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General

18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一.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依据该条规定编写。

2.本报告陈述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评价和委员会第一一九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自2012年7月举行第一〇五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所使用的后续程序的全部现有资料列表载于以下网址:http://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CPR/Shared%20Documents/1_Global/INT_CCPR_UCS_119_25801_E.pdf。

对答复的新的评估

A

答复/行动大体令人满意:缔约国提供了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实质行动。

B

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措施,但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额外行动。

C

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已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

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情况报告。

E

提供的资料或采取的措施违背或表明拒绝了委员会的建议。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因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中未与委员会合作而被评为[D]的缔约国名单(截至2017年3月)

缔约国

结论性意见

后续行动报告提交期限

提醒函

1.

塞拉利昂

CCPR/C/SLE/CO/1(2014年3月25日)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6月9日提醒函2015年11月19日提醒函

2.

乍得

CCPR/C/TCD/CO/2(2014年3月26日)

2015年3月26日

2015年11月19日提醒函2016年4月19日提醒函

3.

苏丹

CCPR/C/SDN/CO/4(2014年7月22日)

2015年7月22日

2015年10月1日提醒函2016年8月16日提醒函

4.

印度尼西亚

CCPR/C/IDN/CO/1(2013年7月24日)

(第二份)2015年5月1日

2015年10月1日提醒函2016年8月16日提醒函

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

智利

结论性意见:

CCPR/C/CHL/CO/6,2014年7月22日

后续行动段落:

7、15和19

第一次答复:

2016年1月5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7[B], 15[B][B]和19[B][C]

非政府组织:

Corporación Humanas等(2015年9月4日)

第7段:缔约国应修订《反恐怖主义法》,并且通过清楚明确的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以确保执法人员在反恐行动中不因族裔出身或其他任何社会和文化因素而将某些个人作为目标。缔约国还应该进一步确保《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程序保障得到遵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量不要对马普切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提到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法院的权限,即在认定达到恐怖主义犯罪标准后,将相关行为界定为恐怖主义,缔约国还说,任何可能导致被指控者行使权利受到剥夺、限制或中止的措施都必须事先经过司法部门批准。

缔约国承认,由于选择性地执行《反恐怖主义法》(第18.314号法),因此损害了它的合法性。对社会冲突中的犯罪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量刑,显然不符合适度原则。此外,根据这部法律,仅对实物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可定为恐怖主义行为,这也违反国际标准。因此,当前情况或可称为社会冲突,或是涉及提出社会诉求的土著社区成员。根据第18.314号法被起诉的人中,只有10%被判定有罪,这也反映出这部法律效力很差。此外,自2014年3月11日以来,还没有对马普切人判定过恐怖主义犯罪或提起过刑事诉讼。

《反恐怖主义法》已经过多次修订,但这些改革不能完全使国内法律充分符合国际人权法。因此,2014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以提供具体建议;2014年11月4日完成工作,起草了一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定义了恐怖主义行为及相关处罚。这部法案仍在参议院等待一读通过,旨在更新和调整界定恐怖主义的条款,包括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可以做出适当的处罚。法案规定并扩大了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调查此类犯罪方面的行动范围;确保对可能侵犯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措施进行司法监督;规定了国际合作和协助规则;并规定了在调查阶段对受保护证人采取措施的例外性质,这种措施只能是基于具体和正当的理由,限期采取,并且要通过司法审查。法案还规定,被告可查阅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起诉过程中提交的一切证据,包括受保护证人的身份。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法案草案已经于2014年11月提交,但其中提议的恐怖主义定义非常宽泛,可随意适用,特别是使用了宽泛的说法如“扰乱公共秩序”等。法律草案仍在审议之中。草案对恐怖主义犯罪仍然实施重罚,并允许期限超乎寻常的审前羁押。法律草案也允许辩护律师了解受保护证人的身份。

关于马普切人,非政府组织报告说,只在一起案件中援引了法律,案涉2014年12月对Temuco一个派出所的袭击事件,但似乎没有人被起诉。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当前的《反恐怖主义法》缺陷,注意到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就反恐怖主义法案提供的资料以及关于当前法律对马普切人适用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要求就法案内容及其通过的进展情况提供补充资料,包括:(a) 恐怖主义犯罪新的定义和其它关键概念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是否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是否符合关于恐怖主义定义的国际标准;(b) 关于向被告披露受保护证人身份问题是否有例外规定,以确保这些证人的安全,同时也尊重被告的公平审判权;(c) 为确保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者获得《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程序性保障而采取的措施;(d) 允许的审前羁押期限和法案对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量刑。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最新资料,介绍对行使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者以及对马普切人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第18.314号法)的情况。

第15段:缔约国应在禁止一般人工流产的同时作出例外规定,以考虑到治疗性人工流产和因强奸或乱伦所导致怀孕的情况。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妇女和青年在全国各地都能够获得生育保健服务。缔约国还应该增加性健康教育和生育保健教育和宣传方案,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方案,并确保实施这些教育和方案。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5年1月31日,将三种具体情况下自愿中止妊娠行为去刑事化的一份法案已经提交国会(第9895-11号公告)。对于一般性堕胎禁令的三种例外情况是:(a) 妇女的生命面临或者将会面临风险,而中止妊娠将消除这一风险;(b) 胚胎或胎儿具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畸形,不能适应宫外生活;(c) 妊娠系强奸所致,且有关妇女怀孕不超过12周,如为14岁以下女孩则怀孕不超过14周。法案规定,任何希望自愿中止妊娠的妇女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这一意愿。缔约国详细阐述了14岁以下女童以及年龄界于14岁到18岁之间女童的同意问题。

