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185/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Ma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就第2185/2012号来文通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BimalaDhakal、RabindraDhakal、ManjimaDhakal (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TRIAL)的Philip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RajendraDhakal(分别是几位提交人的丈夫、哥哥和父亲)

所涉缔约国:

尼泊尔

来文日期:

2012年1月31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3月17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及残忍和不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尊重人的固有尊严;法律前承认人格权;儿童享受保护措施的权利;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本来文的提交人是BimalaDhakal、RabindraDhakal、ManjimaDhakal, 他们分别是RajendraDhakal的妻子、弟弟和女儿。他们代表自己和RajendraDhakal提交来文。几位当事人是尼泊尔国民,分别生于1970年8月27日、1971年9月25日、1990年9月29日和1968年11月13日。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RajendraDhakal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侵犯了Bimala Dhakal和Rabindra Dhakal根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并且侵犯了Manjima Dhakal根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8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缔约国政府与尼泊尔共产党(毛主义)于1996年爆发武装冲突,造成该国的人权状况显著恶化。包括警察和尼泊尔皇家军队在内的冲突各方犯下各种暴行,强迫失踪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根据可靠来源,尼泊尔2003年至2004年期间发生了大量的强迫失踪案件。受害者主要是同情或支持毛主义的人,其中许多人是学生、商人、农民、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2.2RajendraDhakal和第一位提交人(BimalaDhakal)有三个子女。RajendraDhakal是一名人权维护者,是尼泊尔律师协会成员。他在一家名为进步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服务所工作,是保护人权论坛Gorkha县分部的主任。1995年前,他还是联合人民阵线的县书记,这是多个共产主义团体一个的伞状组织。尼泊尔共产党(毛主义)于1996年2月开始武装活动时,他辞去了这一职务。1996年3月至6月间,他被尼泊尔警方非法拘留,1996年6月被县法院下令释放。他在拘留期间受到了虐待和酷刑,与外界几乎不准有任何联系。1998年6月,在Tanahun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杀人抢劫案中,他被控袭击警务人员,携带爆炸物,不加区分地开火和杀害一名副警探。当局向他发出了通缉令和传票。当时,RajendraDhakal正作为一名律师,积极从事关于国家警探实施的酷刑和骚扰案件的工作。发出逮捕令后,他开始受到安全部队发出的死亡威胁。因此,他于1998年8月结束律师生涯,开始躲藏。

2.31999年1月8日,RajendraDhakal在Tanahun县Khairenitar乡Jamdi村出席一个闭门的政治宣传项目。他在Jamdi村小溪附近被警方逮捕。另有两人,小学教师P.B.T.和N.D.A.,也被逮捕,被送往Bel Chautara区警察局。不过RajendraDhakal被与他们分开,遭到单独监禁。这以后,人们再也没有看到他。两天后,两名教师获释。

2.4接下来的几天,第一提交人听到了关于RajendraDhakal被捕的传言;此前一个月,她在Chitwan最后一次见到自己的丈夫。在她的请求下,第二提交人(RabindraDhakal)开始寻找他的哥哥。1999年1月12日至19日,第二提交人去了Tanahun县警察局、Nawalparasi县警察局、位于Pokhara的Kaski县警察局、Pokhara武装警察连队。负责这些地方的警官告诉他,他的哥哥已被移送到另一个警局。在Pokhara武装警察连队,他被告知,RajendraDhakal已被移送到Gorkha县警察局。第二提交人去了Gorkha县警察局,被告知RajendraDhakal确实在那里,但不准探视。几周后,第二提交人见到了和他哥哥一同被捕的两名教师。他们告诉他,RajendraDhakal于1999年1月8日被捕,被移送到Tanahun县警察局。此后,RajendraDhakal的下落一直不明。第二提交人定期向第一提交人和他的家人通报他采取了哪些步骤来寻找RajendraDhakal。

