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64/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
Milan Mandić(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Božo Mandić(Milan Mandić的父亲) |
所涉缔约国: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来文日期: |
2011年4月15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6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事由: |
强迫失踪和有效补救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强迫失踪;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064/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
Milan Mandić(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Božo Mandić(Milan Mandić的父亲) |
所涉缔约国: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来文日期: |
2011年4月15日(首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11月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代表Milan Mandić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064/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Milan Mandić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民,1954年9月11日出生。他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其父Božo Mandić提交本来文。提交人称,Božo Mandić于1992年被强迫失踪,其生死和下落至今不明。提交人声称,对于其父Božo Mandić,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而对于他本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6月1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2年4月4日,塞族领土防卫部队在提交人的住房外面设置路障。有几天的时间里,这栋房子成为塞族领土防卫部队与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交火的地点。1992年6月10日左右,Božo Mandić在自家前院被狙击手击伤。他的妻子照顾他直到1992年6月16日左右,然后她被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成员抓走并送往集中营。1992年7月初,她作为被交换的囚犯获得释放,并设法联系她的丈夫,但没有成功。此后她告诉儿子Milan Mandić他的父亲失踪了。
2.21992年7月至8月,Milan Mandić三次在帕莱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报告称他的父亲失踪。红十字委员会于1995年7月7日出具了第一份书面证明书,证明有人报告Božo Mandić失踪。 1995年3月17日,提交人还向红十字委员会中央寻人局萨格勒布办事处报告称Božo Mandić失踪,该办事处于1996年5月13日出具了一份证明书。1996年,Milan Mandić请求塞尔维亚交换战俘和失踪人员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但没有收到任何重要回复。1997年,Milan Mandić和其他波斯尼亚塞族血统失踪人员的亲属开始组建一个协会,以确定其亲属的生死和下落。该协会除其他之外,开始调查萨拉热窝州的万人坑可能所处的位置。
2.32000年,Milan Mandić从一个名叫Blagoje Pešic的人那里得知他的父亲已遭杀害。Pešic先生还告诉他,1992年6月,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的一名成员强迫他将Božo Mandić的遗体埋在Lukavička路与第10号公路之间的某个地点。Pešic先生还说,有人从背后枪杀了Božo Mandić。1992年6月12日,Pešic先生向伊利扎第一旅司令部报告了这些情况。 他还向当时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内政部重复了相关陈述。 然而,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向Božo Mandić的家人或司法主管当局转告这些消息。
2.4提交人后来发现,1998年,民防单位在水源保护区视察员的监督下对Lukavička路的周边地区进行挖掘。他们声称挖出了一些尸体,据提交人称,其中一具尸体符合对Božo Mandić的特征描述。 一位病理学家在此处收集了证据和血液样本,并将那些尸体和样本送往萨拉热窝法医研究所。Milan Mandić曾多次试图联系该研究所,并于2010年11月15日致函,要求就已采取的寻找Božo Mandić遗体的措施提供信息。但他从未收到答复。
2.5在2005年3月8日的信函中,塞尔维亚共和国追踪被捕和失踪人员办公室要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萨拉热窝州法院和州检察官办公室公开所有与确认战争期间在萨拉热窝失踪人员和下落不明人员的身份有关的现有信息。该办公室还要求获得掘尸记录和从尸体上提取的骨骼样本,以便把掘尸地点与该办公室掌握的数据进行核对,该办公室还要求进行DNA分析。信中提到2003年在维索科的墓地埋葬了32具不明身份的尸体,其中之一可能是Božo Mandić的遗体。 在2006年9月6日致州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封信中,追踪被捕人员和失踪人员办公室声称已经开展挖掘工作,并在证人Pešic先生指认的一处地点搜寻了遗体,但没有发现人骨的痕迹。因此,该办公室进一步搜寻,并确认以前该地点曾经被挖掘过,而且在1998年11月4日,有6具尸体被掘出并转移到Vlakovo墓地。