法案还载有关于中止妊娠程序以及医生出于良心反对堕胎的条款。法案还规定,卫生工作者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妇女提供中止妊娠的医学程序和中止妊娠替代办法的客观信息,包括介绍可用的社会和经济支持方案。法案规定了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以确保统一,并保障保密义务优先于在合法中止妊娠情况下怀孕妇女或在其同意情况下第三方的报告义务。对法案的深度审议已于2015年9月30日启动,希望法案将于2016年底之前提交到众议院(全体会议)审议。

性保健和生育保健咨询设施为人们获得性保健和生育保健服务及相关资讯提供了便利(2014年举行了约445,000场咨询会议,2012年举行了约440,000场)。2014年,全国为超过96,000名学校女童免费种植了人类乳突病毒疫苗。全国妇女服务处采取了一系列关于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教育和宣传的措施,特别是在青少年人群中,如少女妈妈支持方案,旨在通过制订一个生活计划来帮助少女妈妈和怀孕少女实现社会融合;2014年通过的“健康性生活和生育方案”,在32个城镇中面向年龄在14岁到19岁之间的少男少女宣传性权利和生育权利(目标是在2016年扩大到60个城镇,2017年扩大到90个城镇,2018年扩大到120个城镇)。此外设立了“少女怀孕问题部门间圆桌会议”,以帮助怀孕少女留在学校,帮助少年男女重新登记入学。此外还与国家妇女服务处和卫生部联合开展了防止少女多次怀孕的试点项目,包括通过家访提供支持和指导,为起草一份行动章程提供意见建议。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非政府组织确认关于规范在三种具体情况下堕胎去刑事化的法律草案的信息,并指出,与同类法律相反并且违反本国长期以来卫生传统的一点是,当前的法律草案不认为对妇女健康的风险构成一项例外,只有当威胁到妇女生命时才构成例外。来自当前执政联盟的一个重要的议员小组表示反对法律草案中的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不支持将强奸作为堕胎的一个理由,并要求将强奸指控列为获得堕胎服务的一个前提条件。

关于妇女性健康和生育健康的公共政策强调生育,而不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满意的性生活。目前共有73,756人在妇产科候诊名单上;专科医疗程序也有候诊名单。信息不准确和很难获得综合的性保健和生育保健服务加重了性别和阶级不平等问题。

没有关于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教育的国家政策。尽管第20.418号法规定,应当在教育机构中开展性教育方案,但事实上这些仅仅是指导意见而已。教育部制订了一份性、敏感/感情和性别培训指南,为在教育机构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南,但是否执行则留待各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委员会的评价

(a) [B]: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当妇女生命面临风险以及婴儿具有致命畸形和强奸所致的怀孕情况下(有妊娠期限制规定)自愿中止妊娠去刑事化的法案。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对以下情况没有就禁止自愿中止妊娠的限制作出例外规定:乱伦所致妊娠,治疗性堕胎包括为有关妇女健康的目的,为防止妇女被迫寻求威胁其生命和健康的非法堕胎,委员会请缔约国介绍纳入上述例外情况的计划。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法案的现状和内容,包括对2015年1月31日提交国会的最初法案有无修正案,对于强奸所致怀孕的堕胎基于妊娠期限做出例外规定有何理由;规定出于良心反对堕胎条款的内容和报告义务以及获得自愿中止妊娠所需的任何繁重手续。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服务提供的信息,包括2014年增加了咨询会议的数量,国家妇女服务处就教育和宣传方案采取了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妇产科和一些专科候诊名单很长以及这些服务提供不平衡的报告,并且有报告称缺少关于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教育的国家政策。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信息: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为确保全体妇女和青少年能在全国各地切实获得生育健康服务而采取的措施;“健康性生活和生育方案”是否按计划在2016年扩大到60个城镇,在2017年扩大到90个城镇,实施情况效果如何;“少女怀孕问题部门间圆桌会议”取得了哪些进展,防止少女多次怀孕的试点项目有何结果;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教育是否成为学校课程的正式内容。

第19段: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消除酷刑和虐待,特别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加紧对治安部队成员的人权培训,根据有关的国际标准,修订执法人员的行动程序。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彻底和独立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包括保健和康复服务。

缔约国答复概要

自2013年以来,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已列入武警培训方案,并针对警察采取了一系列人权培训措施。目前正在制订具体的培训模块,以支持关于保护弱势群体和禁止酷刑的面对面教学和远程教学。

