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EST/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June2013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5月6日至31日)通过的关于爱沙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5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1154次和第1157次会议(CAT/C/SR.1154和CAT/C/SR.1157)上审议了爱沙尼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EST/5), 并在2013年5月30日举行的第1166次会议(CAT/C/SR.116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及时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其中对问题清单(CAT/C/EST/Q/5)作了答复,其重点是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所提供的详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5月30日;

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公约),2007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公约》相关的领域致力于修订其立法,包括:

2012年4月修正了《刑法典》,订立单独条款,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

修正了《刑事诉讼法》,使司法程序加块、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增强被拘留者的权利,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平等待遇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确保直接和间接歧视和骚扰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修正了《刑法典》第133节,2007年3月生效,改进了奴役要素的定义。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而致力于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2010年通过关于《2006-2009年打击贩运人口政府发展计划》最后执行报告;

2010年4月通过《2010-2014年减少和防止暴力问题的发展计划》和《2008-2011年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0年通过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怎样调查和记录家庭暴力案件的新警察条例;

议会在2010年通过关于2018年以前《拟定刑事政策准则》;

2009年启动欧洲第三国国民融入基金资助的方案,向所有“未确定公民身份者”或第三国公民提供语言课程;

爱沙尼亚妇女庇护所联盟全国免费热线自2008年对遭遇暴力的妇女开通;

2007年12月14日通过了2008-2013年融合战略和国家融合方案;

非政府组织“为明天而活着”运行的防止人口贩运热线自2004年开始运作和提供咨询(自2006年以来由社会事务部供资)。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7.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爱沙尼亚准备修正其《刑法典》使之与《公约》相符的声明,并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第8段),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爱沙尼亚《刑法典》第122条中的酷刑定义没有反映出《公约》第1条所载的全部内容,例如施加精神痛苦等(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刑法典》,使酷刑定义与《公约》相符,包括《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

对酷刑行为的惩罚

8.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十分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典》对酷刑的处罚是最多五年的监禁,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质不相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酷刑和贩运人口的处罚存在差异,贩运人口也是一种形式的酷刑,最多处以15年的监禁,据缔约国代表称,因酷刑行为判处的徒刑通常大约一年半(第2条和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刑法典》,依照《公约》第4条第2款,考虑到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根据酷刑的严重性质,对酷刑加以处罚。

被剥夺自由人士的基本法律保障

9.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被剥夺自由人士从被拘留开始可能就无法获得不受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聘用律师的权利和通知一位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委员会还十分关注警署拘留登记保存方式并非始终一致的报告(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法律和在实践中,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从被拘留即刻起就可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即有权被告知本人遭逮捕和被指控的缘由;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可立即与律师联系,和在需要时得到法律援助;通知一个自己选择的人;由一名独立的医生或如果可能由本人所选定的医生进行体检;毫不拖延地送交法官;并由法庭依据国际标准判定对其拘留是否合法;

确保缔约国监督所有公职人员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具体做法包括将有关资料录入拘留登记,并确保定期监督官员遵守这些报告要求的情况;

确保凡拒绝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公共官员一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

向委员会提交数据,说明公职人员因此类行为受纪律处分的案件数量和惩戒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尚未被修正,以便法院在检方撤销指控时能够运用裁量权继续刑事诉讼程序(第2条、第12条和第13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认为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其《刑事诉讼法》,以制约检控方对司法机构的权力,在检方撤销指控时不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终止或宣告无罪,而是由法庭裁决。

使用武力

11. 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2007年4月在Tallinn发生的事件期间执法人员残暴和过度使用武力,就此指控向司法总监或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正式申请,但没有人被起诉。委员会还十分关注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缔约国对事件的调查不够、当局没有采取行动以便获得更多的证据,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无论是亲自问询申请人抑或是与证人面谈(第2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及时、彻底、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执法人员的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起诉和制裁判定犯有这类罪行的人员,并给以适当处罚;

建立一个专门的登记册,记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指控,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对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

根据《公约》第14条,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能获得补救和拥有在法律上可执行的、得到公正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获得最充分的康复的手段;

