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刚 果

1. 委员会在2009年2月18日至19日举行的第1908次和第1909次会议(CERD/C/SR.1908和1909)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刚果第二次至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COG/9)。在2009年3月2日举行的第1923次会议(CERD/C/ SR.1923)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刚果的初次报告,并与缔约国建立对话。委员会称赞缔约国的坦诚态度,在报告中承认对刚果产生影响的一些情况。

3. 委员会对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补充资料表示满意,并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的坦率对话。

4. 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的提交几乎拖延了20年,敦促缔约国遵守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

B.阻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经过一段武装冲突的困难时期后正处于重建阶段,并关注该国国内和边境的脆弱和平,这导致阻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

C. 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依照2002年宪法的序言,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已成为缔约国国内立法的组成部分。

7.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民间社会和联合国机构的参与下,制订并通过了2009-2013年提高土著人民生活质量国家行动计划。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关于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参照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庆祝国际声援土著人民日和在缔约国倡议下举行的中非土著居民国际论坛的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

D.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其人口(包括土著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族裔和语言组成资料不完全。委员会回顾,关于人口组成的资料能够使委员会和缔约国更好地评价在国家层面执行《公约》的情况。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并在其下次的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普查取得的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普查询问表中包含能够明确揭示居民的族裔和语言组成情况(包括土著人民)的相关问题。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提交关于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评估他们流动的规模、分布情况和造成的影响。

11. 在注意到宪法第八条规定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承认在其领土内已经发生种族间紧张局势,但在该国国内法律中目前尚不存在相当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种族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进行立法改革,特别是刑法改革,整合关于种族歧视的具体立法,执行《公约》的规定,包括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的法律定义。(第一条)

1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任务和实际运作的足够信息,并特别关注该机构的资源、独立性、任务、权限和效率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的资源、独立性、任务、权限和工作结果的详细资料,并确保该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努力使全国人权委员会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可。(第二条和第六条)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暴力、滥用权力和Ndoki国家公园周围生态系统管理项目的生态警卫对刚果北部土著人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这些指控尚未起诉。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有关暴力、滥用权力、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对土著人民实行这种待遇的任何指控进行正式的深入调查,同时将那些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对其行为予以惩罚。委员会希望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得到有关资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2)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尤其是俾格米人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其土地、其资源和及其领土的权利未得到保障,在未经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便发放对土著人民土地和领地的使用许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土著人,尤其是俾格米人对土地的权利,特别是:(a)在国内法律中规定,土著人民拥有使用森林的权利;(b)与相关的土著人磋商,在土地登记册中注册俾格米人世代相传的土地;( c )在土地使用事务中考虑到俾格米人的利益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并注意在发放任何许可之前应与他们磋商;( d )在土著人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国内补救办法;( e )加倍努力就土著人民的地点、水和森林管理与他们磋商。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第五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俾格米人在诉诸司法和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尤其是接受教育、保健和进入劳工市场方面,仍然受到排挤和歧视。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指出,俾格米人受到统治、歧视和剥削,有时遭受各种形式的现代奴役。

委员会:(a)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使土著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他们享受教育、保健、就业、公平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通过建立视察工作条件的机制;(b)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土著人民对《公约》确认的其权利的认识;(c)强烈建议缔约国加快进程,通过关于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法律草案;(d)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2009-2013年提高土著人民生活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资料。(第五条)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很少参与政治生活,因为他们的教育程度不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土著人当选担任政治代表职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土著人民充分参与各级公共事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其选举法,鼓励各政党更多地呼吁土著人民参与。(第五条第3款)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的出生生命统计登记率低,其中很多人没有身份证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让土著人中出生的所有人都进行生命统计登记,并使他们收到身份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土著人民居住地附近设立生命统计中心。(第五条第4)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本国国民与非本国国民,尤其是来自安哥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卢旺达的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差距,以及后者获得难民地位所面临的困难。

考虑到关于对非本国国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 2004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倍努力,改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处境,包括通过加强其庇护制度和在这方面开展工作的国家机构,尤其是全国难民援助委员会、获取难民地位资格委员会和难民事务上诉委员会。请缔约国:(a)制定一个有效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 b )考虑通过一项关于庇护的法律;以及(c)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使难民成功地融入刚果。(第五条第5)

19.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公约》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并可以在国家法院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正如该缔约国所指,刚果法院从未收到过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控诉。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与种族歧视犯罪有关的起诉和定罪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不投诉和不采取司法行动可能表明缺乏相关的具体立法,对现有补救措施无知,恐惧社会谴责,或负责起诉的当局缺乏意愿。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国家立法中包含适当的规定,并向公众通报在种族歧视方面可以利用的一切法律补救办法。(第六条)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关于采取措施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尤其是向司法和执法机构人员、生态警卫、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官员提供有关公约规定及其适用的培训课程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提供关于人权教学,以及对司法和执法机构人员、警察、生态警卫、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官员就公约的规定进行特定培训的资料。(第七条)

21.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为促进卢旺达难民与当地人民之间的平共处所作的共同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该国北部种族之间持续存在紧张局势。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倍努力,以促进刚果北部难民与不同种族和文化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特别是通过宣传宽容和种族间谅解。(第七条)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与此相关的不容忍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尤其是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所通过的行动计划以及为在国内执行这两个文本所采取的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宣言,并鼓励缔约国尽快这样做。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1992年12月16日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2/243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议中敦促缔约国加快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接受该修正案的情况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定期报告后即向公众提供该报告,并以相同的方式用正式和国家语言,并在可能时用主要少数民族语言使众公了解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关于编写报告的统一准则,即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下设立的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4)提交其核心文件。

29.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及其修订的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上述最终意见通过后的一年内向其通报上文第12、13、14和15(c)段中所列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2年3月30日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报告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在该文件中处理本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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