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Nura Hamulić和Halima Hodžić (由Track Impunity Always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Husein Hamulić (Nura Hamulić之子和Halima Hodžić的兄弟)

所涉缔约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来文日期:

2010年11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1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5年3月30日

事由:

强迫失踪和有效补救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自由和人身安全;有权受到人道的待遇和尊严;承认法律人格;以及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三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022/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Nura Hamulić和Halima Hodžić (由Track Impunity Always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Husein Hamulić (Nura Hamulić之子和 Halima Hodžić的兄弟)

所涉缔约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来文日期:

2010年11月1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3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Nura Hamulić和Halima Hodžić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022/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 来文的提交人是Nura Hamulić和Halima Hodžić,她们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Hamulić女士的儿子和Hodžić女士的兄弟Husein Hamulić提交来文。提交人和Hamulić先生均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民,分别出生于1927年4月14日、1956年3月15日和1968年7月2日。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Hamulić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他们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6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事件发生在导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的波斯尼亚政府军与波斯尼亚塞族部队和南斯拉夫国家军队之间的武装冲突期间。冲突的特点是种族清洗行动和其他暴行,其中数千以人计的人被杀害,被送往集中营或消失得无迹可寻。一些失踪于1992年5月至8月发生在波斯尼亚克拉伊纳,最突出的是在普里耶多尔地区,包括Hambarine村。

2.2 提交人曾居住在Hambarine村。1992年7月20日,南斯拉夫国家军队和准军事集团的成员抵达村庄,并包围了Hamulić家的房子。Hamulić女士、其丈夫、Hodžić女士、Husein Hamulić和另一名兄弟Mustafa Hamulić当时在场。由于士兵逮捕了Mustafa, Husein躲到家庭住房后面,并逃进Hambarine周围的树林里。也在树林里躲藏的T.H.、S.R.和I.H.三人最后一次看到Husein时他还活着。为了避免别人怀疑,他和其他三人决定分开。Husein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提交人声称,在当时,该地区由南斯拉夫国家军队控制,Husein落入了该军队成员之手。

2.3 提交人在自己家里停留了两个多星期。后来,他们搬到了特拉夫尼村。七天后,Hodžić女士离开其子女去斯洛文尼亚,然后去了芬兰。Hamulić女士及其丈夫在特拉夫尼克停留了六个月。Hamulić女士的丈夫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地方分会报告了其儿子Mustafa和Husein失踪一事。后来,Hamulić女士及其丈夫到芬兰与Hodžić女士会面,在那里Hamulić女士及其丈夫也就他们的儿子失踪一事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行了联系。

2.4 1995年12月,武装冲突结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生效。

2.5 在2004年9月1日返回Hambarine后,提交人和他们家庭的其他成员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红十字协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红十字联合会”提交了关于Husein和Mustafa生前资料的问卷并向他们提交了DNA样本,以便于当地法医专家挖掘出的遗骸的辨认过程。Mustafa的遗骸在2004年挖掘的Kevljaniand万人坑中找到,它们被埋葬在Hambarine墓地。

2.6 2007年11月1日,提交人收到联邦失踪人员委员会的证书,证书称Husein Hamulić自1992年7月20日起被登记为失踪人员,这一信息基于,除其他来源外,犯罪者本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囚犯和家庭成员提供的资料。提交人声称,虽然当局知道Hamulić先生失踪,并已获得相关信息,但没有依职权开展迅速、彻底、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其所在地点,了解其命运和下落;若他已经死亡,则找到、挖掘、确定其遗骸,并将其归还家属。

2.7 2007年11月19日,基于其儿子Mustafa死亡及其另一个儿子Husein失踪,Hamulić女士要求普里耶多尔退伍军人和保护残疾人局行政事务处根据《战争平民受害者保护法》第2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90条发放伤残养恤金。

2.8 2008年3月4日,Hamulić女士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人权委员会提交了申诉,声称违反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酷刑禁止)和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权)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第二条第3款(b)和(f)项。宪法法院决定将失踪人员亲属提交的多项申诉汇总,作为一个集体案件处理。

