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126/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126/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Kesmatulla Khakdar(由律师Tsytlina女士和Golubok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1年12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11年12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17日

事由:

撤消庇护后提交人可能被遣返回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

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来文权

实质性问题:

酷刑;隐私和家庭免受干扰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126/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Kesmatulla Khakdar(由律师Tsytlina女士和Golubok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1年12月7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17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Kesmatulla Khakdar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126/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kesmatulla khakdar, 生于1962年,阿富汗国民,以前是在俄罗斯联邦的难民。2009年,联邦移民局撤销了他的难民身份。在提交来文时,他受到被驱逐到阿富汗的威胁。他指出,如果俄罗斯联邦继续进行强迫他返回阿富汗的程序,将构成侵犯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Tsytlina女士和Golubok先生代理。

1.2 2011年12月22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审议提交人的来文之前不要将提交人驱逐回阿富汗。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指出,从1981年到1985年,他曾在亲苏联的阿富汗军队与圣战者作战,是当时执政的阿富汗人民民主党成员,该党得到苏联支持的。他随后在某个具体日期不详之日离开了阿富汗,开始在苏联的大学学习。1990年,他与俄罗斯国民Valentina Smolya结婚。她1993年12月12日生下了他们的女儿Leyla, 也是俄罗斯国民。从1991年到1997年,提交人在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学习新闻;从1997年到2002年,他被同一所大学录取为读研究生,从事国际关系研究。这此期间,他持学生签证在这个国家居留。

2.2 2003年1月28日,圣彼得堡Vasilyevskiy岛区法院发现提交人犯违反外国人登记规则罪,判他罚款,并命令他在一个月之内离开这个国家。提交人向市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2003年2月19日部分驳回他的上诉,但撤消一审判决中关于一个月之内离开该国的要求。提交人支付了罚款,继续待在这个国家。

2.3 在某个具体日期不详之日,提交人提出在俄罗斯联邦庇护的请求。圣彼得堡联邦移民局局长拒绝了他的请求,他向Kuybushevskiy区法院提出上诉,Kuybushevskiy区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做出对他有利的裁决。联邦移民局随后提出的上诉败诉,2006年给予他临时庇护。

2.4 尽管法院判决仍然有效,联邦移民局2009年10月撤消了他的临时庇护身份。提交人向捷尔任斯基区法院提出上诉,声称由于他的军队和政治背景及他在这个国家建立了家庭关系,他将面临被迫害的风险。他的上诉于2010年4月1日被驳回。他随后向市法院提出撤消原判的上诉和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的请求,分别在2010年12月9日和2011年4月14日被驳回。提交人继续在圣彼得堡与家人一起居住,但他没有有效的居留证,随时都可能被驱逐出境。

申诉

3.1 来文人指出,如果他回到阿富汗,他就会遭受《公约》第七条禁止的待遇。他指出,如果他返回阿富汗,作为曾经与圣战者作战的亲苏政权的前战斗人员,他将面临受到塔利班战士袭击的严重风险,塔利班憎恨每个与前政权有关系的人。他已经在俄罗斯联邦居住了20多年,俄罗斯联邦被塔利班视为异教徒居住的地方,支持北约在阿富汗的行动。这些将会增加他的生命面临的风险。来文人提及委员会的法理,《公约》第七条所载权利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来自诸如非法武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等第三方的酷刑“威胁”。他认为,因为阿富汗存在的暴力和贫穷总气氛,由于他的个人情况,如果他返回阿富汗,将面临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来文人提及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最近的报告,其中列举了大量安全事件和无数有针对性的屠杀,这是反政府分子开展恐吓平民的广泛和系统活动所使用的工具之一。

3.2 他还指出,在阿富汗之外居住了20年,他在阿富汗没有亲戚或任何其他关系了,完全没有支持网络,将易受袭击。他指出,他的原籍地区帕克蒂亚省位于阿富汗东部,靠近巴基斯坦边境。据报道,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越来越失去控制,现在由塔利班控制。提交人进一步提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在类似案件上裁定,在目的地国家普遍存在暴力的状况导致它得出结论,任何人返回该国都将面临受到虐待的风险。他还提及法院的判例,当寻求庇护者被迫在街上生活,没有资源或没有卫生设施,没有满足他的基本需求的任何手段,这种情况不符合《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提交人指出,俄罗斯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提交人不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而是为了学习离开阿富汗来到苏联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在1987年这可能是正确的,随着纳吉布拉政权1992年垮台和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势力上台,他已经成为一个就地难民,因为他不可能再回到自己的祖国。

