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7/D/2220/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20/2012号来文的意见 * , **

来文提交人:Matkarim Aminov(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缔约国: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2012年9月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2年12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16年7月14日

事由: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同一罪行两次定罪;拘留条件

程序性问题:无

实质性问题:良心自由;一罪不二审;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拘留条件。

《公约》条款: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提交人是Matkarim Aminov,土库曼斯坦国民,1991年4月17日出生。他诉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他是受害者。虽然提交人未特别援引《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似乎提出了该条款下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5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自2009年起一直是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2009年春天,他第一次受军需部征召服义务兵役。他遵照传唤,在达沙古兹见到了军需部代表并口头和书面解释说,作为耶和华见证会信徒,他的宗教信仰不允许他服兵役。对他的征召于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分别被推迟了两次。2010年10月3日,军需部再次传唤提交人要他服兵役。他一再向军需部官员解释,由于他的宗教,他无法服兵役,因为他的信念不允许他参加任何种类的军事活动,包括使用武器。他的案件被转到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人向检察官解释说,他的宗教良心不允许他服兵役;他指出,他愿意履行其他形式的服务。

2.2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提交人被控拒服兵役。他的案件被转到达沙古兹市法院进行诉讼。2010年12月29日,法院判定提交人犯有逃避兵役罪并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判他18个月监禁。法院指出,提交人完全承认自己有罪,因为他接受,他是一名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由于这一原因,他不能服兵役。法院还指出,根据医疗报告,提交人适合服兵役;它的结论是,他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服兵役。提交人在法庭上被捕。他以前从未被控犯有任何刑事或行政罪行。

2.32011年1月18日,达沙古兹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确认他违反了《刑法》第219条第1款,因为他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服兵役。地区法院还指出,按照缔约国《宪法》第41条,提交人应像土库曼斯坦每个男人一样服兵役。

2.4提交人称,在被捕后他立即在达沙古兹的一个临时拘留设施中被拘留了69天。2010年12月30日,他因为拒服兵役被该设施主任殴打。2011年1月21日,他被调查部部长脚踢和殴打,称他是“叛徒”。然后,2011年3月10日,他被转送到LBK-12监狱,位于Seydi镇附近。在转移监狱后,他被立即单独监禁了10天。提交人指出,虽然天气很冷,他的所有衣服都被拿走了,他不得不睡在空水泥地上。他还称,他再次被调查部部长殴打。

2.52012年6月29日,在完成刑期后,提交人被释放。他被要求每周向达沙古兹警察署报告一次。2012年12月14日,军需部军官试图向他母亲投递一封征兵信,但她拒绝接受。2012年12月15日,提交人向军需部报告,进行了体检,他被宣布为适合兵役。他称,他向军需部官员作了口头和书面解释,由于他的宗教信仰,他无法服兵役。2013年1月8日,在从监狱释放六个月后,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达沙古兹地区法院再次将提交人定罪并被他24个月监禁。提交人在审判室被捕。2013年1月29日,达沙古兹地区法院驳回了他的新上诉。

2.6提交人称,在被拘留时,他受到酷刑和虐待。在2013年2月12日的一份陈述中,他的母亲表示,她曾于2013年2月11日在达沙古兹DZ-D/7临时拘留中心探视过他,他告诉她,他遭到该市第六警察署警员的酷刑、威胁和讯问。她还提到,他的健康状况恶化。后来,提交人被转移到位于Seydi的LB-K11监狱。

2.7 提交人还称,他因为宗教信仰拒服兵役而两次被定罪,这等同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在这方面,他指出,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已促请土库曼斯坦修订法律,其法律允许被告因同一罪行被判两次;他还指出,缔约国未能就这些建议采取行动。

2.8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司法当局,包括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从未作出有利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裁决。因此,他认为,他已用尽《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所指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关于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7款提出的诉求,提交人指出,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可供他使用。

