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56/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7日至25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
Nevzeta Durić和Nedzad Durić(由反对有罪不罚协会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及其失踪亲属Ibrahim Durić |
所涉缔约国: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来文日期: |
2010年1月11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0年6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
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14年7月16日 |
事由: |
强迫失踪和有效补救 |
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人身自由和安全,有权受到人道的待遇和尊严,承认法律人格,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
程序性问题: |
- |
《公约》条款: |
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956/2010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
Nevzeta Durić和Nedzad Durić(由反对有罪不罚协会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及其失踪亲属Ibrahim Durić |
所涉缔约国: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来文日期: |
2010年1月11日(首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7月1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56/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提交人Nevzeta Durić(生于1947年9月13日)和Nedzad Durić(生于1967年9月6日)均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民(提交人)。提交人以个人名义并代表生于1966年9月1日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民Ibrahim Durić(Nevzeta Durić的儿子、Nedzad Durić的兄弟)提交来文。提交人声称,他们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以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受害人。他们还代表Ibrahim Durić声称,根据结合《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七、九、十和十六条,他的权利遭到侵犯。提交人由反对有罪不罚协会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事件发生在围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的武装冲突期间。自冲突开始以来,Ibrahim Durić一直生活在萨拉热窝郊区多布林亚,萨拉热窝机场的对面。在下文所述事件发生时,多布林亚经常受到塞尔维亚共和国军的大规模攻击和炮袭。该地区没有医院。每当社区居民想要离开前往萨拉热窝其他地方时,他们必须经过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军控制的检查站。
2.2 Ibrahim Durić是一名锁匠,自冲突开始以来加入了波斯尼亚军队。1992年5月14日,Ibrahim Durić以平民身份和朋友Želimir Vidovic乘坐一辆面包车,送一个受伤的邻居到萨拉热窝医院。在去往萨拉热窝途中,他们在多布林亚Kasindolska街的检查站被塞尔维亚共和国军的人拦下审问。在他们解释要去哪里之后,被允许通过检查站。然而,从医院返回的途中,他们再次被拦下审问。这是人们最后一次看到Ibrahim Durić和Vidovic先生。
2.3 Vidovic先生是著名的足球运动员,他的妻子是塞族人。当他和IbrahamDurić失踪后,他的妻子立即试图利用所有关系确定丈夫和IbrahamDurić的命运和下落。在他们被强迫失踪的那天,她被告知,两人都被带到离Kasindolska街检查站不远的Nedzarici附近的南斯拉夫国防军(Jugoslavenska Narodna Armija)的军营去进行审问。在随后几天,Vidovic先生的妻子听到传言说,她的丈夫及他的朋友已经被任意杀害了,但她没有收到地方当局提供的任何正式情况。战争结束后,在IIidza发现了Vidovic先生的遗骸,那里是冲突期间塞尔维亚共和国军控制的另一个萨拉热窝郊区。Ibrahim Durić的命运仍然不明。
2.4 Ibrahim Durić强迫失踪的事件发生时,提交人和Ibrahim Durić的父亲Nazif Durić正被关押在不同的集中营的, 他们是1992年5月4日被塞尔维亚共和国军成员逮捕的。1992年5月13日,在维索科当地红十字会的帮助下,妇女(包括Nevzeta Durić)和青年(包括Nedzad Durić)获准离开营地。当月晚些时候,Nazif Durić从被关押的营地逃离,并设法与Navzeta Durić和Nedzad Durić团聚。1992年6月,他们迁到离营地最近的Breza村。一到那里,他们就听说Ibrahim Durić失踪的事。Nedzad Durić立即向红十字会在萨拉热窝当地的办事处报告了他兄弟的强迫失踪。2002年11月27日,Nevzeta Durić获得了国家追查失踪人员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该证明将Ibrahim Durić登记为自1992年5月14日起失踪。2002年12月9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又开具了一份证明,说明Ibrahim Durić被登记为失踪人员,并已启动搜寻进程。
