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117/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117/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Halima Louddi(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的协会“有罪不罚现象必追组织”(TRIAL)的Philippe 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Hacen Louddi(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1年9月1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9月19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事由:

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或非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承认法律人格;保护家庭生活

程序性问题: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117/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Halima Louddi(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的协会“有罪不罚现象必追组织”(TRIAL)的Philippe 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Hacen Louddi(提交人之子)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1年9月19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Halima Loudd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117/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的来文提交人为Halima Louddi, 1934年1月16日出生于阿尔及利亚的基法讷堡。她声称其子Hacen Louddi, 1960年9月1日出生,是阿尔及利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致其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提交人也认为自己及其家人是阿尔及利亚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受害者。她由有罪不罚现象必追组织的Philippe Grant代理。

1.2 2011年9月19日,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向提交人提供其申请的保护措施,并要求所涉缔约国依照本来文不得针对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援引其国家法律,尤其是2006年2月27日有关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之子Hacen Louddi是一名职业教育人员,于1995年3月20日前后第一次受到警方的盘查。那一次,他被带至哈拉彻警察局进行审讯,随后获释,未受到任何指控。不久之后,1995年4月9日下午14时15分,便衣警察乘坐两辆民用化警车来到了Hacen Louddi任教的哈拉彻布马提中学。警察让校长将Hacen Louddi叫至校长办公室,检查了其身份,随后将其带至他们停在校内的车中。第二天,校长通过邮件向阿尔及尔学区区长告知了Hacen Louddi被捕的消息。

2.2 根据数名证人的证言,两辆用来逮捕Hacen Louddi的汽车属于警方,确切地说属于新堡行动总部。随后,关押在新堡行动总部的数人证实,Hacen Louddi在那里被秘密羁押了大约7个月后失踪。他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是在1995年11月18日夜间,一名和他一同被关押的人员看到他被带出了牢房。

2.3 自从1995年4月9日Hacen Louddi被捕并随后失踪以来,其家人从未停止采取寻找他的手段。1995年,提交人及其家人向比尔莫拉莱斯总检察长提出了申诉。1995年10月28日,提交人又向提济乌祖法院总检察长寄送了诉状。这些诉状均未能使法院展开调查。1996年2月4日,Hacen Louddi的父亲向阿尔及利亚非政府组织表明了其子失踪的情况,随后“守望阿尔及利亚”网站上公布了其子的侧面像。1996年3月28日,提交人致信司法部长,但从未收到回信。

2.4 1998年10月19日,Hacen Louddi的家人向联合国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告知了其情况。尽管工作组采取了措施,缔约国却未就受害人的命运做出任何澄清。

2.5 受害者的妻子Lamia Louddi也采取措施寻找其丈夫,于1998年10月29日向阿尔及尔法院公共部就绑架罪向不明人士提起诉讼。1999年4月12日,在公诉人的要求下进行了预审。公诉人听取了数位证人的陈述,这些证人均证明自己曾在新堡行动总部和Hacen Louddi关在同一间牢房里。其中一名于1995年6月3日获释的证人证实,直至其获释的当天,受害人仍然被关在新堡行动总部。另一名证人也声称在此期间看到过Hacen Louddi, 并在1995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的一个月时间里与其关在新堡行动总部的同一间牢房,随后Hacen Louddi被带出牢房,再也未出现过。

2.6 尽管有了上述证言,预审法官还是于1999年10月27日下达了不予起诉令,原因是致Hacen Louddi失踪的责任人为不明人士。Hacen Louddi的妻子提出上诉,阿尔及尔上诉法院控告庭于1999年12月14日做出了决定,撤销了不予起诉令,并将材料送回至预审法官,以开展调查,并下令检查新堡行动总部的记录册以确认当时那里的工作人员身份,并安排他们与证人进行对质。2004年6月27日,阿尔及尔市安全部门负责人收到了一份调查委托书,要求其确认事发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这一要求并未得到任何回复。2004年12月25日,检察官下达了第二份不予起诉令,原因是Hacen Louddi并未登记在1995年抑制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中央部的记录册中。2004年12月29日,Hacen Louddi的妻子对这一法令提出上诉。2005年2月1日,阿尔及尔上诉法院控告庭认为“预审法官在结案时并未履行其所有必要的义务”,因此撤销了不予起诉令,再次将材料送回给同一位预审法官。