确保执法官员受过培训,知晓绝对禁止酷刑并了解关于武力和火器使用的国际标准,包括要为过度使用武力负责任;

确保执法人员都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逮捕的人造成伤害的风险。

家庭暴力

12. 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21段)和减少这种暴力行为的新的计划和准则,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订立具体立法,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刑法典》中仍然没有把家庭暴力单独列为罪行(第1条、第2条、第4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把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全面立法作为优先事项,把家庭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定为具体犯罪行为;

确保有效执行减少和防止暴力2010-2014年发展计划;

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建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投诉机制;

确保警方登记包括性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等家庭暴力的所有指控,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暴力行为的所有指控,起诉和惩罚肇事者;

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包括禁制令在内的保护中受益,并有机会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辅导和康复以及安全和资金充足的收容所;

在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案件方面对执法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汇编有关家庭暴力行为投诉、调查、起诉和所作判决、对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防止这种行为方面所遇到困难的分类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一资料。

贩运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刑法典》有关贩运人口内容的修正,但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为强迫卖淫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第1条、第2条、第4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

大力执行新的反人口贩运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口贩运,并增加对受害者的保护;

及时、彻底、有效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人口及相关做法;

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包括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和康复服务在内的补救,提供充足的庇护所和协助贩运受害者向警方报告贩运人口事件;

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贩运受害者将遭受酷刑危险时防止其返回原籍国,在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向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有效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行为的专门培训,并告知大众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

汇编有关贩运人口行为投诉、调查、起诉和所作判决、对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防止这种行为方面所遇到困难的分类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一资料。

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11段)指出,司法总监已被指定为国家预防机制,巡查各拘留地点场所,并出具报告,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努力,使司法总监或另一机构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由国家人权机构由国际协调委员会予以认证(第2条)。

缔约国应考虑寻求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对司法总监或另一机构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认证,并为之提供履行其任务的充分资源。

寻求庇护者的状况

15. 委员会关注:

寻求庇护者可能无法享受所有的程序保障,包括对否定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据报道爱沙尼亚边境机关在受理或加速审理过程中,拒绝那些通过俄罗斯联邦抵达爱沙尼亚人员的所有庇护申请;

存在根据未经训练、无装备或资源进行面谈、审查国际保护申请并对庇护请求进行法律分析的边防警卫人员在快速程序下所做的决定被驱回的风险;

Harku移民驱逐中心非正规移民的普遍条件,例如可怜无几的食品、转移到医院或法院时使用手铐、工作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谩骂。

缔约国应:

确保所有在缔约国和其边境检查站寻求庇护的人员享有各项程序保障,包括对否定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以及获得法律援助和口译员的权利;

确保有关庇护的决定,包括加速程序下做出的决定是由警察和边防委员会(其前身为国籍和移民委员会)或者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决策机构做出的;

立即采取措施改善Harku驱逐中心的条件以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并就如何使用武力及禁止谩骂方面对监狱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

培训

1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现行的具体方法评价对执法和医务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从事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工作的人员进行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或教育方案的效率(第10条)。

缔约国应:

制定具体的方法来评价对执法和医务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从事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工作的人员就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而提供的培训和教育方案;

确保《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参与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指称的所有医务专业人员培训的必要内容,以便适当诊断酷刑亦象。

拘留条件

17.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说,某些监狱和警察拘留所的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基础设施、卫生条件和设施、热水、供暖、窗户、通风、照明、家具和生活空间等。委员会还关心司法总监所报告的一些新建或改建设施的条件欠佳等情况。委员会特别关注一些警察局使用条件不适牢房的情况。委员会还对监狱当局未能确保囚犯让有关部门听取对其拘留条件的投诉的权利表示关注(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立即采取措施改善包括新建和装修的所有监狱和警察拘留所的物质条件,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基础设施、卫生条件和设施、热水、供暖、通风、照明和家具,修复破损窗户;

采取步骤按照国际最低标准确保每个被拘留者拥有至少4平方米的生活空间;

