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7/D/723/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23/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V.M.(由John Sweeney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5年12月30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115作出的决定,于2015年12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8月2日

事由:

遣返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可受理性――明显没有根据

实质性问题:

在被遣返回原籍国(不推回)的情况下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3

1.1申诉人为V.M.,斯里兰卡国民,1967年出生。他在澳大利亚的庇护请求被拒绝,正面临被遣返斯里兰卡。申诉人声称,如果澳大利亚继续将其递解出境,这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该缔约国于1993年1月28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12月30日,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2016年12月20日,委员会批准了缔约国提出的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申诉人出生于斯里兰卡西北省的乌达普村。他是斯里兰卡泰米尔族公民。他在1997年至2012年间是一个渔民。申诉人声称,他多次受到斯里兰卡陆军和斯里兰卡海军人员的攻击。他特别声称,2001年至2012年,他每次去捕鱼,都会遭到斯里兰卡安全部门人员的拘留和袭击,这些袭击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参与了捕鱼远航。

2.2申诉人提出,2011年,被称为“油脂人”的入侵者经常闯入他村庄的家园。他们会攻击居民,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或身体骚扰。2011年9月,申诉人和另一人遇到一名“油脂人”男子。申诉人与“油脂人”男子搭话,试图抓住他,并用木杆打他。然而,“油脂人”男子逃脱了,而申诉人将他追赶到附近的一个海军营地,他消失了。

2.3申诉人声称,他当时被海军军官包围,他们审问他,记下他的详细情况,并让他离开。这一事件发生后,军官们多次将他传唤到上述海军营地。另一次,他被扣留了一整天,并被告知,说他追赶一个“油脂人”男子进入营地的事儿一直是在撒谎。军官们威胁要杀了他。2012年,当他捕鱼时,他的渔网漂进了一个仅限于僧伽罗人使用的区域。虽然渔网已归还申诉人,但他随后受到一群僧伽罗渔民的威胁。

2.4斯里兰卡政府对泰米尔人的普遍虐待加剧了这一事件。在渔网事件之后,申诉人决定逃离斯里兰卡前往澳大利亚。申诉人声称,在他离开后,斯里兰卡国家情报局定期上门询问他的下落。

2.52012年7月16日,申诉人乘船抵达圣诞岛。2013年2月14日,他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但于2013年9月7日被移民、多文化事务和公民部的一名代表拒绝。申诉人随后向难民复审庭申请复审。2014年7月22日,法庭拒绝向申诉人发放保护签证。

2.6申诉人要求联邦巡回法院复审这一决定,但该申请于2015年6月4日被驳回。他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驳回了这一上诉。2015年12月8日,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拒绝行使其发放保护签证的权力。因此申诉人表示自己已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其遣返斯里兰卡将构成违反他依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将在斯里兰卡当局手中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申诉人声称,他作为斯里兰卡海军掩护参与上述“油脂人”活动的个人的证人。他还声称,由于他作为战争罪行的证人,他有被斯里兰卡陆军和海军折磨和杀害的风险。他特别提到,在一个不确切的日期,可能是2009年,他目睹泰米尔平民被迫逃离陆军的追捕,并被从后面射杀。在提到几篇报刊文章后,他断言,当时的斯里兰卡总理拒绝了对战争罪指控展开国际调查的提议。因此,据申诉人说,如果国际调查开始,他很有可能受到陆军不得出庭作证的压力。

3.2申诉人声称,他有受到伤害的风险,也是因为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以及他作为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他断言,对他而言斯里兰卡没有安全的地方,因为政府控制着整个领土。因此,如果他被强行送回那里,他将在抵达后被拘留,并被关押在内公波还押监狱,作为非法离开该国并无护照返回的寻求庇护者接受审讯。据申诉人称,有足够的文件证明,该监狱拥挤和不卫生,囚犯不得不轮流睡觉,这本身就构成了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无论在那里还押的时间有多久。

