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750/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50/2016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R.H.(由律师MathiasBlomberg和BeatriceRohdi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6年5月19日(初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5月10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防止酷刑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R.H.,库尔德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居住在瑞典。他1972年4月25日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出生,由律师Mathias Blomberg和Beatrice Rohdin代理。他称,瑞典将其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侵犯他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他从事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因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面临迫害。瑞典于1986年根据《公约》第22条发表了声明。

1.22015年5月20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称,他和家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与反政府活动,他家有人因政治见解而被监禁和受到迫害。申诉人的父亲在老家克尔曼沙阿市(Kermanshah)拥有两家店铺,他和家人在那里开展政治活动。申诉人在德黑兰租用另一家店铺,他在那里政治上也很活跃,其活动包括与其他库尔德人一起开会,讨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能进行什么改革、在2009年选举期间推广宣传、销售商品以支持“绿色运动”,并在他的店铺里为一个反对党宣传。申诉人和其家人长期参与政治,使他成为当地家乡和德黑兰知名政权批评者。

2.2 2011年12月,申诉人被逮捕,并被关押在埃尔文(Elvin)监狱25天。在这期间,就其政治活动和与“绿色运动”的关系对他进行了讯问。被保释后,他意识到自己不能再继续从事政治活动了,便关掉德黑兰的店铺。2012年3月17日和5月8日,他收到两张到判决执行部出庭的传票,后来革命法庭做出缺席判决,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判处他8年徒刑,指控他侮辱伊斯兰共和国和政权的圣洁以及充当教唆犯扰乱公众心态。这些罪行可判处监禁乃至死刑。

2.3 收到传票后,申诉人和女儿躲藏起来。革命法庭做出判决后,他成为警方要抓捕的对象。他的父亲几次被带到警察局进行讯问。2012年11月22日,申诉人和他的女儿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在偷运者的协助下前往瑞典,2012年12月3日抵达那里后立即申请了庇护。

2.4 2013年12月5日,移民局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理由是,除其他外,他没有证实他被通缉或若返回原籍国会处于暴露给伊朗当局的危险或可能受到迫害或其他类似待遇。

2.5 2014年1月7日,申诉人就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庇护程序期间,申诉人继续从事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活动,从总体上抨击其政治形势、制度和伊斯兰教。除其他外,2014年2月,他在瑞典出版了一本书,这是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完成的。这本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罪与罚问题的书载有他对伊斯兰教及伊朗政权暴力、骚扰和责难行动的批评意见。该书的内容引起很大争议,出版商不愿将其名称登在书上,担心会受到伊朗政权带来的后果。此外,申诉人在互联网上也很活跃,尤其是Khabar 1网站这一伊朗新闻频道引用了若干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宗教问题的文章,其中提到申诉人和他女儿的名字,包括他们的照片。此外,还有Balatarin这个反对伊朗政权抵抗运动的知名网站也登载了申诉人的姓名和照片以及他的书籍介绍。由于申诉人在互联网上的活动,他的父亲和其他家庭成员一直被地方当局叫去讯问,并被威胁如果申诉人不停止反政府的活动便会有“后果”。申诉人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书,证明他参加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工人共产党瑞典分会,这个组织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被取缔的,因为它谋求推翻现政权,要建立社会主义共和国取而代之。

2.6 2014年6月4日,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判定他关于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活动的陈述不可信。关于申诉人申请就地庇护的理由,法院认为,没有理由推测伊朗当局会对申诉人有特别兴趣,因为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非知名政治人物,他没能证实其在瑞典的反政府活动已为伊朗当局所知。

2.7 2014年6月24日,申诉人就移民法庭的裁决向移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3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准许上诉。

2.8 2014年12月16日,申诉人请求移民局暂缓执行驱逐并重新审查其先前的决定,因为执行驱逐存在障碍。申诉人称,新的情况要求对他和女儿提供更多的保护,即他的书发行范围广泛,包括在瑞典、德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都有销售,并且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外任何人都可免费下载。国际笔会伊朗分会流亡中心组织主席在一封信中证实该书在互联网上销售。此外,申诉人的脸书载列一些批评伊朗政权和伊斯兰教以及法国杂志Charlie Hebdo的文本和照片,得到至少1,199人的支持。