3.3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如果他回到阿富汗,他的家庭生活将被破坏和毁灭,因为他的女儿和配偶不能跟他一起去阿富汗,因为那里存在的普遍暴力状况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此外,她们作为不会说当地语言和不了解包括宗教习俗在内的当地习俗的非穆斯林妇女,将尤其会成为暴力对象。因此,提交人指出,如果将他驱逐到阿富汗,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将遭到侵犯。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

4.1 2012年4月16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1987年根据一项国际协议来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领土上,在一个医学院学习。在1989年至1997年期间,他在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新闻系学习。1991年,他回阿富汗看望亲戚两周。在1998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他在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就读研究生,在圣彼得堡有临时居留登记。他完成了学业之后,他的居留许可证延长至2002年1月10日。然而,他的居留许可证过期之后,他仍然留住俄罗斯联邦领土上。2003年1月28日,圣彼得堡Vasilyevskiy岛区法院根据《行政违法法》第18.8条,判他犯行政违法,判处罚金和在2003年2月23日之前行政驱逐。2003年1月30日,向他发了去阿富汗的出境签证,但他没有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

4.2 2003年2月5日和2003年6月16日,提交人向圣彼得堡移民局和列宁格勒地区内务局提出临时保护请求。根据第115-FZ号《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身份的联邦法律》第7.1.3条,他被判定犯行政违法罪的事实是给予他有效期五年的临时居留证的障碍。然而,Kuybushevskiy区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宣布,移民局的决定是非法的,授予提交人临时庇护,在2007年10月29日和2008年10月23日分别将临时庇护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年。

4.3 被授予临时庇护后,来文人有机会按照第115号联邦法律第6条第3.4款和第3.62款在政府批准的额度之外申请暂住证,因为他与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她在Kirovsky区域有居住场所,他们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捷尔任斯基区法院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8条第2款和《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基于人道主义理由作出判决。法院判决来文人享有包括家庭生活在内的权利。在被授予临时庇护后,因为提交人与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她在Kirovsky地区有居住场所,他们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提交人有机会按照《第115号联邦法律》第6条第3.4款和第3.62款,在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外申请暂住证。根据《第115号联邦法律》第7条第1.3款,不得发给受行政驱逐的外国人有效期为五年的暂住证。提交人的这个期限于2008年1月28日到期。因此,从2008年1月29日开始,他有权向Kirovsky地区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然而,他没有这样做。他向法院解释说,由于经济原因,他不打算在Kirovsky区居住,他希望在圣彼得堡生活和工作。

4.4 2009年9月28日,提交人提出延长临时庇护的申请,但他的申请被驳回。他向圣彼得堡捷尔任斯基区法院对联邦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关于难民的法律第2.2条规定,法律不保护因为经济原因离开原籍国的个人。捷尔任斯基区法院依据这一条款于2010年10月1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目前,提交人有使用自己的“个人、家庭权利”的选择,在短时间自愿离开俄罗斯联邦之后,准备“原始移民文件”。在获得临时居留证之后,他也将有权通过简化程序申请公民身份。

4.5 缔约国指出,在提交来文之时,不存在提交人被强行驱逐的风险。根据《行政违法法》第31.9条的规定,如果行政处罚生效后两年没有实施,就不能再实施。没有关于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的决定。因此,缔约国指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没有侵犯提交人的权利。

4.6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关于俄罗斯联邦当局决定驱逐他和他已援用无遗《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第(丑)所要求的国内补救办法的陈述是没有根据的和不可信的。缔约国指出,除其他外,鉴于滥用提交来文权利,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提交人关于可受理性的评论

5.1 2012年6月10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应援用的任何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建议,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5条提出任何其他有效的不予受理的理由。

