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AT/C/BLR/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 Dec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白俄罗斯

1. 2011年11月11日至14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1036次和第1039次会议(CAT/C/SR.1036和1039),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四次报告(CAT/C/BLR/4),并在禁酷委第1053次会议(CAT/C/SR.1053)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在欢迎白俄罗斯提交的第四次报告之际,遗憾地感到报告延迟了九年之后才提交,阻碍了委员会分析继2000年上次审议之后,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3.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本届会议期间,缔约国未从首都派代表前往与委员会委员会晤;然而,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就涵盖《公约》所列诸多领域展开建设性对话的机会。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2月3日);和

《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2002年1月23日和2006年1月25日)。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推行与《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政策和程序改革,包括:

2001年1月1日对《刑法》、《刑事执行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生效;

2003年颁布了《拘留程序和条件法》;和

2008年新颁布了《关于赋予难民地位、对外籍公民和无国籍者的补充和临时保护法》。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基本法律保障

6. 委员会严峻关切无数持续不断的报告称,被拘留者经常被剥夺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及时获得律师和医生和与家庭成员联系权,而且这些问题尤其涉及依据《刑法》第293条被控罪遭拘留的人。这些报告包括若干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等联合提出的一些案情,尤其述及2011年5月审判期间,Andrei Sannikov指控称,尽管在他被当局逮捕时受伤,却剥夺了他及时获得律师、与家庭联系和医治的权利,和Vladimir Neklyaev (A/HRC/17/27/Add.1, 第249段)。委员会在注意到2003年6月16日第215-Z号关于拘留程序和条件法律的同时,表示严重关切缔约国实际上未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被羁押在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预审拘留所和遭行政拘留的被拘留者提供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从拘留伊始即执行第二条问题的第2 (2008)号一般性意见第13和14段所述的基本法律保障(第2、11和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从拘留伊始即依据法律切实向所有被拘留者提供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及时与律师接洽并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与家人联系;并在拘留时向他们通告其权利,包括对之提出的指控,并及时地送交法官;

保障被拘留者,包括遭行政拘留的人都可就对之拘留和待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

采取措施确保在警署和拘留所内的每一次审讯都录像或录音,作为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增进措施。

7. 委员会关切家庭成员和被拘留者律师查阅拘留所登记册遭到限制。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未对被拘留者进行恰当的登记(第2、11和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及时登记所有遭逮捕后被自由者,而且被拘留者的律师和家眷可查阅登记册。

8. 委员会关切无数指控称,由于特勤人员着便衣实施抓捕,致使在提出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时难以辩明其身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称一些着便衣的人逮捕并拘禁了若干名总统竞选人(A/HRC/17/27/Add.1,第250段)而且,若干被拘留者,包括Andrei Sannikov和Vladimir Neklyaev指控称,他们曾在预审拘留期间遭受到蒙面人实施的酷刑(第2、12和13条)。

缔约国应监督规定所有当班的执法人员,包括防暴警察、安全委人员都得遵守立法,配戴身份标志;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发制服,包括适当明显的身份标牌,以确保个人问责制;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保护;并对犯有违反《公约》行为的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并予以相应程度的惩罚。

强迫失踪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资料介绍保有一个行踪案情的数据库。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充分资料阐明,失踪案情,尤其是2000年委员会(CAT/C/SR.442,第29段)或1999年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出的下列尚未查找到下落的失踪人员案情:前任内务部长YuryZakharenko;被解散的白俄罗斯前议会议长第一秘书Viktor Gonchar及其同伴Anatoly Krasovsky;和电视台调查记者Dmitry Zavadsky(A/HRC/16/48) (第2、11、12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失踪人员案情的调查,旨在查寻他们下落的可靠消息,并应查明他们的命运。缔约国尤其应更新补充上述四桩案件的资料、调查的结果、对责任者实施的任何惩罚或制裁、为其亲属提供的任何补救,以及允许失踪者律师和亲属查阅数据库的级别。

