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25/2012号来文的意见
更正
1.第6.1段第二句
“监禁期间”改为“服刑期间”
2.附件二第2段第二句
“服两年的有期徒刑”改为“服刑(两年的狱外劳动改造)”
3.附件二第2段第三句
“重判”改为“较重判决”
联 合 国 |
CCPR/C/117/D/2225/2012/Corr.1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
Distr.: General 13 March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Arabic, Chinese, English, Russian and Spanish only |
人权事务委员会
1.第6.1段第二句
“监禁期间”改为“服刑期间”
2.附件二第2段第二句
“服两年的有期徒刑”改为“服刑(两年的狱外劳动改造)”
3.附件二第2段第三句
“重判”改为“较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