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Rosa María Serna, Hubert Eduardo Molina Serna, Rubén Darío Molina Serna, Yovanni Molina Serna, Leidy Molina Serna, Luz Elena Usuga Usuga, Astrid Elena Anzola Usuga, Leidy Yakeline Anzola Usuga, Isabel Johana Anzola Usuga (由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Julio Eduardo Molina Arias、Guillermo Anzola Grajales和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

所涉缔约国:

哥伦比亚

来文日期:

2011年9月1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2年3月12日转交缔约国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5年7月9日

事由:

被准军事团体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滥用来文提交权

程序性问题:

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134/201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Rosa María Serna、Hubert Eduardo Molina Serna、Rubén Darío Molina Serna、Yovanni Molina Serna、Leidy Molina Serna、Luz Elena Usuga Usuga、Astrid Elena Anzola Usuga、Leidy Yakeline Anzola Usuga、Isabel Johana Anzola Usuga (由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Julio Eduardo Molina Arias、Guillermo Anzola Grajales和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

所涉缔约国:

哥伦比亚

来文日期:

2011年9月1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7月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134/2012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Rosa María Serna、Hubert Eduardo Molina Serna、Rubén Darío Molina Serna、Yovanni Molina Serna、Leidy Molina Serna、Luz Elena Usuga Usuga、Astrid Elena Anzola Usuga、Leidy Yakeline Anzola Usuga和Isabel Johana Anzola Usuga均系哥伦比亚国民。他们以个人的名义、代表失踪的亲属Julio Eduardo Molina Arias和Guillermo Anzola Grajales,并代表Luz Elena Usuga Usuga和Guillermo Anzola Grajales去世的女儿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提交该来文。他们声称,其失踪的亲属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声称自己和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由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Federico Andreu Guzmán和Camilo Eduardo Umaña Hernández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及其失踪的亲属是麦德林(安蒂奥基亚省)居民。1995年3月7日,Guillermo Anzola Grajales请Julio Eduardo Molina Arias陪同他乘车前往特里温福港,这是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安蒂奥基亚省的一个城镇。安索拉(Anzola)先生在父亲去世后需要到那儿去见一名公证员。3月8日,他们抵达特里温福港,安索拉先生要在那里的公证处办理业务。他们告诉亲属说要在安索拉先生亡父的住所过夜,第二天便启程返回。3月9日,莫利纳(Molina)先生致电妻子,说当天下午返回。他们的亲属随后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便致电安索拉先生亡父的住所。接电话的家政工人告诉他们说, 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已于上午7时离开。亲属们查询是否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还前往医院和太平间察看,但无法确定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下落。

2.21995年3月10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二人的妻子,Luz Elena Usuga Usuga和Rosa María Serna来到特里温福港。3月11日,乌萨格(Usuga)女士向多拉达尔、佩拉莱斯港和博亚卡港(均为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的城镇)的警局报案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已经失踪。3月18日,她向检察署提起刑事申诉,检察署予以初步调查立案,卷宗号为560。1996年10月25日,检察署决定搁置此案,原因是“无法确定肇事者,故没有找到充分理由启动刑事调查”。

2.3提交人指出,虽然提起以上所有申诉,但是关于失踪亲属的命运得到的唯一信息来自安索拉先生一位友人的叔叔,他声称曾于1995年6月16日见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在布卡拉曼加(桑坦德省)被武装人员带出一家银行,塞进一辆轿车。

2.4提交人指称,乌萨格女士和塞尔纳(Serna)女士在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打听消息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告诉她们,“在那个地区,准军事团体拦截行人查验身份,让外来人员失踪。”这名警官告诉她们,警方对此束手无策,因为“他们在那个地区没有控制权”。他还告诫她们应该停止寻人,因为“自外部进入该区域的所有人员都在受到他们[准军事团体]的盘查后失踪”。听闻此言,乌萨格女士和塞尔纳女士因担心被失踪决定离开特里温福港。返回途中,她们被一辆载有6名男子的货车追逐。趁着公路拥堵,3名男子跳下货车,命令乌萨格女士和塞尔纳女士所乘轿车的驾驶员驶离公路。驾驶员没有同意,而是继续向前行驶,进入了同向行驶的一个车队,以为掩护。

