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8/D/2127/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 Dec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27/2011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Urmatbek Akunov (由开放社会司法倡议的Rupert Skilbeck以及Kanat Djailoev代理)

据称受害人:

Bektemir Akunov (提交人的父亲,已故)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10月3日 (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1年12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6年10月27日

事由:

据称遭到任意拘留和酷刑后在羁押期间死亡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任意拘留;表达自由权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1. 提交人Urmatbek Akunov为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生于1981年,他代表父亲Bektemir Akunov提交来文,Bektemir Akunov也是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生于1954年,2007年去世。提交人称,他父亲遭到拘留和酷刑,随后在羁押期间死亡,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Bektemir Akunov是吉尔吉斯斯坦的一位民权活动者。他2007年4月初在比什凯克(Bishkek)参加了一系列绝食抗议和政治抗议活动之后,于4月14日回到纳伦市(Naryn),并在晚7时左右前往市政厅的市长办公室,要求与当局会面,讨论在纳伦组织政治抗议的可能性。

2.2 警方后来称,晚7时30分,市长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说有一醉汉正在大吵大闹。为此,内政局副局长S.K.前往市政厅,在与报警的市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谈后离开了市政厅。晚8时30分左右,S.K.再次接到电话,市长办公室的那名工作人员声称Akunov先生又返回市政厅,一直抽烟并辱骂接待人员。他还说,Akunov先生给纳伦市市长家里打了电话。S.K.称,他在市政厅时,市长走过去告诉他“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措施”。S.K.称,他开始驾车在纳伦市街头搜寻Akunov先生,并发现他在戏剧院附近步行。S.K.停下车,要求Akunov先生上车,因为有人投诉他。晚10时左右,S.K.将Akunov先生带到内政局(警察局)。该案件被分配给当值警官T.N.,他叫来一名毒理学家,对Akunov先生进行酒精测试。

2.3 提交人称,拘留Akunov先生时编写的警察报告有一些违规之处。报告称,依据《行政责任法》第366条对Akunov先生实施拘留,该条涉及在公开场合的醉酒行为。根据该条,可拘留相关人员3个小时,之后必须释放。然而,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拘留记录后来被更改了,拘留Akunov先生的依据改为《行政责任法》第364条,该条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并许可进行更长时间拘留。此外,报告中没有撰写报告的警官或任何证人的签字,这违反了标准程序。此外,包括警官姓名和Akunov先生个人资料在内的一部分表格是用一支笔填写的,而包括证人姓名和拘留理由在内的其他内容是用另一支笔填写的。

2.4 提交人称,Akunov先生和另外7个人被关押在一个行政拘留牢房。那些人都是纳伦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因醉酒而被拘留。他们后来说,Akunov先生被警察带到牢房时正在谈论政治。随后,晚11时左右,又有一名醉汉被关进同一间牢房。晚11时刚过,一名毒理学家对被拘留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Akunov先生体内的酒精量达中度。然而,一个独立的人权组织委员会编写的关于Akunov先生死亡事件的报告称他当时是清醒的。此外,提交人说,他的父亲并没有喝酒,在去世前的7年中都没有喝过酒。

2.5 晚11时至11时30分之间,有人在内政局对面的公寓大楼附近看到Akunov先生和4名警官。该建筑中的一些居民目睹了警察殴打Akunov先生,他们后来报告说,甚至在给Akunov先生戴上手铐之后,警察还继续踢他。这些证人还说,Akunov先生躺在地上,多次请求帮助,叫喊说警察要杀他,说他们不会让他活着离开拘留所。他还叫人通知他住在附近一所大楼的妹妹他被拘留的情况。警察声称Akunov先生试图逃跑,将他拖回了拘留所。后来查明,参与殴打Akunov先生的4名警官(内政局工作人员)为K.U.A.,U.R.,K.U.B.和U.A.。他们声称,Akunov先生当时试图从拘留所逃跑,在他们把他带回拘留所时进行了反抗;他们还声称,Akunov先生摔倒在地,他们试图将他扶起时,他进行了反抗。其中一名证人称,4名警官两人抓着Akunov先生的手臂,两人抓着他的腿将他拖进内政局并给他戴上了手铐。