2.6在2007年2月12日发给提交人和塞尔维亚共和国追踪被捕和失踪人员办公室的信函中,州检察官办公室证实1998年9月和11月之间曾在Lukavička路挖掘尸体,并提到提交人父亲的案件与另一起案件类似(KTA-28/98 RZ),在后一起案件中,从Lukavička路挖出了两具尸体并将尸体转移到Visoko墓地。州检察官办公室还指出,该办公室已于2006年3月9日就此事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报告。不过,无论是从州检察官办公室还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Milan Mandić都没有收到任何进一步的消息。相反,他于2006年6月6日收到联邦失踪人员委员会发给他母亲的一封信,其中要求她详细描述丈夫失踪的情况,但他母亲当时已经去世。2011年2月17日,他致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正式要求了解调查结果。但他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2.72004年4月5日,Milan Mandić通过红十字委员会提供了自己的DNA样本,并提交了一份关于Božo Mandić的死前情况调查表。此举未得到任何答复。Božo Mandić仍然是在红十字委员会、失踪人士问题国际委员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踪人员研究所登记在册的失踪人员。
2.8Božo Mandić的妻子曾于2003年12月向设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内的人权委员会提交申诉,声称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代顿协定》)第1条一并解读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和第8条(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遭到违反。宪法法院决定将她提出的申诉与失踪人员亲属提出的其他申诉合并为一个集体案件处理。2005年12月15日,宪法法院通过了关于该案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裁定,并援引了宪法法院先前处理的一个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法院认定申诉人可以不必在普通法院用尽一切国内救济措施,理由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负责处理强迫失踪情况的专门机构似乎并未有效地运作。 法院认定,由于缺乏与Božo Mandić的生死有关的信息,因此违反了与《代顿协定》第1条一并解读的《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8条的规定。法院命令波斯尼亚有关当局“立即和不加拖延地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提供关于战争期间失踪的原告家属的所有可得和现有信息”。法院还下令当局确保按照《失踪人员法》设立的机构,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踪人员研究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支助失踪人员家属基金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踪人员中央档案处立即和不加拖延地在法庭下令后30日内开展运作。要求主管当局在6个月内向宪法法院提交资料,说明为落实该裁决所采取的措施。
2.9 宪法法院未处理赔偿问题,认为此事属于《失踪人员法》关于“资金支助”的条款范围,并通过设立基金得到解决。不过,提交人辩称,该法关于资金支助的条款并未得到落实,基金仍未建立。
2.10 尽管宪法法院在本案中确立的期限已到期,但有关当局没有执行法院的裁决,法院也没有按照其议事规则的第74.6条行事,没有通过任何裁定来确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实际上并未执行该裁决。
2.11由于没有收到任何有关Božo Mandić的生死和下落的重要信息,提交人又于2006年2月6日向宪法法院提交了两份申诉,要求法院认定因不执行法院裁决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2006年3月9日发给Milan Mandić的一封信中,法院解释说,它无权认定因不执行司法判决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2011年2月22日的一封信中,Milan Mandić指出,自通过关于他父亲的案件的裁决以来,已经过去了5年,他呼吁法院通过一项关于执法不力问题的裁定。但截至向委员会提交本来文之日,他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当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12宪法法院2005年12月15日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提交人因此没有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可用。
2.13至于来文在时间上的可受理性问题,提交人声称,即便这些事情是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但强迫失踪本身就是对若干人权的持续侵犯,并且这种侵犯持续存在,直到找到受害人为止。就提交人的案件而言,包括宪法法院在内的国内当局均已将Božo Mandić定性为“失踪人员”。但是,他的生死和下落依然不明。此外,当局没有执行法院2015年12月15日的裁决,检察官办公室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裁应为此负责的人。
2.14 自1992年以来,由于Božo Mandić的生死不明,下落不清,给Milan Mandić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漫长的等待和官方对他焦虑心情的冷漠对待,导致他感到深深的无奈和屈辱。他一直没能找到父亲的遗体,无法按照自身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哀悼和埋葬父亲。
申诉
3.1 提交人主张,对于Božo Mandić,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对于提交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
