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Khaoukha Marouf(由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代理)

被指称受害人:

Abdelkrim Azizi(提交人的丈夫)、Abdessamad Azizi(提交人的儿子)和提交人本人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9年1月30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2009年8月3日发给缔约国的特别报告员关于第97条的决定(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1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承认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有效补救权、隐私权和保护家庭生活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提出的意见(110次会议)

所涉事项

第1889/2009号来文*

提交人:

Khaoukha Marouf(由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代理)

被指称受害人:

Abdelkrim Azizi(提交人的丈夫)、Abdessamad Azizi(提交人的儿子)和提交人本人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9年1月30日(初次提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所设人权事务委员会,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本来文的审议: Yadh Ben Achour 先生、 Christine Chanet 女士、 Cornelis Flinterman 先生、 Yuji Iwasawa 先生、 Walter kälin 先生、 Zonke Zanele Majodina 女士、 Gerald L. Neuman 先生、 Victor Manuel Rodríguez-Rescia 先生、 Fabián Omar Salvioli 先生、 Konstantine Vardzelashvili 先生、 Margo Wate rval 女士和 Andrei Paul Zlãtescu 先生。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0 条,委员会成员 Lazhari Bouzid 先生没有参加对来文的审议。

委员会成员 Salvioli 先生和 Rodr í guez-Rescia 先生 ( 同意 ) 的联合意见案文载于本意见附录。

于2014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对Khaoukha Marouf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89/2009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到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交的所有书面资料,

通过以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提出的意见

1.12009年1月30日和2009年4月28日的来文提交人是Khaoukha Marouf,阿尔及利亚国民,生于1943年3月8日。她声称,自己的丈夫Abdelkrim Azizi(生于1941年3月25日)和儿子Abdessamad Azizi(生于1976年8月20日)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为的受害人。她还声称,她本人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为的受害者。她由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代理。

1.22009年10月19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不分别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4年9月22日夜间,属于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第五刑事调查机动大队的着装警察砸开提交人住所正门。她的丈夫Abdelkrim Azizi询问他们是谁以及要干什么,遭到他们的侮辱和推搡。然后,他们蒙上他的眼睛,并将他带到浴室。提交人及其三个女儿被关在客厅,但提交人的一个儿子Abdessamad Azizi(当时18岁)被警察带离住所,以后从未露面。一名警察随后将最大和最小的姐妹带到另一个房间,询问她们家庭情况和父亲的活动,并扇耳光和踢踹她们。然后,她们被带到浴室,在那里,他们用“抹布技术”对她们的父亲实施酷刑。警察还在Abdelkrim Azizi的胡子上涂强力胶,然后试图拔掉他的胡须。两姐妹先后看到父亲躺在地上的水泊中,浑身是血。警察然后来到楼下的家庭储藏室,掠走珠宝、金钱、食品和身份证。警察威胁提交人说,如果将今夜发生的情况告诉任何人就烧毁她的住所,然后押着Abdelkrim Azizi离去。自那时以后,提交人一家从未见过她的丈夫或儿子。这些事件过后,她家住所又被搜查了几次。在搜查过程中,警察掠走了珠宝、钞票、贵重物品和食物。

2.2自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被捕后,Azizi的家人一直在尝试查明受害人的下落。1994年9月23日上午受害人被捕后,提交人前往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在那里认出了头天夜里闯入她家的警察。警察对她进行威胁,但否认逮捕了她的儿子和丈夫。提交人尽管多次探访布鲁巴蒙派出所、阿尔及尔中央警察局、El Harrach监狱和Serkadji监狱,但未能获得任何与丈夫和儿子的厄运有关的官方资料。提交人还多次致函El Harrach法院检察官。鉴于她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她随后致函阿尔及尔法院首席检察官,但没有任何效果。提交人还通过律师向El Harrach法院提出询问,也没有成功。1996年12月,提交人与阿尔及利亚捍卫人权联盟和全国人权观察站进行了接触,仍没有任何结果。

2.31997年12月12日,提交人将此案提交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缔约国没有答复工作组索要资料的请求。