2.7 与此同时,为了享受到支付给“国难”受害者家人的赔偿,Hacen Louddi的妻子申请开具一份其丈夫失踪的官方证明,证明于2006年5月8日由国家安全总局开出。应失踪者父亲的要求,警察总队于2006年10月18日开具了另一份失踪证明。

2.8 2007年3月27日,预审法官下达了第三份不予起诉令,理由是已经为受害者开具了官方的失踪证明,其妻已能够获得赔偿,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2007年4月29日,阿尔及尔上诉法院控告庭批准了这份不予起诉令。受害者妻子向阿尔及利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于2009年9月29日被驳回,原因是由于无法确定致Hacen Louddi失踪的责任人身份,调查收效甚微,据此作出的不予起诉令是合理的。

2.9 在这一诉讼程序进行的同时,2007年10月21日,阿尔及尔法院家庭事务庭正式承认Hacen Louddi于1995年4月9日失踪。2008年3月4日,为失踪者妻子开具了一份赔偿支付收据。

2.10 提交人还多次致信全国人权观察站和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但均未获得回复。

申诉

3.1 提交人提出,其子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第七条第2款i)项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所定义的由缔约国造成的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事实上,他们是在被当时正在行使其职权的警察于1995年4月9日逮捕,并羁押于缔约国管辖下的新堡行动总部后失踪的。

3.2 提交人至今仍不知其子已在羁押期间死亡还是仍然在世,她提出,由于Hacen Louddi当时处于国家的责任之下,缔约国本应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命权。而缔约国并未就其管辖下的人员情况提供准确而一致的信息,这说明缔约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在其羁押期间给予其保护,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提交人还坚持认为,长期的强迫失踪,如Hacen Louddi一案中,他失踪了将近二十年,这本身就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对生命权的保障。

3.3 提交人通过引述委员会的判例法,坚持认为强迫失踪构成了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其子遭到绑架并失踪,而且被阻止与家人和外界取得联系,这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强调,强迫失踪是一项复杂的罪行,包含一系列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单纯地将其归结为秘密羁押。她认为,秘密羁押单独就能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侵犯,委员会不应只考虑这一方面。

3.4 提交人继续引述委员会的判例法,认为她本人及其家人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因为Hacen Louddi的失踪情况和其遭遇均不明确,这成为了他们长期而深重的忧虑和痛苦的原因。

3.5 此外,提交人坚称,所涉缔约国始终不承认对其子的逮捕和秘密羁押,但这两种行为构成了任意逮捕和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至5款。事实上,逮捕其子时并未出示任何执法凭证,无人看到他被明确告知其被捕原因及其被控罪名。他从未被带至司法机关,也没有质疑关押的合法性的可能。另外,也未向其家人支付任何对任意逮捕和拘留进行的赔偿。

3.6 根据提交人,其子还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在羁押期间侵犯其受到人道对待的权利和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的受害者。提交人为此提到了委员会的判例法,表明强迫失踪构成了对《公约》第十条的违反。

3.7 提交人说,其子由于受到秘密羁押,未能享受到其基本权利,这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保障的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提交人就此参考了委员会的判例法,根据这些判例,如果受害者最后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主管当局的掌控中,同时,如果其亲属争取可能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的行动受到系统的阻碍,这种故意使他人脱离法律保护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承认此人的法律人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行动造成的直接后果,失踪者实际上丧失了行使权力的能力,也丧失了获取任何补救办法的可能性,鉴于此,国家的行动就必须诠释为拒绝承认受害者的法律人格。

3.8 提交人提出,Hacen Louddi的强迫失踪使她和家人的生活发生了严重的动荡。他们的家庭生活已荡然无存:她失去了儿子,Hacen Louddi的妻子和孩子也分别失去了他们的丈夫和父亲。缔约国未能尽到保护他们家庭生活权利的义务,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

3.9 最后,提交人强调,其子在行使《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提到的针对关押和侵犯进行上诉的权利时受到了阻碍,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还提出,只要失踪者下落的真相仍然不明,根据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缔约国就有义务就其强迫失踪情况深入开展调查,将调查的进度和结果告知其亲属,并追捕其被迫失踪的责任人。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并未采取任何简单措施,而这些措施本可以对Hacen Louddi强迫失踪一案的调查很有帮助,例如对Hacen Louddi被捕当天新堡行动总部人员身份进行辨认,以及让他们与证人进行对质以便理清失踪者的下落。提交人认为已开展的调查并没有什么效果,第06-01号法令的通过和保留认可了对强迫失踪责任人的有罪不罚现象,损害了寻求有效救助的权利,与《公约》中关于寻求有效救助权利的条款相矛盾。

