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325/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Dec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325/2013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Jean Emmanuel Kandem Foumbi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喀麦隆

来文日期:

2013年11月18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3年12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决定日期:

2014年10月28日

事由:

拘留的合法性;拘留条件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受到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不符合《公约》条款

《公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2款)、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丙)项)和第十五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通过的关于

第2325/2013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Jean Emmanuel Kandem Foumbi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喀麦隆

来文日期:

2013年11月18日(初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2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Jean Emmanuel KandemFoumb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第2325/2013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2013年11月18日来文(2013年12月11日收到补充资料)的提交人系Jean Emmanuel KandemFoumbi, 法国公民,1970年1月17日生于喀麦隆Mbo-Bandjoun, 长居法国,目前被拘留在喀麦隆。他声称喀麦隆侵犯了他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2款、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84年9月27日对喀麦隆生效。

1.22013年12月30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提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要求缔约国考虑到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并确保防止一切可能对其健康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害。

1.32014年5月12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理。

事实背景

2.1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提交人开发了一种全新的转账理念,名叫“Transfert Services”(“转账服务”)。这是汇款的一种替代手段,以连接本地企业的综合信息技术平台为基础。“转账服务”使得居住在西方国家、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们能够让其家人通过这一平台获得商品和服务,从而直接满足家人的需要。2008年至2009年期间,提交人创建了一家新兴公司“Hope Finance”(“希望信贷”),以开发该平台。直到2010年,其活动主要针对海外侨民。

2.2提交人决定开发该平台,是为了使其亦能够针对非洲国家和公职机关。2010年,他通过网站(www.devhop.com)创建了一个针对地方政府和旨在集资的信息技术平台。2010年,提交人又创建了一家新的公司“Hope Services”(“希望服务”),以支持这项新活动。“希望信贷”和“希望服务”后来组成了“希望集团”,每个公司在提交人开展活动的国家(法国、比利时、美利坚合众国、科特迪瓦、贝宁、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喀麦隆)独立运作。

2.32011年7月21日,提交人在喀麦隆经济部主办的一次会议上介绍了他的项目之后,通过“希望信贷”签署了一项经双方同意的协定,涉及提供“综合信息技术平台,筹集不会产生债务的资源,为社区发展计划以及增长和就业战略提供资金”。2011年5月31日,提交人在喀麦隆创建了一家名为“Hope Services SA”(“希望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以管理与政府的伙伴关系。2012年11月22日正式推出了www.devhop.com 网站。2013年4月,提交人受邀前往喀麦隆,与经济部敲定经营协议的条款。按照2011年7月21日的合同,政府承诺将全部公共服务都外包给“希望集团”。

2.4在喀麦隆,各方对提交人提起了有关欺诈、严重欺诈和伪造私人商业文件的多项刑事申诉。2013年5月6日,提交人在缔约国停留期间,护照被检察官扣押。2013年5月10日,对其发布了逮捕令,他被警察羁押。2013年5月14日,由于又有人对他提出申诉,羁押被延长至2013年5月16日。2013年5月10日至22日,警方就针对提交人的五项申诉举行了多次审讯和对质。他在警察局被羁押至2013年5月22日。此后,根据2013年5月22日、6月27日、10月9日和11月4日发布的逮捕令,他被审前拘留。提交人申诉说,在警察羁押期间,他被迫与另外20个人睡在一个约8平方米的不通风的囚室的地上。他还表示,2013年6月28日,他在新钟监狱(New Bell Prison)中遭到其他被拘留者的攻击,他向监狱服务处投诉未果。