2.6 晚11时30分至午夜之间,当局释放了Akunov先生同牢房的其他8名被拘留者。林业局工作人员后来报告说,他们在离开内政局时,看到警官在地面上拖拽着Akunov先生将他带到拘留所,他全身上下都是尘土。提交人说,警官再次将Akunov先生关入行政拘留牢房,在那里过夜的被拘留者只有他一人。附近的居民听到Akunov先生不断求助,直到第二天上午5时。

2.7 上午8时30分左右,Akunov先生被带见警察局局长T.N.。警方声明称,Akunov先生承认前一天在市政厅辱骂工作人员,并为自己的行为道歉,解释说他当时喝醉了,是去市政厅找他的朋友。警方继续将Akunov先生拘留在警察局,表示他们计划将案件提交法院,但由于正值公共假日,所以无法提交。

2.8 提交人指出,警察从未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款的规定,将Akunov先生被拘留的情况通知其任何家庭成员,尽管Akunov先生曾明确要求通知他的妹妹并提供了她的住址;此外,也没有向他提供任何医疗服务。警察局长T.N.后来解释说,当时如果有家庭成员提出要求并为Akunov先生承担责任,他本可获得释放。

2.9 当天上午晚些时候,有2名警卫当值。其中一人B.Zh.后来作证说,他在上午11时50分左右护送一名访客离开拘留所,5分钟后他回来时,他的同事B.K.告诉他,Akunov先生上吊了。他跑到牢房,看到Akunov先生吊在系在牢房中2.3米高的铁杆上的衬衫上,正在抽搐。他试图帮助他,并和其他人一起尝试对他进行人工呼吸,但没有效果。

2.10 2007年4月15日,政府法医证据委员会对Akunov先生进行了尸检,评估了他的伤处和死亡原因。该报告认定,导致死亡的是套索造成的颈部压迫以及非典型窒息(上吊自杀)。报告确认有“一处不明显的深红色非典型绞窄凹痕,宽约1.4厘米”。尸体解剖显示脑部出血和中度肿胀(报告结论认为这是硬物撞击所致),以及胸腔和肺部出血。报告还查明了一些外伤。其中包括手指、肘部、膝部和脚趾的多处擦伤和血肿;前臂和肩部的瘀伤;头部擦伤;以及肾脏周围和胸腔后部的18处线状擦伤。报告还指出了桡骨关节损伤和阴囊变色。报告中列出了对Akunov先生的血液和尿液测试的化学分析,其中显示没有乙醇痕量。

2.11 2007年6月7日,应Akunov先生家人的律师的请求(2007年5月26日提出的请求),模拟再现了Akunov上吊的场景。2007年6月12日,司法部国家法医检查中心领导的其他调查得出结论认为,Akunov先生在其承认醉酒的书面供词上签字时处于异常的焦虑或压力状态。此外,为了查清Akunov先生的死因,还检查了他的衣服。2007年6月11日,国家法医检查中心指出,衣服由于摩擦或在地面拖拽而损坏。此外,法医证据委员会进行的第二次法医检查于2007年7月5日确定,Akunov先生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报告的结论认为,他身上的多处瘀伤和割伤与死亡原因无关,很可能是上吊时身体抽搐造成的。提交人表示,尽管Akunov先生的尸体是吊在空无他人的拘留室的一根光滑铁杆上的,他们仍作出了这一结论。然而,该报告确认Akunov先生的脑部有“相当明显的新出血区”。