2.51995年3月17日,有人发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曾经驾驶的汽车被弃置在圣弗兰西斯科(安蒂奥基亚省)。据特里温福港检察署发布的日期为2005年8月17日的报告显示,找到汽车时,里面除了安索拉先生的身份证,没有关于他们的任何迹象。然而,安索拉先生之妻收到的唯一物品是安索拉先生亡父的身份证。警方通知乌萨格女士汽车被找到时完好无损。但汽车归还给她时,却被洗劫一空。

2.6本案案情提交至拘留和失踪人员亲属协会和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拘留和失踪人员亲属协会代表提交人向以下部门提起申诉:多拉达尔警方(1995年3月11日)、总检察长办公室(1995年3月18日)、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麦德林市监察员办公室、安蒂奥基亚省检察事务厅和国家警署司法调查厅(1995年4月5日)、省总检察长办公厅(1995年7月10日和14日)、共和国总统办公厅(1996年4月15日)。

2.72005年3月15日和7月5日,拘留和失踪人员亲属协会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及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交了两份请求,要求采取紧急行动。

2.8提交人通过拘留和失踪人员亲属协会行使申诉权, 要求以下机构提供信息,说明调查的情况:武装部队(军方)(1995年6月25日和7月23日);省总检察长办公室(1995年7月11日);特里温福港检察署(1995年10月30日、1998年8月24日、2001年9月4日、2005年4月25日、2005年8月17日、2006年7月25日和2007年4月11日);特里温福港市监察员(1996年2月2日);安蒂奥基亚省技术调查团(1996年7月5日);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辖的贝里奥港强迫失踪行动股(1996年6月4日)、贝里奥港检察署(1996年10月31日)、法医和法医学研究所(2000年8月30日)。

2.91996年6月3日,拘留和失踪人员亲属协会向武装部队提交了诉状,指出军事基地附近的一个采石场据称被用于资助由指挥官拉蒙·伊萨萨率领的准军事团体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Autodefensas Campesinas del Magdalena Medio)。约有300人被迫在此劳动,他们的家人对此也一无所知。

2.101996年6月24日,武装部队通过第十四旅指挥官对拘留和失踪人员亲属协会的诉状做出答复,声称武装部队对于存在准军事团体并不知情,他们也搜集了情报,但没有发现采石场的任何迹象。

2.112001年9月18日,莫利纳女士填写了总检察长办公室使用的失踪人员查询申请表。

2.12根据2005年第975号法,(称为《正义与和平法》),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的几名成员解除了武装,申请使用该法案规定的特别程序。在正义与和平特别法庭的“自愿”声明中,其中无一人承认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一事。诉讼过程中,指挥官伊萨萨声称自己“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忘记了所有据称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交人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均已对第975号法表示关切,质疑该法律是否符合哥伦比亚调查严重侵权行为及努力惩处肇事者的义务。

2.13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代表提交人提交了诉状,要求就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事件提供信息。诉状提交至总检察长办公室正义与和平股(2010年9月23日和2011年1月18日)、军事刑事司法系统执行局(2010年9月22日)、总法律顾问(2010年9月24日)、总检察长办公室(2011年1月18日) 和特里温福港区总检察长办公室(2011年1月12日)。

2.142010年11月17日,第十四旅作出答复称,已经要求在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的地区开展行动的第三步兵营的指挥官提供信息,但是没有得到详细说明,也没有就此开展任何纪律调查。

2.152010年10月11日,国防部答复称,由于犯罪行为不是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所以不归军事刑事法庭管辖。

2.162010年9月30日,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称,没有对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一事开展调查。

2.17提交人指出,尽管屡次向警方和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向地方、省级和国家级纪律机关和刑事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但本案始终没有得到适当调查。

背景: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准军事团体实施的强迫失踪

2.18提交人指出,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存在大量军事力量。随着该地区出现民族解放军(Ejército de Liberación Nacional)游击队,以及哥伦比亚革命武装部队游击队(Fuerzas Armadas Revolucionarias de Columbia)的不同派别到达此地,国家武装部队决定重点推动该地区的军事化进程,在1980年代达到顶峰。武装部队对人民犯下罪行,由准军事团体充当帮凶,假借各种身份(MAS、Macetos、Los Tiznados,等等)宣称对罪行负责。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和刑事法院法官开展的调查表明,这些团体由哥伦比亚军方组建和/或受到军方的支持,其合法性得到武装部队高级官员的公开承认。这些团体与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协会等依法组建的组织建立联系,甚至与后来被宣布为非法组织的全国复兴运动(Movimiento de Renovación Nacional)这一政治党派关系密切。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准军事团体在这一地区发展壮大,对平民人口犯下的罪行不断升级,将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变成了哥伦比亚准军事团体的大本营。美洲人权法院指出,“1980年代,众所周知,许多‘自卫团体’改变了目标,成为犯罪团伙,通常被称作‘准军事团体’。这些团体主要在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活动,并逐渐蔓延至国内其他地区。”

