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X和Y(由律师代理)

声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格鲁吉亚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2009年10月29日转送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2013年7月26日的是否受理决定(CEDAW/C/55/D/24/2009)

意见通过日期: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通过的(第六十一届会议)

关于

第24/2009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X和Y(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格鲁吉亚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4日(初次提交)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于2015年7月13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的意见

1.来文的提交人是格鲁吉亚国民X,出生于1961年,以及她的女儿Y,出生于1990年。她们声称自身是格鲁吉亚侵犯她们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第二(b)至二(f)和第五(a)条应享权利的受害人。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8月1日对格鲁吉亚生效。

事实背景

2.1X于1987年7月在一次学生社交聚会时被一名格鲁吉亚男子强奸,后于同年和该男子结婚;此前她是一名处女。据她称,格鲁吉亚社会认为贞洁是年轻女子的美德,是美满婚姻的保证。因此,X嫁给了该男子,因为她觉得别人不会愿意娶她。在这段婚姻中,她先后于1988、1989、1990、1991和1993年生了五个孩子。在第一次怀孕后,她辞去在第比利斯一所音乐学校担任钢琴教师的工作,成为了一名家庭主妇。1993年,她的母亲搬来与X一家同住,帮她操持家务和照管孩子。

2.2X声称,其丈夫经常对她所做的家务表示不满,如果不听从其嘱咐时便发怒。他们经常因为无关紧要的家事爆发冲突,导致暴力事件。她丈夫多次殴打他们的儿子T。孩子们玩耍时发生争论,其丈夫一般都会作出暴力反应。他对他们高声叫喊,用暴力吓唬他们,将他们关在厕所中。有一次,提交人不得不清理Y和T手指的伤口,因为他们的父亲为惩罚他们不守规矩,用门压坏他们的手指。这两个孩子遭受的暴力最多。他还在其他场合用不同的东西殴打孩子,X随即试图夺走这些东西。X每次出面保护孩子,最终都遭到丈夫殴打。

X 遭受的暴力

2.3X称,她从1996年开始遭受丈夫的暴力。她曾多次向警方提出配偶殴打指控,均无济于事。2001年12月23日,在发生又一次争吵后,她丈夫殴打她,造成她脸部和头部受伤。她接受了医疗护理。 2001年12月28日,Isani-Samgori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立案对该事件进行刑事调查,因为X决定撤回指控,原因是她感到左右为难,虽然丈夫狂暴,但毕竟是孩子们的父亲,孩子们需要抚养,需要得到帮助。

2.42004年7月3日,X向警方报告,她又遭到丈夫殴打,原因是上个月她曾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指控。警方只是要求其丈夫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不再对家人施加暴力。

2.52004年7月15日,该丈夫侮辱并殴打X,原因是她向他要一些钱。经医疗检查确定她受轻伤。7月17日,警察要求其丈夫签署一份书面承诺,保证不再对X施暴。7月24日,检察官办公室通知她,不会对其丈夫提起刑事诉讼。

2.6X声称,2004年6月16日她向警方提出指控后,她的丈夫变得越来越狂暴, 12月7日,她提出新的指控。警方未进行有效干预,仅要求其丈夫书面保证,今后不再使用暴力解决家庭问题。

Y遭受的暴力

2.7X解释说,1993年,她意识到丈夫已经开始对Y有不当行为。她的母亲于1993年搬入他们家公寓,发现这位父亲与女儿玩时,常将手置于女儿两腿之间私处。当女孩大约两岁时,外祖母看见这位丈夫将女儿抱在膝上,手放在她的私处;他脸色绯红,呻吟着,并不知道自己被人看到。这位外祖母十分气忿,对其行为提出质问,并把孩子抱走。

