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083/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83/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Boughera Kroumi(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的协会“有罪不罚现象必追组织”(TRIAL)的Philippe 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Yahia Kroumi(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1年7月2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8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事由:

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存权;禁止酷刑和残忍或非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承认法律人格;非法侵扰家庭

程序性问题: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通过的关于

第2083/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Boughera Kroumi(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的协会“有罪不罚现象必追组织”(TRIAL)的Philippe 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Yahia Kroumi(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1年7月2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Boughera Kroum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第2083/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2011年7月28日的来文提交人为Boughera Kroumi, 阿尔及利亚人,生于1932年。他代表自己及其子Yahia Kroumi(阿尔及利亚人,生于1967年9月6日,单身,无子女)提交来文。他申诉称,其子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致其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提交人声称,他本人也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的受害人。提交人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的协会TRIAL组织的Philippe Grant代理。

1.2 2011年8月12日,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同意给予提交人所要求的保护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不得针对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援引其国家法律,尤其是2006年2月27日有关执行《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2011年10月26日,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不将来文可受理性和案情进行分开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4年8月12日上午7时,提交人的儿子Yahia Kroumi在他位于君士坦丁的家中被一伙身着制服的军方人员和身着便服的安全机构人员逮捕。由于两名军人在君士坦丁地区被杀害,军方在该地区采取了一系列军事扫荡行动。安全机构人员进入Yahia Kroumi所在社区里所有人的家中,命令所有的男性举起双手走出住所。所有被捕人员被聚集在外面,包括Yahia Kroumi在内的部分人员被装上卡车运送至未知的羁押地点。提交人目击了自己儿子被捕的全过程,声称安全机构人员从未出示逮捕证,也没有提及逮捕其子的理由。

2.2 提交人称,Yahia Kroumi和另外17名同监犯人的羁押条件十分恶劣:18名男性挤在4平方米的空间里,由于空间不足,在酷热的八月份,他们不得不保持站立姿势。由于关押条件恶劣,他们中的大多数在一天内死亡。尸体被裹起来装到军方的一辆卡车里。幸存者极少,提交人认为其子可能在那时业已去世。尽管Yahia Kroumi的亲属采取了诸多措施,仍然没有人知道Yahia Kroumi的命运。

2.3 提交人一家采取了诸多司法和行政方面的措施,试图获知Yahia Kroumi的命运,但最终都一无所获。提交人及其妻子前往数家位于君士坦丁的警察局和宪兵队,欲获知其子是否被羁押其中。1995年12月24日和1996年2月25日,Yahia Kroumi的家人就Yahia Kroumi失踪一事向君士坦丁的监察机关提交了获知其信息的请求。君士坦丁大区刑事案件侦讯组提供了一份笔录,正式否认其与Yahia Kroumi的被捕有任何关系。2000年,提交人向阿尔及利亚内政部提交了一份申请,内政部回复称关于其子的寻找工作没有进展,无法确定其子身在何处。2000年8月26日提交人及其妻子还将其子失踪事件写信报告了君士坦丁总检察长和公诉人。尽管曾多次提交申请,但关于其子失踪事件的深入调查从未展开,提交人也从未收到关于其子的任何信息。

2.4 2000年6月28日提交人还致信全国人权观察站主席。2001年12月5日,Kroumi一家得到了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的回复,告诉他们安全部门没有通缉也从未逮捕Yahia Kroumi。2004年9月9日,Kroumi一家收到通知邀请他们去参加由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召开的失踪人员家庭听证会,但是听证会并未提供任何关于Yahia Kroumi的消息。

2.5 由于阿尔及利亚政府的不作为和政府工作的不透明,以及Yahia Kroumi的失踪对其和提交人共同经营的商品运输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提交人决定完成关于落实《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所要求的程序。这一法令规定,失踪人员家庭必须证明失踪者业已去世,才能得到赔偿。2006年4月2日,提交人向君士坦丁宪兵队提交了获取Yahia Kroumi信息的申请。随后一份“国难”背景下失踪失踪证明于2006年6月5日开出,提交人及其妻子可以得到96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赔偿款。

申述

3.1 提交人提出,由于其子是在被缔约国安全部队人员在执行公职期间逮捕后失踪的,其子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第七条第2款i)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所定义的由缔约国造成的强迫失踪的受害者。

