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LR/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4月27日和30日举行的第1623次和第1626次会议(见CAT/C/SR.1623和1626)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BLR/5),并在2018年5月10日和14日举行的第1642次和第164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白俄罗斯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审议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关切做出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并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6年11月;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3年11月。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与《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

2014年12月修订《人口贩运法》,扩大人口贩运的定义;

修订关于家暴的2014年《预防犯罪原则法》;

2016年1月修订《国际劳工迁移法》,引入对移民家政工人的保护;

2017年7月生效的《关于给予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难民身份、补充保护、庇护和临时保护的法律》(2016年《难民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前一报告周期遗留的问题

6.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10月23日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了委员会关于白俄罗斯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BLR/CO/4)中第6段、第11段和第14段所载建议的实施状况。在该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此前的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确保实践中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建立独立调查和独立监察机制。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后续程序要求实施委员会的建议。

基本法律保障

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有具体条款规定了从逮捕被拘留者之时起的基本法律保障,如接触律师和在12小时内通知家人的权利,2016年缔约国还采取措施(通过修订《拘留程序和条件法》)在审前拘留设施的审讯室中引入视听、电子和其他技术手段,但是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按照关于实施《公约》第2条规定的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3段的要求,充分实施全部基本法律保障(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具体而言,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缺乏用于评估是否从一个人被捕之时起即充分提供全部基本法律保障的监察机制;

《刑事程序法》第206(3)条规定,如有需要,被拘留者可以得到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但未保证被拘留者提出请求时将自动强制性得到独立的健康检查,尤其是没有从警方实施拘留之时起提供上述保障,因为有大量报告指控称,酷刑和虐待在被拘留之时发生;同时,被拘留者能否接触到医生由执法人员酌情决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在警方拘押期间进行相关健康检查时缺乏保密性且故意拖延,导致重要证据遗失;

有报告称,部长理事会2006年7月20日关于国家统一犯罪登记和记录系统的第909号决议在实践中未能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被捕后立即予以登记,律师和家人查阅登记册的权利有时未得到保证。委员会对缺乏行政拘留的数据表示遗憾。

8.缔约国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按照国际标准,从剥夺其自由之时起,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全部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13段和第14款中提到的保障。缔约国尤其应:

继续努力确保迅速、秘密地会见独立的律师,或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确保被拘留者联系家庭成员或其选择的其他人的权利;

确保拘留者从被拘留之时起有权要求并获得独立医生及时、保密的健康检查;除非医生明确提出相反要求,确保健康检查在警察能听到和看到的范围之外进行。缔约国应在实践中保证在工作中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的独立性,确保他们正确记录关于酷刑或虐待的全部迹象和指控,并及时将检查结论提交给相应部门,同时提供给被拘留者及其律师;

加大努力确保被拘留者享有下述权利:在被拘留后,立即在拘留场所的登记册中准确记录其全部被剥夺自由的期间,包括行政拘留,并在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登记,据此编写拘留报告,以防止无记录拘留案件的发生,同时确保被拘留者的律师和家人有权查阅登记册;

收集关于警方履行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义务的数据,包括警察因未尊重基本法律保障而被处以纪律处罚或其它处罚措施的全面数据,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上述资料。

不得采信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口供

9.委员会依然严重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缔约国执法人员经常使用酷刑和虐待手段,对拘押在审前和临时拘留设施的嫌疑人进行逼供,很多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酷刑指控,但主审法官没有下令调查,也没有宣布这些被告人的口供不予采信,尽管缔约国法律中有此规定。委员会遗憾缔约国未按照委员会的要求,针对被指控发生过上述情况的多宗案件提供资料。(第2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5条)。

10.缔约国应:

采取进一步措施,通过公开地、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形式的酷刑,促进实施缔约国宣布的酷刑和虐待零容忍政策。缔约国应明确警告执法机关,任何人如犯下此种行为,或同谋或参与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依其罪行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惩罚;

根据委员会此前的建议(见CAT/C/BLR/CO/4,第18段),确保在实践中,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在任何程序中均不予采纳为证据,除非用于针对被指控犯酷刑行为的人。缔约国应在法律上确保,在任何案件中,如果有人指控口供系通过酷刑获得,将暂停程序,直至对该指控完成彻底的调查;