2.8Y也经常遭到父亲殴打。有一次,他用棒子打她,把棒子打断,她受重伤。

2.92004年6月16日,X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报告这位父亲性侵犯Y的事件。她在心理医生面前叙述了其丈夫在前五年期间施行身体和性虐待的情况、家中持续不断的冲突以及这位父亲的行为所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气氛。X的儿子T(叙述其父亲殴打或性骚扰他和他妹妹的事件)和X的母亲也做了陈述。尽管听取了这些陈述,但是,在6月30日,检察官办公室仍决定不提出刑事诉讼。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10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X回顾指出,她多次指控遭丈夫殴打。当地警务督察员多次前往她家,与其丈夫谈话,要他签署保证书,保证不再对妻子和子女施加暴力。警务督察员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也没有对其丈夫提出指控。2001年12月23日她丈夫殴打她之后,她收到的医疗报告显示,她受了轻伤。2因而,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初步调查。X及其丈夫都做了陈述,一名警察书面证实,12月23日X遭到丈夫殴打。12月26日,X在丈夫的压力之下撤回指控,导致该案件于12月28日结案。2004年7月15日,X向警方报告,2004年7月14日再次发生殴打事件:她的伤势被确定为轻伤。在警察局,丈夫再次书面保证,他今后不会再对她使用暴力。警察与X交谈,试图说服她撤回指控。与此同时, 7月24日,她收到一封信,信中说,检察官办公室不会就她对丈夫提出的指控进行立案刑事调查,但没有说明理由。

2.11X进一步解释说,她还向警察指控她丈夫一再对子女、包括对Y施暴。然而,她的指控被认为是私事,没有进行调查。2004年6月16日,她报告女儿和一个儿子受到身体和性虐待,她叙述了丈夫所犯的事件,包括过去的事件。检察官办公室就此事听取了X的母亲、Y及其丈夫的陈述。6月30日,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展开刑事调查。 7月25日,X向Isani-Samgori地区法院提出申诉,声称拒绝调查是非法的,毫无理由,并有偏见。10月4日,法院宣布6月30日拒绝调查的决定为无效,裁定检察官办公室未考虑提交人说明的情况及其丈夫的心理健康状态,在拒绝刑事立案时仅考虑其丈夫的说法。检察官再次收集了X、其母亲和子女的陈述。11月7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对其丈夫提出指控,认为所谓的淫秽行为和恋童癖并没有被证实,孩子们是受到其母亲的影响。X提出上诉,这项裁决于12月8日被宣布无效。此案被转到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该办公室从其丈夫的雇员和邻居处收集了补充证据。12月28日,检察官办公室再次拒绝刑事立案,指出其丈夫的邻居和商业伙伴对他的评价良好,宣布提交人的指称缺乏事实依据。2005年1月24日,X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2月11日,第比利斯市检察院撤销2004年12月28日的裁决,将该案退回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原因是未能正确地调查指控。3月11日,X致函总检察长,请求审查其2004年6月16日的指控,因为其丈夫威胁她及其子女。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在3月12日的裁决中拒绝对丈夫提出指控。X就这一裁决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上诉, 8月4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其上诉,理由是其丈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X就此裁决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地区法院于11月29日以证据不实为理由驳回其上诉。她就此裁决向第比利斯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2月7日,法院在她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上诉案,因理由不实予以驳回。对此裁决不得提出进一步上诉。

指控

3.1提交人认为,上述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一、第二(b)至二(f)和第五(a)条,因为缔约国未履行制定刑法条款有效保护妇女和年轻女孩在家中不受身体和性虐待的义务,未依照法律向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平等的保护,而且未保护提交人免受家庭暴力,致使她们受到折磨。

3.2为了证实这些指控,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以及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提交人解释说,该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即谴责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现象、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调查和惩罚侵犯人权行为的义务。该缔约国在必要时,除其他外,有责任引入、制定和改善有效打击暴力的国家政策,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和得到保护,给予支持和援助,调整刑法和民法,培训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专业人士,以确保防止这种暴力。

3.3提交人还指出,妇女和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们有权得到缔约国的积极保护,使其个人的完整性――身体、道德和性完整性――不受严重侵犯,当局应该掌握或努力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她们声称,缔约国除了在人们提出指控时有义务采取行动之外,在有充分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严重侵权现象时,缔约国也有义务进行调查。8缔约国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义务不仅包括要处理肇事者的行为,还要保障被害人的福祉。有效保护的基本措施包括消除持续存在的家庭暴力风险,采取约束措施禁止肇事者接触、联系或接近受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咨询和医疗支持)。为了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在有人声称受到酷刑或虐待时,当局就必须切实进行调查,查明并惩处肇事者。 9

3.4根据《公约》第一条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提交人指出,在发生构成指控依据的事件之时,缔约国没有法律条款来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缔约国只是于2006年5月25日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法》,才在其法律框架内订立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均由地区警方督察员依照行政条例处理。督察员在事发地点审查案情后,就要求罪犯作出书面声明,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受害者坚持提出正式指控,检察官办公室便在配偶之间调解冲突,而不是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肇事者。缔约国未制定有效的立法规定,未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社会服务,加上当局未能对X就其丈夫对她和子女施行身体和性虐待提出的多次指控进行有效调查,使情况变得更加严重。