2.5 2003年9月24日,Nevzeta Durić收到萨拉热窝市法院的裁定,宣布Ibrahim Durić死亡。死亡的正式日期被定为1992年5月17日,死亡地点定为Ilidza。对确定Ibrahim Durić的死亡时间和地点所适用的标准,法院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解释,而他的命运和下落依然不明。根据有关复员士兵及其家属权利的法律,必须进行死亡宣布,Ibrahim Durić的家人才有权领取“伤残抚恤金”。Nazif Durić还得到一个证书,证明Ibrahim Durić是波斯尼亚军队的成员,尽管他被拦下以及失踪时是平民身份。2004年1月11日,Vogoṧća市残疾士兵保护办公室颁布决定,确认Nevzeta Durić有权每月领取315,62波黑马克的抚恤金。抚恤金是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因而不能被视为对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的适度赔偿措施。
2.6 2005年7月26日,Nevzeta Durić和失踪人员家属协会来自Vogoṧća的其他成员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人权委员会提交了申诉。2006年2月23日,宪法法院通过了裁定,解除该项集体案件申诉人在普通法院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义务,因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关强迫失踪的专门机构似乎都不能有效运作。法院还裁定,鉴于缺少关于Ibrahim Durić命运的信息,这种情况违反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8条。法院命令政府有关部门向家属提供有关Ibrahim Durić的一切现有资料;使根据《失踪人员法》设立的机构有效运作,并向宪法法院提交材料,说明为执行宪法法院裁定所采取的措施。宪法法院没有就赔偿问题通过任何判决,因为法院认为这属于《失踪人员法》涉及“资金支助”的条款和建立的失踪人员亲属支助基金的范围。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其中提到的资金支助的安排尚未得到执行,基金仍未建立。
2.7 宪法法院的裁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而有关机构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失踪人员的资料,或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说明为执行裁定所采取的措施。2006年11月18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根据《宪法法院议事规则》第63.6条,通过了一项裁决,宣布有关机构未能执行其2006年2月23日做出的裁定。法院的裁定是最终的,且具有约束力,本应转交负责起诉不执行法院裁定的人员或机构的检察官办公室。就提交人所知,检察官办公室对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Nevzeta Durić在17年里不知疲倦地向各官方主管机构提出申诉,查询儿子的情况。尽管她做出了种种努力,她和儿子Nedzac Durić从未得到任何可靠信息,说明1992年5月14日以后Ibrahim Durić的命运。提交人称,他们没有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可以使用。主管机构的沉默,以及官方对他们急于了解Ibrahim Durić情况的无动于衷,使提交人深感沮丧和焦虑。
申诉
3.1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方法,提交人提出,为避免混乱或重复,Nedzad Durić和母亲决定,由她作为唯一的家庭代表,并正式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诉。尽管如此,Nedzad Durić也积极支持所有搜索活动和提交申诉。提交人还提及宪法法院的结论,即目前“将案件移交给普通法院不会产生任何结果”,以及国内没有有效运作的强迫失踪问题专门机构。宪法法院2006年12月18日通过的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未能执行2006年2月23日判决的裁决是最终的且具有约束力。因此,提交人没有任何其他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
3.2 对来文可否受理的属时理由,提交人提出,尽管该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前,但强迫失踪本身就对多项人权构成持续侵犯。在本案中,提交人提及,(a) 缺少关于Ibrahim Durić失踪的原因和情况的信息;(b) 国家当局没有依职权对他的任意被捕以及因此引起的强迫失踪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c) 没有确认、起诉和惩罚那些应负责任者;以及(d) 未能向Ibrahim Durić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他们认为,在《议定书》生效之后,对其权利的这些侵犯仍继续存在,等同于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
3.3 关于Ibrahim Durić,提交人声称,他被国家人员于1992年5月14日任意和非法拘留,且仍下落不明。他们回顾说,Ibrahim Durić强迫失踪发生在对平民人口进行广泛和有计划的攻击之时,因此构成危害人类罪,“引起加重的国家责任”。他们还认为,Ibrahim Durić生前最后一次被见到是1992年5月14日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手中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这就可引出结论,即他被置于人身安全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和生命面临危险的严重风险的处境。提交人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Ilidza找到了与Ibrahim Durić同时被剥夺自由的Želimir Vidović的遗体,而Ibrahim Durić仍然下落不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履行其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员生命,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
