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马里

1. 委员会在2007年1月18日举行的第1206次和第1207次会议(见CRC/C/SR.1206和1207)上审议了马里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MLI/2), 并在2月2日举行的第122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编拟的能让人清楚地了解缔约国儿童状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针对问题清单(CRC/C/MLI/Q/2)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进一步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公开、坦诚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下列立法:

2006年第06-024号法律,规定免费进行出生登记;

第06-117/P-RM号法令,于2006年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2005年第05-147/P-RM号法令规定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

第04-004号法案,于2004年设立国家妇女儿童文献和信息中心;

2002年第02-062/P-RM号命令,制定了《儿童保护法》;

1999年第99-450号和2002年第02-067号法令,规定了有关设立和运营为儿童提供私人接待、倾听意见、咨询和收容的服务中心法令;

2001年第01-081号法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设立少年法庭的问题;

与包括科特迪瓦(2000年)、布基纳法索(2004年)和塞内加尔(2004年)的若干国家签订合作打击跨界贩运儿童的协定。

4.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表示欢迎:

2002年批准和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批准和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批准和加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2003年批准和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0年批准和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2002年批准和加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批准和加入《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

2000年批准和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诸多挑战,即:贫困率很高,尤其是生活在该国广大沙漠地区的人民在通行能力方面面临严重问题,盛行的传统和习俗可能阻碍全面实现所有人权和儿童基本自由方面的进展。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其以前提出的一些建议(CRC/C/15/Add.113)已得到执行,但感到遗憾的是,其中许多建议尚未得到充分的处理,其中包括有关出生登记、体罚和粗暴对待、忽视和虐待儿童、女性外阴残割以及早婚和强迫婚姻、经济剥削、歧视某些脆弱儿童群体以及改革少年司法制度等建议。本文件重申这些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执行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尚未得到充分处理的各项建议,并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提供充足的后续资料。

保留

8.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相关国际协定的消息表示欢迎,并欢迎缔约国制定《儿童保护法》,从而使其对第十六条作出的保留无效,该保留将被撤回。

9.委员会提及以前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撤回所述保留。

立法

10.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优先于国家立法,而且缔约国已采取执行《公约》的立法和法规性步骤,例如《儿童保护法》以及《个人与家庭法》的草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有助于全面执行《公约》的若干措施。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公约》的执行力度,并与各不同地区和各界开展工作,以确保各项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并全面执行《儿童保护法》具体手段包括设立儿童保护官(Délégués à la protection de l’enfance)和监护官(“Délégués à la liberté surveillée)。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个人和家庭法》的草案,并提供适当的资源,全面执行该法。

12.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确保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等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受到《公约》所要求的保护,而且建议缔约国在此方面充分考虑《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国家行动计划

13. 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妇女、儿童和家庭部2002-2006年的国家战略计划,该计划中有一项促进儿童和家庭利益的分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行动计划》(1992-2000年)未被延长;在此方面,委员会对缺乏一项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国家儿童行动计划感到遗憾。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基于权利的综合国家行动计划,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考虑大会在2002年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题为“适合儿童的世界”的结果文件的目标和目的,以及《千年发展目标》。在这一工作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执行此种计划编列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协 调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一个跨部门的委员会,该委员会似乎接替前国家评估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这一新的计划是否负责协调任务尚不清楚。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界定该跨部门委员会的确切任务、作用和成员资格,并为其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适当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加强该委员会的能力(应包括协调职能)。在此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5)。

独立监督

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各种部门后续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对该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说明该机构能够而且将要如何受理由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新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其任务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它还建议缔约国在该机构中单独成立一个部门,以方便儿童使用这一机构,并确保其有能力,包括拥有受过良好训练的工作人员,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全面符合《公约》的方式,对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在所有这些行动中,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中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儿童基金)等机构寻求援助。

用于儿童的资源

1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儿童划拨的预算在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中所占的百分比很低,对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属于脆弱群体和/或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提供预算拨款的问题尚不清楚。委员会还对划拨给妇女、儿童和家庭促进部以及社会部门的预算有限表示关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地加大力度,从可动用的资源中最大限度地增加用于落实《公约》,尤其是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教育和健康)的预算,并同时特别注意确保划拨足够的预算,保护属于脆弱或处境不利的儿童的权利,其中包括感染艾滋病毒和/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孤儿、生活贫困的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妇女儿童和家庭促进部的预算拨款,使其能够根据任务授权充分开展各项活动,尤其是与儿童有关的部门的活动。