3.5提交人还指出,警方与X及其亲属有过多次联系,因而对她们的情况十分清楚。从2001年12月23日的暴力事件开始发展到2004年7月17日的事件(这两个事件均向警方作了报告),暴力攻击事件日益频繁。除了X,子女也遭受父亲谩骂和殴打,导致父母进一步争吵。X多次打电话给警方,要求对她和孩子提供保护,但警方从未表示提供这种保护。

3.6提交人声称,依照《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警察应该受理并登记X的指控,展开刑事调查,收集证据,起诉其丈夫,并采取行动防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然而,警察未履行任何这些义务。对当地督察员提出的指控从未作登记,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查或起诉。由于长期存在暴力和虐待现象,警方没有立即对这些指控采取对应措施,因此,警方没有尽职尽责来保护提交人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警方和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提交人持续不断地遭受暴力和虐待,危害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因此,警方和检方有义务防止发生暴力行为。

3.7提交人还指出,对X2004年6月14日指控的调查情况也表明当局未切实处理该家庭暴力案。她指控丈夫殴打孩子以及对Y的不正当行为。这项指控多次被驳回,理由是“证据显然不成立”、“毫无根据”或“没有超出一个父亲在家中对孩子态度的正常范畴”。当局忽视了先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只是从当事方收集陈述,未进行医疗法证鉴定。

3.8提交人解释说,警方在学校心理医生在场的情况下,收集了其子女的陈述。其子女证实遭到殴打,Y叙述了她父亲触摸其私处并殴打她的事件。然而,检方对Y的陈述持怀疑态度,要求学校心理医生对这几个孩子进行评估。心理医生的结论是,Y的陈述多次重复,毫无表情,使用了与这名儿童社会环境、教育或年龄不相称的术语。提交人解释说,检方采用了这些结论,却没有核查该心理医生的能力、资格和专业知识,认为应该由具有临床经验的心理医生发表此种意见。

3.9提交人进一步解释说,检方也调查了X和其丈夫的心理健康状况。第比利斯精神神经诊所诊断其丈夫精神健康,但易兴奋和烦躁。第比利斯另一家精神神经诊所认证,虽然X没有为精神病纪录,然而,“这并不足以确认此人精神健康”。有一天(未说明日期),第比利斯第5临床医院诊断X患有“神经衰弱症”,并开出治疗处方。提交人指出,“这些证书都是行医者而不是专家开具,提供的是一般性评估,而不是对提交人个人的评价”。

3.10提交人还指出,检方驳回X的指控时,考虑了其丈夫在学校时和从事工商业时的证明人、即家庭之外证明人的证词。但却没有考虑到X有高等教育文凭,她曾担任音乐教师,她停止工作是为了照看孩子。提交人声称,调查员优先考虑其丈夫的教育程度和家庭之外证明人对其丈夫的正面评估,而忽视受害者的情况,因此,调查员对提交人持有主观的歧视态度,缺乏公正性。检方注重的是找出X陈述、行为和心理健康的缺陷,而不是收集和处理有关其指控的证据。检方的结论中,除了该丈夫/父亲之外,对提交人和该家庭所有其他成员都作了负面评价,而没有提到X以往遭受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具体说明需要对这些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作专业评价。在任何阶段都没有社会服务部门参与帮助这个家庭。检方未能考虑X关于其子女遭受性暴力的指控,因而导致整个程序缺乏有效性,缺乏意义。尽管这些指控表明存在一种虐待儿童的行为模式,但是,检方认为这无关紧要。

3.11提交人声称,她们多年来遭受的家庭暴力构成酷刑和虐待,缔约国未能有效起诉这些行为和保护她们。10她们提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认为,她们的案件中存在构成酷刑的所有必要因素:严重的身心痛苦(X在提交给检方的指控中指出,由于其丈夫不断的批评和侮辱,她逐渐失去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自尊,此外,她觉得在精神上受到骚扰;Y提到,她意识到其父亲并不是作为一个父亲对她进行爱抚,她感到羞耻,害怕独自和他呆在家里,因为他会殴打她);意图(两个提交人多次受到其丈夫/父亲殴打和虐待,他施行暴力和恐吓,试图控制她们;警方未向她们提供保护,促成了对肇事者的有罪不罚);国家的参与(2006年以前没有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明确法律框架,即使在通过该法之后,有时仍将家庭暴力视为私事)。提交人认为,当局完全了解情况,他们不采取有效行动,便是默许地鼓励肇事者的暴力行为,当局没有制止暴力行为,没有向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并调查她们的指控。