2.12 纳伦市检察官办公室对两名当值警官B.K.和B.Zh.进行了刑事立案,二人因此于2007年7月16日被控犯有《刑法》第316条第2款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2.13 2007年5月18日,提交人向纳伦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要求对有人看见在内政局外殴打Akunov先生的4名警官提起酷刑和滥用职权的刑事诉讼。2007年7月14日,检察官办公室做出裁决,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理由是没有证据显示Akunov先生受到的伤害为4名警官所致。如此认定的依据是(a) 住在警察局附近的居民的目击证词据称存在不一致之处,(b) 法医证据委员会2007年7月5日发布的报告称,Akunov先生所受伤害可能是上吊和抽搐所致。

2.14 2007年7月16日,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第二份诉状,再次请求对参与逮捕他父亲的4名警官进行刑事立案。他指称,他们逾权对他父亲严刑逼供,违反了《刑法》第301和第305条。基于同样的理由,他还请求对内政局副局长、最初拘留Akunov先生的当值警官和州内政局副局长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还坚称,Akunov先生遭到杀害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悲痛、痛苦和重大伤害。2007年7月20日,纳伦州副检察官对该诉状做出答复,称已于2007年4月16日对这些指控进行了调查,针对B.K.和B.Zh.的刑事案件正在调查之中。答复中没有实质性地谈及各项指称,仅声称没有理由单独针对纳伦市内政局其他官员进行刑事立案。

2.15 2007年8月24日,提交人向纳伦市法院提出请求,希望将刑事案件移交回检察官办公室,以处理其调查中的缺陷并开展进一步调查。他还请求对据称殴打Akunov先生的警官及对副局长S.K.和警察局长T.N.开展调查并启动刑事案件。2007年8月27日,法院同意了提交人的请求;然而,纳伦市检察官要求纳伦州法院宣布市法院的裁决无效。2007年9月25日,纳伦州法院审查了这一请求,并维持了市法院的命令,将该刑事案件交回检察官办公室开展进一步调查。2007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维持了纳伦市法院和州法院的裁决,然而,2008年2月15日,检察官办公室再次得出了副局长S.K.、警察局长T.N.和内政局两名警官没有犯罪的结论,并拒绝对他们进行起诉。

2.16 2008年2月25日,提交人向纳伦市检察官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撤销对警官不予起诉的决定。该申请还请求转由检察长办公室进行调查。当天,检察官否决了提交人的申请,称调查表明Akunov先生没有遭到警察的殴打,他是从警察局逃跑时和倒在地上拒捕时或是在上吊后抽搐时受的伤。检察官还得出结论,称警方没有篡改拘留记录,报告中所列的第366条变成第364条是打字错误。

2.17 2008年4月4日,纳伦市法院审理了指控Akunov先生去世当天当值的两名警官B.K.和B.Zh.的案件。法院认定,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款,B.K.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处3年徒刑,缓期1年执行。法院宣布B.Zh.无罪。随后纳伦州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7日和2008年9月2日维持了B.Zh.无罪的判决。

2.18 Akunov先生的家人获得了一笔有限的损害赔偿金,但并非通过此类案件中通常提供赔偿的刑事程序。2008年6月25日,提交人向内政部和财政部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得到经济赔偿以及悲伤和痛苦赔偿。该索赔要求获得490,507索姆的经济赔偿,用于继续供养Akunov先生4名在世子女,以及高额的悲伤和痛苦赔偿。他还要求官方对他父亲的死亡公开道歉。2008年12月2日,比什凯克的Pervomaysk法院判给提交人他所要求的大额经济赔偿金,以及少量精神赔偿。精神赔偿完全基于官员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害,认为这些官员听任提交人父亲实施自杀。内政部于2009年3月19日提出上诉,比什凯克市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随后推翻了该判决,将经济赔偿从465,139索姆减至27,967索姆。

2.19 2009年,提交人致函吉尔吉斯斯坦时任总统库尔曼贝克·巴基耶夫,表示他的家庭失去了父亲以及主要的收入来源。总统基金酌情分别为Akunov先生女儿的大学学习和小儿子的学习支付了50,000索姆和15,000索姆。