2.19提交人表示,1990年代出现了通过颁布法律建立私人武装团体的运动。例如,1994年第356号法令为私人配备限制使用的枪支开辟了道路。1995年,私营保安和监控督查办公室发布了一项决定,建立被称为“共同生活”(Convivir)团体的专门私营保安和监控服务,准军事活动藉以发展壮大成为一项明确的国策。

2.20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已经查明,1988年以来哥伦比亚的强迫失踪案件主要是由准军事团体在安全部队的同谋或默许下实施的(E/CN.4/1989/18/Add.1,第126段)。

2.21根据安蒂奥基亚省地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数据,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该地区共提出348项强迫失踪指控。安蒂奥基亚省人民培训学院据此得出结论,在安蒂奥基亚省,安全部队和半官方机构的某些团体或成员惯于采用强迫失踪作为胁迫手段,在受武装冲突尤为严重的地区引发当地民众的恐慌,要求当地社群选择立场,迫使平民主动卷入冲突。

2.22提交人指出,有大量报告称,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在哥伦比亚军方(第十四旅第42步兵营)的默许下,在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尤其是麦德林通往波哥大的公路一带行动,其失踪的亲属便是沿着这条公路通行。当地居住的农民指出,这一地区的军队为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提供武器、培训和掩护。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因为尽管已向警方和检察署提起申诉,但是调查主管机构没有关注此案。自那时起虽然多次提起诉讼,但司法当局没有就本案事实进行任何认真有效的调查,军方或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没有启动任何纪律调查。常规刑事调查被搁置。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军事刑事法庭或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正义与和平股开展过调查。提交人指出,虽然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的详细时间、方式和地点均符合准军事团体的行动方式,但是检察署没有针对当时在该区域行动的准军事团体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没有深入审查失踪者家属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以及受害人乘坐的汽车。提交人补充说,除公证员和失踪者家属之外,没有其他人员接受过询问,而检察署将其视为驳回本案的充分依据。

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

3.2提交人声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之下不被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3.3提交人还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形。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案例法指出,强迫失踪与构成违反第七条的待遇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因为对于失踪人员来说,被无限期关押又不准与外界联系,其痛苦程度无异于酷刑。

3.4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情形。他们强调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即强迫失踪侵犯了多种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九条)和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获得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权利(第十条)。

3.5提交人指出,强迫失踪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他们指出,界定强迫失踪的一项要素是将个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对此均有所论述。

3.6提交人指出,《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也被违反。

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

3.7提交人声称,他们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他们指出,亲属失踪和司法调查不力,给他们造成巨大悲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失踪造成的心理和社会心理影响一直持续至今。他们的社会心理问题没有得到政府的关注,因此不得不求助于私人服务机构。乌萨格女士经历了严重的抑郁,后来引发酗酒问题,现在患有临床抑郁症,受到自杀念头的困扰,正在服用精神药物。她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影响。她患有结肠和呼吸道疾病,血压也不正常。她的女儿们也经历了极度悲伤和抑郁。当时只有9岁的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遭受的痛苦尤为严重,她认为死亡是与父亲重聚的一种方式。1998年4月3日,她在离开麦德林一个朋友的住所时,一名武装分子开枪四次,将其射杀。Isabel Johana Anzola Usuga 由于父亲失踪和姐妹随后惨死,目前正在接受精神治疗并服用药物。这些情况均证明失踪对于这个家庭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

3.8提交人指出,强迫失踪对于失踪人员亲属的影响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在《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也得到承认。国际判例一致认为,亲人失踪和一直难以确定亲人的命运和下落对家人造成的痛苦和精神压力,是一种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人权事务委员会、 欧洲人权法院、 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均做出过这样的表述。

3.9提交人指称,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2年5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请委员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分开审议。

4.2缔约国提出,不应由委员会替代国内司法机构就某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调查做出的判决;相反,委员会应确保各国依照正当程序原则提供法律诉讼。据缔约国称,来文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行使审议机构的职能,权衡事实和缔约国收集的证据。