3.2 就对于Božo Mandić所指称的违反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六条而言,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仍然没有依职权及时、彻底、公正、独立和有效地调查其父被强迫失踪的情况。他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强迫失踪、酷刑或任意杀害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及时、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开展调查的义务也适用于杀戮或其他不能归咎于国家的、影响享有人权行为的案件。在这些情况下,开展调查的义务源于国家的一项责任,即保护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免受可能阻碍其享有人权的个人或团体所实施的行为。
3.3 就对于Božo Mandić违反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七条而言,提交人声称,Božo Mandić被任意杀害,他的遗体后来又被移走、隐匿和恶劣对待,这剥夺了他获得有尊严的安葬的权利,因而等同于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4就提交人本人而言,指称缔约国持续侵犯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以及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提交人声称,由于父亲被强迫失踪,而且他始终无法获悉造成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原因和情形,也不清楚缔约国当局开展的调查所取得的进展和结果,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困扰和痛苦。这种信息缺失也侵犯了他获知真相的权利。此外,提交人从未因遭受痛苦而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没有人为他提供有效的救济和补偿。提交人还声称,由于父亲被强迫失踪,他的家庭生活一片混乱,导致他无法按照自身的宗教习俗和信仰埋葬父亲的遗体。
3.5 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下令作为紧急事项对他父亲的生死和下落开展独立调查,并在确认他父亲死亡之后,定位、挖掘、识别和尊重他的遗体,将遗体归还其家人;(b)将施害者交给主管部门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并公布这项措施的结果;(c)确保他获得充分赔偿和及时、公正、充分的补偿;(d)确保赔偿措施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确保其中包括复原、康复、补偿和保证不再犯等措施。他要求缔约国在一个有当局和他本人出席的公开仪式上承认其国际责任,并向他正式道歉,还要求缔约国命名一条街道,或者在Lukavička路上树立一个纪念碑或挂上纪念牌匾,以纪念在武装冲突期间遭到任意杀害和强迫失踪的所有受害者。缔约国还应通过其专门机构,立即向提交人提供免费医疗和心理治疗,并在必要时向他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他能够获得有效和充分的补救措施。作为对不再重犯的一项保证,缔约国应面向军队、安全部队和司法机构的所有成员,制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方案。
缔约国提交的意见
4.12011年8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来自国家机构和实体的10封信函的副本。司法部2011年7月15日的一封信函称,在1995年批准《代顿协定》之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开展了努力,找到有效和公平的方式处理数以千计的战争罪起诉书。随着战争罪起诉法律框架的建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与检察官办公室也分别设立,专门管辖战争罪案件。其他检察官或法院收到的任何战争罪报告都按照既定标准提交给检察官办公室审议和审查。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法院可决定将诉讼移交给另一家法院(所涉罪行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内实施)。由于战争罪案件数量众多,2008年12月29日,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处理战争罪的国家战略》。该战略的目标之一是在7年内最终完成对最复杂战争罪案件的起诉工作,并在15年内完成对其他战争罪的起诉工作。根据司法部的提议,部长理事会任命了一个监管机构来监控该战略的实施。司法部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正在采取重大步骤起诉战争罪行,确定失踪人员的生死问题。但是,鉴于申请者的人数众多,这个过程不可能很快结束。
4.2据萨拉热窝州检察官办公室向4个不同当局发出的信件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特别战争罪部曾于2011年3月2日向萨拉热窝州检察官办公室发出一封信函(原文如此),要求后者就提交人提交的关于对其父失踪一案提起刑事指控的请求,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提供有关的信息。2006年6月26日,州检察官办公室收到提交人就同一事项提出的请求。在2006年3月9日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州检察官办公室战争罪部负责人的信函中,随附了一份关于尸体挖掘情况的完整文件的副本(KTA-28/98-RZ),原因是该情况与Božo Mandić的案件类似。这封信函邀请Milan Mandić声明这次尸体挖掘情况是否与他掌握的信息相符,并请他确认照片文件上的鞋子和衣物是否有可能属于他的父亲。2006年6月26日,州检察官办公室收到提交人关于在他父亲遇害的犯罪现场开展调查行动的请求,据提交人称,他父亲是在Lukavička路与Deseta Transferzala的交叉路口遇害的。2006年9月6日,由州检察官、Milan Mandić、萨拉热窝州法院的一名退休法官和另外一人组成的委员会前往现场。向曾经在类似案件(KTA-28/98 RZ)中参与尸体挖掘工作的法官出示了墓地的照片,但这名法官表示他不记得那里是否曾经挖掘过尸体。