2.20 2010年6月政府变更后,提交人向检察长办公室提出诉状,试图重新启动刑事调查,诉状称,调查和法院都没有全面考虑到与Akunov先生的死亡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2010年6月10日,检察长办公室下令,由于发现新情况,重新启动刑事调查,并命令由纳伦州检察官监测新诉讼的进展情况。2010年7月17日,纳伦州检察官结束了调查,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报告。报告没有改变以前调查的任何结论。在审查指称的说明性陈述时(其中警方声称Akunov先生承认醉酒),检察官回顾说,专家发现该陈述是Akunov先生在极大压力下书写的,但坚称没有理由认为他被逼迫写下该陈述。检察官无法从目睹警察殴打Akunov先生的4名当地居民那里获得进一步证据:检察官声称其中2名目击者拒绝作证,1人死亡,第四人说时间过久只能给出模糊的证词。检察官最终确定了两个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最高法院承认仍有多个问题尚未解决,包括Akunov先生被逼迫写下说明性陈述的指称,以及Akunov先生的伤是在哪里及如何出现的。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于2010年10月7日拒绝继续开展调查,理由是检察官在其报告中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

2.21 提交人认为,法院没有要求他寻求其他补救,如民事或纪律诉讼,他还认为,已经作出的处罚或给予的补救是不充分和无效的。鉴于Akunov先生所遭受侵犯的严重性,只有刑事调查和起诉才可构成有效补救。此外,提交人的民事索赔要求的结果也没有构成有效补救。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不足,也未能承认Akunov先生的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或对此作出补救。Akunov先生的家人无法对虐待和死亡事件所涉警官提出进一步的民事索赔,因为针对这些警官的刑事指控已经结束,而只有在刑事起诉期间才能提出针对国家官员的民事索赔。

2.22 许多地方和国际人权组织对Akunov先生在拘留期间遭到殴打并死亡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当局未能适当调查该案件表示了关切。2007年5月2日,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代表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向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发送一封关于Akunov先生死亡情况的指控函,对关于他“在拘留期间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称表示关切,呼吁政府提供有关其死亡情况的进一步资料并建议开展彻底调查。该国政府未予答复。2009年6月23日,作为吉尔吉斯斯坦定期审议的一部分,禁止酷刑委员会指出,独立专家的报告表明,Akunov先生在拘留期间死亡前曾遭受酷刑。委员会请吉尔吉斯斯坦提供最新信息,说明调查这些报告和起诉两名警官的情况,包括是否提出了更严重的指控。吉尔吉斯斯坦未就这一请求公布任何答复。

2.23 提交人指出,非政府组织对Akunov先生的死亡进行的独立调查报告显示,纳伦州内政局,特别是纳伦市,使用酷刑“有很强的系统性”。其他一些国际机构和报告也证实了缔约国警察拘留场所的这种酷刑方式,而且一直未能对此类虐待行为进行独立和有效的调查。Akunov先生遭到侵犯还与2005年3月前总统巴基耶夫当政开始吉尔吉斯斯坦当局对民间社会和政治活动者抱有敌意向吻合。

申诉

3.1 提交人称,缔约国对他父亲的死亡负有责任,他父亲被当局拘留时身体健康,遭到了警官殴打,第二天被发现在羁押期间死亡。该国理应对在羁押期间出现的任何死亡事件负责,并且该国没有提供可靠的证据或解释,说明提交人父亲是怎么死亡的。提交人补充说,Akunov先生没有明显的自杀理由,因为在去世前一天,他还决心继续从事民权活动,请求与当局会面,讨论在纳伦组织政治抗议的可能性。因此,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6条第1款的行为负有责任。

3.2 提交人还声称,警察在其父亲拘留期间对他施加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构成了酷刑,至少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不能以据称他企图逃跑来解释在他尸体上发现的伤或以此开脱责任,也不能说这些伤是所谓的自杀造成的。

3.3 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保护其父亲免受酷刑和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缔约国也没有对导致提交人父亲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原因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