2.4根据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前副大队长Mohamed Rebai先生的证词, 2名受害人曾来过派出所,但没有对他们提出具体指控,这份证词是在2000年7月1日公开信中公布的,并列入了来文提交人的附件。Rebai先生还声称,这2名受害人被警察局长Boualem折磨致死。曾被关押在派出所、后来被释放的几个人表示,他们在那里见过受害人。另据报,Abdelkrim Azizi曾来过Ain-Nadja军事医院,然后被被押送到Bourouba,日期不详。

2.5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强调指出,她和家人的所有努力一无所获。尽管她提出申诉,但主管检察官从未对申诉采取后续行动,首席检察官也未启动司法调查。提交人声称,她还多次致函当局。包括监察员,要求他们进行调查。监察员于1998年1月10日和13日、后来又于1998年5月4日回复提交人,确认收到其干预请求,并告诉她已将此案提交主管机构审查。此后,他再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对他向“主管机构”提出的请求采取了什么后续行动。自那时以来,当局从未与提交人联系。对于她发给国家人权观察站、El Harrach法院地方检察官或阿尔及尔上诉法院首席检察官的信函,她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所有这些机构都未与提交人联系,告诉她已经展开调查。因此,尽管Azizi家人向有能力帮助他们的一些机构和国家当局发出呼吁,但这些机构和当局每次都无所作为。提交人所接触的警察和军事人员不仅否认事实且不向她提供任何资料,而且还嘲弄、威胁她。

2.6提交人还声称,考虑到她有一个儿子Lakhdar Azizi自1993年被判处10年监禁以来一直被羁押在Berrouaghia监狱;她的一个女儿的丈夫Kamel Rakik于1996年5月6日被安全部队逮捕后即告失踪;她的另一个女儿的丈夫Ali Aouis也于1996年5月被捕并受到酷刑折磨以及提交人及其三个女儿和小儿子(当时12岁)也于1996年5月被捕并在不堪言状的条件下被关押5个星期,她担心警察和司法系统实施进一步报复,因此采取的措施颇有节制。

2.7至于其他办法,提交人认为,由于2006年2月27日颁布了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她不再有提起司法诉讼的法律权利。这一补救办法甚至对提交人有危险。所有已尝试采取的补救办法不仅证明毫无效果,而且现在完全无法使用。因此,提交人认为,为了确保委员会同意审理其来文,她不再有义务继续在国内进行尝试,因为这样做有可能使她受到刑事起诉。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她的丈夫和儿子是强迫失踪的受害人,此事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是单独解读还是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交人还认为,她本人也是违反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为的受害人,无论是单独解读还是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2提交人表示,她的丈夫Abdelkrim Azizi和儿子Abdessamad Azizi是强迫失踪的受害人,因为国家工作人员逮捕了他们,逮捕后又拒不承认剥夺人身自由,也不披露他们的下落,从而蓄意剥夺了对他们的法律保护。她指出,根据许多消息来源,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近10年来对平民实施了一系列大规模和有系统的任意逮捕,然后使他们强迫失踪,造成大约7 000至20 000人受害。活着找到提交人丈夫和儿子的机会微乎其微,即使他们没有失踪后死亡,对其生命的威胁仍违反了《公约》第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