3.4 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指控,提交人认为,虽然一份证人证词提到Ibrahim Durić 出现在Nedzarici附近的南斯拉夫人民军军营,但对他的拘留没有任何正式登记或记录。Ibrahim Durić从来没有出庭见过法官,他也无法对剥夺其自由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提交人进一步认为,应由缔约国负责说明Ibrahim Durić的命运。他们指出,强迫失踪特别的严重性及其内在的多面性导致了以下结论,即“禁止人员被迫失踪以及调查并惩处责任人的相应义务已达到了强制法的地位”。尽管提交人提出了各种请求,但缔约国仍未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做出任何努力对Ibrahim Durić受到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及强迫失踪作出调查,或对他的命运进行澄清。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结合《公约》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九条。
3.5 提交人认为,Ibrahim Durić的强迫失踪构成了与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相悖的待遇。为此,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人员失踪必然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有关”,且被无限期关押与外界失去联系所造成的痛苦程度构成酷刑。此外,缔约国有义务对所有关于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并确保将责任者绳之以法。
3.6 提交人还声称,所述情况中Ibrahim Durić没有机会与外界联系,这是强迫失踪的情况,因而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条。
3.7 此外,提交人认为,Ibrahim Durić的强迫失踪已造成其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权的中止,使他陷入完全没有保护的境地。他们还指出,他们获得潜在补救办法的努力受到阻碍。他们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当局不进行有效调查,会将失踪者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六条。
3.8 提交人还声称,他们自己就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违反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的受害者,这是由于(a)Ibrahim Durić的失踪;(b)宣布他死亡,才能有权领取抚恤金的要求;(c)其命运和下落持续的不确定性;(d)未能调查并确保有效的补救;和(e)围绕Ibrahim Durić案件的有罪不罚现象,这些都使得提交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焦虑和痛苦。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认定,因为亲人的强迫失踪以及对他或她的命运和下落持续的不确定性,给亲属造成了痛苦和压力,因而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11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该意见提及自1995年12月设立的战后时期起诉战争罪的法律框架。缔约国指出,2008年12月通过《处理战争罪国家战略》,目的是在战略通过后的7年内完成对最复杂战争罪的起诉,15年内完成对“其他战争罪行”的起诉。缔约国还提及,该国通过了设立失踪人员协会的2004年《失踪人员法》,并回顾,在近32,000名战争期间失踪人员中,已找到23,000人的遗骸,其中21,000人的身份已确认。
4.2 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指出,在萨拉热窝的Istočno设立了一个区域办事处,并在萨拉热窝设立驻地办事处和一些办事点。缔约国认为,这些举措为更快和更有效地在萨拉热窝地区寻找失踪人员提供了条件。其调查人员每天到这些办事点,收集关于潜在的万人冢的信息,并与证人建立联系。缔约国进一步报告称,自2007年5月23至25日,已发掘并确认38名于1992年5月14日在Kasindolska街失踪的人员遗体,遗体已交还家人。然而,尽管失踪人员协会提取了Ibrahim Durić家人的血液样品,却没有找到他的遗体。
4.3 缔约国还转交了Vogoṧća市市长的一份报告,其中表示已为强迫失踪受害者建立了一座纪念碑,该市已部署一切力量,支持追查失踪人员,而且他认为“所有适当的机构都应采取必要措施,查找、挖掘和确定失踪人员并将他们的遗体归还亲人,以进行有尊严的埋葬”。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作出的评论
5.1 提交人于2011年5月12日提交了评论,他们提及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关于强迫失踪系为一项延续性犯罪行为的一般性意见。他们认为,缔约国的意见证实,Ibrahim Durić仍被登记为“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并报告说,通过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设立的在线调查工具,没有发现匹配者。因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的追查进程仍未结束。