申诉

3.1提交人称,由于他的宗教信仰而被监禁本身构成《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提交人还称,由于他在被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这等同于酷刑和虐待;而且,由于LBK-12监狱的监禁条件,《公约》第七条遭到违反。在这方面,他提到2011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土库曼斯坦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土库曼斯坦监狱工作人员持续施加的身体虐待和精神压力表示关切,包括集体惩罚、虐待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使用单独监禁、监狱工作人员或囚犯的性暴力和强奸。提交人还提到该国独立律师协会的2010年2月报告,其中提到,LBK-12监狱坐落于一个沙漠中,该沙漠的温度在冬季降至-20°C,在夏天热浪中可升至50°C。监狱过于拥挤,患肺结核和皮肤病的囚犯与健康囚犯关在一起,使提交人处于感染结核病和其他感染的高度风险之中。虽然提交人未特别引述《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似乎提出了该条款下的问题。

3.3提交人还诉称,由于他的宗教信仰和良心,他拒服兵役而被多次起诉、定罪和监禁,这违反了他在《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他指出,他一再通报土库曼斯坦当局,他愿意履行公民义务,即从事真正的替代服务,但缔约国法律未规定此种选择。

3.4此外,提交人称,他因为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使他被定罪两次,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3.5 提交人请委员会指示缔约国:(a)宣告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对他的控罪无效,并销毁其犯罪纪录;(b)由于对他的定罪和监禁导致非金钱损失,应向他提供适当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3年8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说,2010年12月29日,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提交人由于拒服兵役而被定罪并被判18个月徒刑;他于2012年12月再次拒服兵役。因此,2013年1月8日,根据《刑法》同一条款,他被判有罪并被判24个月徒刑。缔约国通报委员会,提交人在被拘留期间,从未请求任何医疗援助;根据国家法律,特别是《刑法》第219条,对刑事罪行的调查由检察官办公室进行。因此,与提交人的说法正相反,警察没有理由审问他。

4.2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征兵。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满足《土库曼斯坦兵役法》第18条规定的可免服兵役者的标准。因此,国内法院的裁决完全符合缔约国的法律。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3年10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不同意来文阐述的任何事实。此外,他还认为,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他的诉求: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因为缔约国未对他详细指控的他所遭受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作出任何回应。

5.2 提交人的结论是,对他的重复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他重申,他请缔约国提供补救办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3年12月23日和2014年3月17日,缔约国重申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6.2此外,缔约国于2014年3月17日表示,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了提交人的案件,未发现任何理由,可对法院决定上诉,因为提交人犯下了根据《刑法》应予惩处的罪行。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 2014年5月14日,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未对来文所述任何事实作出反驳。缔约国尝试作出的唯一正当理由是,它宣称,作为一个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交人被定罪和监禁,因为根据《兵役法》第18条,他“不适合”免服兵役。根据提交人,缔约国提出的意见表明,它完全无视它在《公约》第十八条下的承诺和委员会的判例,这些判例维护良心拒服兵役权。此外,缔约国并未反驳提交人的指控:他在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手中,遭受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提交人再次得出结论说,对他的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并重申,他请求缔约国提供补救办法。

7.22015年1月26日,提交人提供了更多信息:2014年10月22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宣布赦免8名被监禁的耶和华见证人,包括提交人,他在服完24个月徒刑中的二十一个半月徒刑后被释放,这24个月徒刑是根据《刑法》第219条对他的第二次定罪产生的。提交人指出,尽管他欢迎这一动态,但他的理解是,特赦并未免除对他的控罪,也未清除他的犯罪记录,而且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康复措施。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本事项目前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以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似乎对本案有效,而且事实上提交人可以利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关于他在《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7款下的诉求,缔约国没有可供使用的有效补救;在关于《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据称被违反方面,他已用尽现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已对达沙古兹市法院2010年12月29日和2013年1月8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3月17日的说法,即土库曼斯坦有关执法机构已认真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未找到任何理由,对法院裁决进行上诉;它还指出,缔约国未反驳提交人关于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排除它审查来文。

8.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诉求提出了《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7款、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问题,就可否受理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宣布可以受理,并进行案情审查。

