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186/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186/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X先生和X女士(由律师Helge Nørrung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2年8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1年5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22日

事由:

将提交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申诉的证实;可否受理的属物理由

实质性问题:

驱逐外籍人;在原籍国存在发生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

第2186/201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X先生和X女士(由律师Helge Nørrung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2年8月7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2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关于X先生和X女士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186/2012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如下:

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X先生及其妻子X女士均为俄罗斯公民,都出生于1979年,在提交来文之时,二人居住于丹麦。在提交人的庇护申请遭到拒绝之后,他们被命令马上离开丹麦。他们认为,如果丹麦着手将其强行送回俄罗斯联邦,这将构成对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其根据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2年8月9日,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其审议来文期间不得将提交人逐回俄罗斯联邦。

事实背景

2.1 X先生是混血儿,其母亲是俄罗斯人,父亲是卡拉什人。X夫人是俄罗斯族人。X先生在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的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卡拉恰耶夫斯克长大。他的家人拒绝参与瓦哈比教派的活动。X先生称,其父亲因拒绝将最小的两个儿子送往位于格鲁吉亚、车臣共和国和印古什共和国交界处的瓦哈比教派训练营而被该教派的激进分子用刀刺伤,并于1998年12月13日至14日的夜间去世。他们向当局报告了这一袭击,但当局未进行任何调查,也未追究任何人的责任。2002年,基于上述事件,X先生的母亲及其两个兄弟在丹麦获得庇护。2004年,X先生的另一个兄弟S.X.写了一篇关于瓦哈比主义的批判性心理学论文。2004年11月20日,他的这位兄弟7个月大的儿子遭激进分子杀害。该兄弟及其妻子于2008年在法国获得庇护。此外,X先生的第四个兄弟目前居住于瑞典,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拥有丹麦国籍。据称X先生全家与激进分子产生了冲突,并由于这一原因逃离了俄罗斯联邦。提交人在本来文中称,这些事实未遭到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质疑。

2.2 X先生指出,在他1999年服完国家义务制兵役复员之后,激进分子曾拜访过他和他的一位兄弟,并试图招募他们参与其活动。他和那位兄弟逃离了家园,并与朋友和家人一起分别住在不同的地方。2003年,一群激进分子在X先生当时工作的市场找到了他。他们叫着他的名字走近他,并告诉他,他们需要为脱离俄罗斯联邦而战的人。当他拒绝与他们合作时,这些人用坚硬的工具殴打他,用脚踢他,其全身上下无一处幸免。在遭受袭击之后接受治疗期间,他遇见了未来的妻子,她是一名护士。二人于2003年10月24日结婚,并搬往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的一个名为Stanitsa Storozhevaya的小镇,镇上主要居住着俄罗斯族人,因此在2003年至2006年间,激进分子没有进一步打探X先生的消息。

2.3 2006年4月,据称四名来自卡拉恰耶夫斯克的激进分子来到X先生位于Stanitsa Storozhevaya的家中拜访他;他从小就认识其中的两人。他指出,由于其家庭的社会地位、他之前的从军经历及其有利于开展恐怖活动的“俄罗斯人”相貌,激进分子对他尤其感兴趣。X先生认识的两个人告知他即将开展的恐怖袭击的日期、方法和地点,并解释了他的预期角色是自杀式炸弹袭击者。X先生要求给他几天时间考虑一下该“提议”,因为他确定如果他当面拒绝与激进分子合作,他和他的妻子都会被杀害。两三天之后,四名激进分子再次来访并试图强迫X先生及其妻子加入他们的行列。当X先生这一次拒绝参加恐怖袭击时,他被告知,如果他不参加,他和他的妻子将必死无疑,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了计划实施的活动。于是,X先生同意与激进分子合作并被要求等待进一步指示。这些人拿走了提交人的身份证以控制他们并防止他们逃跑。

2.4 X先生指出,在那之后不久他便前往联邦安全局并告知其特工所计划实施的恐怖袭击。2006年4月19日,在Stanitsa Storozhevaya发生交火,联邦安全局的特工杀死了拜访过提交人的四人中的三人。X先生认为,激进分子怀疑是他将信息泄露给联邦安全局,并且许多瓦哈比教派的同情者一直在联邦安全局工作。此外,提交人还担心俄罗斯当局会怀疑他们与激进分子相勾结,因为那些激进分子持有他们的身份证。在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12日期间,提交人隐藏了起来。之后他们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往丹麦。

