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1/D/1931/20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31/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7日至25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Messaouda Bouzeriba(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组织的Rachid 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Lakhdar Bouzenia(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0年1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九十七条作出的决定,2010年3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7月23日

事由:

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生存权,禁止酷刑和残忍非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承认法律人格,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非法侵扰家庭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931/2010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Messaouda Bouzeriba (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组织的Rachid 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Lakhdar Bouzenia(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0年1月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7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Messaouda Bouzeriba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31/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2010年1月8日来文提交人为Messaouda Bouzeriba, 于1930年7月8日出生在阿尔及利亚吉杰勒省的Sidi Abdelaziz。其子Lakhdar Bouzenia, 于1955年1月14日出生在阿尔及利亚吉杰勒省的Sidi Abdelaziz, 已婚,育有五名子女,现居埃尔克纳尔。提交人称其子为阿尔及利亚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情况下实施的强迫失踪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称其本人与丈夫、其子及其配偶与五名子女也是阿尔及利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组织的Rachid Mesli代理。

1.2 2010年3月1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拒绝给予提交人请求的保护措施。提交人要求所涉缔约国停止因本来文而采取的旨在惩罚或恐吓提交人或其家庭任一成员的刑事及其他任意措施。2010年9月2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不分开审议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事由。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Lakhdar Bouzenia曾任Sidi Abdelaziz中学阿拉伯文学教师。作为伊斯兰拯救阵线的政治要人,他曾在1991年12月26日进行的立法选举第一轮中,以伊斯兰拯救阵线在切夫卡的候选人身份当选。1993年5月24日,国家宪兵总队在吉杰勒省安塞尔设置路卡,将其逮捕。提交人称,她的另一个儿子Hussein Bouzenia也在同期被捕,其曾作为伊斯兰拯救阵线候选人当选切夫卡地方人民大会主席(市长)。另有几十名其他伊斯兰拯救阵线活动分子也被逮捕。

2.2 被捕之后,Lakhdar Bouzenia被秘密羁押在吉杰勒军事部门所在地,约三周后被移交至由国家人民军下属的情报安全部所领导的君士坦丁国土研究调查中心。随后,他被陆续羁押于包括安塞尔、米利亚、塞塔拉以及阿乌尔拉在内的多地国家宪兵队。

2.3 在被捕仅一个月后,受害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出席米利亚预审法庭,且开庭过程中站立困难。由于在被羁押期间受到情报安全部的虐待,尤其是钉十字架(其手足均有明显伤痕)和性虐待,他的面目已无法辨认。法官枉顾上述明显的虐待迹象,拒绝将其交由医生检查。庭审中,受害人被以“组织和参与恐怖组织”、“妨害国家安全”、“传播煽动性言论”等类似罪名受到审查。而卷宗里未包含任何证据文件。

2.4 在预审法庭庭审之后,Lakhdar Bouzenia被转移到吉杰勒拘留中心,关押在单人牢房直至1993年10月27日,期间同样受到粗暴对待和虐待。在他被关押期间,家人探访过几次。1993年8月8日的探访中,受害人的兄弟之一觉察到了受害人受到虐待的痕迹。与Lakhdar Bouzenia同时被捕的其兄弟Hussein Bouzenia, 在其于1993年10月27日转移前一直被关押在吉杰勒的同一拘留中心。他表示,他的兄弟可能被多次带到监狱外,在情报安全部的办公地点接受对方讯问,并很可能受虐待。

2.5 1993年10月27日,按计划,Lakhdar Bouzenia将被转移到君士坦丁监狱,等待1993年11月17日开庭。狱车仅押送Lakhdar Bouzenia一人,由几辆宪兵队的车护送,于上午11点左右离开吉杰勒拘留中心,但一直没有到达目的地。君士坦丁监狱负责人否认曾接到并收监Lakhdar Bouzenia。他的家人担心他在转移途中已被任意地执行死刑。1993年10月31日,受害者家人通过媒体得知,包括一位名叫Lakhdar Bouzenia的男子在内的11名穷凶极恶的恐怖分子已于1993年10月27日被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在塔斯吉福特尽数消灭,而塔斯吉福特市正是坐落于连接吉杰勒省和君士坦丁的公路上。1993年11月17日,受害人及其兄弟Hussein Bouzenia的审判如期开庭。本该到场的Lakhdar Bouzenia的缺席一度给法庭造成混乱,法官其后宣布,因被告人死亡,终止针对他的国家诉讼。