数据收集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数据收集系统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它感到关注的是,现有的数据收集机制不足以确保系统、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涉及所有儿童群体的定量和定性的分类数据,以用于监督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就儿童问题所采用的各项政策的影响。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划拨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改善收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统计及其他数据,并以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适当指标为依据。这一系统应包括所有儿童群体,并尤其注意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包括生活贫困的儿童、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和乞讨儿童(garibou )

宣传《公约》

2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通过例如举办培训班、将条文译成国家的不同语文并散发小册子的方式,提高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开展宣传《公约》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大部分人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都不了解《公约》及其中规定的各项原则。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并加强各种宣传运动,尤应密切地与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的认识。它还建议缔约国将《公约》发给儿童、儿童的父母及其他照料者、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员,并发给广大公众,尤其注意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民。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倡把关于《公约》的教育纳入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教学大纲中。

与民间社会合作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进儿童权利,尤其是编拟缔约国报告和宣传《公约》方面,努力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其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在内的民间社会,通过宣传和提供信息等手段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方面的协作,并使这种协作制度化。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组织能力和动员民间社会。

国际合作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受贫困影响最为严重的重债穷国,并对关于其通过国际合作得到各种形式的支助方面的信息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协调和管理利用外援方面的信息,并对儿童从该援助中受益的程度以及缔约国尚未实现20/20倡议的目标表示关注。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以有效、透明和协调的方式利用外援,并确保儿童从中受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实现20/20倡议的目标。

2. 儿童的定义(《公约》第一条)

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个人和家庭法》草案将男性和女性的结婚年龄定为18岁。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加快立法改革的进程,以确保男女结婚年龄上的平等。

3. 一般原则(《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不 歧 视

3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宪法》和《儿童保护法》禁止以社会出身、肤色、语言、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意见为由对人歧视,但感到关注的是,现实中仍存在对女孩和某些儿童群体的歧视现象,尤其是歧视残疾儿童、私生子、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和街头儿童,包括乞讨儿童(garibou)。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及综合性战略,通过开展旨在改变社会上在此方面的负面态度的公共教育运动,打击以任何理由和针对所有脆弱儿童群体的歧视现象。

尊重儿童的意见

33. 委员会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宣传运动和设立儿童议会,努力为落实关于尊重儿童意见方面的原则,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传统的社会观念限制了儿童自由地在家庭、学校、社区、法院及其他机构场所自由发表意见的能力。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儿童的意见得到家庭、学校、社区、法院和相关的行政程序以及广大社会的适当考虑。在执行第十二条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广大公众开展宣传,并促请缔约国将传统社区包括在这些运动中,并让宗教领袖参与其事。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20069月通过的关于儿童有权发表意见的委员会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各项建议。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至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a)款)

国 籍

3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现行规定禁止儿童沿袭母亲的国籍。

36.作为一个非歧视问题并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儿童不仅能沿袭父亲的国籍而且能沿袭母亲的国籍。

出生登记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出生登记所提出的各项倡议,例如2003年在“非洲儿童日”上推出的各项运动;2004-2008年提高公民地位注册的行动计划(“Plan de la Mission d’Appui à la Consolidation de l’Etat Civil”)以及2006年通过第06-024号法律,该法规范了社会地位问题,并确保免费进行出生登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出生登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大量儿童不但出生时未登记,在更晚些时期也是如此,而且城市与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出生登记情况之间存在重大差距。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尤其通过确保提供简化、免费的出生登记程序,对在其国家领土出生的所有儿童,一贯进行出生登记,并增加移动单位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覆盖面,以覆盖处境最为不利的人民。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开始对尚未登记的儿童进行登记,使其获得教育和保健等机会。

体罚

3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落实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为打击体罚行为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它仍感到关注的是,体罚在家中是合法的,家庭、可兰经学校和替代照料场所也使用体罚,它在刑法机构中没有被明确禁止。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 2001/1)和关于儿童有权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6/8),并且:

在家庭、所有替代照料环境和处罚机构明确禁止体罚;