2.51999年1月21日,第二提交人代表他的哥哥RajendraDhakal向尼泊尔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向内政部、位于加德满都Naxal的警察总部、Gorkha、Kaski、Nawalparasi和Tanahun几个县的警察局、位于Kaski县Pokhara的武装警察连队、Bel Chautara区警察局等单位发出了说明理由的命令。相关当局的答复是对拘留拒不承认。它们还拒绝接受第二提交人的说法,即他的哥哥被从一个警察设施移送到别处(见上文第2.4段)。

2.61999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命令警察总部在所有拘留场所中寻找RajendraDhakal, 并将他带到最高法院。1999年4月19日,警方不承认知道这个案件,并且说RajendraDhakal因涉嫌一名副警探的谋杀案件而在Tanahun县法院受到杀人罪的指控,自1998年起一直没有审结;警方还说正在找他。

2.71999年12月,与RajendraDhakal一同被捕的两名教师的口供被呈送最高法院。他们确认,1999年1月8日,RajendraDhakal被警探K.B.R.带队的警察逮捕,被送往Tanahun县警察局。此后,内政部向法院通报,没有发现RajendraDhakal在押。

2.82000年8月,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布了访问尼泊尔的报告,她在报告中指出已经听取了RajendraDhakal案的简报(见E/CN.4/2001/9/Add.2,第41段)。2001年,国际特赦组织将此案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他的名字也被纳入由尼泊尔国家人权委员会维护的一份失踪人员名单,以及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维护的失踪人员数据库。

2.9几名提交人称,第一提交人长期来温和地从事尼泊尔共产党(毛主义)的政治活动;RajendraDhakal失踪后,她与第二提交人积极参与一个名为国家强迫失踪家庭协会的组织;2001年初,她因与尼共有联系而遭逮捕。警察告诉她,她的丈夫已被安全部队杀害;并且威胁说,她如果继续从事毛主义活动,将得到同样的下场。她被收押并在审讯期间反复受到虐待。她被蒙住双眼,头部持续遭到棍棒殴打。她于10天后获释,但每个周六必须向Gorkha县Palungtar村发展委员会Thantipokhari派出所报告。

2.10尼泊尔的暴力局势使司法体系受到负面影响,当局对RajendraDhakal一案没有采取其他步骤,直到武装冲突于2006年结束。2006年8月28日,为了清理与强迫失踪相关的人身保护令申诉积案,最高法院决定设立一个被拘留者调查工作组,由上诉法院的一名法官领导,调查四起失踪案,其中包括RajendraDhakal案。调查的结论是,他被Tanahun县Bel Chautara警察局的一组警察逮捕,这组警察有10至12人,由警探K.B.R指挥;他后被带到Bel Chautara区警察局,最后失踪。工作组建议对肇事者提起刑事指控,并向受到影响的家人给予救济。

2.112007年6月1日,最高法院就83名失踪者的人身保护令申诉作出裁定。法院注意到工作组的结论,认定RajendraDhakal被捕,安全部队成员造成了他的失踪;没有关于他生死和下落的消息。法院命令政府,除其他外,制定立法,确定强迫失踪的定义,将其列为刑事犯罪,起诉这些罪行的肇事者,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补偿。

