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CPR/C/116/D/2314/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14/2013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Y(由律师ArashBanaka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3年12月6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6年3月22日

事由:

驱逐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任意拘留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 来文提交人Y是斯里兰卡国民,1986年7月25日出生,居住在加拿大。在申请加拿大难民地位被拒之后,他将被驱回斯里兰卡。他声称,加拿大将他强行驱回斯里兰卡,将侵犯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5月19日对加拿大生效。

1.2 2013年12月9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其驱回斯里兰卡。

事实背景

2.1 Y是泰米尔裔,信仰印度教,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省(贾夫纳)。他声称,在斯里兰卡内战期间,他作为报纸摄影记者记录公共活动、庆祝活动以及每天在泰米尔人身上发生的悲剧,例如绑架、死亡威胁、枪击和使用白色面包车实施的绑架,他的这些活动导致他多次遭到袭击。他表示,从2006年10月起,他为Valikamam区(西区)的Uthayan报社拍摄照片,还向NamathiEelandu报社出售照片。这些活动引起了包括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在内的政府当局的注意。提交人称,他于2007年2月在一次抗议绑架和杀戮的示威活动现场首次被捕。他的相机被抢走,自己也被关押在乌杜维尔的军营。他声称有人讯问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和新闻工作的关系,并警告他不要参与敏感事件,告诉他只应拍摄公开活动,例如开幕式。在这次拘留期间,提交人遭到野蛮殴打。他的右臂被折断,因为痛苦不堪而晕倒。提交人在某一天被扔在一条道路上。

2.2 提交人继续拍摄该地区发生的残暴行为,并使用别名公布这些照片。2007年12月19日,三个人在他回家的路上拦住他。他们把他强行带到一个军营,用枪顶着他的头威胁他。在那里,提交人被关押了六天,并受到审讯和威胁。后来他在母亲的帮助下获得释放。 2008年,他申请通行证离开斯里兰卡,但该申请遭到拒绝。因此他继续工作,但一直惶惶不安。2009年9月,他的家遭到突袭,他被迫每周到警察局报道一次。提交人称,他每次到警察局报道时,都受到警察和那里的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成员的骚扰和威胁。每周到警察局报道的义务于2011年4月结束。2011年5月,身着便衣的男子试图在他家中绑架他,但由于邻居出手干预而未能成功。这名便衣男子告诉他停止为报纸工作。由于担心生命受到威胁,提交人于2011年7月离开斯里兰卡。

2.3 提交人于2011年10月17日抵达加拿大,并提出庇护申请。 2013年2月12日,移民难民委员会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该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做陈述的各个方面都不可信。首先,他不能证明自己是记者或专业摄影师,不能证明自己声称获得的那些摄影奖,也不能回答有关基本摄影知识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相信他是真诚的。例如,提交人不能回答如何在低光下拍摄照片的问题。虽然移民难民委员会承认在翻译这些问题中的专业术语时存在问题,但它认为提交人的答复不能证明他关于自己是专业摄影师的主张。第二,该委员会发现提交人很可能在内战结束时没有住在斯里兰卡,因为他无法详细说明在此期间在该国发生的事件,包括2010年总统和议会选举。该委员会认为,如果他是一名摄影师,就应该知道这些事件。第三,提交人不能确证自己与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有何具体问题,因为他只是声称该党成员不喜欢他为报纸拍照。虽然委员会认识到,在贾夫纳,记者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职业,但提交人至多是贾夫纳某个地区的一名不会质疑政府的政策或行动的、拍摄死亡者照片的摄影师。因此,该委员会期望提交人用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提出的指控,例如他为Uthayan报社工作的文件证明,包括该报社作为其雇主出具的工作证明、该报社出具的工资单或者由他具名的已公布的照片,但提交人没有提供这些证据。该委员会没有考虑提交人的新闻记者证,因为委员会认为,在斯里兰卡,这些文件经常是伪造的。

2.4 移民难民委员会还指出,即使它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是真实的,也不会授予他难民地位,因为他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能够引起政府的注意。委员会援引了多份报告,其中指出只有斯里兰卡政府认为活跃或有影响力的记者才会在回国时面临被迫害的危险,而提交人不属于这种情况。此外,提交人虽然是来自贾夫纳的泰米尔人而且寻求庇护未果,但不能依据这些情况授予其难民地位,因为有多份报告指出,在敌对行动结束后,来自该国北部的斯里兰卡人不再需要保护,而且那时已有数千名寻求庇护失败的人在“普遍安全的条件”下返回该国。