继续开展关于体罚会产生有害影响的公共教育运动,使父母、监护人和工作中涉及儿童和对象是儿童的专业人员有敏感的认识,并向其进行教育;

继续提倡积极、非暴力的管教形式,以取代体罚;

寻求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等机构的援助。

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五条、第十八条第1-2款、第九至十一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4款和第三十九条)

替代照料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许多孤儿和其他脆弱儿童需要照料和保护。委员会虽然注意缔约国努力制定机构照料的标准,但对缺乏为儿童提供替代照料的综合政策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某些中心(例如在Bollé)将需要替代照料的男孩和触犯法律的男孩安排在一起。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20059月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的一般性辩论日之后提出的建议(参见CRC/C/135),制定并执行一项照料和保护孤儿及其他脆弱儿童的综合性国家政策,该政策应包括以下措施:

为家庭提供适当的援助,使儿童避免接受替代照料;

为照料儿童的大家庭和寄养家庭提供财政及其他支助;

确保机构照料是作为最后手段的一个选项,并确保收容机构的照料质量完全符合《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在此方面,完成标准制定工作,并通过进行有效的检查等手段,确保这些标准全面得到落实;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将需要照料的男孩与触犯法律的男孩安排在相同的收容机构中;

确实为这些中心编列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得到妥善运作和监督。

收养

43. 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欢迎:缔约国2006年加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在收养领域进行的改革、设立中央机构处理收养问题以及与邻国开展收养方面的合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对于跨国收养,仍未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进行足够的规范和处理。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改革工作并不广为人知,儿童仍然未经收养部门批准就出国。

4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对国内和跨国收养采用适当的监督程序;

对地方官员进行培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规范跨国收养行为;

加强中央权力,使其职能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收养程序的所有阶段都至关重要;

继续并加强宣传和支助措施,以期全面遵守收养改革的新条例。

虐待和忽视儿童

4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定制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法律和条例所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马里法律未能防止和处罚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心理和社会支助、缺乏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物质援助并缺乏关于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统计数据。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用包容性、基于权利的法律框架,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的问题;

开展宣传,并让儿童参与,以防止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

24小时免费为儿童提供3位数的全国求助电话;

确保为受虐待或忽视的儿童提供心理和法律支助;

确保建立有效制度,以受理、监督和调查关于性虐待和粗暴对待举报,该制度应当对儿童问题敏感,妥善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就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性虐待问题开展研究,评估这些做法的程度、范围和性质。

47.委员会提及联合国关于暴力侵犯儿童的研究报告,并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A/61/299)中所载的总体和针对具体情况的各项建议,同时考虑到缔约国于2005523日至25日在巴马科承办的西部和中部非洲区域磋商的成果和建议;

通过这些建议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尤其在儿童参与的情况下,确保每一名儿童都受到保护,不遭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竭力采取具体的行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并处理此种暴力和虐待;

为上述目的寻求儿童基金、人权高专办和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6.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六条、第十八条第3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制定并增加了与残疾儿童有关的方案和培训课程,并将残疾儿童纳入正规教育制度,但仍对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状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表示关注。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称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可能不够而且仍在减少,公共场所并非都能方便残疾儿童出入,而且还缺乏处理残疾儿童特殊需求的法律框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 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 号一般性意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通过继续更加重视教师的特殊培训,以及使实际环境――包括学校、体育和休闲设施及所有其他公共场所便于残疾儿童使用等方式,鼓励将残疾儿童纳入正常的教育体系并融入社会;

通过一个具包容性的、以权利为本的法律框架,处理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

执行关于残疾儿童的现行法律中的所有有关规定;

在儿童的参与下,侧重宣传残疾儿童问题;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开放供批准时予以签署并批准。

卫生与卫生服务

50. 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为改善各项卫生服务,尤其是在免疫、防止疟疾和提倡母乳喂养领域的服务所作出的努力,但仍感关注的是,划拨用于卫生工作的国内总产值水平很低,医生和卫生中心的数量有限――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更是如此――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很高,儿童营养不良的比率很高,母乳喂养的比率仍然很低以及疟疾盛行。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包括编列更多财政和人力资源在内的手段,加强努力,以确保普遍能获得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和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加强努力,以确保所有儿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均能获得基本保健;

加强各项措施,预防营养不良和疟疾,并扩大免疫范围,使其涵盖尽可能多的儿童和母亲;

