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82/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7日至25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
Al Jilani Mohamed M’hamed Al Daquel ( 由 Alkarama 人权组织代理 ) |
据称受害人: |
Abdelhamid Al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提交人之子);Rabiia Mhamed Fredj (受害人之母);Hamza JilaniMohamed Al Daquel (受害人之弟); Abdelmoutaleb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受害人之弟); Saghir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受害人之妹);Ousam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受害人之弟);Khaoul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受害人之妹);Mohamed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受害人之弟);以及他本人(受害人之父) |
所涉缔约国: |
利比亚 |
来文日期: |
2009年5月5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09年6月25日转发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14年7月21日 |
所涉事由: |
强迫失踪;单独监禁死亡 |
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禁止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自由和人身安全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待遇及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具有人格的权利以及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
程序性问题: |
缔约国缺乏合作;这一事项已经根据另外一种国际程序加以审查;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2款(子)项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82/2009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
Al Jilani Mohamed M’hamed Al Daquel ( 由 Alkarama 人权组织代理 ) |
据称受害人: |
Abdelhamid Al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提交人之子 ) ; Rabiia Mhamed Fredj ( 受害人之母 ) ; Hamz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受害人之弟 ) ; Abdelmoutaleb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受害人之弟 ) ; Saghir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受害人之妹 ) ; Ousam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受害人之弟 ) ; Khaoula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受害人之妹 ) ; Mohamed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 受害人之弟 ) ; 以及他本人 ( 受害人之父 ) |
所涉缔约国: |
利比亚 |
来文日期: |
200 9 年 5 月 5 日 ( 首次提交 )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7月21日举行会议,
审议了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Abdelhamid Al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的第1882/2009号来文,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交的一切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 2009年5月5日来文的提交人是Al Jilani Mohamed M’hamed Al Daquel, 1940年生于贝尼-瓦利德(利比亚)。他声称,其儿子Abdelhamid Al Jilani Mohamed Al Daquel (以下称Abdelhamid Al Daquel, 1963年3月22日出生)是利比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受害者。他还认为,其妻子Rabiia Mhamed Fredj(1947年出生)、他的其他六个子女 和他本人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的受害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Abdelhamid Al Daquel是前利比亚空军飞行员,1963年3月22日生于贝尼-瓦利德。1989年1月26日,他在Tarhouna附近的Molghat被国家内部安全局(AMN AL-dakhili)的一些官员逮捕。在被捕时,他与另外三个人在一辆汽车内:司机、贝尼――瓦利德一名教师和一名空军中尉,与他一样是同一个单位的飞机驾驶员。其他三人与受害人同时被捕。前两人在的黎波里安全局办公地点被监禁两周,并最终获释。第三人,即空军中尉,被单独关押数年,然后于1995年3月从的黎波里附近的阿布·萨利姆监狱释放。
2.2 尽管提交人与各监狱、政治和司法当局联系,但他们从不承认其儿子被拘押。Abdelhamid Al Daquel被捕后,提交人立即到其儿子工作的军营,试图从他的同事们那里得到一些信息。他们中无人愿意向他提供任何信息或帮助,他由此推断,其儿子被逮捕系政治原因。
2.3 直至1995年,在与Abdelhamid Al Daquel同时被逮捕的飞行员获释后,自其六年前被捕以来一直没有其消息的受害人家属第一次了解到他还活着,被单独关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他们还了解到,对他没有采取任何司法程序,提交人后来得到间接证实,其儿子仍然在阿布·萨利姆监狱;但是对此他从来没有得到官方确认,或允许去探望他。
2.4 2008年11月8日,即其被捕近20年后,贝尼·瓦利德安全局官员来见家人,并告诉他们,受害人已经死亡。他们拒绝向家属提供关于死亡日期或情况的任何细节,只要求他们宣布死亡,并告知他们,他们很快就会收到一份正式死亡证明。
2.5 几天后,这些官员确实再次来到家里,给了他们一份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的死亡证明,指出Abdelhamid Al Daquel于1996年6月23日死于的黎波里,死亡已按200/2008号记录在2008年的民事登记簿中。 这些官员再次拒绝告诉提交人关于其儿子死亡情况的任何细节,甚至拒绝说他被安葬在何处。因此提交人告诉当局,他不会宣布他儿子的死亡,直到他们将受害人的遗体送还家人,或在尸检后说明死亡的确切原因。
2.6 提交人指出,所谓的死亡日期,即1996年6月23日,是阿布·萨利姆大屠杀的相同日期,该屠杀是近代最大的监狱大屠杀之一,在此期间,至少有1,000名囚犯被利比亚安全部门在监狱杀害。此后,当局从未公布遇难者名单,使他们的家庭对亲人的命运感到痛苦和不确定。
2.7 提交人声称,他使用了一切可能的手段,以便从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其儿子的下落。在与Abdelhamid Al Daquel同时被捕的前两人获释两周后(这是导致他相信儿子很可能被关押在内部安全局的原因),他到了的黎波里,试图从安全部门获得信息,但无济于事。他们不承认拘留过受害者。提交人随后多次要求地方人民委员会与上级主管部门交涉,仍然没有结果。当他在1995年得知Abdelhamid Al Daquel还活着并被关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时(见第2.3段),提交人到了阿布·萨利姆,试图探望其儿子,但当局拒绝了他,否认其儿子被关押在那里。