2.6 受害人家属采取了一些行动,试图了解受害人被捕之后的遭遇。提交人称直到1998年,阿尔及利亚官方一直否认强迫失踪问题,导致许多家庭因害怕遭到报复而放弃上诉。Lakhdar Bouzenia一案中,他的家人自1993年11月起就向吉杰勒检察院告之其失踪一事。但均不了了之,检查部门也未受理他们提交的任何口头申诉。同样的,提交人也曾试图多次向克纳尔宪兵队申诉失踪,但后者拒绝受理。提交人甚至曾前往米利亚医院太平间和社区,打听此Lakhdar Bouzenia的身份,此前她只是从媒体得知其死亡的消息。她还希望拿到死亡证明,但这些尝试都徒劳无功。1996年12月,失踪者的妻子向米利亚地区的公诉人要求开具死亡证明,以便确证其丈夫的死亡,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知晓其死因。米利亚法院受理了死亡声明请求,随后向受害人妻子发放了一份死亡证明,但并未附上法院的死刑判决书。受害人妻子一直不清楚1993年10月27日被杀的Lakhdar Bouzenia是他的丈夫抑或与其同名同姓之人,如果是其丈夫,其死因也不得而知。

2.7 2007年2月24日,提交人向塔赫尔法院的公诉人请求出具关于其子失踪调查的证明。这一请求直到2008年11月17日才得到回复,当日提交人被检察官传讯,要求“提供原告信息”。这一程序实则为了提醒提交人,Lakhdar Bouzenia被控恐怖主义,而且是其他诸多罪行的主犯。在这次谈话中,检察官否认Lakhdar Bouzenia的失踪,坚称后者按预定计划于1993年10月27日被转移至君士坦丁监狱。尽管提交人提出请求,检察官拒绝出具失踪证明或开展对受害者失踪的调查。提交人注意到在《促进民族和平与和解宪章》颁布(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令)之后,不能再依据国内法提起任何上诉。

申诉

3.1 提交人基于其子1993年5月24日被捕后的首次失踪和自1993年10月27日起的第二次失踪,认为Lakhdar Bouzenia是所涉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者。此外,提交人认为她和她的家人是所涉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者。

3.2 提交人称其子是强迫失踪受害者,为此她援引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第七条第2款(i)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事实上,其子于1993年5月24日在一个公路关卡被执勤的宪兵逮捕,随后失踪。他在首次约一个月的秘密羁押过程中受到虐待。1993年10月27日,在转移到君士坦丁监狱之际,他再次失踪。关于此事,提交人强调,两个羁押地点间的转移由所涉缔约国官方组织,由他们自行负责。

3.3 提交人指出官方对其子下落的解释有种种明显的自相矛盾。吉杰勒监狱方面坚称Lakhdar Bouzenia未在转移过程中失踪并于1993年10月27日抵达君士坦丁监狱,该监狱的负责人则称其从未进入监狱。1993年11月17日,Lakhdar Bouzenia一案开庭时,由于其很可能在转移之日,即1993年10月27日已经死亡,司法部门终止对其追究。提交人解释说即便缺乏其子死亡的物证,后者也很可能在转移到君士坦丁监狱的途中被行刑,而当时他正处于所涉缔约国官方的保护之下。故缔约国未履行其保护Lakhdar Bouzenia生命权的职责,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3.4 提交人称秘密羁押为虐待行为提供了有利环境,因为被羁押的个人身处法律制度外。提交人援引委员会判例,据此判例,秘密羁押本身,其期限不确定并且与家人及外部世界隔绝,给被羁押人造成巨大痛苦,从而违反了第七条的规定。Lakhdar Bouzenia所受三周秘密羁押和在此期间及之后在吉杰勒拘留中心受到的对待(手足被钉在十字架上以及性虐待)毫无疑问违反公约第七条,构成虐待行为。提交人称她本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这些年间因被羁押人下落不明而感到的焦虑和紧张,同样应归咎于阿尔及利亚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该缔约国官方关于Lakhdar Bouzenia转移所提供信息的自相矛盾和可能与其同名并死于其转移当天的恐怖分子身份的不明,让提交人陷入对其子下落彻底的不确定中。后者的死亡并未得到官方证实,尸体未被移交家人,其可能的死亡地点也未被确定。

