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7/D/854/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54/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A ( 由穷追未受惩罚者组织律师 Philip Grant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所涉 缔约国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申诉日期 :

2017 年 1 1 月 1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15 条作出的决定,已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

本决定通过日期 :

2019 年 8 月 2 日

事由 :

获得公平和充分补偿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

实质性问题 :

获得补救和补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

与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14条第1款

1.申诉人A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1961年生于前南斯拉夫。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1992年,申诉人和她10岁的女儿住在沃戈什恰市的Semizovac,该地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非国际武装冲突期间由斯普斯卡共和国军(塞族军)控制。申诉人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因为在内战期间,少数民族遭到威胁、杀害、强奸和任意拘留。

2.2在1993年5月和6月间的某日,塞族军成员Slavko Savić持枪闯入申诉人的家。他用枪威胁申诉人,强迫她上了他的车。他把申诉人带到汽车站,并在那里强奸了她。后来他又一次强奸了她。

2.3申诉人发现自己怀孕了,不得不终止妊娠。这些事件对她造成了严重影响,留下了严重的永久性心理伤害。由于这种创伤,她开始出现恐惧、失眠、侵入性思维、噩梦和强奸画面等状况。2008年,她开始接受精神治疗,被诊断患有永久性人格障碍和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听取了一名专家证人的意见,该专家认为,“受害方的总体生活质量因灾难性经历后发生的永久性人格改变而永久性地降低了25%……”。

2.4申诉人没有立即报告该事件,因为她不敢在居住在塞族军控制的地方时这样做。即使在冲突发生多年后,她都不愿意谈论自己的经历。在其他妇女公开说出她们的经历后,她最终鼓起勇气向当局报告了这些事件,2014年11月5日,检察官办公室对Slavko Savić提出起诉,指控他对平民犯下战争罪。

2.52015年1月19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战争罪第一法庭决定,提交人及其女儿的个人数据是保密的,并分别给他们起了假名A和E,作为保护措施。2015年6月29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战争罪第一法庭认定Slavko Savić因对申诉人实施强奸而犯有针对平民的战争罪,判处8年徒刑,并要求他在90天内向申诉人支付30,000马尔卡(约15,340欧元)的非金钱损害赔偿金。2015年11月24日,作为上诉庭开庭的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Savić先生没有向申诉人支付法院确定的金额。

2.62016年6月10日,申诉人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以确保获得非金钱损害赔偿金。2016年8月8日和2017年3月27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通知申诉人,Savić先生没有资产;因此,申诉人不得不于2017年4月7日撤回强制执行请求。

2.7关于来文的属时可受理性,申诉人指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自1993年10月1日起一直是《公约》缔约国。强奸和虐待发生在1993年5月/6月。然而,这些事件使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直有义务调查、起诉和处罚犯罪者,并确保A获得救济和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补偿的权利。持续未能提供有利于A的补救措施的所有相关事实也发生于2003年6月4日之后。因此,委员会有权基于属地理由和属时理由审查本来文。

2.8申诉人提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做法,即,指称的侵权行为被认为具有持续影响,尽管这些行为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被告国生效之前。她认为,禁止酷刑委员会应考虑在她的案件中比照适用同样的推理并得出同样的结论,宣布她的来文可以受理,并适当评估以下情况,即不仅她指称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而且她遭受的强奸和虐待的影响也在持续。

2.9申诉人还说,她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对她而言,这些补救办法被证明是无效的;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可能给她带来救济。申诉人指出,《公约》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都规定,如果国内补救办法不可能给他或她带来有效的救济,可免除申诉人寻求国内补救办法的责任。委员会一直主张,如果国内补救办法没有任何成功的希望,申诉人可不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认为,她的情况正好属于这一例外情况,因为向波斯尼亚当局提交任何进一步的申诉都没有任何成功的希望。她指出,在她的案件中,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非金钱损害索赔不会产生任何有意义的结果,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她在来文中指称的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其索赔被认为已失时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自2013年12月23日的裁决以来,对适用法律诉讼时效进行了解释,即在受害方了解损害和造成损害者身份五年多之后,对法律实体提出的任何非金钱损害索赔都已失时效。关于这一点,申诉人认为,指望强奸或与冲突有关的其他任何罪行的受害者能够在战后初期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不现实的,当时局势不稳定,许多人仍然害怕遭到公共机构报复,因而,这种补救办法是无效的。仍然提交申诉的受害者的申诉因上述原因被驳回,然后被迫支付了2,000至10,000马尔卡(约1,020至5,110欧元)。

