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621/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21/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Edward Obar Shodeinde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4年8月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1日

事由:

驱逐回尼日利亚

程序性问题:

诉求缺乏证据;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与《公约》不符

实质性问题:

驱逐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申诉人EdwardObarShodeinde是尼日利亚国民,1966年4月9日出生于伊巴丹。Shodeinde先生在加拿大寻求难民保护,但2013年9月26日他的请求被驳回。他声称,如果按计划强行将他从加拿大遣返尼日利亚,即构成加拿大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

1.2申诉人在2014年8月4日的来文中请求准予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他被按计划于2014年8月底驱逐出境。2014年8月19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准予采取临时措施,要求缔约国不要在委员会审议本来文之前将申诉人遣返尼日利亚。2018年3月5日,申诉人证实他仍然居住在加拿大。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福音派基督教徒,曾在尼日利亚向回教徒传教和布道。他逃离尼日利亚,因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集团“人民致力传播先知教导及圣战”,通常被称为“博科哈拉姆”,多次试图危害他的生命。

2.2提交人当时生活在尼日利亚南部,但多次乘自家卡车前往北部出差。他的父母也是基督徒,曾在尼日利亚北部的乔斯市居住。某年7月,他的父母告诉他该市正在发生宗教杀害事件,当地基督徒担心他们的宗教组织受到袭击。提交人的父母要求提交人提供钱款,帮助确保该组织的安全。提交人2000年1月访问其父母时得知,袭击事件仍有发生,受害者主要是教会成员或教会成员的近亲。他同意资助教会改善安全,提供了大约3,000美元。

2.32000年5月某日,提交人第一次遇到有人想要杀他,当时两名男子在伊巴丹他的住所试图向他开枪。行凶者高喊“就是他,就是他—真主伟大!真主伟大!”。提交人贿赂了一名警官,该警官告诉他,警方涉嫌参与了袭击,因为行凶者事先买通了警察。他还获悉,行凶者的任务是干掉他,因为他向据说在乔斯市屠杀回教徒的基督徒提供武器。

2.4约2000年10月晚些时候,提交人在卡诺的一个集市看到一名男子被另一些高喊“真主伟大”的人追杀,而这些人随身带着提交人的照片。提交人设法躲入人群并离开了伊巴丹。后来的大约六个月里他没有再去过那个集市。2001年7月初,提交人从卡诺返回伊巴丹时他的卡车在公路上遭到身份不明的袭击者伏击。这些袭击者随后纵火烧毁了卡车。

2.52001年12月,鉴于发生了这些事件,提交人决定离开尼日利亚,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逃到了加拿大。2002年4月,提交人非法到达纽约约翰·肯尼迪机场,在朋友的安排下获得了一本护照。他前往明尼苏达州,由于未能找到办法越境进入加拿大,他在那里呆了两年。提交人于2002年8月结婚。他联系了一名律师寻求咨询,律师告诉他,可以帮他办理美利坚合众国的庇护申请,同时警告他,由于一年时效规则,他的申请会有困难。然而,提交人没有申请难民身份。直到2005年7月他在美国没有合法地位,在那以后他得到了他妻子的某些同事给他搞到的假身份证。

2.62006年2月5日,提交人的父母在一个伊斯兰极端主义集团成员实施的纵火袭击中被害身亡。行凶者一直没有被抓获。

2.72011年12月,提交人因社会保险状况在美国主管部门遇到了麻烦,随后决定马上迁往加拿大。2011年12月26日,他因非法越境进入加拿大被加拿大边境巡逻队逮捕。

2.82012年1月5日,他在加拿大提出难民保护申请。2013年9月27日难民保护处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申诉人不是符合公约定义的难民,也不是加拿大有义务保护的人。难民保护处认定:尽管有大量书面证据证实尼日利亚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间的冲突,但申诉人有可行的其他国内逃难选项;没有证据表明据称的袭击者在一直不断地盯着申诉人;也并未证实杀害他父母的究竟是什么人。申诉人对上述不利决定并没有提出上诉,因为马尼托巴省没有向他提供免费律师,而他又付不起法律代理费用。因此,他强烈地批评了加拿大的难民审查程序。