3.2 提交者指出其子可能在羁押期间,甚至在羁押的第一天晚上就已与和其一同被羁押的众多人员一同死亡。他认为既然其子在处于政府责任之下时被羁押在未知地点,政府就有责任保障所有被羁押人员的生存权。所涉缔约国不能够给出关于被其羁押人员的准确、一致的信息,说明在羁押期间政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被关押者,这违反了《公约》的第六条第1款。此外,提交者坚持认为当强迫失踪持续的时间较长时,如本案中,Yahia Kroumi已经失踪了超过二十年,这本身就侵犯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所保障的生存权。

3.3 提交人援引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坚持认为强迫失踪构成了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其子遭到绑架并失踪,而且被阻止与家人和外界取得联系,这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提交人强调,强迫失踪是一项复杂的罪行,包含一系列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单纯地将其归结为秘密羁押,就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最近的判例中所做的一样。提交者认为秘密羁押单独就能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侵犯,委员会不应只考虑这一方面。此外,提交者指出,其子最初的羁押环境极其恶劣,造成了数人的死亡。他认为如此恶劣的羁押环境是一种不人道的待遇,远远超过了人权事务委员会所认定的仅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的情况,它也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4 提交人援引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认为自己也是所涉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因为其子失踪情况不明,下落不明,这造成了他的忧虑及长期的极度痛苦。提交人认为,政府否认逮捕了Yahia Kroumi, 而提交人亲眼看见其子被捕。政府不作为,对相关负责人有罪不罚,而为执行第06-01号法令,提交人在情况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被迫承认其子已死,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

3.5 此外,提交人坚称,所涉缔约国始终不承认对其子的逮捕和秘密羁押,但这两种行为构成了任意逮捕和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至5款:失踪者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捕,无人看到他被明确告知其被捕原因及其被控罪名。他从未被带至司法机关,也没有质疑关押的合法性的可能。此外,他未能要求对他的任意逮捕和羁押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他的家人也从未收到这一方面的赔偿。

3.6 根据提交人,其子还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在羁押期间侵犯其受到人道对待的权利和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的受害者。提交人为此提到了委员会的判例法,表明强迫失踪构成了对《公约》第十条的违反。提交人重申了其子的羁押条件,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其子被《公约》第十条所保障的权利。

3.7 提交人说,其子由于受到秘密羁押,未能享受到其基本权利,这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保障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提交人就此参考了委员会的判例法,根据这些判例,如果受害者最后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主管当局的掌控中,同时,如果其亲属争取可能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的行动受到系统的阻碍,这种故意使他人脱离法律保护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承认此人的法律人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行动造成的直接后果,失踪者实际上丧失了行使权力的能力,也丧失了获取任何补救办法的可能性,鉴于此,国家的行动就必须诠释为拒绝承认受害者的法律人格。

3.8 提交人认为其子早上在自己家中被军方人员逮捕,而军方并没有提供搜查令,这是对失踪者家庭的非法和任意侵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3.9 最后,提交人强调,其子在行使《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到的针对羁押和侵犯进行上诉的权利时受到了阻碍,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同时提出失踪者下落不明,根据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对强迫失踪展开深入的调查,通知失踪者家属调查的进展和结果,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起诉。而提交人及其家人动用了所有能够动用的措施来获知失踪者的情况,但所涉缔约国未针对他们的措施给出任何结果。提交人认为,所涉缔约国在非法拘禁和强迫失踪问题上面的缺乏调查和粗心同样构成侵犯《公约》第二条第3款赋予提交人及其家庭的权利。

3.10 提交人坚称,国内补救的途径全部被证实无法使用或无效,这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数次采取非正式手段向安全部队索取关于其子的信息均未获得成功后,提交人数次向司法机关报告了他的失踪,并请求细致地展开调查,未果。提交人的正式起诉全部被归档不究。

3.11 最后,提交人强调,自2006年2月关于落实《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之日以来,禁止起诉隶属于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的人员。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已宣布,该法令涉嫌纵容有罪不罚现象,并侵犯了受害者寻求有效救助的权利。提交人坚持认为自己因此无法行使寻求有效救助的权利。