酷刑

10. 委员会深为关切有无数经常不断的指控称,缔约国境内普遍泛滥着迫害被拘留者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据向委员会提供的可靠资料称,许多被剥夺自由的人,特别在逮捕之时和预审拘留期间遭受到执法人员实施的酷刑、虐待和威胁。这些指控印证了一些国际机构成员,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第17/24号决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表示的关切。委员会在注意到宪法第25条禁止酷刑的同时,关切地感到,缔约国的立法框架与其实际执行期间巨大的差别(第2、4、12和16条)。

缔约国应作为当务之急,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全国各地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执行在铲除国家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形成可衡量成果的政策。

有罪不罚和缺乏独立的调查问题

11. 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官员们对诸多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不及时展开公正和全面的调查和追究被控的放肆者;无独立的调查和申诉机制;对司法机构的威胁;与国际监督机构的合作度低下这种长期且普遍的格局,导致了严重的报案率不足和有罪不罚现象(第2、11、12、13和16条)。委员会尤其关切:

缺乏独立且有效的机制受理对酷刑,特别是预审拘留者指控酷刑行为的投诉,并展开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资料表明,一系列利益冲突阻碍了现行申诉机制对所收到的举报展开有效公正的调查;

向委员会提交的被羁押人员提出的申诉情况资料前后不一致。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对那些提出申诉的人实施报复的情况,以及驳回被拘留者申诉的案情,包括Ales Mikhalevich和Andrei Sannikov的案情;和

报告指出,没有一名官员因犯有酷刑行为遭到追究。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过去十多年来,仅依照《刑法》第424至426条关于“滥用权力或职权”较轻罪行,对四名执法人员提出了起诉。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一切指控公务员所犯的酷刑和虐待行为通过透明和独立核查的方式,展开及时调查,并依据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对罪犯进行惩罚。为此,缔约国应:

建立独立和有效的机制便利于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向公共当局投诉,包括获得佐证其指控的体检证据,并确保实际保护申诉人避免因投诉或提供任何证据而遭受任何欺凌或恫吓。如先前所建议(A/56/44,第46(c)段)所述,缔约国尤其应考虑建立一个独立和公正的全国政府间和非政府人权委员会,赋予确切的实权,以促进人权和调查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特别是那些涉及落实《公约》问题;

公开且毫不含糊地谴责,尤其要谴责执行人员、武装部队和监狱工作人员采用任何形式的酷刑,包括缔约国发表明确警告,任何犯有酷刑行为,或参与或协从酷刑行为的人一律都应依法追究个人的责任,并可受到刑事惩罚;

确保在对据称酷刑行案进行调查期间,对于所涉嫌疑人若不停职,有可能因其本人所处的职位阻碍调查时,则更要立即实行停职;和

向委员会通报对其所提出的各指控案,包括对Ales Mikhalevich、Andrei Sannikov、Alexander Otroschenkov、Vladimir Neklyaev、Natalia Radina和Maya Abromchick案,以及2010年12月19日,防暴警察在独立广场对将近300人进行恫吓和采用不当武力的较广泛指控的调查结果。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12. 委员会在注意到宪法第11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设立一个独立司法机构的同时,深为关切白俄罗斯的其它法律条款,特别是那些关于对法官的纪律管束和免职、法官的任命和任期等规定有损于上述条款,而且无法保障法官对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性(第2、12和13条)。委员会尤其关切:

正如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所述,关切地指出的(A/HRC/17/30/Add.1, 第101段),恫吓和干扰律师履行专业职责是令人关切注意的问题。委员会仍关切律师协会依法虽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却受制于司法部,而且为2010年12月19日事件所涉被拘留人员辩护的几名律师被司法部吊销了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和

据称,司法机构偏袒检控方,包括对Vladimir Russkin案的审理。Vladimir Russkin指称,他被禁止传唤辩护方的相关证人和诘问指控他罪证的人,以及法庭在审理若干涉及2010年12月19日事件案件时的偏袒行为。

参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A/56/44,第46(d)段),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依据《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确保司法遴选、任命、赔偿和任期均依循关于资格、品质、能力和效率等客观的标准;和

调查那些为因涉及2010年12月19日事件遭拘留的人辩护的律师,包括PavelSpelka、TatsianaAheyeva、UladszimirToustsik、AlehAleyeu、Tamara Harayeva和Tamara Sidarenka等人最终被吊销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案情,并酌情恢复他们的行业执照。