2.122007年8月3日,第一提交人收到了Ghorka县警察总局提供的15万尼泊尔卢比,这是在政府设立的《临时救济计划》框架内的临时救济。2008年4月14日,她收到和平与重建部提供的10万尼泊尔卢比。然而,政府没有执行判决中的其他命令。提交人称,他们之所以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是因为该国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向警方或司法当局申诉这一案件没有意义,最高法院的裁决没有被执行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2.13提交人坚称,他们已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步骤,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然而,补救办法是无效的,受到不合理的拖延。申请人身保护令后的审理持续了七年多,最高法院2007年6月1日的判决至今都没有被执行;这是无故拖延,让任何进一步申诉的前景都徒劳无益。尽管有此判决,尼泊尔当局仍未对RajendraDhakal失踪的案情开展调查,他的生死和下落依然不明。几位提交人提出,他们没有向警方提出初步案情报告,因为这不是有效的补救手段。这是因为只有在登记报案后,才能开始刑事调查;但只有在报案与1992年《国家诉讼法》附表1所列罪行之一相关时,报案才予登记。由于强迫失踪迄今未被纳入缔约国的国家立法,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亲属因而无法申请此类行为的初步案情报告。此类报告是否可被视为有效补救措施,也存在疑问,因为警方经常任意拒不接受这些报案。此外,在过渡期正义机制下可能开展的事实调查过程,不能取代为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亲属伸张正义、提供补救,因此不能被视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意义内的补救措施。

申诉

3.1提交人称,RajendraDhakal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缔约国侵犯了他依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十六条(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缔约国还侵犯了第一和第二提交人依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享有的权利,侵犯了第三提交人依据第七条(并与第二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2RajendraDhakal于1999年1月8日被尼泊尔警方任意剥夺自由,他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时处于生命受到威胁的环境中,在国家警探的掌握下。他遭到任意拘留和虐待以及随后的强迫失踪,发生这些情况的背景是这些做法普遍系统的存在。尽管最高法院2007年6月1日的判决核准了被拘留者调查工作组的结论,判定RajendraDhakal被带往Bel Chautara区警察局,随后被警方强迫失踪;但法院的命令没有得到执行,也没有开展彻底有效的调查,从而确定他的生死和下落。在此背景下,由缔约国承担举证责任,缔约国应表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保障了受其控制的人员的生命权。因此,鉴于缔约国未能证明相反情况,提交人主张,RajendraDhakal遭受强迫失踪,构成侵犯他依照《公约》第六条享有的权利的情节。

3.3Rajendra Dhakal受到与外界隔绝的拘留和强迫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当局自1999年1月8日起对他进行拘留,使他不能与外界联系,这就把他的命运交由警方任意处置。另外,他的生死很可能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为他失踪前后的情况令人不安,包括他此前在拘留期间遭受过虐待,他还在逮捕令发布后收到过安全部队的死亡威胁。

3.4自从RajendraDhakal被剥夺自由,送往Bel Chautara区警察局并被警察强迫失踪,已经超过了12年。他被长期单独拘留,本身就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即便承认当局是依照有效的逮捕令对他实施逮捕的,例如Tanahun县法院于1998年8月7日发出的逮捕令,尼泊尔法律和国际法规定的程序也都没有得到遵循。他被拘留未输入任何官方记录或登记册,他的亲戚从未再见到他。他从未被控犯有罪行,也未被带见法官或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任何其他官员。他无法向法庭提起诉讼,质疑对他的拘留的合法性。

3.5提交人主张,Rajendra Dhakal受到单独监禁和强迫失踪,以及警方对他的待遇本身构成违反《公约》第十条的情节。

3.6Rajendra Dhakal受到单独监禁,随后遭到强迫失踪,当局未能对其下落和生死进行有效调查,这使他自1999年1月8日以来一直得不到法律保护,妨碍他享受人权和自由。因此,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情节负有责任。