2.5 提交人指出,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唯一能用的补救办法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而联邦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驳回了其关于对移民难民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司法审查的请求。他还声称,当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时,他并不符合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提出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和永久居留申请的资格,因为有一项立法禁止在作出拒绝庇护决定的一年内提出此类申请。

2.6 2014年2月12日,提交人具备了提交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资格。他于2014年3月19日提交了申请,该申请于2014年4月17日被驳回。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认为,提交人重复提交向移民难民委员会提出的多项指控。该官员还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大部分证据,认为其中一些证据或者已经提交给委员会,或者早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就已提交,或者没有对迟交的情况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者不具有相关性,因此不能在遣返前风险评估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a) 2007年3月12日的医疗证明表明提交人在遭到殴打导致受伤和手臂骨折之后,曾在Jaffna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b) 提交人受伤的照片;(c) 2012年11月23日提交人母亲的宣誓证词,其中确认了他声称的作为庇护申请依据的事件;以及(d) S女士的一封未注明日期的信件,其中称她在学校时期就知道提交人,他是一个诚实的人,与反社会或反政府活动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曾经是媒体摄影师。只接受了两项新证据:2013年5月20日由Uthayan报社的总编签署的一封信,证明提交人在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是该报社的摄影记者;2013年12月6日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一封信,该信涉及提交人的母亲在2013年9月27日提出的申诉,其中声称士兵和“携带武器的男孩”前一天来到她家询问提交人的下落。该信指出,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是不明智的,因为他“肯定会被安全部队认出来并受到虐待”。

2.7 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认为,在移民难民委员会做出决定后,斯里兰卡的局势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只有被认为是政府的批评者或反对者的人才会在返回后面临风险。因此,该官员询问提交人是否证明了他本人确实是或者被认为是政府的批评者。该官员认为,提交的证据没能证明情况确实如此。他认为,Uthayan报社的信件不可靠,因为提交人没有合理解释为何他此前没有收到这封信。该官员还认为,即使信件是真实的,也不能确定存在提交人指控的风险,因为信中没有表明提交人将被视作在斯里兰卡面临实际风险的政府批评者或反对者。至于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来信,该官员怀疑其真实性,因为它的语气不专业,而且信中没有确证提交人如果被遣返就会面临风险。最后,该官员重申,移民难民委员会的评估不再将斯里兰卡北部的泰米尔人男子这一身份视为一个风险因素。2014年6月19日,提交人向联邦法院申请,以针对拒绝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启动司法审查。法院于2014年10月7日驳回了该申请,但没有说明理由。

2.8 在提交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被驳回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建议他申请新护照。提交人前往斯里兰卡驻渥太华高级专员公署,请求获得一本新护照,但他的请求被驳回,因为高级专员公署不向持有与庇护程序有关的某些类型工作许可的人发放证件。提交人获悉,只有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可以请求为属于这种情况的人发放护照。2013年10月15日,提交人会见了该机构的代表,并获悉该机构将代表他向斯里兰卡当局申请旅行证件。

申诉

3.1 提交人称,如果强行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加拿大当局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他声称,他的个人情况具备以下特点,这将导致他遭到虐待:(a) 他是来自贾夫纳的泰米尔裔人;(b) 他是寻求庇护失败者;(c) 他是Uthayan报社的记者摄影师,被视为政府的批评者,并因此一再被确定为政府的针对对象;(d) 在斯里兰卡内战的几次事件期间他遭到袭击;(e) 应加拿大当局的请求,他将在持有斯里兰卡高级专员公署签发的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被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

3.2 提交人称,移民难民委员会因为他在摄影机和摄影方面的知识不足就认为他没有证明自己是Uthayan报社或另一报社的记者摄影师是不合理的,这在程序上也不公平。提交人称,就此问题提问的委员会成员使用了译员无法翻译成泰米尔语的术语。他表示,该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承认存在这些翻译问题,如果当时他听懂了提出的问题,他是可以做出答复的。提交人还坚持认为,委员会在质疑他的可信性时犯了错误。正如他向该委员会提出的主张,出于安全原因,他使用了别名公布自己的照片,他也没有从报社收到任何收据,因为报社的惯常做法是支付现金。他进一步指出,他之所以未能在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之前收到报社的那封信,是因为摄影部门的负责人已从该报社离职。提交人向委员会解释说,他尝试给该报社打电话,但没能接通,他的姐姐和母亲去了Uthayan报社的办公室要求为他出具工作证,但被两名警察拦在门外。他提供了他在Uthayan报社的一位前同事的信,证实他曾在那里工作,但委员会的决定中并没有提及那封信。

