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637/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37/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Danil Gabdulkhakov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7月25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7日

事由:

警察施加酷刑;未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在法庭上使用通过胁迫手段取得的口供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缺乏证据;其他国际程序

实际性问题:

酷刑;及时和公正的调查;逼供

所涉《公约》条款:

第1条、第2条、第4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

1. 申诉人Danil Gabdulkhakov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巴什基尔族人,出生于1982年。他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4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该申诉人无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7年9月22日,申诉人及其妻子和两名朋友因涉嫌筹备一次恐怖主义袭击、参加非法武装集团和谋杀警察而被逮捕。逮捕过程中,申诉人和其他人被迫脱掉衣服。该逮捕过程被录像,数日后在电视上播出。在警车开往奥伦堡州波诺马廖夫卡内政部时,戴着手铐的申诉人遭到警察殴打,被迫处于痛苦的坐姿,并且遭受着对他本人和他妻子的死亡和性暴力威胁。申诉人的亲属并未接到他被拘留的通知。2007年9月24或25日,他的母亲通过电视广播节目发现他被捕。

2.2 之后,2007年9月22日,申诉人在波诺马廖夫卡内政部的临时拘留所遭到橡胶警棍殴打和靴子踢踹。他声称他的肋骨被打断,因为他感到剧痛,呼吸非常痛苦。被殴打之后,申诉人大约有两小时裸体躺在冰冷的地上,他的手被拷在背后,被迫一直抬起下巴。同一天,他接受了体检,报告记录他身体上存在多处瘀伤。体检之后,他在仍然裸体的情况下被讯问并再次遭到殴打。

2.3 2007年9月25日,申诉人被转移到乌法市警察局接受审讯。在持续了三到四个小时的转移过程中,申诉人多次遭到殴打。他的头被套上袋子,导致他无法正常呼吸。申诉人没有穿衣服,只穿了薄裤,遭受着寒冷。警察停了好几次车,强迫他跪下,用枪对着他的头强迫他认罪。

2.4 申诉人被拘留在乌法市警察局临时拘留所期间,每天遭受人身虐待。他在2007年9月28日和10月2日被转移时也遭受了殴打和酷刑。在一次审讯期间,警察把他的头撞到桌子上,他的鼻子开始流血。他被迫写下说明,大意是他在拘留室不小心撞到了自己的鼻子。

2.5 2007年10月2日,申诉人被关在0.5平方米的小囚室里。申诉人失去意识之后,警察叫了救护车。他被诊断为患有动脉高血压,而之前他没有患过此病。申诉人接受急救之后一直在该囚室里待到第二天。他没有得到食物和水,也无法上厕所。

2.6 2007年10月4日,申诉人被转移到乌法第一预审拘留设施(SIZO)。同一天,他接受了体检,检查仅记录他的鼻子上有一处擦伤。他说,那里的同室囚犯有计划地殴打他,试图强迫他认罪。他试图切开血管自杀。他经常被单独监禁数日,没有食物和卫生设施。

2.7 2007年11月9日至16日,申诉人再次被转移到乌法市警察局的临时拘留所。由于不断受到暴力和心理压力,申诉人在2007年9月22日至12月11日之间曾六次认罪。在他接受审讯时,一名国家指派的律师曾到场,但是并未对殴打有任何回应,也没有为他提供咨询。

2.8 2011年1月21日,在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陪审团审判中,申诉人被认定为犯有若干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庭上,申诉人及其律师多次提出预审拘留时的酷刑和逼供问题。但是主审法官不允许陪审团听取该信息。可另一方面,申诉人在预审阶段给出的所有供词却都被提供给了陪审团。申诉人随后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撤销判决的上诉,但该上诉于2012年7月31日被驳回。2013年11月,申诉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监督复审请求,该请求在2013年11月29日被驳回。