2.9 2008年5月13日,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免除该项集体诉讼的原告在普通法院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因为“似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关于强迫失踪问题的专门机构在有效运作”。法院进一步认为违反了《欧洲公约》第3和第8条,因为缺少关于原告的失踪亲属命运、包括Husein Hamulić命运的资料。法院命令波斯尼亚有关当局“立即和不加拖延地在收到本裁决之日后30日内提供关于战争期间失踪的原告家属的所有可得和现有信息”。法院还下令当局确保按照《失踪人员法》设立的机构,即失踪人员研究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支助失踪人员家属基金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踪人员中央档案处立即和不加拖延地在法庭下令后30日内开展运作。要求主管当局在六个月内向宪法法院提交资料,说明为落实法院裁决所采取的措施。

2.10 宪法法院未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认为此事属于《失踪人员法》关于“经济支助”的条款范围,并通过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失踪人员家属支助基金得到解决。然而,提交人称,关于经济支助的条款并未得到落实,基金仍未建立。

2.11 2008年9月22日,为落实宪法法院的裁决,失踪人员研究所致函Hamulić女士称,已向研究所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报告其儿子为失踪人员并正在与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内政部和安全机构合作,试图找到其下落。提交人指出,研究所没有提供关于确定Husein命运和下落并起诉和惩罚对其失踪负责的人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的任何资料。

2.12 宪法法院在其裁决中确定的时限已经过期,相关机构没有提供关于受害者命运和下落的任何消息,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为落实法院裁决所采取措施的任何信息。提交人认为,尽管Hamulić女士多次致函不同主管部门,但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她没有从研究所也没有从参与跟踪活动和调查失踪人员命运和下落的任何其他部门收到任何进一步资料。

2.13 2009年1月27日,普里耶多尔退伍军人和保护残疾人局行政事务处为Hamulić女士支付每月140马克残疾养恤金。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赋予每月领取养恤金的权利。提交人称,此类养恤金是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不能替代对提交人及其亲属遭受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适当赔偿措施。

2.14 2010年8月18日,Hamulić女士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其根据议事规则第74.6条,着手通过一项裁决,认定当局未能执行其2008年5月13日的裁决。然而,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她未收到法院的任何答复,当局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15 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提出的请求,提交人认为没有任何有效补救办法,而且宪法法院本身承认Hamulić女士和其他申诉人“不具备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办法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根据缔约国的《宪法》第六条第(4)款,宪法法院2008年5月13日的裁决必须被视为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因此,提交人没有任何其他有效的补救办法。关于Hodžić女士,提交人认为,尽管她没有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诉,但她陪同并支持其母亲,代表其母亲进行所有正式交涉;如果没有她的支持,其母亲将不可能追踪庭审,因为她是文盲;她不可能被合理地要求重复其母亲已经经历的诉讼;宪法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

2.16 关于来文在时效上可否受理的问题,提交人主张,尽管相关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但强迫失踪本身是持续违反多项人权的行为,直到受害者被找到以前这种侵犯行为一直在持续并继续发生。在他们的案件中,国内主管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将Husein Hamulić称为失踪人员。然而,其命运和下落尚未确定。此外,当局未执行宪法法院2008年5月13日的裁决,检察官办公室未采取任何措施惩罚对此类失误负责的人。

申诉

3.1 提交人认为,Husein Hamulić是南斯拉夫国家军队成员实施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强迫失踪因其性质包含多种犯罪,而在本案中则构成违反《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交人指出,自1992年7月20日起Husein的命运和下落不明,其失踪是在广泛和蓄意攻击平民的背景下发生的。在开展种族清洗行动的南斯拉夫国家军队和准军事集团控制下的地区Hambarine的树林里他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活着,可以推断其处于严重危险的境地,其个人尊严和生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3.2 尽管他们做出了努力,但提交人没有收到有关Hamulić先生失踪原因和情况的任何相关信息。他们指出,尽管他们向缔约国处理失踪人员的机构报告了其失踪情况,尽管当局因此能够获得有关其案件的相关资料,但未依职权进行及时、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以找出其命运和下落;若其已经死亡,其遗体仍未被找到、挖掘、确认或归还其家属;而且无人因其强迫失踪而被传唤、调查或定罪。

3.3 缔约国有责任调查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并提供有关失踪者下落的信息。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工作组指出,执行这些任务的主要责任在于疑似万人坑所在辖区的当局。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强迫失踪、酷刑或任意杀害行为依职权进行及时、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进行调查的义务也适用于杀害案件或不归于缔约国、影响享受人权的其他行为。在这些案件中,调查义务来源于各国有义务保护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使其免受可能阻碍他们享受人权的个人或团体所实施的行为。