4.3 在2011年7月19日的信函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向人权和难民事务部通报称,2006年3月10日(原文如此)的案卷(KTA-28/98 RZ),涉及从萨拉热窝州诺维格拉德市的Aleksa Santič学校和Lukavička cesta之间的一处草坪发掘两具尸体已移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州检察官办公室重新挖出这两具尸体,以采集更多的样本进行DNA检测。2007年6月27日的分析报告指出,没有一个样品与Božo Mandić的DNA相匹配。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向国家调查和保护局下达命令,要求对Božo Mandić的失踪进行调查之后,该局于2009年1月13日向检察官办公室通报称,尽管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但未能成功找出施害者。还有一个情况是,2010年2月,东萨拉热窝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移交了一份关于J.V.实施的侵害平民的战争罪的档案,J.V.涉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军队控制下的领土上用狙击步枪杀害Božo Mandi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注意到,Božo Mandić的案件未被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因此应在15年的期限内结案。
4.4 在2011年7月8日的信函中,诺维格拉德市长报告称,他可以证明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市政府的雇员,在发生这些事件之时都不清楚来文中指控的情况。他还指出,他与负责挖掘尸体的民防部队成员有过接触,这些人告诉他没有在Lukavička cesta发掘过尸体。
4.5 据失踪人员研究所2011年8月2日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事务部的信函称,Milan Mandić对他父亲失踪一事给出了不同的说法,特别是给该研究所、爱国者杂志和委员会的说法都不同。因此该研究所认为提交人对不同的对话人说不同的故事,这极大地阻碍了调查工作。Božo Mandić仍登记为失踪人员,该协会继续追踪和定位集体和个人坟墓,同时继续开展与8 000多名失踪人员有关的工作,确定遗骸并将其送还家人。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1年9月26日,提交人提供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提交人对缔约国不反对受理来文表示欢迎,并欢迎缔约国承认Božo Mandić仍然登记为失踪人员。他回顾称,波斯尼亚当局仍然有义务确定Božo Mandić的生死和下落;搜索、定位、尊重和返还他的遗体;披露与他的强迫失踪有关的真相;保证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对提交人做出补救。
5.2提交人对失踪人员研究所关于他对不同对话人讲不同故事的说法表示惊讶。父亲被强迫失踪时,他并不在现场,他一直试图弄清楚1992年6月24日以及后来的19年里发生了什么,而这应当是波斯尼亚当局的义务,不是他的义务。他不是专业的调查员,而且他发现的信息支离破碎,往往还自相矛盾。有些自相矛盾之处是在新闻中出现的。他指出,在2011年9月12日,他写信给该研究所,询问为确定父亲遗体的所在地而采取的行动,却仅收到质疑他的可信度的答复。
5.3提交人进一步辩称,虽然仍有大量的战争罪行需要调查,但这并不能免除缔约国对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进行及时、公正、独立和彻底调查的责任,也不能免除缔约国定期向受害人的亲属通报调查进展和结果的义务。他还指出,他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检察官办公室通报了与他父亲的强迫失踪有关的情况,并告知该办公室,他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以随时了解调查的结果。在缔约国2011年8月10日向委员会提交意见之后,他于2011年9月14日和15日写信给波斯尼亚当局,要求了解更多与调查有关的信息。他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关于缔约国就国家调查和保护局采取的行动提交的意见,提交人声称他从未被告知这些信息。提交人重申,应当定期向受害人亲属通报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他援引了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关于在强迫失踪方面了解真相的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10年),根据该意见,拒绝提供信息是对获知真相权的一种限制,而仅提供关于程序事项的一般信息等同于侵犯这项权利。
5.4此外,提交人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决定把他父亲的强迫失踪案列为将在15年内结案的不太复杂的案件,这将违反关于及时开展调查的所有标准,他重申这侵犯了他的权利。虽然他对通过《处理战争罪的国家战略》表示赞赏,但该战略执行不力,无法被缔约国用作充分的应对措施。他进一步辩称,通过一项过渡时期司法战略并不能取代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司法救助和补救。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意见
6.1 2011年12月16日和20日,缔约国转交不同机构的来信,重申在先前提交的资料中提供的信息。 缔约国还指出,塞族共和国内政部2011年10月13日告知失踪人员研究所,已经发现Božo Mandić的尸体被居住在黑山的Blagoje Pešić埋葬。缔约国还提供了一份从内政部收到的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的文件,其中指出Pešić先生在黑山向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提供了一份声明,声称Božo Mandić和他的妻子被“穆斯林军”从家中带走;随后Božo Mandić被带到Nedžarići并释放,他本应从那里穿越边境进入塞尔维亚领土,但却遭到“穆斯林军”杀害。Pešić先生在第二天发现了他的尸体,并立即将尸体埋葬。Pešić先生无法提供确切的埋葬地点,但指出该地点位于从萨拉热窝前往多布林亚的主路上,并说他愿意协助确定Božo Mandić的遗体所在位置。
