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FRA/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16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法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4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1396次和1399次会议(见CAT/C/SR.1396和1399)上审议了法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FRA/7),并在2016年5月4日举行的第141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法国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注意到该报告遵循了既定报告准则。

3.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赞赏其对委员会表示的关切提供详细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

(a)《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4年7月4日;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5年3月18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努力修正其立法,以充分落实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特别是通过:

(a)关于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的2014年5月26日法律,加强了该办公室的权力;

(b)关于庇护改革的2015年7月29日法律,当寻求庇护者的请求被法国难民与无国籍者保护局在快速程序下拒绝时,该法规定向国家庇护权法院提出的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6.委员会欢迎全国人权咨询委员会、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和非政府组织部门在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期间的参与和贡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中尚待落实的问题

7.委员会已注意到缔约国在2011年6月22日提供的关于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FRA/CO/4-6)第21、24和28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来解决所提出的全部关切问题。

酷刑的定义和不受时效限制性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以往的建议(见CAT/C/FRA/CO/4-6, 第13段),缔约国仍然认为,其《刑法》第222-1条条款将法院所解释的所有“酷刑和野蛮行为”列为罪行,这符合《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定义要求。委员会认为,第222-1条没有规定酷刑的定义,并且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将这一定义纳入其刑事立法。委员会注意到最高上诉法院在2016年4月21日的裁决,该法院在其中承认,《刑法》没有对被列为罪行的酷刑和野蛮行为进行定义,并简要提及了《公约》第1条。但委员会认为,不能由此推断《刑法》符合《公约》第1条。尽管代表团提供了解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将酷刑列为一项不受时效限制的罪行(第1条)。

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在刑事立法中对酷刑的定义应包括《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委员会还重申,建议缔约国将酷刑列为一项不受时效限制的罪行。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63-3-1条,个人有权自被警方拘留之时起得到律师协助,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涉及恐怖主义或有组织犯罪的案件时,获得律师协助所需的时间最多可被推迟达72小时,并且对这一措施不得上诉(第2和11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刑事诉讼程序法》,以保证被警方拘留的人自被拘留之时起在一切情形下都能获得律师协助。

紧急状态

12.委员会注意到,作为反恐怖主义的一部分,缔约国制定了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扩大当局的权力,尤其是在2015年11月14日宣布紧急状态,随后由2015年11月20日和2016年2月26日的立法予以延长,并且直至2016年5月仍然有效。但委员会回顾酷刑的不可克减性,因此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在一些搜查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有时导致有关人员出现了心理后遗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使用某些措施可能构成对受《公约》保障的权利的侵犯。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针对暴力行为或在搜查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提出的申诉(第2、11、14和16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实践中,反恐措施不侵犯对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的行使。尤其是,缔约国应确保在开展所有搜查行动时严格遵守《公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搜查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任何受害人均可提出申诉,缔约国应确保对申诉展开调查、酌情提起公诉并惩罚犯罪人。

保护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免受以仇恨为动机的暴力行为之害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中针对特定弱势个人和群体(包括罗姆人、穆斯林、犹太人和移徙者)的以仇恨为动机的暴力和犯罪行为有所增加,尤其是最近几次迫使缔约国宣布紧急状态的恐怖主义袭击之后,更是如此(第2和16条)。

15.委员会忆及,保护面临被虐待风险的弱势个人或群体,是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对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之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源于仇恨和不容忍的暴力和犯罪行为,并起诉此种行为的责任者。

据称警察和宪兵过度使用武力

16.委员会对关于警察和宪兵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感到关切,此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已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它同样关注:(a) 有报告称,受害人在提出申诉时遇到问题;(b) 缺乏关于所提申诉的统计数据,无法比较已启动的调查和已起诉的案件;(c) 缺乏关于对警察和宪兵的定罪和判决的详细资料;以及(d) 有报告称,大量案件被撤销或终止,轻度行政制裁与行动严重程度不相称,法院极少下令对警察和宪兵施加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对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实施暴力,以及他们在加来及周边地区的处境艰难(第2、12和13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任何警察和宪兵过度使用武力,并确保:

(a)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警察暴力的受害人能够实际提出申诉,对申诉进行登记,并且适当为申诉人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任何被报复的风险;

(b)以公正、独立和透明的方式,在合理时限内及时调查提请其注意的案件;

(c)对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定罪,所判决的处罚与行动的严重程度相称;

(d)保留关于以下方面的完整的分类统计数据:针对暴力行为或过度使用武力提出的申诉和收到的报告、针对警察或宪兵行动启动的行政或司法调查、已启动的诉讼程序、已宣布的定罪和处罚、已撤销或终止的案件诉讼程序。