2.8 提交人还试图获得一名律师的法律援助,到法院投诉其儿子失踪,但他所接触的律师都不想对国家提起此种诉讼。多年来,提交人不断穿梭于各主管部门之间,但从来没有得到答复。
2.9 提交人还称,实际上他不可能申请国内法院调查其儿子的失踪,因为他接触的所有律师均拒绝协助他开展诉讼,他认为无论如何这注定要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国内补救办法既不存在,也不会有效,因此他不必为使其来文得到委员会受理而继续努力或寻求国内补救办法。
2.10 提交人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了其儿子的案件。然而,利比亚政府从来没有提供任何可能澄清受害者命运的信息。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Abdelhamid Al Daquel是1989年1月26日被利比亚国家内部安全局官员逮捕后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因为在他被捕后拒绝承认剥夺其自由或隐瞒其遭遇。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Abdelhamid Al Daquel事实上被阻止行使对其被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的亲属们为了解他的遭遇已尽了一切办法,但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尽管其有义务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包括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
3.2 提交人称,Abdelhamid Al Daquel遭到强迫失踪和单独监禁是对其生命权的严重威胁,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因为政府未履行保护基本生命权的义务,更何况因为缔约国未作出任何努力来调查他实际发生了何种情况。提交人进一步认为,当局在2008年11月8日向家属宣布死亡相当于明确承认受害人失踪是国家官员采取行动的结果,并证实他的生命权没有得到缔约国当局的保护。他的死亡发生在未知的情况下,这些情况仍然被缔约国隐瞒,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
3.3 根据公约第七条,提交人认为,仅遭受强迫失踪这一事实就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提交人还称他对其儿子的死亡日期表示怀疑,其死亡是2008年在的黎波里登记处登记的,而死亡证明则指出死亡发生在1996年6月23日。提交人担心死亡发生在比Abdelhamid Al Daquel死亡证明上的日期更近的日期,而当局利用阿布·萨利姆监狱事件(见第2.6段)作为借口,使人们认为其儿子是在那时死亡,而他可能是在单独监禁期间死于酷刑或虐待。当局拒绝按照其要求进行调查只能加强他的这种想法。因此提交人认为,受害人可能从他被捕时就受到身体折磨,因为众所周知这是缔约国特别普遍的做法。
3.4 从受害人家属的角度来看,他的失踪曾经并至今仍造成了惊吓、痛苦和焦虑,因为19年以来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他的消息,对其死亡情况仍然一无所知。 因此,提交人称,根据第七条,Abdelhamid Al Daquel遭受的待遇违反了他自己的权利及其所有家庭成员的权利。
3.5 根据第九条,提交人回顾称,Abdelhamid Al Daquel被国家安全部门逮捕,没有逮捕证,也没有被告知其被捕的原因,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然后,从其被捕时起直至其死亡之日他被任意和秘密拘押。 他从未被告知其被捕的理由或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违反了第九条第2款。Abdelhamid Al Daquel从未被带见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违反了第九条第3款。此外,提交人还回顾称,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法,单独监禁本身即造成违反第九条,再者,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实际上无法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或者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被释放。因此,提交人称,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九条第4款。
3.6 根据该《公约》第十条,提交人指出,如果证明Abdelhamid Al Daquel是违反第七条的受害者,不能认为他曾经得到人道或尊重人的尊严的待遇。因此,提交人认为,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
3.7提交人认为,作为未被承认的拘留的受害者,他因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Abdelhamid Al Daquel还沦为非人的地位, 从而剥夺了行使其《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能力,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缔约国未予合作
4. 2009年6月25日、2010年5月6日、2011年1月24日和2011年3月7日,曾要求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至今仍未收到这一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或实质问题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材料,澄清该问题并说明缔约国为补救这一局面可能已经采取的措施。由于缔约国没有答复,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足,即应对这些指控给予应有分量的考虑。
委员会须审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 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确定同一事件未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Abdelhamid Al Daquel一案已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然而,委员会忆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所设负责公开审查和报告一些具体国家和领土人权状况或世界上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的非常规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项含义内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因此,委员会认为该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5.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即尽管向缔约国发送了三次提醒函,但未从缔约国收到任何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者案情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它可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b)款对来文进行审议。
5.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证据充分,符合受理要求,并着手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代表Abdelhamid Al Daquel和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代表提交人本人、其妻子Rabiia Mhamed Fredj(受害人母亲)以及他们的其他六名子女 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