6.2 2012年2月17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指出,2012年1月16日,Pešić先生被带到他所说的埋葬Božo Mandić的地点。同行的还有提交人以及国家调查和保护局、失踪人员研究所、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和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代表。Pešić先生指出了一个地点,随后发表了一项声明,该声明被转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2012年1月23日,该办公室发出掘墓命令。 提交人欢迎Pešić先生的声明,并要求缔约国组织必要的行动,以探明埋尸的位置并进行挖掘。他回忆说,他已向当局指出他父亲的遗体有可能已经被挖出来,并可能作为身份不明的尸体被埋葬在Visoko墓地。提交人对于没有在这方面采取行动表示关切。
6.3提交人还对波斯尼亚当局处理他的案件的情况表示不满,2011年12月13日,他收到了国家调查和保护局的信,其中称萨拉热窝州检察官2007年3月29日在维索科重新挖出两具尸体,其中一具尸体的DNA与他父亲的DNA匹配。提交人声称这给他造成了极大的困扰。2011年12月17日,他写信给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和失踪人员研究所要求作出澄清。2011年12月19日,他要求在该机构与某人会谈,但没能成功。于是他发表了一份新闻稿,随后两位官员接见了他,说他收到的那封信很不幸是一个错误,因为DNA检测结果并不是肯定的,而是否定的。这两名官员向提交人阐述各种借口。提交人非常震惊,因为他认为当局没有严肃对待他的疑问,也没有认真调查他父亲的案件。2011年12月21日和26日,他分别收到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和失踪人员研究所的答复,称从未发布关于他父亲的DNA匹配情况的报告。
6.4提交人还声称,2011年11月16日,他收到了宪法法院的一封信函,其中对他2011年10月25日发出的信件作出答复,称法院2005年12月15日就其父一案作出的裁决尚未得到执行,并且该裁决已转交给作为主管当局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以起诉那些未执行法院决定的人。
6.5 2012年5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来自上述6个机构的信函。 国家调查和保护局告知提交人,该局已经就错误的DNA报告开展了调查,并处分了提供这一虚假信息的官员。失踪人员研究所在2012年5月17日的信函中指出已向提交人提供了文件,介绍了为追踪他失踪的父亲而采取的行动以及计划采取行动的时间表。该研究所还表示,它已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提出请求,要求授权对Pešić先生指出的位置进行试探性发掘。
6.6 在2012年5月8日的信函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指出,2012年1月23日,该办公室批准在Lukavička cesta和Mandić家的院子里进行挖掘。该办公室指出,失踪人员研究所有义务向其通报挖掘结果,并在发现坟墓的情况下提交掘墓申请。该研究所并没有这样做。该办公室还指出,2012年3月,提交人之父的案件被分为两份文件:其中一份涉及追踪和识别遗体(由该办公室负责),另一份涉及确立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州检察官办公室的管辖范围)。该办公室还指出,提交人定期收到关于所采取行动的信息。该办公室还表示,在2011年11月18日它收到了宪法法院发来的关于未能执行2005年12月15日的裁决的信件。该办公室立案并指派了一名检察官,该检察官于2012年3月6日请求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在报告中说明为执行裁决而采取的措施。截至2012年5月8日也即这封信的提交之日,该办公室尚未收到理事会的答复。
6.7 2012年7月9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补充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指出,2012年5月28日在Mandić家的院子里进行了试探性发掘,当时他和失踪人员研究所的一名代表在场。发掘没有发现任何有意义的结果。提交人表示,他仍然希望父亲的遗体被作为身份不明的尸体埋在Visoko墓地。 但是,尽管他多般努力,当局还是没有从这个方向开展任何调查。2012年7月5日,提交人致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及失踪人员研究所,要求它们调查这种可能性。
6.8提交人认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各个当局之间缺少协调,妨碍了调查的有效性。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在其2012年5月8日的信函中称,该办公室已于2012年1月23日授权进行试探性发掘,但失踪人员研究所却指出向该办公室提交了试探性发掘申请,并将“很快收到”答复。提交人还指出,没有人通知他已决定将其父的调查文件分成两个案件,并说他是从该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发给委员会的信中才了解到这一情况。
6.9 2012年10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来自不同当局的11封信函。宪法法院、司法部、国家调查和保护局,东萨拉热窝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诺维格拉德市政府重申了它们关于本案的立场,并指出没有新的资料可供报告。2012年9月3日的信函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表示,在写这封信的时候,还没有收到失踪人员研究所就2012年1月23日命令开展的试探性发掘一事发出的任何通知,也不知道是否已经开始发掘以及是否发现了什么证据。州检察官办公室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把这起与Božo Mandić失踪有关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之后,负责此案的州检察官参加了若干与嫌疑犯Većerak Josip有关的调查步骤。2012年8月31日,由于缺乏证据,检察官决定中止调查。 提交人被告知他有权就这一决定提起上诉,但他没有行使这项权利。