3.4 此外,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父亲遭受酷刑并死亡一事向他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和适当补偿,这种情况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

3.5 提交人声称,由于他父亲从事民权和政治活动并发表了批评政府的言论,当局拘留了他父亲,随后对其施以酷刑并将其杀害。他不是因为任何合理目的而被拘留的,因此属于任意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他后来受到的虐待和他的死亡也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9条而享有的表达自由。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3年3月1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关于事实,缔约国指出,Akunov先生因犯有行政罪于2017年4月15日午夜被关进纳伦市内政局的监禁牢房。在警卫未看管的情况下出于不明原因上吊自杀。当局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款进行了刑事立案,随后对内政局两名警官,B.K.和B.Zh提起了刑事诉讼。2008年4月4日,纳伦市法院根据第316条第2款宣布B.Zh.因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无罪释放,并根据同一条款判定B.K.有罪,判处3年徒刑。根据《刑法》第63条,缓期1年执行。随后纳伦州法院刑事案件和行政罪司法委员会以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和行政罪司法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5月7日和2008年9月2日维持了B.Zh.无罪的判决。缔约国补充说,根据《宪法》第96条,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权力机构;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司法程序参与者上诉时,对地方法院的裁决进行修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2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和行政罪司法委员会的裁决和判决是最终的,不得上诉。

4.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4条,如发现新情况,可以废除可执行的法院课刑、裁决或判决并重新启动案件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7条第1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和行政罪司法委员会根据检察官N.D.提交的报告,重新审查了Akunov先生的案件。2010年10月7日,委员会决定搁置检察官N.D.的报告,因为该报告的结论没有提出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任何理由。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3年5月14日,提交人提出,缔约国的意见没有提及本来文中所列的证据或侵犯行为,也未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相反,意见中重申Akunov先生系自杀(这正是调查所依据的假设),列出了调查期间作出的一些判决,并指出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不允许重新启动调查。这些信息都没有削弱本来文中提出的论点。因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审议案情并裁定缔约国应对其初次提交材料所列侵犯行为负责。

5.2 来文详细说明了调查因何不充分和无效。然而,缔约国的意见没有以任何方式述及这些不足之处。例如,意见丝毫没有解释对Akunov先生的尸检所显示的多处伤害,包括他躯干(特别是肾脏附近)、肩部、肘部、膝部、手指和脚趾等多处擦伤和瘀伤以及脑部、胸腔和肺部的出血情况。意见也没有回应任何关切问题,例如调查人员未能保护Akunov先生的死亡现场,无视牢房墙上的血字,怀疑目睹警察殴打Akunov先生的证人的证词,以及未能调查拘留程序中的许多违规行为。如初次提交的材料所述,对两名警官的审判完全不适当:审判以无效的调查为依据,提出的指控不是针对Akunov先生遭受酷刑或被杀害的情况,而仅仅是针对没有监督他并据称听任他上吊而构成的玩忽职守,甚至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名警官被判无罪释放,另一名被判缓刑。没有任何警官因为Akunov先生遭到殴打或因为他的死亡而被追究责任。因此,鉴于指称的严重性,缔约国的回应是不充分的。

5.3 关于重新启动调查,提交人认为,调查重启,然后结束,在查明Akunov先生遭到殴打及其死亡的责任人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这种情况不能说明进行了彻底或有效的调查。此外,虽然承认仍有多个问题尚未解决,包括Akunov先生被逼迫写下据称的说明性陈述的指称(见第2.11段)以及Akunov先生的伤是在哪里及如何出现的,但最高法院拒绝将重启的调查继续下去并再次结案。这种做法突出表明了调查的无效性。