2.5第一项欺诈申诉由DieudonnéKengoumBouketcha于2012年12月9日提起。他声称曾向提交人交钱购买“法国希望信贷”的股份。随后,Kengoum先生发现提交人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他从未收到过投资回报。在其刑事申诉中,Kengoum先生表示,第三方告诉他,提交人是法国臭名昭著的骗子,他向其他申诉人通报了提交人身在喀麦隆一事。此外,Kengoum先生还在法国对“希望信贷”提起诉讼。2013年4月2日,法国博比尼大审法院(主要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它没有实质权限裁决Kengoum先生提出的退还其股份的诉求。本案被转交巴黎商业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2.62013年5月8日,一个法国公司“Logis有限公司”提起了第二项欺诈申诉,事关“喀麦隆希望医疗有限公司”拒不付款问题。提交人称对该公司一无所知。该公司曾委托Logis有限公司为其运送医疗设备。2013年5月10日至14日,又有人对提交人另提出三项欺诈申诉。

2.7鉴于有人对2011年7月21日签署的合同中规定将公共服务独家外包的条款提出异议,政府未能将公共服务外包,因此在拘留期间,提交人通过2013年7月26日的信函,要求政府确认这一授权。2013年8月2日,经济部告知提交人,政府希望终止授予希望集团的独家合同,购买DevHope这一工具,以期能够独立自主地使用该工具,并就完成平台的移交问题与提交人进行谈判。提交人称,2013年8月8日,他在受到压力和胁迫的情况下拟订了一份提案。他声称,有望从DevHope中获得高额经济回报,以资助喀麦隆的发展项目,这是为什么政府制造了法律和媒体阴谋,他深受其害。这样,政府就能够没收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和经济资源,而将提交人排除在外。

2.82013年7月18日,提交人向杜阿拉Wouri大审法院主席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在申请中,他对逮捕他、将其羁押在警察局以及对其进行审前拘留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行为非法,但没有提到拘留条件以及与其他被拘留者之间发生的事件。法院在2013年9月18日的判决中拒绝了这一申请,表示逮捕提交人并将其羁押在警察局是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羁押持续了72小时,包括检察官签署的延长令;因为他被起诉而在喀麦隆没有住址,因此对其进行审前拘留是正当的。2013年9月18日,提交人就这项判决向上诉法院主席提起上诉,声称喀麦隆的法院没有权限;拘留他不合法;某些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某些指控被错误地定性,这些指控与刑事问题无关,仅涉及民事和商业纠纷。2013年11月8日,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坚持大审法院的原判,驳回了立即释放提交人的请求。上诉法院裁定,如果拘留他仅仅依据杜阿拉Wouri大审法院调查法官2013年6月27日签发的还押候审令,则可以立即释放他,因为该还押候审令没有说明有效期,此后也没有签发将其予以审前拘留的命令。不过,法院回顾说,杜阿拉Bonanjo初审法院检察官也对提交人合法签发了审前拘留令。法院还认为,只有审判法院能够裁定提交人所援引的缺乏权限问题。2013年11月13日,提交人就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法律问题上诉。2013年11月14日至21日,他曾多次前往法院行政服务处,试图获得上诉法院的裁决副本,未果。他还曾于2013年11月22日和29日致函法院行政服务处请求提供裁决副本。行政服务处承认收到他的信函。2013年10月7日和12月3日,提交人向Wouri杜阿拉大审法院和杜阿拉Bonanjo初审法院提出释放请求。在发出上述申请时,他附寄了能够保证其法律代表性的几个人的信函。

2.9提交人还介绍了他为确保获释而采取的其他措施。作为政府的技术伙伴,他在2013年6月15日、8月19日和9月4日的信函中向共和国总统办公室通报了他的情况。此外,2013年10月1日和11日,提交人请检察长和司法部干预,撤销针对他的所有刑事诉讼。2013年10月17日,他向负责本案的初审法院又提交了一份干预请求。2013年10月21日,负责调查Mboma先生和Kameni先生提起的申诉的法官完成了调查,并裁定针对他的指控充分,并将此案转至杜阿拉Wouri大审法院。

2.10提交人表示,他患有眼睑下垂症。这是一种罕见的神经退行性疾病,主要表现是频繁发作,影响眼睛、枕叶和腰部,使其左眼视力退化。在法国一家专科医院做了体检之后,定于2013年7月25日在巴黎对其进行门诊手术。