警方侦查部门目前采用63个业务程序或章程,其中规定了标准侦查程序,并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侦查警察的义务和责任。总稽查署警务监督局(八局)对章程使用情况开展审查。2012年,武警部门修订了“特别部队章程”,使之符合国内和国际人权标准,并于2014年公布了新的章程。这30份章程规定了警方在示威时为维持公共秩序进行干预的不同模式,并立足于这方面业已确立的国际人权法原则。章程规定了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前提条件,警察仅限必要情况下且应尽可能少使用武力的义务,适用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针对少年犯包括土著少年犯规定了专门章程,并详细阐述了其内容。关于剥夺自由问题,第4.5号章程明确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规定必须立即将此类行为报告给行政和刑事司法当局,以便开展全面、迅速和公正的调查。2014年8月14日第2297号通令公布了新的“为维持公共秩序的干预规定”,强化了发现和调查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义务。

关于为调查2011年和2012年民众示威期间警方采取暴力和滥用职权指控而采取的措施,武警部门和警方侦查部门已经启动了调查和行政问询,以确定是否存在行政或惩戒责任,并按情况对被认定违法者作出了处罚;还在法院启动了标准程序。自2014年3月以来,武警法律行政调查官员要向警察法庭官员报告。缔约国还详细说明了对于侦查警察行为不端指控的调查情况,包括转交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案件,指出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这些违法行为被视为普通法院而非军事法庭职权内的事项。缔约国指出,为调查侦查警察对土著人特别是马普切人滥用权力和施行暴力的指控,已经启动了刑事程序。侦查警察在Concepción和Temuco均设有特别侦缉警察旅,而警方在这两个地区的行动主要发生在马普切人社区。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2014年,武警部门宣布,武警课程中对人权增加了课时(到72小时),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具体科目。但是,人权课程只占总课时的约6%,其中也没有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其他文书。

业务手册承认示威权,并强调武力的使用必须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原则,而且所镇压的犯罪活动应当是个人而非集体性的。但是仍存在问题,特别是对煽动事件者与和平集会者之间不加区分地使用高压水枪和催泪弹等劝阻手段,此类手段的使用缺乏适度性和针对性。

非政府组织指出,酷刑行为尚未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现有唯一的犯罪规定是“非法胁迫”,而它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一个积极进展是2015年10月针对四名武警启动了刑事诉讼,因为他们在2012年Freirina市针对示威者犯下了酷刑行为。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就武警人权培训和现行业务手则提供的资料。但是,委员会要求就以下方面提供补充资料:(a) 武警课程中用于预防酷刑的培训课时数,此类培训的内容,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接受培训的人数;(b) 开发专门的培训板块,用于预防酷刑和虐待的面对面教学和远程教学;(c) 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警察干预示威时不遵守相关业务守则的事例,包括在使用高压水枪和催泪弹方面以及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情况。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一般性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所采取措施的具体资料,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作出的具体处罚和对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包括保健和康复服务。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说明委员会的评价。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7月31日

格鲁吉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GEO/CO/4, 2014年7月23日

后续行动段落:

13和14

第一次答复:

CCPR/C/GEO/CO/4/Add.1, 2015年7月9日

委员会的评价(见CCPR/C/115/2):

第二次答复: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13[B1] [B2]和14 [B2]

2016年4月1日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13[B] [A][C] [B]和14 [B]

第13段:行政拘留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改革其行政拘留制度,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后续行动问题(见CCPR/C/115/2)

[B1]:委员会欢迎议会于2014年8月通过修正案,规定对一切应处行政拘留的违反行为,行政拘押最长期限为15天,并规定了各种程序性保障。参照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就以下方面提供补充资料:(a) 为保障采用行政拘留替代办法而采取的措施;(b) 判处和复查行政拘留的现有标准和程序,包括关于作出上述决定的当局的资料。

[B2]: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介绍将行政违法行为放到《刑法》下作为刑事违法行为或犯罪这一举措的理由。具体说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建议放到《刑法》下的那些违法行为类别,以及这是否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被行政拘留者是否以及有多少被关在内政部下设的临时拘押设施中,为减少这一做法采取了哪些步骤。

缔约国答复概要

(a)《行政违法通则》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了行政拘留的替代措施。除较为常见的罚金这一替代措施外,还规定对违法人员可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劳动改造。

(b)行政拘留处罚由区(市)法院的法官考虑到案情、犯罪影响、罪犯个性和财务情况以及加重或减轻情节而作出。对这一裁决可在48小时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被行政拘留者全部暂时性地关在内政部下辖的临时拘留隔离所中,并会接受详细的体检。临时拘留局定期监督省市临时拘留所的情况。拘留局监督处对所有临时拘留隔离所进行不事先通报的访问,而且格鲁吉亚检察官也能充分和不受阻碍地出入这些拘留隔离所。

委员会的评价

(a) [B]:委员会注意到行政拘留的替代措施,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保障其切实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自2014年8月通过修正案以来使用这些替代措施的相关统计数字。

(b) [A]: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基本令人满意。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将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违法行为或犯罪而列入《刑法》的理由。委员会重申请缔约国提供资料。

[B]: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将行政拘留者关在内政部下设的临时拘留隔离所并监督此类设施的资料,请缔约国说明此类设施是否适合长期拘留;被行政拘留者是否整个拘留期内都待在此类设施中;他们是否与其他类别被剥夺自由者分隔开来。

第14段:司法审判

缔约国应立即就改革现行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意向采取行动,确保该套制度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正审判保障。

后续行动问题(见CCPR/C/115/2)