3.4 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认为,缔约国负有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的生命的首要责任。对于强迫失踪案件,缔约国有义务进行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根据Hamulić先生的失踪情况,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对本案进行有效和彻底的调查(见上文第3.1和3.2段),构成侵犯Hamulić先生的生命权,违反了《公约》第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3.5 提交人进一步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认为,强迫失踪本身即构成一种酷刑,并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对此进行任何调查,以查明、起诉、审判和惩处那些对有关案件应负责任者。因此,Husein的失踪属于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待遇。

3.6 Hamulić先生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也遭到侵犯。其失踪的情况(见上文第3.1段)导致有理由认为他是被南斯拉夫国家军队成员抓获。然而,他被拘留未输入任何官方记录或登记册,他的亲属从未再见到他。他从未被控犯有一项罪行,也未被带见法官或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任何其他官员。他无法向法庭提起诉讼,质疑对他拘留的合法性。因为缔约国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也没有作出努力,以澄清其命运,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3.7 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认为,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出现是在缔约国当局手中,而且如果亲属为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所作的努力遭到蓄意拒绝,则强迫失踪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的法律权利。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未能进行调查使Hamulić先生自1992年7月起处于法律保护之外。因此,缔约国应对持续违反《公约》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行为负责。

3.8 Hamulić先生被拘留没有得到当局承认,使他无法获得有效补救。尽管提交人做出了努力,但他们仍未收到关于其亲属失踪的原因及具体情况的信息,缔约国也未进行任何调查(见上文第3.2段)。他们的努力屡屡受挫。此外,宪法法院指出,没有专门机构能够对武装冲突期间的失踪人员进行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因此,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Hamulić先生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9 提交人还声称,他们本身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受害者。由于其亲属被强迫失踪,以及当局20多年来在处理该问题上的作为和疏忽,他们遭受深切的痛苦和忧虑。尽管他们做出了努力,其亲属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若其已经死亡,其遗体未归还家人,从而加剧了提交人由于未能为其举行适当葬礼而一直感到的痛苦和沮丧。他们向各种官方机构进行了查询,但从未收到任何可信的信息。提交人指出,当局未执行宪法法院2008年5月13日的判决和《失踪人员法》(特别是有关建立基金的规定)使失踪人员家属得不到适当赔偿。在此背景下,缔约国当局对其请求的冷漠态度构成不人道待遇。

3.10 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到以下几点:(a)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命令对其亲属的命运和下落进行独立调查,如已死亡,则查找其遗体的地点、挖掘、确认、尊重并归还给家人;(b)将犯罪者交由主管文职当局进行起诉、判决和处罚,并公开传播这项措施的结果;(c)确保提交人获得全面补偿及迅速、公平和充分赔偿;(d)确保补偿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及复原、康复、满足和保证不重犯等措施。特别是,他们要求缔约国举行公共仪式,在主管当局和提交人在场的情况下,承认其国际责任,向提交人正式道歉;缔约国在Hambarine命名一条街道或建造一座纪念碑或纪念牌,纪念在武装冲突和村里种族清洗行动期间强迫失踪的所有受害者。缔约国还应通过其专业机构立即向提交人提供免费医疗和心理服务,并在必要时给予他们免费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获得有效和充分的补救。为保障不重犯,缔约国应尽快为军队、安全部队和司法机构所有成员制订关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教育方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通过2011年3月25日的一份普通照会,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提到自1995年12月起建立的战后起诉战争罪犯的法律框架。它指出2008年12月该国通过了关于处理战争罪的国家战略,目的是在战略通过7年内完成对最复杂的战争罪犯的起诉工作,在15年内完成对其它战争罪犯的起诉工作。缔约国还提到2004年通过了《失踪人员法》,设立了失踪人研究所,目的是改进追查失踪人员和确定遗骸的进程。它回顾称,在战争期间失踪的32,000人中,有23,000人的遗骸已经找到,并确认了21,000人的身份。