2.9 2007年10月26日,乌法调查部收到来自乌法第一SIZO有关本申诉人受伤的信息。一次调查之后,调查部2007年11月5日决定不启动刑事诉讼。该决定基于申诉人自己提出的终止调查的要求,在请求中他写到,他不小心在自己囚室的床上撞到了鼻子。2007年11月5日的决定于2012年10月22日被一名高级调查员撤销并被发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某日,申诉人就调查部2007年11月5日的决定向乌法十月地区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3日,该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因为所涉决定已被高级调查员撤销。2013年1月31日,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十月地区法院的裁决。2013年8月5日和2014年2月26日,申诉人请求撤销原判的复审上诉分别被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

2.10 2012年11月1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9月25日和2013年12月19日,乌法调查部进一步决定不启动刑事诉讼。2013年8月15日、2013年9月15日和2013年11月19日,这些裁定都被高级调查员分别撤销,被送交进一步调查。与之前类似,十月地区法院在2013年8月29日驳回了申诉人关于检察官2012年11月1日不启动刑事诉讼的裁定的上诉。2013年12月18日,申诉人的上诉被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驳回。

2.11 2013年1月30日和7月22日,申诉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9月26日和2014年1月23日,欧洲人权法院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通过单一法官裁决决定该申诉不可受理。

2.12 2015年2月24日,申诉人请求委员会发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避免他被转移至位于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Kharp村、关押无期徒刑囚犯的第18惩教设施。申诉人提出,该设施内的囚犯如果不与该部门合作为刑事调查提供虚假供词或者就未决犯罪认罪,犯人就会遭受酷刑,被引导自杀,该设施以此闻名。申诉人还宣称,他和他的家人受到了撤销提交给委员会的申诉的压力,但未提供进一步的细节。2015年3月24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确保不会因为提交来文而报复申诉人和他的家人、证人和代理人,并确保他们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受到保护。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他受到了长达数月的酷刑和不人道、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有违《公约》第2条的规定。

3.2 申诉人也声称,缔约国没有针对酷刑行为开展任何及时和公正的调查,这有违《公约》第12条的规定。

3.3 申诉人还声称,他提起刑事诉讼的所有尝试都未成功,他被迫作出的招供被法院用作证据,这有违《公约》第13条和15条的规定。

3.4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不仅没有防止他遭受酷刑,而且甚至通过在一个全国性电视频道播出他被捕的视频来鼓励这种对待方式,该视频显示他和他的妻子处于裸体和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这有违《公约》第4条和第16条的规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5年3月10日,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该来文因为已经就同样的事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过申诉而不应被受理。(第10236/13号和第52225/13号申诉)

4.2 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被拘留在乌法第一SIZO的时间一开始是从2007年10月4日到2012年9月15日,之后是从2013年6月27日到缔约国提交陈述的日子。在此期间,申诉人的拘留物质条件和设施内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国内法律的要求。申诉人拘留期间未受到胁迫、特别措施或纪律制裁。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5年8月5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未审议实质性因素就裁定,由于程序性原因,他的申诉不可受理。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他的来文应被认定为可被受理。

5.2 申诉人认为,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与警察在他的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为逼供而实施的虐待有关,因此缔约国对第一SIZO拘留条件的意见与本案无关。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2017年6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该案案情的意见。它回顾到,申诉人于2007年9月22日早上7点在犯罪现场被捕。他被捕时没有提出申诉。他在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被搜身,签署逮捕记录时没有提出申诉或评论。他的父母被充分告知了他被逮捕的情况。根据逮捕文书,嫌疑人和警方发生枪击,申诉人可能在被捕过程中身体有所受伤。

6.2 2007年9月22日,申诉人在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波诺马廖夫卡内政部接受了医疗检查。以下为当时记录的伤情:左眼下眼睑有3x2厘米的紫蓝色瘀伤,前额左侧带有不明形状的褐色凹陷层的、1平方厘米的擦伤,位于背部、左肩三分之一处、左大腿三分之一处和左脚背部的25x10厘米到3x2厘米之间大小的多处紫蓝色瘀伤。