监督和监察剥夺自由的羁押地点

13. 委员会注意到总检察厅、司法部的国家公共监督委员会和地方监督委员会关于拘留监督活动的资料的同时,深为关切关于国家监督体制无独立性的报告和缺乏有效程序和报告惯例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有报告指控以医疗理由之外的原因,滥用送入精神病院的做法(第2、11和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全面独立的机构,能对拘留所进行独立有效的不通告察访,并确保这些机构成员,包括各类且有资格的法律和医务专业人员,以及独立专家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方面代表熟悉相关的国际标准。缔约国还应确保给予各成员有机会不必预告通告察访所有拘留地点且与被拘留者私下交谈,并且以及时和透明的方式,公布他们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此外,缔约国应说情公布对被剥夺自由地点,包括精神病院,进行察访的地点、时间和定期制度,以及调查结果和就上述察访结果采取的后续行动。这类资料还应提交本委员会。

14. 委员会关切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国际监督机制都无法察访白俄罗斯境内的拘留设施。委员会还对五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走访要求一直尚未得到回应,以及缔约国未答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走访表示遗憾(第2、11和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准予独立的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察访该国境内所有的拘留地点,包括警察囚禁室、预审拘留中心、安全局楼宿、行政拘留监区、医疗和精神病院所拘禁室和监狱;

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深入合作,尤其依照缔约国普遍定期审议(A/HRC/15/16第97.17段)时所同意的,尽快应允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走访;和

考虑同意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派一个人权高专办小组进行走访的要求。

国家人权机构

15. 鉴于若干人权机制的建议和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关于考虑组建国家人权机构的承诺(A/HRC/15/16,第97.4段),委员会对这方面尚无进展感到遗憾(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致力于依据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创建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对酷刑的定义、绝对的禁止并列为罪行

16.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阐明《公约》第1条所载的酷刑定义已用于对施用酷刑行为的罪犯进行刑事追究,总检察厅正在编纂一项关于修订刑事立法的议案,然而则关切国内法庭从未援用过这类酷刑定义。委员会还关切《刑法》第128至394条并未按《公约》第4条第2款把酷刑列为罪行(第1、2和4条)。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建议(A/56/44,第46(a)段)以及缔约国接受了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建议(A/HRC/15/16, 第97.28和98.21段),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全面遵循《公约》第1条和第4条规定,界定酷刑行为并将之列为罪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绝对禁止酷刑是一项不可减损的规定,而且相当于酷刑的行为绝不受任何法定有效时限的限制。

《公约》在国内法律体制中的适用

17. 在欢迎白俄罗斯依据《法律和条例法》第20条直接援用其作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条约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无有关法庭直接援用《公约》下达判决的资料。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有报告称,尽管在理论上可行,但国内法庭从未援用过《公约》(第2和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内法律体制实际援用《公约》条款,并切实履行《法律和条例法》第20条,具体为司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开展广泛的培训,使之充分悉知《公约》条款及其可直接援用的性质。此外,缔约国应汇报国家法庭或行政机构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各项裁决。

以酷刑手法提取的证据

18.在注意到《公约》第27条禁止接受通过酷刑手法提取的证据,和缔约国接受了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就此提出的各项建议(A/HRC/15/16,第97.28段)之际,委员会关切,一些揭露在酷刑和虐待行为之下提取供述案件的报告,以及尚无关于任何官员因提取这类供述可能遭到追究和惩处的资料。委员会收到的资料阐明,对于某些案件,尽管有指控称系在胁迫和恫吓之下提取的供词,然而,法官则依据与被告审理期间的证词自相矛的被告预审供词进行审判。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缺乏关于依据后来被篡改,且据称以酷刑方式提取的供词,对NikolayAvtukhovich和Vladimir Asipenka进行判罪的案件资料(第15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依据相关的国家立法和《公约》第15条规定,法庭审理切实不得接受酷刑或胁迫之下提取的供词。缔约国应确保,法官询问每一位被拘留者在羁押期间是否遭受到酷刑或虐待,而且每当法庭感到有怀疑时,法官可下令进行必要的体检。法官应排除胁迫之下的供述,尤其当产生法庭怀疑,感到有必要时,即可以体检方式印证上述宣称。每当有理由认为发生过酷刑行为,特别当供述是唯一提交的案情证据时,即应展开及时和公正的调查。为此,缔约国应保障国际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出席法庭听审。

