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0/D/1983/20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83/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10日至28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Y.B. (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0年4月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0年9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5日

事由:

提交人在批评检察官及其儿子之后受到检控并被送入精神病医院

程序性问题:

得到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独立、公正的法庭的公平、公开审理的权利;任意拘留;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拘留条件;隐私权;言论自由;歧视

实质性问题:

事实根据不足;未用尽;滥用呈文权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和二款、第十九条第一和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3款(丑)项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983/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Y.B.(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0年4月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可否受理的决定

1.1 来文提交人Y.B.系俄罗斯联邦公民,出生于1965年,现居住于普斯科夫州。他声称,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和二款、第十九条第一和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俄罗斯联邦的侵犯。提交人没有代理。

1.2 2011年9月5日,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决定来文的可否审理应与案情分开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6年6月26日,位于提交人所居住的城镇大卢基的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刑法》第319条对提交人提出刑事检控(公开冒犯国家人员)。

2.22008年5月27日,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基于犯罪事实的缺失签发了一项裁定,终止审理针对提交人的诉讼案件。

2.3 2008年9月10日,普斯科夫州法院刑事厅签发了一项上诉裁定,认可治安法官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的终止对提交人的刑事检控的裁定。

2.42009年7月1日,大卢基镇法院网站上的公共信息部分发布了一篇文章,其包含了大意如下的信息:一起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且该提交人正在接受调查。提交人的名字被提及,而且所有人都可以查阅损害其声誉的信息。

2.5 2009年10月15日,提交人向大卢基镇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对于因错误地使公众获知他正在接受犯罪活动调查而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害寻求赔偿。

2.6 2009年10月23日,大卢基镇法院签发了一项裁决,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诉求。于是,提交人向普斯科夫州法院对此项裁决提起上诉,普斯科夫州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签发了一项上诉裁定,确认大卢基镇法院没有管辖权并裁定该诉求应提交莫斯科市法院。提交人试图申请对这一裁定进行监督审查,然而他的请求于2010年1月18日被普斯科夫州法院拒绝。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3.2 提交人援引了《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6款,该条款规定,“恢复劳动、养老金和住房权利的诉求,返还财产或赔偿因非法定罪、因非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将拘留或保证不会离开非法作为一种约束措施或因非法强制实施逮捕形式的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所涉及的费用的诉求,也可以向原告居住地的法院提出。” 提交人认为上面援引的国内立法条款允许他向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诉求,认为身为一名养老金领取者,无法在莫斯科的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还认为大卢基镇法院拒绝审理其案件构成了拒绝司法。因此,提交人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俄罗斯联邦的侵犯。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0年12月6日,缔约国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符合受理标准,因为提交人并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

4.2 缔约国指出,大卢基镇法院的网站发布了下述信息,“有三起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进行了一年多,根据《刑法》第119和157条的规定,其中两起案件曾经由于寻找被告而暂停审理;关于针对[提交人]的案件,(《刑法》第319条RF),因为此案被(两度)发还检察官,并且(三次)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专业机构进行语言学专家解读。”此信息涉及了法院在2008年第一季度的活动,也就是说,在与该信息相关的时间点上,针对提交人的案件的审理正在进行。该刑事案件于2008年9月10日中止审理。

4.3 2009年10月15日,提交人向大卢基镇法院就精神损害对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起诉讼,而提交人受到精神损害的原因是大卢基镇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提交人受到刑事检控的信息,还因为在该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止之后,仍有许多程序性行动被实施。提交人提出申诉之后,其名字在该网站被删除并以首字母代替,同时还包含了一条说明,指出针对提交人的案件已经中止审理,并且在裁定其为非法刑事检控之后,已经恢复提交人的名誉。大卢基镇法院将提交人的申诉书退还给他并附上一份日期为2009年10月23日的通知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款第2项,它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4.4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6款向大卢基镇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书,但该起诉书是基于提交人对上文所援引条款的错误解读提出的。缔约国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6款,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与“因非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将拘留或保证不会离开非法作为一种约束措施或因非法强制实施逮捕形式的行政处罚”无关,而与大卢基法院网站发布透露了提交人姓名的信息有关。向提交人作出的解释是,由于在该起诉讼中被告是财政部,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要求,该诉讼应该在被告的所在地提出,也就是向莫斯科的特维尔地区法院提出。特维尔地区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裁决。出于同样的理由,特维尔地区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拒绝转达提交人关于对裁定进行监督审查的请求。在2010年3月12日的裁决中,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由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小组对所作裁决进行监督审查的请求,原因是该法官认为下级法院没有严重违反法律之处。该项裁决也确认大卢基镇法院对提交人的申诉没有管辖权。

