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7/D/828/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8/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

提交人:

B.K. (由律师Ange Sankieme Lusanga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7年6月5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9年7月24日

事由:

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诉求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B.K.,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生于1993年9月28日。他在瑞士申请庇护,但他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被驳回。在提交申诉时,他将被根据驱逐令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他认为瑞士驱逐他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由律师Ange Sankieme Lusanga代理。

1.22017年6月22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维护者。他探访过监狱,然后报告了囚犯的权利状况。他还参加过一些会议,包括2017年2月的一次会议,会上他为Benoît Faustin Munene将军辩护,后者是当时总统约瑟夫·卡比拉政权的反对者,被指称参与政变并被控叛国罪。申诉人的父亲是Munene将军的密友,也是他所领导的运动――人民抵抗军――的成员,于2017年5月10日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被捕。

2.22017年4月24日,申诉人使用护照和伪造的葡萄牙签证,乘飞机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前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次日抵达瑞士,因假签证被拒绝入境。他随之提出庇护申请。申诉人被软禁在日内瓦机场国际中转区。

2.32017年5月12日,在审理该案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的申请。2017年5月23日,联邦行政法院维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并下令将申诉人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该秘书处和法院认为他的陈述不可信,所出示的文件没有证明价值。Munene将军的一封信和他所领导的政治运动――人民抵抗军――的一名成员写的一篇内部文章也是如此,这篇文章据称是为了他们的事业而起草的。

2.4最后,申诉人提交了一封由Munene将军签署的信,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这封发给瑞士当局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信确认,申诉人因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次人权会议上为将军的事业辩护而成为原籍国当局“未遂任意逮捕”的受害者。信中还证实,申诉人的父亲于2017年5月10日被捕,被指控是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在班顿杜省招募青年的主要人员之一。此外,信中确认,申诉人被警方一般情报和特勤局通缉,已出国逃亡;信件最后表示,如果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申诉人有可能遭到该政权迫害和不人道待遇。

申诉

3.1申诉人说,将他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他可能会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维护者遭到迫害、逮捕甚至杀害,而由于政府和反对派之间的政治谈判破裂,该国目前政治局势紧张。这些说法得到若干报告和各方面人权问题消息来源的佐证,这些报告和消息来源谴责刚果安全部队严重大规模侵犯人权维护者的权利。

3.3因此,被驱逐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将会对申诉人的生命构成了真实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通常会进行额外的调查,典型的做法是通过瑞士驻申诉人原籍国的外交使团进行这种调查。然而,在本案中没有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尽管恰当的做法本当是设法弄清情况并消除对Munene将军直接过问本案的任何合理怀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7年11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庇护机关已对申诉人的论点给予了应有的考虑,并指出申诉不包括任何可能使庇护机关的决定无效的新信息。

4.2关于事实和程序,缔约国表示,2017年4月24日、25日和27日以及2017年5月3日,申诉人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请执行临时措施。这一请求被驳回,法院请申诉人表明他是否希望维持申诉,如果希望维持,则可填写申请表。

4.32017年5月26日,根据Munene将军签署的2017年5月25日信函,申诉人请求复审他的案件。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5月31日的一项附带决定将2017年6月15日定为支付手续费的600瑞郎预付款的最后期限。2017年6月8日,申诉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联邦行政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宣布不予受理,理由是,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只能以对最终决定提出上诉的方式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附带决定提出质疑。缔约国指出,同一天,在会见了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的代表后,申诉人表示准备接受协助自愿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2017年6月16日,申诉人在登记参加协助自愿遣返方案后,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4.4申诉人律师2017年6月19日发给委员会一封电子邮件,内称申诉人已有3天没有消息,他的亲属和Munene将军都担心他被关在牢房里遭受酷刑,关于这封电子邮件,缔约国表示,跟踪此案的移民组织代表通过2017年6月19日的电子邮件确认,申诉人已经抵达金沙萨,在布鲁塞尔过境期间没有遇到任何问题,他在那里得到了移民组织的协助。这位代表具体说明,申诉人抵达金沙萨后,他的护照被边检扣留,因为护照上有假申根签证,这是意料之中的。边检为他提供了表明身份的护照各页复印件,使他能够申请新护照。移民组织代表还说,申诉人是由一名司机驾驶移民组织的公车运送的。根据申请人自己的请求,他没有被带回家,而是打电话给他的兄弟,两人在一个商业区会面后一起离开。这封包含申诉人和移民组织司机照片的电子邮件说明,申诉人给了司机一个电话号码,并告诉他近几天会去移民组织金沙萨办事处报到,以便获得重返社会支助。移民组织代表在电子邮件中确认,没有证据表明“邪恶阴谋、黑车或秘密警察绑架他”。关于护照,他说,刚果民主共和国边检行使权利收回了含有伪造证件的护照的――瑞士警方也已确认情况如此。