3.12 提交人请求人权事务委员会判令所涉缔约国a)如果Yahia Kroumi仍然在世,立即将其释放,b)立即对其失踪进行深入有效的调查,c)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提交人及其家属,d)对Yahia Kroumi失踪一案的相关负责人提出指控并按照缔约国所做出的国际承诺进行处罚,e)就Yahia Kroumi失踪以来对其受益人所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补偿、复原、恢复生活、满足及保证不再发生。

缔约国对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1年10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阿尔及利亚政府与执行《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有关的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不予受理参考备忘录”,反对受理该来文。缔约国认为,来文系对1993年至1998年期间的强迫失踪案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政府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应该“全面地”看待该来文,并宣布该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煽动“共和国垮台”的恐怖主义。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条和第91条,采取了预防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告知联合国秘书处,它已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

4.2 该缔约国表示,在某些非正式团体泛滥的地方,民众很难将恐怖主义团体的行动和安全部队的行动加以区分,往往将强迫失踪事件归咎于安全部队。缔约国认为,相当数量的强迫失踪案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加以审视。实际上,来文所述期间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人口失踪涉及六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景是:亲属报案称其失踪,但其实当事人业已选择隐匿踪迹,以便加入武装团伙,他们要求其亲属谎称他们被安全部门逮捕,以此为一种“隐匿踪迹”的方式,躲避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景是:报称在遭安全部局逮捕后失踪,其实他们是趁获释之机躲藏起来。第三种情景涉及遭武装团伙劫持失踪的人员,因为这些团伙成员的身份无法辨别,或因其窃取警察官员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造成被认为是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成员的假象。第四种情景是:报称已失踪,但当事人实际上系因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而抛弃家人、甚至离境出国远走他乡。第五种情景是:据家人报称失踪但实际上是遭追缉的恐怖主义者,这些当事人在对立武装团伙之间因派系之战、理念争执或战争缴获品的争抢而被杀并被葬在灌木丛林下。缔约国所述及的第六种情景是:申报失踪,但实际上当事人仍凭借伪造身份证件网络所提供的虚假身份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海外生活。

4.3 缔约国强调,鉴于通常所述失踪情况涵盖多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在就《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公民表决之后,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主张就失踪人员问题采取一种综合性的处置方针,从而可兼顾到那些在“国难”时期失踪的人员,为所有受害人提供帮助,协助他们走出苦难,而且所有失踪受害人及其受益者均有权得到补救。据内政部统计,所报失踪案件有8,023起;已审查案件6,774起;获准赔偿案件5,704起案件;驳回案件934起;另有136起案件尚待审核。向所涉受害人共支付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赔偿金,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赔偿金,总额为1,320,824,683第纳尔。

4.4 该缔约国还辩称,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尚未援用无遗。缔约国强调,区分简单地求助于政治或行政主管机构、通过咨询或调解机构诉诸非抗辩性的补救办法和通过主管法庭审理诉诸抗辩性的补救办法极其重要。该缔约国注意到,从提交人的申诉中可以看出,他已向政治和行政机构投寄了书面信函、恳请咨询或调解机构出面,并向检控部门代表(总检察长和公诉人)提出申诉,但严格地说,他们还尚未启动法律诉讼程序,通过使用一切现行的上诉和撤销原判的补救办法将官司一打到底。所有政府机构中,仅检控部门代表是法律授权可以展开初步调查并将该案转交给法官审理。阿尔及利亚的司法体系中,应由检察机构接受投诉,并在必要时提起公诉。然而,为了保护受害人及其受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授权后者就所受伤害的民事部分的构成提起申诉。就本案而论,应该由受害人,而不是确立讼案的检控方,向调查法官提出诉讼。本案并未诉诸《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所确立的这项补救办法,然而,依据此规定,即使检察部门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受害人亦能提起诉讼,并迫使调查法官启动调查程序。

