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8/D/2465/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Dec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65/201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EugèneDiomiNdongalaNzoMambu(由顾问Georges Kapiamb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4年9月22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0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6年11月3日

事由:

对一名反对党众议员提起诉讼

程序性问题:

一案不二审;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秘密羁押;剥夺狱中获得治疗的权利;获得公平审判的保障

《公约》条款:

与第九条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子)项和(丑)项

1.1 来文提交人Eugène DiomiNdongalaNzoMambu为刚果侨民,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指控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刚果民主共和国于1976年11月1日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1.2 2014年10月8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重视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以避免对其健康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1.3 2015年2月23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同时审议是否受理来文的问题和来文中的案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担任公司董事,是反对党基督教民主党的主席。在2011年11月举行的议会选举期间,他被推选为国民议会议员。作为反对党其他议员的领导,他拒绝占有这一席位,并在此前要求承认Étienne Tshisekedi为2011年11月总统选举胜出,同时对Kabila总统当选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2.2 2012年6月26日,警方占领了其所在党派位于金沙萨贡贝的总部。本次占领并不合法,因为并未获得共和国检察长签署的信息调用令。警方侵占了所有办公室、提交人的日常用品以及各种文件,当时在现场的其他一些财物也被带走。直到2012年7月26日,金沙萨/贡贝大审检察院检察官才发出保护属于提交人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命令。2012年8月2日,提交人的妻子致信共和国检察长,请求撤销命令并要求警察离开,但对上述场所的占领还是持续了大约两个月。

2.3 提交人声称,2012年6月27日,他在前往预定在金沙萨刚果圣母大教堂举行的一个名为“人民总统多数派”的反对党政治集会契约签字仪式时被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带走。提交人称,他被秘密羁押了3个月零13天,在此期间,鉴于他对2011年选举提出了质疑,围绕他与Tshisekedi先生的关系以及反对党计划采取何种策略夺权的问题,他接受了讯问。

2.4 2012年6月28日,媒体部长兼政府发言人公开宣布一名重要人物因犯强奸罪被捕,共和国检察长也于当天向媒体宣布,在针对2012年6月发生的一起强奸两名未成年人的案件向提交人发出逮捕令后,提交人潜逃。他的妻子于2012年8月16日向金沙萨/贡贝共和国检察长起诉某未知人士实施绑架和秘密羁押,但是该项起诉一直未进入预审阶段。

2.5 提交人称,他于2012年10月10日夜间获释,并被抛弃在金沙萨的马塔迪大街上。他于2012年10月15日向军队办案总长提出关于绑架、秘密羁押和虐待的起诉,然而这项登记编号为5576/017的起诉一直未进入预审阶段。

2.6 2012年10月13日,提交人所属政党的三名成员也在金沙萨贡贝被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带走,并在国家情报局所在地被秘密羁押了一个月。

2.7 2013年1月8日,提交人接到一项解除其议会豁免权的决定,随后检察长就针对他的强奸罪指控对他提起了诉讼。

2.8 2013年1月18日,提交人的新闻干事以及另外三名“人民总统多数派”的活跃成员也于夜间在他们各自的住所遭到安全机构工作人员的劫持,并被带至不明地点,随后又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当时内政部长向媒体介绍称,他们是提交人建立的一个旨在推翻现行政体的团体的成员。

2.9 2013年4月8日,警方根据K.上校的命令逮捕了提交人,并将其整夜关押在一个秘密地点。第二天,他被带至共和国检察长处,并被告知有一项于2013年1月18日针对他发出的逮捕令,罪名是“强奸及维持名为‘绝对权’的反抗运动”。2013年4月17日,共和国检察长针对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2.10 在提交人被审前羁押期间,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下令对其进行住所监视。法院曾三次重申该项命令,但检察官并未执行该命令,提交人始终被关押在金沙萨马卡拉中心监狱。2013年8月29日,提交人通过信函申请最高法院院长介入,以期将其转至住所监视,但未能成功。