4.3缔约国补充说,根据就事件做出的陈述,无法充分肯定地确定,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据称失踪事件是由当时可能在该地区活动的非法武装团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无法确定失踪事件与这些团体的行动方式或据称由准军事组织控制的采石场的作业存在直接关联。这些是调查评估结果,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委员会审理本案的目的只能是裁定搁置调查的决定是否具有任意性,是否不符合法律或正当程序规则,或者是拒绝司法。

4.4缔约国进一步断言,该来文构成了滥用来文提交权,因为提交人蓄意向委员会提交不明确的信息。据缔约国称,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被麦德林的犯罪团伙杀害一事,与其父亲据称失踪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提交人说这些事件相互关联,似乎是企图误导委员会。提交人声称据说有警官指出,非法武装团体控制了有关地区,也是同样的情况。这些论断毫无依据,目的就是让委员会介入调查工作。

4.5最后,缔约国认为在事件发生16年后提交申诉,也是在滥用来文提交权,因为提交人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无法确定有何原因使提交人不能更早地提出申诉。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2012年6月26日,提交人指出,考虑到违反《公约》行为的严重性和时间的流逝,委员会应将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一并处理。

5.2提交人指出,在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程序中,当事方有充分的机会就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事实和法律论据。提交人指出,将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一并审议,是国际人权机构普遍接受的程序规范;而如委员会议事程序所示,分别审议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可能。

5.3提交人强调,在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的地区和时间段,准军事团体一贯实施强迫失踪。具体而言,准军事团体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以贝里奥港为据点,在拉蒙·伊萨萨的指挥和军方Bombona营及第十四旅的默许下,在麦德林至波哥大的公路一代活动。

5.4提交人强调,虽然失踪者的妻子们获悉准军事团体与失踪事件难脱干系,也已将这一信息提交检察署,但是由于担心自己成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她们放弃了在该地区的调查。然而,如最初的来文所示,检察署没有认真彻底地调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的事件。

5.5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大意是缔约国有义务“对侵犯人权的指控、尤其是对强迫失踪和侵犯生命权的指控进行全面调查” 并“对这些侵权行为认定的责任者提出刑事起诉、加以审判和惩处”。委员会还已确定,缔约国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其本身即可单独构成违反《公约》。 美洲人权法院认定,禁止强迫失踪及开展调查和处罚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已成为不可加以任何减损的原则。

5.6提交人指出,援引特里温福港检察署1996年10月26日下达的撤案决定,不是为了要求委员会作为四审法庭行事,审查并推翻裁决,而是要提供证据,以确定缔约国是否履行了认真全面地调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一案的义务。

5.7至于缔约国声称,来文因所载信息不明确构成对程序的滥用,提交人指出,提及未成年人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惨死一事,是为了说明安索拉先生的家人因其被强迫失踪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提交人未以任何方式暗示,就缔约国的国际责任而言,安索拉先生失踪与其女惨死之间存在关联。

5.8关于来文中采用了乌萨格女士和塞尔纳女士从一名拒绝透露姓名的警官那里得到的信息,提交人指出,这一信息说明了乌萨格女士和塞尔纳女士在寻找失踪亲属时面临的巨大困难。

5.9关于在事发16年后才提交申诉,提交人指出,《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议事规则均未规定提交来文的最后期限。此外,提交人的权利及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权利现在仍然受到侵犯,因为二人仍处于失踪状态,其家人没有得到关于其命运或下落的正式通知,也没能诉诸司法、获得真相或补救。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3年11月22日,缔约国再次请求委员会分别审议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

6.2缔约国重申了来文不可受理的论据,理由是委员会无权评价本案的事实情况。缔约国指出,特里温福港检察署审查了事实,因为无法查明肇事者,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决定驳回此案。

6.3缔约国指出,虽然没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具体时限,但委员会以往曾宣布若干来文因滥用上述权利不予受理,原因是提交来文的时间过迟,或蓄意提交不明确的资料。缔约国坚称,本案中,从特里温福港检察署下令驳回诉讼到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隔16年之久,且没有明显的理由。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2014年4月1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关于案情的意见,而是仅重申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