2.5 提交人于2007年6月18日到达丹麦,但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2007年6月21日,他们提出庇护申请。2007年12月19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其庇护申请,并拒绝根据《外籍人法》第7款给予其居留证。2008年4月29日,丹麦难民委员会对上诉进行了审理,并据此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难民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的主张,即如果他们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们会遇到以下风险:(a)遭到激进分子的袭击,原因是他们于2006年4月向联邦安全局举报了激进分子的活动;(b)被俄罗斯当局怀疑与激进分子相勾结;以及(c)由于俄罗斯当局与激进分子之间的合作而被交至激进分子手中。难民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解释,即激进分子于2006年4月拜访了他们以对其进行招募,令人难以置信并且虚假做作。难民委员会认为,鉴于X先生及其他家庭成员之前曾拒绝参与激进分子的活动,所以激进分子不可能向他透露关于计划实施的恐怖袭击的细节。难民委员会还认为X先生的以下解释不可信,即一方面他向联邦安全局透露了关于计划实施的恐怖袭击的细节,而另一方面提交人又担心由于俄罗斯当局与激进分子之间的合作而被交至激进分子手中。因此,难民委员会得出结论,自2003年发生的那个事件以来,X先生并未遭受激进分子或俄罗斯当局的袭击或虐待。

2.6 2008年6月30日,提交人要求重新审理其庇护申请。X先生辩称,激进分子之所以向其透露关于计划实施的恐怖袭击的细节是出于以下原因:(a)在2006年4月拜访他的人当中,有两个人他从小就认识;(b)他的父亲与卡拉恰耶夫斯克的创始人有关系,家族姓氏受到尊重,并且他参与瓦哈比教派的活动会被视为其他年轻人的“榜样”;(c)他是一名经过训练的士兵;以及(d)激进分子威胁,如果他们拒绝合作,就会杀害他和他的妻子,并且他们的身份证件已被拿走。提交人还认为,他们无法向俄罗斯当局寻求保护,原因是激进分子已渗入当地警方并且他们担心俄罗斯当局怀疑其与激进分子相勾结。

2.7 2009年6月19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将提交人的离境时限暂停到收到进一步通知为止。出于上述原因,以及由于所有其他家庭成员均在丹麦或法国获得庇护,难民委员会于2010年4月20日决定重新审理该案,并且提交人获准在难民委员会未就该案作出裁定之前留在丹麦。

2.8 2012年4月1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了其上诉;2012年6月15日,难民委员会发布一项裁定,认为对于2006年4月事件是否发生的证据,没有理由作出与上诉委员会于2008年4月29日所作不同的评估。难民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该事件。在同一裁定中,提交人被命令在七天之内离开丹麦。提交人没有遵守该裁定。他们认为,自此之后,他们随时可能被传唤,以逐回俄罗斯联邦。由于丹麦警方没有提交人的护照,所以提交人认为,任何为准备将其驱逐出境而与位于哥本哈根的俄罗斯大使馆交涉的行为,都会将他们的行踪暴露给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的迫害者。提交人担心他们将遭受酷刑以及/或者被瓦哈比教派的迫害者杀害,还担心俄罗斯联邦警察无力保护他们。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其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将会侵犯《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分别保障的其生命权和不被施以酷刑的权利。

3.2 提交人还称发生了违反《公约》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因为在丹麦,可就除难民委员会之外的所有其他类型委员会的裁定,向缔约国法院提起上诉。只有难民委员会的裁定是最终裁定,没有就其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能性,提交人认为,这是对在丹麦寻求庇护的外国人的歧视。他们还认为,就难民案件作出的裁定的后果,例如可能遭受酷刑或死亡,要比丹麦任何其他类型委员会所作裁定的后果严重得多。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3年2月11日,缔约国在其提交的材料中提供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 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其根据《公约》第六、七、十四和二十六条提交的来文之目的证实这是一个有初步证据的案件。

4.3 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2008年4月29日和2012年6月15日的裁定是根据单独的具体评估作出的,评估考虑了所能得到的背景信息。难民上诉委员会接受了X先生关于在1998年至2003年间其与激进分子的冲突,包括其父亲于1998年被激进分子杀害的陈述,以及关于激进分子在1999年和2003年与其进行联络以试图对其进行招募但未果的陈述。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接受X先生关于激进分子于2006年4月对其进行拜访的陈述,因为提交人无法就激进分子告知他其计划实施的恐怖行动的原因作出可信且一致的解释。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激进分子于2006年4月与其进行联络的陈述不一致,包括拜访次数、激进分子拿走其身份证件的时间、激进分子告知X先生其恐怖计划的时间,以及当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包括在之后一周内是否有进屋搜查这一问题。

4.4 关于提交人的陈述,即他们害怕与俄罗斯联邦当局联系,原因是如果他们向俄罗斯当局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就将被送回至X先生的原籍镇,也就是位于卡拉恰伊-切尔克斯的卡拉恰耶夫斯克镇,以及卡拉恰耶夫斯克的警方和联邦安全局已被激进分子渗透,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不能被认为与俄罗斯联邦当局有过任何冲突或与俄罗斯当局之间存在任何其他尚未解决的问题。根据X先生自己的陈述,他是为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利益行事,已在俄罗斯海军服完义务制兵役,并且提醒俄罗斯当局注意可能即将发生的恐怖主义行动。