2.11 2013年6月15日,由于提交人未经允许缺席且未提供理由,其议会职务被国民议会解除。

2.12 提交人称,他在羁押期间受到了虐待,随后他于2013年7月18日在监狱的医疗中心接受了体检。中心建议将他转移至设备更加完善的医疗中心,以便其接受治疗。提交人分别于2013年7月19日和2013年9月18日致信典狱长和检察长,请求将其转移至医疗中心,接受适当治疗。此外,2013年9月16日,鉴于提交人的健康状况,最高上诉法院下令将针对提交人的诉讼推迟45天,以便他能接受适当治疗。在2013年10月29日的一封信函中,提交人申请了保释,并指出,他本应接受监视居住,却始终被关在监狱里,而且监狱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其接受治疗。

2.13 提交人称,他在2013年12月27日出现了一次脑血管意外,随后被紧急送进金沙萨的一家诊所。然而,他又被身着制服的人员从床上拉起来,强行带回监狱,关进他的牢房,导致他并未接受规定的检查和必要的治疗。

2.14 最高法院充当一审和终审上诉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判决,以通过暴力手段强奸两名未成年人、强奸未遂以及向儿童展示色情制品等罪名判处提交人十年监禁。提交人称,判决违反了2013年2月19日颁布的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程序的第13/010号法律和2013年4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司法机关组织、运作和管辖权的第13/011-B号法律,也侵犯了对辩护权的保障。

2.15 提交人于2014年9月2日致信法院第一院长,对其判决提出异议,尤其指出他在诉讼期间缺乏辩护证据,法庭的构成不合法,该法庭也并无管辖权,以及在提交人的案卷中存在该法庭的偏见。

申诉

3.1 提交人指控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3.2 提交人指出,他于2012年6月27日被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劫持,并被秘密羁押至2012年10月10日,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他声称自己是因为与Tshisekedi先生的政治同盟关系而被劫持的。他向当局提起的诉讼从未能进入预审阶段,刚果政府也并未听取多个不同组织的呼吁。

3.3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在其羁押期间剥夺了他接受适当治疗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条。针对这一问题,他向委员会提交了2013年7月17日马卡拉中央监狱医疗中心出具的报告的副本,该副本指出,他的右肩疼痛,手臂存在功能性障碍,他在此之前曾接受过相关治疗。报告中要求他住院,接受内科医生的诊治并进行CT扫描。尽管他的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他的治疗申请却并未收到任何答复。他还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由Ngaliema诊所于2013年12月28日开具的申请,由于他突然摔倒,诊所申请对其进行脑部CT扫描。这一申请也未得到任何回复。此外,提交人还向委员会出示了一份由中刚友谊医院于2012年10月29日出具的报告的副本,报告指出其右侧腹股沟存在绞窄性疝,左臂肘关节挫伤,并进行了相应治疗;还包括一份Baraka诊所于2012年12月4日开出的证明,指出鉴于他的健康状况,他应该在具备相关技术手段的国家接受毒理学检查和专门的十二指肠检查。

3.4 关于诉讼和判决,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因为对他进行审判的并非一个独立而公正的法庭。作为国民议会的成员,他是在最高上诉法院接受一审终审判决的。然而,法庭的构成并不符合2013年2月19日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程序的第13/010号组织法以及2013年4月11日关于司法机关组织、运作和管辖权的第13/011-B号组织法的规定。第13/011号组织法第34条尤其规定,最高上诉法院作为由多个分庭共同组成的一审终审机构,应至少包含七名法官,即四个分庭的庭长和每个分庭资历最深的三名推事。然而,在提交人的诉讼中,出席审判的只有这七人中的五人。