2.9申诉人声称握有新的证据,说明如果他被驱逐就会面临生命危险,这些证据是在难民保护处拒绝其难民保护申请后获得的,因此,他无法交给加拿大主管部门。证据包括尼日利亚耶稣基督使徒教会2014年4月18日的一封信,其中提到了博科哈拉姆组织对申诉人的威胁;博科哈拉姆组织发布的“通缉犯”海报,上面列有申诉人的姓名;申诉人的表兄2014年4月18日对尼日利亚警察的陈述,其中提到了“通缉犯”海报和对申诉人的威胁;耶稣基督使徒教会加拿大分会2014年7月22日的一封信,写信人是教会副牧师 Emmanuel Orungbemila,其中提到申诉人如被逐回尼日利亚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Alao牧师2014年7月31日的手书信件,警告提交人返回尼日利亚将会受到威胁。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如果加拿大强行将他遣返尼日利亚,将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并可能被恐怖主义团体博科哈拉姆杀害。他担心返回后将再次成为袭击目标,因为他在过去由于信奉的宗教而受到过袭击和威胁,他的父母也因为基督教信仰被杀害。

3.2申诉人声称,他已用尽了在加拿大可以利用的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审和暂缓遣返都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这样做在多数情况下都阻止或拖延不了被驱逐出境。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及委员会关于Singh诉加拿大的判例,委员会在其中认为,对否定性的难民保护决定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并没有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3.3因此,他的结论是,在加拿大没有他可加利用的进一步有效补救措施,他声称他将在进入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之前被驱逐,他将只有到了2014年9月才有资格诉诸这一程序,在这方面他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他申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在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中得到审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件实质的意见

4.12015年4月2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申诉实质的意见。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确立一个有初步证据的案件,他的指称显然没有根据,因此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任何指控可以受理,则应以缺乏实质性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4.2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来文中的诉求有两个相联的依据。首先,一个不知名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集团在2000年5月至2001年7月曾三次企图杀他,原因是他参与并支持了尼日利亚的基督教会。申诉人说,如果返回尼日利亚,他就会面临与父母相同的命运,他的父母就是因为基督教信仰和属于福音教派而被杀害的。申诉人申诉的第二个依据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他说,一旦返回,他就会面临被穆斯林原教旨主义集团博科哈拉姆组织实施酷刑和(或)杀害的风险。他说,他是一个在加拿大公开宣教的福音派基督徒,过去在尼日利亚也曾这样做过,他打算返回后继续从事他父亲在教会里的工作。他说,博科哈拉姆组织正在四处搜捕和追杀他,尽管他离开尼日利亚已经超过了13年,而且是在该原教旨主义集团成立之前就离开的。

4.3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尼日利亚南部的伊巴丹市生活了36年之久,直到2002年4月离开该国前往美国。他在美国非法生活和工作约10年,在此期间,他从未提出过难民保护申请。在此期间,提交人与Sabrina Walker结婚。他于2011年12月26日步行跨越加拿大――美国陆地边界非法进入加拿大。2012年1月5日,他在加拿大提出了难民保护申请。

4.42013年9月27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难民保护处认定,申诉人不是符合公约定义的难民,也不是需要保护的人。该处在听取他的证词和检查他的证据之后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的说法不可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来支持其关于今后面临风险的说法。难民保护处认定,要么来文提交人关于曾在尼日利亚或离开该国以后从事过与其父相类似的工作的说法不是实话,要么就只不过是猜测袭击者继续或将会继续想要伤害他。此外,难民保护处认为,申诉人有国内逃难的选择,由于宗教暴力主要集中在尼日利亚北部,他可以躲到拉各斯、贝宁市或哈科特港,这些都是尼日利亚南部的城市。该处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尼日利亚南部任何城市非国家行为体会想要追杀他。