3.5 提交人认为对其子的逮捕和1993年5月24日至1993年6月中旬的羁押是毫无根据的,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事实上,Lakhdar Bouzenia于1993年5月24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在一处宪兵所设路卡被捕。他在三周内被相继秘密羁押在不同地点。他数次被转移,后又被关押在吉杰勒拘留中心,这些都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提交人认为Lakhdar Bouzenia很可能因其伊斯兰拯救阵线成员的身份而出于政治原因被捕。失踪者未被告之其被捕理由和受控罪名,也没有见到法官可以向其当面质疑羁押的合法性。假设Lakhdar Bouzenia自1993年10月27日以来一直活着并仍秘密在押,对他的羁押也毫无根据,缺乏法律基础,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3.6 提交人认为,其子在被羁押期间受到虐待的事实暗示他同时也没有受到人道的、尊重人本身固有尊严的待遇,是所涉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人。

3.7 Lakhdar Bouzenia在1993年5月24日被捕后消失并被秘密羁押达一个月,1993年10月27日再次失踪。他在此期间未受法律制度保护,并被剥夺了法人资格,是所涉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六条行为的受害人。虽然他曾被传唤至米利亚法院预审法官处,但鉴于他无端被捕、受秘密羁押和被迫失踪的事实,他并未能享受《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

3.8 提交人认为其子的失踪令她的家庭失去了丈夫、父亲、儿子和兄弟,而他们的家庭有权受到所涉缔约国的保护。同样,失踪人也因此丧失了与妻子儿女共度家庭生活的权利,也是所涉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人。

3.9 提交人强调其子被剥夺针对羁押和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和她的家人方面曾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获知失踪人的下落,所涉缔约国理应提供有效帮助并对可能的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开展深入认真的调查,却未对他们的努力做出任何回应。提交人称,这种不作为也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伤害了她与她的家人。

3.10 提交人称国内补救途径都不通、无用或低效。在多次通过非正式途径向安全部门打听其子下落无果后,提交人向司法部门数次通报其子的失踪,并要求官方开展细致调查,但都没有任何结果。她的正式上诉都没有得到处理。提交人认为此种情况满足《〈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的可受理条件。

3.11 最后,提交人强调自从2006年2月第06-01号令颁布,《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生效以来,禁止逮捕从属于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人员。提交人称,委员会曾宣布此法令有纵容不受处罚行为、妨碍行使有效补助权的倾向。提交人称她因此法令而无法行使有效补助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

4.1 2010年8月30日,缔约国提交“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个人就《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向人权事务委员会发文的不可受理性的备忘录”,反对受理该来文。它认为,来文系对1993年至1998年间强迫失踪案件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因此该来文应采用“综合办法”加以审议,并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更为广泛的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煽动“共和国家垮台”的恐怖主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和第91条)采取了预防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告知联合国秘书处,它已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