4.5 缔约国认为,上述法院裁决没有限制提交人诉诸法律的机会,而是澄清了法院对于此案件的区域管辖权,且不存在阻碍提交人向莫斯科特维尔地区法院提出申诉的因素。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缔约国还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应拒绝受理提交人的来文,原因是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1年1月10日,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其提交的意见中误导了委员会。他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6款,由恢复名誉的人在俄罗斯联邦提起的所有诉讼都是在原告的居住地进行审查的。提交人提交了普斯科夫州法院2000年12月7日作出的一项裁决的副本作为证明,据称在该项裁决中,普斯科夫州法院在一个类似的问题上作出了有利于提交人的裁决。提交人表示虽然他只提交了一项这样的裁决,但普斯科夫州法院已经在七起独立的案件中作出了对其有利的裁决,在这些案件中,提交人对大卢基镇法院作出的拒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查其申诉的裁决提出了质疑。普斯科夫州法院2010年12月7日的裁决指出“从诉状上来看,[提交人]要求得到恢复名誉命令中的损害赔偿,根据第29条第6款,此诉求可以在原告的居住地提出”。

5.2 提交人还驳斥了缔约国提出的下述意见,即由莫斯科法院而不是大卢基法院审查其申诉的要求不构成对其诉诸法律机会的限制。提交人称自己是一名养老金领取者,每月领得相当于200欧元的养老金,并且还在抚养其未成年的儿子。他没有跋涉前往莫斯科出庭或雇佣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的经济能力。他还提到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很差,不允许他跋涉500千米前往莫斯科,因此他将被剥夺参加一审听审并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机会。

5.3 提交人还提到了《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导则》第3(c)段和第12(c)段。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自己作为一名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缔约国非但没有援助他获得司法救助,反而违反了该决议所述的其义务。

提交人的进一步陈述

6.1 2010年10月10日,除了提出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之外,提交人还认为其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和二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6.2 提交人重申了与根据《刑法》第319条对其进行检控相关的事实。他提到了联合国大会第60/147号决议第18段,声称由于自己受到两年零三个月的检控,他的人权遭到侵犯,并认为俄罗斯联邦拒绝履行对其作为一名受害人的义务。

6.3 提交人认为,在针对自己的检控程序期间,依照大卢基镇法院的一名法官于2006年8月2日作出的裁定,提交人被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达30天。提交人认为,该法官之所以签发该项裁定是因为在审前程序期间,他提交了10项不同的申请。提交人认为,他之所以提交这些动议是因为他试图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但结果却被送入精神病医院。提交人在医院的那段时间,并未被发现有任何精神病症状。提交人还认为,《刑法》第319条作为对其提出检控的法律依据,没有规定如果被判有罪,则监禁是一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没有规定可以在审前期间对被指控犯下此种罪行的个人进行拘留。提交人还认为,尽管如此,其自由因被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而被剥夺。他还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29条与《公约》第九条相抵触,因为前者允许将被指控犯有不足以处以监禁的罪行者拘留在精神病医院里,以对其进行精神鉴定。提交人认为,2010年2月4日,他向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诉状,请求法院基于其精神正常却被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长达30天这一事实承认,其根据《公约》第九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治安法官于2010年4月9日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2010年6月7日,大卢基镇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于2010年4月9日所作的裁定提出的上诉。2010年8月4日,提交人向普斯科夫州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小组提起的进一步上诉也被驳回。

6.4 提交人还认为,在2006年的审前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在没有得到法院命令的情况下从医疗机构取走了提交人的大量医疗档案,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享有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获知了关于提交人健康状况的机密信息。2010年3月15日,提交人向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诉状,要求治安法官承认其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治安法官于2010年5月7日驳回了提交人的要求。2010年7月29日,大卢基镇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于2010年5月7日所作裁定提出的上诉。2010年9月8日,提交人向普斯科夫州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小组提起的进一步上诉也被驳回。

