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732/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32/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Z.A.等人(由律师Johan Lagerfelt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6年2月15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1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瑞典驱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为生于1987年的Z.A.、他生于1990年的妻子R.A.以及他们分别出生于2010年、2012年和2014年的子女J.A.、H.A.和H.A.A.,都是俄罗斯联邦的公民,车臣族。他们寻求庇护的申请遭到缔约国的拒绝。申诉人声称若将他们驱回俄罗斯联邦,瑞典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各项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6年3月14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通知申诉人他们申请提供临时措施的请求被拒绝,其中包括向缔约国发出请求,在他们的申诉待审期间不将他们驱回俄罗斯联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男性申诉人Z.A.曾在俄罗斯联邦车臣当地警察部队担任警官。2007至2008年期间,申诉人所在村庄的“村长”声称Z.A.一家人拥有的部分土地在购买时涉嫌欺诈,应该归还。在购买这些土地时,申诉人在村里没有遇到任何问题。但是,在村长试图占有土地后,“麻烦开始出现并不断升级”。2013年8月,申诉人参加了一场婚礼庆典。在开车绕着村子转了一会儿之后,Z.A.被指控危险驾驶和酒驾,一份正式投诉被提交警方。Z.A.被告知如果他支付300,000卢布(约合5,000美元),将撤销指控,但如果他不付钱,将面临一年零六个月的徒刑。在Z.A.拒绝付钱之后,他被指控与反叛分子勾结。

2.2 2013年8月,与村长尝试进行调解,但以一场枪战告终。Z.A.受了轻伤,他的一个表亲遇害,另一人受了重伤。村长请求警察增援,而Z.A.则逃至达吉斯坦。他在达吉斯坦逗留了三个月。在此期间,他留在车臣的家人遭到骚扰和威胁,以说服他返回车臣。某日,他前往俄罗斯联邦的克拉斯诺达尔。在那儿,他的朋友告诉他,对他签发的逮捕令仍然有效,罪名是酒驾、结交反叛分子和谋杀。Z.A.不在时,他的父亲和兄弟遭到“审问和虐待”,他的妻子被告知如果不合作就会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Z.A.不敢与当局联系,因为他相信他们与村长是一伙的。他害怕自己会面临在仇杀中遇害的危险。三个月后,申诉人共同前往瑞典,并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庇护。

2.3 2014年11月7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他们就此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但2015年4月23日,法院驳回了上诉。申诉人随后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于2015年7月16日被驳回。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如果他们被驱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实际危险。他们声称,由于他们的家人在车臣被卷入仇杀,他们面临明确的威胁,而当局将无法或不愿意保护他们免受这种威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6年9月1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应宣布来文因未能为受理目的证实申诉而不予受理。另外,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认为申诉没有法律依据。

4.2 缔约国指出,作为向移民局提交申请中的庇护理由,申诉人声称,由于与村长的冲突以及由于他们被指控与车臣的反叛分子勾结,其家人面临危险,Z.A.有被杀害的危险。移民局在2014年11月7日的决定中认为,申诉人关于与村长冲突的陈述是可信的。但移民局认为,由于威胁来自于非国家行为方,因此不构成迫害。移民局发现,车臣存在仇杀现象,但是申诉人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内部逃亡,而且俄罗斯当局愿意并能够为犯罪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移民局认为,申诉人声称他们同时面临受车臣和俄罗斯当局迫害危险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他们关于自己被指控与反叛分子勾结的指称没有得到可信的证明。

4.3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移民法院在2015年4月23日的裁决中认为,申诉人庇护陈述的可信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法院注意到,Z.A.更改了关于村长据称拥有的权力水平的陈述。在移民局的程序中,他曾表示,村长没有任何实质性权力或对当局的影响力,他的权力仅限于其村子。然而,在法院的诉讼中,他表示,村长与车臣一名有影响的人士有关系,是好几个村子的村长,而且有着广泛的人脉网络。法院认为,这是他寻求保护主张的升级,法院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就村长的据称地位或身份提交任何书面文件。关于遭受仇杀的危险,法院认为Z.A.不太可能被指控在2013年8月的枪击案中杀人,因为他曾表示在此事件中,他并没有携带武器。法院还注意到他提交的关于事件的资料前后矛盾,在移民局的程序中称村长的保镖在枪击中死亡,而在法院的口头听证会上称保镖还活着。法院还认为,申诉人关于被指控与反叛分子勾结的指称含糊不清,缺乏细节。法院注意到,在法院的听证会上,Z.A.表示这些指控与他多年未见的一个儿时伙伴有关。法院认为,由于Z.A.在离开车臣之前一直是警官,当局似乎不太可能因为如此模糊的理由就怀疑他同情反叛分子。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他们若返回原籍国便有遭受迫害的危险。