3.3提交人回顾,根据委员会的判例,遭受强迫失踪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无限期拘留而无法与家人或与外部世界联系所造成的痛苦和苦难,属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此外,1994年9月22日,提交人的丈夫在家庭住所浴室遭受警察几个小时的酷刑,有时还在其两个女儿面前遭受酷刑。此外,受害人被认为羁押在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该派出所因有系统地实施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在事发时实施酷刑和虐待而闻名。这表明,受害人受到有悖于《公约》第七条的待遇。提交人还认为,她丈夫和儿子的失踪对于她本人及其亲属来说,一直是而且仍将是一个不知所措、痛苦和凄惨的经历,因为失踪者家属对受害人的厄运一无所知,如果他们实际上已经死亡,也不知道其死亡情况和埋葬地点。此外,提交人认为,Abdelkrim Azizi的两个女儿被迫观看父亲遭受酷刑这个事实,也应被视为属于《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待遇。观看父亲受刑只会加剧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因为她们看到警察使用的方法,使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失踪更加令人难以忍受。谈到委员会的判例,提交人断定缔约国还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七条无论是单独解读还是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回顾委员会的审结判例,据此任何秘而不宣的羁押行为都是对《公约》第九条所保证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的彻底否定,也是极其严重的违反该条款的行为。她表示,1994年9月22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受害人且没有向他们说明逮捕理由,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和第二款。此外,缔约国的立法规定合法羁押期一般仅限48小时,如控罪涉及国家安全,则仅限48小时,如涉及恐怖主义或颠覆行为,仅限12天。一旦超过时限,就必须将被逮捕人提送司法当局或释放,但在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一案中没有这样做。受害人被单独拘禁,不可能与外部世界联系,因此无法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也无法要求法官命令将其释放,更无法要求第三方为其辩护。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至四款。

3.5鉴于她丈夫和儿子因被单独拘禁和遭受虐待而成为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没有获得人道待遇,其固有的人格尊严也没有受到尊重,因此提交人表示,他们是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行为的受害人。

3.6提交人还援引委员会的判例表示,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人,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被剥夺了法律的保护,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7提交人认为,警察的行动,即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砸破住所大门、对她丈夫实施酷刑、逮捕他和儿子、使其他家庭成员遭受身心折磨——特别是强迫提交人的女儿观看父亲受刑——以及几天来多次抢劫,给Azizi住所造成的重大损害,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3.8提交人丈夫和儿子的强迫失踪使其家庭生活受到破坏。她被迫独自照看三个女儿和她最小的儿子(当时10岁)。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保护她家人的义务,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9提交人认为,鉴于她为查明丈夫和儿子的下落所采取一切步骤毫无结果,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来保证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采取有效补救办法,因为它本应对这两人的失踪进行深入和认真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诉家属。没有有效补救办法的问题因在2006年2月27日颁布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后合法宣布实行普遍大赦而变得更为复杂,该法令禁止采取法律补救办法,使强迫失踪等保证违法行为负责者不受惩罚的严重罪行不被曝光,违者将处以监禁。该大赦法违反了国家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侵犯受害人获得有效补救权的行为展开调查的义务。提交人断定缔约国对她本人及其丈夫和儿子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0年10月6日,缔约国对可否受理来文提出质疑。缔约国认为,来文控告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者在这一时期(1993年至1998年)参与强迫失踪案件,因此应在更广泛的社会政治范畴内审议来文,并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申诉中所强调的个人观点没有反映据说发生所称事件时国内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环境,也没有反映这一期间的现实或“强迫失踪”这一通用词汇所涵盖的多种实际情况。

4.2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所提出的理论不十分客观,与这个理论相反,不能将缔约国的痛苦恐怖主义经历视为两个对立阵营之间的内战;相反,这是一场危机,在有人呼吁非暴力反抗后,造成恐怖主义四处蔓延。这反过来又导致出现许多武装团体,参与从事恐怖主义犯罪、颠覆活动、毁坏和破坏公共基础设施以及针对平民的恐怖行为。因此,缔约国1990年代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经历了其年轻生命中最可怕的一场磨难。在这方面,根据《宪法》(第87和91条)采取了预防性措施,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向联合国秘书处通报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一事。

