人员的死亡恐吓。

2.6 2007年2月15日,约五十名的黎波里刑侦科管辖下的安全部门人员身着便服,佩带武器,前往受害者家人住所,将其包围,并打破了门窗。他们洗劫了住所,并带走了所有值钱物品,随后将在场的受害者家人驱逐出去,并放火烧毁了房屋。此次行动中,年事已高且患病的提交人遭到了殴打,其最小的儿子Fredj Saleh Hmeed也被欧打,并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捕。

2.7 事件发生后,提交人于2007年2月16日向总检察长提起刑事诉讼,就侵犯、殴打、盗窃和纵火罪对安全部门人员进行指控。尽管对诉讼进行了登记,却并未作出任何后续处理。

2.8 同一天,即2007年2月16日,曾经参与了前一天行动的的黎波里刑侦科主管的安全部门人员分别前往提交人其他几个儿子的家中,对他们实施了抓捕,既未出示逮捕证,也未说明逮捕理由,并将他们带至刑侦科总部。

2.9 被捕后,提交人的五个儿子被分别羁押在几平方米大小的牢房内,且完全隔离,与外界彻底失去联系。羁押期间,他们被铐住手腕吊起,全身受到了毒打,还被迫在双手被绑的情况下吃饭。这些虐待并没有得到后续治疗。2007年2月22日,提交人的五个儿子被移送至贾迪达监狱,他们在那里重新被关进单人牢房,而且他们对此前酷刑造成的伤口进行治疗的申请也被拒绝。监狱的狱长亲口告诉他们,“检查总署下令不得给予他们任何治疗”。

2.10 直到2007年7月25日,即提交人的五个儿子被收监五个月后,由于他们向国家安全法院提起诉讼,这项禁令才得以撤销。随后的体检中发现了酷刑的痕迹。由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十分危急,医生建议对Ali Saleh Hmeed和Fredj Saleh Hmeed进行紧急检查和留院观察,此外还建议将受到严重精神创伤的Al Sadek Saleh Hmeed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2.11 然而,这些措施并未得到执行。2007年4月20日,提交人的五个儿子及其他在同样情况下因参加同一次和平游行而被捕的数人被传至的黎波里的塔朱拉特别法庭接受审判,罪名为“策划推翻政府”和持有武器。该法庭于2007年6月24日将本案移送至革命安全法院。由于提交人的儿子在无法保证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拒绝到庭,他们缺席了先后于2007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4日、2008年1月8日和2008年3月13日举行的延期听证会,并最终于2008年4月6日收到如下判决:Al Sadek Saleh Hmeed、Al Mahdi Saleh Hmeed和Fredj Saleh Hmeed被判处15年监禁;Ali Saleh Hmeed被判处6年监禁;Adel Saleh Hmeed则于2008年4月6日被宣告无罪。

2.12 上述所有人于2008年12月7日在国家领导人之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卡扎菲的个人干预下获释。

2.13 Adel Saleh Hmeed于2008年4月6日被判无罪,出狱后就其家庭住所遭受的火灾和抢劫提出了刑事诉讼。2008年12月14日,接到诉讼后,苏莱约马检察院的一名成员向同城的警务中心局长提出请求,要其尽快提供案情相关信息。检察院还申请获知关于被烧毁房屋开始受到监视的日期和负责监视工作的人员姓名。然而,提交人并未得到任何关于其申请的后续消息。

2.14 2009年11月25日,提交人之夫Salem Saleh Hmeed在被羁押了23年后,由于医疗原因而被赦免并获释。

申诉

3.1 提交人首先援引了《公约》第七和第十条,坚持认为其夫Saleh Salem Hmeed受到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羁押期间,其夫长期被单独关押,这引发了他的抑郁心理及严重的心理后遗症。这样一种精神上的痛苦有违《公约》第七条。其他家庭成员中,提交人本人也遭到了人身侵害。其子受到了残暴殴打、单独羁押、拷问,随后还被剥夺了受到治疗的权利。最后,提交人坚称,在家人尤其脆弱之际,放火烧毁其家庭住所,这一行为也构成了对全部Hmeed家庭成员的残忍和不人道对待。