2.9 2014年12月29日,移民局驳回申诉人的请求,因为它认为申诉人的活动不可能已为伊朗当局所知。

2.10 2015年1月22日,申诉人就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院提起上诉。当时,他已经写了另外一本书,题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恐怖情况”,批评伊斯兰教、伊斯兰历史和伊朗当局以伊斯兰教的名义使用权力。该书在瑞典由当地一位出版商以波斯语发行,并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

2.11 2015年1月26日,移民法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判定不能把诉求的情况认作新情况,执行驱逐没有障碍。

2.12 2015年2月13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申请。

申诉

3. 申诉人称,他符合就地难民的资格,如果他和女儿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会被当局逮捕,并由于他的反政府活动而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申诉人辩称,瑞典当局使用旧的国家判例法和过时的国家信息作为处理就地难民申请的标准,从而错误地驳回他和女儿的庇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1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解释了适用立法和案件事实,之后指出,申诉人未能为受理目的提供所要求的最低证据。因此,缔约国辩称,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不应受理。

4.2 关于案件的案情,缔约国指出,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与下列因素有关:(a)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人权情况;以及特别是(b) 申诉人返回那里后他本人有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

4.3 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人权状况,缔约国援引美国国务院、自由之家、大赦国际、 人权观察 和其他组织/机构的报告,同时也没有低估对该国的人权状况表达的合法关切,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的情况,一般不需要保护来自该国的寻求庇护者。

4.4 关于申诉人称移民法院的裁决依据的是旧的判例法和过时的国家信息,缔约国指出,法院确实考虑了最新的原籍国信息,同时也将这些信息与援引的判例法中的情况进行比较。法院在其裁决中说,援引判例中的活动是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09年选举后的一段时期内发生的,没有信息显示今天的情况有所不同。

4.5 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这一事实,即《瑞典外籍人法》若干条款反映出的原则与《公约》第3条规定的原则相同。因此,瑞典移民机构审查根据《外籍人法》提出的庇护申请时采用的检测标准与委员会审查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诉时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相同。关于本案,缔约国强调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4.6 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9段及其意见,其中确认,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机构、准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将极其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调查结论。

4.7 申诉人在申诉中指出,由于他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权的政治活动,他面临受到违反《公约》待遇的危险。在国家对庇护申请进行调查期间,申诉人向移民局表示,在2009年选举前,他一直在政治上活跃。他说他的活动仅限于为“绿色运动”出售诸如围巾等商品和与其他库尔德人讨论社会问题,他也证实这不是非法的。他还明确表示,他不是任何政党或组织的成员。根据他本人的陈述,伊朗当局直到2011年才对他有所注意,据称那时他被逮捕并被拘留25天。此后,他和家人停止了政治活动。关于申诉人向移民局提供的庇护申请原因,在随后提交给移民法院的资料中增加了内容,他提供了有关新资料,除其他外,他特别说明他在德黑兰的店铺被用作当地选举运动的中心,他被捕前一直在政治上十分活跃。尽管以前他曾表示自己不属于任何党派这一事实,他还是提交了文件证明他曾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工人――共产党党员。此外,申诉人还提交了新的信息,说曾有不明身份者打电话到他商店,威胁要制止他的政治活动。但是这一信息与其在移民调查时提交的资料相矛盾,因为他在移民调查中表示,在被捕之前他与当局没有什么过节。因此,移民法院做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对其庇护理由在申请过程中增加了内容,他的陈述相互矛盾,部分内容含糊不清、缺乏细节,因此不可信,不能成为给予他和其女儿居留许可的理由。

4.8 缔约国进一步驳斥了申诉人关于他符合就地难民的说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1951年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发行的“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第96段指出:

有些人成为就地难民是因其本人的行为所致,例如与已经确认为就地难民的人联系,或在居住国表示自己的政治观点。这些行为是否足以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遭到迫害还需通过仔细审查情况加以确定。应当特别注意这些行为是否可能引起该人原籍国当局的注意,以及有关当局会如何看待这些行为。

正如申诉人在移民法院诉讼程序期间作证时所说,根据他自己的估计,他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罪与罚问题的书已在瑞典发行300本,斯德哥尔摩一家书店也在销售这本书。根据申诉人提交的资料,移民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不太可能有大量人员接触到书中的资料,申诉人也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该书已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移民法院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即使该书和网上文章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其就地活动的规模也相对有限,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伊朗当局会对它们特别感兴趣,特别是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知名政治人物。缔约国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首先考虑寻求庇护者参与政治的规模,然后再评估其就地行为所产生的可信度或是否存在寻求庇护者回国后因其就地活动而引起国家当局注意的危险。只有在评估了这些初始因素后,才能确定其返回原籍国后是否存在受迫害的真正危险。