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资料阐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在酷刑之下提取供词而遭到起诉和惩治;倘若有的话,请提供详情说明案件,以及对所述责任者实行的任何惩罚和制裁。

拘留条件

19. 在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改善被拘留者羁押条件(CAT/C/BLR/4,第21 ff段)和缔约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为之提出的各项建议(A/HRC/15/16,第97.30段)之际,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继续不断有报告称,这些剥夺自由监禁地点的条件差,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就诸如明斯克的SIZO等一些拘留所的条件(A/HRC/4/33/Add.1, 第16条)发出的呼吁。这包括过度拥挤、糟糕的饮食,以及缺乏基本卫生设施和医疗照顾欠缺问题(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努力致使剥夺自由地点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它相关国际和国家法律标准,尤其是:

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状况,并考虑依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创建非拘禁形式的拘留法;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可获得和得到必要的食物和健康照顾;和

确保所有未成年人在整个被羁押或监禁期间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娱乐活动。

20. 在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总检察厅没有收到过被拘留女性关于对她们进行威胁或暴力侵害申诉的同时,委员会关切一些监禁地点发生过同监囚犯和公共官员的暴力行为或威胁的报告(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采取及时和有效措施,打击监狱内暴力行为。缔约国还应建立和促进一个受理性暴力问题申诉的有效机制,并确保执法人员得到关于绝对禁止性暴力这种形式的酷刑行为以及关于如何受理这类投诉的培训。

培训

21.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资料说明如何针对医务和执法人员、安全和监狱官员、司法官员以及从事羁押、审讯或处置被国家或官方管制者事务的其他人员展开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就所提供培训开展的情况评介和评估工作(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所有从事《公约》第10条所列各类职能的人员组办关于《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以及审讯规则、指令和方法,特别是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方面的定期培训;

为所有相关的人员,尤其包括医务人员,举办如何辨别酷刑和虐待的迹,和如何运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奉行敏感地关注性别问题的方针,对负责羁押、审讯和处置遭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女性的人开展培训;和

定期评估这类关于减少酷刑和虐待行为培训和教育方案的实效和影响。

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22. 在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打击侵害妇女和儿童暴力行为的措施之际,委员会关切(a)长期顽固存在的暴力现象,以及尚无关于对犯有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人进行追究的资料;和(b)为遭受上述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切实的援助和赔偿。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正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指出的,因遭家庭暴力被杀害的妇女人数颇高,然而《刑法》却未针对家庭暴力和婚姻内强奸列出单独的条款(CEDAW/C/BLR/CO/7, 第19段) (第2、14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为防止、打击和惩治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修订该国的刑事立法,并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直接的保护和长期的康复工作。此外,缔约国应扩大为法官、律师、执机构和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社会工作者及广大公众开展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运动和相关培训。

贩运人口

23. 在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削除贩运人口现象并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同时,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依然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然而,白俄罗斯依然是一个贩运受害者的起源、过境和目的地国(第2、10和16条)。

鉴于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继2009年5月对白俄罗斯走访之后提出的建议(A/HRC/14/32/Add.2,第95 ff段),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区域和国际合作,解决贩运人口的根源,尤其是贩运与性剥削确切密切的关联关系,继续追究和惩罚罪犯,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恢复服务,并开展对执法人员,特别是边境和海关人员的培训。

补救,包括赔偿和恢复

24.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缺乏下述资料:(a) 法庭下令并切实向酷刑受害者,或其被抚养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恢复举措,和(b)为受害者进行医治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及其它形式援助,包括医务和心理康复援助。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明斯克市法庭驳回了就拘留期间蒙受的精神伤害寻求赔偿的诉求(第14条)。

缔约国应为受害者提供切实的补救和赔偿,包括恢复,并向委员会通告这类案件的情况。此外,缔约国应提供法庭下令为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属采取补救和赔偿措施的情况。这些应包括每起案件提出并获准的诉求,以及责令并实际偿付的数额。此外,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向委员会通报相关的统计数据和个人获得此类赔偿的案例。