3.7尽管提交人立即向当局报告了Rajendra Dhakal的自由被任意剥夺、他遭受强迫失踪,且最高法院认定警方确实使他强迫失踪,但当局未依法立即进行公正、彻底和独立调查,他的命运和下落迄今仍然不明。此外,迄今没有人因为他被任意剥夺自由、强迫失踪、遭受酷刑、有可能已经死亡以及随后遗体被隐藏而被传唤或定罪。因此,缔约国侵犯了并且仍在侵犯他依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8缔约国侵犯了第一和第二提交人依据《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他们因亲属被任意逮捕、随后遭到强迫失踪以及当局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种种行为和不作为,而受到深切痛苦和苦恼。RajendraDhakal的对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心理影响。这件事明显扰乱了第一提交人的家庭生活,对其财务可持续性造成负面影响。第一提交人在抚养子女、供其上学方面面临困难。她曾为了克服焦虑和精神反复崩溃而服药,仍然受到丈夫失踪的深刻影响。第二提交人因警察当局完全不合作而感到抑郁,害怕自己因经常前往派出所询问而受到拘留。他觉得在Gorkha不安全,因而最终决定迁往日本,但仍然与第一提交人和她的家人保持定期联系。尽管迁居国外,但他过去反复做噩梦,梦到他的哥哥被殴打或自己前去找他。他为了从这些痛苦中解脱出来咨询了医生,用抗抑郁和镇静药物进行治疗。直至今天,缔约国仍在侵犯提交人的权利,使他们无法了解RajendraDhakal遭强迫失踪的案情、他的生死和下落,以及调查的进展和结果。

3.9第三提交人因她依据《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成为受害人。她在父亲失踪时只有9岁。她在家境贫寒中长大,看到她的母亲非常艰难地照顾家庭,因此经历了很大痛苦。她在青年时期的关键几年里,不得不承受生活在受到污名的家庭中所带来的精神和社会负担,听到了各种关于她父亲死亡的说法。她原计划在加德满都完成学业,但因家庭困难而中断,2001年前后不得不返回Gorkha县。

3.10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作为紧急事项,对RajendraDhakal的生死和下落开展彻底调查;(b)RajendraDhakal如在世,则应予以释放;如他已经死亡,则应找到、发掘、确定并尊重他的遗骸,并将其归还家人;(c) 将肇事者交给主管民事当局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并公布这项措施的结果;(d) 确保提交人获得全面赔偿和及时、公正、充分的补偿;(e) 确保赔偿措施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确保其中包括恢复原状、康复、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等措施。提交人特别请求请缔约国举行公开仪式,在当局和Rajendra Dhakal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承认其国际责任,向这些亲属正式道歉。缔约国还应通过其专业机构立即向提交人提供免费医疗和心理服务,并在必要时给予他们免费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获得有效和充分的补救。为保障不重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刑法中将强迫失踪和酷刑及以不同形式参与这些犯罪的行为定为独立存在的罪行,并考虑其极端严重性,对这种罪行处以适当的处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2年10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主张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2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指称已经由尼泊尔最高法院按照第二提交人提出的人身保护令诉讼审结。审理期间,所有相关当局均表示,RajendraDhakal没有被安全部队逮捕或拘留。最高法院发出了搜查令,RajendraDhakal的下落无法被确定。

4.3提交人没有按照1992年《国家诉讼法》的要求,向警方提出初步案情报告。如果他们提出报告,警方将依法调查本案。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4缔约国指出,来文所称的侵犯人权情况似乎发生于武装冲突期间。为解决这种情况,缔约国决定根据2007年尼泊尔《临时宪法》,设立一个失踪案件调查委员会和一个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为此,已向议会提交了关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及强迫失踪委员会的两项法案。在缔约国提交意见时,这些法案正待批准。拟在法案获准后成立的这两个委员会将调查冲突期间发生的案件,并披露这些案件的真相。缔约国认为,在此背景下,鉴于尼泊尔正在真诚地努力建立这些过渡期正义机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被不合理地拖延。

4.5缔约国向武装冲突中下落依然不明的每位受害者的家人提供30万尼泊尔卢比,作为临时救济金。建立过渡期正义制度后,受害者可向国家申请进一步的救济或赔偿。

4.6缔约国主张,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运转良好。根据1992年《国家诉讼法》,尼泊尔警方对武装冲突期间所犯的一些罪行开展了调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12012年12月14日,提交人对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问题发表的意见提交了评论,重申其来文所载指称。