6.10 在2012年9月4日的信函中,失踪人员研究所报告称,已请求对埋葬在Visoko墓地的不明身份人员的遗体进行有针对性的识别。该研究所还指出,它曾请求战争期间参与清洁和发掘尸体的萨拉热窝州有关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据州内政部长称,1992年至2008年期间,的确在诺维格拉德市开展了挖掘工作。诺维格拉德市民防总部负责发掘和随后的尸体迁移工作。然而,Božo Mandić的名字没有出现在记录中。
6.11 2012年12月24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补充意见提交评论。他重申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采取的行动表示关切,并再次指出就向委员会提交的本申诉而言,他仅了解到国家当局做出的一些决定。提交人还对波斯尼亚当局之间缺乏协调感到遗憾,这种情况影响了调查。此外,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就停止调查Većerak Josip一事提出上诉,原因是他不知道必须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还是州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上诉。
6.122013年1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提交了来自国家调查和保护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失踪人员研究所和州检察官办公室的信函。这些机构都称没有要报告的新信息或事态发展。
6.132013年2月5日,提交人对波斯尼亚当局向委员会提交意见的方式(也即延长提交意见并且不考虑他的意见)表示关切。此外,波斯尼亚当局的行动仅限于重申没有补充意见。
6.14 2013年3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来自人权和难民事务部的信函,其中总结了若干机构就Božo Mandić案件的调查情况做出的答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表示,曾在2013年2月6日请求失踪人员研究所提交与授权在2012年1月开展的试探性发掘有关的正式报告。与此同时,该研究所称,已于2012年8月6日致函检察官办公室,报告称已对该案采取若干行动,包括在Lukavička cesta和Mandić家的院子里开展试探性挖掘、在位于“Lav”墓地的万人坑进行DNA检测以及举行有证人参加的庭审。该研究所还指出,尽管开展了所有这些活动,但仍未解决Božo Mandić案,不过该研究所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解决该案件。州检察官办公室对提交人的意见提出质疑,即提交人不清楚应当就结束调查Većerak Josip一事向哪个主管部门提起上诉。 提交人两次向州检察官办公室提供与该调查有关的声明,因此提交人很清楚负责开展调查的机构就是该办公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委员会注意到,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宪法法院已认定:没有为保护失踪人员亲属的权利提供任何有效的补救;他自1992年开始,一直在向当局通报所指称的与Božo Mandić有关的事件;2005年12月15日,该法院认定Božo Mandić妻子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没有向她告知其丈夫的下落;该法院的判决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执行。委员会认为,在指称与Božo Mandić有关的事件过去超过22年之后,缔约国仍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证明拖延完成相应的调查是正当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延长,《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4 由于符合所有可受理性标准,委员会宣布,提交人依据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关于Božo Mandić的申诉以及依据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提出的关于Milan Mandić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1992年4月4日,塞族领土防卫部队在Mandić家的右下方设立路障,从那时起,该栋房屋成为塞族领土防卫部队和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交火的地点。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大概在1992年6月10日,Božo Mandić在自家房屋的院子里被狙击手打伤,他的妻子照顾他,直到她在1992年6月16日被波斯尼亚国防军成员逮捕。从那时起,Božo Mandić的家人一直在寻找他,但却徒劳无功。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按照一位现场目击者的说法,Božo Mandić在1992年6月24日遭到任意杀害,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一名军官命令这名目击证人埋葬了Božo Mandić的遗体。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这些事实是在广泛和有系统地攻击平民人口的背景下发生的,因此有理由推测他的父亲已成为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1992年6月实施的法外处决的受害者,这仍有待进一步调查。缔约国没有为了查清他父亲的生死和下落以及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而依职权开展及时、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性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根据该意见,如果缔约国未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并将某些侵权行为(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即审处决、任意处决和强迫失踪)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则该行为本身就单独违反了《公约》。