3.3 移民难民委员会声称提交人的记者证是伪造的,理由是在斯里兰卡,这些证件往往是伪造的,提交人认为这一主张没有依据。提交人称,即便是委员会的判例都承认,证明广泛存在欺诈性文件的证据本身并不足以成为驳回上述文件的理由。委员会认为,根据提交人的具体情况,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不会成为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或警察针对的目标,对于这一结论,他提出质疑。他说,他在一家被认为批评政府的报社工作,从而成为了被针对的目标,并因为这个理由而一再受到针对,但委员会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况,并在这方面驳回了提交人有充分证据证实的主张。

3.4 提交人坚持认为,尽管内战已经结束,但斯里兰卡仍然普遍存在任意逮捕和拘留、绑架、敲诈勒索、酷刑和谋杀案件,像他这种情况的人继续成为袭击目标。他具体援引了无国界记者组织的报道和报纸文章,指出媒体工作者在斯里兰卡面临遭到攻击或杀害的严重危险。提交人称,这些攻击行为得不到惩罚,不能仅凭存在民主政府和法律制度就认为提供了任何保护。提交人还称,被驱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男子面临着特别高的迫害危险。他进一步指出,考虑到加拿大当局处理他的案件的方式,即加拿大边境事务局曾联系斯里兰卡驻渥太华高级专员公署以安排他获得旅行证件,他在回国后遭到拘留、虐待或酷刑的风险甚至会更大。

3.5 提交人指出,针对移民难民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他申请启动司法审查,但该申请遭到驳回,并且没有任何理由,他没有可能提出上诉。因此,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从来没有得到对委员会的决定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所有相关文件证实其主张的公平机会,而且由于受到法定时效的限制,他不能提交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4年12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如下:(a)提交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b)他关于将其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指称不属于该条款的管辖范围,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d)条;(c)提交人根据《公约》以外的两项国际文书提出的指称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d)条;以及(d)提交人的申诉没有根据。缔约国还认为,事实和证据通常由国内当局进行评价,并指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都曾在庇护程序期间向加拿大当局提供过。

4.2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尽管提交人在2014年2月12日可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申请永久居留权,但他没有提出申请。缔约国认为,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能提供合理的补救机会,因为它是一种由决策者实施的广泛、可酌定的审查,如果申请人因需在加拿大境外申请永久签证而遭受不寻常和不应有的困难时,决策者可决定是否授予其永久居留。联邦法院可以对这些决定进行审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可以运用这种方式证明他在加拿大的家庭关系――他有一个叔叔在加拿大――并描述如果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他会遇到的困难。缔约国指出,虽然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不会导致自动停止移送,但提交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在对其请求作出的评估得出结果之前采取司法措施暂停遣返。缔约国对委员会最近通过的意见表示遗憾,其中委员会认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申请不是为受理来文之目的应当用尽的国内补救办法。

4.3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将他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该主张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缔约国认为,第九条第1款没有规定各国不得遣返将在接受国面临真实的任意拘留风险的个人。因此,即使提交人证明他将在斯里兰卡遭受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拘留――他并没有证明这一点――加拿大也没有责任。缔约国认为,加拿大不知道委员会曾作出任何关于遣返某人有可能违反《公约》所载任何权利(与其中第六和第七条规定的权利不同)的决定,因此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应根据第九条第1款认定提交人的指称不可受理。

4.4 缔约国还称,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的指控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认为,一般来说,应当由国内当局评价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确定所涉程序的实施或者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明显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而本来文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提交委员会所有证据以前都经过国内当局的审查,提交人没有向委员会提出任何新的证据或事实,证明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真实的危险。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应当重视国内当局,特别是移民难民委员会的决定,后者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与他在斯里兰卡的过往经历有关的大部分指控。