6.5 提交人认为,在2010年2月9日和10日的庭审期间,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为提交人指定了一名律师,但该律师支持公诉方的立场而非提交人的立场。2010年2月15日,提交人向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诉状,要求法院“恢复其作为名誉恢复者的权利”,即承认这名当然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辩护和法律职业的法律第1条和第4.3条。治安法官于2010年5月27日驳回了提交人的要求。2010年7月13日,大卢基镇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对于2010年5月27日所作裁定提出的上诉。2010年8月25日,提交人向普斯科夫州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小组提起的进一步上诉也被驳回。提交人认为,治安法官是在提交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签发的裁定,并且没有合理告知提交人上诉审理的日期。提交人认为以上事实导致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6.6 2010年11月8日,提交人认为,他在2009年和2010年一些未指明的日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向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提交了若干份起诉书,要求其作为名誉恢复者的权利得到恢复。提交人认为,大卢基镇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故意将庭审安排在相同的日期和相同的时间,以使提交人无法参加所有庭审,这侵犯了其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提交人还认为,法院拒绝指定一名辩护律师作为提交人的代理参加这些诉讼,而且上诉法院是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审理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64条第2款。提交人认为这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

6.7 提交人进而指称,在他为了在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撤销后恢复其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期间,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6.8 2010年11月17日,提交人认为,之所以对其提出最初的刑事指控,是因为提交人公开指责一名检察官的儿子的职业素养以及该检察官滥用权力。提交人认为,因其表达了自己对于这二人的看法而被提出刑事指控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所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认为,他于2010年4月22日向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起诉书,要求承认其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提交人还认为,因其在针对自己的刑事诉讼期间提出了若干项动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被非自愿地送入精神病医院,等于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2010年3月3日,提交人向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起诉书,要求承认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随后,治安法官将这两起案件并案审理并于2010年7月6日签发一项裁定,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提交人对该项裁定提起的上诉被大卢基镇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驳回,被普斯科夫州法院于2010年10月7日驳回。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了可用的补救办法。他还认为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一审法院在其裁定中没有提及对《公约》第十九的违反,而且,上诉法院罔顾上诉是由提交人提出的这一事实,在提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此进行了讨论。

6.9 提交人还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提交人要求法院支付其向人权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机构邮寄申诉书的费用,而这一要求被治安法官驳回。

6.10 2010年12月5日,提交人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多次侵犯,这些侵权行为与在2010年3月1日至11月17日期间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

6.11 2011年1月10日,提交人声称,他和他小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种侵权行为与一起涉及其儿子手机失窃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关。

6.12 2011年3月17日,提交人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多次进一步的侵犯,这些侵权行为与在2009年10月30日至2011年1月26日期间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

6.13 2011年3月22日,提交人声称,在2006年被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期间,他被迫接受违反既定安全规则的医疗检查,即被迫接受X光检查,并且被迫在其他被拘留者接受X光检查时待在放射室内,而医疗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却离开了该房间。提交人认为上述待遇违反了卫生规则,这些规则禁止在检查过程中,放射室内有一名以上病人,他认为由于自己暴露于放射室的射线之下,所以其健康出现了一些问题,他还认为自己所遭受的这种待遇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2011年1月22日,提交人对于在被迫待在精神病医院期间因医生违反卫生规则而遭受辐射,向大卢基镇法院提出了精神损害索赔。2011年1月24日,法院拒绝就此问题立案。提交人对这一拒绝提出的上诉于2011年3月1日被普斯科夫州法院驳回。提交人还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多次侵犯,这些侵权行为与在2011年1月10日至3月1日期间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

6.14 2011年4月11日,提交人认为,2006年被法院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时,他被与已经被判有罪、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后正在接受精神鉴定的人关在一起。提交人认为这种待遇构成了对其根据《公约》第十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2009年11月2日,提交人向治安法官提交了一份起诉书,要求承认其根据《公约》第十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2010年4月26日,治安法官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提交人对该项裁定提起的上诉分别被大卢基镇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及被普斯科夫州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驳回。提交人认为,由于法院没有查证与提交人关在一起的人是否为罪犯,所以法院并没有对提交人有关案情的申诉进行审查。

