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7/D/2226/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26/2012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Shadurdy Uchetov (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3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6年7月15日

事由:

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良心自由;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剥夺自由;拘留条件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Shadurdy Uchetov系土库曼斯坦公民,生于1988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尽管提交人并未明确援引《公约》第十条,虽然提交人没有具体引用《公约》第十条,来文似乎也涉及该条范围内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1日在土库曼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1.2提交人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请委员会获得缔约国的如下保证:作为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处理本来文之前不对他进行第二次刑事起诉。2012年12月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这项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称他是一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除了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而被刑事定罪外,他从未被指控犯有任何刑事或行政罪行。

2.22006年春,达沙古兹区军需部征召他入伍服义务兵役。他应召去见了军需处的代表,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解释说,作为一名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其宗教信仰不允许他服兵役。但提交人表示愿意服替代性民役。对他的征召一再被延期,但2009年6月30日,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他因拒绝服兵役而受到指控。

2.32009年7月13日,提交人在达沙古兹市法院接受审判。他解释说,作为一名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他的宗教信仰不允许他拿起武器或学习作战,重申他愿意通过服替代性民役的方式履行公民义务。达沙古兹市法院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判提交人有罪,并判处他24个月监禁,在一个普通监狱服刑。他在法庭上即被逮捕。

2.42009年8月11日,达沙古兹区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分庭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的母亲应儿子的要求,准备向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再审请求。但达沙古兹还押监狱行政当局拒绝向提交人提供监督再审请求书让他签字。结果提出监督再审请求的时限终止。2009年9月18日,提交人的母亲向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长提出申请,请求延长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再审请求的时限。2009年11月4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了这一申请,并指出没有理由推翻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

2.5提交人被捕后,他最初在达沙古兹妇女拘留设施的牢房中被关押了34天。2009年8月17日,他被转到位于赛义迪镇附近的LBK-12监狱,并立即安置在隔离牢房,共达10天之久。

2.6在提交人被监禁的过程中,他被关押在惩戒室三次,每次为期三天。虽然惩罚他的官方理由据称是违反监狱规则,但提交人称,实际上他单独受到严酷对待的原因是他作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信仰。在惩戒室,他甚至在冬天也被迫睡在水泥地上。有一次,提交人被关押在所谓的“严格管制牢房”一个月。该牢房的拘留条件与惩戒室相同,但在晚上10点提供一张床,每天提供三顿饭。有一天,七八名特别警察部队的成员戴着头套进入牢房。他们询问他的信仰,然后用警棍多次击打他,导致他头部严重受伤。监狱当局允许他的亲属每月探视他一次,但不允许他朋友探视。

2.72011年7月13日,提交人被从监狱释放,但获释后的前两个月要求他定期向达沙古兹警察局报告。提交人说,他有可能被再次征召服兵役,并作为一个依良心拒服兵役者而再度遭到监禁。

2.8提交人称,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就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而言,他已用尽所有合理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还说,土库曼斯坦法院从未作出过有利于依良心拒绝服兵役者的判决,土库曼斯坦司法系统被认为效率低下并缺乏独立性。关于指称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提交人坚称没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可用。他提到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土库曼斯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独立且有效的申诉机制用于对酷刑指控进行公正和全面的调查,特别是对已定罪囚犯和审前被拘留者提出的指控(CAT/C/TKM/CO/1, 第11(a)段)。

申诉

3.1提交人说,他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时表明了真实信奉的宗教信仰,以此为理由对他进行监禁本身构成《公约》第七条含义内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提交人还说,他被拘留时受到的虐待和LBK-12监狱的监禁条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他除其他外提到土库曼斯坦独立律师协会2010年2月的报告,其中指出,LBK-12监狱坐落在一个沙漠中,冬季气温可达零下20摄氏度,夏季气温则高达50摄氏度。该监狱人满为患,患有肺结核和皮肤病的囚犯与健康囚犯关在一起。尽管提交人并未具体援引《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也似乎也涉及该条款范围内的问题。