加强各项措施,提倡并鼓励婴儿头六个月完全采用母乳喂养的方式,并采用《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

有害的传统做法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国家方案,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该方案打击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并欢迎缔约国向人民宣传其他有害做法的危险而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缺乏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具体法律规定感到深切地关注。委员会还尤其关注缔约国长期存在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缔约国报告中提出的其他有害传统做法。

5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执行各项立法措施,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禁止包括早婚和强迫婚姻在内的有害于儿童的各种传统婚姻做法,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继续开展并加强制止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宣传并加强为从业者和普通公众进行的宣传方案,通过让大家庭以及让传统和宗教领袖参与的方式,鼓励转变传统态度;

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女性外阴残割的从业者提供适当而必要的培训,以找到其他收入来源;

采取适当的措施,消灭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以及有害于儿童尤其是女孩的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其他传统做法。

青少年保健

54.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对青少年保健问题重视不够,其中包括发展、精神和生殖健康问题,以及吸毒、酗酒和吸烟问题。委员会还对少女怀孕的比率很高以及缺乏易于使用的适当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表示关注。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照顾青少年需要的精神健康咨询服务,让青少年知晓和获得这些服务;

采取各项措施,防止和减少青少年的酗酒和吸毒的问题,并通过寻求与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等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为吸毒和酗酒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方案;

加强为青少年,特别在学校中提供性和生殖卫生教育,以便减少青少年怀孕现象,和为少女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及保健和教育;

考虑到2 003年《儿童权利公约》下关于青少年保健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

艾滋病毒/艾滋病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所进行的努力,例如成立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高级国家理事会,以及关于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感染艾滋病毒和/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数量很多,缺乏预防性措施,为艾滋病孤儿提供的援助不够,以及缺乏数据。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 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

确保普遍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

让儿童参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尤其确保对儿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给予更大的重视;

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由母体向儿童传染的艾滋病毒/艾滋病;

加强努力,包括通过为全国提供避孕用品和展开宣传,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

改善为艾滋病孤儿提供的保护和预防性支助;

继续防止歧视感染艾滋病毒和/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采取步骤,收集关于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的分类数据,包括在儿童中的流行情况,以便用于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生活水准

5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2002年通过了对保护儿童问题加以考虑的“解决贫困问题的战略框架”,但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儿童和家庭很多,以及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做工的儿童很多而且越来越多。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解决贫困问题的战略框架”,为其提供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尤其重视最脆弱的儿童群体的需求。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6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包括残疾儿童和流浪儿童在内的儿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就学率、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而争取在2015年之前实现全民教育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它仍对就学率始终很低,尤其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存在男女和地区差异,表示深切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儿童文盲率很高、教师素质低而且数量不够、学生/教师比率很受限制、适当设施不足、学童(尤其是女孩)辍学率和复读率很高、间接性学校收费构成受教育的障碍、缺乏关于职业培训和可兰经学校可提供的教育类型的信息。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用于教育的预算拨款已经减少。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执行争取在2015年前实现全民教育的方案,尤其注意提高就学率和就学方面的男女平等以及城市、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平等;

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划拨更多适足的财政资源,改善教育状况,特别注意确保有足够的学校设施;

改善对教师的培训,按计划招聘更多的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在此方面视需要提高学校教学大纲的质量;

执行各项措施,降低辍学率和复读率;

消除学校间接收费的现象;

促进建立职业培训,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方面的详细资料;

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可兰经学校尊重国家学校课程大纲,并使教育目标符合《公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且接受教育部的管辖;

寻求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在此方面的技术援助。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b)-(d)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

街头儿童/儿童乞丐

6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尤其通过为乞讨儿童提供职业培训方案的方式,减少儿童乞讨的现象,但仍对缔约国街头儿童和乞讨儿童数量很多而且越来越多感到深切关注。委员会注意到乞讨儿童(garibous)是受伊斯兰教育中被称为“marabouts”的受可兰经教师监管的学生。委员会对其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暴力、性虐待和剥削以及经济剥削的打击感到关注。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街头儿童和乞讨的儿童的问题,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

正如在对话中向委员会所表示的,对这些儿童的处境从事一项研究和评估,以便确切了解其起因和严重程度,并让marabouts参与各项方案;