确保计划新建的监狱以及扩建和改造现有的拘留场所继续按计划进行;

确保拥有公正的机制处理囚犯对其拘留条件所提出的投诉,并就此类投诉开展有效的后续工作。

根据语言能力对囚犯进行分类

18.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说,自2011年以来,囚犯胸牌上列有他们讲爱沙尼亚语熟练程度的信息,有些人认为这样做是受到歧视和羞辱(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杜绝因爱沙尼亚语的熟练程度而对囚犯的任何歧视,如果囚犯不具备足够的语言理解能力,确保他们不在行政或纪律事项方面受到处罚。对爱沙尼亚语言知识不足的囚犯应提供翻译服务。

使用强制手段

19. 委员会十分关切有报告说在监狱里不合理地使用强制手段,包括手铐,这归咎于监狱官员对情况估计不足而选择的处理方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的监狱官员严格遵守2011年以来的新的更加具体的有关在监狱里使用强制手段的规定,并遵守有关协议,填写登记使用强制手段的情况,包括使用的原因,使用的持续时间和特定的强制约束方法。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关于违反使用强制手段的投诉都能得到迅速和独立的调查,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残疾人士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9月1日修订了《精神卫生法》,但十分关注精神病院的精神和心里残疾者非自愿住院和被强制服药方面司法监督存在不足的报道。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非自愿治疗的投诉机制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心理残疾人士或其法定监护人经常被剥夺充分了解刑事诉讼和对其指控的权利、公平聆讯的权利和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援助的权利等方面的信息表示关注。(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司法机构有效监督和独立监测精神残障和心理残疾者非自愿进入精神病院的情况;确保每位病患,无论是否自愿入院,都被充分告知为其开嘱的治疗办法,并给予他们拒绝接受治疗或其他任何医疗干预的机会;

确保此类机构中的人员获得有效法律保障,包括有效上诉的权利;

确保精神和心理残疾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充分了解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指控的权利、公平聆讯的权利和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的权利;

为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提供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提供非暴力、非胁迫式护理,对精神病院使用强制手段和其他强制措施订立明确而详细的条例;

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咨询和有效而公正地调查所有违反《公约》的申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对儿童的体罚

21. 委员会注意到,体罚在缔约国学校和刑罚体制内属非法,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立法明确禁止各种场所的体罚(第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儿童保护法》,明确禁止各种场所体罚儿童,包括在家里和替代性照料设施,依法将其定为犯罪行为。

无国籍人士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无国籍状态从1990年代的32%明显下降,并注意到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资料,但仍然十分关注的是,约有7%的人口仍然是“未确定公民身份者”,在爱沙尼亚出生的父母为非公民的儿童公民登记率较低(第2条)。

缔约国应:

采取法律和实际措施,简化和方便无国籍人士和非公民的入籍和融入,包括重新审订入籍要求;

考虑为所有希望申请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非公民人士提供免费语言课程;

国籍和移民委员会继续加强努力,通过简化的入籍要求程序,提高家长对其子女申请公民资格的认识,并考虑在儿童出生时自动给予公民身份,而无需家长事先登记注册,给予父母为非公民、没有获得其他国籍的儿童公民身份;

确保有效实施2008-2013年融合战略和国家融合方案,并延长该方案到2013年以后;

尽管缔约国提供信息说决定不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但仍应作为优先事项重新考虑予以批准。

数据收集

2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了有关酷刑和虐待以及贩运人口和其他事项的申诉和定罪的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其收集统计数据的方式无法更全面地分析何人提出申诉、申诉的地点、原因、针对何人以及结果如何。因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个数据没有按犯罪或其他特性分类,说明有关执法人员、军人、保安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和起诉,以及囚犯间的暴力、贩运人口、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手段(第1条、第2条、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家数据收集系统,汇编有关在国家一级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执法人员和监狱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数据、囚犯间的暴力、贩运人口、暴力、包括对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如何补救,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和康复。

其他问题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的立场,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6.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包括俄语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就本文件第9段、第11段、第12段和第14段所述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 开展即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 确保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和(c) 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惩罚行为人。

28. 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