3.3提交人说,因其宗教信仰和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而对他进行的刑事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他指出,他多次告知土库曼斯坦当局,他愿意通过服真正的替代役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然而,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规定这种替代役。

3.4提交人请委员会指示缔约国:(a) 宣布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对他的指控为无效,并清除其犯罪记录;(b) 对他因被定罪而遭受的非金钱损失向其提供适当的赔偿;(c) 对他因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而产生的法律费用提供适当的金钱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014年3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告诉委员会,土库曼斯坦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了提交人的案件,没有发现可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理由。提交人所犯的刑事罪行是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刑法》准确确定的。《宪法》第41条规定,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位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全民征兵。提交人不符合《征兵和兵役法》第18条规定的免服兵役人员的标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5月14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所提交的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中未对来文列出的任何事实提出异议。缔约国试图提出的唯一理由,就是它声称提交人之所以因出于良心拒服兵役遭到定罪和监禁,是因为他不符合《征兵和兵役法》第18条规定的免服兵役的条件。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交的意见表明,缔约国完全无视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作出的承诺,以及委员会关于维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的判例。此外,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的指控,即他遭到了执法警官和狱警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5.2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对他的起诉和定罪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还回顾了有关这方面的判例,即提交人为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只要这些补救办法似乎对其案件有效,且提交人实际上可以利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说法:对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没有提供可利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土库曼斯坦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了提交人的案件,没有发现可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理由,对提交人关于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第十和第十八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充足,因此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单独受到严酷的待遇,如他抵达LBK-12监狱后被立即安置在隔离牢房,达10天之久,三次被关进惩戒室,当他被关押在“严格管制牢房”时,由于他作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信仰而遭到特别警察部队官员的殴打。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也没有在这些方面提供任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应有的考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从2009年8月17至2011年7月13日在LBK-12监狱服刑期间所遭受待遇的申诉,包括作为一种惩罚将他关押在一个只有水泥地的牢房,遭受夏季的酷热和冬季的严寒。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指控都没有得到缔约国的反驳,而且与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得出的结论相符(CAT/C/TKM/CO/1, 第19段)。

7.4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者,除丧失人身自由外,不得遭受任何苦难或限制;他们的待遇除其他外必须符合《联合国囚犯最低待遇规则》。在卷宗内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称。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关押提交人侵犯了对其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享有的应被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之待遇的权利。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侵犯,是因为缔约国没有替代义务兵役的办法,这导致他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和随后被定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即提交人所犯刑事罪行是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刑法》准确确定的,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位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全民征兵。

7.6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认为,第十八条第1款所载各项自由的根本性质体现在:如《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述,即便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克减这一规定。委员会忆及之前的判例,其中指出,尽管《公约》并未明确提及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从第十八条就可以衍生出这种权利,因为不得不参与使用致命武力,可能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形成严重冲突。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存在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之中。任何个人若无法在义务兵役与个人宗教或信仰之间进行调和,则有权免服义务兵役。不得强行损害这项权利。一个国家如若愿意,可强制拒服兵役者从事不属军事范畴且不在军方指挥下的替代兵役的民事服务。替代役不得具有惩罚性。它必须是真正地为社会服务,并符合尊重人权的原则。

7.7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的行为源于他的宗教信仰,随后对提交人进行定罪和判决构成了对其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的侵犯,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回顾指出,因出于良心或宗教不得使用武器者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而对其实施打压,这违背《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它之前在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期间表达了其关切,即缔约国于2010年9月25日修订的《征兵和兵役法》不承认个人有权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也没有规定任何服替代兵役的办法。它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审查其法律,以期提供服替代兵役的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提交人因其宗教信仰和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而对他进行的起诉和定罪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侵犯了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义务清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且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按照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承担的义务修订其立法,特别是于2010年9月25日修订的《征兵和兵役法》,以确保有效保障《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的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岩泽雄司和尤瓦尔·沙尼的联合意见(同意)

我们赞同委员会的结论,即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应享之权利,但所依据的理由和大多数委员会委员不同。a我们将保留我们的推理,虽然在未来的来文中我们也许不一定会重复此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