2.112013年10月19日,提交人被拘留期间病发,左眼彻底发炎,视力受阻,导致其右半身完全偏瘫。新钟监狱医疗中心对提交人进行了护理,并随后将其转到专家那里治疗,开展了一系列会诊。这些专门机构的专家医疗报告称,无法在喀麦隆为其病情提供适当护理。此外,监狱主任医师口头告知提交人,他已于2013年12月3日就其健康状况向检察长写了一份机密报告。提交人表示,如不进行适当治疗,发病引起的残疾可能变得不可逆转,再次发病将会影响他的重要器官。2013年10月21日,提交人基于健康原因向杜阿拉的Bonanjo初审法院、Wouri大审法院和滨海地区上诉法院提交了干预请求,以使其能够被送到法国接受必要治疗。他还在2013年12月3日的信函中通报了检察长,并在2014年1月7日的信函中通报了共和国总统。

2.122014年2月17日,提交人表示,2014年1月16日,他曾与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接触,解释了他的情况,特别是其健康问题。2014年1月21日,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主席致函提交人,告诉他他已经向上诉法院检察长提起本案,并抄送了司法部长,请其就本案采取紧急措施。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还于2014年1月22日至24日访问了监狱,并随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提交人的情况令人关切。

2.132013年12月31日,提交人的律师亲自会见了检察长。检察长建议他向负责监狱管理的国务秘书上诉。因此,2014年1月2日,提交人向国务秘书通告了他的情况,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准许采取临时措施。提交人解释说,2014年1月29日法国总领事与检察长接触之后,他于2014年1月30日被转至杜阿拉拉坎蒂尼医院。这家医院随后将其转至杜阿拉总医院。他从2014年1月31日至2月14日住在杜阿拉总医院。在2014年2月14日的报告中,杜阿拉总医院表示,该医院中没有一个专门的科室能够提供提交人所需的护理,建议他转到一个专科医院,但未表示应将其转移到法国。2014年2月14日,监狱和医院在提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之后,他被送回监狱医疗中心。尽管这家医院是公立机构,但提交人指称,他被送回监狱,是因为他无法再支付住院费,而监狱财政困难意味着监狱也无法为其支付医疗费。2014年2月17日,他致函总统办公室,向其通报了最新情况。

2.14在2014年2月21日的一份说明中,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重申了所有指控,分别涉及对他提起的申诉、逮捕和拘留他以及喀麦隆刑事法院缺乏权限、对指控错误定性。他还重申,因为政府希望获得他的知识产权,因而发起一场司法阴谋,使其沦为受害者。他认为,与其释放有关的人身保护令程序尚未完成,且存在程序性错误,都是因为司法机构的共谋所致。提交人再次强调,他因为健康问题需要被撤离,还强调了他在这方面已经向当局采取的措施。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将其逮捕、羁押在警察局以及对他进行审前拘留不合法,违反了《公约》第九条,因为喀麦隆刑事法院没有地域管辖权和实质管辖权。在这方面,他回顾说,他是法国公民,他被指控犯下的罪行涉及在喀麦隆以外实施的行为,对他的申诉完全属于商业性质,不涉及刑法,且诉讼时效已过期。提交人认为,对他的羁押超过了喀麦隆法律所允许的最长法定时限,因为虽然他2013年5月10日即被警察羁押,且只能延长至2013年5月16日,但事实上他从2013年5月10日至22日均被羁押在警察局。此后,他被审前拘留。提交人坚称,由于同样的原因,四项拘留令均不合法。关于2013年5月22日的第一项拘留令,提交人回顾说,博比尼大审法院的法官已经对指控做出判决,并将本案转至巴黎商业法院。巴黎商业法院已经传唤提交人于2013年9月5日出庭聆讯。提交人还认为,2013年6月27日的拘留令不合法,因为它没有按照喀麦隆《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要求说明审前拘留的时长。

3.2提交人还认为,将其逮捕、羁押在警察局以及对他进行审前拘留具有任意性,因为拘留他是针对他的司法阴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强行夺取他对其发明的知识产权,并剥夺已经授予“希望集团”独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从而利用缔约国购买的用户许可。