2.10申诉人指出,在其2017年3月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结论性意见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通过的这一判例解释表示关切,并认为这一解释使国际法上的罪行,特别是战时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得不到任何有效补救。

2.11申诉人补充说,鉴于国内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判例宣布对战争期间所犯侵犯行为的非金钱损害索赔具有时限,并且不承认国家或其他实体(即塞族军)的附带赔偿责任,向其他任何波斯尼亚当局提交申诉都不可能给她带来有效的救济。

2.12申诉人提出,必须从不立即调查武装冲突期间所犯罪行和不提供公正和充分补偿的普遍做法的角度来看待她案件中陈述的事实,这种普遍做法引发了被告国为受害者提供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加重责任。申诉人还指出,她遭受的强奸、性暴力和虐待行为相当于《公约》第1条第1款所指的酷刑行为。尽管申诉人试图获得伤害补偿,但她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对申诉人而言,这构成持续违反《公约》第14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因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其法律制度或实践中未能确保她能够获得救济。缔约国也未能确保她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

2.13她说,习惯国际人道法禁止强奸,在某些情况下,强奸可能构成战争罪。 在本案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于2015年判定,对申诉人实施强奸和虐待的犯罪人犯有战争罪。禁止酷刑已演变成强制性规范或强行法,这一事实引发了重大后果,包括“酷刑可能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2.14申诉人认为,酷刑受害者有权获得补救,包括补偿、恢复原状、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这是国际法和判例中的一个公认事实。酷刑(包括性暴力)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无可争议,本来文的核心内容涉及这项权利的两个必然结果。一方面,对国际法上的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索赔要求不能受时效限制约束,因为诉讼时效将使获得补救的权无效。另一方面,应适用附带赔偿责任,使这一权利可强制执行,即使是在犯罪者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或如本案一样,犯罪者无法或不愿支付补偿的情况下。

2.15申诉人指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因此不应适用于这些罪行的受害者寻求充分赔偿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诉人认为,作为国际法逐渐发展的趋势,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况也应包括对国际法上的罪行提出的民事索赔,无论这种索赔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提出的。

2.16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包括性暴力在内的酷刑的受害者所提出的非金钱损害民事索赔适用三到五年的诉讼时效,事实上使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无效。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受害者面临着特殊的污名、恐惧和边缘化,这往往使他们无法站出来谴责犯罪和提出申诉寻求补偿。强制要求他们遵守《民事义务法》第366条所规定的3至5年的诉讼时效,肯定是不适当的限制,对他们行使获得补偿的权利构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这项规定没有考虑到酷刑影响的持续性,也没有考虑到冲突后重建一个值得信赖的独立司法系统的缓慢步伐,使受害者无法获得补救和补偿。此外,得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支持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在这方面的判例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涉罪行是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因此,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

2.17《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载有另外两项相关规定,在A的案件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做法和判例违反了这两项规定。原则15规定,“一国应当就可以归咎于该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被裁定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如果国家已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则应当向国家提供补偿”。此外,根据原则17,“国家应当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执行赔偿判决的有效机制”。在A的案件中,不仅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机制来保证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2015年发布的判决,而且得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支持的有缺陷的判例使得附带赔偿责任不可能适用,最终使受害者无法享有任何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补偿和补救的权利。

2.18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非法造成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通过补偿的方式。有人指出,“在大多数国家,罪犯个人和国家都有赔偿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对其官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负有替代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或是明文规定的,或是基于雇主的“赔偿责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立法在这方面有很多缺陷,现有判例完全无视附带赔偿责任的概念,因此受害者――包括A――无法享有任何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补偿的权利。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陈述的事实表明,《公约》第14条第1款(与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遭到持续违反,因为缔约国的法律制度或实践没有确保她能够获得补救并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

3.2尽管申诉人因遭受性暴力和虐待而遭受严重伤害和持续的心理和医疗后果,但申诉人没有得到任何补救或补偿。因此,她呼吁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并根据其既定惯例,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利于她的充分赔偿措施。事实上,这些措施不能仅限于金钱补偿,还必须涵盖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3.3申诉人回顾了委员会的意见,即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一切伤害,并包括恢复原状、补偿、保证不再发生侵犯行为,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委员会特别指出,“因此,全面的赔偿概念意味着恢复、补偿、复原、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赔偿必须适足、有效和全面”;“单靠金钱赔偿可能不足以向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救济”。关于康复,委员会指出,康复应当是整体性的,包括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法律和社会服务,而抵偿应当包括:作出官方声明或司法裁决,恢复受害者和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尊严、名誉和权利;对侵权责任人的司法和行政制裁;公开道歉,包括承认事实和接受责任;纪念和悼念受害者。最后,关于保证不再发生,委员会宣布,各国应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有罪不罚现象,包括:确保所有司法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公平和公正之国际标准;对执法官员以及军事和安全部队进行人权法培训;向卫生和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专项培训。

