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7/D/2443/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就第2443/2014号来文通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S.Z.(由律师Jytte Lindga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7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6年7月13日

事由:

不驱回;酷刑;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酷刑

《公约》条款:

第七和第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是S. Z., 系俄罗斯国民,车臣族,生于1954年。丹麦将提交人的庇护要求驳回,定于2014年7月23日将其遣返。她称如被遣返至俄罗斯联邦,她将成为丹麦侵犯她《公约》第七和第九条之下权利的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

1.22014年7月18日,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和第97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其审议来文期间不得将提交人移交俄罗斯联邦。

1.32015年3月31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驳回了缔约国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车臣族人。她有六个子女。她的大儿子被官方认定是反叛分子,已逃离车臣并于2010年5月28日在丹麦获得庇护。2010年,提交人的另一个儿子也从家中逃离,因为他无法容忍当局持续不断的搜查和审讯。提交人自此与他没有联系。提交人的两个女儿前往印古什共和国。她的第三个女儿住在德国,获得了居留证;第四个女儿仍住在车臣。提交人在车臣靠烘烤和出售面包来补贴退休金。由于她的摊位靠近树林,当局认为她向反叛分子出售面包,同情他们。

2.2提交人的大儿子离开车臣后,当局多次前往提交人家中询问他的下落。2012年11月,提交人被拘留了一周,当局指控她向反叛分子提供面包,理由还有她的儿子帮助过反叛分子,所以她很可能也帮助过他们。她受到棍棒殴打,通过手指上的电线受到电击,直至失去知觉。她被送往一家医院,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犯了心脏病;她随后得到在医院当护士的侄女朋友的帮助逃走。提交人逃往印古什的纳兹兰市,两个月后前往丹麦。当局继续在车臣寻找提交人,一个月去她家搜查四五次。

2.32013年3月30日,提交人没有有效旅行证件进入丹麦,并申请庇护。警方于2013年4月11日、丹麦移民局于2013年10月24日对她进行了访谈。2013年11月25日,移民局驳回了她的庇护申请,理由是关于她与当局冲突的解释缺乏可信度,是专门捏造出来的。移民局认为,她不大可能因出售面包而受到酷刑。移民局承认,当局可能因与提交人之子的冲突而找她,但由于她在儿子离开后又在车臣呆了几年,而且当局寻找的只是她的儿子,移民局不认为她处于受迫害的危险中。2014年3月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以缺乏可信度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2014年3月24日,提交人请委员会重开庇护诉讼。提交人为了证明当局仍在搜寻她,提交了两份传唤证、一份通缉令、她的家人和邻居的来信,以及车臣的一家非政府组织的一封来信。提交人说,缔约国的外交部评估了这些文件的真实性。2014年7月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重审此案。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交的文件不真实,并得出结论断定向委员会提供的有关案件的资料或意见没有明显新意。

申诉

3.提交人称如被遣返至罗斯联邦,由于她被认定是同情反叛分子的人且其子与反叛分子积极活动,她将面临酷刑和任意拘留的风险,有悖于《公约》第七和第九条。她坚持认为,她儿子的活动没有受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认真考虑。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1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在意见中,缔约国详述了其难民身份申请程序、法律依据以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4.2缔约国报告说,提交人之子于2010年5月28日按照丹麦《外国人法》第7(1)节获得庇护。根据与提交人之子相关的卷宗,他的主要理由是对车臣当局的恐惧,当局怀疑他帮助过反叛分子。他在庇护诉讼中说,他在1996年第一次车臣战争期间被俄罗斯当局逮捕并拘留了45天,他还受到了身体虐待。1999年,他加入了反叛分子。他在战斗中受伤,因而回到家中。2006年,他受到警方审讯,询问他在反叛分子中的作用。他签署了一份文件,说他帮助过格拉耶夫将军。他的行为被赦免。2009年10月,他帮助一名熟识的反叛分子为反叛分子采购了多种食品和工具。2009年11月,他的工作场所被俄罗斯军队搜查。他随即被带到警察局并看到一些照片,他在其中指出两位熟人。他的指纹被采集下来。第二天,他在Naurskij的一个亲戚家住下,在那里一直藏到2010年2月才离开。他弟弟说,他一到丹麦,当局就在一次搜寻反叛分子的行动中找到一些物品,上面有他的指纹。从提交人之子的案卷看,丹麦移民局似乎接受他的说法属实,并断定不排除他因从事的活动而已成为当局关注对象。

