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7/D/816/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Sept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16/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X、Y及其他人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7年3月23日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做出的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8月2日

事由:

从瑞典遣送埃及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

指称证实程度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X和Y, 一对已婚夫妇,均为埃及国民。他们为本人及其五名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诉。他们说,缔约国如将他们遣送埃及,将侵犯他们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权利。申诉人没有聘请律师。

1.22017年3月24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发出临时措施请求,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埃及。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6月,埃及有人举行抗议活动,在此期间,申诉人居住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些抗议活动之后,当时的总统、穆斯林兄弟会领导人穆罕默德·穆尔西被推翻。在2012年埃及总统选举中,男申诉人是穆尔西先生的支持者。

2.2男申诉人在担任顾问期间,与穆斯林兄弟会拥有的一家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四名成员在穆斯林兄弟会领导的政府中担任部长。申诉人的目的是为政府提供支持和协助。根据这项协议,他负责与兄弟会的高级官员,包括规划和国际合作部长和高等教育部长一道,协调联合项目。

2.32013年7月,埃及发生军事政变,穆尔西总统和一些部长被捕,另一些人逃离埃及。当时,男申诉人与家人一起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生活和工作,他被告知,由于他与穆斯林兄弟会有联系,他的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已被吊销。

2.4由于担心受到前总统穆尔西和穆斯林兄弟会的支持者在埃及遭受的待遇,如遭受法外处决和酷刑,加之埃及新政府宣布兄弟会为非法组织,并考虑到埃及主管机构认为他是穆尔西的支持者,申诉人和他的家人逃往瑞典,在该国申请庇护。

2.52016年8月5日,瑞典移民局(移民局)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移民局注意到,申诉人全家表示,由于男申诉人与穆斯林兄弟会有联系,如返回埃及,他们可能遭受军事政权的迫害、酷刑和其他虐待。移民局注意到,男申诉人自1996年起一直住在国外,女申诉人自2000年起也一直住在国外,申诉人的子女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出生。申诉人全家多次前往埃及度假。申诉人及其家人护照上的戳记显示,申诉人全家最后一次离开埃及是在2015年初,2015年10月,男申诉人为申领新护照在埃及逗留四天。一些与兄弟会有联系的人遭到埃及政权逮捕,移民局对此并不怀疑。但移民局认定,申诉人的情况并未表明,如被送回埃及,申诉人及其子女及会面临危险。

2.6针对移民局的决定,申诉人向移民法庭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申诉人重申,由于男申诉人曾与穆斯林兄弟会的高级官员合作和共事,全家会面临风险。因此,申诉人将被埃及主管机构视为穆斯林兄弟会的支持者,如果被驱逐,就可能遭受酷刑。申诉人进一步重申,由于与兄弟会有联系,他们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居住证已被吊销。他们说,移民局未能恰当评估男申诉人与兄弟会的联系的程度。在上诉中,申诉人还表示,移民局出了差错,没有对他们以阿拉伯文提交的两份文件进行翻译。这两份文件是:男申诉人与埃及教育部长签署的一份协议,以及2012年8月8日报上登载的一篇文章,该文认为,与男申诉人达成商业协议的公司与兄弟会有关联。申诉人还指出,在他们提出上诉时,已有50,000多名兄弟会支持者被逮捕。他们说,男申诉人与兄弟会有协作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就能将他们视为该团体的支持者。申诉人还称,移民局的决定有不准确之处。关于2015年前往埃及一事,提交人指出,2015年初,他们只是在开罗国际机场短暂停留了几个小时,然后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15年10月,在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驱逐到埃及之后,男申诉人躲藏了四天,然后离境前往瑞典。他们称,男申诉人在埃及逗留的目的不是为了申领新护照。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法庭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和2017年3月22日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申诉人说,缔约国主管机构错误地认定,他们的情况并不表明埃及主管机构会注意到他们或者会被视为政治反对派。提交人说,穆斯林兄弟会出于意识形态、宗教原因,乃至部分出于安全原因,不可能与不被视为其追随者的人建立商业关系。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在穆巴拉克总统执政时期,兄弟会被视为一个恐怖主义组织。