4.5 缔约国指出,对提交人的陈述的最合理意见是,他从2006年年底开始为Uthayan报社做了几个月的摄影工作。提交人也可能在2007年2月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士兵的虐待。然而,他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是专业的摄影师。缔约国认为,他提交的文件中都不能可靠地证明他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为Uthayan报社工作。关于2011年1月1日由Uthayan报社签发的记者证,缔约国认为,该证件可能是伪造的,而且提交人声称他通过中介开展工作,那么他就不可能有记者证。关于提交人于2006年获奖的照片,缔约国认为,这些照片不能证明提交人是因为从事摄影师的工作而获奖的。关于2015年5月20日由Uthayan报社的总编签字的关于说明提交人在2006年10月8日至2011年5月3日期间在该报社担任摄影记者的信件,缔约国认为该信件不可靠,因为提交人自称是使用别名和通过中介开展工作的,那么总编就不可能认识他,该信件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此外,提交人没有对为什么在庇护程序的第一阶段没有向加拿大当局提供这一信件作出可信的解释。缔约国进一步认为,这封信很可能是伪造的,旨在解决移民难民委员会确认的提交人缺乏可信性和佐证的问题。关于N.R.在2012年11月21日出具的说明他在2006年年底至2007年8月期间与提交人一起为Uthayan报社工作的信件,缔约国认为该信件可能是真实的,但认为它只能证明提交人为该报社工作了几个月,时间在2006年至2007年之间,但不超过2007年年中。关于提交人母亲2012年11月23日签署的证实提交人大部分主张的宣誓证词,缔约国认为该宣誓证词不可靠,因为其中没有提供任何独立的证据,也没有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在庇护程序的后期阶段才提供该宣誓证词。缔约国认为,该宣誓证词可能是伪造的,目的是按照提交人在个人信息表中填写的内容为提交人的主张提供支持。缔约国最后指出,S.女士在其未注明日期的信件中指出她认识提交人,而且知道他是一名摄影记者,但这封信同样有可能是一份为了证实提交人的主张而伪造的文件。

4.6 缔约国承认,提交人似乎在2007年2月受到一些伤害,这些伤害可能是斯里兰卡军队的士兵造成的。然而,缔约国认为没有任何事实表明提交人受伤是因为从事报社摄影师的工作,而且即使伤害严重,也不构成酷刑。此外,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关于在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遭到国家官员或有关团体的骚扰、拘留和虐待的指控,因为他没有提供任何支持性证据,例如医疗证明或文件,证明他在超过18个月的时间里必须每周到警察局报道。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这一时期的陈述缺乏详细资料,因为他只提到由于安全原因他不得不经常变换住处。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贾夫纳或斯里兰卡的实际停留情况,至少是2007年或2008年之后的停留情况值得怀疑。

4.7 缔约国认为,它对目前在斯里兰卡工作的记者,包括为Uthayan报社工作的记者处于危险之中的情况并无异议。然而,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在当地为这家报社从事的工作能够吸引国家当局的注意,特别是在他使用别名公布其照片的情况下。此外,缔约国咨询得知的背景材料并没有显示过去为Uthayan报社工作的个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风险,因为国别报告指出,只有目前在斯里兰卡工作的记者才会面临危险。因此,提交人不会面临真实的风险,因为他自称为该报纸工作是在几年前。缔约国还申明,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于他为该报社工作,当局仍会对他穷追不舍,缔约国认为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关于斯里兰卡士兵曾于2013年9月来到提交人家中询问其下落的信件只不过是在援引据称由提交人的母亲提交给该委员会的信息。

4.8 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的指称,即由于他是来自北方的泰米尔青年和寻求庇护失败者,他被强行送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风险,以及他的这种情况将导致当局认为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从未声称与该团体有任何关系,并指出身为来自北方的泰米尔人这一事实不会使他面临真实的风险。此外,寻求庇护失败的唯一后果可能只是导致他再次受到询问。缔约国说,不会有人怀疑提交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重要联系,因为他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这一主张,而且他也仅在2007年2月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期间提到这一点。当时据说士兵问他是否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任何联系,他否认了这一点。缔约国指出,即使采信这一陈述,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斯里兰卡当局会认真考虑提交人与该组织有联系。因此,缔约国认为,关于这一事项的主张只是一种预想。

4.9 提交人声称,由于他的旅行证件是斯里兰卡当局根据加拿大当局的请求发放的,这使得他面临另一种风险,针对提交人的这一说法,缔约国援引了国别报告,根据该报告,发放这种文件并不是一种风险因素。这些报告指出,当斯里兰卡当局收到发放旅行证件的请求时,可能会审查记录,以评估所涉人员目前是否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任何联系,但当局只会关注那些给斯里兰卡的国家统一或政府带来真实风险的人。由于提交人不属于这些类别,所以他不会受到额外审查。提交人声称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将成为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成员的攻击目标,对于这个问题,缔约国指出,在冲突结束后,包括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在内的准军事集团都转变为犯罪团伙,其主要手段是勒索。由于伊拉姆人民民主党似乎主要在斯里兰卡北部活动,缔约国认为,如果提交人受到该组织的骚扰或勒索,提交人可以搬到该国其他地方生活,例如科伦坡。