3.2 提交人还指出,Saleh Salem Hmeed被捕后未能在司法机关就对其进行羁押的原因提出质疑,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此外,直到1987年1月28日,即羁押23天后,他才得以见到法官,但其羁押的延期问题并未得到合理的解释。Saleh Salem Hmeed始终未能就对其作出的审判提出质疑,也没有机会指出对其羁押的非法性。他受到最终判决后,并未能享受到对判决提出异议的上诉权。而提交人之子分别于2007年2月15日和16日在没有执法凭证的情况下被捕,也未能得知逮捕的原因。随后他们受到了秘密羁押,并未被带至法庭或任何主管部门,未能就对他们的羁押提出质疑,也未得到法律顾问的援助。

3.3 关于《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问题,提交人坚称,国家公共机构对他们的隐私、家庭生活及住所进行了非法和任意干涉。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在没有执法凭证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住所进行了包围和搜查;在这次突然搜查中,这些人员还对Hmeed的家人进行了殴打;他们最终烧毁了房屋,随后带走了Fredj Saleh Hmeed。提交人强调了此种干涉隐私、家庭生活及住所行为的任意本质,其家人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场所和家庭记忆,以及提供生存需要的手段,因此受到了严重侵扰。

3.4 关于《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问题,提交人坚称,其家人采取行动对孩子的父亲,即其夫Saleh Salem Hmeed的情况进行了补救,包括设法参加旨在揭露该国侵犯人权现象的和平游行,随后便遭到迫害。家人及提交人受到了报复性的死亡恐吓和袭击,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3.5 提交人还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单独解读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出于羁押条件和被单独关押一个月的原因,Saleh Salem Hmeed无法对其羁押的合法性进行质疑。他还被剥夺了行使其针对第一次判决进行上诉和对判决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的机会。其家人尝试的所有手段均毫无收效。既没有展开任何深入调查,也没有提起任何诉讼或对他们遭受的所有侵犯进行补偿。因此,提交人及其家人事实上被剥夺了可用、有效并能够提供有效保障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不予合作

4. 委员会先后于2011年4月13日、2012年4月30日、2013年3月15日和2013年9月18日要求缔约国就来文的可受理问题和案情问题提交其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尚未收到这些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申诉的可受理问题或案情问题提供任何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提醒说,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所涉缔约国有责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来说明问题及其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由于缔约国未给出任何答复,委员会应给予提交人所提指控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5.1 在审议任何来文所载的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确认该事件未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5.3 关于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尽管三次向缔约国发出提醒函,缔约国却从未提交任何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问题的资料或意见。委员会认为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对来文进行审议。

5.4 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中关于对Saleh Salem Hmeed的逮捕、虐待、诉讼以及判决的部分,牵涉到的事实均发生在1989年5月16日《任择议定书》对利比亚生效之前。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重申其不能审议《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前发生的涉嫌侵犯《公约》的行为,除非这些侵犯行为一直持续到生效日之后,或者持续产生影响,因为这样一来,它们就构成了对《公约》的违反。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致使受害人遭受酷刑、第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的指控,均与1988年Saleh Salem Hmeed的被捕、羁押和判决有关,也就是说事情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来文的这一部分因超过合理时间不可受理。

5.5 此外,在针对违反第七条侵犯Saleh Salem Hmeed权利的指控中,提交人未能充分证明虐待对其影响的持久性,无法说明这些影响本身构成了对《公约》的违反。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针对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单独解读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Saleh Salem Hmeed的指控,因超过合理时间而不可受理。

5.6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其余指控充分,可进行受理;委员会将对提交人就《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5款、第十七条第1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申诉的案情进行审议,并对关于案情的指控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遵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参照其所收到的所有材料,审议来文。由于缔约国未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回应,若指控证据充足,应对其作充分考虑。

关于Al Sadek Saleh Hmeed、Al Mahdi Saleh Hmeed、Fredj Saleh Hmeed、AliSaleh Hmeed和Adel Saleh Hmeed(以上均为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本人的处理决定