3.4申诉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她对所遭受的伤害获得充分的补救。这应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并包括旨在提供恢复原状、康复、抵偿(包括恢复尊严和名誉)和保证不再发生的措施。具体而言,应要求缔约国:(a) 确保她获得与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b) 立即免费向她提供医疗和心理护理;(c) 向申诉人及其家人正式道歉;(d) 确保与根据国际法提出的索赔(特别是性暴力和酷刑)相关的非金钱损害民事索赔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e) 确保在刑事诉讼中裁定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即便犯罪者据称非常贫困,判决也可以在事实上得到强制执行;(f) 在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并翻译委员会的决定。

3.5申诉人还呼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其立法和做法中的现有缺陷,以确保就国际法上的罪行提出的民事损害索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无论这些索赔针对的是犯罪个人还是责任国或责任实体,并在个人无力支付补偿时适用附带赔偿责任。在这方面,必须设想设立一个专门基金。同样,A希望就她受到的损害获得充分和公平的补偿、复原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的公开道歉。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1月7日的意见中提到,收到了8个国家机构和实体的来信,信中说明了就本案采取的步骤。

4.2关于申诉人要求确保她获得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补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表示已履行了对申诉人的义务,即批准申诉人的财产索赔,批准向提交人提供30,000马尔卡的非金钱损害赔偿金。关于决定的执行,法院执行股报告说,申诉人决定撤回她的财产索赔,因为她知道罪犯没有任何财产可用于损害赔偿,也因为她可以根据《民事义务法》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提出新的财产索赔。法院还认为,立法预见到可能实施临时措施,以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财产索赔;然而,申诉人从未提出过这样的请求。

4.3缔约国重申《民事义务法》中规定非金钱损害赔偿的规定、此类索赔的诉讼时效和《刑法》第19条的规定,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4此外,缔约国指出,根据《社会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保护和有子女家庭保护法》,申诉人作为战争平民受害者,自2008年2月1日以来一直领取59,494马尔卡的被称为“个人月收入”的福利金。

4.5人权和难民部在2018年3月19日的信中指出,申诉人要求的法律补救是部分可接受的,因为A没有得到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她的权利仅得到部分落实,现行诉讼时效使她无法就非金钱损害提出索赔。

4.6关于确保申诉人立即免费获得医疗和心理护理的要求,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指出,根据《社会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保护和有子女家庭保护法》,申诉人有权在心理健康中心和社会工作中心获得免费服务,并获得初级和中级保健服务。除了一些必须付费的专业服务外,这些服务大部分都是免费的。

4.7人权和难民部指出,在刑事审判期间,申诉人得到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证人支助股提供的心理支助。该股向在法院作证的所有证人提供心理、情感、后勤、行政支助和其他支持。该部指出,不需要提供申诉人所要求的补救措施,因为申诉人可以获得所有所需的医疗和心理护理。

4.8关于向申诉人及其家人正式道歉的要求,缔约国认为,尽管目前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没有预见向酷刑受害者作出正式道歉,但缔约国认为这一补救办法是可以接受的。

4.9关于对与武装冲突有关的酷刑和性暴力罪行的非金钱损害索赔适用的诉讼时效,缔约国指出,修正现行立法和做法这一补救办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立法与《公约》和《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的规定不一致。

4.10关于适用附带责任原则以在犯罪者没有执行赔偿的能力的情况下确保申诉人获得补偿的请求,缔约国认为这一补救办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有义务使其立法符合国际标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2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重申了其案件的事实以及所有的论点和主张。她补充说,自她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以来,她的健康状况和心理状况有所恶化,因为她在诉讼过程中承受了额外的压力。

5.2申诉人就缔约国没有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提供了一些说明。她说,她撤回关于财产索赔的请求的直接原因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通知她犯罪者没有任何财产,从而表明没有办法确保法院判决得到执行,从而使撤回请求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