4.3在这一期间,国内每天都发生恐怖主义袭击;这些袭击都是由一小撮受意识形态驱动、几乎没有什么组织结构的武装团体实施的,严重脆弱了当局管控安全局势的能力。因此,情况有些混乱,各派平民实施了若干行动,而且很难区分恐怖主义团体的行动和安全部队的行动,而平民往往将强迫失踪归咎于安全部队。根据各种独立消息来源,包括新闻媒体和人权组织,这一期间在阿尔及利亚失踪的概念涵盖六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不能归咎于国家。缔约国列举的第一种情况涉及亲属报告失踪的人员,但他们实际上是为加入武装团体而选择躲藏起来的,并指示家属报称被安全部门逮捕,以此“掩护其行踪”并避免受到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况涉及据报被安全部门逮捕后失踪、但利用随后获释的机会躲藏起来的人员。第三种情况涉及被武装团体绑架、但由于没有查明他们的身份或由于他们从警察或士兵那里偷来制服或身份证而被误认为属于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队的人。第四种情况涉及据报失踪、但抛弃家庭、有时还出国躲避个人问题或家庭争端的人。第五种情况涉及家属报告失踪、但实际上为被通缉的恐怖分子并在派别内讧、教派争端或敌对武装团争夺战利品的争斗中被打死并埋在灌木林中的人。缔约国提到的第六种情况涉及据报失踪、但实际上使用伪造证件网络提供的假身份住在阿尔及利亚和国外的人。

4.4缔约国认为,考虑到一般失踪概念所涵盖的情况多种多样,十分复杂,阿尔及利亚立法机关在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公民投票后,建议对失踪人员问题采取综合办法,向“国家悲剧”期间失踪的所有人提供照顾,帮助所有受害人渡过难关,并使所有失踪受害人及其受益人都有资格获得补救。根据内政部的统计数据,总共报告了8 023个失踪案件,6 774个案件被审理,5 704个案件核准赔偿,934个案件被驳回,136个案件尚待结案。为赔偿所有相关受害人总共支付了371 459 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第纳尔)。每月还支付总共1 320 824 683第纳尔的养恤金。

4.5缔约国还表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强调,必须区分政治或行政当局参与实施的简单方案、咨询和调解机构采取的非司法性补救办法以及有关法院采取的司法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正如人们可能从提交人的陈述中所看到的那样,申诉人向政治和行政当局发出了书面函件,向咨询或调解机构提出了请求并向检方代表(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提出申诉,但严格地说,没有提起法律诉讼,也没有利用上诉和司法复核等一切可用补救办法坚持到底。在所有上述部门中,只有检方代表经法律授权可展开初步调查,并可将案件移送调查法官。在阿尔及利亚法律制度中,受理申诉和必要时提起刑事诉讼的是检察官。尽管如此,为了保护受害人或其受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程序法》授权后者可通过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述,诉请获得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受害人而不是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将此事提交调查法官。《刑事诉讼程序法》第72和73条规定的这个补救办法,尽管能使受害人提起刑事诉讼,并迫使调查法官即使在检方另有决定的情况下也必须启动审案程序,但没有得到利用。

4.6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观点,即不可能认为由于经过全民投票后通过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和本国执行立法,特别是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失踪受害人就可在阿尔及利亚国内诉诸任何有效和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据此,提交人认为,考虑到有关法院对适用法令问题可能持有的立场和得出的结论,他们没有必要将此事提交有关法院。不过,提交人不能以该法令及其执行立法为借口,不提出他们可以提起的法律诉讼。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即个人认为补救办法无用的主观意念或推定不能豁免此人不必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7缔约国然后将其注意力转向《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立法的性质、原则和内容。缔约国认为,和平不可剥夺的原则已成为享有和平的国际权利,根据这个原则,委员会应支持和巩固和平并鼓励民族和解,以使受到国内危机影响的国家得到加强。作为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缔约国通过了该《宪章》,而且本国执行立法也规定了各项法律措施,除了实施大规模屠杀、强奸或公共场所爆炸的人及其帮凶外,对任何承认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认罪人或公民不同政见立法规定的受益的人停止刑事诉讼,并予以减刑或从轻处罚。该法令还采取了一项申请正式认定推定死亡的程序,使受益人有权作为“国家悲剧”受害人获得赔偿。社会和经济措施也落实到位,包括提供就业安置援助,以及对被认定为“国家悲剧”受害人的所有人员予以赔偿。最后,该法令规定了各项政治措施,例如,禁止过去曾利用宗教为“国家悲剧”推波助澜的任何人担任公职,并规定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所属个人或团体为保护人员和财产、捍卫国家和维护国家体制所采取的行动所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不予受理。