5.2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意见并未质疑他们提出的主张,而缔约国也没有提及为确定应负责任者而正在进行的任何调查,或为确定Ibrahim Durić的命运和下落而采取的措施。提交人报告说,到目前为止,缔约国提及的萨拉热窝Istočno区域办事处或萨拉热窝驻地办事处从未与他们,或Ibrahim Durić案件的证人取得联系,尽管他们认为,他们能够向这些机构提供与查找Ibrahim Durić可能相关的信息。特别是,提交人认为,主管当局没有考虑到一个事实,即在Ilidza找到了Želimir Vidović的遗骸,那么Ibrahim Durić的遗骸可能也在那里。提交人还指出,他们应参与Ibrahim Durić遗骸的整个寻找、挖掘和辨认过程。他们认为,一直没有关于Ibrahim Durić的命运和下落以及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的信息,这侵犯了他们了解真相的权利。
5.3 提交人还指出,仍需对大量战争罪行进行调查并不能解除缔约国当局对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开展迅速、公正、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并定期向受害者亲属通报调查进展和结果的责任。自1992年以来,他们已向不同当局(包括多布林亚的警察局)报告Ibrahim Durić的强迫失踪。然而,有关当局从未与提交人取得联系或提供任何反馈。
5.4 提交人认为,《处理战争罪国家战略》的执行是有缺陷的,缔约国不能以其为例证,对缺少调查进展和结果的材料进行答复,或对相关当局的不作为进行辩解。提交人还指出,采用过渡时期司法战略不能替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亲属诉诸正义和获得补救的机会。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6.1 2011年5至9月,以及2012年1月10日和2012年5月25日,缔约国各当局向委员会提交了答复,重申了提供的信息,并强调缔约国为确定所有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所作出的努力。缔约国进一步报告称,Ibrahim Durić案没有相关进展情况,也没有关于他死亡或失踪情况的任何证据。
6.2 关于提交人声称没有收到关于Ibrahim Durić案件情况的资料,缔约国报告称,《处理战争罪国家战略》规定设立的关于所有未决的战争罪案件的中央数据库现已投入运作。
6.3 缔约国在2012年1月10日和2012年5月25日的提交材料中进一步表明,Ibrahim Durić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Ilidža市战争退伍军人部的登记册中,而他的母亲Nevzeta Durić,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社会福利。缔约国还指出,家属没有采取必要行动,宣布他的失踪,“那样,[Ilidža市征兵记录事务]组织才能够向失踪人员协会提出要求,从而解决Ibrahim Durić先生一案”。
提交人的进一步陈述
7.1 2011年8月24日、9月14日和10月3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提交了补充评论,即他们没有提供关于Ibrahim Durić强迫失踪的任何新信息,而提交人提出的数个问题,仍未得到处理。因此,提交人重申其之前提出的意见。
7.2 2012年1月23日和6月7日,提交人就缔约国2012年1月10日和5月25日提交的意见作出了补充评论。提交人进一步指出,缔约国的主张(即提交人没有采取必要行动,宣布Ibrahim Durić失踪,以使其案件得到解决)给他们造成了更多痛苦和二次创伤。他们重申,他们持续和再三地报告Ibrahim Durić的强迫失踪。他们进一步回顾称,搜寻失踪人员国家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失踪人员问题国际委员会所颁发的证书,以及宪法法院2006年2月23日作出的裁决,已对他的失踪进行了正式确认和报告。他们认为,缔约国没有任何一份来文反驳提交人就他们和Ibrahim Durić权利受到持续侵犯提出的论点。
7.3 2013年7月9日,提交人又向委员会提交了陈述,重申在Ibrahim Durić强迫失踪的20多年来,没有开启任何调查;尚未找到他的遗骸并送还家属;来文提交人没有因所受伤害而得到任何赔偿。他们还指出,他们被迫宣布Ibrahim Durić死亡,以便Nevzeta Durić能每月获得抚恤金,而这给提交人造成了更多的痛苦,他们认为这等同于违反了单独解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需根据其议事规则第九十三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的要求,委员会查明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并且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措施。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提交人关于违反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七条本身的指控,就受理目的而言,申诉得到充分证实。既然符合所有受理标准,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对案情进行审查。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9.2 提交人声称,Ibrahim Durić自1992年5月14日被塞尔维亚共和国军非法逮捕以来即成为了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尽管他们作出了许多努力,缔约国一直没有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以澄清其命运和下落,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根据该意见,如果缔约国不调查侵权指控并将某些违法行为(特别是酷刑和类似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以及强迫失踪)的实施者绳之以法,仅仅这一行为本身就导致违反《公约》。
9.3 提交人没有指控缔约国对Ibrahim Durić的强迫失踪负直接责任。委员会注意到,“强迫失踪”一词,除了指可以归因于缔约国的失踪,还可以泛指由独立于缔约国之外或与缔约国敌对的军事力量造成的失踪。