4.10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关于可受理本来文的任何决定都将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缔约国重申其论点,即由于缺乏可信度和佐证性证据,提交人的主张缺乏证据。缔约国重申,提交人至多在2006年10月底至2007年之前为Uthayan报社提供了一些照片,他可能曾在2007年受到拘留和虐待。但是,他无法证明他是因为报社的工作才被斯里兰卡军队的士兵拘留的,他也不能证明自2007年至2008年以及在2011年曾在斯里兰卡居住。缔约国认为,即使委员会采信提交人所述情况,本来文也仍然毫无根据,因为没有理由相信,无论他为该报社做出了哪些工作,都将使他在时隔多年回国后仍然面临风险。他关于自身情况的主张也不可接受,因为虽然他是来自北方的泰米尔人,而且寻求庇护失败,但这些情况不会使他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原因在于他既没有涉嫌也没有真正地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产生联系。

4.11 最后,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指称庇护程序不公正,特别是指称不能对移民难民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依据进行审查,但这一指称超出了《公约》的范围,因为它涉及的是庇护程序的一般效力。此外,这些指称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委员会已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确定为提交人应该用尽的国内有效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方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1月11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质疑缔约国的主张,即他没有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交申请,因此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认为,为了受理来文之目的,这一补救办法不具有相关性,因为正如委员会在Shakeel诉加拿大案中所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申请“不能阻止提交人被驱逐出境,因此不能被视为向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补救”。

5.2 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对于这一说法,提交人重申了他关于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的风险的论点,即:(a)他为Uthayan报社工作,该报社被视为是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喉舌”;(b)他是泰米尔族;(c)他现年30岁;(d)他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省;(e)他寻求庇护失败;以及(f)他将在持有渥太华的斯里兰卡高级专员公署发放的紧急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被强行遣返到斯里兰卡。提交人指出,他依据的是他先前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并在提出申诉之后提供了补充资料。

5.3 提交人指出,有书面证据表明,虽然冲突已经结束,但泰米尔人的人权在斯里兰卡仍然受到严重侵犯。他指出,已经证明泰米尔青年和中年人,特别是在该国北部和东部的青年和中年人,继续遭受安全部队和准军事集团的频繁骚扰。泰米尔人还受到任意拘留、法外处决、强迫失踪、拘留强奸、酷刑和未经审判长期拘留的严重影响。提交人还指出,虽然身为泰米尔人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遭受迫害,但当将该事实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时,就能为以下主张提供坚实的基础: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真实的风险。

5.4 其中一个因素是他曾经寻求庇护失败。他指出,被迫或自愿返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受到了虐待和酷刑。提交人援引了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其中记录了斯里兰卡境内的酷刑案件,即使在冲突结束后。该报告指出,所使用的酷刑形式包括钝性创伤、烧伤、性酷刑、窒息、捆绑、悬吊和心理折磨。共有96%的此类酷刑案件涉及确实或者被认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的人。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即使与该组织仅有少许联系,或者仅仅因为被怀疑有这种联系,泰米尔人也会遭到拘留和酷刑。

5.5 提交人还提到刑事调查局在机场设有24小时办公的办事处,负责对返回的泰米尔人实施“筛选程序”。所提到的背景材料显示,斯里兰卡设在海外的高级专员公署将把被遣返者的详细情况送交科伦坡。可疑人员首先在机场接受讯问,在那里,官员们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所涉个人一旦被发现已申请庇护,就将被视为叛徒,即使获释,也将受到监视,并随时可能被捕。被怀疑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或媒体有联系的人有很高的入狱风险。来自北部和东部的20至40岁之间的泰米尔人甚至会受到更多检查。已经证明许多泰米尔人在从国外返回后遭到逮捕,并且在逮捕时往往伴有酷刑。因此,提交人认为,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的真实危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司法补救办法,以便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种补救办法在所涉案件中似乎有效,并且在事实上可供他们使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他已用尽可以利用的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申请,而他本可以在2014年2月就这样做。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申请不能保护提交人不被驱逐到斯里兰卡,因此不能将其描述为向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不妨碍审查本来文。