4.8缔约国表示,除了设立基金向所有“国家悲剧”受害人提供赔偿外,阿尔及利亚主权人民还商定,为愈合创伤开展民族和解进程。缔约国坚持认为,《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反映了人们希望避免对簿公堂、媒体泄愤和政治决斗的愿望。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宪章》规定的全面国内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4.9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事实与提交人描述的情况十分相似,并考虑到发生这些情况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环境;裁定提交人没有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确认缔约国当局已建立全面国内机制,通过依照《联合国宪章》及嗣后公约的各项原则采取措施实现和平和民族和解,审理和解决这些来文所述及的案件;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并要求提交人寻求替代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其2011年5月13日的评论中认为,在考虑可否受理阶段,缔约国不能以通过国内立法和采取行政措施支持“国家悲剧”受害人为由,禁止受其管辖的个人援用《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就此案而言,正如委员会以前指出的那样,采取立法措施本身就违反了庄严载入《公约》的各项权利。

5.2提交人回顾,阿尔及利亚1992年2月9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一事并不影响人民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关于来文是否适宜的意见不构成不予受理的理由。

5.3提交人还提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提交人必须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及后列诸条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述。她提到委员会的判例,认为鉴于被指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质,不能以家属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为由,掩饰缔约国本应主动提出刑事诉讼而没有这样做这一情况。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是履行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要求的先决条件。显然,国内补救办法已证明完全无效。司法当局和政府部门已获悉Abdessamad Azizi和Abdelkrim Azizi被逮捕,但逮捕他们的动机以及他们目前的下落依然不为人知。没有下达调查指令,没有展开调查,也没有要求参与此事的警察(本来可以轻而易举地查明其身份)说明情况。缔约国未能履行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查明真相的义务。

5.4关于缔约国提出的论点,即仅凭“主观意念或推定”不能豁免来文提交人不必履行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引述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其中规定为满足《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要求,补救办法必须有效、有用和可用,而且必须为来文提交人提供合理的补救前景。提交人还提及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其中规定不能对属于国防或安全部队的个人或团体提起法律诉讼。任何人凡提出此类申诉或指控可被判处3至5年监禁或罚款250 000至500 000第纳尔。谈到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人还指出,第06-01号法令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侵犯了有效补救权,也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如果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管法院能够怎样受理和调查申诉,因为这样做可能违反《法令》第45条,也没有证明如何才能保证提交人免于受到《法令》第46条所规定的起诉。根据这些规定的行文,提交人的结论是,有关提交人及其丈夫和儿子所受侵犯的任何申诉不仅会被宣布为不可受理,还会被视为作犯罪行为。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能举例说明,尽管有上述《法令》,但类似案件中的侵犯人权行为实施人都得到了有效起诉。提交人的结论是,缔约国提及的补救办法毫无用处。

5.5关于来文案情,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只是列出了“国家悲剧”受害人可能失踪的一般情况。这些一般性意见没有对本来文提出的指控提出争议。此外,这些评论中的列报方式与其他一些案件相同,从而表明缔约国仍不愿意单独审理此类案件,也不愿意接受对来文提交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苦难承担责任。

5.6鉴于只有缔约国掌握受害人厄运的确切情况,提交人无法为其来文提供补充佐证资料,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认定她的说法有充分证据。