缔约国的初步意见和友好解决提议以及提交人的相关评论

4.12011年9月5日,缔约国提出一项建议,试图与提交人达成友好解决。缔约国解释说,它完全赞同《公约》载述的原则。它承认,2004至2005年期间(暴力发生时期),该国正在根据《公约》的规定调整国内法,但指出,在国家层面,已经完全实施了《公约》的主要原则。缔约国还指出,在这一时期可以发现的调查工作的不足之处可能导致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因此,它邀请提交人及其代表参加讨论,以期友好解决此案。

4.22011年10月21日,提交人的代表确认,提交人愿意就可能的友好解决进行讨论。2012年4月22日,提交人的律师通知委员会,将就此与当局进行讨论。6月20日,她们进一步指出,开展讨论一事没有任何进展。11

当事方的补充评论

5.12012年8月22日,提交人解释称,她们的申请已于2008年12月9日由欧洲人权法院3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裁决,并以证据明显不成立为理由被驳回。法院没有提供作过此裁决的理由。9月17日,提交人提供了2007年3月14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和2008年12月9日该法院裁决的副本。

5.22013年1月4日,缔约国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在2007年3月14日,X和她的一个儿子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研究案情后于2008年12月9日宣布,依照《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4和35条,该项申请不予受理。

5.32013年3月25日,提交人呈交了她们对缔约国结论意见的评论。除其他外,她们指出,目前的来文侧重的是家庭暴力对具体性别的影响,以及缔约国未就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采取应对和防范措施所体现的固有性别歧视与此不同的是,她们向欧洲人权法庭提出的申请并未提及基于性别的歧视,而侧重于Y及其哥哥所受虐待对个人的影响,以及X作为母亲不能保护子女而受到的伤害。这种区别体现在与当事方、事实和法律指控有关的分歧中。在法庭上,提交人未提出关于歧视、基于性别或其他方面的指控,因此,也就没有援引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的情况,而主要侧重于Y及其哥哥所受虐待对个人的影响。据称,X也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她无法保护自己子女免遭这种虐待。她们的申请侧重的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第8条(尊重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和第13条(获得有效补救权)的情况。这与她们向委员会提交的指控形成对比,后者涉及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见第3.1段)。

委员会面前涉及可否受理的问题和程序

6.12013年7月26日,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审查了该来文是否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为了《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的目的,2007年3月,以两位提交人和X的一个儿子(亦即Y的哥哥)的名义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一项申请,该法院因证据明显不足而宣布此项申请不可受理,并裁定,法院面前的事实未揭示侵犯《欧洲人权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的申请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委员会已经注意到缔约国对本案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异议。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要核查以提交人的名义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与提交给委员会的这一来文是否构成“同一事项”,如果是“同一事项”,那么欧洲人权法院是否确实进行了“审查”。

6.2委员会必须首先核查向欧洲人权法院所提出的同一事项是否提到关于同一个人的某一具体权利受到侵犯的同一指控。因此,委员会需要首先核查本案中的“同一事项”是否涉及相同的事实、相同的个人及相同的实质性权利。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这样的意见,即两项申请“比较相似,因两案依据的条款在实质内容上是相似的”。提交人力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第13条(要求签署国提供获得有效国内补救的权利)寻求补救,而在本案中,提交人援引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歧视公约》第一、二(b)、二(f)和五(a)条。据缔约国认为,为了避免已经裁决的争议被重新审查,有必要审视争议的基本性质,而不是其正式的分类。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这样的意见,即虽然两个申请基于大致相似的事实,但作为根据向欧洲人权法院陈述的事实与向委员会陈述的事实是不一样的。可忆及的是,她们提交给委员会的来文侧重于因缔约国未能应对并防止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而导致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对特定性别产生的影响,与此相对的是,他们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没有提及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是侧重于Y及其哥哥所遭受的个人影响以及对X因为作为母亲无法保护子女而造成的伤害; 这样的区分反映在当事方、事实及法律控诉的差别上。提交人强调,在欧洲人权法院,他们没有提到《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受到违反。

