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31/2016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X.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申诉人之妻与两名未成年子女 |
所涉缔约国: |
挪威 |
申诉日期: |
2016年2月29日(首次提交) |
决定日期: |
2018年5月4日 |
事由: |
依《都柏林规则》将申诉人转移至法国 |
程序性问题: |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可否受理――明显无依据 |
实质性问题: |
不驱回;难民身份;酷刑 |
《公约》条款: |
第2和第22条 |
1.1 申诉人与家人是刚果公民。本来文提交时,提交人一家人的庇护申请被挪威拒绝,依《都柏林规则》将被转移至法国。申诉人称,挪威遣返他们将构成违反《公约》第2和第22条。
1.2 2016年3月16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申诉人的临时措施申请。缔约国2016年3月21日将申诉人及家人转移至法国。
1.3 2016年7月27日,应缔约国2016年5月13日的请求,委员会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与案情分开审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X先生,刚果国民,1982年出生。他代表自己、妻子(1987年出生),女儿(2009年出生)和儿子(2012年出生)提交申诉。
2.2 申诉人称,自己自2008年起身为泛非洲民主和社会进步联盟反对党积极成员,负责在刚果奎卢地区(黑角)协调青年倡导活动。2015年10月17日,他在黑角积极调动青年人参加反对党派联盟“遵守宪法秩序与民主共和阵线”组织的一次抗议,抗议刚果当局提议的宪法修改。警方暴力镇压并杀害多名抗议者。2015年10月28日,军官逮捕了申诉人和妻子。申诉人的妻子次日获释,申诉人则拘留至2015年10月29日,在友人贿赂一位高官后才获释。申诉人称拘留期间经常遭受酷刑。申诉人获释后,友人协助他和家人获得了法国签证。申诉人向法国领事机构提供了假名,以免离境前被秘密警察拘留。
2.3 申诉人及家人2015年12月17日抵达挪威并申请庇护,并未途径法国。2016年2月20日,挪威移民局拒绝了庇护申请,并决定一家人应依《都柏林规则》转移至法国,因为法国给他们发放了入境签证。法国同意接收申诉人及家人。申诉人向移民上诉委员会申请推迟转移,于2016年3月1日被拒绝。
2.4 申诉人称,如将他和家人转移至法国,他们可能被移交刚果当局,因为两国政治关联密切。他还称,多名刚果反对派领袖已被监禁或据称在法国身亡,因此他在法国不安全。他要求在挪威处理子女的庇护申请,因为孩子未在法国当局按指纹。但挪威当局决定,与父母一道转移至法国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申诉
3. 申诉人称,转移至法国将侵犯他和家人根据《公约》第2和第22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可能继而被遣返刚果或在法国面临生命危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2016年5月13日提交了意见。缔约国称,根据《公约》第22条,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原因是:来文滥用提交来文权和/或明显无依据;来文不符合《公约》规定;申诉人未用尽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
4.2 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认定来文明显无依据和滥用提交来文权有三个理由。首先,申诉人和家人已在2016年3月21日被转移至法国,因此与委员会的决定不再相关。其次,申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他关于刚果反对派领袖在法国不安全的说法,以及如果转移至法国,他可能被移交刚果当局。第三,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认为法国将不履行本国国际义务,包括《公约》规定的义务。
4.3 缔约国还称,来文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c)项。缔约国仅对其辖区内的不作为负有责任。申诉人对法国的指控应针对法国而非挪威。
4.4 缔约国称,申诉人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b)的要求,因为他未就行政当局的决定向国内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人本可就移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3月1日拒绝推迟转移至法国的决定提出上诉;还可要求认定上述决定无效。他本可就挪威移民局2016年2月20日将他和家人转移至法国的决定提出上诉(缔约国提交意见之时尚待移民上诉委员会审理),如有需要,可就上诉结果进一步上诉。此外他本可就自己享有的《公约》权利受到侵犯向法院申诉。
4.5 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来文不可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 申诉人2016年7月18日告知委员会,他和家人从挪威转移至法国,抵达法国后提出了庇护申请,仍不知晓申请结果。申诉人否认他提交的来文滥用程序且明显无依据。他表示,原始申诉中的指控仍然有效。申诉人请委员会向缔约国强调,应接受他和家人的庇护申请,因为他在法国面临死亡威胁并可能被遣返刚果。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认该同一事项过去未曾而且目前也没有根据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除非委员会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任何来文。
6.3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认为,本来文中,申诉人未将委员会审理的问题诉诸国内法院。并指出,缔约国认为,具体而言,申诉人本可就移民上诉委员会2016年3月1日拒绝推迟转移至法国的决定提出上诉;还可要求认定该决定无效;他本可就挪威移民局2016年2月20日将他与家人转移至法国的决定提出上诉,并就该上诉结果进一步提出上诉。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未反驳这些意见,也不否认自己未就行政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的事实。提交人也未就此作任何评论或指出可说明国内补救无效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同时考虑到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第31段、第34-35段)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本来文不可受理。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