5.3申诉人指出,她根据《社会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保护和有子女家庭保护法》领取残疾抚恤金;然而,抚恤金的金额不是缔约国声称的每月59,494马尔卡,而是600马尔卡。此外,这种抚恤金是一种社会津贴,不同于她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的判决和《公约》第14条第1款有权获得的补偿。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可享有的行政福利措施可以补充但不能取代对所受损害的公平和充分补偿。

5.4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的承诺并不包括她要求的所有赔偿措施。在这方面,申诉人重申了她所有的补救要求。她补充说,《酷刑受害者权利法》的通过和实施应被视为旨在克服结构性问题和保证不再发生的必要补充措施。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提出的任何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除非己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

6.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所申诉的事件发生在《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之日前,但检察官办公室对针对平民的战争罪指控展开刑事调查的决定是在2014年11月5日做出的,该判决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做出的,并于2015年11月24日得到二审法院的确认,即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发表声明之后。因此,缔约国据称未能履行义务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和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执行权利发生在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具有的权限之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的属时管辖权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属时理由不妨碍委员会审议申诉人关于她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与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一旦符合某些条件,就可以根据《民事义务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提出新的财产索赔。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实施充分和有效的国内立法和执法实践,使得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适用可能为申诉人带来有效和充分补救的补救办法几乎不可能。此外,在未能成功用尽一种补救办法之后,就《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而言,不应要求用尽基本上是为了同一目的的替代法律途径,而且无论如何这些替代途径也不会提供更好的成功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不妨碍它审议来文。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公约》第14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遭到了违反,理由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在其法律制度中确保酷刑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并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只要申诉人遭受的行为被确定为《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这些条款就适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的裁决,其中申诉人被认定是武装冲突期间对平民犯下的战争罪强奸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称提出质疑。

7.3委员会注意到,在1992-1995年期间,申诉人居住的领土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军队控制,在内战期间,少数民族遭到威胁、杀害、强奸和任意拘留。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1993年5月和6月,她在枪口下被从家中强行带离,并被一名塞族军成员强奸,导致她怀孕并堕胎。委员会注意到,她遭受的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和虐待行为造成了她严重的身心伤痛和痛苦,是在缔约国武装冲突期间故意造成的,目的是惩罚和恐吓申诉人,羞辱和贬低她,这是一种基于性别和族裔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鉴于申诉人对强奸叙述详细并一致,这一叙述得到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2015年6月28日判决的证实,并且与各种政府间和非政府报告中记录的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性暴力,特别是强奸妇女的一般模式相一致,必须适当重视申诉人的指控。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7.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即由于她在1993年两次遭受的强奸和性暴力及虐待行为相当于《公约》第1条第1款意义上的酷刑,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向她提供充分的赔偿和综合补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提出质疑。

7.5关于据称《公约》第14条第1款遭到违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即缔约国剥夺了她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未能确保她获得赔偿,因为缔约国未能通过适当的立法和实施执法做法,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并行使其获得补偿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委员会回顾,第14条规定的缔约国提供救济的义务有两个方面:程序性救济和实质性救济。为履行其程序性义务,缔约国应颁布立法,建立申诉机制,并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有效利用这些机制和机构。委员会回顾,由于酷刑影响具有持续性,所以,不应适用法定时效,因为受害者应得的救济、补偿和康复会因此而被剥夺。委员会还回顾其关于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包括战时性暴力受害者,能够行使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委员会认为,补救措施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受害者康复和确保侵权行为不再发生的措施,同时始终铭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鉴于酷刑行为的严重性和申诉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并鉴于她没有任何可能尽可能充分行使她的权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7.6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批准了向申诉人提供补偿,但这种补偿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因为犯罪者没有财产或财力就所犯侵权行为向申诉人提供补偿。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非金钱损害民事索赔的国内立法规定了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宪法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判例解释了《民事义务法》第377条,但未承认附带赔偿责任原则。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向申诉人提供救济,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补偿,从而未能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其掌握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14条第1款(与第1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情况。

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a) 确保申诉人获得及时、公平和充分的补偿;(b) 确保申诉人立即免费获得医疗和心理护理;(c) 向申诉人进行公开的正式道歉;(d) 遵守关于在国家一级建立有效赔偿计划的结论性意见,为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战争罪受害者提供一切形式的补救,并制定和通过一项框架法律,明确界定获得战争罪(包括性暴力)受害者地位的标准,并规定缔约国保障各地受害者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应享权利。

10.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发出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上述意见采取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