4.52017年6月20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从登记册中删除了2017年5月26日的复审申请,理由是在申诉人自愿返回本国后,该申请已失去意义。2017年6月22日,申诉人提出上诉,说自己是“差错同意”的受害者,因为负责为他离境作准备的官员,特别是移民组织代表,给他两个选择:离开瑞士(被不正确地称为“自愿”)并发给3000瑞士法郎协助他返回,或者对他实行最终准备驱回的行政拘留。

4.62017年7月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上诉。它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所依据的是默示撤回复审申请和返回原籍国这两个理由。从案卷来看,申诉人既不是被拘留然后驱回,也不是在机场由警察强力押送登机。法院考虑了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是否有正当理由结束申诉人的复审申请,如果有理由,结束复审是否对申诉人的情况有法律影响。它认为,对于申诉人而言,对他的申请如何裁决已经失去了任何实际和现实意义,因为申请所涉及的是不予庇护。法院认为,申诉人所谓“差缺同意”导致他接受援助并随之自愿返回,这个说法是不相关的。准备离开瑞士的寻求庇护者需要得到一种信息,即需要了解如不在最后期限内离开瑞士将面临强制措施,而这种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因此不能像申诉人所说的那样等同于某种不法威胁,以图趁一项已生效决定造成他左右为难之机说服他同意自愿离开。况且,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7年5月12日的决定已经通知申诉人,如果他在驱逐决定生效后不遵守该决定,可能会对他实行最终准备强制驱逐的拘留。此外,法院强调,负责强制遣返的机关通过提供遣返援助鼓励申诉人同意自愿遣返,这是符合法律的。

4.7因此,既然申诉人已自愿离开瑞士,缔约国主要事项请委员会停止对申诉的审议,并将其从登记册中删除。

4.8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禁止缔约国将某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个国家。为了确定是否有这类理由,主管机关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根据委员会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缔约国申明,申诉人必须证明在返回原籍国后存在遭受酷刑的个人的、当前的和重大的风险。评估这种风险的存在所依据的理由必须超出单纯的理论或怀疑。其他理由则必须可以让酷刑风险被归类为“重大”。在这方面必须考虑以下因素:(a) 原籍国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任何证据;(b) 关于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任何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c) 申诉人在原籍国内外的政治活动;(d) 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任何证据;(e) 申诉人的申诉中在事实方面没有不一致。

4.9缔约国指出,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足的理由相信某一特定个人在返回原籍国后会遭受酷刑。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为了《公约》第3条的目的,必须举出其他理由,表明酷刑风险符合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条件。缔约国再次提及,评估酷刑风险的依据必须超出单纯的理论或怀疑。

4.10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般人权状况,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7年5月12日的决定中指出,以该国东部地区为主的冲突地区有各种武装团体活动,政府武装部队在采取行动对付反对派,除此之外该国并不处于战争状态,不论是内战还是其他战争,也没有普遍化的暴力。因此,无论本案的情况如何,都不能直接假定该国的所有申诉人都面临真实的危险。此外,一般人权状况本身不足以使申诉人的返回不符合《公约》第3条。申诉人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他所谓如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该条禁止的待遇。

4.11关于近期酷刑或虐待的说法以及支持这些说法的独立证据的存在,缔约国指出,《公约》缔约国有责任考虑任何此类说法,以便评估有关申诉人如被遣返原籍国将遭受酷刑的风险。尽管如此,缔约国回顾,申诉人实际上并没有说自己在原籍国遭受酷刑或虐待。

4.12关于申诉人在原籍国的政治活动,他说自己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是人权维护者,他因要求让Munene将军回国参加全国对话以及在2017年2月一次会议上为Munene将军辩护而遭到现政权的通缉。然而,瑞士当局发现他的说法不可信。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申诉人没有举出证据质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调查结果。

4.13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和事实的一致性,国家庇护机关的决定表明,申诉人的陈述丝毫没有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会面临酷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关于他2015年参加了金沙萨国际人权与发展培训中心提供的人权领域培训课程的说法是可信的。然而,两机构指出,如果申诉人被遣返该国,不会仅仅因为这种培训而给他带来风险。据报道,仅在2015年就有940人参加了这种培训课程。

4.14同样,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也没有质疑申诉人关于他自愿探访监狱和报告拘留条件的陈述。然而,两机构指出,在不预断可信度的情况下,申诉人在探访监狱期间受到的威胁强度不足以构成严重伤害,申诉人自己也承认这些威胁是可以承受的,并不是他逃离该国的原因。