[B2]: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为改革陪审团制度拟订的法律草案。缔约国应就以下方面提供补充资料:(a) 草案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四条;(b) 草案进展和实施情况。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重申(见CCPR/C/GEO/CO/4/Add.1, 第11段),司法部提交了陪审团制度改革法律草案,并详细介绍了作为起草工作基础的研究调查情况。修正案草案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改进陪审团挑选程序;重申陪审团制度的组织和效率,规定陪审员要充分理解自身的责任和指控的实质。根据修正案,将在事先界定的单位领土内实施陪审员审判;陪审员挑选程序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将重新定义不适合由陪审员审判的案件;将规定补充保障措施,以确保陪审员的公正和安全;将修改取消陪审员资格和陪审员选举规则;将规定陪审员裁决表和需回答的问题,以作出有理有据的裁决,而且,将修改关于陪审团裁决结果上诉复审的规则。

(b)修正案草案将于2016年提交议会通过。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向议会提交的陪审员制度法律草案,要求提供资料介绍其中关于对陪审员裁决结果提出上诉的规定。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法律草案任何相关进展的最新资料,包括其通过进展情况,是否充分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说明委员会的评价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7月31日

爱尔兰

结论性意见:

CCPR/C/IRL/CO/4, 2014年7月23日

后续行动段落:

10,11和15

第一次答复:

2015年7月20日

委员会的评价(见CCPR/C/116/2):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10[B2] [C2] [B2], 11 [C1] [C1] [C2]和15 [B1] [B1] [C1] [B2]

第二次答复:

2016年6月13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10 [B] [C] [B],11 [C] [A] [B] [C]和15 [B] [B] [C] [B]

第10段:机构虐待妇女儿童问题

缔约国应迅速、独立和彻底调查马格达林洗衣房、儿童养育院和母婴之家等机构内的所有虐待指控,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并作出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应的处罚,确保所有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补偿、恢复原状、康复和赔偿措施。

后续行动问题(见CCPR/C/116/2)

[B2]:关于对所有侵犯人权指控的调查,委员会欢迎成立调查委员会,对母婴之家和某些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调查进展情况。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针对马格达林洗衣房和儿童收养院的所有侵权指控开展这种法定调查,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开展独立和全面的调查。

[C2]:缔约国未就对肇事者的起诉和处罚情况提供新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并作出与其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处罚。

[B2]:委员会欢迎为马格达林洗衣房和儿童收养院受害者设立的赔偿制度。但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在国外居住的受害者获得赔偿方案情况;

(b)对符合资格的马格达林幸存者提出的必须放弃任何对国家起诉权利的要求;

(c)未正式收容到马格达林洗衣房但也被迫在那里工作的那些受害者的情况,包括他们获得救济方案的情况;

(d)仍旧由管理洗衣房的教派照料的妇女以及她们获得法律规定的倡导服务的权利或作为救济方案组成内容的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获得她们有权得到的充分的恢复原状、复原和赔偿。委员会要求就母婴之家受害者的赔偿情况提供最新资料。

缔约国答复概要

对母婴之家的调查

缔约国重复了在第一次后续答复中(第5-6页)提供的对母婴之家委托开展调查的情况。缔约国指出,诸如确切的调查时间和方法等问题由该委员会处理,政府不宜就正在进行的调查作出评论。缔约国还重复了第一次后续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必须首先让委员会能有机会查清事实,然后才能考虑赔偿问题(第6页)。

对马格达林洗衣房虐待指控的调查

缔约国重申(见第一次后续答复,第3页),本国不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马格达林调查机构。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如果一名妇女认为自己是犯罪行为受害者,那么她应当举报,然后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对可提出指控的刑事犯罪没有法定时效的限制规定。

过去五年来,对马格达林机构提出了两起严重犯罪指控;两起均涉及该机构之外人员的行为,在两案中,尽管请受害者提出刑事起诉,但她们都婉拒了这一要求。

马格达林洗衣房受害者的赔偿机制

(a)总共收到了807份申请,有626名申请者(其中有126人来自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8人来自美利坚合众国,2人来自澳大利亚,1人来自塞浦路斯,1人来自瑞士)收到总额超过2,300万欧元的一次性付款。缔约国重复第一次后续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每个妇女的资格情况,为确保这些人免费获得初级和社区保健服务而通过的法律(第3页)。缔约国并补充说,这也扩大到目前在爱尔兰国外居住但访问或返回该国的妇女。缔约国再次说明了审查为在国外居住的马格达林洗衣房康复司法制度参与者作出具体安排的情况(第3-4页)。

(b)Quirke法官建议,作为通过该制度接收福利金的一项前提条件,有关妇女应签署免责声明,即不对国家提起诉讼,在签字前,强烈建议这些妇女征求独立的司法咨询意见,并提供500欧元加上税款,作为国家对司法咨询费用的一笔捐款。但是,签署这份免责声明并不妨碍有关妇女提出诉讼,前提是她们自认为是刑事犯罪受害者,也不妨碍有关妇女针对相关机构或任何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c)在优惠方案中规定了一个条件,即有关妇女必须是相关机构接收并在其中工作的,这是为了排除那些作为有偿雇员的人员。这一制度主要针对马格达林洗衣机构,即接收的那些妇女是要劳动的,主要劳动类别就是洗衣。Quirke法官的权限是解决付出了无偿劳动的那些妇女的补偿问题,他下达的赔偿金额是为了反映这些妇女所从事的劳动;这些金额完全是估算的,并不是为了准确体现这些妇女劳动的价值。方案不是为了涵盖全体洗衣房。也有一些案例是同类机构也在马格达林洗衣房工作,它们有另外一个方案,即“收容机构赔偿方案”。