6.5委员会仔细审查了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及申请包含的诉状,指出在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人没有控诉歧视,不论是基于性别的还是非基于性别的,也没有提到《欧洲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受到违反,而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向委员会提交的本项来文的核心内容。向欧洲人权法院所陈述的事实侧重于对两个孩子(Y和她的哥哥T)的性虐待和身体虐待;缔约国当局未能保护他们及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及作为母亲的X因“不能保护子女免受这些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和痛苦”。X从1996年至2004年一再遭受的家庭暴力从未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到。X的儿子(第二提交人的哥哥)也作为暴力的受害者,是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申请的当事人,但不是本来文的当事人。

6.6委员会指出,两项申请并没有涉及相同的实质性权利,本来文中,提交人援引的是其享受平等和不歧视的实质性权利,而在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援引这些指控。

6.7因此,委员会认为不能说“同一事项”已经由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因此不能依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而排除委员会对来文的审查。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为其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b)至(f)项及第五条(a)项提出的指控提供了足够的根据,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受理。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7.12013年12月9日,缔约国提供了其关于案情的意见。它声称,提交人未能提供合法理由支持其关于违反《公约》第一条、第二条(b)至(f)项及第五条(a)项以及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指控。

7.2缔约国声称,其各级当局履行了《公约》规定的所有积极义务,并提到所开展的调查。

7.3缔约国重申上述事实,并提到X在2004年6月16日至30日提交的指控。6月30日,鉴于存在冲突的解释性说明以及整个审讯期间出现的不符实情,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b)项,拒绝针对该丈夫启动刑事调查。

7.4缔约国还提到X的邻居K于2004年6月30日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一项指控。该邻居声称,2002年12月30日,她家的水漏入X的公寓,该丈夫闯进她家,殴打她的孩子并毁坏公寓。她告诉检察官,出于对X的尊重,她一开始没有向警局报告该事件。当她获悉X当时正寻求指控其丈夫时,她决定做一次陈述,以帮助她。然而,在2004年7月7日,该邻居说她希望撤销其陈述,称她是应X所请而报告该事件。缔约国认为,鉴于上述事实,这种不符实情和相互矛盾的陈述表明该案前后不一,并证明丈夫一方的任何一种非法行为的存在都是复杂的。

7.5缔约国指出,在提交人于2004年7月7日提交另一份解释性说明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机构强迫该丈夫作出其将遵守法律,不再侮辱其家人的承诺。

7.62004年7月15日,该丈夫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陈述。他在该陈述中指出他的妻子曾被诊断出攻击性精神病,并形容了他的妻子在家中和工作场所对他实施的暴力,同时要求检察官尽可能地保护他免遭这种殴打,并确保对其妻子的精神病治疗。

7.72004年7月14日和15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要求第比利斯精神神经诊所提供任何有关X及其丈夫精神状况的记录。当局收到关于该丈夫“严重的人格损毁”的信息。此外,6月16日,该区域的高级警官曾要求X在该诊所接受检查,但她予以拒绝。

7.8在X就地区检察官办公室2004年6月30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后,Isani Samgori地区法院,除其他外,认定检察官仅考虑了该丈夫的说法,并未对未成年家人和目击者问话,且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核实X及其丈夫的精神健康状况,因此于10月4日驳回了该决定。缔约国因此认为,该决定表明司法当局展现出了按照委员会的判例法及时、全面、公正和严肃调查所有家庭暴力指控的意愿,没有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除外责任或限制。12

7.9缔约国还提请注意X于2004年10月18日所做的陈述,大意是她的长子D经常与其父亲一起在市场上工作。但她对其丈夫可能伤害他明显不担心。缔约国因此认定,该陈述已致使X先前的陈述模棱两可且毫无根据 。

7.10此外,在学校当着1位心理医生和1位老师的面对其他未成年人的问话,反映出一些与提交人的陈述相抵触的事实。Y告诉该心理医生,3年前,她和她的哥哥T与父亲一起前往特拉维,她的父亲没有殴打他们,也没有不当地抚摸他们。T驳斥了这种说法,称他们的父亲从未带他们去过特拉维,但陈述称他曾经和他的父亲及弟弟A一起在特拉维他们的姑母家住过两周,他们的父亲在此期间没有殴打他们。缔约国指出,该陈述也表明,X并不担心让孩子与他们的父亲单独呆在一起。

7.11在对年龄较大的两个儿子D和S进行问话时,他们坚称其从未亲眼见到过父亲的不当行为,只是从他们的母亲和外祖母那里听说过。他们还进一步陈述称,他们的母亲和外祖母经常向他们谈起恋童癖。缔约国因此认为,孩子们在某种程度上被其母亲和外祖母洗脑,导致他们做出不利于其父亲的证明。