7.2提交人再次就缔约国提出的可否受理问题申明观点,并援引委员会的判例说,“通常应由国内法庭……评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委员会可确切断定,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拒绝司法。” 提交人补充说,本案中,事件发生于1995年3月,根据当时生效的普通刑事诉讼法,提交人不得在初步调查或问讯阶段(亦称为审前阶段)作为民事方提出起诉。根据2000年《刑事诉讼法》,提交人也无权在刑事诉讼初期作为民事方提起诉讼。2002年4月,宪法法院撤销了此项限制。彼时,本案在哥伦比亚已经被搁置。因此,提交人无法在刑事诉讼初期阶段作为民事方起诉,这显然是拒绝司法。提交人还坚持说,出于前面阐明的原因,调查进行地并不严谨。

7.3提交人依照国内和国际判例,再次就强迫失踪的持续性发表了意见。他们指出,哥伦比亚法律也要求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定受害者的下落,查明失踪的理由并通知其家庭成员。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已明确表示,调查的义务与强迫失踪的持续性及家庭成员获知真相的权利密切相关。 提交人认为,根本不存在对来文提交权的滥用,因为时至今日,1995年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所致对二人及其家人权利的侵犯,以及国家调查和确定失踪人员命运和下落的义务依然存在。

7.4最后,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并重申,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在获取证据方面不总是享有平等机会,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相关资料。如果提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指控,且进一步澄清案情需要只有缔约国才掌握的资料,那么若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反驳证据或解释,委员会可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得到了充分证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确定同一事项目前没有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8.3委员会还注意到,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国内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理由是委员会无权评价已由国内司法机构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一案没有经过司法机构严格彻底的调查,且提交人无法作为民事方提起刑事诉讼,这相当于拒绝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一问题与侵权指控的案情密切相关,因此决定审议案情。

8.5缔约国指称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来文提交权遭到滥用。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在有关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之死和警方关于准军事团体已控制该地区的说法的问题上,蓄意提交误导信息。提交人就此指出,叙述Karol Juliana Anzola Usuga之死的唯一目的是说明安索拉先生的家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并不是暗示她的死亡与国家对安索拉先生的失踪所负责任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于警方的说法,提交人坚称,这一信息说明乌萨格女士和塞尔纳女士在寻找失踪亲人时面临的巨大困难。委员会认为,有关信息中不包含任何误导内容,因为提交人清楚阐明了提供信息的目的。委员会因此认定,不存在滥用提交权的情况。

8.6最后,缔约国声称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在特里温福港检察署下令驳回诉讼16年之后才提交来文,构成了滥用来文提交权。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于2011年9月1日,其新规则第96条(c)项适用于委员会在2012年1月1日后收到的来文。委员会还指出,《任择议定书》未规定应提交来文的时限,提交来文前逝去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 同时,委员会适用可据以裁定滥用情况的判例,即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提交来文前已过去了极长时间。在确定何者构成过分拖延时,必须依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出裁定。提交人辩称侵权行为依然存在,理由是他们没有获得关于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命运或下落的官方信息,因此虽然采取了所有法律行动,也未能诉诸司法、获得真相或补救;对此,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尤其注意到,1995年3月至2011年1月间,提交人多次提出法律和行政申诉,却没能澄清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失踪情形,也没有导致任何行动,查找他们的遗骸或确定失踪的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来文可以受理。

8.7由于符合所有受理条件,故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该来文。

9.2由于缔约国未就申诉的案情提出意见,委员会将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应有的重视。

9.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1995年3月9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的地区当时处于准军事力量的控制之下,具体而言是在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控制的公路上。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联合国人权系统各机构获得的大量资料表明,缔约国鼓励成立“自卫”团体(在法律上予以承认),以协助执法机构打击叛乱分子,随之为这些团体提供培训、武器、后勤支助,某些情况下,军方还积极参与其行动。 委员会还指出,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大量资料,包括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的资料和委员会可获得的信息,从1988年开始强迫失踪成为准军事团体的普遍做法,哥伦比亚武装部队也参与共谋。 提交人指出,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控制了马格达莱纳中部部分地区,包括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失踪地――麦德林至波哥大的公路,而且该团体在哥伦比亚军方的默许下行动,军方为其提供培训、武器并掩护其行动。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反驳称,准军事团体没有卷入据报失踪案件,也没有反驳这些团体与军方存在联系。委员会还注意到,调查当局未能尽责回应提交人提出的多次申诉,因为虽然失踪事件的情形符合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行动的区域、时间和方式,但有关部门没有对该团体启动任何调查。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表明(缔约国也未加以反驳),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可归咎于哥伦比亚政府。