6.3 2007年9月22日,申诉人在有一名律师N在场的情况下被作为嫌疑犯受审讯。他说,逮捕时发生枪击,他打伤了一名警察的腿部。申诉人和他的律师签署了逮捕记录,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或异议。2007年9月23日,申诉人在同一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作为被告受审讯。他给出了相似的供词并签署了记录,没有提出任何申诉。

6.4 2007年12月11日,申诉人面对最后的指控罪名时确认了他的供词。他和他的律师再次签署了记录且并未提出申诉。

6.5 这些刑事案件材料表明,一直到2009年2月,申诉人和他的代理人都没有报告殴打和酷刑的情况。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父母向巴什科尔托斯坦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表示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共同被告的供词不可受理,因为据称这些供词是在被捕和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情况下给出的。2009年4月,类似的申诉也提交给了其他的主管部门。预审调查阶段,申诉人没有提出申诉。

6.6 2009年4月13日,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被告就酷刑指控接受询问。他们拒绝回答检察官的问题。法院裁定,申诉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诉人和他的共同被告在逮捕过程中武装抵抗警察造成的。法院决定将申诉人在预审阶段提供的最初供词留作证据。

6.7 根据位于巴什科尔托斯坦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申诉人母亲的答复,2009年4月3日,逮捕时,出于安全考量,申诉人和团伙其他人被命令脱掉衣服,以保证警察的安全,防止恐怖主义袭击的可能性。该刑事案件中,衣服被收作证据,被捕人没有收到其他衣服。根据波诺马廖夫卡内政部给出的个人物品记录,申诉人当时穿着袜子和内裤。申诉人没有就处于未穿衣状态提出任何申诉。根据被捕后不久的酒精和毒品测试的记录,申诉人当时穿着不整。并未提到他处于裸体状态。

6.8 鉴于上述考虑,缔约国否认申诉人的权利受到过任何侵犯。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7.1 2007年9月30日,申诉人指出,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相反,他是在2007年9月22日的晚上而不是早上7点被捕。他的母亲没有接到通知,而是从电视节目上了解到他被捕。被捕人员和警察之间发生的枪击并未得到陪审团的确认。他和其他三人没有抵抗逮捕。2007年9月22日的医疗报告充分证实了申诉人的殴打指控。然而,报告只列出了外伤,并未提及脑震荡、肋骨骨折以及肾脏和肌腱损伤等内伤。出席讯问的律师没有为申诉人提供任何帮助或咨询,讯问过程录像证实了这一点。

7.2 据申诉人表示,缔约国说他到2009年2月才提出有关殴打和酷刑的申诉,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2007年起一系列调查就开始开展了。另外,在预审阶段,申诉人处于警察的控制之下,无法申诉。他签署警察记录时也是完全处于警察控制之下。因此,包含虐待细节的第一次全面申诉只在审判阶段才得以提交。

7.3 审判时,被告拒绝回答检察官的问题,因为检察官倾向于证实他们有罪。他们想告诉陪审团酷刑的情况,也愿意回答陪审团的问题,但是主审法官不允许。申诉人的最初供词被主审法官认定为可接受,这不是陪审团的决定,而陪审团成员并不知道该证词的获取方式。

7.4 申诉人被逮捕后处于裸体状态。通过电视播出的逮捕录像证实了这个事实。在波诺马廖夫卡内政部,他拿到的衣服只是一片一片的碎布。当晚和第二天早上他一直被殴打,这之后他接受的医疗检查中,因为有证人出席,他拿到了内裤和袜子。初次讯问时,申诉人没穿衣服,也有录像证实这一点。

委员会对提出的问题和诉讼事由的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是否可以受理该来文。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两起申诉。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两起申诉都通过单一法官裁决认定为不可受理,未审查有关案情,也并未列出不可受理的具体原因,只提到申诉不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34和第35条中的受理要求。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此情况下,依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着手审议本来文。