4.9 缔约国援引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决策者必须确信声称是记者或博主的人能够证明其活动已经或将要使其受到伊朗当局的不利关注。决策者应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相关资料的主题,包括使用的语言和语气、沟通的方式、出版物的范围――即他们和多少人沟通――宣传吸引的人数、这类出版物出版的频率以及当局过去是否有过不利的关注。由于大量流亡伊朗人参与抗议和在线活动,伊朗当局无法监控所有在线活动。因此,他们不得不把重点放在那些活动范围广泛而且超越一般批评的人,以及那些有组织地反对政权并对政权构成真正和严重威胁的人。

4.10 关于提交给移民局的国际笔会伊朗分会流亡中心组织的信,缔约国指出,它只包含一般性信息,而且似乎是基于申诉人本人提供的资料。仅靠这一点无法判定申诉人在互联网上抨击伊朗政权的程度,也无法判定其书籍传播的程度。

4.11 缔约国强调,申诉人未在政治反对派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任何反政权组织中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此外,他没有任何其他高调的政治立场,这些立场结合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活动,有可能在其回国后构成遭受迫害的危险。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非知名人士,并且在2011年所谓被拘留后没有受到当局的任何干涉或迫害。也不能把他在瑞典的活动视为广泛性活动或对伊朗政权构成威胁。因此,缔约国认为,鉴于他过去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活动或他所称的在瑞典当地的活动,没有任何理由支持申诉人关于伊朗政权会在其返国时对其采取行动的说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7年4月1日提交的资料中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其来文明显没有根据的说法。

5.2 申诉人辩称,缔约国在其就案件案情提交的资料中,对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的一般人权情况使用了过时的报告。申诉人援引美国国务院最近的一份报告,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检察官经常以“反真主罪”(moharebeh)(对上帝有敌意或对上帝发动战争)用于对持不同政见者和记者的刑事指控,指责他们反对伊斯兰教的戒律和反对维护这些戒律的国家。政府经常用含糊不清的罪行指控持不同政见者,例如“反革命行为”、“地球上的腐败”、“与全球气焰同流合污”、“反真主罪”和“反伊斯兰教罪”。便衣官员经常未加警告就逮捕记者和活动人士,政府官员拒绝承认对他们实施了拘留或提供有关他们情况的信息。据可靠报告称,安全部队和监狱工作人员对被拘留者和囚犯施以酷刑和虐待。而法律禁止的体罚行为,包括鞭刑、致盲和截肢等,却都以“惩戒”而非酷刑受到政府的维护。申诉人辩驳指出,虽然上述信息本身不足以证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般人权状况会使驱逐他的行为违反《公约》第3条,却对评估其个人遭受违反该条款待遇的危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5.3 至于本人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危险,申诉人指出,最重要的是他在瑞典当地的活动,而非以前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发生的事件,对其构成最明显和最突出的危险。然而,那些事件也有关联,因为它们证明了申诉人以前的政治活动和受到的骚扰,影响了对他若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能面临的危险的评估。申诉人提交了文件,包括革命法院的书面传票和缺席判决,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认定这些资料价值不高和“性质简单”,因而暗示它们根本没有被考虑在内。

5.4 申诉人援引瑞典移民局判定“就地”活动的政策性文件,该文件指出,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申请人会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a) 通过媒体或网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会在瑞典和/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传播的抨击伊朗政权的观点;(b) 有具体资料,例如判决书或传票,说明该申请人会引起伊朗当局的特别关注;或(c)此人采取了旨在批评该政权的突出的政治立场。如果申请人可以合理地证明他或她的批评政权的观点已引起伊朗当局的特别关注,或者可能被他们注意到,即应给他或她居留许可。申诉人指出,他从未声称自己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担任政治领导职务或任何其他类似的身份,这使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其活动不广泛,不能视为对伊朗政权构成威胁。然而,上述就地活动的标准并不要求申诉人拥有政治领导职务或类似身份,只要满足其他两项标准即可。

