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0/D/2177/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 Ma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177/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110届会议(2014年3月10日至28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Dexter Eddie Johnson (由死刑项目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纳

来文日期:

2012年7月18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 和97条作出的决定, 2012年7月19日传送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7日

事由:

法定死刑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第110届会议)

通过的关于

第2177/2012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Dexter Eddie Johnson(由死刑项目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纳

来文日期:

2012年7月18 日(初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7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Dexter Eddie Johnson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177/2012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 来文提交人Dexter Eddie Johnson,加纳和联合王国国民,1967年出生。他被判处了死刑;他声称,如果加纳 执行死刑,将侵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7和第十四条第1和5款他应有的权利。他由死刑项目代理。

1.2 2012年7月19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确保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执行对Dexter Eddie Johnson的死刑判决。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4年5月27日,一位美国国民在加纳大阿克拉地区的Ninggo村附近被谋杀。提交人被指控犯了此罪并被提交审判。他否认犯有此罪。2008年6月18日,阿克拉快速高等法院判定提交人犯有谋杀罪并判处他死刑,这是根据加纳法律对谋杀罪的唯一判刑。

2.2 提交人认为,根据《加纳刑事和其他犯罪法》(1960年)第46条,“犯有谋杀罪的人可能遭受死亡惩罚”。他说,虽然“可能”一词含义模糊,但在加纳法院,它却被解释为,对所有谋杀案都要判处死刑。他还说,《加纳宪法》(1992年)第13条第1款规定了生命权,根据该条规定,“除非为执行一法院根据《加纳刑事和其他犯罪法》对一刑事犯罪作出的判决,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提交人还认为,对《加纳刑事和其他犯罪法》的解释必须体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虽然《公约》未被融入加纳的国内法律,但它仍然为解释《宪法》第13条第1款所规定的生命权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指导。

2.3 提交人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对判罪和判刑表示了反对。他说,虽然死刑本身根据《宪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是允许的,但强制性死刑判决却是《宪法》中没有的,因此违反《宪法》。提交人论证其主张说,强制性死刑侵犯了不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不被任意剥夺任命的权利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受《宪法》保护。2009年7月16日,上诉法院驳回了对判罪和判刑的上诉。上诉法院,除其他外,特别认为,它无权审议提交人提出的强制性死刑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在下级法院中没有提出,在诉讼记录中也没有反映。它还提到《宪法》中关于死刑合法性的第13条第1款。

2.4 提交人就判罪和判刑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2011年3月16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对判罪的上诉。关于判刑,它批驳了上诉法院关于其无权审议强制性死刑是否合宪问题的裁决,因为在诉讼中的任何时候均可提出法律问题。最后,它驳回了提交人质疑强制性死刑是否合宪的法理依据,坚持认为,对谋杀罪强制判处死刑符合《宪法》。它还说,只有议会能修改《刑事和其他犯罪法》,以将不同程度的谋杀罪纳入其中,使审判法院能决定对判定的谋杀犯判处何种刑罚。

2.5 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无权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申诉

3.1 提交人称,对各种表现形式的某种犯罪,如谋杀,一律强制性判处死刑,使审判法院不能考虑这种特殊形式的惩罚在本案情况下是否合适。因此,他认为,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判处死刑的做法,等于侵犯了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他应有的生命权。

3.2 提交人认为,强制性判处死刑而没有判处较轻刑罚的司法酌处权,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关于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规定。在这方面,提交人援引了本国法院的判例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对Soering诉联合王国 一案的判决。

3.3 提交人还认为,在他的案件中强制判处死刑侵犯了他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为这一权利的一部分是由一上级法院审查对其判决的权利,因此,对他的判决等于侵犯了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他应有的权利。他认为,这种强制性判决使法院不能决定对有关个人的判决。这样,它们就只能作出唯一的判决,而不管犯罪或犯罪者的具体情节如何。这也使法院在上诉阶段不能考虑一些实际问题,因而侵犯了犯罪者由一上级法院审查对其判决的权利。

3.4 最后,提交人表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它应履行的义务,即为上述对其权利的侵犯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因此,请委员会对此情况作出判断。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表示认为,它事实上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因为在过去20年中它没有执行过任何死刑,因此,在本案中很可能也不会执行死刑。另外,虽然重申保留死刑的《宪法》是加纳的最高法律,但缔约国也表示,有关死刑的宪法改革正在进行。

4.2 缔约国表示,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内的一些国际文书在其法律系统中尚未生效,因此,不能优先于国内法律。它还指出,它尚未批准《公约》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它还说,提交人关于强制性死刑是否合宪的质疑已被加纳的最高司法机关驳回。

4.3 虽然《宪法》第13条第1款允许对谋杀、种族灭绝和叛国等一些严重罪行判处死刑,但这种刑罚不是随意使用的,被判定犯有谋杀罪者的个人情节可能导致减轻判决。缔约国还表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有能力,而且确实决定了如何权衡《宪法》规定的相互冲突的权利。

4.4 它还说,在谋杀案件方面,陪审团对具体案件的情节进行评估,必须就对一谋杀指控的判决作出一致决定。缔约国还说,被判罪的人可向总统请求宽大,而总统则可将死刑减为较轻的判决。

4.5 只要剥夺生命不是任意的,国际人权法并不反对判处死刑,而是试图鼓励各国废除死刑,对如何作出这种判决实行一些限制。另外,在加纳,死刑是在国际限制范围内实行的,因为只允许对上述三种罪行实行死刑;可争取宽大;某些类罪犯可能不会面临死刑。对少年、孕妇或哺乳母亲等类被告不会实行死刑。而且,对有精神残疾者或患有疾病、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人,或处于“疯病发作”、不可能知道谋杀是犯罪的人,不会给予惩罚。中毒也是一种辩护理由,如果有关个人是非自愿中毒,或中毒程度至失去理智。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说,在作出死刑判决时会考虑到被告的个人细节情况。