2.7申诉人还说,将他们驱逐到埃及的决定侵犯他们的公正程序权,因为相关程序与国内立法即《外国人法》(2005年)、《瑞典语言法》(2009年)和《行政程序法》(1986年)相抵触,也与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1年12月13日第2011/95/EU号指令相抵触。申诉人指出,他们向移民局提交了证明文件,证明他们是穆斯林兄弟会领导的政府的支持者。申诉人还提交了关于2013年军事政变后埃及人权状况的国家报告。申诉人说,其中一些文件没有从阿拉伯文翻译成其他语文,而另一些文件没有得到移民局的审议。

2.8申诉人还指出,他们请求要求在移民法庭举行口头听证,以便他们能够证明移民局在他们的庇护申请的处理方面失职。这项请求被拒绝。申诉人说,拒绝这项请求的做法毫无道理,违反《瑞典外国人法》第5条。

2.9申诉人还说,移民局未能对埃及的情况进行正确评估,也未能研究现有的许多国家报告,这些报告提供了详细资料,说明埃及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状况。尽管有更为详细、新近的报告,但移民局只是部分提及2015年1月和2016年7月的两份报告。他们称,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考虑埃及一贯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申诉

3.申诉人称,如果他们被遣送埃及,他们本人将面临遭到埃及主管机构拘留、折磨甚至杀害的真实、可预见的风险,因为他们被视为前总统穆尔西和穆斯林兄弟会的成员和支持者。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7年9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因为来文未能为可否受理的目的证实指称。

4.2缔约国指出,女申诉人于2015年7月23日带着她的子女抵达瑞典,他们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庇护。男申诉人于2015年10月24日抵达瑞典,并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庇护。移民局于2016年8月5日驳回申诉人的申请。

4.3移民局在进行庇护程序期间与申诉人进行了两次面谈。通过公设律师,请申诉人审查进行的面谈记录,并就记录提出书面意见。缔约国说,因此,申诉人有机会解释支持其指称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在移民局以口头和书面方式,以及在移民法庭以书面方式陈述理由。缔约国指出,缔约国主管机构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审查,并根据申诉人的口头陈述及其提出的证据评估了申诉人提出的保护需要。缔约国表示,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裁决不恰当,或认为国内诉讼的结果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

4.4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表示,由于男申诉人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工作时与穆斯林兄弟会有商业联系,埃及当局会认为他是该政权的反对者,因此,如果被送回埃及,所有申诉人都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指出,根据原籍国的信息,兄弟会的许多高级领导人被逮捕,支持者被监禁。缔约国表示,因此它并不怀疑埃及兄弟会的支持者可能受到构成国际保护理由的待遇。缔约国表示,移民局和移民法庭接受了男申诉人的说法,即他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缔约国说,申诉人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居住证于2015年到期,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可能在埃及受到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缔约国表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表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由于男申诉人与一家与兄弟会有关联的公司有联系而被吊销。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移民法庭没有对与男申诉人签约的公司属于兄弟会的高级代表这一点提出疑问。然而,移民法庭认为,这一商业协议本身不能被视为可表明对兄弟会的支持。法庭还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庇护理由并不充分,无法据以认为申诉人需要保护。缔约国说,因此,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埃及当局会因为男申诉人以前的工作而对他或他的家人特别关注,或将其视为埃及当局的反对者。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1月3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认为来文可以受理。他们重申他们的说法,即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考虑他们提交的支持其说法的文件,也没有将这些文件从阿拉伯文翻译成瑞典文。他们说,缔约国主管机构未能对家庭状况做出适当评估。