(d)Quirke法官非常明确地区分了对大多数妇女的要求以及对存在智力缺陷的妇女包括在收容机构中妇女的要求。在马格达林洗衣工作的妇女已经纳入了2009年《照料机构支助方案法》,其中规定,对根据该法申请支助者,可由照料代表采取行动。就缺乏能力的人员而言,个人律师的权力非常有限。2015年《协助决定(能力)法》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中生效,将为曾在马格达林洗衣房中工作并有能力问题的妇女的代表提供一系列选择。情况和平等部官员确保申请者确实有必要能力理解方案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果发现可能存在能力问题,会要求进行医学评估。对于不缺乏能力的妇女,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定联系人会对其提供协助和咨询意见,并且向爱尔兰妇女幸存者支持网络提供了拨款,以便为在联合王国居住的妇女提供咨询意见和支持。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就调查委员会对母婴之家的调查进展情况和受害者的赔偿情况提供额外的资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要求,请缔约国就调查进展、完成调查工作的可能时限以及对受害者的任何建议赔偿形式提供资料。委员会再次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考虑专门对马格达林问题开展查询或调查,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开展独立和全面的调查。

[C]:缔约国未就对肇事者的起诉和惩罚问题提供资料,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建议。

(a), (b), (c), (d) [B]:委员会欢迎在马格达林洗衣房受害者赔偿机制下对申请者作出一次性的付款。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为在海外居住的马格达林洗衣房复原司法制度参加人员作出具体安排。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介绍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委员会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妇女必须签署一份免责声明,即不对国家提起诉讼,这是根据赔偿方案获得福利金的一个前提条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对相关机构或任何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妇女是否有资格根据该方案获得赔偿。

委员会注意到,赔偿方案主要涵盖马格达林收容机构所收容和要求工作的那些妇女,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那些未正式被马格达林洗衣房接收但也被迫在那里工作的妇女没有具体信息,包括能否加入赔偿方案。因此委员会重申这方面的要求,并要求缔约国说明,这类受害者是否纳入了“收容机构赔偿方案”。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为赔偿方案申请者提供协助、咨询意见和支持,包括有智力残疾的妇女。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确保包括母婴之家受害者在内的全体受害者都能获得他们有权得到的全方位的恢复原状、复原和赔偿措施。

第11段:耻骨联合切开手术

缔约国应对耻骨联合切开手术案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起诉和惩治肇事者,包括医务人员。向耻骨联合切开手术的幸存者所遭受的伤害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逐案提供公正和充分的赔偿与康复。缔约国应为选择道义赔偿方案的受害者获得司法补救,包括允许他们对该计划提供的金额提出质疑。

后续行动问题(见CCPR/C/116/2)

[C1]:委员会注意到受缔约国委托作出的Walsh和Murphy报告,但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为调查耻骨联合切开手术案件而采取的措施,并介绍对肇事者的起诉和惩罚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1]:委员会对“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偿付方案”的设立表示欢迎,并要求提供关于该方案范围和要求的补充资料,包括:(a) 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评估标准;(b) 关于参加人员须放弃一切在该方案之外提出赔偿权利的要求以及该方案下缺乏上诉权的问题;(c) 对申请者规定的时间限制(20天),这可能妨碍申请者在决定时寻求独立咨询意见并可能影响到在爱尔兰国外居住的妇女;(d) 该方案下要求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

[C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为选择道义赔偿方案的受害者获得司法救济提供便利,包括允许他们对方案提供的金额提出质疑。

缔约国答复概要

耻骨联合切开手术问题调查和报告

缔约国重申第一次后续答复中提供的有关信息,即对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开展的两项独立调查,Walsh和Murphy报告,“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偿付方案”的设立以及Clark法官对申请的评估情况(见第7-8页)。缔约国指出,共审查了578份申请,Clark法官委托独立的医学专家在必要时帮助她评估申请。方案的证据门槛要求比法庭低得多。方案对每一名符合要求的妇女都提出了赔偿建议,Clark法官正在编写的独立报告将作为有关耻骨联合切开手术相关问题第三次独立报告的依据。

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偿付方案

(a)评估标准要求有耻骨联合切开手术的证据,这样有关妇女才能收到50,000到150,000欧元不等的偿付金。如无医学记录,则由医学专家对妇女进行检查,以提供这一证据。

(b)缔约国重申第一次后续答复中的信息,即申请者无须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不是参加方案的前提条件,申请者也可在这一程序中的任何阶段选择退出,只有当接受方案提供的付款时,才须中止任何法律诉讼(见第8页),道义赔偿方案下有三个等级的赔偿额,在评估人员作出决定后就不能作进一步上诉(见第9页);但是,任何一名妇女如果认为有理由挑战方案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提请司法审查。