人权捍卫者

25.委员会深为关切无以计数,频频不断地有指控揭露针对人权捍卫者和记者的各类恫吓、报复和威胁的严重劣行,以及没有就此类指控展开过任何调查的信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2011年9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进行口头汇报时所称,有若干报告述及有关拒绝准予一些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登记,诉诸威胁和刑事迫害、逮捕、袭击办公室行动和威吓行动,以及人权捍卫者境况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的紧急呼吁。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就第1296/2004号来文)发表了意见而且各位特别报告员发出了若干呼吁(A/HRC/17/27/Add.1, 第331段),但最高法院维持了司法部原先的裁定,不准许Viasna人权中心登记(第2、12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保护人权捍卫者和记者不会因他们的活动遭受恫吓或暴力,并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追究和惩罚这类行为。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承认非政府组织在援助缔约国履行其《公约》义务方面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使之能筹措和筹集足够的资金开展这些组织和平的人权活动;

向委员会通报对指控主管机构侵害和骚扰人权捍卫者和记者的案情,包括Irina Khalip和AndrzejPoczobut两位记者;白俄罗斯-赫尔辛基委员会主席AlehGulak;和Viasna主席,Ales Byalyatski等案情的调查结果;和

通报落实人权事务委员会上述关于各位申诉人:即11位Viasna成员应获得适当补救,包括准予Viasna重新登记的决定等最新情况。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6.在欢迎2008年新颁布了《向白俄罗斯境内的外籍公民和无国籍者提供难民地位、补充和临时保护法》之际,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的立法和执法举措应再加修订,以便与国际人权和难民法全面接轨(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目前驱逐、驱回和引渡方面的程序和惯例,以全面履行《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应保障加强保护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提高该国确定难民地位程序的质量;并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死刑

27. 委员会关切关于死刑犯的恶劣条件,和围绕死刑犯行刑的秘密和无法琢磨氛围的报告,包括有报告称,死刑犯被执行之后数天,甚至数星期后才通知家属;家属们无机会最后一次探访死囚;并且不告诉家属死囚的掩埋地点。此外,委员会还深感关切有报告称,一些在押死囚得不到基本的法律保障,而且有关死囚待遇问题,当局的报告与其它各类消息渠道方面的报道存在着出入差别。委员会虽注意到,议会工作组仍在考虑是否可暂停执行死刑,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发出了暂停对正在审议的两名在押死囚执行死刑的要求(第1910/2009和1906/2009号来文),却被执行了死刑(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关押在死囚牢房囚犯的条件,并确保他们得到《公约》所列的一切保护。此外,缔约国应纠正围绕着行刑的秘密和无法琢磨的氛围,从而眷属们不会再有无法确定和饱受煎熬的感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

收集数据

28.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有关《公约》所涉诸多领域的综合及分类数据,特别是关于对执行、安全和监狱人权所犯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以及强迫失踪、贩运和家庭暴力,以及性暴力等行为的申诉、调查、追究和定罪情况的统计数据(第12和13条)。

缔约国应汇编和向委员会提供与监督全国执行《公约》情况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举报、调查、追究和定罪情况,以及上述所有这类申诉和案件的结果,包括为受害者为采取的赔偿和康复举措。

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包括允许提出要求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捍卫者境况问题特别报告员、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前来走访。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遵照《公约》第21和22条发表声明。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一些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特别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在注意到缔约国普遍定期审议(A/HRC/15/16,第97.1和98.3段),期间所作的承诺之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致力于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3. 缔约国被要求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为散发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11月25日前提供跟进资料,阐明如何回应委员会的下列相关建议:(a) 确保或增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b) 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和(c)针对本文件第6、11和14段所列的酷刑和虐待行为,追查嫌疑和制裁罪犯,并为受害者采取相关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35. 缔约国被要求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所列的核心文件要求,更新该国的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70)。

36. 缔约国被要求在2015年11月25日前提交下次,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依据任择报告程序,同意在提交定期报告之前,于2012年11月25日就委员会向缔约国转送的一份问题清单编撰汇报。根据《公约》第19条,缔约国对此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