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673/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 July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73/2015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D.R.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5年4月15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4月27日

事由:

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通过的决定

1.1申诉人是D.R.,系伊朗公民,生于1980年8月29日。他在瑞士提出了庇护申请,但其申请被驳回。作出的决定是将其遣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声称对其进行强行遣返将构成瑞士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他由Marcel Zirngast律师代理。

1.22015年4月20日,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保护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申诉人的申诉时不要将其驱逐至伊朗。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库尔德族伊朗国民,是库尔德民主党的支持者。在一个未说明的日期,他声称他自愿参加了一项释放十名被监禁的库尔德学生的行动。然而,当局发现了这一行动,申诉人于2005年12月被捕,然后被伊朗安全部门在各监狱监禁并遭受酷刑。2006年2月和3月,他在家人支付保证金和发表担保声明后获释。2006年3月,他离开伊朗前往土耳其。

2.22008年9月7日,申诉人抵达瑞士并于当天提出庇护申请。2012年3月22日,瑞士前联邦移民局(现为移民国务秘书处)在对其本人询问两次后,因指称的理由缺乏可信度,拒绝了其提出的请求,并宣布将其从瑞士驱逐出境。联邦移民局在申诉人的陈述中发现了许多他无法解释的矛盾。2012年4月19日,申诉人就该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2.32014年1月28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认为他没有伊朗当局可以认为是一个危险人物的政权反对者的形象。

2.42014年4月15日和5月1日,申诉人向联邦移民局提出了两项根据其精神状态进行复审的请求,原因是他在伊朗遭受迫害而受到创伤后压力。2014年7月16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其请求,因为申诉人的精神问题只是在2014年1月28日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后才出现。2014年9月3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

2.52014年12月29日,申诉人请求进行新的复审,同时援引伊朗法院的判决,即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判处他四年监禁,并指出他的名字被列入黑名单,该名单被分发到该国的银行和机场,以便在他到达伊朗后立即将其逮捕。2015年1月14日,联邦行政法院未考虑此项请求,认为根据案卷所载资料,申诉人声称被定罪的罪行是普通罪行。

2.6在2014年1月28日联邦行政法院作出裁决之后,申诉人的离境时间定于2014年3月4日。但是,由于上述复审请求,执行遣返被暂停。2015年1月21日,卢塞恩州联邦司法部和警察局对申诉人罚款1,200瑞士法郎,原因是他在瑞士非法逗留。由于缺乏支付这笔款项的资金,申诉人被判入狱三十三天。

2.7申诉人声称,在他逃离伊朗后,他继续进行政治活动。他在互联网开设了一个博客,通过该博客批评伊朗政府。他撰写了许多在网上广泛传播的政治文章,所有这些文章都对伊朗政权进行了严厉批评。此外,他还是名为“抵抗之声”的苏黎世Radio LoRa电台节目的主持人和负责人。

2.8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在2014年1月28日对他的庇护作出最终负面决定之后,此种病症明显加重。他的病情使他再也无法参加政治活动。然而,他所撰写的批评伊朗政府的许多文章以及“抵抗之声”的许多广播节目仍然可以在网络上查看和评论。

申诉

3.1申诉人指出,他是瑞士当局违反《公约》第3条的受害者,瑞士当局下令他返回一个他肯定会面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他强调,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他一进入伊朗领土就会被拘留。鉴于他在瑞士的政治参与和活动,他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面临巨大风险。

3.2申诉人称,瑞士当局,尤其是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考虑到庇护程序中提出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如果他被遣送回伊朗,他的生命和个人安全将受到威胁。他声称已经清楚地证明他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尤其是因为自2000年以来他作为库尔德民主党的激进分子的情况,库尔德民主党在伊朗是一个被禁止的政党。

3.3因此,申诉人认为联邦行政法院草率地裁定,所产生的许多文件无法证实他具有著名政治反对派人士的形象,因此他将面临伊朗当局的怀疑或遭受迫害的风险。他还声称,联邦行政法院只是一般性地指出,申诉人不必担心因在政治上参与反对伊朗政府而遭到报复。

3.4申诉人认为,很明显,由于其政治活动,他现在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尽管以前并非此种情况。在这方面,他援引五个案例,其中委员会认为,如果瑞士向伊朗进行遣返,它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指出,在这五起案件中,缔约国还对有关各方所作陈述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揭示了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并认为在驱逐情况下的任何威胁都是没有根据的。申诉人还声称,在这五起案件中,以及在他的案件中,缔约国认为,有关人员在流亡期间的政治活动不够鲜明,而且开展这些活动只是为了获得居留许可。因此,申诉人认为,如果他返回伊朗,他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

