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767/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 August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67/2016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U.A. (由律师Rajwinder S. Bhamb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6年8月16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7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加拿大遣返回巴基斯坦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不符合《公约》规定

实质性问题:

若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酷刑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 申诉人U.A.是巴基斯坦国民,1987年出生。申诉人指控称,加拿大若强制将他遣返回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6年8月1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段,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来文期间不将申诉人遣返回巴基斯坦。

1.3 同日,委员会通知申诉人,若他不能在2016年10月17日前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他返回到巴基斯坦后会面临风险,特别是证明对他的亵渎罪指控,临时措施的要求将自动取消。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什叶派穆斯林,他与一个名叫N.的逊尼派女孩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他来自低级什叶派种姓,他的求婚遭到对方家族的拒绝。情侣二人被警告不能再与对方见面,否则将付出生命代价。2010年4月24日,他们在一起时被抓住了。申诉人遭到女孩家族的朋友毒打,这些人也是塔利班的成员。申诉人称,虽然塔利班在巴基斯坦是被禁的恐怖组织,但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组织,即虔诚军,在巴基斯坦肆意开展行动而逍遥法外,威胁要杀掉他和他的家人。在这次袭击后,申诉人逃离了当地。此外,虔诚军成员在2010年杀害了他的堂兄弟。

2.2 自申诉人逃离后,他的家人不断遭到该组织的威胁和攻击。他们试图向警方举报这些行为,但警方没有采取行动。申诉人认为,警方不采取行动反映出警方支持逊尼派攻击什叶派少数群体,并提出若他返回巴基斯坦,将不能获得当局的保护。他离开后,警方和恐怖主义分子在不断搜寻他及其家人,他的家人被迫四处躲藏。他提供了三份宣誓书面证词,分别来自其父母、一位朋友和一位邻居,确认上述指控属实。

2.3 申诉人说,作为什叶派,逊尼派宣称他是Qafir(异教徒),因此,根据巴基斯坦的亵渎法,他可能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为支持上述指控,他引用了《可兰经》中关于杀死异教徒的内容,还引用了逊尼派神职人员针对异教徒签发的法特瓦(伊斯兰教令)。

2.4 2010年5月10日,申诉人为逃离威胁,搬到了拉合尔市。2010年7月,他逃到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求安全。2010年12月27日,他获得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学生签证,但没有申请难民身份,因为他被警告说,如果申请难民身份,他将失去学生签证,而且联合王国对来自巴基斯坦的难民“不太友好”。2013年2月24日,他来到加拿大,立刻在机场申请了难民身份。

2.5 2016年7月9日,警方搜查了申诉人在巴基斯坦的住所,并告知邻居,申诉人和他的家人犯亵渎罪,应将其扭送警察局。申诉人称,警方还在他家门外张贴对他及其家人的“通缉”告示。他说,由于亵渎罪指控,他还面临遭到当局酷刑的风险,并提供各种资料证明在巴基斯坦,通过指控亵渎,侵犯个人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利是常见现象。他特别提到美国国务院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巴基斯坦政府调查或起攻击宗教少数群体的嫌犯的能力和意愿有限,导致有罪不罚的风气盛行……不断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虐待被拘禁的宗教少数派成员和被指控亵渎的人”。 据该报告称,截至报告成文时,至少17人因亵渎罪在等待处决,另有至少20人在服无期徒刑。申诉人进一步提出,作为一个寻求庇护失败者,他的身份意味着他将面临酷刑和任意拘留的风险。他引述了一系列资料,包括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报告,其中指出,曾因移民指控被拘留的寻求庇护失败者抵达巴基斯坦后遭到移民官员的拘留。

2.6 2013年10月15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难民保护司拒绝了申诉人的难民身份申请。2014年3月20日,难民上诉司驳回了他对该决定的上诉。2014年7月24日,难民上诉司拒绝了他的上诉重审申请。2014年11月12日,联邦法院驳回了他的司法复议申请。2015年12月29日,他提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请求遭到拒绝。申诉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保护申请仍在等待批复,但不具备暂缓效力。2016年7月22日,加拿大边境事务署通过电话通知申诉人,他应在2016年8月19日前自愿离开加拿大。2016年8月10日,边境事务署拒绝了他的推迟遣返申请,因此,2016年8月19日他将被强制驱离加拿大。

2.7 申诉人请求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他的来文被审议期间不将他遣返回巴基斯坦。

申诉内容

3.1 申诉人称,将他遣返回巴基斯坦将导致他面临遭到虔诚军和女友家族酷刑或杀害的风险,违反《公约》第3条。他还称,他不能依靠巴基斯坦当局的保护,作为申请难民身份失败者,他还可能因亵渎指控遭到酷刑和任意拘留。