9.4提交人指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一事本身就侵犯了《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包括不被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不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权利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委员会回顾指出,虽然《公约》中没有一项条款明确使用了“强迫失踪”的说法,但是强迫失踪构成持续剥夺《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的一个单独行为及相互关联的一系列行为。 本案中,距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已经过去了21年,虽然提交人多次报案并提出申诉,且有迹象表明强迫失踪系由事件发生时在该地区活动的准军事团体所为,但是缔约国在调查二人的命运或下落及确定刑事责任人方面没有取得丝毫进展。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大量资料表明,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出现了很多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强迫失踪事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在《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之下的权利。

9.5提交人指出,强迫失踪也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人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因为强迫失踪的专有特征之一是将人员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这一点得到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及其他条款的认可。委员会认为,蓄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相当于拒绝承认此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在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的努力一贯受到阻碍时,尤其如此。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失踪人员在《公约》第十六条之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缔约国未就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一案开展彻底有效的调查,侵犯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承认的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CCPR/C/21/Rev.1/Add.13),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权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本身可能会引起其他违反《公约》的行为;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是获得有效补救权的根本要素(第15段)。对于强迫失踪等被确认为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明显存在这些义务(第18段)。

9.7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认为,缺乏认真有效调查的具体原因是缔约国根本没有对在军方默许下在该地区活动的准军事团体进行调查。据说总检察长办公室仅询问了提交人和特里温福港公证处,从未纳入或考虑到在该地区存在的非正规武装团体,尽管提交人提供大量信息表明,失踪事件及其时间和方式均符合这些团体的行动方式。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自1995年3月起向警方、各类刑事和行政主管机构提交了大量报告和请求,要求获得本案的资料,但迄今为止没有收到有关其失踪亲属的命运和下落的任何官方信息。此外,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迟迟不完成调查及将责任人绳之以法。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就提交人家庭成员失踪一事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有关事件违反了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9.8提交人坚持认为,其本人及家人因亲人失踪且下落不明饱受痛苦,承受了重大压力,这构成了《公约》第七条禁止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缔约国没有做出必要努力,调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一事,起诉责任人及向提交人提供补救,而且缔约国也没有质疑这一说法。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有关事件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及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9.9在认定上述条款已被违反之后,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就与《公约》第十、第十七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有关的指控做出裁决。

10.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信息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和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侵犯了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权利;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就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事件开展独立、彻底、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治责任人;(b) 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仍然在世,将其立即释放;(c) 若已死亡,将遗骸转交其家人;(d) 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包括适足赔偿、医疗和心理康复治疗和适当的补偿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确保任何强迫失踪事件均能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将其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并广为分发。

附录一

委员会委员尤瓦尔·沙尼的个人意见(部分赞同、部分反对)

1.我赞同委员会其他委员的意见,即提交人已经证明以下指称:缔约国未能在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后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护,时至今日仍未对失踪事件开展适当调查。因此,确应认定缔约国违背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规定的积极义务,也违背了与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但是我并不认为提交人能够确证缔约国蓄意剥夺了对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法律保护。因此,我也不认为本案的情形中出现了违反了第十六条的行为。

2.据提交人指称的事实,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于1995年3月9日在特里温福港附近失踪。1995年3月17日,有人发现他们的轿车被弃置在安蒂奥基亚省圣弗朗西斯科的阿基塔尼亚区。据一名未透露姓名的警官称,“在那个地区,准军事团体拦截行人查验身份,让外来人员失踪”。(委员会《意见》,第2.4段)。还有一些报告称,一些失踪人员在多拉达尔镇附近准军事人员控制下的采石场工作,安索拉先生叔叔的一个朋友后来声称,1995年6月16日曾见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离开桑坦德省布卡拉曼加的一家银行,当时有武装人员陪同并将他们塞入了一辆轿车。提交人最后声称,“在哥伦比亚军方(第十四旅第42步兵营)的默许下,准军事团体在麦德林通往波哥大的公路一带行动,其失踪的亲属便是沿着这条公路通行。”(委员会《意见》,第2.22段)。