5.2 关于案件事实,提交人指出,Kuybushevskiy区法院关于撤销移民局不给予他临时庇护的决定的判决,涉及国际人权条约,由于随后移民局拒绝延长提交人的临时庇护,而变得“不可操作”。

5.3 来文人同意,不能基于Vasilyevskiy岛区法院2003年1月28日的判决驱逐他。然而,他申诉的要点是,鉴于他没有在俄罗斯联邦停留的正式权利,根据《第115号联邦法律》第31条连同《难民法》第13条,他随时可能被驱逐。移民局官员随时可能做出这种决定,迄今还没有这样做的唯一原因是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来文人进一步指出,没有可以自动中止驱逐的关于驱逐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如果被驱逐,他将至少5年被阻止访问俄罗斯联邦和看望他的家人。此外,鉴于他在俄罗斯联邦没有身份,不能合法地工作,也无权享有医疗或社会保险或支持或旅行。自来文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以来,来文人的身份没有变化。

5.4 来文人对缔约国关于他离开这个国家和再入境以规范他的居留的建议感到忧虑。如果他离开,没有保障他将被允许重新进入该国。他没有合法地离开这个国家的文件。来文人对当局提出规避自己的移民法规的方式的建议感到惊讶。如果缔约国承认他在这个国家有真正的家庭关系,为什么他在俄罗斯联邦不能发给他相关文件呢,缔约国对此没有做任何解释。

5.5 提交人认为,他没有滥用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他指出,缔约国没有提及委员会的判例法,以支持它的论证。根据基于《俄罗斯民法》第10条的普遍适用的俄罗斯法律理论,滥用权利是指只是为了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而行使权利。提交人认为,即使根据这一理论,向一个有裁定权的机构提出申诉不能被视为滥用权利,他不是为了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而这样做。他坚持认为,他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是为了寻求他的人权获得国际保护。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进一步意见

6.1 2012年8月17日,缔约国重申先前提交的关于来文可受理性的意见(见第4.1至4.6段)。

6.2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进一步上诉,譬如,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6条、《司法制度联邦宪法法》第19条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联邦宪法法》第9条,最高法院是行政案件上的最高司法机构。缔约国进一步认为,提交人多次未能利用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使居留合法化的机会。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关于俄罗斯联邦当局有一个驱逐他的决定和他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第(丑)已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陈述是毫无根据的和不可信的。缔约国认为,除其他外,鉴于滥用提交来文权利,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提交人关于可受理性的进一步评论

7.1 2012年10月19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的意见与其2012年4月16日的意见基本相同,请参阅他自己2012年6月10日提交的意见。

7.2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建议的提出监督复审要求,不构成提交人进行的一种有效的国内补救。他进一步指出,同时,在委员会发出采取临时措施要求之后,提交人在俄罗斯联邦又一次被拒绝临时庇护。因此,他认为,他面临被驱逐出境的迫在眉睫的真实风险。如果被驱逐,提交人将无法重新进入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出入境法》第26条),将会与家人分离多年。

提交人的进一步意见

8. 2013年7月13日,提交人指出,他仍然没有继续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文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关于外国人身份的国内法律,依据联邦移民局的行政决定,他随时都可能被驱逐。他重申,他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后提出的关于临时庇护的最新请求遭到拒绝。他进一步指出,他对这个决定提出的上诉也失败了,并提供了有关法院判决的副本。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9. 2013年10月18日,缔约国确认,捷尔任斯基区法院审理了提交人对关于拒绝他的临时庇护申请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在2013年1月23日的判决中驳回上诉。圣彼得堡市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驳回了对这一判决提出的上诉。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没有对捷尔任斯基区的判决提出的撤消原判的上诉进行复审。缔约国指出,根据法院的判决,看了提交人在他的申请和上诉中提出了与2009年相同的论据,即一审法院已同意联邦移民局的决定,并没有发现任何理由宣布其非法。因此,在缔约国提交意见时,没有理由给予提交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临时庇护。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0.3 委员会注意到的缔约国意见:没有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的决定。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予受理。这一意见引出问题: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之目的,是否可将来文提交人视为“受害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根据《第115号联邦法律》连同《难民法》第13条,移民局官员可以随时决定将他驱逐出境,迄今还没有这样做的唯一原因是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提交人还指出,没有关于这种驱逐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可以中止驱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意见。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被驱逐到阿富汗,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个人风险。委员会注意到,阐述的事实提出了属于《公约》第七条的问题。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要求不排除审查来文。