对被告人指控受到酷刑逼供但未进行调查的案件进行复核,如SergeyKhmelevsky、KirillSmolyarenko和ArthurEvglevsky的案件,并对其指控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

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予采信的案件,对过往案件中的酷刑指控的调查进展,以及针对有逼供行为的公职人员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施加的惩罚。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期对《司法系统和法官地位法》的修订,将司法系统运行的一些关键方面的责任从司法部转至最高法院。尽管如此,委员会依然表示关切的是,白俄罗斯总统对法官或检察官的任命、晋升和免职拥有较大控制权,同时经常有报告称在涉及《宪法》的敏感案件中,法官似乎在行政系统的指示下进行判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近期的立法变化可能导致法官的任职期限变为五年(可连任)制,而非无限期制(第2条和第6条)。

12.缔约国应根据《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通过减少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晋升和免职的控制,为法官提供任期保障等措施,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有效调查

13.委员会继续高度关切关于酷刑和虐待做法普遍存在的报告,同时,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缔约国当局目前未对这类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全面的调查,未起诉被指控犯酷刑和虐待罪行的人。例如,2012年至2015年期间,缔约国的调查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官员共收到614宗关于构成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报告,只对其中10宗依据《刑法》第426(3)条进行了刑事调查,截至2018年,无一宗导致刑事定罪。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调查委员会缺乏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没有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的专门部门。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举例说明被指控犯酷刑罪行的官员在调查期间被停职的案件,但缔约国未予提供。

14.对于因2010年12月示威行动被捕的相关人员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AndreiSannikov所提出的指控,缔约国当局未提交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对此深表遗憾。在2017年2月至3月的抗议活动之前和期间进行的一系列逮捕中,公职人员再度被指控有大量酷刑和虐待行为,对此委员会表示关切。

15.有报告称调查委员会对于拘押期间酷刑的指控进行的调查不当和无效,如2013年8月4日在明斯克第一审前监狱死亡的IgorPtichkin案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指控的罪行是酷刑,但实际起诉的罪行是未提供充分的医疗护理(第2条、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在缔约国的调查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部门,让被剥夺自由者能在安全、保密的情况下提出酷刑和虐待申诉,包括性暴力指控;

确保全部酷刑和虐待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采取措施强化调查委员会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从而提升调查委员会履行其职能的能力;

如有人提出酷刑和虐待指控,确保肇事嫌疑人立即被停职,在调查完成前不得复职;

审查缔约国至今为止对AndreiSannikov、VladimirNeklyaev、AlesMikhalevich、AndreiMolchan、PavelPlaska、AlexanderOtroschenkov、NataliaRadina和MayaAbromchick在2010年及TatyanaRevyaka在2017年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调查情况;

编制与《公约》监察有关的分类统计资料,包括关于酷刑或虐待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执法人员身份标识

17.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当值警察会佩戴身份徽章,但并非所有执法人员,包括防暴警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在当值时都遵守此条规定。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多宗指控称执法人员穿着便衣实施逮捕,缺乏适当的身份标识,尤其是在2017年3月的和平示威期间(第2条、第12条和第13条)。

18.缔约国应加强对法律的遵守,要求所有当值执法人员,包括防暴警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人员,佩戴明显的身份标识,以确保针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个人问责及保护。此外,对于被指控违反《公约》的执法人员,缔约国应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并酌情予以惩罚。

心理疾病住院

19.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有时会出于报复等非医疗原因采用在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和治疗的手段,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近期的报告也确认这一点(见A/HRC/35/40,第92段)。委员会深表遗憾的是,IgorPostnov指控称他因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医疗制度遭到报复,被迫接受心理疾病治疗,但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已对此案进行有效调查。他的指控至今未受到独立于行政部门控制的调查机构的独立调查,对此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AlexanderLapitski指控称他被司法机关强迫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并且明期克的法院判决他污辱白俄罗斯总统和两名法官的行为有罪,构成“社会危害行为”。缔约国未对精神病院进行检查和监督,以证实这方面的类似申诉,对此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第1条、第2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心理疾病住院不被滥用为出于非医疗原因的拘留手段,出于医疗原因的住院决定必须基于独立心理疾病专家的建议,并且可以对此种决定提出上诉;