5.7提交人认为,如对来文案情未作回应,就是默认所指事实准确无误。缔约国的沉默就是承认它没有尽责对提请它注意的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否则缔约国一定能够根据其调查结果做出详尽回应。关于案情,提交人坚持其最初来文中提出的所有指控。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首先,委员会回顾,特别报告员关于合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决定(见第1.2段)不排除委员会可分开审议这两个问题。合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审议这两个问题。因此,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要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可否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受理来文。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子)项,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失踪一事已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报告。不过,委员会回顾,负责审议和公开报告某个国家或领土之人权状况或世界各地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所设立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情况下不作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一案的审议结果没有认定该来文按照这项规定不可受理。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没有考虑可否将此事提交调查法官,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在刑事诉讼中诉请赔偿损失。委员会还指出,根据缔约国所述,提交人只是向政治和行政当局发出书面函件,并向咨询或调解机构以及检方代表提出请求,但严格地说,她没有提起法律诉讼,也没有利用上诉和司法复核等一切可用补救办法坚持到底。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曾在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被捕后的第二天,向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阿尔及尔警察总局以及El Harrach监狱和Serkadji监狱提出问询,均未成功。根据提交人的叙述,她还询问了El Harrach法院检察官和阿尔及尔法院首席检察官,并向缔约国政府代表多次提出请求,包括通过律师提出请求,随后又向阿尔及利亚捍卫人权联盟和全国人权观察站提出请求,均未成功。只有监察员给了她回复,确认收到其申诉。所有这些行动都未导致对那些负责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6.4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不仅全面调查提请缔约国当局注意的所称侵犯人权行为,尤其包括强迫失踪和侵犯生命权行为,还要起诉、审判和惩处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任何负责者。虽然提交人多次就其丈夫和儿子失踪一事联系主管当局,但尽管此事涉及强迫失踪的严重指控,但缔约国没有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失踪进行全面或深入调查。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实际存在有效补救办法,这是因为尽管委员会建议调整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使之与《公约》相一致,但该法令依然适用。此外,鉴于《法令》第45和第46条措辞含糊不清,缔约国又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资料,说明对这两条的解释和实际执行情况,提交人对提出申诉是否有效感到担心情有可原。委员会回顾,为认定来文可予受理,提交人一定已经用尽了仅对所称违法行为的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重申针对与本案所称犯罪同样严重的罪行,不能将损害赔偿诉讼视为取代本应由检察官提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来文的可受理性。

6.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证明了她提出的主张,这些主张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三款)所适用的问题,因此着手审议来文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在来文中,缔约国对提交人提出的严重指控提供了一般性集体评论,并坚持认为,针对来文将1993年至1998年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归咎于公职人员和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人员,应在政府不得不应对恐怖主义问题的这一时期国内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环境的更广泛背景下审视这份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每个人的厄运,并尊重每个人固有的尊严。此外,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对于援引《公约》条款、或已经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或可能提交来文的个人,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如不采纳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第06-01号法令似乎会助长有罪不罚现象,因此不能认为其目前文本与《公约》相适宜。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案情的主张作出回应,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特别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享有同等程度的取证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掌握必要的资料,因此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默示缔约国有义务善意调查向本国和国家代表提出的所有关于违反《公约》行为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任何资料。如缔约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提交人提出的指控就必须受到适当重视,但这些指控必须有充分证据。

7.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所述,她的丈夫和儿子自1994年9月22日被逮捕以来一直失踪,当局不仅从未承认逮捕他们,而且没有进行任何可能查明其下落的有效调查。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所述,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活着的机会微乎其微,而且他们长期渺无踪迹以及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副大队长的证词都表明,他们在拘留期间死亡;单独拘禁带来了侵犯生命权的严重风险,因为受害人被狱卒控制,而狱卒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委员会回顾,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人身自由、然后拒不承认剥夺人身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等做法使失踪者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使其生命受到严重和持续威胁,对此,缔约国负有责任。就本案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它履行了保护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没有履行保护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生命的义务。

7.5委员会确认,无限期羁押而与外部世界毫无联系非常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七条的第20(1992)号一般性评论,其中建议缔约国对单独拘禁作出规定。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所述,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是1994年9月22日在El Harrach(阿尔及尔)Azizi家中被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警察逮捕的。根据后来被释放的一些狱友和前警察Rebai所述,他们据称还在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遭受酷刑。根据家属的证词,警察据称还在住所浴室对Abdelkrim Azizi实施酷刑。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第七条,侵犯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行为。

7.6委员会还注意到,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失踪给提交人(妻子和母亲)带来悲伤和痛苦。委员会还注意到,警察强迫提交人的两个女儿观看警察折磨Abdelkrim Azizi,警察还多次到提交人的家进行抢劫和破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一断言未加驳斥。委员会还认为,第七条的禁令不仅涉及造成受害人身体痛苦的行为,还涉及对他进行精神折磨的行为。

