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RT/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Nov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3108和第3109次会议(CCPR/C/SR.3018和3019)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的初次报告(CCPR/C/MRT/1)。在2013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3031次会议(CCPR/C/SR.303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毛里塔尼亚的初次报告和其中所载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严重迟交。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对话,讨论报告所述期间该国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问题清单(CCPR/C/MRT/Q/1)作出书面答复(CCPR/C/MRT/Q/1/Add.1),代表团提供的口头答复对这一书面答复作了补充。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各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1月2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4月2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4月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4月3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10月3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10月3日。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法律修订工作,特别是通过了:

关于儿童司法保护的2005年12月5日第2005-015号法令;

载有《刑事诉讼法》的2007年4月17日第2007/036号法令;

关于将奴役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严禁类似奴役行为的2007年9月3日第2007-048号法;

2006年和2012年对《宪法》的修订;

关于打击偷运移民行为的2010年2月10日第2010-021号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院尚未援引《公约》,也尚未适用《公约》,各项批准人权条约和公约或文书的法律也尚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第二条)。

缔约国应有系统地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各项批准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法律,以及这些文书的案文,包括《公约》的案文。缔约国还应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家法院将《公约》条款纳入考虑。

6. 委员会指出了如下关切:缔约国《宪法》序言部分将伊斯兰教称为唯一的法律渊源,可能导致法律条款妨碍人们充分享有《公约》中规定的一些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公约》规定,对《公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4款不得克减,但缔约国却对第十八条作出了保留,委员会对缔约国坚持这些保留的立场表示遗憾(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提到伊斯兰教的内容不妨碍《公约》在该国法律秩序中的充分适用,也不以此为由不执行该国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第4款的保留。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不承认其境内存在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对该国法律中没有任何种族歧视的定义和未将其定为刑事罪感到关切,并对缔约国尚未提供数据,说明种族歧视现象的程度、哪些群体最受影响,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种族歧视表示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族裔为由的种族歧视妨碍了特定族裔群体享有人权,包括妨碍哈拉廷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通过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在该国法律中通过符合《公约》的种族歧视定义,并禁止种族歧视。缔约国还应在所有地区打击基于族裔出身的歧视行为,加快起草、批准和通过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执行和宣传该草案。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同性恋在该国被视为犯罪,可处以死刑,这违反了《公约》条款(第二、第六、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尊重文化多样性和所有国家的道德准则,但委员会忆及,文化多样性和道德准则始终服从于人权普遍性原则和不歧视原则(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第32段)。因此,缔约国应不再将同性恋定为刑事罪,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的自由和隐私。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事务的特定领域,包括在司法领域、外交领域以及高级公务职位方面,存在男女不平等。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相比男子,妇女在国籍传递方面仍然受到歧视(经修正的《第1961-112号法》,载有《毛里塔尼亚国籍法》,第16条);2001年《个人身份法》(第9至第13条)歧视妇女,规定未婚女性要受他人监护;妇女还在继承权、缔婚双方在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方面遭到歧视(第二、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善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并继续开展运动,提高妇女的认识,并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缔约国应审查《国籍法》,允许毛里塔尼亚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传递自己的国籍,并审查2001年《个人身份法》,删除歧视妇女的条款。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始终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强奸。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暴力行为并非总能得到起诉和惩罚,且要惩处强奸犯,受害者必须有证人出庭作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到强奸的妇女会名誉受损,且本人甚至可能会被刑事起诉。最后,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相关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影响、针对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庇护所不完备,以及缺少相关资料介绍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运动的情况(第三、第七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包括强奸在内的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能够容易地提起指控,并为此审查提起强奸指控必须有证人作证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并不对受害者提起刑事起诉。最后,缔约国应加强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并培训警力以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严格执法。缔约国应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列入国家统计局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调查的结果,并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肇事者予以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的情况。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采取措施打击女性外阴残割行为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仍然存在此类行为。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惩处女性外阴残割行为责任人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专门的法律(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效执行儿童司法保护法令第12条,并通过将女性外阴残割行为明确入刑的法案。缔约国还应加强并继续开展运动及采取其他措施,在民众间提高对女性外阴残割行为的认识并打击此类行为,包括在农村地区。

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07年来一直暂停执行死刑。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中依然规定了死刑,且由国内法院适用,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死刑的适用对象并未限于最严重的犯罪,在违反《公约》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判处,而且据称存在仅依据刑讯逼供所得供词就判处死刑,以及审判时未能尊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保障条件就判定执行死刑的情况(第六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违反《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保障条件判处死刑。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该国的多次示威活动期间,安全部队镇压造成了多人死亡,特别是在2011年9月27日Magahama示威和2012年7月毛里塔尼亚铜矿公司雇员罢工期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具体资料,说明对这些案件展开调查的情况。(第六条)