8.3尽管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归咎于缔约国,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这些行为是波斯尼亚国防军在缔约国的领土上实施的,而且缔约国目前仍然有义务定位、发掘、识别受害人的遗体,将遗体返还受害人家属,并查明、起诉和制裁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在这方面,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调查有多方部队参与的复杂武装冲突期间在其领土上实施的罪行方面可能面临困难。因此,虽然认识到所指控罪行的严重性,也承认提交人因父亲遗体的所在地尚未确定和行凶者尚未被绳之以法而遭受的痛苦,但仅凭这些还不足以认定本来文中提到的情况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
8.4 但是,提交人声称,在指称的与Božo Mandić有关的事件发生超过19年之后以及宪法法院作出2005年12月15日的判决之后5年多,调查当局仍未向他提供与其父的生死和下落有关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当局首次与提交人接洽其父的案件是在2007年2月(距离发生相关事件已将近15年),当时在塞族共和国追踪被捕和失踪人员办公室2005年3月提出要求之后, 州检察官办公室致函提交人,称已经在1998年9月至11月之间在Lukavička路开展挖掘工作,并指出他父亲的案件和另一起案件有相似性。提交人声称,在收到这封信后,尽管他多次请求获得最新信息,但他再也没有从州检察官办公室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收到更多关于调查进展的信息。 2006年2月6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该法院通过一项裁决,确立当局因未能执行法院2005年12月15日的裁决而应承担的责任。但法院没有作出任何裁决,当局也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将施害者绳之以法或向提交人予以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调查Božo Mandić的案件方面,缔约国的主管部门之间缺少协调。例如,提交人声称,关于在所谓的Božo Mandić的埋葬地点开展试探性挖掘方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和失踪人员研究所的说法相互矛盾,对调查的有效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尽管缔约国努力弄清Božo Mandić的生死和下落,并澄清指称他已死亡的证词,但未能就延长采取行动和行动中的不足之处向提交人或委员会作出具体和充分的解释。缔约国也没有向提交人和委员会提供与起诉施害者有关的相关具体信息。委员会认为,当局必须尽职地对即审处决或任意处决和强迫失踪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委员会还认为,调查这种侵权行为的当局必须让家属有机会及时为调查提供情况,也必须让家属有机会了解有关调查进展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仍然不知道父亲遗体的所在地,而且不可能按照父亲的信仰安葬其遗体,由此产生的持续不确定性给提交人造成了痛苦和困扰。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其审议的事实表明,就Božo Mandić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
8.5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多年的努力过程中他再次受到伤害。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国家当局缺乏安抚或严肃性的各种例子:(a)2011年12月13日,提交人收到国家调查和保护局的一封信函,信中称州检察官办公室发掘的一具尸体的DNA与其父的DNA匹配。然而,该局的官员后来道歉,称之前的说法是错误的,DNA并没有匹配(见第6.3段);(b)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之间缺乏协调,导致延误和混乱(见第6.8、第6.14和第8.4段);(c)没有对提交人提供的与Božo Mandić的遗体有可能作为不明身份尸体埋葬在Visoko墓地有关的信息采取足够的后续行动(见第6.7和第6.10段)。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而言,这些令人再次受到伤害的情形以及缺少关于Božo Mandić的生死和下落的信息等同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七条。
8.6鉴于上述事实,委员会将不会分开审议提交人依据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
9. 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就Božo Mandić先生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六条;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10. 依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的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a)加紧调查,按照2004年《失踪人员法》的要求,确定Božo Mandić的生死或下落,并让调查人员尽快联系提交人,以便从他那里获得有助于调查的信息;(b)加大力度,按照《处理战争罪的国家战略》的要求,依法惩处应对他父亲的死亡负责的人,不作不必要的拖延;(c)确保为提交人遭受的心理伤害获得任何必要的心理康复和医疗服务(见第3.4段);(d)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尤其是必须确保调查法外处决,并向失踪人员的家属提供充分的赔偿措施。