4.2 该缔约国表示,在某些非正式团体泛滥的地方,民众很难将恐怖主义团体的行动和安全部队的行动加以区分,往往将强迫失踪事件归咎于安全部队。缔约国认为,相当数量的强迫失踪案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加以审视。实际上,来文所述期间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人口失踪涉及六种可能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是,亲属报案称其失踪,但其实当事人业已选择隐匿踪迹,以便加入武装团伙,他们要求其亲属谎称他们被安全部门逮捕,以此为一种“隐匿踪迹”的方式,躲避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况是,报称在遭安全部局逮捕后失踪,其实他们是趁获释之机躲藏起来;第三种情况涉及遭武装团伙劫持失踪的人员,因为这些团伙成员的身份无法辨别,或因其窃取警察官员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造成被认为是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成员的假象;第四种情况是,报称已失踪,但当事人实际上系因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而抛弃家人、甚至离境出国远走他乡;第五种情况是,据家人报称失踪但实际上是遭追缉的恐怖主义者,这些当事人在对立武装团伙之间因派系之战、理念争执或战争缴获品的争抢而被杀并被葬在灌木丛林下;缔约国所述及的第六种情况是,申报失踪,但实际上当事人仍凭借伪造身份证件网络所提供的虚假身份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海外生活。

4.3 缔约国强调,鉴于通常所述失踪情况涵盖多种错综复杂的情形,在就《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公民表决之后,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主张就失踪人员问题采取一种综合性的处置方针,从而可兼顾到那些在“国难”时期失踪的人员,为所有受害人提供支助,协助他们走出苦难,而且所有失踪受害人及其受益者均有权得到补救。据内务部统计,所报失踪案件有8,023起;已审查案件6,774起;获准赔偿案件5,704起案件;驳回案件934起;另有136起案件尚待审核。向所涉受害人共支付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赔偿金,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赔偿金,总额为1,320,824,683第纳尔。

4.4 该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并未穷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强调,区分简单地求助于政治或行政主管机构、通过咨询或调解机构诉诸非抗辩性的补救办法和通过主管法庭审理诉诸抗辩性的补救办法极其重要。该缔约国注意到,从提交人的申诉中可以看出,她已向政治和行政机构投寄了书面信函、恳请咨询或调解机构出面,并向检控部门代表(首席检察官和公诉人)提出申诉,但严格地说,他们还尚未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将官司一打到底,一切可行的办法还未穷尽。上述所有主管机构中,仅检控部门代表依法批准立案展开初步调查并将该案转交给一名预审法官办理。依据阿尔及利亚法律制度,应由检察机构接受投诉,并按需要确立刑事讼案。然而,为了保护受害人及其受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授权后者就所受伤害向预审法官提出申诉。就本案而论,应该由受害人,而不是确立讼案的检控方,向预审法官提出此问题。本案并未诉诸《刑事诉讼法》第72和第73条所确立的这项补救办法,然而,依据此规定,即使检察部门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受害人亦能提出刑事起诉,并迫使预审法官启动调查程序。

4.5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声称,全民公投通过《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应用条款,尤其是第06-01号法令的第45条后,很难认为失踪者家庭可诉诸阿尔及利亚国内任何有效、有助且可行的国内补救办法。据此,提交人认为,鉴于各主管法庭就适用上述法令可能采取的立场和理解,他们没有必要就此诉诸相关的法庭。然而,提交人不能以该法令及其应用条款为由,不诉诸可行的法律途径。该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即“个人主观认为或臆测补救办法系徒劳无益之举,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穷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

4.6 缔约国随后又提到了《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文件的性质、原则和内容。缔约国坚称,根据已成为国际和平权的“和平不可剥夺原则”,委员会应支持和巩固和平并鼓励民族和解,以便帮助发生国内危机的国家。缔约国通过《宪章》系为其致力于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宪章》的实施法令为任何犯有恐怖主义罪行和以民间争端立法论处的人规定了终止刑事诉讼以及减刑或赦免等法律措施,但实施大屠杀、强奸或制造公共场所爆炸的主犯或从犯不在此列。该法令还规定了正式宣布推定死亡的程序,以协助处置失踪问题,使受益人按“国难”受害人获得补偿。此外,还推出了社会经济措施,包括协助所有被视为“国难”受害人的人再就业并获得赔偿。最后,法令规定了政治措施,例如禁止任何过去操纵宗教造成“国难”的人从事政治活动,并规定不受理任何个人或集体针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为保护人员和财产、捍卫国家及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所提起的诉讼。

