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0/D/1890/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90/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10日至28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Franck Kitenge Baruani(由SCALES社区法律中心Anna Copelan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4年3月27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09年8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7日

事由:

任意拘留和酷刑,被指控担任他国间谍并图谋推翻政府

实质性问题: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任意拘留;任意或非法干涉私生活、家庭和住宅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七、九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一〇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890/2009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Franck Kitenge Baruani (由SCALES社区法律中心Anna Copelan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9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7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代表Franck Kitenge Baruan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90/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本来文提交人为Franck Kitenge Baruani, 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及持人道主义签证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出生于1972年12月27日。他声称自己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刚果民主共和国已于1976年11月1日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由SCALES社区法律中心的Anna Copeland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出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南基伍省布卡武。1998年9月,出现了一伙打着刚果民主联盟(Rassemblement Congolais pour la démocratie)的旗号反对洛朗·卡比拉政府的叛军,据称他们得到卢旺达军队的支持。民主联盟在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强行征兵。1998年9月,提交人被民主联盟强行带离大学校园,在布卡武与20多名学生一起被拘留两天两夜,随后被公共汽车运送至卢旺达加比洛,拘留在一个营地中。在此期间,抓捕他的人试图令其加入他们的队伍,帮助他们执行推翻洛朗·卡比拉的计划。在卢旺达待了10个月后,他被送回民主联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戈马的总部,他应该在那儿为民主联盟运动工作。但是他设法逃走,并返回布卡武。由于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他决定搬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加丹加省卢本巴希居住。他在卢本巴希获得了国家情报部门发放的证书,证明他是境内流离失所人员。

2.22002年4月16日,提交人在实习期间被总统特别警卫部逮捕。警卫部指控他是卢旺达间谍,图谋对约瑟夫·卡比拉总统(2001年1月遇刺身亡的洛朗•卡比拉之子)发动政变。此时,提交人的妻子刚刚生下女儿,女儿仅有六个星期大。被拘留时,他没有得到任何信息,完全不知道自己受到何种指控、要被带到何处及被拘留多久。随后的七天,他被辗转关押于卢本巴希的不同地点,因为他的大学同事和人权维护者都在寻找他。

2.32002年4月23日,提交人被带至卢本巴希国家情报部门(Agence nationale de renseignements)所在地,受到两天的虐待。他不断遭到殴打,被指控是一名间谍。他手脚被铐,从一个牢房被拖到另一个牢房。他害怕自己被杀掉。随后他乘坐总统专机被转移到金沙萨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 在那儿被关押了六个月。

2.4在金沙萨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提交人被关押在两个不同的房间内:白天待在一个房间,晚上在另一个房间遭受酷刑。他被机器垂直倒立吊起,生殖器、背部和头部持续受到粗大金属电棍的击打。他被倒立吊起时,舌头上夹着一把巨大的金属钳,审讯者拽着钳子,逼他供认策划在金沙萨刺杀卡比拉并夺取政权。这样被殴打后,机器将他松开,他便毫无支撑地跌落在地面上。他的生殖器遭到反复电击,这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还遭到反复的殴打和拳打脚踢。对他施以酷刑的官员指控他藏在卢旺达,还是卢旺达军队的头目。他们还询问他在大学学习的情况。被带回牢房之前,他会被泼上一桶水。此外,他还无法获得食物和水。被关押在金沙萨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期间,提交人与妻子女儿失去了一切联系,十分担心她们。酷刑的后果是他一侧睾丸被切除。

2.52002年7月,提交人未经事先通知便被带至国家安全法庭,在此得知他被怀疑是卢旺达、布隆迪和乌干达的情报人员;然而,法庭上没有出具任何不利于他的证据。他由国家人权观察社(L’Observatoire 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Homme)代理,他在金沙萨被拘留期间见到了观察社主席。同月,国家安全法庭将其转至金沙萨马卡拉民事监狱,但没有做出有罪裁定,也没有确定他的刑期。

2.62002年10月4日,在人权组织和他在卢本巴希大学的同事施加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后,提交人从马卡拉民事监狱获释。狱方的释放文件称他因图谋危害国家安全被监禁,然而他从未因任何罪行受到判决。从马卡拉民事监狱获释七天后,提交人因担心自己的安全离开此地,前往刚果共和国。抵达刚果后,他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进行了登记,并于2004年获得了难民地位。但是他知道由于两国距离很近,他的安全因而得不到保障。

2.7提交人通过难民署获得了澳大利亚签证。他和家人于2007年8月21日搬到了澳大利亚。抵达澳大利亚后,他接受了创伤和酷刑方面的心理咨询。根据其创伤心理咨询师的说法,拘留和酷刑的创伤为他造成了长期的后果,包括睡眠、饮食、躯体疼痛和人际交往的问题。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现有国内补救办法不起作用, 因为对他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政府,而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关系到总统和行政部门。 他还声称,由于他生命受到的威胁和他感受的恐惧,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期间无法安全地寻求任何补救。