3.3关于《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提交人回顾说,在警察羁押期间,他被迫与另外20个人睡在一个约8平方米的不通风的囚室的地上。他表示,转到新钟监狱之后,他于2013年6月28日遭到其他被拘留者的攻击,他向监狱服务处投诉未果。他还描述了他从新钟监狱转至庭审过程中经历的艰苦条件。他坚称,他的健康状况因为拘留每况愈下,并在这方面回顾说,他曾向各不同法院主席以及监狱当局呼吁,说明他的健康状况因在羁押期间恶化而于2013年10月19日病发,需要将其送到法国接受必要治疗。提交人声称,尽管他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当局没有采取行动,并拒绝给予他保释,以使其能够接受定于2013年7月27日进行的手术,这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他有可能失明和残疾。他认为,2013年6月27日、10月9日和11月4日的逮捕令是为了强化他本已遭受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他声称,他在监狱遭受的待遇是因为监狱当局泄露了他的信息,包括说他是国际骗子,欺骗国家。因此,提交人坚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

3.4提交人还表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使其沦为受害者,因为缔约国将其监禁是由于伙伴关系协议(涉及Mboma先生和Kengoum先生)和借款合同(涉及Kameni先生和Nono先生)引发的合同纠纷,而在Logis有限公司一案中,不是由于任何法律关系。他还表示,他被卷入这些纠纷,仅仅是因为他是两个股份公司的代表。

3.5关于缔约国违反第十二条一事,提交人认为,他之所以无法自由返回法国,不仅仅是因为遭到逮捕和拘留,而且也是因为检察官扣押了他的护照。他补充说,第十二条第3款所载的克减并不适用于本案,鉴于他不能被视为对公共秩序、卫生或国家安全的威胁。

3.6提交人还表示,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和第九条第4款,因为他提出由于健康紧急状况请求立即释放和治疗,但当局对此进行裁决时出现过分拖延。提交人回顾说,他2013年7月18日提出人身保护令请求,但当局拖到2013年9月18日才做出裁决,而杜阿拉大审法院通常每周三对立即释放案件进行裁决。他还回顾说,上诉法院拖到2013年11月8日才下发裁决,因此人身保护令程序持续了4个月,而通常只需要10天即可。他表示,他在这一程序期间的讨论中曾经提到过过分拖延问题。此外,他认为,他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还存在不确定性,因为该法院在下发裁决方面不受任何时间约束,可能需要几年。他补充说,当局没有答复他就健康问题发出的多项请求。

3.7在2014年2月21日的说明中,提交人补充说,缔约国还侵犯了他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十五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使其沦为受害者。

3.8提交人表示,缔约国侵犯了他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两项权利均受到《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保护,因为虽然他多次提醒当局其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但当局未能采取行动。此外,他强调,本案中出现的无数异常情况都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偏见。司法机关未能按照要求独立行事,有违第十四条第1款。在这方面,提交人坚称,检察官办公室的行为只反映了政府的意愿,司法官员的行为表明他们依赖于政府。他再次表示,法院与各位申诉人同流合污,他遭到缔约国政治和司法当局的迫害。关于第十四条第2款,他表示,他没有享受无罪推定。按照这一原则,缔约国本应优先考虑其健康状况,而不是将他拘留。提交人承认,喀麦隆法院尚未通过任何判刑决定,但坚称指控在法国不会受到处罚,其法国国籍要求缔约国核实他人指控其犯下的行为是否真正能够被认定为犯罪。因此,提交人认为,对他提出的指控有违《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

3.9最后,提交人指控说,其知识产权遭到侵犯,认为一并阅读《公约》序言与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委员会的判例将能够涵盖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3.10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的国内补救办法既不可得,也无实效。因此,不应为了让委员会受理其来文继续要求他寻求国内补救办法。他回顾说,尽管杜阿拉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处理的是紧急的立即释放请求,但他们没有按照惯常的速度行事,因为这一程序持续了将近四个月。提交人认为,过分和无理拖延使得补救办法无效。提交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质疑2013年10月9日和11月4日最近两项逮捕令的任何新的补救办法也将无效,要求他使用已被证明无效的程序是不合理的。