确保《精神保健法》对在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非自愿精神病治疗和医疗规定有效法律保障,并且相关保障在实践中得到实施;

建立独立的申诉机制,对精神病院住院人士遭到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包括IgorPostnov和AlexanderLapitski的指控,进行有效、及时和公正的调查,酌情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补偿;

确保独立机构能定期对精神病院进行预防性实地监督考察,尤其是监督使用非自愿住院和治疗的情况。

拘留条件

21.虽然欢迎缔约国为提升监狱设施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如降低过度拥挤状况和采用替代性预防措施,但委员会对居高不下的监禁率表示关切(每10万人中有290人被拘留)。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了少年监禁率,关闭了维捷布斯克第一管教营,改造了审前拘留所和监狱,改善了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肺炎患者的治疗,但委员会仍深表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被剥夺自由的场所条件恶劣。这包括警方临时拘留设施,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关闭了Zelva、新格鲁多克和斯维斯洛奇的警方临时拘留中心。面积2平方米(监狱和流放地)、2.5平方米(临时拘留设施)、3.5平方米(管教营)和最低4平方米(供怀孕和带孩子的妇女)的囚室低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其他国际标准。委员会也对执法人员和上述地方的监狱工作人员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表示关切,包括有指控称普遍使用单独拘禁,并且无法上诉。委员会还对剥夺自由场所人员不足表示关切,尤其是监狱里精神科医生人数不足,且未对医护人员和其他在工作中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充分培训。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医生的独立性,以及医生在发现有酷刑和虐待迹象的伤情时进行的记录和报告活动。虽然欢迎缔约国为囚犯提供远程学习,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其他同样重要的、旨在促进囚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如课外活动等(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监狱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尤其是:

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继续努力增加非监禁措施和拘留替代措施的使用;

继续加强各种措施以进一步减少监狱系统中的人数,降低过度拥挤状况,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保护所有囚犯的生命和安全;实施适当的方案,以预防、监督和记录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编制此种事件的官方统计资料;确保对此种暴力事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和问责;

确保单独监禁是最后的特殊手段,尽量缩短单独监禁时间,保证符合国际标准;保障被拘留者的正当程序权利,如上诉权;

确保《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在工作中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全部医护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要关注性暴力;确保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要求及时记录酷刑或虐待指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囚犯(包括无期徒刑人员)获得医疗护理(包括精神病护理)的途径,并提升其质量,提供充足的医疗设备,增加各种拘留设施中医护人员的人数,并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尤其是无期徒刑人员,有机会参与有意义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使无期徒刑囚犯融入普通囚犯之中,以防止他们的心智和社会能力退化。

在劳改设施中的拘留

23.委员会注意到约有8,000人因酒精和药物相关行为被拘留在8个劳改设施中,其中有些人并未犯罪,其处境令人特别担忧,尤其是考虑到有报告称,他们在6个月至2年的拘留期间被迫参加劳动,无法接触律师,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劳改设施中女性状况的资料,这一点尤其值得关切,因为有指控称这些女性无法获得包括妇科医生在内的医疗服务(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在劳改设施中的一切形式的“劳改”;提供更多资料,包括目前遭到此种形式拘留的最新人数统计、他们被拘留的原因、对此种拘留提出质疑的手段以及这些设施采取的酷刑和虐待预防措施;保证他们,尤其是女性,能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

被拘留的女性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作人员对监狱设施中的女性施加暴力,包括男性看守人员进行脱衣搜查和性虐待等,白俄罗斯问题特别报告员也确认这一点(见A/HRC/35/40,第131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处理监狱设施中的性暴力申诉的机制。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女性的拘留条件;

建立并提升处理性暴力申诉的有效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获得关于绝对禁止对被定罪女性施加暴力和如何处理相关申诉的适当培训,并确保有独立机制对申诉进行调查;

废除异性看守进行的脱衣搜查。

被拘留的少年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少年嫌疑人和成年人一起关押在审前拘留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缺乏专门的少年法庭,以及经过特别培训的专门负责少年案件的法官。目前缔约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由内务部管理。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由于缺乏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被关押的少年屡次遭到暴力,包括性暴力;白俄罗斯问题特别报告员曾指出(见A/HRC/35/40,第80段),戈梅利拘留中心的一名少年在身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仍然被关押。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大量少年犯被拘留在条件恶劣的封闭式学校中,据称还遭到单独监禁。