7.12最小的儿子A在接受问话时说,他清楚情况,因为他的母亲和外祖母想占有他父亲的生意,让他的哥哥接手以供养家庭。据缔约国称,该陈述引发了对该案案情的猜疑,以及对提交人所提指控的质疑。

7.13参加约谈的心理医生证实,除其他外,孩子们以一种毫无表情的方式谈到了外伤问题,且所使用的措辞都是经过刻意学习,其中的术语与这些儿童的社会环境、教育或年龄不相称,且X及其母亲关于这一系列事件的事后反应让事实变得模棱两可。心理学家断定,孩子们毫无表情,很可能是因为受到过某种影响。

7.142004年11月7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上述约谈、心理医生的报告以及其他可疑的分歧为由,拒绝对该丈夫启动刑事指控,认为这些孩子受到X的影响,X在指控其父亲存在恋童癖的同时又允许其孩子与他一同工作,并与他在另一座城市共住一整夜,这不合逻辑。

7.15该决定被第比利斯检察官办公室驳回,其指出,除其他外,没有对邻居和该丈夫的同事进行问话,关于X接受神经病理治疗的情况,也没有进行过走访。缔约国断称,该决定再次表明了当局开展公正、及时调查的意愿。

7.16邻居和同事后来作证称,X的丈夫是一个正派的人,对家庭非常关心,他们从未看到他本人对孩子有任何不当行为。一些人还指称,X是一个嫉妒心很强的女人,经常散播关于其丈夫的谣言并玷污他的名誉。此外,还对曾经治疗X的医生进行了问话。他证实曾将她诊断为神经衰弱,并为她建议过治疗方法。

7.17基于以上约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启动刑事指控,该决定于2005年2月11日被第比利斯检察官办公室驳回。驳回的原因是,除其他外,关于该丈夫的严重人格损毁和人格障碍的情况,也应对他的医生进行问话,并需对与提交人居住在同一楼层的所有邻居进行问话,以获得对该丈夫和X的教育和社会背景情况的完整定性。

7.18因此,对该丈夫的医生进行了问话。她解释称,他的人格损毁并不构成一种精神性障碍或性邪僻,但患有这种损毁的人容易发怒并为琐事争吵。邻居们也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将这个家庭描述为良好的家庭、人也不错,该丈夫的雇主也说他很诚实。缔约国因此认定,上述问询并没有发现任何新情况。

7.19缔约国进一步重申,总检察长办公室、第比利斯初审法院以及第比利斯上诉法院分别于2005年8月4日、11月29日和2006年2月7日审查并驳回该案。

7.20缔约国因此认为,其各级当局已履行《公约》所规定积极义务的所有要素。此外,其指出,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且所有调查程序都是依据《公约》和委员会判例法的相关条款,及时而公正地开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8.12014年11月17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声称缔约国完全未能证实所提出的结论,且在总体上未涉及该问题的实质。

8.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处理“反复的家庭暴力”这一主要问题,并忽略了许多事实,例如X被强奸后被迫与肇事者结婚、自1996年以来她一直遭到其丈夫的严重虐待,以及她的孩子遭受持续虐待,包括被使用各种物体殴打(这种虐待情况对Y而言尤为突出,她经常遭到殴打、怒吼或吓唬;作为一种惩罚,她的手指被门夹伤;而且她还曾遭受性虐待)。缔约国没有提到这些事件,也没有考虑这些事实所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尽管如此,多年来所遭受的这些虐待,以及当局在应对上的失败,构成了缔约国所开展调查的重要背景。13

8.3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意见表明其对《公约》规定的义务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其将相关调查和司法决定定性为全面而公正的做法可明显看出这一点。例如,X的陈述,即她认为她的丈夫不会在公共场合伤害孩子,导致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她早前的所有指控都是模棱两可、毫无依据的。提交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反映出对提交人的偏见或者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会有何种表现的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14 在当局基于邻居的陈述没有反映出新情况而做出结案的决定后,为案件举证的负担落在了提交人身上。鉴于他们已经炮制了大量佐证,这明显是一种过重的负担。15

8.4提交人强调,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种歧视形式,严重妨碍妇女享有其权利和自由的能力。16因此她们认为,缔约国未能按照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第19段的规定,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方面尽职尽责。

