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1/D/1860/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September2014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60/2009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7日至25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MuftehYounisMuftahAl-Rabassi(由人权组织Alkarama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denacerYounesMeftahAl-Rabassi(提交人的弟弟)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8年12月1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2009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9年1月28日转交缔约国

意见通过日期:

2014年7月18日

事由:

对提交人的弟弟的拘留

实质性问题:

强迫失踪;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获得人道和尊重其尊严的对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未予合作;其他国际程序审查同一事项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和3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子)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60/2009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MuftehYounisMuftahAl-Rabassi(由人权组织Alkarama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denacerYounesMeftahAl-Rabassi(提交人的弟弟)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8年12月1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7月1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Mufteh Younis Muftah Al-Rabassi名义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60/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向它提交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1来文提交人为MuftehYounisMuftahAl-Rabassi, 生于1959年。他称他的弟弟AbdenacerYounesMeftahAl-Rabassi, 生于1965年,身为利比亚国民,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和3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受害人。提交人还称,他自己也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的受害人。提交人由他人代理。

1.22009年1月28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要求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提交人的弟弟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完整,以避免对他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并在30日内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按照这一要求采取的措施。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AbdenacerYounesMeftahAl-Rabassi是一名社会工作者,BaniWalid社会保障局的前雇员,他于2003年1月3日被利比亚国内安全局逮捕。对他的逮捕没有给出理由。他被带往在BaniWalid的内部安全局,旋即于2003年1月5日转往的黎波里。他被在一处秘密地点单独监禁6个月,在此期间,他的家人不知道他的下落。在整个这段时间,Al-Rabassi先生遭到酷刑、虐待、不人道的拘留条件,包括将他关在单人禁闭牢房中,从不允许离开。

2.2提交人认为,逮捕与Al-Rabassi先生2002年6月发给阿拉伯裔美国人的在线报纸――《阿拉伯时报》的一封电子邮件有关,他在邮件中批评利比亚的政治领导人,寻求《阿拉伯时报》协助出版一本关于利比亚政治和经济局势的书籍。他还要求对他的信息保密。

2.32003年6月26日,Al-Rabassi先生在人民法庭这一特别法庭上,被控“损害革命领袖的威望”,触犯了利比亚《刑法》第164条。2003年7月28日,他被判处15年徒刑。在提交人首次提交来文时,Al-Rabassi先生是在的黎波里的Abu-Salim监狱服刑。

2.4先生在单独监禁或法庭审理之前期间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面见律师。在人民法庭的听讯是秘密进行的,Al-Rabassi先生的直系亲属被禁止参加。

2.5在2006到2007年的两年时间里,Al-Rabassi先生的家人被禁止前往监狱探视,且从不作解释。提交人称,在此期间,Al-Rabassi先生被禁止与他的家人或是外部世界有任何接触。他在拘禁中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保护,因为只有监狱人员知道他的羁押情况。2008年,他们从其他囚犯家属那里得知允许探视,才获准探视了两次。

2.6Al-Rabassi先生一案引起了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关注,该工作组于2005年8月30日提交了第27/2005号意见。工作组在对缔约国不予合作表示遗憾后,得出结论认为,Al-Rabassi先生被任意剥夺了自由,要求缔约国补救有关状况,使之符合《公约》规定。

2.7提交人称,在利比亚,由于没有司法独立,对侵犯人权行为受害人的国内补救办法既不可用,也缺乏效力。人民法庭的设立,是为在普通司法体系之外审判政治犯罪,以其政治动机和存有偏见的审判著称。此外,因在出于政治动机的侵权案件中害怕遭到报复,使得任何司法补救办法既不可用,也缺乏效力。Al-Rabassi先生由一个特别法庭审判的事实表明,利比亚当局认为这是一起政治案件。政治参与往往导致对反对现政权者及其家人使用骚扰、压力、威胁、剥夺自由、酷刑或谋杀等手段。因此,鉴于当地补救办法无效和事实上不可用(因为人们普遍恐惧因与被拘留的政治犯有关系而遭到报复),提交人说他应当免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8虽然如此,提交人和他的家人还是设法通过其他非司法途径,质疑拘留Al-Rabassi先生的合法性。因此,他们向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了本案件,并写信给卡扎菲国际慈善协会基金会,转达该工作组的意见。但该基金会没有任何回应。2005和2006年,Al-Rabassi先生的家人与BaniWalid和国家一级的“人民委员会”(处理社会福利事务的当地组织)接触,寻求在Al-Rabassi先生的拘留问题上给予帮助。然而,所有这些努力都落空了。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在2003年1月到6月间秘密拘留并单独监禁他的弟弟,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将被拘留者完全交由负责拘留的官员处置,导致严重的虐待行为,对被拘留者的生命构成了极大威胁。