28.缔约国应:

确保在一般情况下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用非拘禁措施,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尽量缩短拘留期限,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禁止将少年嫌疑人和成年人一起关押在审前拘留室;

按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标准,建立有效、专门、运行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

保护未成年人免于在剥夺自由场所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通过独立机构公正地调查暴力案件,起诉并惩罚责任人,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办法;对拘留在戈梅利的未成年人的指控进行公正的调查,并向他提供适当、有效的补救办法;

根据国际标准修订法律、整顿单独拘禁的做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将单独拘禁少年人作为纪律处罚措施,尤其是在封闭式学校中。

被拘留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

29.委员会关切的是,收到的报告称,监狱设施中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遭到公职人员及其他囚犯的虐待和污名化。犯罪亚文化和监狱等级体系导致的暴力冲突,其他囚犯针对同性恋囚犯的侮辱性、有辱人格的待遇及其非自愿与其他囚犯隔离,使他们的拘留条件愈加恶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变性女性在非自愿情况下与男性被拘留者关押在一起,导致她们面临相当高的性攻击风险(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采取措施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使其免遭公职人员和其他囚犯的暴力,尤其是保护变性女性免于男性被拘留者的暴力;

结束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囚犯的歧视及暴力,废除有辱其人格的非自愿隔离及监狱中依然存在的其他一切有辱人格和侮辱性做法;及时、公正、彻底地调查一切相关指控,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拘禁期间死亡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数据说明拘禁期间死亡人数,但委员会依然表示关切的是,据称因当局施加的酷刑和虐待以及拒绝提供医疗护理导致囚犯死亡的申诉数量和进行的调查数量之间存在差异。有指控称警方施加的酷刑导致2015年IharBarbaschynski在拘禁期间死亡,但缔约国未予以充分的调查,对此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2.对于酷刑、虐待或拒绝提供充分的医疗护理导致死亡的一切指控,缔约国应确保进行公正、有效的调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独立机构对IharBarbaschynski死亡一事的相关指控开展公正的调查。

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监察

33.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授权公共监察委员会实地访查拘留场所并采访被拘留者,但其效力和防止剥夺自由场所发生酷刑和虐待的能力依然有限,对此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这些监察委员会未经事先通知不能访查所有拘留场所;其成员资格依然受到司法部的控制;监察委员会无法进入临时和审前拘留设施、心理疾病医院、劳改设施和警方囚室;监察委员会无权访查监狱设施的全部区域或与所有囚犯秘密交谈。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使其能对一切剥夺自由场所的全部区域,包括临时和审前拘留设施、劳改设施、行政拘留设施和心理疾病医院进行不经宣布的访查,并私下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交谈。确保监察委员会包括背景多元化、熟悉相关国际标准的合格法律及医护人员,以及独立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和人权专家;

在访查后及时公布每一次访查的结论、建议和后续行动;

允许独立的国内和国际监察员进入缔约国的全部拘留设施,包括警方囚室、临时和审前拘留中心、劳改设施、安全机关管理的审前拘留设施、行政拘留区域、医疗和精神病院的拘留所,以及监狱;

按照缔约国在2015年普遍定期审议中所接受的建议(见A/HRC/30/3,第127.33至127.34段),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并邀请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缔约国;