3.5 提交人还指控称,他无法组织自己的辩护工作。他未能提交针对强加在他身上的罪行的辩护证据,因为当时他的病情严重,他的身体状况也不允许他进行发言。在2014年3月12日的审讯中,法官对他的案卷进行了合议,他的律师甚至离开了席位,以抗议将他们指出的公共例外情况归入案情,其中就包括质疑号称受到强奸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所谓父亲与她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律师试图证明以这两位未成年人父亲身份出现并揭发强奸行为的男子并非她们的父亲,这两个女孩也并非未成年人,这三个人都被K.上校收买,以指控提交人。在律师缺席期间,提交人出现在审判厅内,但由于他在尝试发言时呼吸困难,因此将他带离了席位。在这种背景下,他无法为自己辩护,而且法院拒绝了他提出短暂推迟审理,以便让律师回来的请求。第二天,他的律师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法庭辩论,证明控诉证据纯属子虚乌有,以及提供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但法院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3.6 全部起诉都是出于政治原因,意在想尽办法消灭政治上的对手。撤销他的议员职务,却不给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警察占领其所属党派的总部,在一次短暂而严厉的政治性诉讼后将他判刑,这些都属于毁掉碍手碍脚的政治对手的策略。对他的政治迫害甚至殃及了他的家人,例如,2013年1月1日,他19岁的女儿在恩吉利机场受到讯问,她的证件也被毫无正当理由地扣押,直到允许她登机;2013年11月11日,他18岁的儿子在返回金沙萨时在机场被扣押了一个小时,却并未告知他扣押的理由;2014年7月16日和17日,他的妻子被安全机构工作人员跟踪。提交人的一个姐姐也被警察带走,第二天才放她出来,却未告知她因何罪名被捕。

3.7 提交人还称,他没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最高上诉法院对他的判决为一审终审。他致信法院第一院长,指责对他的审判不合法,并申请获释,但并未成功。

3.8 提交人希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无条件撤销对他的判决并将他释放;就提交人在被带走、秘密羁押和判决后受到的损失给予其适当的赔偿;公开承认对提交人的侵害并严正道歉;采取立法措施,严厉打击和预防其他权力分支、尤其是行政机关对司法独立的损害;严厉惩处肆意践踏获得指定法官权利的司法机构成员,以及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4年12月9日和2015年5月26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2 缔约国援引一项条件,即提交给委员会的问题不能同时在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下审议。为此,缔约国指出,2013年,提交人已向各国议会联盟控告缔约国实施任意逮捕、非法居留、虐待、无依据的起诉以及不承认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在调查过程中,各国议会联盟曾联系过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数个权力机关,以获取他们对这项申诉的意见,并向该国派遣了调查特派团。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了针对申诉的第一次决议,决定请联盟人权委员会继续审议此案,并向其汇报情况。2014年10月16日,理事会重新审理了案卷,并再次建议联盟人权委员会继续审议此案并及时向其汇报情况。有鉴于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中的法律事实正在另一国际程序下审议。各国议会联盟属于国际程序,旨在捍卫和促进人权,并为此与联合国进行紧密合作,而且有着与联合国相同的目标,并为联合国的努力提供支持。因此,各国议会联盟完全属于国际调查和解决程序。

4.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缔约国认为,截至2014年9月22日,即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日期,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提交人实际上已经于2012年11月11日针对共和国检察长的公诉状和解除议会豁免权特别委员会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违宪诉讼。截至缔约国提交意见当天,该诉讼程序尚未形成判决。因此,根据该项理由,来文同样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分别于2014年12月20日和2015年10月12日提交了其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 关于缔约国就来文由另一国际程序审理的论据,提交人首先指出,各国议会联盟人权委员会不能被视为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而应该是一个仅仅旨在通过促成对话来促进解决各国议会掌握的侵犯人权问题的议会间机构。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只具有咨询性质,决议的落实工作首先应属于议会团结原则的范畴。各国议会联盟受理案件这一事实从未被看作是人权理事会或诸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以及美洲人权法院等其他机构判断来文可否受理的一种障碍。

5.3 提交人也拒绝接受缔约国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意见。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请旨在要求宣布检察长向国民议会下达的要求解除其议会豁免权的公诉状违宪。提交人的申请还对解除议会豁免权特别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提出质疑。申请的目的在于阻止对其议会豁免权的撤销以及由检察长针对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诉讼。然而,由于最高法院并未确认违宪诉讼程序,以便开展紧急审理,并且提交人的豁免权实际上在他受到起诉和刑事判决之前就已被撤销,因此违宪诉讼程序不再适用。所以这并不构成反对宣布提交人有罪的判决的补救办法,而提交人正是在向委员会对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提交人恳请委员会拒绝接受这一理由,因其并不合理。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缔约国于2015年5月26日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