4.7 缔约国声称,除了为所有“国难”受害人设立赔偿基金外,赢得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一致认为,民族和解进程是愈合所受创伤的唯一通途。缔约国坚定地认为《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体现了避免法庭上的对峙、传媒上的喧嚣和处处政治清算局面的愿望。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宪章》所列国内综合解决机制的范畴。

4.8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所述的事实情况与备忘录所针对的之前的诸来文所述事实情况的相似之处,并考虑到发生这些事情所处的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查明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承认缔约国主管机构设立了综合性的国内机制,通过与《联合国宪章》和各相关公约和条约的原则相符、旨在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的措施,处理和解决上述来文所述的案件,认定上述来文不可受理,并要求提交人寻求其它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的补充意见

5.1 2010年8月30日,缔约国同时向委员会转发了一份主要备忘录的补充备忘录,其中提及这些年来向委员会提交的一系列针对它的“个人”来文不啻为滥用提交程序,其意在抛给委员会它并不知晓其根源与情景的一大历史问题。缔约国称这些个人来文不厌其烦地叙说失踪案发生的总体背景,紧紧盯住安全部队的行动不放,从不提及所有采用犯罪隐匿手法的武装团伙,目的就是要让武装部队承担罪责。

5.2 缔约国坚称,在就可否受理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将不会就上述来文的案情发表意见,因为所有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均有义务先解决首要问题,然后再审议案情。缔约国称,决定对本案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一并同时审议――除了并非在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之外――严重损害了从其一般性质及其固有的特殊性对提交的来文进行适当的审议。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缔约国指出,涉及委员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程序的章节与涉及审理来文案情的章节是分开的,因此,这些问题可分开审议。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缔约国强调,提交人所提交的申诉和关于提供信息的请求,无一是利用阿尔及利亚司法主管机构允许审议案件的渠道提出。

5.3 缔约国在回顾委员会关于有义务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判例时强调指出,仅怀疑是否有胜诉前景或对拖延担心,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至于颁布《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是否有可能阻碍这方面的上诉,缔约国答复称,提交人迄今未采取任何步骤提出指控供审查,使阿尔及利亚当局无法就《宪章》适用范围和限度阐明立场。此外,根据所述法令,唯一不可受理的诉讼是就符合武装部队履行共和国核心职责,即保护人员和财产、守卫国家和维护国家机构职责的行动对“共和国任何国防或安全部队成员”提出的指控。另一方面,对于被证明在上述职责范围以外采取的可归因于国防或安全部队行动的任何指控,均可由相关法庭进行调查。

5.4 2010年10月6日,缔约国提交了一份新的“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个人就《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向人权事务委员会发文的不可受理性的备忘录”来文,重申反对受理该来文。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 2014年4月15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做出评论,并提供了关于案情的补充论证。

6.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承认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权限。这是一般性质的权限,而且委员会履行此项权限不必听从缔约国的指示。特别是委员会审议具体案件是否妥当绝非由缔约国确定,应由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时做出判断。提交人称,阿尔及利亚1992年2月9日进入紧急状态并不妨碍个人行使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事实上,《公约》第四条规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会减损《公约》部分条款的效力,因此并不影响《〈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的行使。

6.3 提交人还提及缔约国的下述论点,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意味着提交人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及其后诸项条款提起刑事诉讼,向预审法官提出申诉。她称提起诉讼必须缴纳一笔总额由预审法官任意决定的保证金或“程序费”,否则将不予受理。提交人认为此举会在经济上使上诉人气馁,后者没有任何保证,诉讼可以最终达到追究责任人的结果。提交人认为本来文涉及的罪行重大,理应由部门主动审理。提交人还援引了委员会在这一方面的判例。