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对防止剥夺自由场所发生酷刑的国际及国内机制作了规定。

强迫失踪

35.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多宗尚未解决的强迫失踪案件进行公正有效的调查,尤其是前内政部长YuryZakharenko、已解散的白俄罗斯议会前第一副主席ViktorGonchar和商人AnatolyKrasovsky被迫失踪的案件(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36.委员会回顾此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BLR/CO/4,第9段),敦促缔约国通过独立机构对全部未解决的强迫失踪指控进行彻底、公正、有效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并为受害人的家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补偿,包括合理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完整的康复措施,包括必要的心理、社会和经济支持。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37.缔约国设立了全国家暴受害者热线,开展宣传运动,建立移动社会服务站,并修订了《预防犯罪原则法》,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欧洲理事会报告称,缔约国内务部承认其官员每天收到200宗家庭暴力举报,但大部分案件没有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显示,在收到的近6,000宗涉及“针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暴力或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有3,123宗进入刑事程序并被转交给检察长办公室,但只有364宗在审理中。委员会遗憾缔约国未提供关于已立案的罪行的资料,也未提供要求的数据,说明诉讼结果,如刑事定罪或其它相关惩罚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继续起草关于防止家暴的法案,但至今为止,家暴和婚内强奸依然未被列为刑事犯罪,缔约国也未表示曾有家暴和婚内强奸行为的施害者被定罪,对此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遗憾的是,有报告称警方经常建议和解,没有登记和调查大部分收到的举报案件。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要求的信息,说明其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补偿,危机避难所的可获得性及其收容的受害者人数,以及旨在帮助家庭暴力施害者改过自新和重新培训的强制性培训项目(第2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38.与上述关切有关的是,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依然是性贩运和强迫劳动女性受害者的来源国和中转国。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要求的数据,说明实际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的补偿和康复服务,以及人口贩运者的定罪和惩罚情况。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的要求,收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国家职责的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对女性实施各种形式暴力的全面统计数据,并将其提交给委员会,说明根据《刑法》以酷刑、虐待或其它罪名控告、起诉和惩罚的人数。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通过法律将家暴和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犯罪;采取措施确保警方登记家暴指控并进行有效的调查;充分资助针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使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医疗及法律服务、咨询、安全的紧急住宿和避难场所。缔约国应向全体执法人员、法官和其他与各种暴力侵害妇女性行为受害者互动的人提供强制培训。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补偿和康复措施,包括法律、医疗和心理救助及康复服务,以及充分的避难场所,协助其向警方举报人口贩运案件;确保人口贩运案件得到彻底的调查,确保施害者被起诉并(如定罪)被处以适当的惩罚;向委员会提供全面分类统计数据,说明针对人口贩运施害者的调查、起诉和判刑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有效补偿。

针对儿童的暴力

40.虽然注意到《宪法》第32条和《儿童权力法》第19条规定保护儿童免于暴力和剥削,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年设施、封闭式学校、家庭和日间托儿所存在针对儿童的暴力。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法律未明确禁止一切环境下针对儿童的体罚,且缔约国在这方面缺乏具体的国家政策(第2条、第4条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颁布法律明确禁止一切环境下的体罚,包括国内各地区的少年设施、封闭式学校和儿童福利设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此种惩罚。

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暴力

42.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因他们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遭到执法人员和其他个人的暴力,包括肢体攻击和其他虐待。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机关未尽职调查上述案件和惩罚施害者,未尽责适用针对仇恨犯罪的法律条款(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更加努力确保个人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受到攻击的指控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向执法人员和司法系统提供关于侦测及打击仇恨犯罪的培训,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犯罪;建立专门的监察机制,记录为调查和起诉此种罪行所采取的行政及司法措施,以及对施害者判处的刑罚。

骚扰律师

44.因2010年12月19日的事件被拘留后提出酷刑申诉的个人的代理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并遭到骚扰(见CAT/C/BLR/CO/4, 第12段),但缔约国未按照委员会此前的建议进行有效的调查,对此委员会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有指控称2017年3月“大规模暴动”案被告的多名代理律师面临强制性特别执照审核。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司法部对律师协会的控制程度过高(第2条、第12条和第13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律师协会相对于司法部的独立性,确保其自治。针对此前酷刑和虐待申诉人的代理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事件,缔约国应予以充分调查,并在适当时恢复其律师执照。

人权维护者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承诺废除《刑法》第193条,该条目前规定参加未登记的组织是犯罪行为。然而,不断有指控称缔约国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遭到恐吓、骚扰、逮捕、酷刑和虐待,委员会对此重申其严重关切(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17年2月和3月的抗议活动前,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普遍遭到公职人员的骚扰,MikhailZhamchuzhny和DzmitryPaliyenka被逮捕和监禁。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履行与委员会对话期间所作承诺,尽快废除《刑法》第193条,该条目前规定参加未登记组织是犯罪行为。在废除该条前,缔约国当局应阻止警方援引该条作为逮捕和起诉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依据;

停止以其它理由拘留和起诉人权维护者和记者,作为恐吓或报复的手段。缔约国应确保任意逮捕和起诉人权维护者及记者(包括MikhailZhamchuzhny和DzmitryPaliyenka)的指控得到有效、公正的调查。