6.2 关于促使针对提交人提起诉讼和进行判决的事实,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多次提及他作为反对运动领导的身份,实际是在想尽办法扰乱委员会的视线。然而,提交人代表的政党属于极少数派,因此并未引起共和国官方机构的注意,至少它并不像是一个能引起过度混乱的反对党。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很多反对派人士针对现行政体发表过尖刻的言论,然而他们并不会引起政府的担忧。

6.3 缔约国称,提交人向委员会陈述的是虚假事实。很多关于他所指控的劫持的重要细节都未被提到,比如参与劫持的工作人员数量,使用的交通工具,行驶的路线,关押的地点和关押场所的条件,诘问他的人员身份,为何会在2012年10月12日将其释放等等。提交人深知他被指控于2012年6月20日和26日犯下的强奸事实十分严重,因此选择了藏匿。他认为参加2012年10月举行的法语国家组织首脑峰会的多名外国官员的到来可能对他的诉讼有利,所以于2012年10月12日,即峰会召开的前一天,走出了其藏匿地点。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没有证明他同Tshisekedi先生的政治同盟关系。由于未提供对其劫持的具体情节,提交人无法为他的请求提供足够的支持。因此,缔约国并未违反《公约》第九条。

6.4 提交人提出的在羁押期间无法获得适当医疗的指控与他提供的出于医疗原因需转移至金沙萨最好的医院的体检结果是相矛盾的。由于提交人并未将他的疾病归咎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且已确认他曾有机会接受治疗,因此,缔约国并未违反《公约》第十条。

6.5 与所谓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一样,提交人未能为确认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提供足够支持。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以模糊的方式将与其诉讼失败、对最高法院任命法官方式的审查以及对其家庭成员的逮捕有关的所有论据混在一起提交给委员会。

6.6 缔约国最后认为提交人提供的材料不具说服力,其中部分材料甚至有失偏颇。关于诉讼问题,缔约国强调,本案的结果既给了潜在的强奸犯一个教训,也是国家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不懈努力中的致命一击。缔约国希望在这方面落实一项零容忍政策。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 提交人于2015年10月12日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首先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从未执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4年10月8日要求的临时保全措施。

7.2 提交人重申了其初次提交的来文中陈述的事实,以及所谓的强奸未成年人罪名,其目的在于将他踢出政治舞台。缔约国只是拒不承认他提交的事实,却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材料。

7.3 关于2012年6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缔约国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对他的劫持和秘密关押,提交人强调,他的妻子向主管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从未进入预审阶段,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他还强调,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阻止他获得针对他健康状况的体检和治疗。

7.4 关于《公约》第十四条,提交人补充说,2013年2月19日颁布的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程序的第13/010号组织法于2013年3月20日生效,而成为新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管辖权法规》的2013年4月11日法律则进一步巩固了第13/010号组织法。根据《法规》第34条,持议员身份的申请人至少应该由七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判。因此,有鉴于新规,根据1982年3月31日颁布的《最高法院诉讼程序法》由五名法官构成的审判并不合法。因此,提交人称其当时并没有《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获得主管法官的权利。

7.5 提交人还出于对比的目的援引了关于另外一名国会议员Jean Bernard Ewanga案卷的不同处理结果,Jean Bernard Ewanga于同年在最高法院接受了按照2013年4月11日法律第34条规定由七名法官组成的法庭的审判,但是却并未遵守由四名庭长和资历最深的三名推事出席审判的规定。

7.6 提交人重申,他从没有机会组织对自己的辩护。当时他病情严重,无法发言,而法庭拒绝短暂推迟审理,以便他为辩护做好准备,以及让律师回来参加2014年3月12日的庭审。在当日的庭审中重新进行法庭辩论的申请也遭到了拒绝。

7.7 2016年5月12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由于出现了严重的心脏问题,他此前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

委员会决议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即由于申诉的实施正在由各国议会联盟进行审议,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联盟被请求审理该案件,并为此联系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数个权力机关,以获取他们的意见,并往该国派遣调查特派团。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评论,即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权委员会并不能被视为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而应该是一个旨在通过促成对话来促进解决各国议会掌握的侵犯人权问题的议会间机构,而且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只具有咨询性质。委员会认为,各国议会联盟并非政府间机构,其下属机构的作用不是确认一国是否履行了该国对其加入的人权国际文书(在本案中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义务,因此认为这并不妨碍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对提交人提交的来文进行审议。