4.5 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认定公投通过的《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条文,特别是第06-01号法令第45条,使得阿尔及利亚已不存在任何有效且现成的国内补救办法可供失踪人员的家人使用。基于以上观点并考虑到施行上述法令后法院的立场和倾向,提交人认为,他没有义务将此事提交相关法院。然而,提交人不能援引这一法令及其实施条文来免除自己不利用现有途径提起司法诉讼的责任。缔约国提请注意委员会的判例,个人主观认定或假定补救徒劳无益,并不意味着该人就可以免除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4.6 缔约国随后又提到了《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文件的性质、基础和内容。该缔约国坚称,根据已成为国际和平权的“和平不可剥夺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应支持和巩固和平并鼓励民族和解,以期加强受国内危机影响的国家的能力。缔约国通过《宪章》系为其致力于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宪章》的实施法令为任何犯有恐怖主义罪行和以民间争端立法论处的人规定了终止诉讼以及减刑或赦免等法律措施,但实施大屠杀、强奸或制造公共场所爆炸的主犯或从犯不在此列。该法令还规定了正式宣布推定死亡的程序,使受益人按“国难”受害人获得补偿。此外,还推出了社会经济措施,包括协助所有被视为“国难”受害人的人再就业和获得赔偿。最后,法令规定了政治措施,例如禁止任何过去操纵宗教造成“国难”的人从事政治活动,并规定不受理任何针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为保护人员和财产、捍卫国家及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提出的个人或集体诉讼。

4.7 该缔约国声称,除了为所有“国难”受害人设立赔偿基金外,赢得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一致认为,民族和解进程是愈合所受创伤的唯一通途。缔约国坚定认为《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体现了避免法庭上的对峙、传媒上的喧嚣和处处政治清算局面的愿望。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宪章》所列国内综合解决机制的范畴。

4.8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所述的事实与情况和之前2009年3月3日的备忘录原本针对的先前来文提交人所述事实与情况极为相似,并请委员会考虑发生这些事情所处的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缔约国还请求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承认缔约国主管机构设立了综合性的国内机制,通过与《联合国宪章》和各相关公约和条约的原则相符、旨在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的措施,处理和解决上述来文所述的案件;认定上述来文不可受理,并要求提交人寻求其它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的补充意见

5.1 2011年10月4日,缔约国还向委员会转发了2009年初的一份“阿尔及利亚政府与执行《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有关的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不予受理的参考备忘录”的附加备忘录,对2009年初以来向委员会呈交的一系列个人来文的目的提出了质疑。在缔约国看来,这些来文属于对程序的滥用,其目的在于向委员会提出一个普遍性的历史问题,而委员会对问题的起因和情况并不了解。缔约国指出,所有这些“个人”来文都仅停留在失踪发生时的大背景,只集中在军方的执法行动,而从来没有提及各武装组织的行动,后者曾采用伪装的犯罪手法,将责任栽赃给武装部队。

5.2 缔约国称,在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进行裁定之前,将不会就关于上述来文的案情问题表态。缔约国还补充说,任何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首先有义务在讨论实质性问题前处理先决问题。缔约国认为,关于合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的决定――且不说这个决定没有与缔约国商议――无论在整体上还是固有属性上,都严重妨碍来文的恰当处理。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的部门与审议案情的部门是分开的,因而可以分开审议这些问题。缔约国强调,特别是在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的问题上,提交人未通过合适的途径,使得他的指控或信息申请送达阿尔及利亚国内的司法机关进行审议。

5.3 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的义务的案例,强调指出,提交人仅对胜诉前景有所怀疑或担心延误,并不能免除其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关于《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是否使得所有的补救办法都无法使用的问题,缔约国回答说,提交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提交申诉以供审议,使阿尔及利亚当局无法就《宪章》适用的范围和限度做出决定。此外,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定,不可受理的诉讼只是那些针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按照共和国要求的基本职责采取的行动,即保护人民和财产、捍卫国家及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而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涉及国防和安全部队行为的任何指称,如果能够证明是在上述框架意外,都可由主管法院进行预审。

5.4 2012年1月12日,缔约国援引“阿尔及利亚政府与执行《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有关的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不予受理参考备忘录”,重申反对受理来文。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所做的评论

6.1 2012年3月12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提交了评论,并就案情提出了进一步的论据。

6.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审议个人来文的职能,这一职能具有普遍性,行使该职能无需过问缔约国的意见,特别是不应由缔约国决定可否提请委员会注意某一具体情况,而是由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时给出意见。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通过的内部全面解决机制不应与人权事务委员会相左,不能构成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本身就侵犯了《公约》中提到的权利,这一点委员会已经指出。

6.3 提交人回顾说,1992年2月9日阿尔及利亚颁布的紧急状态完全不影响个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紧急状态期间只是《公约》某些条款的效力受到克减,并不影响行使《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