缔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10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案情的评论。它回顾了事实和申诉人在瑞士为获得庇护而提起的诉讼。它指出,庇护主管当局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论点。它指出,本来文不包含任何可使主管当局的决定无效的新内容。

4.2缔约国回顾称,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遭受酷刑,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判定是否存在这样的理由,主管当局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酌情考虑在有关缔约国是否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关于委员会有关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应证明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就有遭受酷刑的现实、严重的人身风险。在评估是否存在酷刑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简单的猜测或怀疑。将酷刑风险称为“严重”必须有其他理由。评估是否存在这类风险必须考虑以下要素:原籍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最近受到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相关的独立证据;提交人在原籍国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活动;提交人可信度的证据;以及提交人指控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4.3关于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辩称,这本身并不构成相信一个人返回原籍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是否“个人”有可能在他被遣返的国家遭受酷刑。必须存在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称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必须根据不仅仅是简单猜测或怀疑的因素来评估酷刑风险。

4.4缔约国认为,虽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担忧,但该国并未发生普遍的暴力行为。他重申,该国的局势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断定申诉人被遣返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申诉人提到所有在国外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反对现政权的风险非常普遍,但他没有证明他本人遭受酷刑的真实和可预见的个人风险。

4.5关于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在这方面是否存在独立证据,缔约国强调,《公约》缔约国有义务考虑此类指控,以评估相关申诉人如果被遣送回原籍国将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回顾称,申诉人声称在2005年12月7日或10日至2006年2月中旬拘留期间在各监狱遭受酷刑,但尽管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认定关于逮捕和拘留的指控不可信,申诉人没有提供有关他遭受虐待的任何证据。此外,虽然2015年3月14日的医疗证明表明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但并没有确定原因。然而,在2014年9月3日的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并未对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提出异议,但指出其原因并非申诉人指称的原因。因此,它同意联邦移民局的结论,即这种病是在庇护程序结束后才出现的。

4.6关于申诉人在其原籍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他早在2000年就在伊朗从事政治活动;他是库尔德民主党的同情者,并自愿参与释放10名库尔德学生;由于他参与了这项行动的准备工作,他于2005年12月被捕、被拘留并遭受酷刑。负责庇护申请的瑞士当局对这些指控进行了适当审查,认为这些指控并不可信。

4.7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认为,尽管伊朗特工部门可能监控在海外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但伊朗当局针对的是一些知名人士,他们的行动范围超出了集体反对活动的范围,并且他们担任的职务或开展的活动对政权构成了实质性威胁。联邦行政法院还认为,既不是成员资格也不是典型的政治活动,如参与示威、举办展台或分发宣传材料,而是反对者在其组织中担任的职务,或所采取行动的影响,决定面临的风险。在本案中,联邦行政法院在2014年1月28日的判决中也指出,伊朗当局并非不知道到许多伊朗寻求庇护者一旦庇护申请遭到拒绝就开始参与流亡政治活动,这使这种参与非常值得怀疑。当局完全有能力区别哪些是出于认真的个人信念从事的政治活动,哪些主要是为了向其参与者提供居留许可证的政治活动。

4.8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联邦移民局第二次听证会上表示,他已成为难民民主协会的支持者,他参加了2009年3月至6月在苏黎世和伯尔尼举行的几次示威活动,他在电台节目中朗诵了一首诗,他开通了博客并主持当地广播电台的广播节目。这些活动由联邦行政法院进行了详细审查,该法院裁定,电台节目主持人的职责基本上仅限于阅读新闻和评论,因此无法证明申请人的任何政治形象。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这也不是负责制定广播节目的职务。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既没有向联邦行政法院也没有向委员会说明这些职务如何使他在政治上暴露。关于以他的名字发表的文章,缔约国和联邦行政法院一样指出,这些文章肯定是批评性的,但编写得相当一般。参加游行示威等难民民主协会的活动也无助于建立一个能引起伊朗当局注意的个人的形象。

4.9缔约国不相信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与其政治活动结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案件显示申诉人自2012年4月起就不再活跃于广播电台,他的最后一篇文章的日期是2013年10月14日。鉴于申诉人在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组织中没有担任任何重要职务,缔约国将其情况与向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案件中的申诉人的情况加以区分。为此,缔约国强调,Azizi先生是伊朗库尔德民主党瑞士分部的积极成员,也是几个州的区域执行委员会主席;Tahmuresi先生自2006年以来一直是瑞士难民民主协会的积极成员,是公开反对伊朗政权的该组织领导人之一,并负责招募新成员;提交人X和Z与他们的许多家庭成员一样是Komala党(伊朗库尔德斯坦革命委员会)的活跃成员,并且在伊朗遭受过拘留和酷刑。此外,申诉人并未指出其在伊朗的家人受到过骚扰或威胁。