8.5提交人重申,在其就事件进行指控时,格鲁吉亚法律存在的系统性失灵17以及缺乏将家庭暴力明确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立法;18未能制定或执行任何政策,以确保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调查、起诉和惩处;缺乏任何规定限制令或保护令的立法;19没有对执法、检察/司法国家行为者提供充分的培训,以确保对受害者的保护,并消除对被指控犯有此类暴力行为的人(主要是男子)的偏袒以及对指控人(主要是妇女)的偏见;在约谈受害者时缺乏一种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机制,以及采取一种让嫌疑肇事者做出不能强制执行的书面承诺的做法。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证据或有说服力的论据否认这一点。因此,缔约国虽然看似绝不就所提事实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但其并不认为上述讨论的过失等同于对所依赖的权利的侵犯。这与委员会所给出的明确指导相抵触。20

8.6提交人重申,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除其他外,正式登记家庭暴力的指控、开展调查、考虑以前的家庭暴力指控历史、确认所供述的身体暴力事件已构成刑事罪,以及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以及对儿童有敏感认识的报告和约谈安排。因此,提交人坚称,缔约国未能确保《公约》第一条、第二条(c)项和第二条(d) 项的原则得到具体实现。21

8.7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存在一种社会文化行为模式,即更重视某个男子的说法,并将男子在一定程度上的身体暴力和性接触认定为一名作为父亲的男子的可接受范围。习俗和社会模式也导致基于男尊女卑观念的歧视和偏见根深蒂固地存在。提交人补充称,缔约国没有就来文中所列出的歧视性做法、社会和文化模式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步骤修正或消除它们。

8.8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论据,即“在初步调查期间遵循了所有必要的调查程序”提出异议,其指出缔约国没有对表明是一种犯罪的初步证据适用一种客观的评价标准,也没有采取相应行动。即使在该丈夫承认一直抚摸其女儿、有时殴打他的妻子以及他曾多次将他的儿子T面朝下扔在床上并殴打他等事实的情况下,也没有带来启动调查的结果。相反,当局得出的结论认为该丈夫的表现并非违法,由此证明当局的体制失灵和缺乏有效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事件的意愿。

8.9提交人进一步认为,缔约国没有公正地收集和提出证据,相反对X及其证人所提供的说法持一种怀疑和不相信的态度,而与此不同的是,其对该丈夫的解释明显表现出一种固有的偏袒。她们特别指出最初在约谈所有潜在的相关证人、在约谈期间使用引导性提问以及在缺乏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要求X接受精神病检查方面的过失。当局似乎还在没有证据证明X允许披露的情况下,从她的医生处寻求获得保密的医疗信息。

8.10提交人声称,对司法决定的审查证明,这是一个包庇公诉机构的不作为和过失,以及任意展现其对该丈夫的偏袒的司法机构。第比利斯城市法院2005年11月29日的决定缺乏公正的分析,且未能准确说明所收集证据的详情和完整性。法官却做出如下判决:“最重要的是,[提交人]的律师通过数次盘问,无法反驳检察官所收集的证据。”据提交者称,这表明一种明显的观点,即反驳有利于该丈夫的证据的责任在她们一方。

8.11提交人认为,她们所遭受的身体、性、感情和精神虐待对她们的生活及其身体和感情幸福带来长期影响。

8.12关于缔约国当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交人认为,虽然现在已经存在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将该行为定罪的法律,但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仍然存在问题。22

8.13提交人正在就因其权利被侵犯导致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寻求赔偿。23她们还要求政府作出正式道歉,包括承认相关事实、承担她们依据《公约》所享权利遭到侵犯的责任。24尽管国家一级在调查程序中犯下重大过失,他们仍没有寻求重新调查她们的指控。提交人进一步提及,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暴力的受害者以及由于污名化和恐惧导致的家庭性暴力的报案率低下的情况的出现25要求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一般性建议,以加强法律框架的适用性:即,确保有效、及时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获得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以及加大努力克服关于妇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案情的审议