3.11关于他2013年11月13日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上诉,提交人申诉说,他还没有收到上诉法院2013年11月8日判决书的副本,这份文件对于上诉程序至关重要。他指出,直到2014年2月26日判决书才发给他,认为缔约国的法院故意阻拦,使其无法上诉。此外,提交人解释说,喀麦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要求最高法院就任意拘留案进行紧急裁决,因此普通申诉程序可能持续一年多甚至若干年。因此,他坚持认为,这一补救办法对《公约》而言也不能视为有效。提交人补充说,上诉法院是就立即释放进行裁决的最高国内法院,因为喀麦隆法律不允许上诉法院就人身保护令申请做出的判决转到最高法院,供其就法律问题做出裁决。此外,提交人坚称,即使最高法院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司法机关拒绝给予他上诉法院2013年11月8日判决书的副本也使其无法使用这种补救办法。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意见

4.1在2014年3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缔约国对本来文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强调提交人未用尽《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的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仅就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指控提供意见。

4.2缔约国澄清了提交人就三个人在喀麦隆法院对其提起的三起法律诉讼案提交的事实。第一起案件正待杜阿拉Bonanjo初审法院审理,由Kengoum先生提起。2012年12月9日,他因提交人欺诈对其提起申诉。关于申诉,缔约国称,提交人通过欺诈说服Kengoum先生向“希望信贷”(后更名为“希望服务”)转账6,500万非洲法郎,大约相当于10万欧元。缔约国解释说,经初步调查,提交人于2013年5月22日被审前拘留,并于2013年5月24日被带到杜阿拉Bonanjo法院进行初步审讯。2013年8月14日,初审法院在初步判决中下令释放提交人,前提是支付6,825万非洲法郎(大约相当于10.4万欧元)的保释金。关于同一起案件,缔约国补充说,在2013年12月11日的审讯期间,当时2013年8月14日的释放令尚未执行,而提交人的律师又提交了新的释放申请。该申请被认为没有理由,因而被驳回。

4.3缔约国表示,针对提交人的第二起案件是Martin Nyamsi代表的Logis有限公司提起的欺诈申诉。当时,提交人作为“希望医疗”的代表请该公司向喀麦隆运送商品,但拒绝支付17,639,835非洲法郎(相当于2.7万欧元)的费用。经过初步调查之后,提交人被指控,并于2013年10月19日被审前拘留,其依据是针对提交人展开的、迄今尚未完成的司法调查。缔约国解释说,第三起案件源于2013年5月10日由Patrick Mboma因提交人严重欺诈、伪造和假冒对其提起的申诉,以及2013年5月14日由Idriss Carlos Kameni和Roger Nono因提交人欺诈分别对其提起的申诉。

4.4关于提交人指控缔约国因中断其治疗以及据称他在监禁期间遭受虐待而侵犯《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在判例中,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关于提交人健康状况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在国内法院提出这一论点。缔约国强调,在本案中,与提交人指控缔约国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有关的事实没有提交任何国内法院,提交人也没有就其寻求任何司法补救办法。缔约国还坚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提出的申诉没有提交任何司法当局,并说提交人本可根据损害赔偿诉讼请行政法庭审查司法服务部门不作为的指控。

4.5关于提交人指控缔约国因逮捕和拘留他并扣押他的护照而侵犯其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缔约国回顾说,在2013年8月14日的初步判决中,杜阿拉Bonanjo初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和第232条第1款下令释放提交人,但需支付保释金。缔约国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款,保释金是为了确保酌情偿还民事申诉人引发的费用、赔偿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以及支付罚金和法律费用。缔约国补充说,初审法院做出判决所依据的条款符合《公约》第九条第3款。该款规定,释放时可要求提供保证,以确保出席审判或者出席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缔约国称,提交人选择无视初审法院2014年8月14日的判决,以便在同一法院提起另一项释放申请。初审法院2014年1月20日驳回了这一申请,理由是鉴于提交人没有支付保释金,第一项判决尚未执行。