4.3对于提交给委员会的传唤证以及当局仍在缉捕提交人,缔约国对提交人律师的说法提出挑战,尽管丹麦移民局通过外交部对传唤证的真实性作了评估,但其真实性无法明确断定成立,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到这一点。缔约国认为,移民局没有通过外交部申请对传唤证的真实性作出评估。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律师所提交的医疗记录并未表明她受到过酷刑,只表明她睡眠不好、做噩梦、有头痛,她感到忧虑,想看心理专家。因此,尽管提交人同意接受体检查找受过酷刑的迹象,但丹麦当局没有对提交人进行体检。

4.4缔约国提出,提交人没能确立初步证据确凿的理由以便使其来文可按《公约》第七条予以受理。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能证明有实质性理由相信她会在俄罗斯联邦受到酷刑。因此,缔约国认为来文中该部分不可受理。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说法,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律师仅仅坚称将提交人送回俄罗斯联邦就违反这一条款,而没有确切断定提交人怎么就会遭受有悖于第九条的对待。缔约国不知道委员会作出过《公约》第九条可被视为具有域外效力的调查结论。缔约国还提到欧洲人权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Othman (Abu Qatada)诉联合王国案作出的判决,该案涉及与《公约》第九条相似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就《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而言,评估该条款是否可被视为具有域外效力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公然违反该条款的真实风险,且适用较高标准。出于这些原因,且由于提交人未充分证实有切实理由相信她的相关权利会在俄罗斯联邦受到侵犯,因而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能确立初步证据确凿的理由以便使其来文可按《公约》第九条予以受理。

4.5缔约国赞同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当局因提交人之子的情况与其接触的说法本身不构成对她给予庇护的理由,其子的情况本身也不构成给予庇护的理由。缔约国就此认为,提交人之子于2010年2月离开该国,当局随后多次与提交人接触,询问其子的下落(这时当局没有虐待提交人),没有理由假定车臣反叛分子相关人员的家人往往受到当局的缉捕。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之子不是车臣反叛集团的高调成员,也不属于如提交人返乡就会受到车臣当局虐待风险极高的一群人。缔约国认为,从提交人自己就本案所做证词可看出,她在儿子离开后搬到印古什是因为她厌倦与当局的接触,随后搬回车臣是因为她想回家,后来即便当局继续向她询问儿子的情况也留在车臣。

4.6对于提交人所称因出售面包而与当局发生冲突的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接受提交人的证词是事实。委员会在评估中强调,提交人在政治上不活跃,似乎是一个非常低调的人,此前与当局从无过节,只在当局因其子的冲突而与其接触时以及致使她出走的情况例外。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仅仅因为向反叛分子出售面包就吸引当局的注意较不可信。提交人说她遭受酷刑、犯心脏病后被送往一家医院,随后从医院逃离;这种说法缺乏可信度。缔约国就此注意到提交人关于2012年11月被捕的说法,当局一天晚上来到她家并将她逮捕,指控她向反叛分子供应面包。警方还说,她的儿子帮助过车臣反叛分子,所以她可能也帮助过。提交人在监狱中被关押了约一周,其间受到酷刑。警方让提交人供认给反叛分子烤过面包,将面包和其他食物供应给他们。警方说,如果让她签的东西她不签,就别想出去。她受到的指控只是向反叛分子出售面包并帮他们获得物品。警方告诉她会找到并杀掉任何帮助过反叛分子的人。提交人全身遭受棍棒殴打并被电击。她的手指接了电线,摇动箱子的手柄,她就受到电击。她丧失了知觉,过了一段时间在一家医院中醒来。提交人侄女的一个朋友在医院工作,告诉提交人犯了心脏病,并用电梯帮助提交人逃离医院警卫。这是一家大医院,没有人看到她们逃离,甚至警卫也没有看到。提交人被送进一辆出租车,将她带到印古什,她的女儿和女婿住在那里。提交人在印古什一直呆到2013年3月23日,随后离开俄罗斯联邦。提交本来文时,她与家人保持联系,包括她的兄弟和女儿们。家人告诉她,当局仍在打听她和儿子的下落。