4.2 2009年4月,失踪人员研究所在萨拉热窝Istočno设立了一个地区办事处,并在萨拉热窝设立了一个驻地办公室和一些下设单位。缔约国认为,这些举措为更快和更有效地在波斯尼亚克拉伊纳,包括普里耶多尔领土查找失踪人员创造了条件。他们每天都在实地开展调查,收集关于可能的万人坑的信息,并与证人建立联系。自1998年以来,已挖掘出721个坟墓,并在该地区重新挖掘出48个其他坟墓,包括在普里耶多尔市,其中Hamulić先生的遗体可能被找到。缔约国还知会委员会,在提交其意见时,研究所向检察官提出了从Hambarine-Copici的一个地点挖掘遗体的两份请求。

4.3 缔约国认为,据普里耶多尔市称,提交人没有向其提出任何请求,因此它没有关于他们案件的信息。同样,斯普斯卡共和国检察长没有与本案相关的信息。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于2011年5月12日提交了他们对的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提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关于强迫失踪是一种连续犯罪的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其中的第1、第2、第7和8段。他们认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并没有反对来文可予受理并基本承认其中所提出的指控事实。提交人进一步认为,这些意见佐证了他们的指控,即Hamulić被登记为“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并称,在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建立的网上查询工具中,没有找到与其匹配的信息。因此寻找工作仍无结束,仍是波斯尼亚当局职责所在,它有义务确定其命运和下落;若已死亡,则查找其遗骸的地点、尊重其遗骸并将其归还给家属;向后者透露有关其强迫失踪情况和有关调查他们亲人命运进展情况和结果的真相;并向他们保证对持续的侵犯行为进行补救。

5.2 提交人指出,到目前为止,他们以及导致Hamulić先生强迫失踪事件的所有目击证人中,没有一人被缔约国提到的失踪人员研究所Istočno地区办事处或萨拉热窝驻地办公室的人员联系过,而他们认为他们能够向当局提供与查找工作有关的信息。他们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一般提到了万人坑的存在,缺乏关于其亲属的遗体可能在何处的准确信息。如果研究所有关于Hamulić先生的遗体可能位于Hambarine-Copici地点的可靠信息,提交人应立即被如实告知并参与查找、挖掘和确认遗体的整个过程。

5.3 提交人还称,需要调查的战争罪数目很多并不能免除缔约国对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开展迅速、公正、独立和彻底调查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定期向受害者亲属通报这些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的责任。虽然Hamulić先生强迫失踪一事已及时向各主管部门报告,但是没有人与提交人联系,提交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在这方面,提交人重申,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亲属应密切参与调查。特别是,他们应定期获悉调查进展情况及其结果和审判是否可能即将开始的信息。

5.4 提交人认为,有关战争罪行的国家战略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缔约国不能以此作为对缺少关于所开展的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的充分回应,也不能作为有关当局不作为的理由。 提交人还称,通过一项过渡时期司法战略不能取代伸张正义及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补救。

5.5 鉴于缔约国提到《失踪人员法》,提交人重申,在其生效若干年后,它的一些关键条款,包括有关建立基金的条款没有得到执行。此外,一些国际机构指出,建立该基金将不足以保证对失踪人员亲属的综合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补充意见

6.1 2011年7月4日和8月11日及17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资料,并重申其意见,强调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包括在普里耶多尔市为确定全体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所作的努力。然而,其能力仍不足以在短期内处理所有未决案件。缔约国还指出,Hamulić一案没有取得相关进展。斯普斯卡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称,副检察长普里耶多尔办公室没有登记有关其案件和提交人申诉的任何案件。同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指出,其战争罪案件记录没有记载关于Hamulić先生失踪的案件。其姓名未被登记为受害者。

6.2 对于提交人的说法,即他们没有收到关于Hamulić先生案件状况的任何消息,缔约国指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建立了在国家战争罪行起诉战略中规定设立的所有未结战争犯罪案件中央数据库。

6.3 缔约国告知,关于斯普斯卡共和国内部债务确定和解决方式的法律规定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权限并规范对失踪人员案件中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失给予赔偿的程序。此外,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加快寻找失踪人员的过程。

6.4 通过2011年7月7日的一封信,失踪人员研究所报告称,它正在努力寻找波斯尼亚克拉伊纳领土内的失踪人员,而且它将在未来与Hamulić 先生的亲属联系,以提供有关其案件的进一步信息。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7.1 2011年9月9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了补充资料。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补充意见未就他们的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提供任何实质性信息。此外,其意见表明,缔约国当局没有任何相关信息可协助澄清Hamulić先生的命运和下落或提供关于他们为履行《公约》中所载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有意义的指示。相反,当局承认存在严重缺陷,例如,在确定、调查、审判和起诉对其失踪负有责任的人的过程中。