3.3申诉人提到1958年《移民法》的某些变化,据他说,这表明立法者有削弱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不推回义务的令人震惊的趋势。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及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6月12日,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明显没有根据,因此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宣布其因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缔约国指出,为了委员会审议该申诉的案情,申诉人的主张却没有具体依据,因为这些主张没有证据让人充分相信申诉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有遭受《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酷刑危险。缔约国请委员会取消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

4.2关于可受理性问题,缔约国指出,该申诉人的大多数主张在一系列国内决策过程中得到了充分考虑,而且不可信,因此被认定不涉及《公约》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尽管缔约国承认很少期望酷刑受害者的陈词完全准确, 并认为决策者在就申诉人的可信度提出意见时适当考虑了这一原则,但当局仍然认为申诉人的说法是为此目的编造的。缔约国还提到委员会关于在第22条范围内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9段), 其中委员会指出,由于它不是上诉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它相当重视缔约国机关作出的事实调查结果。

4.3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其国内当局通过的决定的详细资料。关于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的诉讼程序,缔约国指出,决策者接受了申诉人的说法,即他与斯里兰卡的泰米尔猛虎组织没有任何关系,他不认识任何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的人。决策者还考虑了说明斯里兰卡当局和泰米尔猛虎组织2015年在穆莱蒂武及其周围发生冲突的国家信息。决策者接受了申诉人的说法,即他在2005年左右与其他泰米尔渔民一起受到斯里兰卡陆军的盘问,并在那次遭到人身攻击。然而,考虑到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没有任何联系,决策者不接受斯里兰卡当局仍然对申诉人有任何持续兴趣的说法。该部审查了申诉人就2011年9月指称的“油脂人”事件提出的主张。该部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中有一些不一致之处,因此它不接受申诉人所声称的与一名“油脂人”发生口角的事实,也不接受他会因此事而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兴趣。此外,该部认为申诉人受到一群僧伽罗籍渔民的威胁并不可信。决策者指出,申诉人此前从未提到僧伽罗籍渔民事件,尽管这应该是他离开斯里兰卡之前的最近一次事件,并且他曾两次被问到除了“油脂人”事件之外,他是否有离开斯里兰卡的任何其他理由。在考虑到现有的国家信息后,该部得出结论认为,斯里兰卡当局没有理由相信申诉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因此该部在作出决定时没有理由认为泰米尔族人确实有可能仅仅因为其族裔而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迫害。鉴于这些考虑,该部不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会有受到一般或个人伤害的风险。

4.4缔约国提出,在上诉时,难民复审庭认为申诉人的大部分陈述都不可信,特别是关于他在斯里兰卡的经历以及他于2012年6月离开该国的原因。这包括他与“油脂人”事件有关的叙述。 法庭确认了移民和边境保护部就申诉人索赔的其他方面得出的结论。关于联邦巡回法院的程序,缔约国提出,法院考虑了申诉人关于其泰米尔族的断言,以及他新提交的关于作为一名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的失败的寻求庇护者他将在返回后受到伤害的主张。然而,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他的司法复审请求,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及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部长进一步驳回了申诉人的主张。

4.5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几项主张并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过。特别是申诉人声称他目睹了斯里兰卡陆军犯下的战争罪行,以及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他将面临严重的伤害和压力,如果联合国主导的调查正在展开,他将面临不提供证词的压力。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出,如果申诉人目睹了战争罪行,而在他抵达澳大利亚时却不曾提到对斯里兰卡陆军的伤害的恐惧,这就令人难以置信。同样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申诉人在目击有关事件后又在斯里兰卡居住了3年,而没有被陆军指认或针对。而且,几乎没有信息或证据支持申诉人的主张。此外,缔约国指出,斯里兰卡于2015年8月17日举行了全国选举,结果是由统一国民党领导的联盟执政,并且泰米尔民族联盟赢得了若干席位。在这样的背景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斯里兰卡特别不可能因为目击了据称在上届政府执政期间发生的陆军犯下的战争罪而面临受到伤害的风险。