10.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人并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他没有依据他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提出居留许可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以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并有一个也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孩子为由申请居留许可将不构成《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保护他的权利的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1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应基于滥用提交来文权利,将来文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无论是在提交人被给予临时庇护期间还是之后,提交人都没有以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和该婚姻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为由申请居留许可。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来文的实质涉及提交人是否会被驱逐到阿富汗这个属于《公约》第七条的问题。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要求不排除审查来文。

10.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鉴于提交人没有依据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申请居留许可,提交人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如果他自愿离开该国,提交“原始移民文件”(见上文第4.4段),他仍然可使用上述法律途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他没有合法地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有效证件,如果他离开,没有保障他将会被允许重新进入该国。委员会认为,作为一个无证移徙者,如果提交人离开俄罗斯联邦,他唯一可能的目的地将是他的家乡阿富汗。委员会还认为,在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申请居留许可的过程中,缔约国将不会对他遭受酷刑的风险进行评估。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规定的要求不排除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

1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提交人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他未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行政事项的最高司法机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捷尔任斯基区法院基于《难民法》不保护诸如提交人这样的个人的考虑,即法院认为,他最初离开自己的国家是因为经济原因,于2010年10月1日作出判决,支持拒绝延长提交人的临时庇护。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了问题,缔约国没有对建议的向最高法院上诉是否将导致对如果提交人被强行驱逐到阿富汗是否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供解释。委员会注意到,在《公约》第七条范围之内,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原则要求提交人使用与对他将被送往的国家遭受酷刑的风险的评估直接相关的补救措施,而不是与他可能继续留在现在所在地方相关的补救措施。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规定的要求不排除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宣布该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对案情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11.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1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如果他返回阿富汗,作为曾经与圣战者打过仗的亲苏联政权的前战斗人员,他将可能面临塔利班战士警戒袭击的严重风险;他已经在阿富汗境外待了20年,他在那里已经没有关系,将会处于完全没有支持网络的状况,易受袭击;中央政府对他的原居住地区越来越失去控制,现在由塔利班控制。

11.3 委员会回顾委员会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及缔约国有义务不将人从其国土上引渡、驱逐或以其他手段驱逐到有实质性理由相信存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的地方。委员会回顾,通常由《公约》缔约国的司法机构评估此类案件的事实,除非发现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执法不公。

11.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如果返回阿富汗,作为曾经与圣战者打过仗的亲苏联政权的前战斗人员,他将可能面临塔利班战士警戒袭击的严重风险,他已经在俄罗斯联邦待了超过20年的事实可能会增加他的生命面临的风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陈述表明,他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7条规定的待遇的真实个人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面前的材料显示,当缔约国政府考虑提交人的申诉时,更多考虑国内规范难民身份的法律不适用于他,似乎在与他的临时庇护申请有关的诉讼程序中,没有充分考虑提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具体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只指出他由于经济原因离开他的母国,没有评估如果提交人回到阿富汗可能会遭受酷刑的现实风险。尽管尊重移民局对他们面前的证据的评估,委员会认为,应该对本案件做进一步分析。鉴于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没有表明将对提交人关于如果被迫返回阿富汗可能会遭受酷刑的陈述进行彻底的评估,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发出和强制执行驱逐命令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对提交人发出和强制执行驱逐命令将侵犯他依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13.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完全重新审议他关于可能会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陈述,考虑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缔约国还有义务避免其他人再遭受类似的侵权风险。

14.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保证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在境内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公布和广为分发本《意见》。

附件

附件I

[原文:英文]

委员会委员克里斯汀·夏内、尤瓦尔·沙尼和康斯坦丁·瓦尔泽拉什维利的共同意见(反对意见)