11.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以及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三种正式语文广为散发。
附录一
[原文:西班牙文]
委员会委员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的个人意见(部分异议)
1.本意见涉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2064/2011号来文的决定,所涉事实表明,对于Bozo Mandić,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六条,对于提交人,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本人不同意这些意见的原因在于,该案被作为处决案而不是受害人强迫失踪案处理;这也将导致就受害人而言,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六条受到违反,而就与提交人有关的其他权利而言,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受到违反。此外,除了确定该名失踪者的遗体所在位置以开展挖掘工作,并将其遗体返还亲属予以安葬的问题之外,还要确定是否加大补救的力度。
2.我认为,本来文所述事实表明这起强迫失踪并不是处决,尽管提交人(受害人之子)描述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应自动认为这些事实是准确无误的。从一开始,来文所述的案件就被描述为Bozo Mandić在1992年遭强迫失踪案;自那时起,他生死不明,下落不清,也不可能获得有尊严的安葬。因此,强迫失踪的持续影响依然存在。如来文的第8.2、8.3和8.4段所述,其他证明应将来文视为强迫失踪相关来文的事实如下:
大致在1992年6月10日,Bozo Mandić在自家房前的院子里被狙击手打伤,他的妻子一直照看他,直至她于1992年6月16日被波斯尼亚领土国防军成员逮捕并送往集中营。1992年7月初,她作为被交换的囚犯获得释放,她试图联系丈夫但徒劳无功。因此她告诉儿子Milan Mandić,Bozo Mandić已经失踪;
如来文第2.2段所述,提交人自第一次决定报告这些事件时起,就报告称这是一起涉及其父遭到强迫失踪的案件:(一)1992年7月或8月,Milan Mandić三次向帕莱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报告他父亲失踪;(二)红十字委员会1995年7月7日发布了第一份关于Bozo Mandić已经被报失踪的书面证明;(三)1995年3月17日,提交人也向萨格勒布的红十字委员会中央寻人局报告称Bozo Mandić失踪,该局于1996年5月13日向他发出了一份证明书;
受害人的儿子Milan Mandić和其他波斯尼亚塞族裔失踪人员的亲属开始组织建立一个协会,以确定这些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除其他活动之外,该协会开始调查萨拉热窝州万人坑可能所在的地点。
3.与导致该案被视为强迫失踪案的这些事件相反,在强迫失踪发生之后8年,也即2000年,受害人Bozo Mandić的亲属才首次得知他或许已经被处决,Milan Mandić在那一年从某位名叫Blagoje Pesic 的所谓证人那里得知,其父已经被处决。这位唯一证人的说法实际上是自相矛盾和不准确的。
4.所有这些事实都明确表明,提交人的家人一直将该案视为强迫失踪案;他们从未亲眼目睹或得以确认受害人遭到处决,而且受害人的遗体仍不知下落,因此他们也不能将受害人有尊严地埋葬。与此同时,受害人家属继续采取措施寻找其遗体,但未能成功。Bozo Mandić仍然是红十字委员会、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和失踪人员研究所登记在册的失踪人员。宪法法院也将Bozo Mandić列为“失踪”人员。
5. 即使来文中声称的基于法外处决而受到侵犯的大多数权利或许类似于因强迫失踪而受到侵犯的权利,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实质性的差别,而且在应当确定的赔偿方面,也有实质性的差别。由于仍未找到受害人的遗体,因此存在并且继续存在强迫失踪情况。这一点在关于这一主题的规则和专门判例中都有明确的阐述,其中指出在确定受害人的命运或下落之前,应当认为持续和永久存在强迫失踪;因此,直到已经确定失踪人员的下落或适当定位和识别其遗体之前,法律上恰当对待这种情况的做法是将其作为强迫失踪。
6. 我认为,既然这是一起强迫失踪案件而不仅仅是法外处决案,委员会应得出结论认为,除了来文中已经指出的违约行为之外,还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六条(基于法院知法原则的第十六条),以致损害了受害人的权利;违反了与第二条第3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以致损害了提交人的权利。
附录二
[原文:西班牙文]
委员会委员费边·萨尔维奥利的个人意见(部分异议)
1.关于第2064/2011号来文(Mandić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案),我同意判定该国因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负有国际责任,但我认为在事实分类和查明违反《公约》情况时,委员会的推理应当基于不同的考虑。
2.首先,事实涉及强迫失踪,而不是法外处决。强迫失踪甚至在目前也继续存在,因为它构成复杂和持续的犯罪,这种犯罪只有在受害人活着出现或者发现其死后遗体的情况下才告终结。在委员会审议的这起案件中,这两种可能性都没有得到证实。因此,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进行整体分析。
3.其次,我认为不能把直接违反这些条款的情况归咎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但该国对违反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负有责任,因为该国在面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时没有提供有效的补救。
4.我还认为,根据已证明的事实,委员会应认定缔约国违反了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对Bozo Mandić而言)(委员会在其决定中颠倒了这些条款的顺序)。
5.最后,我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即决定缔约国对直接违反第七条从而损害Bozo Mandić的权利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