4.10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和所述事实的一致性,缔约国回顾称,瑞士庇护当局认定申诉人的叙述不可信。首先,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申诉人就其被捕事件介绍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版本。根据第一个版本,他到Sardasht寻找他的同事Mohammadi并与他一起去他的联系人Barzagar的住所,但实际上他的同事Mohammadi留在Sardasht。根据第二个版本,他带着他的同事Mohammadi到他在德黑兰的家里,在他家里接待他。关于在Ahmad Abad Mostofi (德黑兰)花园进行的所谓会见事件的介绍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在第一次听证会上,申诉人称他将其联系人Barzagar带到花园。一到那里,申诉人就将有关政党的章程给了他,当他想要从花园入口进入时,Barzagar将党章扔到了地上。根据申诉人在第二次听证会上的说法,是在他的工作地点讨论即将与Mohammadi会面时,Barzagar问他是否带来了这些党章。申诉人回答说这些党章在车里。抵达花园门前,Barzagar将它们带走并且丢失了几页,他将这几页拾起,然后继续走向花园入口并敲门。

4.11此外,缔约国指出,所谓逮捕申诉人也有不同的版本。根据其第一个版本,申诉人在他家中被捕,逮捕Barzagar由便衣警察同时在该房子前进行。在第二次听证会上,申诉人表示,他以为Barzagar已经被捕,便开车从Ahmad Abad Mostofi花园逃走。最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Ahmad Abad Mostofi花园前发生的事件之后的行为不可理解。根据他的说法,申诉人打电话给他妻子后回到了他家,他妻子成功地告诉他,有几个人进入家里的房子。同样在这一点上,缔约国遵循国内程序,指出申诉人未能以可信的方式解释为何在逮捕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他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就回到了家里。

4.12 关于德黑兰革命法庭对申诉人的判决,缔约国对其真实性以及此前的传票和2015年3月17日和18日律师函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它认为,众所周知,在伊朗此类文件可以轻而易举地买到。此外,律师函是是出于礼貌编写的函件。这一印象得到以下事实的证实:同一位律师建议申诉人使用防御战略来攻击该判决,而2015年3月17日和18日的函件不再有这种提法。这就是说,该判决涉及普通法犯罪(非法携带和持有武器和弹药),联邦行政法院在2015年1月14日的判决中也指出了这一点。因此,这一判决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因可能的政治活动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此种联系更不可信的是第一次向申诉人直接发送传票是2006年10月12日,即在其所谓被捕大约十个月后,在他指称释放八个月后和/或在他离开其国家六个月后。更加令人惊讶的是,为了获得释放,申诉人同意与安全部门局合作。不履行这一义务会立即引起该部门的注意。鉴于这些因素,在德黑兰革命法庭听证会之前,第一次传票规定了三个月的时间也不可理解。

4.13最后,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对随后两次传唤申诉人岳母,威胁其岳母称若申诉人不到德黑兰革命法庭出庭则没收资产也表示怀疑。然而,申诉人称,在他母亲和两个姐妹以及他岳父提供经济担保后他被释放。

4.14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伊朗和瑞士的行为不太可能造成伊朗当局的真正和具体的酷刑风险。申诉人并未合情合理地说明其在伊朗受到迫害的指控,而且由于他不具备政权反对者的形象,使其因在瑞士开展的活动而被伊朗领导人视为危险人物。事实上,案件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这些活动会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后者会对此有所了解,或者伊朗当局会因为这些活动而采取不利于申诉人的任何措施。缔约国最后指出,瑞士当局详细评估了关于在伊朗遭受迫害风险的所有论点,特别是申诉人在瑞士的活动,并指出申诉人的来文中没有包含新的证据。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1月2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认为,缔约国仅限于重复和总结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驳回其庇护申请的论点,但没有涉及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所载的解释。他声称,缔约国仅限于发现和强调其详细解释中所谓的不一致之处,故意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其解释的详细程度恰恰说明了其可信度。导致逃离的具体生活情况可能并非总是合乎逻辑或合理,尤其是从一个安全的国家来考虑。一种简单、合乎逻辑和严谨的叙述当然可能看起来更容易理解,但也更有可能是杜撰而不是详细记载,其中所有要点一开始并非总是可以理解。

5.2 申诉人认为,他能够证明并记录确实有德黑兰革命法庭判决的事实,他以前曾被公开传唤出庭,并且随后公布了判决。缔约国没有考虑到这些文件,只是草率地断言,众所周知,在伊朗这些文件很容易伪造。申诉人声称,如果这些文件确实是伪造的,他可能在诉讼中早就制作了这些文件,但对他而言这是不可能的。只是在他居住在瑞士的伊朗伙伴的帮助下以及她在伊朗的关系,他才能够获得这些文件。