1. 我们无法同意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案情中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2. 正如案卷所显示的,缔约国法院多次(2005年5月25日,2010年9月6日,2010年12月9日,2011年3月14日及2013年1月23日)审理提交人关于如果他被驱逐到阿富汗他的生命将面临风险的申诉,发现这些申诉没有事实根据。结果,缔约国拒绝授予提交人永久庇护,2009年撤销了他的临时庇护身份,从而使他符合未来驱逐条件。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审理他的案件的法院没有考虑他的就地难民论证(即如下论证:即使他是因为经济原因离开的阿富汗,如果现在被强迫返回,他仍然会被置于风险)的申诉提出质疑。因此,我们同意大多数委员的实质性意见:如果缔约国不考虑他的就地难民论证,现在驱逐提交人,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驱回义务。

3. 我们仍然对来文的成熟程度提出质疑,我们认为,应以下述理由宣布不予受理。

4. 缔约国在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中指出,实际上没有就驱逐提交人做决定。此外,缔约国承认,鉴于他与俄罗斯公民的家庭关系,提交人有资格规范他在俄罗斯联邦的合法身份,并向提交人提供了申请临时居留的机会,通过简化程序导致他在缔约国获得永久居留身份。3个不同的法院认可这种权利――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监督性上诉之后的2011年3月14日的裁决中),圣彼得堡市法院(在2010年9月6日的判决中),以及圣彼得堡地区法院(在2006年5月25日的判决中)。还应指出,圣彼得堡地区法院特别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不允许立即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因此,地区法院授予提交人临时庇护,并指示他申请在俄罗斯联邦的永久居留。迄今为止,提交人还没有申请永久居留。他陈述的理由是,这需要他从圣彼得堡迁往基洛夫斯克(他的妻子在那里登记为居民)。

5. 虽然缔约国对申请临时或永久居留附加的具体条件――在基洛夫斯克提出申请,或者从俄罗斯联邦短期出境――可能对提交人造成不便,甚至可能会引起他一定的合理忧虑,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提示,缔约国已决定违反根据《公约》承担的不驱回义务驱逐提交人。因此,我们无法同意多数人的结论:缔约国未能反驳提交人关于他面临即将被驱逐出境、“迄今还没有这样做的唯一原因是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诉(见《意见》第10.3段)。相反,我们认为,根据案卷中的信息,提交人关于即将被驱逐的风险是毫无根据的,案卷中的信息整体上指向相反的结论――即,缔约国试图找到规范提交人在俄罗斯联邦身份的方式。

6. 因此,虽然提交人因为不愿意或未能履行规范他法律身份的程序,目前在俄罗斯的居留存在风险,但是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他目前有将被遣返回阿富汗(和在那里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真实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他还不符合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7. 如果缔约国作出新决定,确实要驱逐提交人,这样的决定将由《公约》第七和十三条管辖,那时将要求缔约国为提交人提供在国内法律机制及在包括这个委员会在内的国际法律机制对决定提出质疑的机会。

附件II

[原文:英文]

委员会委员岩泽雄司的个人意见(反对意见)

1. 提交人在没有驱逐命令的时候提交了本来文,因而引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是否是“受害者”的问题。提交人声称,移民局官员随时可能会决定驱逐他。缔约国对此作出答复,强调和重申“在提交来文之时,不存在提交人被强行驱逐的风险。……没有关于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的决定。”(第4.5和6.1段)。鉴于尚未作出遣返他回阿富汗的决定,我认为,他不是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应该认为来文是不可受理的。提交人声称,还没有决定驱逐他的唯一原因是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这一申诉似乎形成了委员会得出他是“受害者”的结论的基础(见第10.3段)。然而,委员会授予临时措施不能将一个不可受理的来文转变为可予受理的来文。我无法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认为来文可予受理;认为有一个假设形式的违反,即,如果对提交人颁布和强制执行了驱逐令,就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2. 毋庸赘述,在驱逐一个人上,缔约国有义务遵守《公约》的规定。因此,如果缔约国做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它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包括第七条。如果做出的决定违反《公约》,不排除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一个新的来文,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新要求。

3. 只能在委员会有机会审议案情和通过《意见》之前,在为了防止提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的紧急需要情况下,才能行使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委员会权力。委员会必须确保符合这些要求,更重要的是因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有义务服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在目前案件上,在既没有驱逐令也不是即将执行驱逐令的时候,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审议提交人的来文之前不要驱逐提交人。当时是否符合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紧迫性要求尚难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