4.6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驳斥提交人的论点,即:提交人被指控犯下的行为应被视为商业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它表示,目前该国法院正在对上述行为进行评估和定性,尚未就这一问题采取立场,因此委员会不能就此做出判决。

4.7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坚称,滨海地区上诉法院在2014年11月8日的判决中,以上诉法院的名义对提交人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做出裁决,宣布自身没有权限。关于提交人声称他无法就法律问题提起上诉,缔约国称,提交人颠倒是非,没有证据证明他的上诉将持续几年时间,在与本案类似且没有颁布特别程序的案件中,审理所用的时间比提交人所声称的短得多。在这方面,缔约国举例说,2012年11月5日,有人对上诉法院调查监督机构的一项裁决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2013年4月即做出判决。在判决中,最高法院不仅撤销并搁置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而且驳回了申诉人的保释申请。缔约国指出,随提交材料附寄了滨海地区上诉法院2013年11月8日的裁决,因此坚称,提交人声称无法获得这一裁决是毫无根据的。缔约国进一步称,提交人疏忽了一点,即提交人未能根据关于组建和运作最高法院的第2006/016号法第44条第3款及其后的要求,缴纳上诉法院主席通过2013年12月10日令所规定的押金,以支付复印案卷的费用。同样,提交人还未能回复法院登记员2014年2月3日就此向其律师发出的通知。缔约国称,正是因为提交人在这方面未尽责任导致最高法院在准备和审议本案时出现延误。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4月7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评论。

5.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交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不完整,忽略了有关喀麦隆法院缺乏地域管辖权和实质管辖权的重要信息。他就针对他的五项刑事案件的据称事实提供了补充资料。关于Mboma先生提起的诉讼,提交人否认缔约国的指控,即Mboma先生曾给过他钱。“希望信贷简易股份公司”根据其在法国的法律义务举行董事会会议,并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年度帐目进行审计。Mboma先生是这家事务所的助理总经理。

5.3关于未能提供上诉法院主席的裁决,提交人坚称,他曾通过律师屡次索要裁决副本。他声称,2013年11月13日,当其律师前往法院登记处对裁决提起上诉时,上述裁决尚未起草。因此提交人称,缔约国辩称,在做出决定当天,即2013年11月8日,判决书就可以得到,只是为了使法院显得无懈可击。他重申,法院登记员直到2014年2月26日才通知其裁决,但登记员的签名日期为2013年12月8日,而当天是星期天,亦即非工作日。此外,裁决并没有法官的签名,只有主任登记员的签名,有违2006年12月29日关于组建司法机构的第2006/015号法第9条。无法合法使用判决书提起有关法律问题的上诉,提交人批评缔约国力争确保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上诉法院在公开进行的审讯上宣布该法院没有权限审理,从而驳回了他的上诉,这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86条和第587条,并构成司法不公,因为书面裁决没有提到法院的权限。提交人称,这些不一致之处明显是因为缔约国作为对其开展的刑事迫害运动的一部分,企图掩盖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并误导本委员会。

5.4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感到惊讶的是,缔约国只字未提提交人在所有行政和司法机构寻求补救,但这些机构均未采取后续行动,他坚称已经使用了所有有效和可得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还援引了他的律师就其非法拘留和健康状况发送的信函。

5.5提交人进一步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4条,人身保护令是喀麦隆法律规定的可以以非法逮捕、拘留或未能遵守法定程序为由听取申诉的唯一程序。他指出,与保释不同,保释是可选的,而在司法机构侵犯人权的案件中,立即释放是强制的。提交人不赞同缔约国对任意拘留的狭义解释,任意拘留包括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例如不可预期、不适当或不公平的拘留。