3.2 申诉人提出,上述风险在巴基斯坦的每个地方都存在,因此对他而言,国内避难的选择不存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 2017年2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未用尽可能允许他继续留在加拿大的国内补救办法。具体而言,他未向联邦法院申请对2015年12月29日拒绝其遣返前风险评估请求的决定,以及2016年8月10日加拿大边境事务署拒绝其行政推迟遣返请求的决定进行司法复议。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仍在等待批复。这些是在提交来文前应用尽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2016年12月29日后,申诉人还有资格申请第二轮遣返前风险评估。

4.2 缔约国提出,来文不在《公约》第3条涵盖的范围内,因为申诉人担心的是遭到非国家行为体,即其前女友家族和巴基斯坦政府禁止的非国家组织虔诚军的迫害。没有证据证明公职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或默认申诉人指控的2010年虔诚军成员对他的袭击。

4.3 申诉人未提供证据,甚至是初步证据,以证明他在巴基斯坦面临实际的、可预见的、切身的酷刑风险,尽管该国的人权状况堪称问题重重。没有证据证明,他曾经或将会遭到公职人员或任何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施加的酷刑,也没有证据证明巴基斯坦政府已经或将会同意或默认这种虐待。申诉人关于他和家人因亵渎指控被通缉或他被宣称是异教徒的说法并无证据支持。他未向国内当局或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针对他的刑事指控,或者他正受到警方的调查。关于被宣称是异教徒一事,他没有说明由谁于何时宣称,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4.4 缔约国提出,国内当局已经对申诉人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申诉人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96和第97条提出保护申请,称害怕因其宗教信仰而遭到迫害。2013年6月4日,难民保护司审理了申诉人的案件。2013年10月15日,难民保护司驳回了申请人的保护申请,认为他未面临切身的迫害、残忍和不寻常待遇或惩罚风险或生命危险。难民保护司驳回申诉人申请的理由是,缺乏有证明价值的证据证实他的指控,因此他不是可信的证人。2014年3月20日,难民上诉司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是他未遵守时限规定,且未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2014年11月23日,联邦法院驳回了他对此决定的上诉请求,因为接受上诉的前提是申诉人应证明存在“据理可争的情况”或“有待裁定的严重问题”。

4.5 在充分审查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和巴基斯坦的国家报告后,2015年12月29日,申诉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也遭到拒绝。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裁定,申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他面临被前女友家族迫害或因其宗教信仰而遭到迫害的风险,或切身的、预期会发生的酷刑风险、生命危险或残忍和不寻常待遇或惩罚风险。由于同样的原因,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认为不必审查国家保护或国内避难选择是否存在。申诉人未向联邦法院申请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复议。

4.6 2016年8月10日,加拿大边境事务署在考虑其请求并全面评估提交的材料后,拒绝了申诉人的推迟遣返申请。缔约国解释称,申请人若有新证据证明存在切身风险,可向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驱逐官员申请行政推迟遣返。缔约国强调,根据联邦上诉法院的惯例,如果驱逐程序将导致被驱逐的人面临“死亡、遭到极端处罚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驱逐官员必须推迟遣返。申诉人也未向联邦法院申请对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决定进行司法复议。

4.7 缔约国强调,若司法复议成功,法院将命令重新审议被质疑的决定。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几次来文中的观点显示,缔约国的司法复议并非只涉及形式,也可审议案件的实质。缔约国提到近期委员会的观点,其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司法复议没有和不应审查驱逐将面临重大酷刑风险之人的决定相对于案情实质是否合理。缔约国不接受下列说法,即其国内司法复议,特别是联邦法院,不能在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请者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对遣返决定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提出,若存在决定者是否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守程序公平原则,是否有事实错误、决定者是否有法律错误等问题,当前的系统实际上可以对案情实质进行司法复议。 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院必须审查申请者关于回到原籍国将面临酷刑风险的主张。如果联邦法院认为存在法律错误或事实结论不合理,将准许司法复议,并有权推翻原决定,发回另一决定者根据法院酌情下达的指示重新审议。若联邦法院认为被质疑的决定是错误的,将毫不犹豫地加以干预。缔约国进一步提出,其司法复议裁定采用合理性标准,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方针,即采用该标准的司法复议满足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就可否受理而言,司法复议是必须用尽的程序,申诉人未解释为何没有用尽该补救办法。