案情的审议情况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联系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由于缔约国未予答复,必须对提交人证据充足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6.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未受到质疑,即Abdelhamid Al Daquel Foum Molghat于1989年1月26日被内部安全部队人员逮捕,并与同时被捕的另外三人一起被带到一个未知的目的地。尽管家属在1995年从一个非官方来源获悉Abdelhamid Al Daquel仍然活着,并被关押在阿布·萨利姆监狱,但直至2008年11月,即其失踪近20年后,缔约国当局才将Abdelhamid Al Daquel的死亡告知家属,据称他于1996年6月23日在的黎波里死亡。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交人关于其儿子强迫失踪的指控未予答复,并回顾称,根据其判例,举证责任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有同等机会获取证据,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有关资料,例如有关Abdelhamid Al Daquel被拘留及其死因情况的资料。
6.4 委员会还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其生命面临持续的严重危险,缔约国对此负有责任。 此外,由于Abdelhamid Al Daquel在长时间单独拘禁中死亡,在任何时候他都在缔约国的手中,所处情况尚待澄清,委员会只能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Abdelhamid Al Daquel的生命权,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6.5 关于第七条,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关押不与外界接触而造成的痛苦程度。它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作出禁止单独关押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Abdelhamid Al Daquel于1989年1月26日被国家安全人员逮捕并被送往由一个秘密地点,此后,他被剥夺了与家人的任何联系;尽管多次尝试,他的家属无法获得关于其下落的任何信息;在他被捕近20年后其家人被告知其死亡,未将其遗体交还他们;并且家庭没有被告知有关其死亡的情况或他被埋葬在何处。在缔约国未给予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6.6 委员会在得出上述结论后,决定不审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指控。
6.7 委员会还注意到Abdelhamid Al Daquel失踪然后确认其死亡对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焦虑和痛苦,他们是在大约20年后才得到确认的,甚至没有将他们儿子的遗体交给他们,或对其死亡的具体情况作出任何解释,尽管他全部时间一直在缔约国当局的手中且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缔约国当局没有将Abdelhamid Al Daquel据称在1996年6月23日死亡立即通知提交人和他的家庭,并开展深入调查,以期起诉肇事者,而是使家庭对其亲人的命运没有任何信息达12年以上,尽管他们一定知道他在拘押中因尚未说明的原因死亡。委员会认为其面前的事实表明对提交人、其妻子Rabiia Mhamed Fredj(受害人母亲)以及他们的其他六个子女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6.8 关于指称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Abdelhamid Al Daquel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内部安全部队成员逮捕;他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他从被捕时起直至据称死亡一直被单独关押。Abdelhamid Al Daquel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审讯,使他能够质疑其被拘留的合法性,以及没有交给他家人关于他的拘留地点或他的命运的官方资料。鉴于上述情况以及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九条。
6.9 关于违反第十六条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其既有的判例,据此,蓄意将某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只要人们最后一次见到受害者是在国家主管机构的手中,而且只要其亲属为争取可能的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所作的努力遭到蓄意阻碍,即可被视为构成拒绝在法律面前承认当事人作为人的存在。 委员会回顾称,在Abdelhamid Al Daquel被捕后,他被在委员会认为是任意的情况下关押。然后,他被强迫失踪,一直持续到他据称于1996年6月23日去世。对他的失踪或死亡情况没有开展正式调查,也没有提起任何诉讼。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bdelhamid Al Daquel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蓄意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6.10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对《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所有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重视各缔约国设立处置侵权申诉的适当司法和行政机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其本身即可单独构成违反《公约》。在本案中,提交人联系了其儿子可能被关押的阿布·萨利姆监狱当局、一些地方人民委员会和一些律师,以期启动法律程序,但他的所有努力均无济于事。虽然Abdelhamid Al Daquel在羁押期间死亡在民事登记处有正式记录,但缔约国并没有调查,也没有起诉肇事者。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其面前的事实表明,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规定,而对提交人、其妻子Rabiia Mhamed Fredj(受害人母亲)以及他们的其他六个子女而言则违反了《公约》第二(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规定。
7.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对Abdelhamid Al Daquel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规定;而对提交人、其妻子Rabiia Mhamed Fredj(受害人母亲)和他们的其他六个子女而言则违反了第七条单独或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规定。
8. 依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a)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尤其:(a)就Abdelhamid Al Daquel失踪和死亡问题展开彻底、及时和公证的调查;(b)向提交人及其家庭提供调查结果的详情;(c)将Abdelhamid Al Daquel的遗体交还其家庭;(d)追究、审判和惩处侵害行为的责任人;以及(e)就提交人遭受的侵害提供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9. 缔约国应铭记,一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负有依据《公约》第二条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主管职责,缔约国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即应采取有效且可执行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公布并广泛宣传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