3.2提交人还称,缔约国在羁押期间加于他弟弟的强迫失踪、酷刑和不人道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他弟弟曾两度遭受强迫失踪。首先,在他被逮捕后,不允许他与家人或律师有任何联系,也不允许就他的拘留问题进行任何司法审查。其次,在2006到2007年的两年中,不允许他与家人和外部世界发生任何联系。此外,根据前狱友的证词,Al-Rabassi先生遭受酷刑,这也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3提交人称,他的弟弟是违反第九条的受害人。国家安全人员逮捕他,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就他们的行动提及司法机构或任何法律根据。他的审前拘留时间大大超过了利比亚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利比亚《刑事诉讼法》第122和123条规定最多可拘留15天,如预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可延长至45天。因此,在起诉和判决之前拘留他超过6个月是非法的。这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

3.4关于第九条第2款,提交人说,由于实施逮捕的安全人员没有出示逮捕令,也没有告知任何逮捕理由,该款也遭到违反。Al-Rabassi是在此后才正式得知他的罪名。此外,在逮捕后拖延将他交付司法当局和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他,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

3.5Al-Rabassi先生被剥夺了在法庭上质疑拘留合法性的可能,也不能面见律师、家人或代理他启动法律程序的任何其他人。这些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4款。

3.6由于Al-Rabassi先生在被羁押期间遭受了违反第七条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显然他没有受到人道和尊重其尊严的对待。因此,上述情况也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条。

3.7缔约国侵犯了Al-Rabassi先生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他的听讯是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的一个特别法庭上进行的,没有客观和合理的理由,这本身就构成了侵犯在法庭面前平等的权利。此外,在利比亚没有权力分立,法院受卡扎菲上校控制,他可以干预和改变判决结果,甚至插手上诉法院。利比亚整个法院系统在执法与司法权力之间不作区分,以及对判决的公然政治干预,清楚表明了审判Al-Rabassi先生的法庭不可能满足《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要求的独立性。此外,法院听讯没有公开进行,也不允许Al-Rabassi先生的家人到场。提交人还称,他的兄弟求助于律师,构成了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3.8提交人称,他的弟弟被违反《公约》第十六条强迫失踪,侵犯了其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

3.9提交人提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意见,按照该意见,Al-Rabassi先生2002年6月发送给《阿拉伯时报》的电子邮件虽然明确表达了对利比亚最高政治领导人的批评意见,但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允许界限。Al-Rabassi先生不过是寻求《阿拉伯时报》帮助他出书。因此,据认为,剥夺他的自由是因为他行使了言论自由权,这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和2款。按照第十九条第3款,缔约国的行动是没有道理的。

3.10提交人称,在他弟弟失踪的这段时间,由于无力获得关于他弟弟下落的信息,担心他的安全,提交人和他的家人承受了极大的感情和心理痛苦。因此,缔约国还违反了第七条。

3.11提交人称,他的弟弟和他自己是违反第二条第3款的受害人,因为他们不能从缔约国获得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任何补救。此外,Al-Rabassi先生在遭遇强迫失踪期间,事实上不能因权利受到侵犯为自己寻求任何一种补救。缔约国不仅未能调查此类侵权行为,还继续侵犯他的权利,尤其是通过持续任意剥夺他的自由。这一事实也构成了违反第二条第3款。此外,针对Al-Rabassi先生的侵权行为是处在缔约国不作补救的类似侵权行为的更大背景下,包括大量强迫失踪和不断报道的任意逮捕、禁闭拘留和长时间审前拘留。

3.12最后,不能保护第六、七、九、十、十四、十六和十九条下的权利本身即构成了违反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上述条款的行为。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09年1月28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评论意见。尽管在2009年10月16日、2010年8月24日和2011年1月31日发出了提醒函,但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未提供任何关于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资料。它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有关缔约国须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补救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鉴于没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委员会必须对提交人已得到充分证实的指控予以应有的重视。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5.2014年4月10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Al-Rabassi先生于2010年3月8日从监狱中获释。他没有任何可提供的补充资料,希望委员会审议来文。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认,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05年8月30日通过的第27/2005号意见,认为对Al-Rabassi先生的拘留是任意拘留。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大意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只适用于提交委员会的同一事项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的情况。由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本来文提交委员会之前已经结束了对案件的审议,委员会将不处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工作组对案件的审议是否属于“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不妨碍本来文的可受理性。