4.8 若委员会认为该来文可予受理,缔约国提出该来文是毫无法律根据的。申诉人未提供充分和可信的证据证明他若回到巴基斯坦,将面临可预见的、实际的和切身的,被国家官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施加酷刑的风险。

4.9 缔约国进一步提出,根据现有证据,他在巴基斯坦能获得国家保护和可行的国内避难选择。虽然据称发生在2010年4月的袭击地点不明,但根据申诉人的说法,风险(如有)来自他的家乡拉合尔和附近的虔诚军。

4.10 缔约国请委员会取消关于申诉人的临时措施,因为他未能证明他若返回巴基斯坦,将面临不可挽回的伤害。他的来文不符合《公约》规定,因为据称过去发生和未来将会发生的针对他的行为并非来自国家官员,因此不构成《公约》第1条中定义的“酷刑”。此外,缔约国政府认为申诉人在巴基斯坦能获得国家保护和内部避难选择,因此他能在没有严重伤害风险的情况下生活。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委员会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回到巴基斯坦将面临风险后,2016年11月3日,申诉人的律师说巴基斯坦没有对申诉人提出亵渎指控,“警方只是在骚扰他的家人,被误以为是以亵渎罪名对他采取行动”。尽管有明确要求,但申诉人并未就这方面提供进一步资料。

5.2 2017年5月5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交评论,请求维持临时措施,并请委员会审议来文的案情实质。他提出,若返回巴基斯坦,他将面临来自逊尼派恐怖主义分子和极端主义者(虔诚军)、警方和女友家族的严重死亡和酷刑风险;因亵渎等虚假罪名遭到逮捕和拘留的严重风险;以及被虔诚军绑架、谋杀、斩首或处以石刑的风险。申诉人称,他曾遭到虔诚军的袭击;他的堂兄弟被虔诚军杀害;他的家人受到虔诚军的威胁。他解释说,政府支持虔诚军等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并参与杀害和迫害少数群体。他过去没有获得当局的任何保护,将来也是如此。当局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调查或起诉袭击宗教少数群体的嫌犯。

5.3 申诉人称,他在巴基斯坦没有可行的国内避难选择,因为逊尼派恐怖主义分子遍布全国,并且正在搜捕他。

5.4 他进一步提出,巴基斯坦少数群体的情况在恶化,每天都有关于虔诚军杀害什叶派的报道。加拿大当局已警告若非必要,切勿到巴基斯坦旅行。

5.5 因此,申诉人认为他已初步证明他过去曾是酷刑的受害者,将来会面临严重的、切身的、实际存在的酷刑风险。他补充说,加拿大当局拒绝采纳有关证据,构成执法不公。

5.6 申诉人强调说,他已用尽全部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选择不寻求缔约国列出的补救办法,是因为它们昂贵、无效,不太可能带来有效救济,且成功机率极低。此外,这些补救办法对遣返没有暂缓效力。缔约国没有纠正错误和预防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5.7 此外,2016年9月12日,申诉人与一位加拿大永久居民结婚,2016年9月26日,对方为他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提供担保;然而,除非获得批准,担保行为本身无法暂停对他的遣返。

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裁定该来文在《公约》第22条之下是否可予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甲项的要求,委员会认定同一事项目前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议。

6.2 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乙项,除非委员会确定来文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任何个人提交的来文。若能证明这些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难以带来有效救济,该规则不适用。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乙项,应宣告申诉人的来文不可受理,原因是申诉人没有就遣返前风险评估和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拒绝决定寻求司法复议,且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正在等待批复,因此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申诉人自2016年12月29日起有资格申请第二轮遣返前风险评估,但他没有申请。

6.4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申请具有酌情性和非司法性,且不能暂停对申诉人的遣返,因此不是《公约》第22条第5款乙项之下就可否受理而言的有效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没有必要用尽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永久居留权这一补救办法。

6.5 关于申诉人未申请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和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决定进行司法复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司法复议将评估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等,这种司法复议是有效的、实质性的,且在实践中有以此为依据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先例。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称他不申请对被质疑决定进行司法复议,是因为这种补救办法昂贵、无效,不太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因此根据第22条第5款乙项,应裁定来文可予受理。

6.6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缔约国的司法复议并非只涉及形式,联邦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可审议案件的实质。委员会认为,只是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用尽该补救办法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和行政推迟遣返的拒绝决定申请司法复议无效,也未证明他不寻求这些补救办法是正当的。

6.7 因此,委员会采纳缔约国的主张,即在本案中,申诉人未用尽可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议缔约国关于来文因不符合《公约》规定或显然无法律依据而不可受理的主张。

6.8 因此,委员会裁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乙项,来文不予受理;

本决定应通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