5.6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上诉法院在其裁决中提及,其裁决是最终裁决,并不表明缔约方可以得到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他重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上诉法院就人身保护令申请做出的裁决提出进一步上诉的办法,因此上诉法院即是此类案件的最高法院。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从未有过对上诉法院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裁决提起法律问题上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将案件移交最高法院作为撤销原判上诉法院,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该法院必须就立即释放请求进行裁决的法定时限,这不符合此类请求的紧迫性,应被视为法律漏洞。由于不像大审法院(主要管辖权的法院)那样有明确界定的时限,提交人称,这种情况下,撤销原判上诉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他宣称,缔约国的答复不准确,因为答复提及在据称类似案件中最高法院是有效的,但是这些案件并不涉及任意拘留。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承认,人身保护令案件中,没有为最高法院规定特别程序。提交人回顾说,退一步讲,即使最高法院是一个上诉法院,缔约国为阻拦起草裁决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极度拖延也使得这一补救办法不可用。

5.7提交人认为,他的保释请求不是《公约》所规定的意义上的有效补救办法,司法机关的任意性使其请求变得无效。除2013年6月提出的初次请求(虽然请求获得批准,但其批准方式如此反常,以至相当于被驳回)之外,其余的所有请求都被缔约国故意无视。提交人强调,2013年8月14日批准释放他是算计好的,因为另一案件中的不同法官刚刚发布了第二项逮捕令,因此与缔约国所声称的相反,支付保释金也无济于事。关于保释金,只需接受缔约国和希望集团(提交人系其法律代表)签署的伙伴关系协议作为抵押就已足够。提交人声称,对其发布的逮捕令的数量以及分配给精心挑选的法官的案件数量使得缔约国能够一直将其拘留,以便剥夺他对DevHope.com的所有权。

5.8提交人重复了有关缔约国侵犯其健康权的论点,并回顾了他为确保返回本国而对当局采取的措施。此外,他表示,2014年3月7日,他再次仅仅以其健康权受到侵犯、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为由发出了人身保护令请求,以期能够立即获释。鉴于这是一项紧急措施,他感到遗憾的是,在发出请求一个月之后,杜阿拉大审法院尚未就这一请求做出裁决。提交人重复了有关缔约国违反第十一条的看法,认为喀麦隆当局对其提出的罪名、特别是欺诈,故意具有任意性,从而支持对其发起的法律阴谋。他重申,他还因法律不公而沦为受害者,这有违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第1款,因此认为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当局采取的所有法律行动均无效,并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行为。

5.9最后,提交人介绍了Kengoum先生提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解释说尽管其健康状况不佳,且于2014年3月21日提议延迟杜阿拉大审法院的审理并择日重新开庭,但他还是在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6日被判处18个月有期徒刑和7,500万非洲法郎的罚款,法官没有听取他的证人的证词,也没有允许他的律师对本案进行辩护。由于被判刑,他已经无法再请求保释。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6.12014年5月23日,提交人就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了补充资料,并就未决刑事案件介绍了最新情况。他指控缔约国在本来文的处理中没有诚意,并重复了有关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指控。提交人还指控,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序言以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2款和第五条第2款之下的权利。

6.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坚称,鉴于缔约国利用其法院实现法外目的,国内补救办法不可能有效。他重申,关于人身保护令,最高法院这一补救办法既不可得、也无实效。

6.3提交人表示,尽管他在2014年4月23日提议推迟庭审、2014年4月29日提议换掉法官,但2014年5月2日,在由法国Logis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中,他依然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2014年5月12日,他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人批评说,在这两起他被判刑的诉讼中,他都从未收到过书面判决。

6.4公共卫生部下令进行专家体检,以确定如何进行治疗。体检于2014年5月12日进行,确认了此前对提交人视觉问题和偏瘫的评估,并建议作为预防措施,在一家配备适当设备的医院对提交人进行护理。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为回应提交人发表的评论意见,缔约国在2014年8月1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了关于本来文不可受理的论点。