5.3 关于缔约国的说法,即德黑兰革命法庭的判决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可能的政治活动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申诉人解释称,缔约国似乎暗示只有在判决直接提到他是作为库尔德政治活动人士而被定罪才有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申诉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因为很明显,即使伊朗也希望至少在形式上保持法治的表象。他回顾称,他不得不承认涉及一种武器的罪行才能从审前拘留获释,他认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5.4 关于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考虑所提供的证据,其中清楚地记录了他在瑞士一直坚定地参与政治活动,而这些活动本身就意味着他本人在伊朗的风险增加。因此,他认为,他没有正式表明自己是反对派政党的高级官员这一事实并不重要,而且他的有文件记录的参与远远超过了为找到逃脱理由的所谓“伪激进主义”。在这方面,他回顾称,自2009年起,他在电台节目中使用他的真实姓名,播送了若干针对伊朗政权所犯罪行的革命诗歌和文章,他参加了示威活动,其中两次在伊朗驻伯尔尼大使馆,大使馆工作人员录制了视频并拍摄了照片。此外,还播放大约42小时的伊朗侵犯人权的每周无线电广播――他参与了广播,在Radio LoRa电台网站上仍然可以搜索到音频文件。他还指出,他还负有其他责任,特别是作为RadioNedayeMoghavemat电台的创始执行成员,“Kanonmensuel”月刊编辑委员会成员,节目编制员和反对政权的宣传者。他还开设了博客,其中包括有关伊朗侵犯人权的新闻和报道,以及他的文章、他的诗歌以及他的与在瑞士举行的反对伊朗政权的各种示威和集会活动有关的照片。他还声称该博客已被伊朗司法当局封闭。

5.5 最后,申诉人声称他在被捕时和被拘留期间遭受的身心折磨因其库尔德人和逊尼派的身份以及2014年与这些折磨相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而被加剧。他认为,如果他返回伊朗,他将被迫承认进行间谍活动和与西方情报机构合作,他将遭受伊朗政权的更多酷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申诉人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其他国际调查程序或争端解决程序的审查。

6.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已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这一事实和申诉可以受理提出异议。

6.3 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了实质性问题,必须依据案情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议。鉴于受理本来文不存在障碍,委员会宣布本来文可以受理。

审议案情

7.1 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如果申诉人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其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为了评估这种风险,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一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回国后其本人是否会有可以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本身并不构成据以确定某人一旦被遣返该国就会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以证明相关个人本人将面临风险。反过来,即使没有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某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可能遭受酷刑。此外,委员会指出,鉴于伊朗不是《公约》缔约国,若申诉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伊朗遭到侵犯,他将丧失要求委员会提供任何法律保护的可能。

7.3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绝不能仅仅依据推测或怀疑来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回顾称,尽管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他必须提出可论证的理由,证明他的确面临“可预见、真正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对相关缔约国的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给予高度重视,但并不受此类调查的制约,而是相反,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7.4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伊朗被监禁和遭受酷刑,然后被缺席判处四年徒刑并被列入黑名单,因此他很可能在到达伊朗时被捕。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申诉人称,缔约国当局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在2014年1月28日的判决中分析了所指称的伊朗当局的判决,并得出结论认为,是否存在对申诉人的刑事审判值得怀疑,因为在这方面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文件。委员会还注意到,正如联邦行政法院在其2015年1月14日的判决中指出的那样,申诉人声称被定罪的罪行属于普通罪行。

7.5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请注意申诉人的言论和来文不一致并且自相矛盾。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在瑞士国家当局的诉讼期间,申诉人就其被捕事件和逮捕过程提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版本,并且他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证明或否认这些矛盾。

7.6 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不是可被视为对伊朗政府构成威胁的长期和激烈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医疗评估,其中指出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其原因尚未确定,以及申诉人因其健康状况无法再参与政治活动。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在其2014年9月3日的判决中指出,创伤后应激障碍仅在庇护程序结束后才表现出来,而且申诉人在德黑兰有一个家庭和有一个医疗机构,可以为他提供所需的帮助。

7.7 然而,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即使它不得不相信申诉人过去遭受过酷刑和虐待的论点,但出现的问题是,申诉人目前如果被强行遣返,他在伊朗可能会遭受酷刑。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一般应由申诉人提出可论证的理由。

7.8 委员会意识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然而,委员会回顾,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断定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机会证实并澄清他在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的申诉。然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他在伊朗和瑞士参加的政治活动可能使他在返回伊朗后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7.9 委员会根据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政治活动如此重要,以至会引起原籍国当局的注意,并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资料并未证明申诉人如果返回伊朗会有个人、当前、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8. 在此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如果他被遣返至伊朗,他本人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和真实的风险。

9. 委员会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将申诉人遣返至伊朗并不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