3.10 提交人坚称,国内补救的途径已援用无遗,因为Hacen Louddi的失踪是通过最高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通过其决议来判定的。失踪者妻子曾质疑公诉人是否真正开展过调查,而最高法院在决议中拒绝了她的求助。提交人还坚称,预审法官于2007年3月27日宣布对案件不予起诉,这一决定于2007年4月29日得到了阿尔及尔法院控告庭的确认。

3.11 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判令缔约国a)释放Hacen Louddi, 若他仍然在世,b)针对他的失踪问题即刻开展深入而有效的调查,c)将调查结果告知提交人及其家人,d)追捕Hacen Louddi失踪案的责任人,将其移送法院,并依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对他们进行惩处,e)对Hacen Louddi问题的权利享受者给予适当的赔偿,以弥补他们因其失踪而遭受到的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的严重损失。

缔约国对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3年4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一份普通照会,仅在照会中提出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提交给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有关的个人来文不予受理参考备忘录”和关于来文不予受理的附加备忘录。这两份文件曾随此前的几份来文一同递交给委员会,缔约国此次并未提交上述备忘录和附加备忘录的副本,也未就本来文给出特殊意见。

4.2 上述文件的内容曾在委员会通过的数份意见中进行过标注。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各提交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情况的相似性,考虑这些事实和情况发生时的社会政治和安全背景。缔约国还请求委员会查明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承认缔约国主管机构设立了综合性的国内机制,通过与《联合国宪章》和各相关公约和条约的原则相符、旨在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的措施,处理和解决上述来文所述的案件,认定上述来文不可受理,并要求提交人寻求其他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所做的评论

5.1 2013年8月8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接受了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职能,这一职能具有普遍性,行使该职能无需过问缔约国的意见,应由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时给出意见。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通过的全面解决机制不应构成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本身就侵犯了《公约》中提到的权利,这一点委员会已经指出。

5.2 提交人回顾说,1992年2月9日缔约国颁布的紧急状态完全不影响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紧急状态期间只是《公约》某些条款的效力受到克减,并不影响行使《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

5.3 提交人重申,在其子被捕之后,已正式向缔约国主管机构通告了其失踪的情况,但对此展开的细致调查并无实质效果,责任人的身份未能确认,整个程序最终以不予起诉令收尾。

5.4 提交人还回顾说,根据第06-01号法令第45条的规定,禁止针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的个别或集体指控。提交人因此得出结论,即第06-01号法令抹杀了一切对内战期间安全部门犯下的罪行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可能性,阿尔及利亚的司法机关因此不得不宣布所有此类诉讼均不予受理。

5.5 最后,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仅提出参考其参考备忘录和附加备忘录,并未反驳对其指控的侵犯行为。她因此认为委员会应以已掌握信息为基础表态,且提交人的申诉应被认定为事实。

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6.1 委员会提醒说,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件未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Hacen Louddi一案已上报至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提醒地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所设负责公开审查和报告一些具体国家和领土人权情况,或侵犯人权行为泛滥现象任务的非常规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含义所述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依据该条款规定,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Hacen Louddi案件的审查并不使之不可受理。

6.3 委员会注意到,为反对来文的受理性,缔约国仅提出参考其参考备忘录和附加备忘录,但并未提供副本。委员会提醒说,缔约国不但有义务就提请其政府注意的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对强迫失踪和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案例开展深入调查,而且要追究、审判和惩处任何被认为应就上述侵权行为负责的人。Hacen Louddi的家人曾数次就当事人的失踪问题联系主管机构,但缔约国从未对此开展深入严肃的调查,以确认强迫失踪责任人的身份并绳之以法。预审法官最终于2007年3月27日下达了不予起诉令,这一法令还于2009年9月29日得到了最高法院的确认。此外,鉴于委员会曾建议应使第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条款,而该法令至今仍在适用,缔约国仍未展示出任何迹象以令人信服地证明该国实际上仍具备行之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来文的可受理性。

6.4 委员会认定,鉴于提交人就其依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单独解读和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实。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向缔约国主管机构就其子的任意或非法羁押问题申请赔偿,认定其提起的对《公约》第九条第5款的违反行为不可受理。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来文中关于所提起的侵犯《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行为的案情。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遵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来文。