4.4 缔约国指出,它不希望低估对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所表达的合理关切,尤其是北高加索地区的状况。但缔约国认为,根据国家信息,北高加索地区的暴力现象近年来已大幅减少,不能断定该地区当前的人权状况本身便足以得出结论认为,强行驱逐申诉人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4.5 缔约国指出,男性申诉人声称,由于与家乡村长之间的冲突已经演变成仇杀,他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危险。缔约国注意到,他还声称,他因谋杀、与反叛分子勾结以及酒驾而在车臣被通缉。缔约国认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已对申诉人的指称进行了彻底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局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在面谈期间,他们由律师代理,并得到口译员的协助。面谈记录已转交申诉人,申诉人通过其律师提交了进一步的书面评论。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因此曾有机会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缔约国还指出,移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举行了口头听证会,其间申诉人由律师代理,缔约国因此认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来评估申诉人寻求缔约国保护的需要。

4.6 缔约国认为,没有资料表明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裁决是不充分的、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因此,应给予缔约国国内主管机构的裁决以相当的重视。

4.7 关于与仇杀有关的据称威胁,缔约国注意到这种威胁来自非国家行为方。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在G.R.B.诉瑞典案中的判例,其中委员会认为,不将有可能遭受非政府行为方在未得到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人员默许情况下施加的疼痛或痛苦的某个人驱逐的义务,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 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充分证实来自非国家行为方的感知威胁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4.8 缔约国认为,关于申诉人指称的总体可信度和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缔约国提到移民法院的裁决,并指出,申诉人关于申诉人家乡村长的影响力和地位以及2013年8月据称枪击事件的描述前后不一致。缔约国指出,男性申诉人还声称,由于他被指控与车臣反叛运动勾结,他将面临遭受车臣当局虐待的风险。缔约国指出,移民法院认为这一说法含糊不清,缺乏细节,因为申诉人说,这些指控与他多年未见的一个儿时伙伴有关。缔约国提到移民法院的裁决,并认为,由于申诉人在离开车臣之前一直是警察,当局似乎不大可能基于如此含糊的理由便怀疑他同情反叛分子。

4.9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令人相信他们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7年3月1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提到瑞典外交部国际法、人权法和条约法司一份关于俄罗斯的国家报告,报告指出,在北高加索地区仍然存在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而且有未经证实的报告称存在当局许可的政治谋杀和失踪事件。他们辩称,与移民局的意见相反,俄罗斯当局不会愿意为他们提供保护。他们认为,因此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们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和可预见的个人风险。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1 缔约国于2018年1月22日就该申诉提交了进一步意见。缔约国提到2017年人权观察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报告,报告指出,伊斯兰叛乱分子和执法机构继续在北高加索地区进行武装对抗。报告称,地方当局被指控对记者、批评家和其他被认为对当局不忠的人实施绑架和强迫失踪、虐待和暴力威胁。缔约国认为,虽然俄罗斯联邦和北高加索地区的人权状况仍然棘手,但并不存在保护该区域所有寻求庇护者的普遍需求。缔约国坚称,将申诉人驱回俄罗斯联邦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下义务的违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 (5)(b)条可以审议来文。

7.3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申诉必须达到为了可受理之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予以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由于缺乏证据来文明显无正当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们在家乡村庄卷入了据称的仇杀,而国内当局无法或不愿意保护他们,他们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得将个人驱逐至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会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危险的国家,该义务与《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直接相关。为《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缔约国是否有义务不将有可能遭受非政府实体在未得到政府同意或默许情况下施行的身心伤害行为的某个人驱逐这一问题,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提交移民局的陈述中称,与他们有血仇的村长缺乏实权和对国内当局的影响力,因为他的影响力仅限于他们家乡的村子。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实他们的指称,即由于他们被卷入仇杀,若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们将面临遭受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同意或默许的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

7.4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还声称,由于他们被指控与车臣反叛运动勾结,他们将面临遭受车臣和俄罗斯当局虐待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他们的申诉中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或解释,说明为何他们被怀疑与反叛分子勾结,因此委员会认为他们未能为受理的目的证实这部分申诉。

7.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还指称A.Z.若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被指控谋杀和酒驾的危险。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就这一指称提供任何进一步证据,因此认为他们未能证实A.Z.将因为2013年8月的据称事件而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

7.6 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委员会所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为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俄罗斯联邦将使他们面临《公约》第3条含义内的可预见的、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8. 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