5.2提交人指称,在人身保护令诉讼中,当局否认RajendraDhakal被捕或被拘留,仅以此作为对最高法院说明理由的命令的答复;当局在向法院提交答复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对他的下落进行了调查。此外,当局没有反驳被拘留者调查工作组关于RajendraDhakal遭到警察逮捕并因此失踪的结论,这是最高法院判决的基础。为此,提交人指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表示,人身保护令在尼泊尔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安全部队是否承认;安全部队成员不受任何要求说出完整真相的法律规定的约束;有罪不罚现象依然存在。

5.3提交人提出,他们没有收到缔约国提供的30万尼泊尔卢比的临时救济。只有第一提交人收到了救济,来文已就此作了说明(见上文第2.12段)。其余提交人和RajendraDhakal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任何情况下,对性质如此严重的侵权行给于赔偿金,不构成《公约》第二条第3款意义内的有效补救。

5.4在提交人提交评论之时,尚不确定是否会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失踪调查委员会。非司法机构的事实调查进程,虽然对确定真相至关重要,但绝不能取代司法诉讼和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补偿,因为刑事司法系统是立即调查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更适当途径。因此,过渡期正义机制不能被视为提交人应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

5.5缔约国争辩称,提交人没有提交初步案情报告;提交人就此重申他们此前的指控(见上文第2.13段)。由于缔约国没有将强迫失踪、酷刑和法外处决定为刑事犯罪,这些罪行无法提交初步案情报告。因此,实践中没有可用的补救办法。提交人强调说,他们于1999年数次询问警方。询问没有效果,他们故而于1999年1月21日申请人身保护令。此外,他们主张,把初步按情报告作为一种补救方式的效力存疑,因为根据最高法院2008年作出的一份判决,就杀人案提出的初步案情报告应予驳回,因为这属于将来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管辖权。提交人指出,虽然1992年《国家诉讼法》确立了与谋杀和绑架相关的程序,但这些程序不适用于RajendraDhakal案,因为他不是被绑架的,而是受到非法拘留及随后的强迫失踪。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6.12013年4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案情的意见,重申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采取了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的步骤。

6.2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称,2013年3月13日,总统颁布了一份关于调查失踪人员和处理真相与和解问题的委员会的行政命令,缔约国计划为此建立一个高级委员会。在此背景下,鉴于过渡期正义机制即将开始履行职能,委员会不宜审议与尼泊尔冲突时期相关的案件。

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7.12013年6月2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他们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讨论来文的案情,这标志着对他们的痛苦无动于衷。除其他外,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关于Rajendra Dhakal命运和下落的信息,这把努力找寻事实的压力转嫁到了提交人身上。

7.2提交人重申其提交的意见,认为初步案情报告并不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为了满足受理的目的而应用尽的补救办法。此外,虽然最高法院2007年6月1日的判决认定RajendraDhakal遭受警察的强迫失踪并下令开展调查,但他的生死和下落依然不明。

7.3提交人还重申,第一提交人因RajendraDhakal的强迫失踪,于2007年8月3日收到15万尼泊尔卢比的临时救济,于2008年4月14日收到10万尼泊尔卢比。对性质如此严重的侵权行给于赔偿金,不构成《公约》第二条第3款意义内的有效补救。

7.4提交人的意见被提交给委员会时,不存在设立调查失踪人员委员会以及完成真相与和解工作的前景。虽然相关的行政令立即生效,但其法律效力被尼泊尔最高法院中止。

当事方的补充意见

8.12013年10月10日,缔约国重申关于过渡期正义机制的意见,坚持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8.2缔约国提出,已给于RajendraDhakal的家人30万尼泊尔卢比的临时救济。这笔钱是一揽子初步措施的一部分,不是对侵权行为的补偿。案件得到调查后,受害人有权得到适足赔偿。

8.3提交人没有就RajendraDhakal遭受强迫失踪的指控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诉,尽管《通法》(《国家法典》)下关于绑架和劫持人质的章节是有效的。