6.4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这些主张显然没有根据。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他离开斯里兰卡之前发生的事件以及他自身作为泰米尔人和寻求庇护失败者的情况,解释了其担心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的原因。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提供了充分的详情和书面证据证明他面临死亡、虐待或酷刑的个人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以受理。

6.5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提出的主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缔约国承担的不驱回义务不适用于可能违反该条款的情况,因此这些主张不可受理,因为它们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清楚说明把他遣返斯里兰卡将如何违反缔约国根据该条款承担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证实他根据第九条第1款提出的指称,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6 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因为它似乎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提出了问题,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提到,如果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阐明,这必须是个人风险,而且就提供充分理由证实确实存在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设定了较高门槛。因此,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普遍人权状况。

7.3 委员会回顾了其判例,即:应当非常重视缔约国开展的评估,并且通常由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具有任意性或存在明显错误或等同于司法不公。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缔约国没有考虑到如果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的风险是由各种不能孤立考虑的因素共同导致的。他是来自北方的泰米尔人,寻求庇护失败,曾在一家被认为支持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和批评政府的报社工作,过去曾因为从事摄影记者的工作而导致自身权利多次受到侵犯并沦为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当局对证据的评估,提交人自身的情况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7.5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以下情况并无异议:提交人是来自北方的泰米尔人,他将持有按照加拿大当局的要求发放的紧急文件返回斯里兰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以下情况并无异议:目前在斯里兰卡工作的记者处于危险之中,包括为Uthayan报社工作的记者在内(见第4.7段)。然而,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从2007年至2008年以及在2011年为Uthayan报社工作,而且即使提交人关于他为该报社工作的陈述得到委员会的采信,他也没有证明在使用别名公布自己拍摄的照片多年之后,他主要在当地开展的工作仍然可以吸引国家当局的注意。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国内当局没有把提交人向移民难民委员会提交的几份文件和提交给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的证据作为可信证据予以接受,这些证据旨在证明提交人在Uthayan报社工作多年,而且在此期间他一再因为自己的工作遭到袭击。

7.6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提交人的申请期间,缔约国当局在审查了提交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各国和非政府组织关于泰米尔人在斯里兰卡的境况的报告之后,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理由是缔约国当局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真实的风险,因为他没有提供可靠的证据佐证自己的陈述,而且虽然他是来自北方的泰米尔人而且寻求庇护失败,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他面临真实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确定缔约国当局在决策过程中有任何不合规之处,也没有确定缔约国当局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但他未能证明这些结论具有任意性或存在明显错误或等同于执法不公。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其掌握的资料表明如果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待遇的个人和真实的风险。

8.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将提交人遣返回斯里兰卡不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附录

委员会委员迪鲁杰拉尔·西图辛格的个别意见(不同意见)

1. 如多数人意见所述,缔约国在第4.2段竭力强调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且他仍然有机会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扩大了申请难民地位这一补救办法的范围,因为缔约国声称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申请是“在申请人将遭受不寻常和不应有的困难之际……提供合理补救机会的一种有效补救办法”。

2. 缔约国甚至感到遗憾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过去曾通过若干意见,认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申请“不是出于可受理之目的应当用尽的补救办法”。但委员会的大多数委员在本意见的第6.3段都认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申请“不能阻止将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因此不能被描述为向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3. 在本案中,多数委员认为不存在侵犯权利的情况,这一立场削弱了提交人在今后提出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的机会。提交人的确是因为委员会以前出具的意见才声称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从而使来文可根据《任择议定书》得到受理。但是,考虑到加拿大的法律和永久居留申请程序规则的总体情况以及本案的特殊情况,如果缔约国采取非常开放、慷慨和自由的立场,提交人的来文本应当被视为不可受理,从而使提交人能够提出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

4. 我们的委员会是人权事务委员会,而不是上诉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委员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受先前意见的约束。委员会有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断变化的情况,改变其调查结果,特别是在申请难民地位方面,并同时加强《公约》规定的保护权,严格遵守根据《任择议定书》适用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原则。在第4.2段,缔约国认为,在对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如有)的评估得出结果之前,缔约国不反对提交人申请采取司法措施暂停对他的遣返。缔约国甚至提到提交人可以把他在加拿大的家庭关系以及他在斯里兰卡可能遭受的困难作为提交申请的依据。

5. 我认为,由于缔约国明确表示愿意这样做,因此如果提交人愿意提出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应允许他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