9.1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交的、由其处理的所有信息,对本来文进行了审议。

9.2委员会注意到X关于其丈夫从1987年7月他们结婚前开始的施暴历史、在婚内实施的身体暴力、特别是从1996年起她多次向警方指控的事实陈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就她的丈夫针对她的孩子们,尤其是儿子T和女儿Y的暴力倾向所提供的详细信息。尤其是,委员会注意到她关于其丈夫对Y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所提供的详情,她曾就此于2004年6月16日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指控。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上述指控得到X的儿子T和第一个发现其丈夫对Y实施不当行为的她的母亲的证实。X声称,缔约国对关于她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和她的女儿遭受的身体和性虐待的指控没有开展有效调查,违背了《公约》第一、第二(b)至二(f)和第五(a)条。因此,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确定缔约国是否通过其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适当处理了X的指控,以及是否向她和Y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9.3委员会回顾,依据第19号一般性建议第6段,《公约》第一条的含义中所指的歧视包括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歧视。这种歧视并不局限于政府或代表政府所实施的行为。相反,按照第二条(e)项,缔约国也对私人行为负有责任——如果其未能尽责行事以防止权利受侵犯,未能调查和惩罚暴力行为,以及提供赔偿(第9段)。

9.4委员会注意到X 的论点,即在构成其指控基础的各事件发生时,缔约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框架,以提供对家庭暴力的有效法律保护,而首次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是在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其还注意到所提供的以下详细情况,即地区督察处理家庭暴力指控的方式是单纯依靠管理细则,也就是该督察只是简单记录一份犯罪人承诺今后不再实施类似行为的书面声明,而这样的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强制执行。无论何时受害者坚持要求正式指控,督察也只是扮演夫妻双方的调停者角色,而非调查事件、起诉犯罪人。

9.5委员会对缔约国各级当局处理X的指控的方式进行了酌情考虑,并注意到在2001年12月28日,Isani-Samgori 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就2001年12月23日发生的另一起事件立案进行刑事调查,原因是她撤销了指控,此次事件中X的脸部和头部受伤。对于X关于其丈夫在2004年6月16日、7月3日和15日殴打她的指控,警方的应对措施仅仅是要求该丈夫做出不再对他的家人施暴的书面承诺。2004年7月24日,该办公室通知X,不会对她的丈夫提起刑事指控。同样,X曾向该办公室指控关于Y被其父亲实施身体和性虐待,该指控得到X的儿子T 以及X的母亲的证实,前者还讲述了其父亲殴打或骚扰他和他妹妹的事件,警方在回应该指控时于2004年6月30日决定,不立案调查也不提出指控。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相反,在2011年9月5日的呈文中,缔约国承认,在指称的暴力发生时,正在对国家法律进行调整,使其与《公约》的要求保持一致。缔约国还承认,在这一时期可以发现的一些调查工作中的瑕疵可能导致了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

9.6委员会注意到,X曾数次就她和她的孩子遭其丈夫施暴的问题向各级当局指控。26她向警方的所有指控都以警官要求他的丈夫做出不再对她和她的孩子施暴的书面承诺告终——即使在她已获得医学证明证实她是因其丈夫所致的轻伤的受害者的情况下,尽管这种情况至少发生过一次。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该丈夫一再做出书面承诺,针对提交人和其他孩子的暴力仍在继续,而当局未能予以适当应对以阻止这种情况。X的初始指控在其撤销后中止,尽管该指控性质严重,起诉当局仍决定不再继续调查。X的其他指控也被驳回,且检察机构认定该丈夫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而法院也只是简单地宣布该案毫无根据。26 缔约国没有否认或对这些说法提出异议,其仅仅指出X的律师通过多次的盘问,仍无法反驳检察官收集的证据,由此在一桩家庭暴力案的举证责任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27

9.7委员会认为,通读全文,上述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缔约国的各级当局未履行其如下职责,即采取包括制裁在内的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将暴力侵害妇女作为歧视妇女的一种形式;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通过主管法院和其他公共机构确保有效保护妇女免遭歧视;避免参与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以及确保公共部门和机构按照该义务行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修正或消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条例、习俗或做法。其还认为,上述事实反映出缔约国在履行如下职责方面的过失,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修正男子和妇女的社会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男女尊卑观念或关于男子和妇女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偏见、陋习和所有其他做法。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第3款,并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并因此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一、第二(b)至二(f)和第五(a)条,以及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应享权利。

11.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关于提交人的来文:向提交人做出与侵犯其权利的严重性相称的、适足的经济补偿;

(b)一般性建议 :

(i)确保该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孩子得到及时、适足的支助,包括住房和心理方面的支助;

(ii)在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特别是家庭暴力方面,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并引入零容忍政策;

(iii)批准《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iv)向法官、律师和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执法人员提供关于适用《预防家庭暴力法》的强制培训,其中包括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培训,并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第19号一般性建议提供适当培训。

1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酌情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应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列出就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信息。另请缔约国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翻译为格鲁吉亚语,并予以公布和广泛传播,以向社会各阶层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