5.5 申诉人提出,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他或他女儿的名字,网上就会出现几张他和女儿的照片和下载他写的书籍的网站以及他的访谈和文章。申诉人说,他的书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几次被下载,并被大众分发。他的脸书(Facebook)页面包含一些批评伊朗政权和伊斯兰教的文本和照片,得到至少1,199人的支持。伊朗政府组织,包括巴斯基“网络委员会”这一据推测由伊斯兰革命卫队控制的网络警察和网络部队,负责监视、鉴别和打击所谓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网络威胁。这些组织特别针对公民在社交网站上的活动,而诸如脸书、推特、YouTube和Flickr图片分享等网站被负责判定是否具有攻击性内容的委员会正式禁止,据报道这些组织还骚扰那些批评政府或提出敏感社会问题的人。

5.6 申诉人援引自由之家组织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伊朗当局加强了对社交媒体的监控和对反对言论的技术性攻击。英国内政部在一份关于从伊朗非法出境的报告中指出,会根据情报和安全部以及革命卫队发布的两个观察名单对进入该国的旅客进行检查,被标记的人要么当场被捕,要么允许其通过,但进入该国后会受到监视,或者将其护照没收,在安全部办公室参加完询问会议方可进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申诉人援引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另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都会被询问,无论他们是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还是在国外从事政治活动,都会被拘留几天,直到警方证实他们没有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才被释放。申诉人得出结论称,从这些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伊朗当局拥有庞大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于查明抨击当局和其价值观的人们。由于申诉人参与了抨击,这通常会引起当局的注意,并且当他抵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其庇护申请将已被否绝,他会受到当局的检查和询问。通过搜索其身份很可能看到其传票和缺席判决书,只简单地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当局就会看到他批评当局和伊斯兰教的面书页以及他的书籍和访谈。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 缔约国在2017年8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申诉人的评论意见中没有载列新的实质内容,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1日的意见中已有涉及,并强调坚持其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件案情的立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用尽了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没有提出异议。

7.3 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了涉及《公约》第3条的实质性问题,应该对这些问题的是非曲直进行审理。鉴此,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8.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该意见要求,如果在作出决定时,存在与风险有关的可靠事实本身,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出境,会影响他根据《公约》应该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应该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并考虑是否存在可预见、个人、现实和真实的酷刑危险。个人危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和(或)其家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是否有逮捕令,没有任何公平对待和公正审理的保障;(d) 申诉人在缺席情况下被判刑的事实。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来文的案情,举证责任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即论证在其情况下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调查结论;但同时又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已经承认可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表示合理关切。委员会回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其最近2017年3月17日的报告(A/HRC/34/65)中显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立法仍然允许对被判犯有某些罪行的个人采取诸如鞭笞、致盲、断肢和石刑等处罚。报告强调,该国政府拒绝接受断肢和鞭笞等同于酷刑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有效地威慑犯罪活动。

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意见,认为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反对派或反政府组织中没有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大批流亡的伊朗人参加抗议活动和在线活动,伊朗当局无法监测其所有网上活动。但它同时也注意到,最近的报告和其国内的判例表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也密切监视低级别的反对派。这些报告还显示,伊朗政府继续对人们合法行使言论自由和意见自由的权利判处徒刑。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质疑法院对申诉人判决或申诉人收到传票的真实性。由于申诉人已经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缺席定罪,并因侮辱伊斯兰共和国和政权的圣洁而被判处8年监禁,并且因为煽动行为和扰乱公众心态而被判处起诉,委员会认为伊朗当局目前会因2012年对申诉人的定罪而对其进行通缉,并在他抵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将其拘留。

8.7 在评估本案的酷刑危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主张,即:(a) 他是库尔德少数族裔;(b) 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先是作为绿色运动成员后来又作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工人――共产党党员参加政治活动,家人曾有因其政治观点遭受迫害和被处决的历史;(c) 他因政治活动被逮捕并在后来被缺席定罪;(d) 他在定罪后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及(e) 他通过其书籍公开表达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现政权和国教的意见,这些书仍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他还在社交媒体上发帖,而这些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伊朗当局都予以禁止和惩罚,包括构成酷刑的惩罚。

8.8 鉴于所有这些情况,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人权状况、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他继续积极参与海外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他之前被定罪和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很可能已经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批评现政权和伊斯兰教的书籍一般会增加他被遣返回原籍国时被拘留的危险。鉴于这些考虑,从整体情况来看,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特定情况下,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在国内侵犯申诉人的《公约》权利,他将被剥夺诉诸委员会取得保护的法律选择权。

9. 禁止酷刑委员会依《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0.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或任何其他有可能将他驱逐出境或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家。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它根据本决定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