4.7对于提交人2012年11月被拘留的情况,缔约国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的资料无法接受的评估,因为提交人描述的两件事单独来看都似乎不太可能,尤其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关于她个人状况的资料,包括自2010年离家后的事件及其他背景资料。缔约国认为,根据她提交的资料,提交人与车臣反叛分子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她看起来是一个低调的人。提交人仅仅因为在家门外不问身份向路人出售面包就引起当局的注意,这似乎不具说服力。她能够穿着员工制服、在熟人的帮助下不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就逃离重症监护室,这也似乎不太可能;尤其考虑到提交人已58岁,而且根据她自己的证词,她已被警方拘留了一周,其间遭受了包括殴打和电击在内的酷刑,这导致她失去知觉,据医院工作人员说,她还犯了心脏病。最后,当局在她逃离后用她所说的这么多资源来寻找她,她还能在印古什停留两个月而当局没有找过她,这似乎也不太可能。

4.8对于提供的文件,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审查了所谓的传唤证、提交人邻居的来信、所谓的通缉提交人的告示和车臣“目标”组织的来信;并认定委员会无法认为这些文件具有多少证据价值,因为根据其内容和出现的时间,它们似乎是专门捏造出来的。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没有就她为什么不早一点拿出这些文件来支持她的庇护申请作出合理解释,考虑到她2013年3月进入丹麦后与身在原籍国的家人保持正常联系。根据语言和内容判断,所谓的传唤证和通缉令也没有日期,似乎不是真的。因此,缔约国无法给予所述文件任何证据价值。

4.9提交人的律师提出说,尽管提交人同意接受体检,但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要求检查受过酷刑的迹象,对于这种说法,缔约国评论指出,当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情况属于《外国人法》第7节范围时,即便委员会认定此人的证词,包括与酷刑相关的证词存在某些不确定性时,也可决定中止诉讼,以便检查庇护寻求者受过酷刑的迹象。在庇护申请者自始至终显得不可信,而上诉委员会全盘驳回其酷刑陈述的情况下,上诉委员会通常就不下令进行这种检查。由于上诉委员会无法认定提交人就其寻求庇护的理由所提供的资料属实,所以没有要求对提交人进行有无酷刑迹象的检查。

4.10难民上诉委员会仔细评估了提交人的可信度,认为她没有证明她很可能在俄罗斯联邦受到迫害或虐待的风险,有风险则会证明有理由给予庇护。提交人给委员会的来文只表明她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的评估。她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有任何不当之处,也没有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试图将委员会当成一个受理上诉的机构,利用委员会使其案件的事实情节得到重新评估。委员会必须对国家当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给予相当的重视,该委员会更有资格评估提交人案件的所有事实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5年2月23日的评论中说,根据她邻居提供的信息,车臣(联邦和地方)当局一直监控她家。当地警方和联邦当局还向提交人的兄弟询问她的下落,但没有向他发出任何书面传唤证。

5.2对于传唤证,她说她一收到就交给了缔约国当局,在此之前不知道传唤证的存在。传唤证被送交给提交人的兄弟,又被交给提交人的女儿,但他女儿每两个月才到车臣一次。

5.3提交人还说,2010年,其子逃到丹麦后,她逃到女儿和女婿居住的印古什,因为当局一直来找她询问儿子的情况。当时,当局没有缉捕她,只是缉捕他的儿子;但她害怕“他们会突然给她找茬”,因为当局经常纠缠前反叛分子的关系密切的家人。因此,提交人尽管当时没有真的受到威胁,但仍感到受到当局的骚扰。