4.52014年12月19日,申诉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被驳回。鉴于难民保护处已经充分考虑到申诉人指称的风险,遣返前风险评估的重点是,是否有证据表明申诉人的处境发生了任何变化。在评估了所有证据后,专业风险评估官员认定,申诉人“如果返回尼日利亚,不会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生命危险、酷刑风险或遭受残忍和不寻常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4.6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来文完全不可受理,原因有三个。首先,申诉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申请对难民保护处和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未能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提出永久居留申请。为使其来文可予受理,这两者都是提交人本应援用的有效补救办法。缔约国说,虽然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经批准可由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复查,也可通过司法命令暂缓驱逐等待最后决定,但申诉人没有申请批准此种审查。缔约国还说,对这类案件进行的司法审查,除其他外,要评估是否出现了事实错误,这种审查是有效的和实质性的,而且在实践中案件会在此基础上发回重审。

4.7第二,缔约国认为,申诉不符合《公约》条款,所以不可受理。提交人声称受到的虐待,不构成本公约所指的“酷刑”。此外,缔约国认为,所涉行为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在其默许下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公约》第1条中“酷刑”定义的规定。

4.8第三,缔约国说,即使从初步证据看,申诉人的来文也没有得到证实。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任何过去发生的、缔约国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如博科哈拉姆组织在缔约国的默许下实施的酷刑事件,或今后返回后遭受此类酷刑的危险。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遭受了警方、据称杀害未遂事件发生地的地方当局或尼日利亚国家机关或在其默许下的严重虐待。没有证据证明缔约国国家机关现在正在通缉申诉人,或者过去确实曾经通缉过申诉人。缔约国说,提交人指称,警察或任何其他国家行为者默许,或将会默许申诉人声称受到或将会受到的博科哈拉姆组织的任何虐待,但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这一指称。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在尼日利亚国内逃难的其他选项。缔约国还说,申诉人的来文所依据的是所谓来自博科哈拉姆组织风险,这是一种局部性风险,仅限于尼日利亚北部地区。没有向委员会或国内决策者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尼日利亚南部某一地区,特别是拉各斯,他会受到警察或博科哈拉姆组织的通缉,打算加害于他。

4.9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来文可予受理,那么缔约国就要求应当将来文视为没有实质证据。缔约国请委员会撤回关于对申诉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018年3月5日,申诉人证实他仍然居住在加拿大,截至2016年5月30日没有进一步的待定申请或程序,当日他提供了他的最新联系方式详情。他说,他对于向委员会首次提交的来文没有任何补充。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断定申诉人用尽了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确定补救办法的实施受到无理拖延或采取这些办法不可能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救济,则这条规则不适用。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申请对难民保护处和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并同时要求暂缓驱逐,他没有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永久居留。

6.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申请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这种申请属于自行酌定和非司法性质,而且不能暂缓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因此,就来文受理而言,委员会并不认为申诉人必须用尽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永久居留的办法。

6.5关于申诉人未申请准许对难民保护处和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复审,除其他外是要评估是否出现了事实错误,这种审查是有效的和实质性的,而且在实践中会以此为据将案件发回重审。缔约国还主张,申诉人的指称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为他声称受到的虐待并不等于遭受酷刑;所涉行为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在其默许下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公约》第1条中的“酷刑”定义;即使是从初步证据看,申诉人也未能证明如果他被遣返回尼日利亚就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这一说法。

6.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断言他没有申请上述任何补救办法,因为无论如何这些补救办法是无效的,不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因此来文应根据第22条第5款(a)项被认定为可予受理。他还诉称,所提供的证据清楚地表明存在人身风险,所以他的申诉得到了证实,是可受理的。

6.7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缔约国的司法审查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联邦法院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审议案件的实质内容。委员会认为,仅仅是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用尽这一办法的义务。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表明,对难民保护处和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以及司法暂缓驱逐出境在本案中是无效的,也未证明他有理由不利用这些补救办法。

6.8因此,委员会同意缔约国的论点,在本案的特定情况下,存在可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申诉人并未用尽。根据其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议缔约国关于来文与《公约》不符或显然缺乏证据的论点。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

缔约国应确保申诉人能利用可用的上诉补救办法,对准许将其强行遣返的否定性决定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