6.4 此外,提交人回顾了缔约国的论据:提交人想要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这就要求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及之后的规定,就损害的民事部分的构成提起诉讼。他回顾说,人们首先必须为这一诉讼支付押金或“诉讼费”,而押金额是由调查法官任意确定的,否则申诉将得不到受理。他认为这一程序的费用令起诉人望而却步,而程序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对责任人的起诉,起诉人在这方面也完全得不到保证。提交人认为,对于像来文中这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应由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提交人引述了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判例法。

6.5 此外,提交人重申,其子被捕之后,他曾向安全部队询问其子的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他还通知了君士坦丁检察院、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及人权机构,以便调查工作能尽快展开。而上述机构从未针对其所述的侵害行为细致地开展调查。因此,缔约国不能指责提交人及其家人没有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因为缔约国未能开展应由其开展的调查。

6.6 提交人重新提到,根据第06-01号法令,禁止一切针对国防和安全部门的人员提起的个人或集体诉讼。提交人因此得出结论,即第06-01号法令实际上抹杀了一切对内战期间安全部门犯下的罪行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可能性,阿尔及利亚的司法机关因此不得不宣布所有此类诉讼均不予受理。

6.7 针对缔约国关于其有权申请将来文受理与案情分开审议的论据,提交人援引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九十七条第2款之规定,即根据事件的特殊性质,工作组或特别报告员可以申请为来文受理问题专门撰写一份答复。这些特权既不属于来文提交人,也不属于缔约国,只属于工作组或特别报告员。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应同时就来文受理问题和案情呈交解释或意见。

6.8 提交人最后提到,若缔约国未就案情提出意见,委员会应以已掌握信息为基础表态,缔约国未提出反驳意见的情况下,提交人提出的所有据称事件就应被认定为事实。

委员会的审议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委员会回顾说,特别报告员所做的关于不分开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决定(见第1.2段)并未排除委员会将两个问题分开受理的可能性。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应依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查明,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处理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及其家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将该问题提交调查法官,就所遭受的伤害提出民事部分构成的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致信政治和行政主管机构,并向检察机关代表(公诉人)递交了一份诉状,但他并未利用一切现有的国内补救措施开展司法程序,并坚持争取到诉讼结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其已向君士坦丁的检察院数次提起诉讼,而上述机关从未针对其指控的侵犯行为细致地开展调查。委员会最后注意到,提交人称,第06-01号法令第46规定,任何人凡就第45条所列行动提出诉讼即会遭受惩罚。

7.4 委员会提醒说,缔约国不但有义务就提请其政府注意的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对强迫失踪和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案例开展深入调查,而且要追究、审判和惩处任何被认为应就上述侵权行为负责的人。Yahia Kroumi的家人曾就其失踪问题多次联系主管机构,但缔约国罔顾其关于此案实为强迫失踪的严厉指控,从未针对该案件开展深入严肃的调查。此外,鉴于委员会曾建议应使第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条款,而该法令却至今仍在使用,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国实际上仍存在行之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不认为就本案所控如此严重罪行的伤害提出的民事方面构成的诉讼可替代本应由公诉人提出的起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来文的可受理性。

7.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仅应援用针对据称侵权行为的补救办法,其来文方可被视为可受理,即在本案中援用针对强迫失踪的补救办法。

7.6 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就其依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指控证据充实。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未就其子的任意或非法羁押向缔约国提起赔偿的请求,因此针对第九条第5款的指控不可受理。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来文中关于所提起的侵犯《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行为的案情。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出的所有资料,审议来文。