在所涉儿童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制订并执行一项以解决根本原因的综合性政策,以阻止、预防和减少儿童乞讨的现象,并为街头儿童和乞讨的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充分的保健服务、教育和其他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制订家庭支助方案,包括开展宣传,以便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将街头儿童和乞讨儿童重新融入家庭;

寻求儿童基金的技术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4.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做工的儿童数量很多表示关注,其中包括作农活和当家佣,从而很容易遭受暴力包括性虐待的行为。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更加努力取缔童工,尤其通过消除贫困和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从根本上消除儿童受经济剥削的原因;

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有效地执行缔约国已批准的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

建立投诉和保护机制,并且增加监督员,对责任者采取法律措施加以惩罚;

寻求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的技术合作。

性剥削和卖淫

66. 委员会对缺乏关于缔约国儿童性剥削和卖淫方面的资料表示关注,尤其对以下方面表示关注:

缺乏防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综合性立法;

缺乏对受到性剥削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或康复援助以及恢复其正常社会生活的服务;

缺乏关于性剥削和卖淫的程度和形态的资料。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儿童卖淫的行为;

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遭受性剥削包括贩运和卖淫的儿童,并对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案犯绳之以法;

培训执法官员,尤其是刑警(“brigade des moeurs”)和警察、社会工作者、记者和检察官,使其了解如何受理、监测和调查申诉,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而且保密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实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根据1996年和2001年举行的第一届和第二届禁止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为受害儿童提供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确定康复援助的优先重点,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贩运儿童

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儿童的行为所作出的各种努力,其中包括与邻国签订合作协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还存在儿童被贩运到该地区的其他国家尤其是科特迪瓦的现象,缺乏公开调查和缺乏被贩运儿童人数的数据。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各项措施,包括立法措施,防止和保护儿童以免成为贩运对象;

通过划拨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和开展宣传等方式,有效地执行制止贩运行为的政策;

确保对一切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适当的法律程序对案犯提起诉讼、定罪和处罚;

确保适用各种合作协定,以控制越境贩运的行为;

加强锡卡索、塞古莫普提和库里克罗等边境区域的社区监督单位的力量;

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确保儿童返回本国和自己的家庭;

对被贩运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这些儿童应当被作为受害者来对待,既不应被当作罪犯也不应受到处罚;

寻求儿童基金和国际移徙组织等机构的合作。

少年司法

70. 委员会对正在进行法律改革而且司法领域进行的改革已纳入“利雅得准则”和“北京规则”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建立一套起作用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缺乏系统地利用替代措施(例如分担和追溯性司法)、少年被与成年关押在相同的设施中、大多数地区缺乏少年法庭、受过训练的专业化少年法庭法官、以及用于儿童生理和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设施和方案不足。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是第三十七条(b)项、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九条,并符合少年司法领域的联合国其他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制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维也纳准则”)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各项建议(CRC/C/46,第203-238段)。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速法律改革的进程;

制订并执行分担和追溯性司法等替代性措施,以增加在处理触犯法律的儿童时不提出司法起诉的可能性;

确保剥夺自由只当作一项最后的措施使用,并规定最短的适当期限;

在不可避免剥夺自由并将其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情况下,要改善关押的条件,并确保将儿童同成年人分开关押,而且在此方面对女孩予以特别重视;

确保18岁以下的人员有权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和辩护,并且能使用一个独立的、照顾到儿童敏感度的有效申诉机制;

对负责管理少年司法制度的人员,包括法官、地方官员和执法官员,进行相关国际准则的培训;

确保为18岁以下被判刑和刑满释放者提供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谋生技能培训、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服务;

在全国各地区设立专业化少年法庭,并进一步指定专业化少年法官;

加速指定缓刑监视员(“Délégués à la liberté surveillée”)并为其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充分资源;

寻求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的技术援助,该小组成员包括联合国药物管制和犯罪办事处、儿童基金、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

9.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应于20046月提交的首次报告。

10.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交部长会议、议会的成员,并转交各地区的行政长官和联谊会(“cercle”)以及社区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75.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使其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督问题进行辩论并提高认识。

11. 下次报告

76.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2年10月19日之前,即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到期日之前,提交一份将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合并在一起的报告。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很多,因此这是一项例外的措施。该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120页(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77.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的共同核心文件》(HRI/MC/2006/3)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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