4.5 提交人担心激进分子已渗入警方和联邦安全局,关于这一点,缔约国认为,俄罗斯联邦于2002年通过了《反极端主义法》,该法将一系列活动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挑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纷争”。缔约国政府还认为,在俄罗斯联邦的一些地区,瓦哈比主义已被法律禁止,并且有19个穆斯林团体于2011年被定为恐怖组织。

4.6 为审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难民上诉委员会取得了X先生的母亲和他的两个弟弟的庇护文件,并随即发现其家庭成员的庇护案件与提交人申请庇护的动机没有直接关联,尤其因为其母亲和弟弟是于2001年离开的,而提交人的离开时间是在六年之后,也就是2007年。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从法国取得了X先生的兄弟S.X.及其配偶的庇护文件,并指出提交人及其兄弟就相同事件的陈述存在矛盾。例如,S.X.在向法国当局的陈述中称,第一提交人于1999年逃离家园,而在此之前,该提交人以前的一位同学联系了他并告诉他第二天做好准备,第一提交人将此视为威胁。缔约国指出,第一提交人没有在其庇护申请中提及他的前同学,其陈述是他和他的兄弟S.X.于1999年一起逃离了家园。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就时间或内容而言,S.X.的庇护案对提交人的案件没有直接意义,并认为S.X.的案件与其自身行为和对激进分子的批判态度有关。最后,缔约国提到,X先生拥有瑞典居留证的兄弟U.X在瑞典尚未获得庇护,但是由于其与一位瑞典居民的关系,他在2003年6月10日获得了有时限的居留许可,时间为2003年6月10日至2008年6月10日。后来,该居留许可变为永久性的。

4.7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由于庇护申请程序不构成公民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属于第十四条的范围之内,而且提交人未能证明他们被剥夺了诉诸法院的权利。关于这一方面,缔约国政府指出,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有资格作为依法设立的具备法定资格、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法庭。况且,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所遵循的程序,使提交人在此期间有机会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向委员会提交其书面或口头意见。委员会会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因此,提交人已获准参与第十四条所述的审理。此外,最高法院确定,普通法院对难民上诉委员会裁定的复审仅限于法律要点。关于提交人的主张,即因为他们无法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提起上诉,所以他们遭受了歧视,缔约国政府认为,提交人享有了与所有其他庇护申请人同等的待遇,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4.8 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活动所依据的是《外籍人法》第53a条第1款第一项,根据这一条款,可就丹麦移民局的拒绝庇护裁定向委员会提起上诉。对此类裁定的上诉可使该裁定暂缓执行。难民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该委员会被视为欧洲理事会关于在成员国给予和撤销难民地位程序的最低限度标准的指令(2005/85/EC)第39条含义内的法院。第39条涉及寻求庇护者使其案件裁定得到法院或法庭复审的权利。

4.9 缔约国认为,根据《外籍人法》第7条第1款,如果提出申请的外籍人士满足《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要求,则应向其签发居留证。《外籍人法》第7条第1款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A条纳入了丹麦法律,因此从原则上来讲,难民具有获得居留证的合法权利。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达到《外籍人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获得居留证的条件的一般标准是,担心如果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回原籍国,他会遭受比较严重的针对其个人的特定迫害或迫害风险。委员会根据寻求庇护者离开其原籍国之前所遭受迫害的具体情况,来评估是否达到标准。然而,决定性的一点是寻求庇护者在被遣返回原籍国之后将会面临何种处境。委员会在其裁定中会考虑寻求庇护者在被遣返回原籍国之后是否有遭受迫害的风险,包括在委员会认定寻求庇护者离开其原籍国时没有申请庇护的依据的情况下。对是否发生迫害的评估涉及背景和暴行严重程度,例如暴行是否是有组织有依据的。委员会还重视这些暴行再次发生的风险,包括这些行为是何时发生的。

4.10 《外籍人法》规定,凡拒绝庇护申请时,必须同时作出一项裁定,裁决在庇护申请遭到拒绝的外籍人士没有自愿离开丹麦的情况下,是否可将其驱逐出境。根据《外籍人法》第31条第1款,不得将外籍人士遣返回他有可能被处以死刑或者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或者不保护该外籍人士防止其被送至此类国家的国家(不驱逐)。另外,根据《外籍人法》第31条第2款,不得将外籍人士遣返回他或她因《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A条所载列的理由而有可能遭受迫害的国家,或者不保护该外籍人士防止其被送至此类国家的国家。