6.4 此外,提交人引述第06-01号法令,该法令禁止个人或集体追究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罪责。提交人由此得出结论,第06-01号法令事实上取消了一切针对安全部门成员在内战中所犯罪行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可能,且阿尔及利亚法院被迫宣布对所有此类诉讼均不予受理。

6.5 最后,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就实质问题提交意见,委员会应该根据现有信息做出评判,且鉴于缔约国未进行反驳,所有已陈述事实均应被视为确凿。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委员会回顾称,特别报告员将来文可受理性和案情共同加以审议的决定(见上文第1.2段)并未排除委员将两者分开审议的可能性。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依据议事规则第九十三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依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定其它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未在审理该同一事项。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未穷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因其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和第73条,以民事主体身份向预审法官提起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曾向检察部门代表(公诉人)申诉,但并未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诉讼程序并利用所有可行的途径一诉到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自己曾向克纳尔警察总队申诉,但没有成功,并通过塔赫尔法院联系了检察院,打听其子下落。当局没有对所申诉的违反公约行为进行任何细致调查。委会最后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第06-01号令第46条,一切就法令第45条规定的诸行为提起上诉的人,都将受到惩罚。

7.4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官方接到举报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尤其是涉及强迫失踪和侵害生存权的案件,同时要追究一切可能的责任人,对其进行审判并宣布刑罚。Bouzenia的家庭多次向有关当局申诉相关人的失踪,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可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任何细致的调查。此外,缔约国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国内补救措施的有效和可行,第06-01号令依然在生效,尽管委员会曾建议应使第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条款。委员会认为,针对本案中如此严重的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赔偿,并不能代替理应由公诉机关负责的对罪犯的追究。关于来文可受理性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不需要穷尽一切可以补救所涉及的违反公约行为――在本案中即强迫失踪――的办法。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议择认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来文的可受理性。

7.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故进入对来文案情的审议。

审查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审理了该来文,按照《〈公约〉任择认定书》第五条第1款,综合考虑了各方提供的所有信息。

8.2 缔约国针对提交人的重大指控呈交了集体概括性意见。来文指控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在1993年至1998年间的强迫失踪案中负有责任。缔约国认为该来文应放在更大的社会政治背景和国家安全局势下考虑,且彼时国家正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委员会援引了以往判例,并指出缔约国不能用《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反对援引《公约》条款以及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照每个人的命运,尊重一切人固有的尊严。在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未得到采纳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第06-01号法令在本案中助长了不追究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应被视为与《公约》条款相悖。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就提交人的指控做出实质回应,并援引判例,指出举证的责任不应只由来文提交人一方承担,尤其是提交人与缔约国并不总是享有平等的取证权限,往往只有缔约国一方能掌握必要的信息。《〈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本着积极态度对所有针对其本身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并向委员会汇报调查情况。缔约国在此问题上未作解释,因此,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该认定其确凿可信。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Lakhdar Bouzenia于1993年5月24日被宪兵逮捕,随即失踪,并于1993年10月27日转移至君士坦丁监狱的途中再次失踪。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虽然其子很可能在向君士坦丁监狱转移的途中被安全部门法外处死,她从未从当局获得证实,也没有收到关于其子死因和埋葬地点的任何信息。总之,如果Lakhdar Bouzenia没有在转移途中被处死,那么就属于强迫失踪。委员会指出,剥夺某人的自由并否认这种剥夺或者隐藏失踪者的下落,即是剥夺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并使其生命承担持久且重大的风险,国家应对此负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能说明Lakhdar Bouzenia下落的信息,或因担心此举会暴露其未能履行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得出结论,缔约国未履行保护Lakhdar Bouzenia生命安全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8.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在1993年6月中旬接受米利亚法院预审法官传唤时,身上已带有明显的在一个月秘密羁押期间受到虐待的痕迹。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有效信息否认这一指控,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安全部门在Lakhdar Bouzenia首次秘密羁押期间对其所作所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此外,委员会认为在一段时期内受到羁押并与外界隔绝是相当痛苦的。委员会在1992年关于禁止虐待及对他人实施残酷、非人道或侵犯尊严的刑罚或处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建议各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秘密羁押。委员会注意到,此案中,Lakhdar Bouzenia自1993年10月27日起第二次失踪。缔约国未能对此给出充分解释,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也属于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8.6 委员会注意到Lakhdar Bouzenia的失踪与下落不明给提交人和其家庭带来不安与沮丧。因此,委员会认为自己掌握的资料可以证明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存在。

