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1/D/1990/20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90/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7日至25日)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Tatyana Yachnik(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0年9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4年7月21日

事由:

宗教信仰自由权

实质性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权和不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2款、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990/2010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Tatyana Yachnik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1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7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Tatyana Yachnik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90/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来文提交人Tatyana Yachnik系白俄罗斯公民,生于1952年。她声称因白俄罗斯侵犯了她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 2款以及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而成为受害者。 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称,白俄罗斯自1996年起启用新型护照,作为国民身份证件,为每一位公民分配了个人身份证号。提交人认为分配身份证号有违她的宗教信仰,因此拒绝申请新身份证。为了证实这一主张,她解释道,她是虔诚的东正教徒,她认为在与国家政府和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以数字代替她的名字贬低了她的人格,将按照上帝形象创造的个人等同于没有灵魂的个体。因此,她认为以数字代替她的名字具有反基督教的意味。提交人还指出,拒绝接受新型护照不是为了反对既定秩序,也不是为了逃避履行对国家的法律和道义义务或是侵犯他人权利。

2.2 提交人声称,她已向国家机构表达了意见,要求印发一本没有身份证号的护照,但是请求被驳回。她保留了根据1974 年法律签发的护照,该护照上没有个人身份证号。2002年10月29日,部长理事会的一项指令宣布1974年类型的护照无效。因此,提交人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3 提交人指出,2007年10月,她到了55岁退休年龄。她根据国内法申请退休。雇主依据白俄罗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7年5月23日第44号条例的规定,向布列斯特市劳动和社会保护局提交了领取养老金所需的文件。

2.4 2007年12月6日,布列斯特Leninsky区养老金委员会发布第224号准则,拒绝向提交人发放养老金。委员会解释道,第44号条例要求养老金申请人提交护照或证实其身份和居住地的其他证件。委员会声称,由于提交人的旧护照不再有效,且她没有申办新护照,因此她不具备领取养老金所需的文件。

2.5 某日,提交人就养老金委员会的决定向布列斯特执行委员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委员会提出上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委员会2008年1月16日的决定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委员会指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俄罗斯东正教圣会议在2001年2月22日的声明中解释道,“个人身份证件不具有宗教意义”,不得被视为有罪。

2.6 提交人之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上诉于2008 年 7 月 22 日被驳回。该部重申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在这方面的立场。该部还提醒提交人,养老金自提交全部文件时起累计,而不是自达到某个年龄时起累计。

2.7 提交人就养老金委员会的决定向Leninsky区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8月25日,法院驳回了上诉。随后向布列斯特地区法院提出的上诉也于2008年10月13日被驳回。区法院和地区法院都指出,提交人需要一个能够申请养老金的有效护照。

2.8 提交人称,她又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布列斯特地区法院院长和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两位院长分别于在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1日驳回了她的上诉,并确认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提交人声称法院拒绝适用《公约》规定,这违反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条约法第15条,其中规定,对白俄罗斯生效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构成适用的国内法的一部分。

2.9 提交人称,许多白俄罗斯公民都拒绝申办带有身份证号的护照,白俄罗斯宪法法院 2004年4月15日发布了一项意见,称为避免与某些公民的宗教信仰发生冲突,可以考虑为这类公民签发不含身份证号的护照。宪法法院在2007年1月15日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中指出,可以考虑其雇主已提交养老金申请的公民的宗教信仰。提交人因此主张,她已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当局拒绝签发不含身份证号的护照冒犯了她的宗教信仰,之后仅以无法出示1996年类型的护照为由拒绝发放养老金则构成胁迫,侵犯了她在《公约》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下的权利。

3.2 她还称,当局有义务考虑到个人利益,并采取措施,向出于宗教信仰原因拒绝接受1996年类型护照的公民提供身份证件。她声称,缔约国没有创造条件,有效保护信徒不受胁迫,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二条,与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一并解读。