5.4提交人返回车臣后搬回自家,开了一家小面包店,当局这时开始把她作为目标。他们说她不仅是同情反叛分子的人,而且本身就是一名反叛分子。被捕接受审讯期间,提交人拒绝在一份口供上签字,上面说她不仅向反叛分子出售面包,而且还心甘情愿帮助反叛分子。她全身多次受到橡胶警棍的殴打,最后手指被通上电。她的右臂上仍有殴打的痕迹,能感到瘀痕。她在受到殴打和电击后晕倒,记不起来她是如何被送到医院的。

5.5据缔约国说,提交人之子不是车臣反叛集团的高调成员。然而,据提交人说,反叛分子嫌疑人无需高调就会成为当局的目标。

5.6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不大可能逃离医院。提交人提出,她得到了一名年轻护士的帮助,是她侄女的一个朋友。后来,这名护士遇到了麻烦,逃离了车臣。这名护士给提交人穿上白大褂和白帽子。她们在正午时分趁医院里人很多的时候走大门离开医院。提交人被私人出租车带离,这是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从格罗兹尼医院到提交人女儿居住的纳兹兰市的车程花了约一个半小时。

5.7对于她的可信度,提交人辩称,她遭受了酷刑,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并非最有资格评估酷刑是否发生。这一评估应由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专家作出。她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在Rong诉澳大利亚案中的结论,要求酷刑受害者完全精确是很难做到的。她还强调指出,她在丹麦移民局没有得到律师代理。

5.8提交人说,缔约国当局使用的是过时的资料;根据丹麦政府关于车臣的新报告,该国的局势已经恶化,当局下令对各级反叛分子嫌疑人进行迫害,不仅是高调的反叛分子;反叛分子的所有家人,不仅是男性亲属,都可能成为当局的目标。提交人还说,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调查过她对酷刑的指称,不宜由其确定她是否受到酷刑。难民上诉委员会原本应该下令进行医学检查的。她还提出,该委员会的决定甚至没有谈到她对酷刑的指称。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5年6月26日的意见中回顾了2015年1月19日的意见,坚持认为提交人提交的材料缺乏可信度。对于有关车臣的最新背景资料,包括2015年1月发布的一份报告,缔约国认为,相关资料描述的车臣局势与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4年3月6日作出决定时已经掌握的情况没有明显不同。缔约国认为,参考最新的背景材料不会导致修正对该案的评估。

6.2最后,缔约国认为,庇护寻求者声称自己是酷刑受害人,丹麦移民局因而要求其同意接受体检以寻找酷行迹象,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庇护寻求者也不能指望会传唤其进行这种体检。正如缔约国2015年1月19日的意见中所述,“如果庇护寻求者关于其申请庇护理由的说明无法认定属实”,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就不会主动提出对其进行有无酷刑迹象的检查”。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在2015年8月10日的意见中,提交人不同意2015年1月的报告所述车臣局势与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形成的认识没有显著不同。相反,该报告载有新的重要资料,介绍了像提交人之子一样的反叛分子的家人受到迫害的情况。

7.2对于缔约国解释说如果庇护寻求者申请庇护的理由无法认定属实,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就不会主动提出对其进行有无酷刑迹象的检查,提交人辩称这是循环论证,因为对酷刑的调查可以证实庇护寻求者的说法是对还是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已用尽她可以利用的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已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8.4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的总体说法,即如果被送回俄罗斯联邦有可能面临任意拘留,这将侵犯她按《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就此忆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及,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会造成《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的这类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人员引渡、递解、驱逐或其他手段移送出境。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资料和事实证实这一具体说法。在档案里没有任何更多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这种说法,以求得受理。为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未能就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理由,因此应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不可受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但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作出充分解释,说明她有理由担心被迫返回俄罗斯联邦会导致她可能受到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8.6委员会据此认为,来文提出了有关《公约》第七条的问题,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必须首先决定,将提交人送回俄罗斯联邦是否构成对她按《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委员会就此忆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例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情形)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人员引渡、递解、驱逐或其他手段移送出境。委员会还阐明,这必须是个人风险,而且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应对提供实质性理由设定高标准。因此,必须审议所有相关事实和案情,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普遍人权情况。