3.尽管上述信息的确表明,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确实有可能是被在缔约国的支持和共谋下行动的准军事团体强迫失踪,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事实能够排除其他失踪原因,因为还有别的武装团体和犯罪集团在同一地区活动,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第四阵线等团体或当地某个贩毒集团也有可能对受害者的失踪负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因政治派别而成为准军事团体的目标,他们似乎是因经济或其他原因被某个准军事团体或其他集团强迫失踪,或者成为随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4.当提交人向众多国家机构提出指控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国家控制的准军事人员强迫失踪时,这些机构答复说,“无法充分肯定地确定,据称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失踪事件是由当时可能在该地区活动的非法武装团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无法确定失踪事件与这些团体的行动方式或据称由准军事组织控制的多拉达尔镇附近的采石场的作业存在直接关联。”(委员会《意见》,第4.3段)。虽然这种说法本身就表明对失踪事件的调查不充分,不能作为缔约国未能保护受害者的借口,但是它与国家机构或国家控制的团体没有直接卷入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悲惨命运这种可能性之间,并不矛盾。

5.应当强调的是,本案与其他强迫失踪案件的案情相去甚远。在其他案件中,委员会认为有关国家机构与失踪案件直接相关,因此能够认定国家蓄意将失踪人员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即违反了第十六条。在以往的这些案件中存在将缔约国或某个国家机关与失踪事件直接联系起来的具体证据,例如受害者被政府官员逮捕,或者有证据表明受害者处于政府羁押之下。 若没有这样的证据,委员会仅认定缔约国违反了保护受害者和调查犯罪行为的积极义务。其他国际法院裁决的强迫失踪案件中,也采用了类似的证据标准――要认定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需要有具体证据将失踪事件与缔约国联系起来;要认定存在间接或程序性的侵权行为,需要有间接证据。令人遗憾的是,委员会在本案中关于蓄意撤销法律保护的结论建立在各种推测的基础之上,我认为这没有达到所需的证据标准,不能据以确定缔约国直接卷入了受害者的失踪事件,相当于蓄意撤销法律保护。因此,我不能同意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本案中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为。

附录二

[原文:西班牙文]

委员会委员维克多·罗德里格斯-雷夏先生和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的个人意见(赞同)

1.本意见全面赞同委员会就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被强迫失踪做出的决定,即缔约国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之下的权利,缔约国也没有就提交人家庭成员失踪一事向其提供有效补救,或为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及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作出必要努力。上述情况违反了与《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还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侵犯了家庭成员的权利。

2.尽管如此,鉴于非国家行为方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委员会本应更详细地阐述国家对第三方实施的行为所负有的责任。

3.委员会在《意见》第9.3段中认定的结果已经表明以下事实:

(a)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于1995年3月9日在当时由准军事团体控制的地区失踪,具体而言是在由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控制的公路上失踪;

(b)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联合国人权系统各机构获得的大量资料表明,缔约国鼓励成立“自卫”团体(在法律上予以承认),以协助执法机构打击叛乱分子,随之为这些团体提供培训、武器、后勤支助,某些情况下,军方还积极参与其行动;

(c)从1988年开始,强迫失踪成为准军事团体的普遍做法,并得到了哥伦比亚武装部队的默许;

(d)马格达莱纳中部地区农民自卫军控制了马格达莱纳中部部分地区,包括安索拉先生和莫利纳先生的失踪地――麦德林至波哥大的公路,而且该团体在哥伦比亚军方的默许下行动,军方为其提供培训、武器并掩护其行动。

4.鉴于上述事实,不可否认在事件发生时,这些非正规武装团体事实上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事。这是从第9.3段提供的大量资料中得出的结论。

5.尊重和保障《公约》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是缔约国的一般性义务。自表明出现了违反一般性义务的具体情况之时起,缔约国在《公约》之下承担的国际责任便开始生效。这些普遍适用的一般性义务引起了一项具体责任,即防止因公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个人实施能够从人权角度为国家造成国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在充斥着结构性暴力的环境下,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均明确表明其违反了上文提到的保障这些权利的一般义务。国家在客观上负有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是,国家建立了准军事组织,又未能有效地消除这些组织,使得提交人被失踪的地区面临高度持续的风险。

6.委员会还应该更加强调在裁定责任时赋予大环境和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在本案这类案件中,应由国家证明自己对强迫失踪不负任何责任,证明自己已经开展了迅速、彻底、有效的调查以查明事实并惩处肇事者。

7.在本案如此复杂的情况下正确评估各项证据(对每个因素,包括情况和背景的特殊性给予必要重视),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等努力争取实现各项人权条约之目标和宗旨的国际保护机构和程序的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