6.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尽管首先向缔约国转交了来文,随后又发出三封提醒函,但没有收到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性或案情的任何评论意见。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不排除它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审议来文。

6.4关于所指控的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1和2款情事,委员会认为,案卷中所含资料有限,它难以断定Al-Rabassi先生遭逮捕并随后定罪与之2002年发送电子邮件给《阿拉伯时报》有关。因此,它认为这一申诉没有得到足够证实,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侵犯Al-Rabassi先生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项和第十六条下享有权利的申诉,以及关于侵犯在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下享有权利的申诉,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已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述及他的弟弟被拘留、强迫失踪、随后在人民法庭的审判,以及在Abu-Salim监狱的监禁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些申诉的评论意见。委员会重申,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是考虑到提交人与缔约国并非始终有获取证据的同等渠道,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掌握相关信息。《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含有以下意思,即缔约国有义务本诸诚意就针对它及它的代表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指称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在提交人已向缔约国提交有可靠证据佐证的指控,而进一步的澄清有赖于缔约国单方面掌握的信息的情况下,如果缔约国未提出令人满意的相反证据或解释,委员会将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已得到充分证实。

7.3委员会注意到,Al-Rabassi先生于2003年1月3日被国家安全人员逮捕,关押在秘密地点,在大约6个月的时间里与世隔绝。它还注意到,虽然他在Abu-Salim监狱服刑,但在2006到2007年的将近两年里,他的家人却不能获准探视,且在此期间,他们几乎无法与他有任何联系。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如果在强迫失踪案中,剥夺自由,然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或隐瞒失踪者之命运或下落,取消该人的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处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则对此国家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拿出证据,显示它在2003年1月3日拘留了Al-Rabassi先生以后的时间里,并在他在Abu-Salim监狱服刑期间断绝了他与家人的联系的这段时期,履行了保护其生命的义务。实际上,委员会透过以往的案例,还意识到有其他一些人,也在与Al-Rabassi先生相同的情况下遭关押,最后发现遭杀害或再未生还。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Al-Rabassi先生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7.4委员会意识到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被关押的痛苦程度。它回顾其关于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建议应制定禁止单独监禁的条款。它注意到在本案中,Al-Rabassi先生于2003年1月3日被逮捕,此后并在的时间里,他被在秘密地点单独监禁,不能与家人、律师或外部世界的任何人见面,并被关押在隔离的囚室中,不准离开。委员会还注意到,在Al-Rabassi先生被判刑后,家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能获准前往Abu-Salim监狱探视,在此期间,他与外部世界没有任何联系。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与上述情况相反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以上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得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将不再审议基于同样事实指控违反《公约》第十条的申诉。

7.5关于对违反第九条第1至4款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逮捕他的弟弟时,没有出示逮捕令,也没有告知逮捕理由;他被单独监禁6个月,大大超过了利比亚法律规定审前拘留最长期限;在此期间,他无法质疑拘留的合法性或其任意性质,也不能面见律师、家人或代理他提出此类质疑的任何其他人。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有关解释,委员会认为上述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

7.6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Al-Rabassi先生被一特别法庭判处15年徒刑,该法庭相对于执法部门不具有独立性;法庭的听讯是秘密进行的,甚至家庭成员也不能在场;他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上述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项。

7.7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既定判例,根据该判例,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露面时是由国家当局所控制,同时受害人亲属争取获得包括司法补救在内的有效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受到系统的阻挠,则故意长期剥夺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构成拒绝承认受害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行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指称缔约国长期不向Al-Rabassi先生的家人提供有关信息,说明他的命运或下落,同时,缔约国在此期间保持了一种氛围,令人们对任何与被拘留的政治犯有联系者都可能遭到报复产生普遍恐惧。因此,委员会认为,在Al-Rabassi先生失踪这段时期,他被剥夺了法律保护,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8提交人还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以维护《公约》载明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其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根据国内法处理有关侵犯权利的指控。它提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申明缔约国如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其本身即可单独构成违反《公约》。在本案中,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Al-Rabassi先生没有得到有效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与《公约》第六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第1款和第3款(乙)项以及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7.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弟弟遭受的禁闭拘留给提交人带来的痛苦和焦虑。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对提交人构成了违反单独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项,以及第十六条。事实还表明,对Al-Rabassi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乙)项,以及第十六条。最后,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单独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9.依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尤其是,(a) 就Al-Rabassi先生的被拘留、失踪和不公正审判问题开展彻底有效的调查;(b)向他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情;(c) 起诉、审判和惩治侵害行为的责任人;(d)就提交人和Al-Rabassi先生遭受的侵害向他们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再度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必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发生,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