7.2 提交人重申他们对未执行《失踪人员法》的评论,尽管该法律于2004年11月17日生效。截至向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时,基金尚未建立。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措施。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来文可予受理,并认为,提交人关于违反Hamulić先生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的指控以及关于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的指控,都得到了充分证实,满足受理要求。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案。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1992年7月20日Hamulić先生逃到Hambarine周围的树林,在那里他最后一次被见到活着;这一地区由正在开展种族清洗行动的南斯拉夫国家军队和准军事集团控制;该失踪是在广泛和有系统攻击平民的背景下发生的;而且,在此背景下,可合理推测,1992年7月Hamulić先生遭到被部队强迫失踪。缔约国没有依照职权开展及时、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以查明Hamulić先生的命运和下落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对此,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对《公约》承担的一般性法律义务问题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如果缔约国不调查侵权指控(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和强迫失踪),并将某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这本身就可能单独违反了《公约》。

9.3 提交人并没有声称缔约国对他们的儿子和兄弟分别强迫失踪直接负责。事实上,提交人声称,失踪是由南斯拉夫国家军队在缔约国的领土上造成的。委员会指出,“强迫失踪”一词可在广义上使用,除了指可归因于缔约国的失踪之外,还可指独立于缔约国之外或对缔约国敌对的部队造成的失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将事件定性为强迫失踪。

9.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鉴于该国在冲突期间发生了30,000多起强迫失踪案件,该国总体上做出了大量努力。尤其是,宪法法院规定当局要负责调查申诉人亲属(包括Hamulić先生)失踪的案件(见上文第2.9段);并建立了国内机制处理强迫失踪和其它战争犯罪案件(见上文第4.2段)。

9.5 在不影响缔约国调查强迫失踪的所有方面,包括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的持续性义务的前提下,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调查来自外国的敌对武装在其领土上所犯罪行方面可能面临的具体困难。因此,虽然承认失踪的严重性和提交人的痛苦,因为他们失踪的儿子和兄弟的命运或下落尚未查明,罪犯尚未被绳之以法,但委员会认为,在本来文的具体情况下,这本身不足以使人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

9.6 但是,提交人声称,在提交他们的来文时,在其亲属据称失踪超过18年以及宪法法院2008年5月13日的判决超过2年之后,调查部门没有就Hamulić先生失踪的信息与他们联系。2010年8月18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并要求其作出裁决,认定当局未能执行2008年5月13日的判决。然而,宪法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当局没有对Hamulić先生的案件采取任何行动。缔约国提供了其努力找到失踪人员命运和下落及起诉肇事者的一般信息。然而,它未能向提交人或委员会提供关于为确定Hamulić先生的命运和下落并在其死亡的情况下查找其遗体所采取措施的具体和相关信息。委员会还指出,当局就提交人亲属的案件向他们提供了非常有限的一般信息。委员会认为,调查强迫失踪事件的当局必须让家属有机会及时为调查提供情况,而有关调查进展的情况也必须迅速让家属有机会了解。委员会还注意到因其亲属失踪造成的持续不确定性对提交人带来的悲伤和痛苦。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受害者而言,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与第二条3款一并解读);就提交人而言,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3款一并解读)。

9.7 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将不再另行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与第二条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指控。

10.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对Hamulić先生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与第二条3款一并解读),对提交人违反了第七条(与第二条3款一并解读)。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a) 按照2004年《失踪人员法》的要求,继续努力确定Hamulić先生的命运或下落,让调查人员尽快与提交人联系,从他们那里获取信息,以便它们协助调查工作;(b) 按照国家处理战争罪行战略的要求,加紧努力将其失踪的责任人员绳之以法,避免不必要的拖延;(c)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包括充分补偿和令人满意的适当措施。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必须确保失踪人员家属能够了解对强迫失踪指控的调查情况。

12.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之后,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三种正式语言广泛散发。

附录一

委员会委员雅·塞伯特-佛尔的个人意见(赞同)