缔约国应对这些案件展开有系统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据称肇事者,若判定有罪,应对他们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并给予受害者及其家人适当的赔偿。缔约国应当制订并强化针对安全部队成员的人权教育方案,特别是关于《公约》条款的教育方案。缔约国应在下次报告中告知委员会Kadei检察院调查青年Lamine Manghane之死的结果。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13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58条)都没有对酷刑作出定义,也没有将其明确定为犯罪,导致对酷刑罪行的遏制力度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警察或安全部门成员在示威、逮捕和审讯时存在系统地实施酷刑和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对象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和移民,场所包括拘留所,在DarNaim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部门以审理对警察和安全部队的投诉。(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的规定和相关国际标准,通过酷刑的定义并在《刑法》中明确将其定为刑事罪。缔约国还应确保,凡对警察或安全部队成员的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调查,都由独立部门进行。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执法机构的成员接受培训,以防止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此类罪行,确保在所有培训方案中都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缔约国还应确保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将据称肇事者绳之以法,如判定有罪,确保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缔约国应保证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接受定期访查,并在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之后设立国家预防机制。

1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仍感关切的是,据称酷刑被用于逼供,而法院在给囚犯定罪时接受逼供所得供词(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法院不使用或接受胁迫所得供词作为给嫌疑人定罪的佐证。为此,缔约国应确保有效适用该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任何通过酷刑、暴力或胁迫获得的供词均不予采信”。

16.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12月5日通过了关于儿童司法保护的第2005-015号法令,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体罚儿童的现象,且法律未予禁止(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实施体罚。缔约国应鼓励用非暴力的纪律措施代替体罚,并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公众对此类暴力的有害后果的认识。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许多立法措施,从迟至1981年正式废奴,到2012年就此事项通过其他有关规定,但奴役行为始终存在。委员会因此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具体和详细的统计数据,说明奴役行为的情况,以及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奴役行为的情况和受害者康复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奴役的受害者并没有针对类似奴役制做法责任人的有效补救办法(第八条)。

缔约国应确保切实执行将奴役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并保证提起申诉的奴役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展开调查,对责任人予以切实起诉和判刑,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最后,缔约国应加快未决案件的审理;将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制订的针对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提建议的路线图作为政府政策予以通过和执行;提高所有执法官员和广大民众的认识,包括在农村地区。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第九条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并未全部载入《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法》中已载的保障也未得到遵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7至第60条所载的针对普通法和恐怖主义犯罪的警方拘留规定并不充分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2010年7月21日第2010-0435号法第3条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宽泛而模糊(第九条)。

缔约国应使警方拘留的时限,包括拘留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时限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修正刑事法律,保证被剥夺自由者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均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

有权获知被捕原因;

获见律师或独立法律顾问,或获得法律援助;

接受医生诊查并将拘留一事告知家人;

有权被尽快带见法官,并由法院审查拘留是否合法。

1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各监狱的拘留条件不佳,DarNaim的监狱尤甚。委员会对一些监狱的过度拥挤情况尤为关切(第十条)。

缔约国应实施措施,改善监狱的拘留条件,并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且行政部门会干预司法,例如阻碍独立法庭保障和妨碍司法正常运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部分被告人得不到法律援助,各项程序性权利也不是总能得到尊重(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障司法系统独立、司法程序透明,同时向司法系统提供运作所需的资源。缔约国还应将人权教育纳入对法官、治安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内容。最后,缔约国应提供必要渠道,确保《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得到保障。

2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伊斯兰教是毛里塔尼亚国教,但感到关切的是,毛里塔尼亚穆斯林的良心和宗教自由未得到正式保障,改变宗教信仰被视为叛教,可处以死刑(第二、第六和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从法律中去除叛教罪,并允许毛里塔尼亚人充分享有宗教自由,包括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集会和示威期间,人权维护者和示威者遭到安全部队成员或警察的威胁、恐吓和骚扰。委员会还对一些非政府组织或协会在创立和登记方面存在的障碍感到关切(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通过一部符合国际标准并对人权维护者提供必要保护的关于结社自由的新法。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免遭任何报复,并确保保护在其领土上举行的和平示威;出现侵权行为时,该国应展开调查,以起诉责任人。

23.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个人身份法》规定结婚年龄为18岁,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持续存在的早婚现象(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严格适用禁止早婚的法律。缔约国应开展运动,宣传法律并向女童、女童父母和社区领袖说明早婚的危害。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通过《庇护法》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难民的移徙自由受到限制,且自2011年《公民身份法》修订以来,寻求庇护者不再享有难民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为《个人身份法》的规定,城市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若想给在毛里塔尼亚出生的子女进行登记,仍然面临法律障碍。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并非所有遣返回国的毛里塔尼亚难民都得到了个人身份证件和公民身份证件;这可能给他们享有一些权利造成障碍,并加大了他们成为无国籍人的危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他因1989至1990年事件而居于马里的毛里塔尼亚难民并不都有个人身份证件(第十二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庇护法案,让庇护申请程序更加便捷。缔约国还应考虑原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境况,以便适时为他们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并允许他们更加容易地移徙。缔约国应消除法律障碍,允许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毛里塔尼亚所生子女进行出生登记。最后,缔约国应让按照缔约国、塞内加尔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之间三方协定遣返回国的难民获得个人身份证件更加容易,并考虑签署一项类似协定,以惠及1989至1990年事件后居于马里的毛里塔尼亚难民。缔约国还应考虑设立机制,处理这些事件的人道主义后果。

25. 缔约国应以其官方语言,向该国的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广泛传播《公约》、该国的初次报告、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6. 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的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以上第5、第14、第17和第19段中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7年11月1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说明就其他建议开展的后续工作以及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