9.2013年11月6日和2014年1月10日,提交人通报委员会称,2014年1月2日,尼泊尔最高法院宣布,2013年3月14日设立调查失踪人员和处理真相与和解问题的委员会的行政令违反宪法,不符合国际标准。最高法院命令当局设立一个新的委员会,但没有规定确切的最后期限。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申诉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查明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中接受审查。委员会指出,RajendraDhakal案已于2011年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报备。然而,委员会忆及,由人权事务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设立、负责审查和公开报告特定国家或领土的人权状况或全球大规模侵犯人权案件的非常规程序或机制,一般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这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10.3对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向警方登记初步案情报告,也没有根据《通法》(《国家法典》)中关于绑架和劫持人质的章节报案;RajendraDhakal案将在根据2007年《临时宪法》设立的过渡期正义机制内得到处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他们多次将RajendraDhakal的失踪迅速报告给相关当局,包括向警方报案;初步案情报告仅限于1992年《国家诉讼法》表1所列的罪行,其中不包括强迫失踪和酷刑,因此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过渡期正义机制不能取代司法,也不能被认为是应用尽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二提交人向尼泊尔最高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起诉,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Rajendra Dhakal遭到警方的强迫失踪,命令当局开展调查,从而确定他的生死和下落。尽管有这份判决而且提交人不断努力,关于Rajendra Dhakal被拘留和失踪的具体情况超过17年后依然不明,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在严重侵权案件中应给予司法补救,第2071(2014)号法设立的过渡期正义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指出的补救措施没有效果,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审议来文并无障碍。

10.4由于所有受理条件均已满足,故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1.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RajendraDhakal于1999年1月8日在Jamdi被警察非法拘留,被送往Bel Chautara区警察局,遭到单独关押及随后的强迫失踪;应第一提交人的请求,第二提交人立即向当局报告了逮捕和失踪一事。由于当局没有开展任何调查,第二提交人向尼泊尔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尽管提交人不断努力,当局仍未开展公证、彻底和独立的调查;RajendraDhakal的生死和下落至今不明;没有任何人因这些行为而受到传唤或定罪。

11.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尼泊尔最高法院在审理第二提交人提出的人身保护令诉讼时,审查了提交人的指称;诉讼期间,所有当局均表示RajendraDhakal没有被捕,也没有遭到安全部队的拘留;尽管最高法院发出了搜查令,他的下落仍无法确定。

11.4委员会重申,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能平等地获得证据,通常情况是缔约国单方掌握有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含蓄地提出,缔约国有义务对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在提交人已向缔约国提交得到可信证据佐证的指控而进一步澄清有赖于缔约国单方掌握的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如果缔约国未提出令人满意的相反证据或解释,委员会可将提交人的指控视为已得到充分证实。

11.5委员会回顾指出,虽然《公约》中没有一项条款明确使用了“强迫失踪”的说法,但是强迫失踪构成持续剥夺《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的一个单独行为及相互关联的一系列行为。

11.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第二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提交人因而于1999年1月迅速向当局报告了RajendraDhakal失踪的情况;内务部、位于加德满都Naxal的警察总部、Gorkha、Kaski、Nawalparasi和Tanahun县警察局、位于Kaski县Pokhara的武装警察连队、Bel Chautara区警察局等部门都否认逮捕或拘留过RajendraDhakal。然而,被拘留者调查工作组的结论是,他被一队10至12人的警察逮捕,送往Bel Chautara派出所,随后失踪。这些结论随后得到最高法院2007年6月1日判决的肯定,判决命令当局开展调查,确定RajendraDhakal失踪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驳斥最高法院判决的材料。相反,缔约国坚称,尽管有最高法院的搜查令,Rajendra Dhakal的下落仍无法确定。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说明为开展彻底有效调查所采取的步骤及其结果。Rajendra Dhakal的下落至今不明;若他已死亡,他的遗骸也没有被找到,也没有归还给他的家人。委员会回顾,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当事人的自由,之后对剥夺自由一事拒不承认,或掩盖失踪者的下落,这种行为让当事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应为此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表明它履行了保护Rajendra Dhakal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Rajendra Dhakal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11.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对Rajendra Dhakal的单独拘留及之后的强迫失踪本身构成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待遇。委员会认识到遭无限期拘留并与外界失去联系所造成的痛苦。委员会在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中,建议各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隔离羁押。在本案中,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Rajendra Dhakal遭受强迫失踪,构成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的情形。委员会既已得出这一结论,将不审查与违反《公约》第十条相关的申诉。