18.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a)向监察员提交的申诉和(b)针对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遭受警察暴力的指控以及他们在加来及周边地区的处境所采取的后续行动的资料。

不驱回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居住以及庇护权利的法律》第L 723-2条中确立的诸多标准,例如来自“安全的”原籍国等,其使用可导致在快速程序下审核的庇护请求数量大幅升高(据缔约国称,占总体需求的25%至30%),并且可能缺少适当的预先评估。委员会认为,庇护请求的审核时间之短,再加上快速程序下审核的请求数量之多,可能会导致法国难民与无国籍者保护局草率或不完整地评估寻求庇护者如果被驱逐出境将面临的风险,包括酷刑或虐待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允许包括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准备其请求的时间――被关押在等候区的寻求庇护者有48小时时间,被关押在行政拘留中心的寻求庇护者有5天时间――太短,以致于他们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或口译援助来为自己的请求进行辩护,进而可能面临被驱逐出境后的一系列风险(第3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用于决定某请求(尤其是来自一个“安全的”原籍国的请求)可否经快速程序审核的标准不会导致请求被自动或系统地分配至快速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使用此程序的案件中,彻底评估每个寻求庇护者所面临的风险。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所有情况下,寻求庇护者能够有效获得法律、口译和其他援助,以使他们能够适当准备和辩护自己的案件。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审视在等候区和行政拘留中心的寻求庇护者向难民权益国家法院提交案件的时限。

拘留条件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过度拥挤的程度很高,2014年的占用率为116%,包括马赛(147%)、尼姆(219%)和波利尼西亚(294%)监狱在内的一些监狱的占用率更高。对于残破建筑,以及缺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条件,委员会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的囚犯之间的暴力和受监狱工作人员虐待的指控。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囚犯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或向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提出暴力案件申诉时所遇到的问题(第11和16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通过执行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的建议,继续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尤其包括:(a) 更好地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使用非拘禁措施,以有效缓解监狱的过度拥挤;(b)改善拘留场所的物质条件;(c)确保提请有关当局注意在监狱设施中的所有暴力行为,并对此等暴力行为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d)加强缔约国的打击监狱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以及(e)确保囚犯能够切实向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提出申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在监狱内获得精神保健服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a) 监狱提供的精神保健服务不足;(b)监狱医务室缺乏提供精神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和(c) 经常单独囚禁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囚犯,并且拘留场所的物质条件不适合这些囚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囚犯被转移到外部转诊医院时,往往被安置在隔离室或禁闭牢房(第11和16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a)改善监狱内精神保健服务的可获取性,并增强训练有素的专业医务人员的配置;和(b)监测在监狱医务室和外部转诊医院中对隔离安排的使用。

监狱内的自杀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对法国监狱内的高自杀率感到关切,尽管该国已根据旨在防止监狱内自杀的2009年国家行动计划采取了措施。委员会与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一样对促成自杀风险的一些因素(例如被安置在纪律区)以及限止系统使用防止自杀的紧急保护措施和安全牢房表示关切(第11和16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防止监狱内自杀的政策,尤其是通过:(a)减少风险因素;(b)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将有自杀风险的囚犯安置在纪律区;和(c)当一名囚犯被置于紧急保护措施之下或安全牢房之中时,加强监测和支持。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估旨在防止自杀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向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

搜身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拘留设施中经常甚或系统地使用全身搜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通过了2009年《监狱法》和2013年11月15日备忘录,不尊重囚犯人身安全的极具侵入性的方法仍在继续使用,并且全身搜查的例外做法似乎并未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第11和16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仅在确有必要且与预期目标相称时进行全身搜查,并确保严格监测2009年《监狱法》和2013年11月15日备忘录中确立的规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培训工作人员,向囚犯提供关于搜身规则的资料,并根据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长的建议,在所有拘留设施中采取标准的方法,以防止在开展搜查方面出现任意决策的风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此类被认为绝对必要的搜身尊重囚犯的尊严。

精神病院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某些精神病院的病人拘留物质条件低于标准;(b)经常进行多天有束缚或无束缚的隔离,尽管有关于医疗系统现代化的2016年1月26日法律以及法国国民保健局在1998年和2004年公布的良好做法建议;(c)缺乏2016年1月26日颁布的法律所要求的关于使用隔离和束缚的登记册;(d)未能一贯根据相同标准或相同期限使用机械束缚手段;和(e) 将病人隔离安置或束缚之前,未能系统地告知病人其权利以及如何对此等决定进行上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所采取措施的解释,但特别关切的是,剥夺自由场所监察长关于安省精神治疗中心内使用隔离和束缚以及此处病人羁押场所物质条件的调查结果(第11和16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善被安置在精神病院内囚犯的拘留环境;