4.6至于申诉人关于他在斯里兰卡没有安全地方的断言,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可信的主张,表明他有可能在他的家乡地区或任何其他地区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伤害或酷刑。在声称他在斯里兰卡没有安全地方时,申诉人提到了1958年《移民法》新的第5J(1)节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SZATV诉移民和公民部长一案中的裁决。 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权限是审议与特定申诉人或特定申诉人群体的情况有关的来文。此外缔约国认为,尽管它承认《移民法》第5J(1)条取消了内部搬迁的合理性标准,正如高等法院在SZATV案中提出的那样,但经修订的法律仍然符合澳大利亚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且缔约国强调有权制定与现有判例相反的国内法律。

4.7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的新指控,即在2001年至2012年,他每次去捕鱼时都遭到斯里兰卡陆军和斯里兰卡海军扣留、人身攻击和询问。缔约国对这些说法提出质疑,并指出,在2013年8月19日进行的保护签证面谈和2014年1月30日难民复审庭听证会上,申诉人声称,他曾于2005年在穆莱蒂武捕鱼时遭到斯里兰卡军队的一次人身攻击和询问。申诉人没有明确表示在2001年至2012年的任何其他时间他都曾受到陆军的虐待。此外,申诉人在国内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没有表示过他受到斯里兰卡海军和斯里兰卡陆军人员的人身攻击。因此缔约国反驳所称的人身攻击如申诉人在委员会声称的那样频繁发生,而且陆军和海军都参与了这些事件。缔约国还指出,如果申诉人在2001至2012年间每次去捕鱼时都遭到扣留、人身攻击和询问,就没法合理解释他为何不在国内程序的早期阶段提供这些事件的细节。

4.8针对申诉人关于《移民法》最近变化的新主张,缔约国重申,委员会的职权是审议与特定申诉人或申诉人群体的情况有关的来文。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断言或表明他本人受到所指责的条款的影响。无论如何,缔约国辩解说,虽然该法新的第197C节指出,不推回义务与官员根据第198条驱逐非法非公民的义务无关。委员会解释说,缔约国可继续通过其他机制履行其不推回义务,例如申请保护签证或利用该法规定的相关部长的权力,而不是通过第198条规定的推回权。总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与他的保护申索无关。

4.9对于申诉人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新证据,即斯里兰卡当局正因“油脂人”事件在寻找他,缔约国指出,2015年9月24日的信旨在证明当局于2012年7月1日、5日和26日和8月15日访问了申诉人的家。缔约国强调,如果斯里兰卡国家情报局的官员像他目前声称的那样访问了申诉人的家,如果这些访问像新提交的信中所详述的那样频繁发生,而申诉人却在抵达澳大利亚时或之后不久一直不提供这一佐证,这是难以让人相信的。即使国家情报局的确在2012年上述时间访问过申诉人的家,根据现有的国家信息,也没有理由相信,在所称事件发生多年后,斯里兰卡当局会对申诉人感兴趣。

4.10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新的国家信息,以支持他关于存在的、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危险的说法。缔约国重申已在国内程序中审议了相关的国家信息,而新提交的报告并没有证明更多的理由,以说明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2月30日,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作了评论。针对缔约国关于他的申诉已在强有力的国内诉讼程序中得到审查的声明,他指出,难民复审庭认为他的陈述不可信,主要是因为它认为“油脂人”事件不可信。申诉人辩称,尽管在许多法院案件中给予了考虑,但他对事实的陈述不能在最高级别进行审查,因为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都没有审查事实调查结果的权力。

5.2关于他被认为缺乏可信度的问题,申诉人声称,尽管难民复审庭明确表示,应该以开明的方式评估可信度,而不是基于发现微小的差异,但过于看重某些遗漏对他的可信度有很大的不利。申诉人提出,他为这些遗漏提供了解释。特别是,他提到了他受教育水平低,并提到他在陈述事实时的高度紧张和焦虑,以及他在程序开始时不理解某些问题的重要性的事实。他声称,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一致的证词,但在第一次“生物数据”面谈中除外,该次面谈的主要目的不是评估他的申索,所以不能凭此对他的可信度提出质疑。