(c)20天的时间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可再延长20天,而且,即便在提交申请时没有提供所有的支持文件,申请也是有效的。在首次申请获得登记后,有关妇女有好几个月的时间征求咨询意见和提交所有相关证据。没有关于妇女未能满足要求期限的报告;但是,有少数一些妇女选择不向方案提出申请。

(d)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比法院低,过程也更快。同时,方案并不限制希望通过法院解决案件的妇女这样做。如果有进一步残疾的报告,则最后偿付金额可达到150,000欧元。希望请律师协助的妇女可以请律师,而且方案条款中规定了为此应向法律顾问支付的金额。如一名妇女没有或几乎没有证据支持其案件,她会与在全国各地巡回的法官见面。在少数一些案例中,需要进行医学评估,以证明确实施行了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并确认之后的残疾情况。在有些案例中,妇女的家庭医生为其申请提供了充分的支持,还有些案例中,法官与当事妇女的医学专家组和辩论专家进行案例会议,以便就所涉残疾达成公平的共识。

获得司法救济问题

向这些妇女提供支持的三个非政府组织中,有两家报告说,多年来一直力图将案子告上法庭的大多数妇女都欢迎设立这一方案。选择加入这一方案的每个妇女都清楚其条件,也可以选择拒绝偿款,通过法院解决案件。只有一名妇女拒绝了赔款。

委员会的评价

[C]:缔约国未提供资料,介绍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为调查耻骨联合切开手术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和对肇事者的起诉和处罚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Clark法官正在编写的独立报告和关于耻骨联合切开手术第三次独立报告的最新情况。

(a), (c), (d) [A]: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基本令人满意。

(b) [B]:委员会注意到,只有在当事妇女接受了“耻骨联合切开手术偿付方案”给予的赔偿后,才要求中止任何法律诉讼,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有多少妇女选择退出方案,并决定走法律程序。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大多数妇女对设立这一方案感到满意,但仍感到遗憾的是,在这一方案下,妇女不能通过上诉或司法审查对偿付金额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重申在这方面的建议。

第15段:拘留条件

缔约国应根据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年7月31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作为优先事项进一步努力改进拘留者的居住条件和待遇,解决过分拥挤状况和“倒便桶”的做法。缔约国还应该规定具体时间表,实现扣押囚犯和判决囚犯、青少年囚犯与成年人囚犯以及被拘留移民与被判决囚犯完全分隔。缔约国还应刻不容缓地为各类申诉实施的新的申诉模式,确保其独立运作。

后续行动问题(见CCPR/C/116/2)

[B1]:(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囚犯拥挤和监狱居住条件问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这些举措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a) 每个拘押中心的囚犯人数和可容纳人数;(b) 为解决Mountjoy、Cork和Limerick拘押中心囚犯拥挤问题采取的措施。

[B1]:(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倒便桶”做法而作出的努力,请缔约国介绍这些举措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在Cork、Limerick和Portlaoise三个拘押中心的情况。detention facilities。

[C1]:(c)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规定具体时间表,以实现扣押囚犯和判决囚犯、青少年囚犯与成年人囚犯以及被拘留移民与被判决囚犯完全分隔。

[B2]:(d)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在2015年全面实施申诉机制,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落实情况的进一步信息,包括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该机制独立运作,任何新的立法改革取得哪些进展。

缔约国答复概要

监狱囚犯拥挤问题

缔约国指出,2016年5月18日全国共有3,766名囚犯(比监狱稽查员建议的可容纳人数少5%),缔约国还详细提供了截至2016年5月18日每个拘押中心的囚犯人数和可容纳人数(见第二次后续答复,第11页)。缔约国重复了第一次后续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包括消除Mountjoy监狱囚犯拥挤问题,减少Cork和Limerick监狱收监的囚犯人数(同上),Limerick监狱改造计划(第12页)。缔约国还说,Cork新监狱已于2016年2月12日启用,可容纳囚犯296人,比老监狱增加了41%。

牢房内清洁设施

在消除监狱“倒便桶”做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Mountjoy监狱已经消除了这种做法,Cork新监狱中的所有牢房都有了内设清洁设施。目前正在规划对Portlaoise和Limerick监狱进行重大改造,以结束“倒便桶”做法。

囚犯分隔问题

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将扣押囚犯与判决囚犯分隔开来,包括尽可能利用专门的还押囚犯监狱即可容纳431人的Cloverhill监狱。缔约国重申它对问题单所做答复(见CCPR/C/IRL/Q/4/Add.1,第79段)中提供的资料,即将被判刑的17岁男性囚犯转至Wheatfield拘押中心,直到他们能搬进Oberstown新的儿童拘押中心为止。年龄在18至20岁之间被判处拘押的男子则关在Wheatfield一个单独的单元内。缔约国还重复了第一次后续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爱尔兰监狱部门与国家警察部门之间的协议,以确保有效和及时处理应予遣返/移走的所有囚犯(第13页)。

监狱申诉机制

缔约国重复对问题单的答复(见CCPR/C/IRL/Q/4/Add.1,第81-85段)中提供的关于新的申诉机制的信息,并补充说,监狱检查员近期向司法和平等部长提交了关于当前囚犯申诉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若干建议,正在审议。