8.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委员会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并未根据《公约》第4条和第16条,就他被捕过程在全国电视台播出的情况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诉,委员会认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的这部分内容不可受理。

8.3 委员会认定,来文的其他内容提出了《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所涉问题,证据充分,符合受理要求,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被捕后,为迫使他认罪,他连续数月每天遭到酷刑,特别是殴打、受冻、对他本人和他妻子的威胁。委员会收到的文件中有一份是2007年9月22日的第679号医疗证明,由法医专家开具。该证明列出了申诉人周身的数处瘀伤,这很明显是在检查前几小时内被人使用坚硬钝器造成的。该证明也表明,它所记录的伤痕不可能由枪支枪击造成。根据收到的信息,委员会得出结论,申诉人遭受的虐待是由缔约国官员为取得认罪供状而施加,根据《公约》第1条,所涉行为构成了酷刑行为。

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相关伤痕是由于申诉人和其他人在逮捕过程中开火和抵抗逮捕而造成的。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文件支持该说法。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抗辩称,他们没有抵抗逮捕且庭审的陪审团认定,武装抵抗的指控并未得到证实。委员会注意到,在2007年9月22日的医疗检查记录下申诉人伤痕之前,申诉人曾在警局拘留室待过至少数小时。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由于各缔约国监狱当局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着被剥夺自由者,各缔约国具有特别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士能够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缔约国宣称申诉人伤痕不是在他处于警察控制之下时造成的,但并未提交有力的证据,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

9.4 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意见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有对2007年9月22日的医疗证明所报告的伤痕的来源进行调查。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的规定。

9.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3条声称,他无法有效地对向他施加酷刑的警察提起刑事诉讼。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尽管于2007年开始的调查并不是由申诉人提起,但是他确实就乌法调查部拒绝就该案启动刑事诉讼提起过几次上诉。委员会注意到,调查部的决定是依据申诉人自己的说明,即他鼻子上的擦伤是出于意外,以及他提出的终止调查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无迹象表明该调查部在任何时候询问过申诉人本人,尤其是考虑到他的供词是在拘留期间以及处于被指控造成相关伤害的警察控制之下给出的这一情况。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无法在庭审时对调查部的决定提起有效上诉,因为这些决定每一次都被高级官员撤销并提交进一步调查。然而,每一次之后调查的结果几乎都与前一次调查相同。以上所有的观察情况都倾向于表明申诉人的案件没有得到国内当局及时和公正地审查。因此,委员会认定,呈现的事实显示,本案中存在违反《公约》第13条的行为。

9.6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遭受酷刑时给出的自我控罪供述被法院留作有效证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一审诉讼的一场听证会上,检察官提及,有关调查并未证实申诉人的酷刑指控。鉴于档案中没有进一步的澄清信息,委员会认为,法院一定是将调查当局的调查结果当作事实,进而将申诉人的供词当作可受理的证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材料中提到的唯一一次调查是2007年开展的调查。它仅仅涉及申诉人鼻子上的擦伤,这在2007年10月5日的SIZO医疗报告里有所记录。该调查文件并未提及2007年9月22日的医疗证明记录的任何其他伤痕。委员会忆及,第15条规定的一般性质来源于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核查受其管辖的诉讼的证词不是通过酷刑逼供获得。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多次申诉在寒冷中度过许多小时而没有合适的衣服,他担心同样没穿衣服且经常处于性暴力威胁下的妻子,这两类情况法院均未处理。鉴于以上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对于申诉人的自我控罪供述是在被用作证据呈给陪审团之前刑讯逼供取得的这一申诉,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作为主审法院没有充分评估。因此,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15条的行为。

1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11. 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申诉人提供有效救济,包括:(a)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申诉人提出的指控进行公正地调查,以期起诉、审判和惩治酷刑行为的责任人――该调查应包括对申诉人进行医疗检查;(b)根据《公约》第15条提出的原则,对申诉人予以重审;(c)就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提供补救和康复措施;(d)防止未来再次发生这类侵权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本决定发送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上述结论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