5.3关于缔约国说他不一致地提到斯里兰卡海军和斯里兰卡陆军的意见,他指出他在泰米尔语中使用的词相当于“武装部队”,并没有区分陆军和海军。难民复审庭接受了他的解释,因此缔约国凭此向委员会作出不利推论是不公平的。

5.4关于缔约国说申诉人在国内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到他在离开前3年目睹了斯里兰卡陆军犯下的战争罪行的陈述,申诉人指出是“油脂人”事件促使他躲藏和离开。在诉讼进行时无法认识到之前的事件的影响,因为它们发生在当时的交战区穆莱蒂武。因此,申诉人当时并不认为他作为这些事件的证人可能会引起斯里兰卡军队的兴趣。此外,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的前景直到2010年才成为斯里兰卡政府的一个严重问题,当时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总之,申诉人没有在国内诉讼中提到目击战争罪的说法,因为他当时无法预见目击此类事件会在未来对他个人产生如此严重的影响。

5.5关于缔约国断言,自上述事件发生以来,斯里兰卡政府发生了变化,申诉人辩称,这并不意味着军方不会诉诸恐吓和暴力来掩盖战时的非法恐怖活动。

5.6关于缔约国对申诉人关于他返回斯里兰卡后没有任何安全的地方这一说法的意见,申诉人指出,他曾向移民和边境保护部和难民复审庭提出了这一主张。他还指出,与缔约国的论点相反,他在保护签证面谈时确实提到在2005年以及从那时起几乎每周都在斯里兰卡遭到严重殴打。此外,难民复审法的裁决写明了申诉人经常遭到殴打。关于相关部长的权力,据称这将确保缔约国遵守不推回义务,申诉人指出,判例清楚地表明,申请人没有获得保护签证,反而被从澳大利亚遣返其原籍国,并提到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目的。因此,申诉人辩称部长权力可以被轻易滥用。关于申诉人以妻子信函的方式提出的新证据,申诉人指出,他没有早点提交证据的原因是他无法预见这封信会对他如此重要。

5.7总之,申诉人声称,他仍然是斯里兰卡军方感兴趣的人,因为他将能够证明“油脂人”活动与军方之间的联系,以及斯里兰卡陆军犯下的战争罪行。虽然最近的政治变化伴随着对战争罪行进行适当调查的保证,但这方面并没有真正的进展。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受理性

6.1在审议一项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的可受理性。正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所要求的,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确定个人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以此为理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第22条第(5)款(b)项可以审查本来文。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明显没有根据而不予受理,因为申诉人没有确凿的理由使人相信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的、存在的、个人的和真实的伤害风险,包括酷刑。然而委员会认为,来文的可受理性已得到了证实,因为申诉人已经充分详细说明了事实和要求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由于委员会认为受理性没有障碍,它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继续审议其案情。

审议案情

7.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根据缔约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个人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返回国是否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模式。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在他或她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实际风险。委员会继续指出,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模式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一特定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提出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当事人将面临个人风险。反过来,没有公然侵犯人权的一贯模式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他或她的具体情况下可能不会受到酷刑。

7.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第22条范围内执行第3条的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实质性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存在与酷刑风险有关的可信事实并将影响申诉人在被遣返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审议可预见的、个人的、存在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个人风险的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的种族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从属关系或政治活动;(c) 不保证公平待遇和审判的逮捕或拘留;(d) 缺席判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的来文的案情,举证责任落在来文的提交人,他必须提出一个有争议的案子,即提交确凿的论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存在的、个人的和真实的(同上,第38段)。 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所作的事实调查结果,但它不受这些调查结果的约束,它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到与每一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对它所获得的资料进行自由评估(第50段)。