委员会的评价

(a) [B]:委员会欢迎减少囚犯拥挤和Cork新监狱投入使用这些进展。但是,委员会从提供的数据中注意到,Cork和Limerick监狱的囚犯人数在2016年5月仍超过其可容纳人数。委员会因此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拥挤问题采取了哪些进一步措施,其效果如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Cork老的和新的拘押设施中的羁押人数和可容纳床位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 [B]:委员会对Cork新监狱所有牢房均内设清洁设施这一点表示欢迎,但请缔约国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消除Portlaoise和Limerick监狱“倒便桶”做法而提议的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

(c)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介绍规定具体时间表以实现扣押囚犯和判决囚犯、青少年囚犯与成年人囚犯以及被拘留移民与被判决囚犯完全分隔问题,请缔约国就此提供资料,包括向被判刑的17岁男子转到Oberstown新的儿童拘押设施的情况。

(d) [B]:委员会重申其请求,即提供资料介绍现有哪些措施来确保申诉机制独立运作,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监狱检查员报告中

就申诉政策向司法和平等部长提出的建议及其后续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说明委员会的评价。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7月31日

第一一三届会议(2015年3月)

俄罗斯联邦

结论性意见:

CCPR/C/RUS/CO/7, 2015年3月31日

后续行动段落:

7, 19和22

第一次答复:

CCPR/C/RUS/CO/7/Add.1, 2016年3月29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7 [C] [C], 19 [B] [C] [C] [C] [C] [C]和22[C] [C]

第7段:对北高加索联邦地区违反人权指控的问责

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在北高加索联邦地区开展安全和反恐活动期间一切违反人权的行为;根据所实施行为的严重性,对实施者进行相应的起诉和制裁;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有效救济,包括平等、有效地诉诸法律和获得补偿;

(b)立刻停止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亲属和疑似支持者实施集体惩罚的做法,并向侵犯人权(包括破坏或摧毁财产、强制驱逐)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阐述了反恐行动期间涉及车臣居民死亡或绑架案件的调查程序,指出向受害者提供了一切必要的信息,涉及主要调查行动,包括程序文件副本,并使受害者有机会熟悉刑事案件卷宗。业务部门和调查机构共同努力解决历史犯罪问题。

(b)对恐怖主义嫌犯的亲属和疑似支持者没有集体处罚。通过预防性的安全措施和调查活动相结合,对个人提供保护。2015年,共对66名人员实施了119项安全措施。

委员会的评价

(a)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要求进一步提供明确资料,介绍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在北高加索联邦地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启动调查、作出起诉、完成定罪和下达处罚的数目,上述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非法和法外杀人、绑架、酷刑和虐待、秘密拘留和强迫失踪,还应介绍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对受害者家人给予的赔偿,包括平等和切实诉诸司法情况。

(b)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继续否认过去对恐怖主义嫌犯的亲属和疑似支持者存在集体惩罚的做法,也没有提供资料介绍对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给予的救济,这些行为包括破坏或毁坏财产,强迫驱逐出车臣。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9段:表达自由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诽谤罪,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仅允许对最严重的诽谤案件适用刑法,牢记监禁从来不是惩罚诽谤的最好方法。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上述其它法律[],以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尤其应澄清这些法律中关键概念的模糊、宽泛和开放性的定义,确保不会利用这些概念,在《公约》第十九条允许的有限限制之外,制约表达自由。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指出,《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需受第3款所列的一些限制,缔约国重申(见CCPR/C/RUS/Q/7/Add.1, 第139段),俄罗斯立法机构有权自行选择如何打击诽谤等非法行为,包括将其入罪。《刑法》中增加第128.1条,规定诽谤为犯罪行为,这完全符合本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此外,在奥地利、丹麦、德国和瑞典等一些欧洲国家,诽谤也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从2013年到2015年中,根据第128.1条被定罪的人员受到罚金但非羁押处罚。因此,关于诽谤的条款不能被视为限制表达自由或是有悖《公约》。

(b)2012年11月第190-FZ号联邦法澄清了《刑法》第275条的措辞。修正的案文旨在改进保护国家秘密免受犯罪攻击的刑事法律,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国家安全。为了纠正对一种叛国形式的模糊定义,这一改革是必要的。缔约国重申《刑法》第275条下严重叛国罪的定义,包括为外国或国际组织或外国组织或其代表开展对俄罗斯联邦安全构成威胁的活动提供资金、物质、技术、咨询或其他协助,并解释说,如相关人员提供便利以防止对国家利益造成进一步损害,则对其妨害宪政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某些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c)《宪法》第28条保障人人享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2013年6月29日关于亵渎行为的第136-FZ号联邦法修正了《刑法》第148条和其他法案,以解决侮辱俄罗斯公民宗教信仰者责任问题上的法律空白。缔约国阐述了第148条各款的内容,并解释说,这项罪行包括要有公开行动,是在对外公开和人人可见的情况下采取的,有他人作证,对社会明确表示不尊重,并旨在侮辱信仰者的宗教感情,或非法阻拦宗教组织活动或开展宗教仪式。缔约国重申对问题单答复中(见CCPR/C/RUS/Q/7/Add.1,第141段)提供的信息,即国外大多数国家为保护宗教自由权也适用类似的法律文书。