4.6 缔约国最后说,在加纳,对谋杀罪判处死刑会考虑到不同的严重程度,因为没有人阻止法院考虑被告的基本情况或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不会随意作出强制性死刑判决。因此,它请委员会明察,在加纳不是对某一类罪行都强制判处死刑,因为对某些类人不能执行死刑。

4.7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说法,缔约国表示,由于对一些类人不能执行死刑,刑事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个别情况个别对待,并非对所有谋杀案都强制判处死刑。它还说,本案的判决是和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因为对谋杀罪通常都要判处死刑,减轻因素允许对谋杀罪不适用死刑。因此,不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关于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规定的问题。

4.8 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缔约国称,对谋杀罪强制判处死刑并不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应有的权利,因为最高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也有权对任何法规或行政行动是否合宪的问题作出裁决。它还表示赞同最高法院的结论,即:《刑事和其他犯罪法》第46条与《宪法》是一致的,因此,只有议会有权改变关于谋杀罪判决的法律。

4.9 缔约国概括说:国际法不禁止极刑;加纳不是《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它没有投票赞成联合国关于暂停死刑的规定;它强调平衡相互冲突权利的主权;其法律制度允许死刑,由于这一规定与《宪法》一致,只有议会而不是司法机关有权改变法律;在加纳,根据《公约》第六条第2款,只为最严重的罪行保留死刑的适用,并非自动适用于被告;有法律保障防止司法不公,特别是对可能会适用死刑的刑事指控;加纳在过去二十年中未执行过死刑;加纳正在进行法律改革,除其他外,特别是为废除死刑的改革。

4.10 缔约国最后说,在《宪法》最终反映出其关于死刑的法律变化之前,请委员会承认《宪法》的最高地位,不要得出违反这一点的任何结论。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同意缔约国的说法,即:《公约》在加纳的法律系统中没有生效;加纳是一个主权国家,可保留平衡相互冲突的权利的权利;有防止司法不公的法律保障;加纳目前正在争取废除死刑。但提交人称,这些说法与他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所陈述的案情无关。

5.2 缔约国错误地说,在加纳,对谋杀罪通常可判处死刑,因为在加纳,对谋杀罪必然判处死刑,法院没有酌处权,不能作出其他判决。在他的案件中,审判法官在对他判罪之后立即宣布判处他死刑,这是对谋杀罪可作出的唯一判决。判处死刑是强制性的,一旦他被判犯有谋杀罪,就不再有司法酌处的任何余地,因而必然会判处他死刑。

5.3 提交人重申,没有法院可借以减轻判决的情节,因而法院不能改变死刑判决。他还援引了审判法官当时立即说出的话:“对你所犯罪行的唯一判决是死刑。因此,判你死刑”。

5.4 关于缔约国所说在《刑事和其他犯罪法》中有宽大条款,这一说法与他的申诉无关,因为这种酌处措施不能代替对刑事案件的司法审查。

5.5 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作出的辩解,他评论说,由于最高法院驳回了他对谋杀罪强制性死刑判决合宪性的质疑,在加纳就没有法院有权对被告被判定犯有谋杀罪的案件进行审查了。

5.6 最后,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它实际上是一个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说法作了评论。他说,这是一个政治酌处权问题,死刑的执行可在任何时候恢复。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向他提供可制止执行的措施。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它还注意到,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未收到缔约国对这一结论的质疑。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和(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3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已为可受理之目的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因此,可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作出的申诉:《刑事和其他犯罪法》第46条规定,死刑是对谋杀罪的唯一惩罚;缔约国《宪法》未提到对谋杀罪是否必须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被判罪者可争取向总统请求宽大;加纳是事实上的废除死刑国家;对包括孕妇、哺乳母亲、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残疾或精神病人等类犯人不可判处死刑。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是事实上的废除死刑国家,但也注意到提交人的反应,他说,事实上的暂停执行不能保证死刑不在以后某个时候执行。在这方面,它记得缔约国曾说,迄今,它没有投票赞成大会呼吁世界暂停执行死刑的第62/149号决议。

7.3 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的案件中,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都没有行使司法酌处权的余地,因此,在他被判犯有谋杀罪之后,只能作出法律规定的唯一判决,即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法律排除了对某些类犯人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但强制性判处死刑的唯一根据是犯人被判定犯有的罪行的种类,法官没有对具体犯罪情节进行评估的余地。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法,大意是:在不考虑被告个人情况或具体犯罪细节而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自动和强制性判处死刑构成任意剥夺生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事实上的死刑暂停执行的存在不足以使强制性死刑判决与公约一致。 另外,委员会还提醒说,根据《公约》第六条第4款的要求,寻求赦免或减刑权利的存在,并不足以保证对生命权的保护,因为,和对一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适当司法审查相比,这些行政上的酌处措施还要服从许多其他考虑。  因此,提交人案件中根据《刑事和其他犯罪法》第46条的自动判处死刑,侵犯了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提交人应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成为《公约》缔约国意味着它承诺采取法律措施以履行其法律义务。

7.4 鉴于关于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上述结论,委员会将不再审理提交人根据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和5款提出的申诉。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侵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款提交人应有权利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减轻对提交人的死刑判决。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将来发生类似违约情况,包括按照《公约》条款调整其法规。

10. 考虑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实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出版本《意见》,在缔约国全境广为散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