5.4 除了简要列举调查中的几个步骤外,缔约国的意见并未述及来文提出的任何其他侵犯行为。虽然承认Akunov先生在警察羁押期间死亡,但没有提供任何有事实根据的解释,而是以进行了“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为由反驳了初步认定可信的推定,即他死于任意杀害。该意见没有述及Akunov先生在拘留期间受到的伤害,以及该国完全未能采取保护措施使他免受虐待及最终被任意剥夺生命的情况。这些意见实际上证实了缔约国没有向Akunov先生的家人提供有效补救。最后,该意见没有提及Akunov先生因从事民权和政治活动并发表批评政府的意见而被任意拘留、遭受酷刑并被杀害的论点和证据。

5.5 鉴于缔约国未涉及来文中提出的申诉,提交人请求委员会:

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裁定缔约国对其父亲死亡及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负有责任;

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二条第3款,裁定缔约国违反了规定禁止酷刑和任意杀害的保障措施的义务,缔约国应对Akunov先生遭受酷刑及其死亡进行调查并提供有效补救;

裁定缔约国还对任意拘留Akunov先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而且拘留Akunov先生是对其表达政治和民权意见的一种报复,不是出于合法目的,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而享有的表达自由;

敦促缔约国承认拘留Akunov先生的任意性质以及国家在他遭受酷刑并死亡的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公布委员会的决定,并为侵犯Akunov先生的权利向他的家人进行公开道歉;

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Akunov先生被拘留、遭受酷刑及其死亡的事件。委员会不应仅限于检察官办公室和/或内政部的成员,还应包括独立行为方,并应有权对查明的造成他死亡的实施者和策划者提起刑事起诉;

敦促缔约国就Akunov先生遭受酷刑和非法死亡向其家人支付经济补偿;

敦促缔约国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使他们了解被拘留者权利、禁止酷刑和虐待行为以及禁止对从事民权和政治活动或表达意见反对或批评政府的人实施报复问题;

敦促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设立独立机制,负责完全按照国际规范和国内法律调查酷刑指称;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拘留之时得到登记,切实监测拘留设施;确保在拘留期间及时和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及时通知家庭成员,允许家庭成员和律师探访被警方拘留的人员;保护缔约国所有个人的表达自由,包括表达政治意见的自由。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3年9月3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关于事实,意见指出,2017年4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Akunov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走进纳伦市政厅。他言语粗俗,要求当值人员打电话给纳伦市市长和纳伦州州长。当值人员要求Akunov先生停止吵闹,但他毫不理会。因此,他们要求警方介入。大约晚10时,Akunov先生被带到纳伦市内政局,医检证实他处于醉酒状态。内政局一名官员依据《行政责任法》第364条第1款(扰乱社会治安)提交了行政罪报告,并将他关在拘留行政罪犯人的牢房中。2007年4月15日上午11时55分左右,警察发现Akunov先生在牢房中用自己的衬衫上吊了。

6.2 为确定Akunov先生死亡和身体伤害原因而进行的法医检查显示,导致死亡的是套索造成的颈部压迫以及非典型窒息(上吊自杀)。2007年5月28日,纳伦检察官办公室批准了提交人及其律师提出的申请,再次进行了法医检查,这次检查再次确定Akunov先生死于套索造成的颈部压迫,属于机械性窒息,但他的死亡与身上其他伤处没有关联。缔约国随后重申了上文第4.1和第4.2段中概述的信息。

6.3 关于提交人声称当局没有对Akunov先生身体上的伤进行法律评估一事,缔约国指出,再次进行的法医检查的结论显示,Akunov先生身体侧面“与周围物体接触”,擦伤和瘀伤可能是他在牢房的铁杆上上吊身体抽搐造成的。调查没有证实Akunov先生遭到警察殴打的证据。出于这一原因,2008年2月15日,纳伦检察官办公室决定,由于警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刑事案件结案。这项决定尚未废除,仍然有效。

6.4 关于提交人认为对刑事案件的调查敷衍了事以及尚未证实Akunov先生的确切死因,缔约国指出,这些说法“不符合事实”。开展的调查包括必要的调查行动、两次法医检查及询问证人,这些调查的结果证实Akunov先生系自杀身亡。