5.2申诉人说,缔约国错误地认为,男申诉人与穆斯林兄弟会拥有的一家公司签订的契约性商业协议不能被视为对兄弟会的支持。他们指出,男申诉人与兄弟会的关系不仅仅是商业性质的。他支持兄弟会及其政府,他与兄弟会高级官员一起参与埃及发展的政治项目就证明了这一点。申诉人称,埃及当局认为,任何与兄弟会有联系的人都是该团体的支持者。申诉人说,缔约国不仅没有对兄弟会支持者作出界定,而且还无视申诉人关于支持者的定义。

5.3申诉人重申他们的说法,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局之所以吊销他们的居住证,是因为男申诉人与穆斯林兄弟会有联系。他们说,为避免引起申诉,当局没有以书面方式说明这一点。

5.4申诉人提及委员会根据其最近关于埃及的调查程序向埃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他们指出,委员会发现,埃及的各个国家机构蓄意实施酷刑,特别是常常在任意逮捕之后这样做,实施酷刑往往是为了获取供词或惩罚和威胁持不同政见者,酷刑实施者几乎无一例外地逍遥法外。他们说,缔约国在评估埃及的人权状况时无视这些关切。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9年2月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申诉实质的补充意见。缔约国提及其2017年9月5日的意见,并重申其立场,即应宣布申诉不予受理,因为申诉未能为受理目的证实指称,而且无论如何,申诉人未能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如返回埃及,本人会面临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真实的酷刑风险。

6.2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称,国内主管机构没有对他们的情况进行恰当评估,因为这些机构没有翻译他们在国内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明文件。缔约国强调,在评估申诉人提出的国际保护需要时,国内主管机构的评估基于的是申诉人提交的口头和书面资料以及他们提交的证据。关于男申诉人在国内庇护诉讼期间提交的摘自互联网的材料,国内主管机构指出,这些文件并不涉及他个人,只是叙述埃及的总体情况。因此,据认为没有必要翻译这些文件。关于申诉人为证明埃及穆斯林兄弟会支持者可能受到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而提及的其他文件,缔约国指出,这不是国内移民机关质疑的情况,因此没有必要翻译为此目的提交的文件。缔约国还指出,国内主管机构承认,男申诉人拥有他声称拥有的商业关系,他签约的公司为兄弟会的高级代表所拥有。这些事实没有受到质疑,因此没有理由翻译为证实这一说法而提交的文件。缔约国指出,国内主管机构认定,无法认为庇护诉讼过程中所作的陈述足以使人得出结论认为,鉴于男性申诉人以前的地位,埃及当局会特别关注他或他的家人,或者认为,出于同样的原因,他属于一个政治派别,因而申诉人全家需要国际保护。

6.3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说,由于移民法庭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请法庭进行审理的申请,他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法庭的诉讼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果认为口头诉讼能够有利于调查或有助于快速解决案件,可以进行口头诉讼。然而,口头听证的目的是补充书面程序。如果案件的结果取决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那么不举行口头听证的理由非常有限。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的情形中,移民法庭认定,申诉人提出的庇护理由不足以使人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如被遣送回埃及,就需要国际保护论。因此,据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口头听证。

6.4缔约国还提到一份关于埃及的国家报告,该报告认为,鉴于穆斯林兄弟会成员和支持基础的规模和多样性,埃及当局不可能有能力或想要把所有与穆斯林兄弟会有关联的人都作为打击对象。缔约国指出,该报告说,没有证据证明只是兄弟会成员或支持者或被视为支持兄弟会,会使一个人可能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确定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委员会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审议来文。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理由是申诉人的指称明显缺乏根据。从档案中的资料和当事方提出的论点来看,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充分证实了他们的指称,这些指称会引起《公约》之下的实质性问题。

7.4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送回埃及,是否会构成对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之下承担的不将某人驱逐或遣送(“驱回”)到有充分理由认为该人可能遭受酷刑的另一国的义务的违反。