(e)缔约国详细介绍了2014年11月4日第574-FZ号联邦法中作出的禁止规定,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纳粹标志,缔约国指出,根据2014年5月5日第128-FZ号法,《刑法》中增加了第354.1条(纳粹回潮)。该条第1款规定,否认纽伦堡法庭判决所确立的事实,就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共和国联盟的行动故意传播错误信息都是犯罪行为。缔约国指出,重新评估纽伦堡法庭的裁决,赞成纳粹侵略政策,否认在被占领土上的纳粹罪行,将反希特勒联盟抗击侵略者的行动称为犯罪,都构成国际罪行;这有《联合国宪章》第一零七条为依据。

对于澄清“关键概念的模糊、宽泛和开放性的定义”这一建议,本国法律中是不会允许这种定义的,由此推论认为俄罗斯刑法条款不符合本国在《公约》下的义务没有正确地反映现实。

委员会的评价

(a) [B]:委员会注意到提供的资料,对在2013年到2015年中这段时期内没有因诽谤作出羁押处罚表示欢迎,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似乎没有考虑对诽谤去刑事化。要求提供资料,介绍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根据《刑法》第128.1条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包括作出监禁处罚的数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似乎没有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使叛国的定义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 [C]:委员会遗憾的是,似乎没有采取措施撤销亵渎法。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刑法》第148条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并说明缔约国有无计划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亵渎法不符合《公约》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第48段)将亵渎法予以废止,除非有《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d) [C]: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介绍第398-FZ号联邦法,即授权检察官在无需法庭判决的情况下下达紧急命令封锁网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e) [C]:委员会赞赏有关2014年11月4日第574-FZ号联邦法作出的禁止规定和《刑法》中增加第354.1条(纳粹回潮)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刑法》第354.1 (1)条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前者规定就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行动故意传播错误信息是犯罪行为。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介绍参照《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上述限制规定是否必要和适度,并介绍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对违反这些条款行为的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对违法人员做出的处罚情况。

(f)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介绍2014年5月5日总统签署的规范博客活动的法律。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2段:结社自由

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要求将接受外国资助的非商业机构登记为“外国代理”的法律,以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并考虑“欧洲通过法律实现民主委员会”在该方面的意见。缔约国应至少:(a) 在法律中停止使用“外国代理”一词;(b)澄清“政治活动”的宽泛定义;(c) 取消该法授予的不经非商业机构同意就对其进行登记的权力;(d) 重新审查该法适用的程序要求和处罚,确保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2012年7月20日第121-FZ号联邦法要求接受外国资助的非商业机构登记为“外国代理”的法律的意义,并介绍了免予登记的理由及其程序。缔约国指出,到2016年1月26日为止,有20家从事外国代理职能的非商业机构已经提交免予登记申请,其中7个申请获得批准,7项申请被拒,其它的尚待决定。申请被拒的机构可向法庭提出起诉,有一家机构已经这样做了。这些机构也可二次申请从登记册中除名。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当前的免予登记程序过于复杂。

为了澄清“政治活动”的概念,司法部起草了一份联邦法草案,其中指出,政治活动是在国家建设和联邦制度,主权和领土完整,法治、公共秩序和安全,国防、外资政策,政治制度的完整和稳定,社会经济和国家发展及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工作,公民和人权及自由规范等领域开展的活动。这些说明有助于统一拟订清楚全面的标准,以便界定政治活动,和确保立法和监管机构执法工作的统一。法律草案也将规定政治活动可采取的形式。

对于委员会就“禁止不欢迎的外国公司、组织或团体”的说法,2015年5月23日第129-FZ号联邦法于2015年6月3日生效,主要目的是在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活动方面保护国家安全。该法详尽列出了将一家组织认定为不受欢迎的理由清单,其依据是对宪政秩序、国防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清单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因为《公约》允许为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目的而限制某些权利。总检察长或其副手可根据该法作出决定,并会在司法部网站和登载国家通告的期刊中公布不受欢迎的外国或国际非政府组织名单。没有规定就此类组织认定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这是该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它不是为了对社会关系中某个特定领域进行自我规范,而只是对某些法律加以修订。但是,可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诉讼法》和《违反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裁决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对这些决定提出质疑(法庭上诉)。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非商业机构申请从外国代理登记册中除名的信息,并指出,通过联邦法草案的形式,《非商业机构法》中对“政治活动”作出界定,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如缔约国所述,法律没有以确保符合《公约》的形式澄清或缩小政治活动的概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具体资料,介绍正在审议的草案中所载“政治活动”的定义、政治活动可采取的形式以及这些如何满足《公约》第十九条第3项的要求,并说明联邦法草案是否已经提交讨论和通过,进展如何。此外,还要求提供资料介绍使《非商业机构法》与《公约》相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说明法律中是否会取消“外国代理”一语以及在未取得相关非商业机构同意或法庭裁决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外国代理”的权力,说明法律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是否将接受审查,以确保其必要性和适度性。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事先对草案不利于人权的影响表达了关切,但禁止不受欢迎的外国公司、组织或团体法草案仍被签署成为法律(联邦第129-FZ号法),并已生效。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法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项的要求。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说明委员会的评价。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