7.4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说法,即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斯里兰卡陆军和海军的酷刑风险,因为他是一个事件的证人,该事件证明斯里兰卡海军参与了“油脂人”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指控,即他目击了斯里兰卡陆军犯下的战争罪行,他将遭到斯里兰卡陆军恐吓甚至杀害以阻止他在任何调查机制中提供证词。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解释,即他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这一主张是因为他当时无法预见目睹这些事件会对他个人产生如此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申诉人的说法,即他在2001年至2012年每次去捕鱼时都遭到斯里兰卡安全部队扣留和袭击。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有受到伤害的风险,因为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以及他作为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委员会注意到对《移民法》的修改,据申诉人称,这说明了削弱缔约国不推回义务的令人震惊的趋势。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国内当局没有适当评估他的主张,因为尽管在许多法庭上给予了考虑,但他对事实的陈述无法得到更高层次的重新评估,而且因为他的陈述中的细微差异被重视而不利于他的可信度。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的指控已在国内决策过程中得到充分审议,并且都被发现是不可信的,而因此认为这些指控与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没有关系。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即国内当局接受了申诉人被斯里兰卡陆军对他和其他泰米尔渔民的讯问,并在2005年穆莱蒂武的一次事件中遭到人身攻击。然而,鉴于申诉人不能被认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而且他对“油脂人事”件的叙述有不一致之处,这些都不被接受为事实,国内当局不认为他仍然是斯里兰卡当局持续感兴趣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当局考虑到现有的国家信息,不能确定泰米尔族仅仅因为其族裔就真正有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当局迫害,或者申诉人由于其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而真正有可能遭受迫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声称目击战争罪行的说法并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无论如何,申诉人在目睹这一事件后又在斯里兰卡生活了3年而没有被斯里兰卡军队指认或针对,这是不可信的,而且他在抵达澳大利亚后也不曾提出这一主张。而且,几乎没有信息或证据支持申诉人的这一主张。关于申诉人新提交的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如果国家情报局官员像他声称的那样访问了申诉人在斯里兰卡的家,特别是如果这些访问像他妻子在信中详细描述的那样频繁,他在他抵达澳大利亚时或之后不久却不曾提供这方面的支持证据,因此是不可信的。至于申诉人关于《移民法》修改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申诉人没有断言或显示他本人如何受到他所质疑的条款的影响。

7.6委员会回顾,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目前被遣返斯里兰卡,他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承认很少期望酷刑受害者的陈述完全准确,但由于申诉人关于此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关于“油脂人”事件的故事是不可信的,而该事件恰恰是他的主张中最核心内容,据说这最终导致他离开了斯里兰卡。此外,关于申诉人受到一群僧伽罗渔民威胁不让他继续捕鱼的事,当局不认为是事实。

7.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一些主张和证据只是在他的难民要求被国内驳回后才提交给委员会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国内诉讼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提供支持证据和更多的细节。尽管如此,他未能在较早的阶段提出有关目睹战争罪行的主张,以及随后他可能在这方面面临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本人表示,直到2010年战争罪指控才成为斯里兰卡政府的一个严重问题。然而,从2013年2月到2015年8月,国内诉讼正在进行,申诉人在此期间不提出他所称的恐惧,这是不可信的。而且,几乎没有资料或证据支持申诉人的这一主张。对于申诉人关于他在2001年至2012年受到攻击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他确实在国内法院提到他每周都受到虐待。然而,这些指控显然只涉及申诉人在穆莱蒂武工作的三个月时间。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进一步虐待事件的任何细节。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合理解释他为什么没有向国内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类似于仅向委员会提交的信,以支持他的陈述,即斯里兰卡当局在2012年由于“油脂人”事件多次在他家寻找他。关于申诉人对《移民法》的修改提出的质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本人受到了他所质疑的条款的影响。

7.8关于申诉人声称,由于他是一个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实际或被认为有联系的泰米尔人和一个失败的寻求庇护者,他若返回斯里兰卡,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同意,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真正或被认为有先前的个人或家庭联系,并面临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可能面临酷刑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并提到其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除其他外对关于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军队和警察持续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的报告表示关切, 2009年5月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这种情况在该国许多地区继续存在。委员会还提到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对遣返的斯里兰卡个人待遇的可信报告。然而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本身不足以断定他或她在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自所称的事件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漫长时间(至少7年)。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也未能充分证明他的论点,即所称的过去事件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真正兴趣。委员会还考虑了斯里兰卡的总体人权状况,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说法,即将他引渡到斯里兰卡会使他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8.因此,委员会的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真正的、可预见的、个人的和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