审议案情

9.1 根据缔约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2010年12月30日,在达沙古兹临时拘留设施被关押期间,他遭到虐待,拘留设施主任殴打了他,因为他拒服兵役;2011年1月21日,调查部部长对他脚踢和殴打,指责他是一名“叛徒”。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母亲的陈述,该陈述指出,2013年2月11日,他告诉她,他在达沙古兹DZ-D/7临时拘留中心被第六警察署的官员施加酷刑、受到威胁和讯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缔约国缺乏调查酷刑和虐待问题的适当机制,并回顾指出,主管当局必须迅速公正调查虐待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警察不负责审问提交人。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反驳酷刑和虐待指控,也未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在它面前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遭到违反。

9.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LBK-12监狱恶劣条件的诉称,包括在提交人于2011年3月10日到达时将其单独监禁了10天,在极热夏天和极冷冬天他被置于恶劣气候条件下,好几天他不得不在空水泥地上睡觉,身上没有衣服。提交人还称,监狱拥挤不堪,肺结核和皮肤疾囚犯与健康囚犯关在一起,使他面临感染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的高度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在关于缔约国的最近结论性意见中,这些指控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一致。委员会回顾说,被剥夺自由者不得使其遭受与剥夺自由无关的任何困难或限制;他们必须得到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相一致的待遇。在卷宗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囚禁在这种条件下,构成侵犯他在《公约》第十条第1款下得到人道待遇和尊重固有人格的权利。

9.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的诉求:由于他拒服兵役,他被两次定罪和受惩罚,这是“出于同一一直不变的基于良心的决心”。委员会还注意到,2010年12月29日,由于他拒服兵役,达沙古兹市法院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判定提交人有罪并判他监禁18个月;2013年1月8日,同一法院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再次判他有罪并处以24个月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反驳这些指控。

9.5委员会回顾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除其他外,委员会在其中特别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凡已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此外,对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再次不遵守服兵役命令的,如果其后一次拒服兵役是基于以信仰为由的一贯决心,则重复对其进行处罚就构成了对同一罪行再次进行处罚。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根据《土库曼斯坦刑法》同一条款,提交人被审判和惩罚两次,刑期很长,理由是,作为一名耶和华见证会信徒,他反对并拒绝服义务兵役。在本案情况下,而且,缔约国未提供相反信息,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9.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诉称:由于缔约国没有兵役替代服务,他在《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遭到违反,由于没有替代服务,结果,他出于宗教良心拒服兵役,导致他受到刑事起诉和随后被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意见,提交人所犯刑事罪行是按照《土库曼斯坦刑法》准确确定的;根据《公约》第41条,“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征兵。

9.7委员会回顾它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的第22号(1993年)一般性意见,它在该意见中认为,第十八条第1款所载各项自由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如《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述,即便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克减这一条款。委员会忆及先前判例,尽管《公约》未明确提及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但这种权利来源于第十八条,因为参与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可能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产生严重冲突。良心拒服兵役权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中内在固有的权利。如果这种服务不能与此人的宗教或信仰相调和,这项权利使任何个人都有权豁免于强制性兵役。该权利必须不受胁迫。一个国家如若愿意,可强制拒服兵役者从事不属军事范畴且不在军方指挥下替代兵役的为民服务。替代服务不应是惩罚性的。它必须是对社区的一种真正服务并与尊重人权相符合。

9.8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的行为源于他的宗教信仰,而且,提交人随后被定罪和判决等同于对其良心自由的侵犯,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因出于良心或宗教不得使用武器者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而对其实施打压,违背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它之前在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期间表达了其关切,即缔约国于2010年9月25日修订的《征兵和兵役法》不承认个人有权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也没有规定任何替代服兵役的办法,除其他外,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审查其法律,以提供替代服兵役的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提交人因宗教信仰和良心拒服兵役而被起诉和定罪,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

10.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7款、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就要求它对其《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不偏倚地、有效地和彻底地调查提交人在《公约》第七条下提出的主张,起诉任何责任人,销毁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向其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公约》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下的义务,修订其法律,尤其是2010年9月25日修订的《兵役法》,以有效保障《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下的良心拒服兵役权。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之后,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附件

委员会成员岩泽雄司和尤瓦尔·沙尼的联合意见(同意)

我们赞同委员会的结论,即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但所依据的理由与大多数委员会成员不同。a即使我们认为,在以后的来文中没有必要重复,但我们将保留我们的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