8.3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另一个论据,即提交人并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曾向最高法院提起违宪诉讼的申请,而该诉讼在缔约国提交意见时并未结束。而鉴于提交人的评论,尤其是该申请的目的在于阻止对其议会豁免权的撤销以及最高法院针对他的诉讼,以及他的豁免权最终被撤销,而他向委员会提起的申诉涉及的主要是对他的羁押和刑事诉讼的问题,委员会认为,这并不妨碍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对来文进行审议。

8.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其申诉的受理提供了充分证据,因为这些申诉涉及《公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范围内的问题,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他于2012年6月27日被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劫持,并被秘密羁押至2012年10月10日,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否认该指控,并坚称提交人并未被劫持,而是在其被指控的强奸事实发生后藏匿起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妻子于2012年8月16日向共和国检察长起诉某未知人士实施绑架和秘密羁押,提交人本人也于2012年10月15日向军队办案总长提出关于绑架、秘密羁押和虐待的起诉。提交人称这两项起诉均从未进入预审阶段,缔约国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根据该段,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就提交人及其妻子起诉的后续情况进行任何调查,也未给出任何答复,这违反了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相关联的第九条。

9.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诉称,在他被审前羁押期间,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下令对其进行住所监视居住,并曾重申该项命令,但检察官并未执行该命令。由于对检察官没有执行法院命令的原因未提出异议和意见,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审前羁押在监狱里的时间超过了最高法院下令的日期,违反了国内法,也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9.4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指控,即他在监禁期间被剥夺了获得适当治疗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马拉卡中央监狱医疗中心于2013年7月17日出具的报告中要求提交人住院并接受内科医生的诊治,以及针对右肩部的感染进行CT扫描。提交人诉称,尽管他提出申请,政府未就该份报告作出任何回应。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诉称,2013年12月,在他因突然摔倒而住院期间,他被强行带回监狱,而政府也未就Ngaliema诊所提出的脑部CT扫描建议作出任何回应。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并未明确回应上述指控,仅仅指出提交人被转移至医院。关于未就前述医疗报告中的医嘱进行任何回应以及2013年12月提交人被强行带离医院的指控,缔约国并未给出详细信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9.5 提交人称,他未受到一个独立而公正的法庭的审判,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他特别指出审判他的最高上诉法院分庭由五名法官组成,这违反了2013年2月19日颁布的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程序的法律和2013年4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司法机关组织、运作和管辖权的法律,根据这两项法律,该分庭应至少由七名法官组成。缔约国否认这些指控,并强调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关于提交人就最高上诉法院的构成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4年3月26日的判决,提交人的律师已经在诉讼期间指出该程序问题,但法院未给出任何理由即宣布这一问题没有依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并未针对这项指控发表任何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依据充分,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根据该条款,他应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9.6 提交人诉称,他针对强加于他的事实进行的辩护受到阻碍,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2014年3月12日诉讼结束的庭审中,提交人感到呼吸困难,其身体状况不允许他发言以陈述他反驳公诉人起诉的论据;法院拒绝他提出的短暂推迟审理以便让律师回到法庭的请求;法庭辩论结束后,并未听取辩护人关于某些关键事实的陈述就对案件进行了合议,这些事实包括所谓的未成年强奸受害人的父亲并非真的是她们的父亲,两个女孩也不是未成年人,整件事都是由警方针对提交人策划的阴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并未针对这项指控发表任何意见。鉴于关于强奸的指控是诉讼的主要内容,委员会认为,法院本应为提交人提供一切可以让他发表辩护意见的便利。因此,鉴于提交人在庭审期间并没有准备辩护和与律师沟通的必要便利,法院在这方面施加的限制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10.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刚果民主共和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与第二条第3款相关联的第九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享有的权利。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就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赔偿。因此,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a)立即释放提交人;(b)撤销对提交人的定罪和必要时根据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和其他法律保障的原则进行新的审判;(c)向提交人提供适足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 缔约国必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按照《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将之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