7.2 缔约国并未提交任何意见,仅提出参考备忘录和附加备忘录,这两份文件是此前缔约国就针对“国难”期间被迫失踪案件诉缔约国的各个人来文的可受理性而以意见的形式提交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据此,该缔约国不得凭借《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迫害援引《公约》条款或有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切所有个人的命运,对所有个人给予尊重其本身固有的尊严之处遇。委员会认为,第06-01号法令未依照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纵容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按目前的现状,不可被视为与《公约》相符的法规。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对提交人的申诉做出回应。委员会还提及一份判例,按照该判例,举证的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双方获取证据的渠道并非总是相同,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一方才能获得相关资料。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缔约国有义务对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在缔约国没有对此提供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这些指控证据充足,即应给予提交人所提指控应有份量的考虑。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Hacen Louddi于1995年4月9日在目击证人面前在其工作场所被隶属于新堡行动总部的警察逮捕,从那以后就失踪了。委员会注意到,证人称Hacen Louddi在新堡行动总部被秘密羁押了数月后,于1995年11月18日彻底失踪。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来澄清Hacen Louddi在处于国家责任之下时的情况。委员会提醒说,在强迫失踪案例中,剥夺他人自由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行为或隐瞒失踪者下落,这种行为置他人于法律保护之外,使其生命长期处于巨大危险之中,国家应为此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履行了保护Hacen Louddi生命之义务的资料。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Hacen Louddi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7.5 委员会承认无限期地与外界失去联系所蒙受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应制订出禁止秘密羁押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就本案而论,Hacen Louddi于1995年4月9日被新堡行动总部警察逮捕,他最后一次被同监犯人见到是在1995年11月18日夜间,自那时起便没人知道其下落。鉴于缔约国未就此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委员会认定该起失踪案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侵害了Hacen Louddi的权利。

7.6 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其子失踪且下落不明,也未展开任何实际调查来查明其下落,提交人及家人感到了痛苦和沮丧。委员会认为,其所掌握的资料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七条侵害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情况。

7.7 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宣称,Hacen Louddi于1995年4月9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警察逮捕,而且既未受到指控,也未能在司法机构面前质疑对其羁押的合理性,其家人也未收到任何关于其下落的官方信息。鉴于缔约国未能就此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7.8 关于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指控,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者,除丧失人身自由之外,不得遭受任何苦难或制约,而且必须给予他们人道的待遇并尊重他们人的尊严。鉴于Hacen Louddi受到秘密羁押,同时由于缔约国未能对此提供进一步信息,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

7.9 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指控,委员会重申其既有的判例,据此,只要受害者最后一次被外界看到时是在国家主管机构的手中,且其亲属寻求可能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受到蓄意阻挠,则蓄意将某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可构成不承认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作为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及其家人多次进行交涉,缔约国却从未对Hacen Louddi的下落提供任何解释。委员会就此得出结论,Hacen Louddi强迫失踪将近二十年的事实剥夺了其应享有的法律保护和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0 有鉴于此,委员会将不分开审议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指控。

7.11 提交人引述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每一位依《公约》规定应享有有权利遭侵犯的人,都得到有效补救。委员会重视缔约国设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置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负有一般性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该意见阐明,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展开调查的事实,即其本身即产生了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径。在本案中,Hacen Louddi的家人向主管部门报告了其失踪的情况,但公诉人展开的周密调查却毫无结果,也不能被视为有效调查。此外,自从颁布了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之后,遏制了诉诸司法诉讼的法律权利,剥夺了提交人及其家人获得任何补救的可能,因为该法规禁止针对诸如强迫失踪这类最严重罪行提出诉讼。委员会据此得出结论,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显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Hacen Louddi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权利。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掌握的情况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单独解读和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Hacen Louddi的权利。委员会还确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权利。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的补救,通过:a)深入而严肃地调查Hacen Louddi失踪案,并将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告知提交人及其家人;b)若Hacen Louddi仍遭秘密羁押,应立即将其释放;c)若Hacen Louddi已去世,将遗体交还其家人;d)起诉、审判和惩罚凡有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和e)就提交人及其家人所遭受的侵害,以及若Hacen Louddi仍然在世,对其进行适当赔偿。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令,缔约国还应保证不得阻碍诸如酷刑、违法杀戮和强迫失踪之类罪行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 加入《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便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缔约国还必须公布该意见,并按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