8.2 缔约国虽曾在回应提交人所提出的严峻指控时,发表过一般性总体意见,并强调称,就1993年至1998年所述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指控公共检察官或代表国家机构行事人员罪责的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政府正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缔约国不可凭借《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迫害援引《公约》条款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者或有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者。《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切所有个人的命运,对所有个人给予尊重其本身固有的尊严之待遇。第06-01号法令未依照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怂恿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按目前的现状,不可被视为与《公约》相符的法规。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对提交人的申诉做出回应,并提及其判例,按照该案例,举证的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双方获取证据的渠道并非总是相同,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一方才能获得相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在缔约国没有对此提供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这些指控证据充足,即应给予提交人所提指控应有分量的考虑。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是在1994年8月12日上午被安全机构人员在家中逮捕的(提交人当时也在场),就此失踪。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羁押条件极其恶劣,和其子一同被捕的很多犯人在羁押的第一个晚上就已死亡。提交人不能排除其子在当天晚上去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驳斥提交人所提指控的材料。此外,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人身自由后拒绝承认剥夺其自由或隐瞒失踪人员的下落等行为将当事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并使其生命受到长期严重的威胁,对此,缔约国应负有责任。就本案而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其已尽到保护Yahia Kroum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未履行保护Yahia Kroumi生命的义务,违背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8.5 委员会承认无限期地与外界失去联系所蒙受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了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意见建议各缔约国制定条例废除禁止与外界隔绝的羁押。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Yahia Kroumi是在1994年8月12日被军方人员逮捕的,没有任何关于其下落的信息。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其子及其他被关押者恶劣的羁押条件的指控,这样的条件使得很多被监禁人员在羁押的第一天晚上死亡。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因此委员会认为,Yahia Kroumi的失踪及第一天晚上的羁押条件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侵犯了提交人之子的权利。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儿子的失踪及其下落不明对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沮丧。委员会认为,鉴于眼下所掌握的事实,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

8.7 关于违反第九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Yahia Kroumi于1994年8月12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军方人员逮捕,但未对他提出任何指控,也未将之送交司法主管机构,从而使其未能就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虽然当局已经证明其失踪发生在“国难”期间,但拒不向其家人透露有关其下落或命运的消息。由于缔约国未能就此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侵犯了Yahia Kroumi的权利。

8.8 关于依据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的人,除了丧失人身自由之外,不得遭受任何苦难或制约,而且必须给予他们人道的待遇并尊重他们人的尊严。来文中指出,Yahia Kroumi的羁押条件恶劣,使得很多被监禁人在一夜之间死亡,由于缔约国未能就此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其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

8.9 关于违反第十六条的指控,委员会重申其既有的判例,据此认为只要受害者最后一次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主管机构的手中,且其亲属寻求可能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受到蓄意阻挠,则属于蓄意将某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可构成不承认当事人法律人格的行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多次进行交涉,但缔约国从未对Yahia Kroumi的下落提供任何解释。委员会就此得出结论,Yahia Kroumi强迫失踪将近二十年的事实剥夺了其应享有的法律保护和在法律面前承认其法律人格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0 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材料说明或解释为何军方人员在无许可令的情况下进入Yahia Kroumi的住所。委员会就此得出结论,缔约国公职人员在上述条件下进入Yahia Kroumi的家中属于非法侵扰家庭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8.11 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一位依《公约》规定应享的权利遭侵犯的人,均获得有效的补救。委员会颇为重视缔约国是否设立处置侵权申诉的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负有一般性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阐明,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展开调查的事实,即其本身就产生了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径。在本案中,Yahia Kroumi家人曾就Yahia Kroum失踪一事多次与政府机构,尤其是君士坦丁法庭检察官进行联系,但是所有这些努力均付诸东流,缔约国也未就提交人之子失踪一事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此外,关于落实《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Yahia Kroumi及其家属无法诉诸任何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因为上述法令禁止通过法律补救办法来揭露诸如强迫失踪这类最严酷罪行,违者将以监禁论处。对提交人之子的失踪未展开调查,政府未对此给予提交人和他的妻子赔偿(见本文第2.5段)。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眼下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赋予Yahia Kroumi的权利,也侵犯了《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赋予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下列情况: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赋予Yahia Kroumi的权利,还侵犯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赋予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权利。

依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补救,通过:a)就Yahia Kroumi失踪一事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向提交人及其家属提供调查的详细结果;b)若Yahia Kroumi仍被秘密羁押,应立即予以释放;c)若Yahia Kroumi已亡故,应将其遗体交还家属;d)追究、审判和惩处侵害行为的责任者;e)就提交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侵害,以及若Yahia Kroumi依然在世,对其进行适当赔偿,包括已经给与的赔偿;f)向提交人及其家属进行适当道歉。缔约国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令,但还应该确保不会阻碍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人行使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此外,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情况。

加入《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便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缔约国还必须公布该意见,并按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