国家人权机构

4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虽然在研究其可能性,但尚未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酷刑的定义

5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未将酷刑定义为单独的罪行,并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特别指出的《刑法》其他相关条款不包括《公约》第1条规定的全部酷刑行为和使用酷刑的目的,并且没有规定与其严重性质相当的惩罚(第1条、第2条、第4条和第5条)。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和具体罪行纳入法律,并采用包含《公约》第1条中全部要素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对酷刑罪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

不驱回和外交保证的使用

52.委员会赞赏2017年7月生效的法律变更,为难民提供额外的不驱回保证和更有利的保护,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在第三国有遭受酷刑危险的情况下,继续强行驱逐、递解出境、遣返和引渡到这些国家,同时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提供相关全面和分类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违反移民法律者被长期拘留,拘留设施条件恶劣,并且没有向他们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提供关于外交保证的资料感到遗憾(第3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被驱逐、递解出境、遣返或引渡的所有人有机会向独立的决策机制提出他们有遭受酷刑危险的申诉,并得到有效、公正的审查,其决策过程具有暂缓执行效力;

停止将移民,包括与亲人一起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拘留在普通的审前或临时拘留设施中,并向他们提供接触律师的机会和其他基本法律保障;

建立程序以识别处于脆弱境地中的人,并定期监测对无证移民的拘留情况;

如果关于引渡的外交保证被用作削弱《公约》第3条不驱回原则的漏洞,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被驱逐者在该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应拒绝接受此种外交保证;

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按来源国分类,列明申请庇护或难民身份的人数、申请结果,以及驱逐、递解出境或引渡的人数和这些人员返回的国家。

死刑

54.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刑法》依然将死刑列为13种罪行的惩罚手段,并在刑事诉讼中不断判处并执行死刑,据报告,自上一次审议以来,已有六名死囚被处决(第16条)。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多项针对白俄罗斯的案件,包括关于Yuzepchuk(CCPR/C/112/D/1906/2009)、Selyun(CCPR/C/115/D/2289/2013)、Grishkovtsov(CCPR/C/113/D/2013/2010)和Burdyko(CCPR/C/114/D/2017/2010)的案件,以及Kovaleva等(CCPR/C/106/D/2120/2011)和Zhuk提交的案件(CCPR/C/109/D/1910/2009),在这些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发现存在通过胁迫或酷刑获得有罪口供等行为。在关于AlexandrGrunov(第2375/2014号来文)、SergeyKhmelevsky(第2792/2016号来文)和GennadyYakovitsky(第2789/2016号来文)的案件中,这些人在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结束前就已被处决。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报告称死囚被单独拘禁,拘留条件恶劣,并且没有按照缔约国的法律要求将处决日期或掩埋地点及时通知其家人。

55.回顾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BLR/CO/4,第27段),缔约国应:

立即考虑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将死刑减为监禁,并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确保被判处死刑的人的监狱条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全面审查全部死刑判决案件,暂停执行任何有指控称被告口供系通过酷刑获得的案件判决,确保任何此类主张得到有效、及时的调查;

在尽快暂停执行死刑前,将处决日期和地点及时通知其亲人;

全面落实人权事务委员会就VasilyYuzepchuk、PavelSelyun、OlegGrishkovtsov、AndreiBurdyko、LyubovKovaleva和SvetlanaZhuk案通过的意见。

培训

5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向医护人员和执法人员、安全、监狱和司法官员及其他参与拘禁、审讯或处理被国家或官方控制人员提供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针对性培训,也未提供资料说明关于努力评价和评估业已提供培训的情况(第10条)。

57.缔约国应向负责履行《公约》第10条所载职能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强制性培训;推出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培训方案;并确保《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在工作中与被剥夺自由者有接触的所有医护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应包括具体案例研究,还应侧重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制定方法以评估培训方案的影响。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5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手段(包括赔偿和康复)。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的能力(第2条、第4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59 .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及失踪人士亲属获得补救及充分的赔偿和康复,包括施害者身份未确定或未被定罪的案件。

后续程序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8日前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有效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及人权维护者情况的建议(见上文第8段、第16段和第47段)开展的后续工作。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关于在下一报告期限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全部或部分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联合国人权条约。

62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63 .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8日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报告前适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规定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