6.5 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的以下说法:Akunov先生因表达其政治意见而被任意拘留,没有理由将他羁押在拘留行政罪犯人的牢房。Akunov先生被警察拘留是因为犯有行政罪,而不是因为他从事民权和政治活动,他被羁押在拘留牢房是依法行事。

6.6 提交人声称,父亲去世对Akunov先生家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他们应该得到赔偿。缔约国回应指出,提交人及其律师拒绝参加纳伦市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而且没有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此外,提交人没有利用其权利,提出精神和物质损害民事赔偿要求。

6.7 关于提交人说调查中忽视了据称Akunov先生在牢房墙上书写了证实他受到酷刑的血字,缔约国认为这一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纳伦检察官办公室官员2007年4月15日进行的犯罪现场检查报告称,Akunov先生的牢房墙上没有字,牢房中也没有其他字条。

6.8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其他申诉类似于上述情况。已对他的所有申诉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它们“没有证据”,已相应地通知了提交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提交的信息显示,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包括向最高法院上诉,均已用尽,缔约国没有对这些信息表示反对。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符合。

7.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其根据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九条提出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鉴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对他父亲的死亡负有责任,他父亲因据称犯有行政罪于2007年4月14日被当局拘留,遭到警察殴打,多次大声呼喊担心性命不保,第二天被发现死于纳伦市内政局的拘留牢房内。委员会还注意到法医检查报告中毫无争议的证据表明,Akunov先生脑部因硬物撞击导致出血和中度肿胀,而且胸腔和肺部出血。在Akunov先生尸体上看到的外伤包括躯干(特别是肾脏附近)、肩部、肘部、膝部、手指和脚趾的擦伤和瘀伤。

8.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保护他父亲免受酷刑和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也没有对导致他父亲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原因进行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

8.4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及委员会的判例,缔约国逮捕和拘留个人,即已承担保护其生命的责任。委员会还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当调查揭示存在侵犯《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的行为时,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对缔约国及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的指称进行迅速和彻底的调查。

8.5 委员会还回顾,事实问题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在羁押期间死亡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这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接触证据的机会并不总是平等,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接触到有关资料。

8.6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当局进行的刑事调查的结论,缔约国解释说,Akunov先生上吊自杀身亡,他的身体侧面“与周围物体接触”,擦伤和瘀伤可能是他在牢房的铁杆上上吊时身体抽搐造成的。此外,缔约国称,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实Akunov先生遭到警察殴打。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出的解释不能合理说明来文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法医证据委员会报告查明了Akunov先生尸体上创伤的性质和程度;国家法医检查中心的调查结果表明,Akunov先生的衣服因摩擦或因他在地面遭到拖拽而损坏;证人的证据称,Akunov先生在纳伦市内政局外被殴打时多次呼喊称警察要杀害他并呼叫求助;考虑到去世前一天,他还决心继续从事民权活动,要求与当局会面,讨论在纳伦组织政治抗议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明显的自杀动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处理这些问题所进行的调查的彻底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说明,尽管提交人一再要求对2007年4月14日在纳伦市内政局外参与殴打Akunov先生的警官进行刑事立案,并点出所有4个人的名字,但没有任何人作为嫌疑人接受调查。

8.7 因此,委员会认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加上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力论据反驳提交人关于其父亲在羁押期间遭到酷刑和任意杀害的说法,它得出的结论是,缔约国对Akunov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负有责任。此外,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它还认为,缔约国对酷刑指称以及Akunov先生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极为可疑情节没有进行充分调查,调查结果仅是对B.K.先生没有防止Akunov先生的所谓自杀作出缓刑处罚,未能履行《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缔约国义务。

8.8 因此,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将不审议本案中是否存在另行违反Akunov先生根据《公约》第九和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的问题。

9. 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代表自己也代表已故父亲提交来文的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需要向其《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做出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还有义务对Akunov先生死亡的确切原因重新开展迅速、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责任人并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和适当的补偿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确定发生了违约行为,即予以有效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