(b)确保不会系统地或过度地频繁使用隔离和束缚;

(c)加强对精神病院工作人员的培训,以确保有效执行有关于医疗系统现代化的2016年1月26日法律以及法国国民保健局在1998年和2004年公布的良好做法建议;

(d)确保在所有非自愿住院的案件中,妥善执行于2013年9月25日修正的2011年7月5日法律,同时对此等非自愿住院进行监督,并确保病人已被告知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此等决定提出上诉的渠道。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变安省精神治疗中心的状况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落实剥夺自由场所监察长为该中心提出的建议。

在中非共和国发生的性虐待行为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法国士兵在中非共和国执行红蝴蝶行动――经安全理事会第2127号决议(2013年)授权的行动――的过程中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大量指控以及最近在相同背景下发生的类似案件。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法国当局曾于2014年和2015年展开调查的信息,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至今尚无审判,也没有定罪和判刑(第2、12和16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立即适当勤勉地调查关于法国士兵在中非共和国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所有指控,并尽快将犯罪人绳之以法,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受害人提供社会和心理援助以及补救,并向受害人提供案件调查进展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今后发生此类事件。

双性人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未经双性儿童或其亲属事先知情同意且未向其解释各种可能备选方案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不必要的且有时是不可逆转的外科手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据称会造成身体和心理痛苦的手术尚未受到任何调查或制裁,也未因此作出赔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确立双性人地位的具体立法和行政措施(第2、12、14和16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尊重双性人的身体完整,以保证任何人在童年期不遭受意在确定其性别的非紧急医疗或外科手术;

(b)确保有关人员及其父母或近亲免费得到公正的咨询服务和心理及社会支持;

(c)确保在未经有关人员完全、自由且事先知情的同意且未告知有关人员及其父母或近亲可选方案的情况下,包括可以将关于不必要治疗的决定推迟到他们能够自主决定之后,不对有关人员实施外科手术或医学治疗;

(d)安排对据称未经双性人知情同意对其实施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的案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为所有受害人提供包括适足赔偿在内的补救;

(e)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

培训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为某些类别的警察(合同制执法人员和警察)和宪兵(军士和志愿役副宪兵)提供的培训更多的是涉及道德操守和行为守则,而非人权和《公约》的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不是上述培训的一部分,也不是对平民及参与监管和治疗已被捕或被监禁者的医疗人员培训的一部分。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对私营保安人员进行的人权培训,以及警察和宪兵接受培训后虐待现象的减少(第10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为合同制执法人员、警察、军士和志愿役副宪兵提供的人权和《公约》培训课程,并确保私营保安公司的人员也接受这种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所有的警察和宪兵队成员培训之中,以及平民及参与监管和治疗任何已被捕或被监禁者的医疗人员培训之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立用于评估其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方案成果的具体方法。

补救和康复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了旨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并帮助其康复的机制,特别是受害人援助办公室,该办公室过去大多服务于贩运人口的受害人而不是酷刑和虐待的受害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确认和应对寻求庇护者的特殊脆弱性而采取的措施,这属于《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居住以及庇护权的法律》第L-723-2条所规定的庇护程序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缺乏针对酷刑受害人康复的政策,并且在利用设施方面也存在问题;(b) 没有尽早地在庇护过程中系统地评估脆弱性;(c) 为包括寻求庇护者在内的酷刑受害人提供治疗和照顾的协会及其他实体的可用资源短缺;(d) 缺乏在确认和照顾此等人员方面受过充分培训的专业人员;和(e) 缺乏关于由法院下令为酷刑受害人提供的救济和康复措施的统计数据,以及受益于此等措施的寻求庇护者数量的统计数据(第2和13条)。

39.考虑到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为酷刑受害人的康复和促进康复设施的可获取性实施一项政策;(b)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安排,以尽早发现和照顾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寻求庇护者;和(c)提供充分的培训和充足数量的专业人员,提高对此类人口群体照顾的可获取性,并确保为服务于酷刑受害人的协会和其他实体分配必要资源,以使它们能够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后续程序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3日之前针对第17(c)、26和31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提供后续资料。

其他问题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该国尚未成为此公约的缔约国。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它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2020年5月1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鉴于在得出了上述建议的审议期间,缔约国称其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根据此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适时向其转交一份问题清单。