8.3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作出评估,看看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返回埃及,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不过,委员会指出,这种确定的目的,是弄清楚有关个人在遣返目的地国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实际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据以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必须举出更多的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人将面临风险。相反,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结合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该意见认为,只要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有可能在递解目的地国遭受酷刑,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忆及,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涉及个人、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第11段)。涉及个人的风险的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种族背景;申诉人或申诉人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逮捕和/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公正待遇和公正审判;在原籍国遭到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宗教派别(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的来文的案情,举证责任在来文提交人,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有根据的论点,证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涉及个人和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忆及,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所作的事实认定;然而,委员会不受这些认定的约束,因为它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在考虑到与每起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的前提下,对它所掌握的信息进行自由评估(第50段)。

8.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他们被视为穆斯林兄弟会的成员和支持者,由于男申诉人与兄弟会高级成员拥有的一家公司有商业协议排和联系,如被遣送回埃及,他们就可能受到埃及当局实施的与《公约》第3条相违背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埃及当局将任何与兄弟会有联系的人都视为该团体的支持者。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法庭没有对男申诉人与一家属于兄弟会高级代表的公司有商业协议提出疑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这一商业协议本身不能被视为对兄弟会的支持,特别是考虑到申诉人长期呆在国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因此没有证实,埃及当局会因男申诉人以前的工作而关注他或他的家人,或者他们会被视为埃及当局的反对者。

8.6委员会回顾其在埃及调查程序中的调查结果,其中得出结论认为,酷刑在埃及是一种蓄意采用的做法,似乎在任意逮捕之后得到频繁采用,在任意逮捕后,往往为了获取供词或惩罚和威胁持不同政见者而实施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报告说,穆斯林兄弟会在埃及被依法确定为一个恐怖主义组织。委员会注意到,军事政变后,兄弟会的大量成员和支持者被捕,2013年和2014年,约有22,000人被安全部队逮捕,2015年又有12,000人被捕,被捕者包括学生、学者、工程师和医疗专业人员,其中大多数为兄弟会成员和穆罕默德·穆尔西的支持者。一些权利团体在2017年估计,自2013年7月以来,多达60,000人因政治原因被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报告称,2017年和2018年,安全部队继续逮捕数百人,理由是这些人是兄弟会成员或被认为是兄弟会成员。在官方拘留场所,酷刑和其他虐待现象仍然司空见惯,在国家安全局管理的拘留所,也有人蓄意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8.7因此,从国家报告所述情况来看,委员会注意到,在埃及,被视为穆斯林兄弟会支持者的人可能会受到与第三条相违背的待遇。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称自己是兄弟会成员,也没有说他们在政治上积极支持该团体。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过去20年没有在埃及生活,他们与兄弟会的唯一联系是男申诉人以前与兄弟会高级成员拥有的一家公司的商业协议。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说他们在埃及为这家公司工作,并注意到男申诉人可能从事的任何项目都是在埃及境外执行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解释埃及当局将如何得知所涉商业关系。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具体信息或证据,表明埃及当局对申诉人提起了任何刑事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寻找他们,因此,如被遣送埃及,他们可能面临真实、涉及个人和可预见的酷刑或虐待风险。

8.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国内主管机构没有在评估庇护申请方面为他们提供公平的程序,因为主管机构没有对申诉人为证明男申诉人与穆斯林兄弟会高级成员拥有的一家公司有商业协议的说法而提交的两份文件进行翻译,也没有在移民法庭举行口头听证,以使申诉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一说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庭没有对男申诉人有这样一种商业协议这一点提出疑问,这是法庭拒绝翻译文件请求的原因。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接受了面谈,并被邀请审查面谈记录并就记录提交书面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内庇护机关在评估庇护申请时审查了申诉人提出的所有说法。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关于他们在缔约国被剥夺了公平诉讼程序,或者国内程序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的指称。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如将其遣送埃及,他们可能会遭受与《公约》第3条相违背的待遇的说法。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送埃及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