7.2此外,缔约国就提交人指控上诉法院2013年11月8日的裁决方面存在不合法行为一事作出了解释。它提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最终承认,裁决的确发送给他了。缔约国回顾说,提交人就法律问题提起的上诉于2013年11月13日登记,并补充说,收到上诉之后发出一封信是有道理的,因为这样做是建立档案的一部分,正如其他程序一样,例如支付复印案卷的费用。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关于向其发送的裁决副本没有签名的指控。它解释说,发出的判决书副本不签名,只有法庭登记处保存的、被称为“纪要”的原本才有签名。登记处在判决书最后一页盖章后分发经核证无误的副本,这样即可保证文件的真实性。此外,缔约国宣布,发送给提交人的裁决在下发之后没有经过任何篡改,其中的一些段落解释了为何上诉法院没有裁判权。

7.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提及2006年12月29日关于组建和运作最高法院的第2006/016号法第37条(a)款,其中规定:“司法法庭有权处理对法院和法庭在民事、商业、刑事和社会案件以及涉及传统法的案件中下发的最终裁决提起的上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对“最终裁决”一词的理解有误,因为只能对最终裁决提起法律问题上诉,但可以对初审判决提起上诉。它指出,对于上诉法院的裁决,撤销原判上诉的确是可以使用的手段。

7.4最后,缔约国回顾说,提交人在其评论意见中确认,他被允许保释,不过他在此前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这样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质疑本来文的可受理性,因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就据称非法和任意逮捕他、将其羁押在警察局和拘留他一事提出的申诉,及其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就国内法院处理人身保护令程序时间过长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在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11月8日的裁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初审法院关于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判决。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司法不公、缔约国没有诚意以及司法偏见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对拘留行为提出异议的现有补救办法既无实效,也不可用,因此,偏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是有理由的。委员会回顾说,如果没有可能成功,的确没有必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是仅仅怀疑其成效,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本来文时一并提交了他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和对杜阿拉Wouri大审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其中提到他在《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下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尚未就提交人2013年11月13日提起的上诉做出裁决。此外,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交足够的资料,使其能够认定尚未做出判决的上诉无效。委员会进一步认为,提交人未能出于可受理性的目的,证明国内法院的行为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履行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并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关于缔约国违反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及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的指控不可受理。

8.5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关于警察羁押期间拘留条件不人道的指控。委员会指出,根据记录,提交人也没有在国内法院提出任何此类指控。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提交人必须用尽一切司法补救办法,以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只要在这一案件中,此类补救办法似乎有效,并且提交人事实上可以使用。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8.6第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新钟监狱的拘留条件以及他被持续拘留在该监狱导致其健康状况恶化,因为当局不允许他得到适当治疗,这构成不人道待遇,有违《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坚称,他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采取了多项措施,而缔约国则称,提交人没有在国内法院提起这些申诉,没有就其寻求法律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从2013年10月19日提交人出现发病症状伊始,提交人在2013年10月21日的信函中基于医疗理由请求送回法国,并向所有涉及本案的法院发出这一请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仅宣称,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并未指明提交人事实上可以使用哪些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资料无法证明,提交人就其在监狱中健康状况恶化指控缔约国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的申诉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然而,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出现发病症状伊始即被送入新钟监狱医疗中心治疗,在监狱之外接受了不同医生的检查,并且接受了多次体检,包括公共卫生部2014年5月下令进行的体检。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本来文可受理性的目的,充分证实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提出的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8.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在第十一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因为据他称,他是因为违反合同而被监禁。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虽然《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因负债而拘留某人,但这一条不适用于有关民事债务的刑事罪行,在欺诈和过失破产或欺诈破产的情况下,即使罪犯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依然有可能被判处监禁。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正因欺诈而面临刑事起诉,对其提起的罪名与违反合同无关,而属于刑法的范畴。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申诉在属事方面不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由于根据第十二条提出的申诉与根据第十一条提出的申诉相关,委员会即认为,出于同样的理由,这一申诉也不可受理。

8.8关于提交人指控缔约国违反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2款、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十五条第1款,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未能出于本来文可受理性的目的,充分证实其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告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8.9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保护其知识产权提出的申诉在属事方面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9.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本来文不可受理;

向缔约国和提交人发送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