8.7 对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行为的指控理由中,提交人称Lakhdar Bouzenia于1993年5月24日被宪兵在未出具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且很可能出于政治原因,因为他是伊斯兰拯救阵线成员。一个月秘密羁押后,他直到被传唤至米利亚法院预审法官处时,才被告知自己遭到多项指控。在秘密羁押期间,他未能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假设受害人仍然在世,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自1993年11月17日君士坦丁法院宣布正式终止对其进行司法追究之日起就已开始。针对Lakhdar Bouzenia接受司法诉讼期间及之后,对其可能的司法保障,缔约国未能给出充分解释。委员会就此裁定缔约国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九条规定。

8.8 有关对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行为的指控,委员会再次重申被剥夺自由权的个人,除其自由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应再遭到剥夺或限制,他应受到人道对待,其人格应受到尊重。考虑到Lakhdar Bouzenia在1993年5月24日被捕后遭受的一个月秘密羁押、在此期间他所受对待,以及缔约国未向提交人提供关于其子1993年10月27日离开吉杰勒监狱后下落的信息,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

8.9 有关对违反《公约》第十六条行为的指控,委员会援引一贯判例,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露面时处于官方控制下,且其亲属援引有效补救措施的努力――包括向法院上诉――被系统地阻止,那么长期有意剥夺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被视为拒绝承认其法律人格。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多次向缔约国提出请求,后者没有对Lakhdar Bouzenia的下落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就此裁定,Lakhdar Bouzenia二十多年来的强迫失踪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且剥夺了其自身法律人格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0 基于上述理由,委员会将不会单独审议对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行为的指控。

8.11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任何人在《公约》所承认的其应享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特别强调,各缔约国应该建立恰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控告。委员会援引其2004年就《公约》规定的各缔约国一般法律责任的性质所做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在此意见中,委员会尤其指出,缔约国不针对侵权指控做出调查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对《公约》的违反。在此案中,尽管Lakhdar Bouzenia在出席米利亚法院预审法庭时带有明显受粗暴对待的痕迹,缔约国未着手进行任何调查。此外,他的家人向有关当局尤其是塔赫尔和米利亚法院检察官申报其在转移至君士坦丁监狱途中失踪一事,但种种努力均告徒劳。缔约国对提交人之子的失踪没有进行任何细致严谨的调查。另外,第06-01号法令颁布,《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实施后,在法律上取消了司法诉讼的可能,Lakhdar Bouzenia、提交人及其家人一直无法享有任何切实的补救办法,因为该法令禁止针对诸如强迫失踪等严重罪行的真相向司法机关求助。委员会就此裁定,根据其掌握的事实,针对Lakhdar Bouzenia, 缔约国行为违反了与《公约》第六条第1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二条第3款。针对提交人及其家人,缔约国行为违反了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认定其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对Lakhdar Bouzenia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另外,缔约国对提交人及其家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以及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10. 依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责任确保提交人及其家人享有切实的补救办法,尤其是:(a)就Lakhdar Bouzenia失踪一事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向提交人及其家属提供调查的详细结果;(c)如Lakhdar Bouzenia仍被单独拘押,应立即予以释放;(d)若Lakhdar Bouzenia已亡故,应将其遗体交还家属;(e)追究、审判和惩处侵害行为的责任者;(f)向提交人就其所遭受的侵害行为提供适当赔偿,如果Lakhdar Bouzenia依然生还,向其提供恰当赔偿。缔约国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令,但仍应确保不阻碍酷刑、法外行刑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人行使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此外,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缔约国还必须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公布并广为宣传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