9.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当事方援引的关于车臣人权状况的报告和关于俄罗斯联邦的车臣人处境的报告说――而且还得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驻莫斯科办事处的肯定,反叛嫌疑人的亲属或据称支持反叛分子的人的亲属面临当局的极大压力,家人可能被传唤接受询问,其间可能遭遇包括从扇耳光到严重殴打在内的任何事情,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实施审讯的具体警务人员。不过这些报告还说,妇女在警方羁押中受到殴打和其他形式身体暴力的情况少于男性被拘留者。

9.4委员会注意到本案双方都没有对以下事实提出质疑:提交人是一名生于车臣的俄罗斯国民,她没有参加过任何政治组织,在政治上一直不活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争辩说她参与、支持或以其他方式参加过车臣反叛活动。委员会注意到,她声称因其子的活动以及因向可能是反叛分子的人出售面包而被当局看成同情反叛分子的人,因此她于2012年11月受到警方的拘留、虐待和酷刑,随后离开俄罗斯联邦。以此为背景,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鉴于提交人未能证实如被送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迫害或酷刑风险的主张,于2014年3月6日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请求,并于2014年7月1日驳回了重审该案的请求。

9.5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除非发现缔约国的评估确实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审判不公,否则应当对缔约国开展的评估予以充分重视,通常应当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或评价事实和证据以便确定此种风险是否存在。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丹麦移民局拒绝了提交人的庇护请求,提交人对该决定提起上诉,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之前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审查提交人的庇护请求时,进行了具体、单独的风险评估,妥善考虑了载有资料说明俄罗斯联邦的车臣人处境的相关报告,从而审查了提交人的各项指称。

9.6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说,提交人之子的情况(因其1999年至2010年初与当局的冲突而于2010年获得庇护,此后就不是一名活跃的反叛分子)本身不构成给予提交人庇护的理由;当局因提交人之子的情况而与其接触,并不构成给予提交人庇护的理由;提交人之子于2010年2月离开该国,当局随后多次与提交人接触以打听其子的下落,但这几次没有让她受到虐待;提交人之子不是车臣反叛集团的高调成员,提交人不属于一旦返乡极易受到车臣当局侵害的一群人;她在儿子离开后因讨厌当局与其接触而搬到印古什,因为想回家又搬回车臣,即便当局继续到她家找她询问其子的情况也留在车臣。

9.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自己在政治上不活跃,似乎是一个非常低调的人;根据她提交的资料,她与车臣反叛分子毫无联系,也没有因其子的情况发生任何冲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评估,提交人仅仅因为向身份不明的路人出售面包就引起当局的注意似乎不可信;有关被捕和在拘留期间受到酷刑的情况无法认定属实,因为她描述的事情单独来看,结合提交人关于她个人情况的资料和背景资料,都似乎不太可能发生。提交人说她遭受酷刑、因而犯心脏病后被送往一家医院,随后从医院逃离;这种说法也似乎缺乏可信度。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认为这些文件具有多少证据价值,因为根据其内容和提交的时间,它们似乎是专门捏造出来的。

9.8委员会注意到,在庇护申请者显得不可信,而上诉委员会全盘驳回其酷刑陈述的情况下,难民上诉委员会通常不下令进行体检。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说,提交人的医疗记录并未表明她受到过酷刑,只表明她睡眠不好、做噩梦、有头痛,她感到忧虑,想看心理专家。提交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证据评估和得出的事实结论提出质疑,称难民上诉委员会使用的背景资料过时,未必反映出被认为是反叛分子的人的关系密切的家人(无论男女)的处境;她重申尽管同意通过体检查验酷刑迹象,但没有得到此类体检。然而,委员会根据在册资料认为,委员会审议的事实无法得出结论,难以认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提交人一案中对证据的评估和得出的事实结论是明显不合理或任意的。综上所述,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如果将提交人移送至俄罗斯联邦,她个人就真的有可能受到有悖《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认为,将提交人移送至俄罗斯联邦不会侵犯她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