4.15然而,瑞士当局认为申诉人关于逃离该国的直接原因是参加了会议谴责侵犯人权的说法不可信,他在那次会上谈到了Munene将军的情况。他只提供了关于会议和据报他受到的监视的不一致的信息,只提供了一般性的陈述。他对发生的情况所做的描述平淡、老套,没有任何重要的细节表明他确实经历了这些情况。他被问到会上发言者的姓名,却只能说出国际人权与发展培训中心协调员的姓名。他既记不起司法部代表的姓名,也记不起为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工作的人的姓名,甚至记不起该非政府组织的名称。庇护机关正确地认为,这些陈述使人怀疑申诉人所称此后遇到的问题是否可信。如果这一事件真的是他问题的根源,申诉人应该能够提供更多关于在场人员的信息。

4.16此外,申诉人说到他回老家的时候有国家情报局官员跟随、回老家的日期以及据称提交的传票和/或逮捕证,但这些陈述很短、混乱甚至矛盾,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且,仅在向联邦行政法院上诉阶段提出的说法――申诉人的父亲是Munene将军的密友、已被逮捕,只不过是一种说法,没有任何客观、有形或重要的证据。这一说法也与申诉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相矛盾。申诉人曾说,他的父亲也因据称收到逮捕令而逃离了该国,“原因是图谋不轨的交易人”。

4.17况且,申诉人没有提供一系列有形、具体和一致的证据证明他与Munene将军的联系密切到可以相信原籍国当局会盯上他。与申诉人在联邦行政法院的陈述相反,他既没有说、更没有证明他是Munene将军的近亲或朋友,只是表示他来自班顿杜省的同一个村庄附近,属于同一个族裔群体。

4.18关于证据,部分证据与申诉人无关,缔约国指出,这种证据证实申诉人参加过国际人权与发展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课程,但并不表明为支持庇护申请而提到的所称伤害确实发生过,也不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Munene将军的信和一名人民抵抗军成员写的未发表的文章没有证明价值,因为一方面,它们没有提到申诉人所称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类文件很容易获得,这些文件似乎是为了支持相关事业而起草的。

4.19鉴于申诉人的说法前后不一致,并且缺乏具体证据,没有理由进行任何额外的调查,例如向瑞士驻刚果民主共和国使团提出请求。申诉人在申诉中没有解释不一致之处,重申的是瑞士当局已经考虑过的事实。他出示了已经提交给国家当局并由国家当局审查过的证据。缔约国还强调,申诉人在提交本申诉后,在登记参加协助自愿遣返方案后被遣返原籍国。

4.20最后,申诉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自他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以来,他受到了违反《公约》的待遇。缔约国掌握的关于申诉人原籍国情况的最新消息来自2017年6月21日电子邮件的附件,其中申诉人的律师表示,申诉人“从刚果民主共和国与之有联系”。他再次解释说,申诉人所称在国际移民组织代表和日内瓦警方的压力下被迫离开瑞士,在抵达金沙萨时,他的护照被没收,而且自称在机场受到威胁。据称申诉人随后被带走并被拘留,据称他在拘留中受到酷刑,并被追问他与Munene将军的联系。他一直在“用自己的母语哭泣”,他在别人帮助下逃脱。他据称目前与Munene将军的家人住在一起。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这些说法。

4.21因此,申诉人没有证实一项可予置信的说法,即他在原籍国面临遭受违反《公约》待遇的真实和严重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申诉人的律师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说,他从刚果民主共和国“保安部门来源获悉”,申诉人和他的父亲被单独监禁,因为申诉人从事人权活动,而且他的父亲与Munene将军关系密切,后者仍流亡在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受到通缉。因此,缔约国“秘密遣返申诉人”,使其全家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证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确证,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缔约国将他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使他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3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自称是人权维护者,并且与Munene将军关系密切。

6.4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当局并未否认申诉人在人权领域接受的培训或他探访监狱和起草监狱条件报告的志愿工作。另一方面,瑞士当局说,申诉人说他参加会议谴责侵犯人权――并在会上谈到Munene将军的情况――是他出国逃亡的直接原因,这个说法不可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支持这些指称。瑞士当局还认定申诉人没有证明他与Munene将军有密切联系。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关于申诉人登记参加协助自愿遣返方案的资料,以及移民组织代表关于申诉人确实已经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声明。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侵犯人权行为的存在本身不足以使其得出申诉人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的结论。

6.6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鉴于申诉人自愿离开瑞士,并得到3000瑞郎的返回援助款,他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应该从登记册中删除。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即他在返回之前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而在返回之后就遭受了酷刑和虐待。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指称所依据的是一般性说法,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及其律师没有提供任何关于申诉人所称现状的证据,也没有解释他们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没有任何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条约义务建立的自愿遣返后续行动制度、移民组织在其所协助遣返方面的后续跟踪职能和责任,或移民组织确证申诉人提供的信息。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具体说明他是要向主管机关投诉他所称的拘留条件,还是想了解他自己在这方面可以获得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提及关于参考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第38段指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论据,即提出确凿论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

6.7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和明确地证明他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会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酷刑风险,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及其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6.8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