6.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2007年2月15日,在其子响应维权人士号召,参加和平静坐之后,约五十名安全部门人员来到他们的家庭住所,对提交人进行毒打,也殴打了其子Fredj Saleh Hmeed, 并在没有执法凭证的情况下将其逮捕;2007年2月16日,安全部门人员分别赴其子Sadek Saleh Hmeed、Al Mahdi Saleh Hmeed、Ali Saleh Hmeed和Adel Saleh Hmeed家中,在没有执法凭证的情况下将他们逮捕,且未说明逮捕原因;被捕后,他们被单独羁押在狭小的牢房中,与外界完全失去联系,并遭受了虐待,其间一直处于被捆绑状态且遭到毒打;他们还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被故意剥夺了接受治疗的权利,尽管事后认定他们当时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在缔约国未提供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其所掌握的情况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侵犯了Fredj Saleh Hmeed、Sadek Saleh Hmeed、Al Mahdi Saleh Hmeed、Ali Saleh Hmeed、Adel Saleh Hmeed和提交人本身的权利。

6.3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将不分开审议提交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指控。

关于家庭住所的处理决定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2007年2月15日,的黎波里刑侦科管辖下的安全部门人员身着便服,佩带武器,前往受害者家人住所,将其包围,并打破了门窗;他们对年事已高且患病的提交人进行了殴打,洗劫了住所,并带走了所有值钱物品,随后将在场的受害者家人驱逐出去,并放火烧毁了房屋。提交人注意到,其家人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场所和家庭记忆,以及提供生存需要的手段,因此受到了严重侵扰。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意见中,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份被禁止行为的名单,也没有必要规定被禁止的不同形式的刑罚或虐待之间的明显区别;它们的区别依所施虐待的性质、目的和严重程度来加以辨别。委员会还认为,《公约》第七条禁止的行为不但包括给受害者造成生理痛苦的行为,也包括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

6.5 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缔约国的主管部门对家庭住所进行了破坏;在同一次行动中,年事已高且处于弱势的提交人遭到了殴打,其最小的儿子Fredj Saleh Hmeed也在没有执法凭证的情况下被捕;这次故意破坏行动也似乎是在没有执法凭证的情况下执行的。考虑到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这种破坏构成了报复性和恐吓性行为,对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明显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侵犯了Fredj Saleh Hmeed、Sadek Saleh Hmeed、AlMahdi Saleh Hmeed、Ali Saleh Hmeed、Adel Saleh Hmeed及提交人的权利。

6.6 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指控,委员会再次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2007年2月15日,安全部门人员身着便服,佩带武器,在没有执法凭证的前提下包围了其住所,并打破了门窗;他们洗劫了住所,带走了所有值钱物品,并放火烧毁了房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就这些指控提供任何意见,因此,若提交人的指控证据充足,应对其作充分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警员在当时的情况下闯入提交人及其家人的住所,对住所进行了破坏,这构成了对他们的隐私、家庭和住所的非法侵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侵犯了生活在住所内的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权利。

6.7 有鉴于此,委员会将不分开审议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指控。

缺乏有效补救办法

6.8 提交人还引述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一位依《公约》规定应享有权利遭侵犯的人,都得到有效补救。委员会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置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负有一般性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阐明,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展开调查,这本身就明确违反了《公约》。

6.9 在本案中,2007年2月15日的行动里,提交人及其子Fredj Saleh Hmeed遭到了殴打,家庭住所被洗劫并烧毁,提交人于2007年2月16日向总检察长递交了一份刑事诉讼,随后便没有了任何下文。最终,Adel Saleh Hmeed在2008年4月出狱后就对其家庭住所的纵火和抢劫提起了刑事诉讼,也没有下文。委员会得出结论,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显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Saleh Salem Hmeed的权利;违反了与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Fredj Saleh Hmeed、Sadek Saleh Hmeed、AlMahdi Saleh Hmeed、Ali Saleh Hmeed和Adel Saleh Hmeed的权利;违反了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

7.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掌握的情况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Saleh Salem Hmeed的权利;违反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Fredj Saleh Hmeed、Sadek Saleh Hmeed、Al Mahdi Saleh Hmeed、Ali Saleh Hmeed和Adel Saleh Hmeed的权利;违反了第七条、第十七条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

8.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通过起诉、审判和惩罚凡有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以及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9. 加入《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便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缔约国还必须公布本意见,并按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