7.7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在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被捕当天晚上和以后几天抢劫和破坏她家住所和储存室的,就是缔约国当局;当局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下令实施了这些破坏行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无助地看着丈夫和父亲遭受酷刑,其住所和储藏室被抢劫和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些行为就是报复和恐吓,使提交人及其家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折磨。委员会认为,这是另外违反《公约》第七条,侵害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行为。

7.8关于所称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于1994年9月22日被警察逮捕,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他们被捕后被拘留在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缔约国当局从未向家属提供关于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厄运的资料。后者没有被指控,也没有送交司法当局,如果这样做,他们本来能够对他们被拘留一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此外,缔约国也没有向提交人或其家属提供正式资料,说明他们的拘留地点或厄运。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第九条,侵犯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行为。

7.9关于根据第十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不得丧失人身自由的人遭受与丧失人身自由无关的任何困难或限制,而且必须以人道和尊重其尊严的方式对待丧失人身自由的人。由于他们被单独拘禁,缔约国又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侵犯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行为。

7.10关于所称违反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既定判例,根据判例,如果受害人最后露面时在国家机关控制下,如果亲属为获得可能有效的补救,包括司法补救(《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而作出的努力一直受到有系统的阻碍,那么蓄意长期剥夺法律对于当事人的保护就会构成拒绝承认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行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多次向缔约国各部门提出各种请求,但缔约国当局没有向家属提供任何信息,说明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自被捕以来的厄运或下落。委员会的结论是,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自1994年9月22日以来强迫失踪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剥夺了对他们的法律保护,并使他们无法享有在法律面前人格被承认的权利。

7.11关于所称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布鲁巴蒙塔格涅市派出所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搜查了Azizi家的住所和储藏室,造成损害并掠走珠宝、钱币、食品和身份证明,对此,缔约国没有反驳。委员会的结论是,国家官员这种情况下进入Azizi的住所和储藏室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构成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以及提交人的隐私、家庭和住所的非法干涉。

7.12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对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指控。

7.13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其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所有人都能获得有效补救。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侵权申诉。委员会提及关于《公约》缔约国承担一般性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评论,其中规定缔约国未调查侵权指控这一情况本身可能会产生另一次违反《公约》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家属曾就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失踪一事多次与主管当局联系,包括与阿尔及尔检察官和El Harrach检察官等司法当局联系,但所有这些努力均证明毫无效果,缔约国也没有全面、有效地调查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失踪一事,尽管后者是被国家官员逮捕的。此外,自颁布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以来,提起司法诉讼的合法权利不复存在,从而使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及其家属一直无法获得有效补救,因为该法令禁止为查明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罪行提起法律诉讼。鉴于前述,委员会的结论是,委员会掌握的事实显示,缔约国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提交人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规定。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认为,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缔约国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规定。委员会还认定,它对提交人违反了《公约》第七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规定。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缔约国有义务向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的家属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 对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失踪一事进行全面和有效的调查;(b) 向其家属详尽通报调查结果;(c) 如果他们还被单独拘禁,立即释放他们;(d) 如果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已经死亡,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e) 起诉、审判和惩处实施侵权行为的负责者;(f) 对提交人受到的侵犯、如果Abdelkrim Azizi和Abdessamad Azizi还活着也对这两人提供适当赔偿。尽管有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但缔约国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受害人享有有效补救权。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违反《公约》的类似情况。

10.鉴于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承诺确保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违约行为确立后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广泛传播。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成员Fabián Omar Salvioli先生和Victor Manuel Rodríguez-Rescia先生(同意)的联合意见

1.我们赞同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对Marouf诉阿尔及利亚(第1889/2009号来文)得出的结论。根据我们前几次对类似案件表达的意见,我们认为委员会目前应表明,第06-01号法令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第46条——显然与《公约》不符,因此缔约国由于通过了该法令,没有履行《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委员会还应认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与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解读的规定。关于补救措施,我们认为,委员会应建议缔约国调整第06-01号法令,使之与《公约》相一致。

2.为简洁起见,请读者参见我们在关于Mihoubi诉阿尔及利亚(第1874/2009号来文)的联合意见中提出的论点。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