3.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免遭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他声称刚果当局在他被拘留期间对他实施的行为构成了酷刑。

3.3此外,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免遭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他声称对他的拘留不合理、不必要、不适度、不适当,也没有正当理由,因此具有第九条第1款含义所指的任意性。 他辩称,他个人不具备任何可以使拘留和监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特别因素。被拘留期间,他未被告知自己受到什么指控,也没有获得关于指控的任何详细情况。

3.4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十七条享有的私生活、家庭或住宅不受任意干涉的权利。 他指出,拘留迫使他离开妻子和新生的女儿,构成了对他家庭生活的干涉。离别使他受到严重的影响和精神折磨。 他宣称,对他的私生活和家庭的干涉具有任意性,因为他从工作的地方被带走,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所受指控的通知,对他的拘留没有经过司法复审,他也没有受到具有程序性保障的完整的审理。上述过程中,没有对提交人的家庭给予任何考虑,2002年4月至10月间,他也无法与家人联系。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09年8月3日、2010年3月16日、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月25日和2013年11月19日,委员会分别要求缔约国提交有关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事由的资料。委员会指出,一直未收到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未就提交人的申诉可否受理或案情事由提交任何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示意,缔约国应本着诚意审查对之提出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交缔约国掌握的所有资料。在缔约国未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必须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证据,对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5.3注意到提交人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论点,并且考虑到缔约国的不合作情况,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中没有任何内容禁止它审议本来文。

5.4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指称2002年4月23日至25日在卢本巴希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遭受了虐待,2002年4月至7月在金沙萨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他是被任意拘留,而且拘留迫使他与家人分离,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在缔约国未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其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各项申诉充分提供了可受理的证据。

5.5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提交人申诉的障碍,遂着手审查案情事由。

审议案情

6.1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得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指称,即2002年4月23日至25日在卢本巴希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遭到指控他为间谍的官员的虐待。他遭到反复殴打,害怕自己被杀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指称自己在金沙萨国家情报部门所在地被拘留的六个月期间,遭受了各种野蛮的酷刑。它还指出提交人无法获得食物和水,也无法与家人联络。最后,它指出,据其创伤心理咨询师所说,拘留和酷刑的创伤为他造成了长期的后果,包括睡眠、饮食、躯体疼痛和人际交往的问题。

6.3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对所有关于它违反《公约》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在指控已得到提交人提供的可信证据的佐证,而进一步澄清有赖于缔约国单方面掌握的资料的情况下,如果缔约国未提出令人满意的相反证据或解释,委员会即可将提交人的指控视为已得到充分证实。在缔约国没有做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对于提交人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6.4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并回顾到第七条不受任何限制,即使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受限制, 委员会认定,国家情报部门官员为了迫使提交人供认与卢旺达政府有联系并计划推翻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而对其施加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6.5关于《公约》第九条,委员会指出,提交人于2002年4月16日被总统特别警卫部逮捕,2002年7月在国家安全法庭接受审判,而且一直被关押到2002年10月4日。提及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九条(个人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第4段及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回顾指出,“任意性”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违法”,必须作更广义的解释,它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见性和缺乏适当的法律程序等要素。 这意味着还押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既合法,又合理,而且必要。

6.6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提交人被总统特别警卫部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被指控为卢旺达间谍及图谋对总统发动政变。此外,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未显示提交人受到过正式指控,或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或法律依据。2002年4月16日至2002年7月间,他一直被拘留,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而且直到2002年10月获释后才与家人取得联系。他在没有得到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带上法庭,法庭上没有出具任何对他不利的证据,而且他也从未获判任何罪行。在缔约国没有就拘留提交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做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九条第1款的行为。

6.7委员会还认定,尽管提交人被控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没有任何正式指控,也没有资料说明逮捕和拘留提交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显示违反了第九条第2款。

6.8此外,委员会回顾第8号一般性意见第2段及其判例, 其中规定第九条第3款中“迅速”一词的含义应依个案决定,但是拖延时间不得超过数日。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警方将被拘留者带见法官前的拘留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任何超过此限时的拖延,都必须具有符合《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理由。 因此,委员会认为,拖延三个月才将提交人带见法官不符合《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的“迅速”的要求,从而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6.9此外,委员会认为,由于没有向提交人出具任何关于其所受指控的证据,而且他被拘留期间无法接触律师和联络家人,实际上使其无法向法庭申诉,质疑拘留的合法性,因此也违反了第九条第4款。

6.10由于已经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委员会将不再审议提交人就违反《公约》第十七条提起的申诉。

7.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

8.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a) 对他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b) 起诉、审判和惩处侵权行为的责任人;(c)向提交人及其家人就其遭受的侵害提供适当赔偿,并正式公开道歉。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9.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以所有正式语文发布本《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