6.15 提交人还认为支付提交人因被刑事检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金所通过的银行从付款中扣除了手续费,并且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这构成了对其作为一名被非法检控的受害人的歧视。提交人还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多次侵犯,这些侵权行为与在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6月2日期间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

6.16 2011年4月28日,提交人重申了其意见,因其在针对自己的刑事诉讼期间提出了若干项动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被非自愿地送入精神病医院,等于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提交人还认为,由于在其于2010年9月9日参与的一次庭审中,检察官违反了检察官着装规定,所以他遭受了有辱人格的待遇,这对其根据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造成了侵犯。提交人还认为,2010年1月15日,由于一名法官在一间所陈列的饰章与俄罗斯联邦官方饰章不符的审判室进行了一场庭审,所以他遭受了有辱人格的待遇,这对其根据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造成了侵犯。

6.17 2011年5月3日,提交人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多次侵犯,这些侵权行为与在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

6.18 2011年5月30日,提交人声称,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多次侵犯,这些侵权行为与在2010年2月3日至2010年9月29日期间进行的诉讼程序相关。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进一步意见

7.1 2011年8月19日,缔约国认为提交人2011年1月10日的来函中没有任何反驳缔约国立场的主张。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2011年1月10日的来函与提交人最初的来文没有关联。缔约国还认为,2011年3月22日,其收到了提交人的另外四封来函,来函日期分别是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8日、2010年11月17日和2010年12月5日。提交人在这些来函中提出了多项控告,但并未反驳缔约国的立场。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2011年3月17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3日及2011年5月30日的来函与最初的申诉没有关联。

7.2 缔约国认为,长期以来,其与委员会的合作一直很成功,包括与个人来文相关的合作。缔约国还认为,在本案中,往来通信实际上受到了阻碍,上述众多来函均登记在同一编号下,所以不可能准备实质性意见。缔约国还认为这种情况很独特。

7.3 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在滥用其向委员会呈文的权利,所以委员会应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告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的进一步意见

8.2011年10月14日,提交人认为,虽然缔约国称其与委员会在恢复受到非法刑事检控的个人的名誉方面合作很成功,但缔约国是在公然拒绝履行其国际义务。第60/147号决议确定了这些国际义务。提交人认为,迄今为止,俄罗斯联邦尚未通过相关国内立法,对有关恢复遭到非法刑事检控的个人权利的这项决议的执行作出规定。提交人指出,大卢基第33区治安法官在其2010年3月2日的裁定中指出,第60/147号决议只是一种建议,其执行对俄罗斯联邦是非强制性的,并且上诉法院同意了这一陈述。提交人认为其并未滥用向委员会呈文的权利,而是仅仅试图重申自己的所有权利,其中多数权利在对其提出非法检控期间受到了侵犯,而非法检控持续了两年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查明,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9.3 提交人的最初申诉是,大卢基镇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提交人正在接受调查的错误信息给提交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提交人对此提起诉讼但被大卢基法院拒绝审理,所以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俄罗斯联邦的侵犯。关于这一最初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的意见,即由于提交人的申诉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所以在该起诉讼中,被告是财政部;国内的管辖权规则规定此类诉求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提出,也就是向莫斯科特维尔地区法院提出;来文因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应该被宣告不可受理。

9.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即他没有能够在莫斯科提起诉讼的资金。委员会回顾指出,如果一个缔约国的司法机关给个人施加的成本负担如此之重以至于其根本无法提起诉讼,那么这可能会引起《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项下的问题。然而,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未能出于可否受理的目的为该诉求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9.5 至于提交人在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8日、2010年12月5日、2011年1月10日、2011年3月17日、2011年3月22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3日和2011年5月30日的后续来函中有关其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和二款、第十九条第一和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在与其首次来文事由相关的方面证据不足,该事由为大卢基镇法院拒绝审理他的(由于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错误信息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案构成了拒绝司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上述来函中的指控。上述裁定并不影响提交人就任何指称的侵犯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提交一份单独来文的能力。

10.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报送缔约国并通知来文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