3.3 提交人指出,她实际上因宗教信仰而领不到养老金,这构成了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1年1月6日,缔约国就本来文以及委员会收到的一些其他来文指出,提交人尚未用尽白俄罗斯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包括“作为监督行为,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上诉”。缔约国还指出,虽然加入了《任择议定书》,但它没有同意扩大委员会的职权;它认为登记上述来文即已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审议这些来文没有法律依据;“在这方面提及的委员会的长期做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2011年10月5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称提交人没有请检察官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启动监督复审程序,因此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提交人在2011年11月25日就缔约国意见作出的评论中重申其立场,即她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她认为,按照委员会的既定判例,总检察长办公室启动的监督复审程序将无效。她进一步指出,缔约国法律没有规定个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缔约国在2012年1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称,它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委员会根据议定书第一条,有权受理和审议其管辖下的声称《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的个人提交的来文。这种对权限的承认是结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其他条款作出的,包括对请愿人和来文可否受理规定标准的条款,特别是第二条和第五条。缔约国主张,《任择议定书》没有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或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解释。缔约国认为,这意味着,就来文程序而言,缔约国首先应当遵循《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而“《任择议定书》并没有提到”委员会的长期惯例、工作方法和判例法。缔约国还指出,凡违反《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而予以登记的来文将被缔约国视为不符合《任择议定书》,因此将予以拒绝,对可否受理问题或案情不作任何评论。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就“被拒绝的来文”作出的决定将被缔约国当局视为“无效”。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不予合作

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登记该来文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因此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它没有义务承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委员会对本来文作出的决定将被缔约国当局视为“无效”。

7.2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授权委员会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而缔约国已同意对此予以承认。委员会还指出,《公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声称《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交的来文(序言部分和第一条)。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隐含地表明它承诺真诚地与委员会合作,使委员会能够审议这类来文,并在审查后将意见转达缔约国和当事人(第五条第1款和第4款)。如果缔约国采取任何行动,妨碍或阻挠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并发表意见,即违背了这些义务。应当由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应对来文予以登记。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不承认委员会有权决定来文是否应予登记,并事先宣布它将不接受委员会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作出的决定,即违反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提交人没有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启动监督复审程序审议其案件,缔约国以没有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的那样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请求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审查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监督复审程序不构成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目的而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出于宗教原因拒绝申办新型护照,缔约国因此拒绝发放养老金,这侵犯了她在《公约》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以及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她在没有新型护照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提交其他身份证件证明她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见第2.4段)。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其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判定申诉不可受理。

9.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附录

委员会委员杰拉尔德·纽曼和尤瓦尔·沙尼的共同反对意见

1.很遗憾,我们不同意委员会的决定。我们认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评论,我们应当接受提交人的指控,即她出于宗教信仰原因不愿使用新型护照,而缔约国因为她未能出示新型护照而拒绝发放养老金。

2.《公约》第十八条保护以实践表明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与保持信仰的权利不同,以实践表明信仰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义,或是保护他人的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需要对以实践表明信仰的权利加以限制,这种限制必须与所指特定需要相称。

3.出于宗教原因拒绝持有或出示带有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护照既是以实践表明宗教信仰的行为,也是遵守广为接受的宗教禁令的行为。

4.我们不认为第十八条要求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不含身份证号码的护照。护照等证件是为了方便在各种场合识别个人。国际经验证明,在护照中加上编号可提高护照的可靠性和效率,与在国内相比,出国旅行使用的证件更加需要这类编号,因为国内政府还有其他形式的公民资料。有鉴于此,即使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我们也不认为拒绝向提交人提供不含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护照构成对提交人以实践表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不当限制,我们认为这是第十八条第3款意义下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所必需的做法。

5.然而,拒绝向提交人支付养老金似乎过度干涉了提交人以实践表明宗教的自由。虽然在某些场合可能需要出示带有个人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件,但是在本案中,缔约国强行要求本国公民出示新型护照,作为年满55岁的境内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在她工作的大部分时间内,都没有这类要求。不论是国家法院,还是缔约国的答复,都没有从事实角度解释为何其他方式不足以证明提交人的身份。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进一步无视提交人的宗教信仰,警告她即使之后提交了所需文件,也只能从提交文件之后起计算养老金。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以没有新型护照为由拒绝发放养老金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