1. 这起案件的主要问题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多大程度上对应对强迫失踪补救措施不足承担责任,来文的提交人并未将此归因于缔约国。委员会认为对Husein Hamulić而言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对提交人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我同意这一结论,这与委员会早先的意见一致。我单独行文以解释为何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申诉不成立的法律原因。

2. 《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根据委员会长期以来的既定判例,第二条第3款没有规定一种独立的、自成一体的权利,个人援引只能与《公约》其他条款一并解读。它要求对违反实质性权利进行有理有据的申诉。因此,来文提交人声称违反第二条第3款(与第十六条一并解读)需要证实根据第十六条对各缔约国提出申诉或将其与缔约国联系起来。

3. 在本案中,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认定,对于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为,缔约国违反了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义务。他们并未声称Hamulić先生的强迫失踪归因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而是归因于反对该国的武装部队。如果没有更多的依据将缔约国与失踪案件联系起来,提交人就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说法,即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4. 该问题与根据第六、第七和第九条提出的申诉不同。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自由和人身安全权需要积极的保护措施,无论实际暴行是否与缔约国有关。第七条也隐含着这样的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私人或实体不得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对他人施加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这一义务的性质不同于第十六条,该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如果失踪行为不是归因于国家,则在缔约国境内发生强迫失踪案件并不意味着该国违反了第十六条。也并不为认定违反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供充足依据。

5. 我想强调的是,这一结论完全符合Hamulić先生失踪的法律定性。委员会在其意见9.3段中解释称,“强迫失踪”一词可在广义上使用,除了指可归因于缔约国的失踪之外,还可指独立于缔约国之外或对缔约国敌对的部队造成的失踪。由此得出如下结论将是错误的,即任何此类失踪将自动使国家对违反第十六条负有责任,无论归因如何或是否有将缔约国与失踪联系起来的进一步依据。受害人遭受的暴行可描述为一种强迫失踪并不自动使缔约国根据第十六条负有责任或产生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提供有效补救的额外义务。

6. 基于上述原因,我更愿意解释说,根据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申诉是不成立的。但我承认,委员会为自保选择在本案件和以前的案件中不触及该问题。无论如何,我要强调,委员会并非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也没有忽视强迫失踪是最令人发指的侵犯人权行为之一的非常严重的性质,而且需要对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保护。正是认识到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某一国家境内发生的任何此类犯罪,委员会才认为对Hamulić先生而言违反了《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对提交人而言违反了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因此,委员会的裁定显示了对遭受痛苦和极度折磨的Hamulić先生及其亲属的最崇高敬意。

7. 正如我上面所解释的,委员会的结论,其重点是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一般不否认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得到第十六条的保护,委员会的意见也不否定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价值。它们是基于对《公约》、特别是第十六条的认真分析,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性,并对归属问题给予了适当考虑。委员会的作用是根据《公约》自动审查每一份来文,并确定实际情况是否适合认定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不是采用广义的概念或根据《公约》中未规定的某一概念作出例行裁决。根据这种理解,委员会认为在一些其他强迫失踪案件中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这些失踪实际上是各自国家主管部门造成的,我相信,如果此类申诉得到证实,它将继续这样做。

附录二

委员会委员奥利维尔·德·弗鲁维尔、毛罗·波利蒂、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和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的个别意见(部分反对)

1. 在其意见第9.7段中,委员会决定不再另行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指控。委员会似乎在试图适用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将不再另行审查”。换言之,它认为,提交人申诉的实质问题在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是否遵守《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时已经得到考虑,在第9.6段委员会认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然而,这并不是从解读提交人的结论得出的,提交人并未援引第十六条作为辅助论据,而是作为独立的申诉,而且,提交人通过提及委员会本身在其他强迫失踪案件中的判例,认为违反了第十六条。因此,没有理由适用节省司法资源的原则。

2. 然而,在我们看来正是委员会决定的依据要受到批评:一方面,委员会承认,有关事件符合“强迫失踪”的性质(见9.3段),而另一方面,它认为没有必要对指称的违反第十六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作出裁决。然而,在我们看来,这两种主张都不正确,因为我们认为,任何强迫失踪必然意味着违反第十六条。