9.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鉴于在冲突期间发生的30,000多宗强迫失踪案例,总体而言,它已作出相当大的努力。特别是,宪法法院已规定,缔约国当局负责调查提交人亲属的失踪案件;已建立国内机制,处理强迫失踪和其他战争罪案件;已从一些身份不明的尸体上提取了DNA样本,与Ibrahim Durić家人的DNA样本进行比对,这主要是在2007年5月23日至25日发掘尸体后。
9.5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调查强迫失踪指控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义务,不是结果义务,而是手段义务,对其进行解释时不能为缔约国当局规定一项不可能的或不相称的责任。
9.6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向提交人或委员会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对IbrahimDurić失踪开展调查的情况,或为调查失踪和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努力,调查IbrahimDurić的失踪,也没有执行宪法法院关于他的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试图利用他们或现有证人的帮助。缔约国说明了寻找IbrahimDurić遗骸的各种努力,但没有指出通过约谈证人等其他手段进行调查的任何步骤。委员会还注意到,亲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以获得的有限资料是在他们自己提出要求或拖延很长时间后才获得的,缔约国对此并不否认。委员会认为,调查强迫失踪的主管机构必须使家庭能够为调查及时提供他们了解的情况,且必须及时向家庭提供关于调查进展的信息。 综合考虑到所有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它掌握的事实表明,就Ibrahim Durić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9.7 委员会还注意到Ibrahim Durić的失踪导致的持续不确定性给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悲伤。出于上段所述原因,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事实表明,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9.8 委员会还注意到,向提交人提供社会津贴的前提是他们承认他们的失踪亲属已经死亡,尽管其命运和下落仍不确定。委员会认为,在调查仍在进行之时迫使失踪人员亲属宣布失踪人员死亡,以便有资格获得补偿,这种做法使得获得赔偿有赖于一种不利进程,构成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单独解读以及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9.9 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将不分别审查提交人根据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出的指控。
10.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就Ibrahim Durić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单独解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给予Nevzeta Durić和Nedzad Durić有效的补救,包括(a) 根据2004年《失踪人员法》的要求,继续努力确定Ibrahim Durić的命运或下落;(b) 继续努力,按照《处理战争罪国家战略》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将其失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c) 确保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特别是必须确保向失踪人员亲属提供对强迫失踪指控的调查情况,在适用现行法律框架时,不以要求强迫失踪受害者亲属取得受害者死亡证明作为其获得社会福利和赔偿措施的条件。
12.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确定发生了违约行为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所有三种正式语文广泛传播。
附录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和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的联合意见(同意)
1. 我们赞同委员会关于“Durić等人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1956/2010号来文)的决定。然而,我们认为,法律结论应把重点放在违反了结合《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因为导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负有责任的违约行为起因于对强迫失踪及其后果缺少有效补救。这些失踪不能归咎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因为它们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军造成的。
2. 在本《意见》中,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偏离了以前在“Rizvanović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1997/2010号来文)中的《意见》,却没有提供任何解释。
3. 然而,我们认为,委员会正确地裁定,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直接违反了第七条,裁定的理由是缔约国提供某些社会福利的前提是他们同意宣布失踪亲属死亡,尽管这些失踪亲属的命运和下落仍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