4.11 难民上诉委员会可为寻求庇护者指派律师。实际上,难民委员会在所有案件中都会指派律师。在委员会进行庭审之前,律师可以与寻求庇护者会面并研究案卷和现有背景材料。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均为口头的。除了寻求庇护者和律师之外,出席庭审的还有一名口译员和一名丹麦移民局代表。委员会通常会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将裁定送达寻求庇护者,与此同时,审判庭庭长会简要说明作出该裁定的原因。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所依据的是,对相关案件的单独具体评估。评估寻求庇护者关于寻求庇护动机的陈述时,要根据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已知的原籍国情况(背景信息)。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的评论

5.1 2013年5月2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提交人声称,在与丹麦移民局进行面谈时,他们感到自己被怀疑没有就该案说实话。关于提交人对瓦哈比教派激进分子于2006年4月对其进行拜访的陈述存在矛盾这一点,提交人解释称,X先生的确对案件作了详细陈述,但没有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并且在面谈记录摘要中有一些错误。提交人认为,面谈的形式和质量以及口译员的资质均存在问题。提交人怀疑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使用的口译员没有达到规定的教育程度,而且对面谈也没有进行录音。此外,提交人认为,他们在各类面谈与审讯中给出的信息互相补充,并不矛盾。提交人对缔约国的以下立场提出质疑,即就时间和内容而言,X先生的母亲和兄弟(他们分别在丹麦和法国获得庇护)的案件对提交人的案件没有直接意义。

5.2 关于声称违反《公约》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的问题,提交人指出,《外籍人法》规定不得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该法是丹麦唯一规定不得就准司法机构裁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律。

5.3 提交人强调,X先生的母亲及其两个弟弟因其父亲遭激进分子杀害而获得庇护,他的另一个兄弟及其配偶在他们的儿子遭激进分子杀害之后也获得了庇护,并且丹麦当局已认可这一事实,即激进分子曾于1999年和2003年接近X先生,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提交人认为,难民委员会拒绝庇护申请所依据的是,对提交人的陈述,尤其是关于激进分子于2006年最后一次联系提交人的陈述的可信度进行的不合理且错误的评估。提交人重申,俄罗斯联邦警方无法保护他们。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查明,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只有难民委员会的裁定是最终裁定,没有就其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能性,缔约国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即与驱逐外籍人有关的诉讼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一款含义内的确定“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之内,而是由《公约》第十三条予以规范。《公约》第十三条提供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的一些保护,但没有规定享有上诉权。因此,委员会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因属物理由不可受理。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关于《公约》第二十六条的申诉并未为可受理之目的而得到充分证实,并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其申诉不可受理。

6.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即提交人关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申诉,由于未得到充分证实,应被宣布不可受理。然而,鉴于所提交的关于国家概况和提交人个人情况的大量证据,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充分解释了为何他们担心自己被强行送回至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遭受不符合《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为可受理之目的,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其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提出的指控。由于X女士的案件取决于X先生的案件,委员会认定没有必要将这两起案件分开审议。

6.5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宣布,就其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提出的问题而言,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申诉:X先生全家与瓦哈比教派的激进分子产生了冲突,并由于这一原因逃离了俄罗斯联邦;在1999年至2003年间,X先生由于担心被激进分子招募而一直过着隐居生活;2003年,X先生因拒绝与一伙激进分子合作而遭其殴打;2006年,四名激进分子成员来到其家中拜访他,告知他即将实施的恐怖袭击计划以及他的预期角色是自杀式炸弹袭击者,告诉他如果他当面拒绝与其合作,他和他的妻子将必死无疑,并拿走了提交人的身份证;X先生告知联邦安全局所计划实施的恐怖袭击,后来联邦安全局的特工杀死了拜访过提交人的四名激进分子中的三人。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担心如果他们被强行送回俄罗斯联邦,将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实际风险。

7.3 委员会回顾了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及,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忆及,一般而言,应由《公约》缔约国的相关机关来审查或评价各种事实和证据,以便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担心落入瓦哈比教派激进分子(一个已被俄罗斯联邦当局宣布为非法的团体)之手,遭到酷刑或杀害。缔约国当局驳斥了其以下申诉,即俄罗斯联邦当局不愿或无法保护其免受激进分子袭击。缔约国指出,根据X先生自己的陈述,他是为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利益行事,已在俄罗斯海军服完义务制兵役,并且提醒俄罗斯当局注意可能即将发生的恐怖主义行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缔约国当局的事实性结论存有异议,但提交给委员会的资料没有显示出这些结论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当局全面评估了提交人的难民申请,它们认定提交人关于寻求庇护动机的声明以及对致使其担心遭到酷刑或杀害的事件的描述不可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指出在决策过程中有何不合规之处,或者有何风险因素缔约国未予适当考虑。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无法断定如果提交人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们将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

7.6 鉴于本案的情况,委员会无法断定,缔约国如果将提交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没有显示存在违反《公约》任何条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