3. 第十六条重申了人人有权“在任何地方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准备工作使人们能够确定“法律人格”的概念不是仅仅涵盖个人行为的能力,从而承认缔结合同和合同责任的权利,而是任何人被承认为权利的主体以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持有者。在这方面,第十六条无疑是国际人权法中尊重人的尊严原则的最直接表现之一:作为人这一事实必定要有承认法人资格的权利,甚至与赋予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无关(例如,婴幼儿有法人资格的权利,即使他们具有有限的能力,这意味着他们不享有一切权利)。然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强调,强迫失踪是侵犯承认法律人格权的一个最好的例子。在其第一份报告中,工作组认为,强迫失踪的做法,除其他外,侵犯了这一权利,它从来没有改变自己的立场(见E/CN.4/1435,第184段)。《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第一条第2款承认这种联系:“强迫失踪将失踪者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违背了保障包括以下权利的国际法准则:法律面前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权利。”

4. 的确,一段时间以来,委员会似乎不愿意考虑这一方面。直到2007年,在涉及一个申诉人的结论时,它决定宣布违反第十六条与强迫失踪有关。两年后美洲人权法院在Anzualdo-Castro诉秘鲁一案中以此理由采用了这一决定。为了鼓励和推动判例法中的这种趋势,2011年工作组决定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采用关于承认在法律面前人格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在该一般性意见第1和第2段中,工作组说明了承认在法律面前人格的权利与强迫失踪的构成要素之一,即人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之间的关联:

这就意味着,不仅否认对当事人的拘禁和/或命运与下落,而且还剥夺了此人法定的权利,将之置于法律真空之中,处于全然毫无自卫力的境况之下。

强迫失踪势必形成对失踪人员在法律上存在的否认,因此,阻止了他或她享有一切其他人权和自由。失踪人员至少按当初的出生登记(除非发生了被从亲生父母身边掠走,编造、隐瞒或销毁了儿童真实身份的情况),可能保留了他或她的姓名,但是,他/她不会被在被拘留者档案中留下在册的记录;死亡登记名册也不会记录下名字。失踪人员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他或她的居所。他或她的资产在法律真空中被冻结,因为直至失踪人员活着露面,或被宣布已经死亡之前,没有任何人,甚至都没有亲属来处理遗产,他们是“不存在的人”。

5. 将一个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是区别强迫失踪与某些形式剥夺自由的关键要素,在此期间,第三人获得有关拘留的信息的权利有时受到极大的限制。《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十八、第十九和第二十条力求澄清有关第三方知情权的规则,从而说明了一种人身保护数据的梗概。特别是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只有在对某人采取法律保护措施,且剥夺自由受到司法控制的条件下,或者转交资料会对该人的隐私或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妨碍刑事调查,或出于其他相当原因,方可作为例外,在严格必需和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并遵照相关国际法和本公约的目标,对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权加以限制。对第十八条所述信息权的任何限制,如可能构成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或违反第十七条第1.2款的行为,均在禁止之列。在不影响审议剥夺某人自由是否合法的前提下,缔约国应保证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所指的人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补救,以便立即得到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信息。这项获得补救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取消或受到限制。

6. 这是该《公约》的死结:如何协调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限制获得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信息,因此拒绝提供这些信息,以及仍然有必要使此人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两难问题表明了“将一个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构成要素的基本性质。违反第二十条,即完全剥夺知情权,实际上相当于否认失踪人员作为法人存在。

7. 因此,将剥夺自由称为强迫失踪等于说此人在这种剥夺自由期间被取消了法律保护。从外面看,这种取消产生于彻底否认剥夺自由的知情权,其中大部分往往采取否认剥夺自由或其他形式,至少“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

8. 否认或拒绝提供信息,人实际上变成“非人”,沦为当局手中一个物体和被剥夺法人资格的地位,这是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一个特征。

9. 因此在我们看来,委员会应指出剥夺自由可以被称为强迫失踪并应同时避免认定违反第十六条是不合逻辑的。

10. 在本案中,强迫失踪不归因于缔约国的事实绝不改变这一结论。当然,指控是强迫失踪归因于在缔约国境内活动的“一个外国敌对势力”。但是,这里的关键在于,缔约国未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强迫失踪对缔约国的责任起促进作用,但这种责任是基于它未能采取行动向失踪者家属提供有效补救。毫无疑问,委员会在其意见第10段中采用的措辞可能在这一点上误导,因为它认为事实表明违反了第六、第七和第九段(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事实上,被违反的是第二条第3款(与强迫失踪违反的所有其他条款(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我们认为,这是委员会应该拟定其意见第10段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