11.8委员会注意到,RajendraDhakal于1999年1月失踪给三位提交人造成了痛苦和悲伤。尽管他们不断努力,最高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了判决,但提交人一直没有得到关于他失踪相关情况的充分解释;如他已死亡,他的遗骸也没有被归还给家人。鉴于缔约国未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表明,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委员会既已得出这一结论,将不审查有关第三提交人依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

11.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提出的指称,即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留了RajendraDhakal。即便承认他是依照有效逮捕证而遭到拘留的,例如Tanahun县法院1998年8月7日发出的逮捕证,相关做法也不符合尼泊尔法律和国际法规定的任何程序。从未将他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他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反驳最高法院2007年6月1日裁决中的结论。在缔约国未作出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所述事实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11.10对于缔约国违反第十六条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RajendraDhakal被警察逮捕;尽管提交人不断努力,缔约国仍不向他们提供关于RajendraDhakal失踪的充分信息;尽管最高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判决,缔约国仍未开展有效调查,以确定他的生死和下落,从1999年1月8日起就剥夺了他受到的法律保护。委员会认为,蓄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相当于拒绝承认此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在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的努力一贯受到阻碍时,尤其如此。因此,委员会认为,对Rajendra Dhakal的强迫失踪剥夺了对他的法律保护,也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人格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11.11提交人提到《公约》第二条第3款,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向《公约》所述权利受到侵犯的所有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置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委员会引述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除其他外规定缔约国如果不对侵权指称进行调查,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公约》(第15段)。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 Rajendra Dhakal被拘留后不久,第二提交人就前往各个当局打听消息,随后向尼泊尔最高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2007年6月1日,法院认定Rajendra Dhakal遭警方强迫失踪,并命令当局开展调查。尽管提交人不断努力,最高法院也作了判决,Rajendra Dhakal已失踪超过17年,缔约国仍未开展彻底有效的调查,无法说明他被拘留的情况和下落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没有遵照尼泊尔最高法院2007年6月1日的命令,说明当局开展的调查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为了明确关于Rajendra Dhakal失踪的情况所采取的确切步骤。如他已死亡,缔约国也没有寻找他的遗骸并将其归还给家人。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对Rajendra Dhakal的失踪开展迅速、彻底、有效的调查。此外,Rajendra Dhakal家人作为临时救济收到的款项并不构成与所犯严重侵权行为相应的适当补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就Rajendra Dhakal而言,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就几位提交人而言,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12.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就Rajendra Dhakal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规定。相关资料还表明,就几位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和第二条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规定。

13.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以充分赔偿的形式,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对RajendraDhakal的失踪开展彻底有效的调查,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b)如RajendraDhakal死亡,找到他的遗骸,并将其移交给家人;(c)起诉、审判和惩罚侵犯行为的实施者,并公开上述措施的结果;(d)确保向提交人免费提供一切必要和充分的心理康复和医疗服务;以及(e)向提交人和RajendraDhakal(如果他还在世)就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偿,包括充分赔偿和适当的满足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其法律允许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起诉,并确保对任何强迫失踪案件开展迅速、公正、有效的调查。

14.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便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承诺侵权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救济,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其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公布和广为分发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